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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精选8篇)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1篇

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杜绝火灾事故,为公司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此办法。

一、考核奖惩的范围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保卫科专职消防人员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实行消防安全抵押金制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缴纳6000元,副组长缴纳5000元,其余人员缴纳3000元。

二、考核奖惩的标准

(一)对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保卫科专职消防员的考核奖惩

1、公司季度内发生火灾,扣除消防安全抵押金的50%;

2、公司季度内无火灾,但有违反消防法规或消防工作开展不好,不予奖励;

3、公司季度内无火灾,无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消防工作开展正常,火灾隐患整改率95%以上,每季度奖励消防安全抵押金的50%;奖励保卫科8000元;

4、全年杜绝火灾发生返还全部抵押金奖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60000元,奖励保卫科16000元。

(二)对基层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奖惩

1、单位发生重大或特大火灾,对单位罚款50000元,扣除负责人全部消防安全抵押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单位季度内发生一般火灾,对单位罚款10000元,并扣除负责人消防安全抵押金的50%,当月补齐抵押金;

3、单位内部存有重大火灾隐患不按时整改者,对单位罚款3000元,并扣除负责人安全抵押金的50%,当月补齐抵押金;

4、单位季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每季度奖励消防安全抵押金的30%;

5、单位季度考核得分在80至89分,每季度奖励消防安全抵押金的15%;

6、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不足80分,不予奖励。

附:基层单位消防安全抵押金考核内容

基层单位消防安全抵押金考核内容

基层单位消防安全抵押金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兑现奖惩。对基层单位的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消防安全领导重视,组织设立情况(10分)要求: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单位日常工作日程,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等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按要求设立义务消防队,按时接受培训学习。

2、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10分)

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人熟悉消防工作内容要求,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3、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10)

要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单位安全教育范畴,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做到一人不漏。宣传教育的内容为消防法规、本单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用火用电管理情况(10分)

要求:规范供电线路,定期对供电线路进行巡检维护,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线路,不随意增加用电负荷;不随意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火的,要制定切实的防火安全措 3

施,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情况(10分)要求: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其它物品混存混放;油漆、稀料等易燃物随用随领,办公室、仓库内严禁存放油漆、稀料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

6、消防器材设施管理情况(10分)要求: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制定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无丢失、损坏现象。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10分)

要求:按照要求和单位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认真进行演练。

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报警程序;⑵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⑶扑救不同初起火灾的方法。

按照预案组织实地演练,并在演练后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不断完善。

8、防火自查巡查情况(10分)

要求: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将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每季度单位领导应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积极创造条件解决问题,保证安全。

9、火灾隐患整改情况(10分)

要求:对消防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不推诿、不拖延,认真进行整改;逾期未能整改,自觉接受处罚。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10、火灾及扑救情况(10分)

要求:单位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撤离人员,并向保卫科报警(报警电话:8488110、8488119),同时积极组织现场人员就近取材进行扑救。火灾扑灭后应认真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改进防灭火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2篇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 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 (市) 级兽医实验室和县 (市) 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 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 (市) 级兽医实验室和县 (市) 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 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 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 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 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 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并培训合格;

(五) 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并运行正常;

(六) 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 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 实验档案管理规范, 整理成卷, 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 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 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 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名录;

(五)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 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 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 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 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 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 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 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 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 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 并进行评议汇总, 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 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 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 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 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 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 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 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 (市) 级和县 (市) 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 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 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 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 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出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实验室, 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4篇

摘要:传统的理论考核无法有针对性地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结合在教学过程中的体会,突出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从课程考核改革的必要性、考核办法的改革思路、课程考核内容的设计等三个方面提出课程考核办法的方案。

关键词: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考核;考核内容

一、《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考核办法改革的必要性

《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是旅游酒店管理专业的方向和必修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定性为考试课。传统的理论考核,仅仅能考察出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或是学生的突击记忆能力情况,无法有针对性地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更无法实现培养出酒店所需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目标。因此,对《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进行考核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思路

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首先需要转变思想,要以促进学生就业为指导思想,要以考核学生能力和素质为考核观念,强调能力素质的提高,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考评體系;在考核中还要注重发挥考评的引导和激励的作用,努力促进老师教学方法、观念的转变,提高课程质量,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此次课程考核方式较以往方式有了一个重大改变,将以往以记忆为主的知识性考核转变到以测试实践能力高低为考核的考评。考核改革主要是改变原来以笔试为主转向综合方案制定与执行,并通过模拟或者实践的方式进行课程汇报,以达到考核与提高并重。因此,《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这门课程的考核采取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考核内容的设计

学习成绩考核是一个综合的过程,一定要要重视考核成绩的全面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根据课程特点,《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的考核办法可以设计为:课程成绩(100%)=平时成绩×30%+理论考试×30%+实训考试×40%。

(一)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满分为100分,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讨论、课堂笔记和课后作业四项内容,其中上课出勤、课后大作业各占40%,课堂讨论、课堂笔记各占10%。其中,课后大作业教师可以布置酒店前厅或者客房的相关案例,给学生不同角色(大堂副理、基层面客员工),让学生小组讨论后将方案上交。教师根据课后作业完成的质量,给与相应分数。

(二)理论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标准

理论考核内容的选取的依据是《前厅客房服务与管理》课程内容分布章节、课程知识目标、课程所需的学时和课程的重难点,每一章都应涉及,每一章也赋予相应的分值,以保证试卷的全面性、科学性。理论考核主要考察学时对前厅客房的基础理论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其中对于需要实训重点考核的章节如前台接待、中式铺床等内容,可以在理论考试中少涉及一些。

(三)实训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标准

(1)散客入住1.礼貌问候、询问是否预定。2.如有预定,查找预定资料;无预定,推销房间(中、高、低档推销)。3.请客人填写登记表;并与其确认租房种类、费用、结算方式、退房时间。4.请客人出示证件,核对与登记表内容是否出入。5.填写入住联单;收押金;有无贵重物品寄存办理。6.填写房卡,递交房卡(钥匙);介绍其用途,礼貌及祝福语。7.通知客房、送单;输入电脑。8.以上程序3分钟内完成。25

(2)团队入住1.与陪同确认团号、人数、住宿时间、用房数量。2.及时匹配该团预定资料。3.收取押金,贵重物品的寄存。4.给用房配套钥匙(卡)。5.办理登记时间,通知楼层,分房表交行李生,送单。6.输入电脑;以上程序2min内完成。15

咨询服务1.本市基本的旅游景点。2.本市的交通状况。3.酒店营业状况及收费等。4.下高速到酒店的交通路线。5.本市特色饮食及人文风俗。15

应变能力突发紧急事故的应对,刁难顾客的投诉处理。15

销售艺术1.房间销售。2.配套服务销售。20

项目要求细则

床单(27分)1.一次抛单定位。2.不偏离中线。3.床单正反面准确。4.床单表面平整光滑。5.包角紧密平整,统一式样

被套(9分)1.一次抛开。2.平整。3.被套正反面准确(抛反不得分)。4.被套开口在床尾(方向错不得分)

羽绒被(38分)1.打开羽绒被压入被套内做有序套被操作。2.抓两角抖羽绒棉被并一次抛开定位,被子与床头平齐。3.被套中心不偏离床中心。4.羽绒被在被套内四角到位,饱满、平展。5.羽绒被在被套内两侧两头平。6.被套口平整且要收口,羽绒被不外露。7.被套表面平整光滑。8.羽绒被在床头翻折45厘米。9.尾部自然下垂,尾部两角应标准统一

枕头(2个)(14分)1.四角到位,平整挺括。2.枕边与床头平行。3.枕头中线与床中线对齐。4.枕套沿无折皱,平整,自然下垂

综合印象(12分)1.整体印象:三线对齐,平整。2.操作过程动作熟练流畅,表现大方

医院消防监控室岗位考核办法 第5篇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严禁用值班电话进行聊天和长时间通话,保证报警电话能及时正常接通,确保通道的安全畅通;如发现室内值班电话铃响三声后无人接听,视为脱岗,脱岗超过3分钟,一次罚款100元;脱岗超过10分钟者,直接上交人力资源部。

二、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游戏、上网);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否则视为脱岗。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视为缺勤。

三、值班人员在接到消防或监控的报警信号后,在排除误报可能后,应立即做出反应,通知保安现场察看。继续密切关注现场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反应;对值班时间发生的异常悄况和设备故障情况,值班人员应认真如实的进行记录,不得漏记或做虚假记录;对没有及时记录的,一次罚款10元,超过三次未记录的待岗学习(无工资)。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严禁透漏任何医院监控信息;到监控室查询视频必须经主任或主管领导批准;若以上违规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待岗学习,第三次上交人力资源部。

五、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六、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支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的对象为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各区大队及所属现役警官。

第三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评的范围包括:

(一)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四)消防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第四条 消防执法规范化总体要求:

消防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施网上执法,严禁违反规定实行网外执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支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部门、政工部门、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抓部署,政工纪委领导抓整改落实的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业务量化考核工作,政委、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教导员负责抓执法监督整改落实。

第六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采取网上工作量考核、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日常督察、执法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第七条 执法规范化考核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载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定期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支队对大队和防火处有关业务科室每月组织一次定期量化考核,公布考核成绩。考核由支队防火处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执法质量量化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第十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总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成绩=100+A-B-C-D 其中: A为网上工作量考核得分;

B为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扣分 C为日常督察扣分 D为执法案卷审查扣分

单位总成绩=100+A 第十一条 执法量化考核成绩实行个人、单位分别统计计算,列入年终个人、单位成绩。作为考核评比、提拨任用的基础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加分(扣分)项目均指主责承办人,法核人、审批人按30%加分,按100%扣分。

第十三条 支队防火处应建立大队、防火处执法科室以及防火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大队应建立本级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 对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政委组织安排,专职纪委副书记负责抓支队防火处行政许可案件的督办,政治处主任负责支队防火处监督检查类案件的督办,教导员负责抓大队存在问题的督办,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量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可以视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处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每月5日前进行,对上月网上执法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网上工作量考核。

(一)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定期维护重点单位基础信息。随机抽取10%的重点单位,有一家信息不录入或不完整的扣录入者0.5分,更新不及时扣0.5分,弄虚作假的扣2分;大队领导扣除相应分值的50%;防火处、大队行政领导每月未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扣3分。

(二)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检查数据,每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加1分,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加2分,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意见书加2分。

(三)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建审验收数据,每受理一个审核项目加2分,每下发一份审核意见(含复查)书加5分;每受理一个验收项目加2分,每下发验收意见书(含复查)一份加5分;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一次加5分;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抽查1起加5分;每下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一份加2分。

(四)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行政处罚数据。每受理一般程序行政办案一起,加2分,每裁决一般程序行政办案 一起加2分,每责令三停一家,加2分,每下发一份处罚决定书加2分,拘留一人加2分,警告一人加0.5分,每罚款单位一家加1分,每罚款个人一人加1分,每罚款1千元(取小数点后1位数,四舍五入)给单位加0.2分,每办理听证案件1起加2分,每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1份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加2分。

(五)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火灾调查数据,每办理火灾原因调查(含复核)1起加2分,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含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一份加5分,每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一份加2分,每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一份加5分,每下发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一份加1分。

第四章 网上反查

第十八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的每一项业务主项进行网上反查。反查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日常进行,日常反查应随时通报扣分情况,计入考核成绩。网上反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证据材料(照片、笔录、录像、其他纸质材料扫描件等)应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未上传或上传不全,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有一份扣1-5分(以0.5分为一个阶次,下同);

(二)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使用营业前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各项业务办理应当符合法定时限。不符合法定时限的,有一次扣除0.5分。

(三)系统其它未尽事项由考核组根据情节扣1-5分。第十九条 法律文书应当填写规范:

(一)文书编号,如“XX公消安检许字[ ]第XXXX号”,“XX”处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简称;中括号“[ ]”处填写;“第XXXX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 编号。要填写数字的,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文书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二)文书中填写单位或场所名称的,应当写全称,即使用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名称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对外统一的字号。填写不规范的,有一处扣0.5分;

(三)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四)填写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五)各类法律文书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发。对违反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制发法律文书的,每一份扣1分。

(六)法律文书有错、漏字或断句现象的,有一处扣0.5分。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应上传材料少一份扣0.5分。

(二)监督检查程序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每起扣1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检查内容缺项的,有一处扣0.5分,最高扣2分。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五)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应当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结论依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七)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八)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第二十条 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每少一份扣0.5分。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抽查卷内的检查记录,检查内容缺项的,有一处扣0.5分;

(四)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 定规则》(GA588-2005)规定,应当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个方面。检查内容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有一处扣0.5分;

(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应当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七)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结论依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八)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九)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单位整改隐患的难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给定期限明显不当的,扣除1分。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

(一)火灾事故调查应在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在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案情复杂、疑难的,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30日。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有一起扣1分。电子案卷文书、证据材料应当齐全。资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0.5分。

(二)现场勘验严格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 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勘验后应当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扣1分;现场勘验记录的内容不全,勘验未按照正确步骤进行的扣0.5分。

(三)从火灾现场提取物证,应当由两名以上火灾调查人员进行,并应当制作证据提取记录,由提取人、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提取物证未制作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全、不准的扣1分;

(四)对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提取前应当采取录像、照相等形式记录。未上传录像、照相记录的扣1分。

(五)提取的物证应当与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证据与案件无关的扣1分。

(六)火灾事故调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进行准确记录:

1、查清火灾发生时间、地点、过火面积、发生火灾场所负责人或产权所有人、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等。有一项未查清的扣0.5分。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3、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论述准确,无歧义,并有证据支持,论述顺畅,符合逻辑。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无充分证据支持扣1分,论述不清、不合逻辑的扣1分。最多扣除4分。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限: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有一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随机抽取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各1-3卷)

(一)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文书应当齐全(可以附件形式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应有材料不全的有一处扣0.5分。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没有按照此期限审核的扣1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没有按照此期限验收的扣1分。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受理系统中公告。违反本规定的每项扣1分。

(五)审核、验收意见书中明确审核、验收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和位置,不明确的扣1分。

(六)审核、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明确的扣2分。结论为不合格时未写明理由和依据的扣2分

(七)图纸审查环节没有勘察现场的(以监督检查记录为准),有一个扣2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一)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认定准确,提取证件并上传系统;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姓名、字号、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认定准确,提取证件并上传系统;有一项认定不准或为上传证件的扣0.5分。

(二)违法行为认定准确:准确认定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违反的法律规定或不符合的技术标准等。有一项认定不准的扣0.5分。

(三)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应上传至系统,以便于网上实 时审核。证据未及时上传或不完整、不齐全的,每起扣2分。

(三)应当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而未告知或告知错误的有一项扣0.5分。

(四)依法使用传唤措施。传唤当事人,应当使用传唤证,并由当事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当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询问时注明当事人到案经过、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对案情复杂、依法可能适用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依法进行询问。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有误或有遗漏,被询问人进行修改的,应当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五)对被扣押和登记保存的物证,应当制作扣押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字。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正确使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适用条款项错误的有一处扣2分。

(七)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适用处罚措施错误的扣2分。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实施处罚的扣1分。

(九)符合临时查封情形,而没有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的,扣1分;

(十)临时查封在火灾隐患消除后没有及时解除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的,有一案扣2分;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未强制执行的扣0.5分;

(十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的扣1分。

(十三)罚款缴纳未实行罚缴分离的扣1分。

(十四)强制执行没有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的,扣1分。

(十五)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没有制作执行笔录,并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的,扣1分。

第五章 日常督察

第二十四条 支队、大队政治主官、支队纪委督察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督察工作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督察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十六条 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行动的部署、落实情况;

(二)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各级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社会评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督察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填写检查记录并扣除相应分值:

(一)网上录入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应与案卷信息一致,有一起扣主责承办人3分。

消防执法信息需现场填写的,应在当日24时前完成网上录入。有一起录入超时扣主责承办人1分。

(二)在互联网上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公开,举报投诉网上反馈,行政许可、备案抽查结果网上公布。有一起未公开、公布或超期公布扣主责承办人1分。

(三)发生火灾后大队应调查而未调查或未及时建档和结案的,每起扣主责承办人2分。

(四)从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三项中,各抽查1个单位到现场查看。

(一)现场查看的内容包括单位实际情况与文书对应情况、隐患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等。

(二)被检查场所情况与网上信息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除0.5分。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每发现一处未改正的,扣除2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未执行到位的,扣3分,弄虚作假的,扣5分。

(五)按照“防火墙”工程推进进度,随机抽取应该达标的社会单位3家进行反查,达不到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总分50分)主要内容的,分值在30分以下的有一家扣除大队领导和辖区监督员各5分。

(六)发现“网外”执法的,有一起扣除军政主官5分,同时在支队绩效考核中扣除军政主官5分。

第六章 执法案卷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执法案卷审查支队防火监督部门不含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大队不含审核验收卷。

第三十条 首先应检查纸质案卷与系统案卷对应情况。如纸质案卷与系统案卷在重要处罚数据上和关键证据上出现不符,有一卷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组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督检查类、行政许可类、火灾调查类、行政处罚类案卷(类型中不足的从数量多的一类抽取补足)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法律文书应当采用有效方式送达:

(一)法律文书能够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员在法律文书的附卷存档联上填写姓名并注明收到日期。附卷联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签名人身份不明的,有一处扣0.5分。

(二)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达,需要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并将回执附在该法律文书之后。间接送达没有使用送达回执的,有一处扣0.5分。

(三)结论性的法律文书送达单位的均应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上签收人的姓名、签收日期、代收原因、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等项目应填写准确。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第三十三条 法律文书应当严格规范管理:

(一)火灾隐患整改、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火灾调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持续时间较长跨月度时,在结案以前,要对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防止文书损毁、丢失。从执法台帐中随机抽查法律文书,对于没有结案又没有集中保管的,每一份扣2分;

(二)行政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每案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立卷归档。不符合规定的,每一案扣2分;

(三)卷内文书要逐页编号,正确排序。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卷扣1分。

(四)文书中的存根部分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不符合规定的有一案扣0.5分;

(五)要保持案卷整洁,防止破损、丢失和有污渍的现象。有一处扣0.5分。

第三十四条 各类档案归档内容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严格落实,2011年发生的执法类档案按照此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7篇

一、消防工作考核对象

XX镇辖区内的各村(社区)、镇直单位,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消防工作责任目标(1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部门的文件精神,并负责组织实施。(10分)

2、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各村(社区)综合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严格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10分)

3、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干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村(社区)、镇直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按责任书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10分)

4、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和重大节日要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10分)

5、每季度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安全措施。(10分)

6、每季度对所属企业、学校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登记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10分)

7、严格执行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出现事故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积极配合镇安委会严查各类重大火灾事故,确保事故结案率达100%。(10分)

8、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和行业职业培训;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加强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定期举办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工人员消防技能培训,持证上岗。(10分)

9、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及工作记录、火灾隐患登记、火灾隐患整改等档案资料整理归类齐全。(5分)

10、扎实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包括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房屋基础设施等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15分)

三、奖惩

1、每半年对各村(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

2、为确保奖惩落实到位,年终将由镇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年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当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具有其中一项者,为不合格单位。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 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 (市) 级兽医实验室和县 (市) 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 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 (市) 级兽医实验室和县 (市) 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 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 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 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 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 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 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并培训合格;

(五) 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并运行正常;

(六) 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 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 实验档案管理规范, 整理成卷, 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 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 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 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名录;

(五)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 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 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 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 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 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 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 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 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 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 并进行评议汇总, 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 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 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 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 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 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 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 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 (市) 级和县 (市) 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 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 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 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 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 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出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实验室, 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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