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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外商投资企业法(精选10篇)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1篇

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外资比例达到了10% 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情况下,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 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度进行审批和登记,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资比例超过25% 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 一 ) 未分配利润的若干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8] 第1号 ) 第4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 )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已废除) 第8条规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外商投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 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39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需要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 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9号 ) , 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三、外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情况

关于外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主要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60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 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3]422号) , 具体如下: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否补缴税

(一) 由于增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享受税收优惠, 但也无须补税

兔宝宝公司 (002043) , 由于中方股东单方面增资导致外方股东的比例由30% 降至20%。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 国税发 [1997]71号 ) 规定, 笔者认为因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外国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或外资企业IPO等原因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 的, 无需补交所得税。

( 二 ) 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无须补税

康强电子公司 (002119) 和沧州明珠公司 (002108) :等公司均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 已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不需对以前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补缴。

( 三 )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补税的情况

歌尔声学公司 (002241) :2007年5月, 香港歌尔公司与怡通工公司及姜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歌尔声学公司34% 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 6% 股权转让给姜滨。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7年5月12日签发潍外经贸外资字 [2007] 第172号批准, 同意香港歌尔公司向怡通工公司和姜滨转让歌尔声学公司股权, 股权转让后, 歌尔声学公司由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由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 根据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潍坊歌尔声学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该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补缴了2002至2006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 036万元。

( 四 )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后没有补税的情况

大富科技 (300134) :2001年6月4日成立时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2年度、2003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4年度至2006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变更为内资企业时, 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当补缴2002年和2003年已免征、2004年至2007年已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 (深府 [1988]232号) 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府 [1993]1号) 的相关规定, 对于在深圳市 (包括龙岗区及宝安区) 设立的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 (包括内资企业) ,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所以公司未补缴减免税款, 同时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不追缴的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函。

五、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由于该补税一般情况较大, 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存在较大的争议, 总体而言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其计入非经常损益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理由如下:

(一) 关于所得税返还, 准则明确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 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同理, 补缴企业所得税同为政策性行为, 应参照执行。

(二) 公司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行为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政策变更, 同样不属于会计差错, 不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之一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一般存续经营期间均在十年以上, 改变公司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小, 采用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四) 补缴税款不进行追溯调整, 是否存在成本费用不匹配的情况, 本人认为, 以前年度免征、减征是符合当时税收政策, 与当时利润完全相匹配。现补缴是因为相关投资行为等改变造成所致, 与现实投资情况相符合。

参考文献

[1]张国峰企业上市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法律出版社, 2010,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第2篇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是()。A、5名 B、6名 C、7名 D、8名 13、2005年9月2日境内企业A与外国投资者B达成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协议,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A、9月11日前 B、9月16日前 C、9月21日前 D、9月30日前

14、外国投资者以并购股权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美元。A、900万 B、1125万 C、315万 D、1350万

15、迪奥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6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2005年6月2日迪奥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A、在2005年6月2日,迪奥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在2005年9月2日,迪奥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40万美元 C、2005年12月2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50万美元,若无特殊情况,外方合营者也应缴付出资50万美元 D、在2007年6月2日,迪奥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260万美元

16、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协议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下列各项中,将导致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结果发生的情形是()。A、中外双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清出资 B、外方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清出资,中方自此1个月内催告无效 C、中方的第一期出资为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缴清 D、该企业未按投资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1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05年9月2日领取营业执照。至2006年4月底,乙方已缴清全部出资,甲方未缴付,虽经乙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对此应()。

A、由工商行政机关限期乙方在1个月内缴清 B、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 C、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 D、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赔偿责任

18、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营期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偿付外方出资的本息;偿付完毕后的合营期间,双方按各2:3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对此,根据我国法律,应认定()。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因变更为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19、中法两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法方出资200万美元。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最多为()万美元。A、1000 B、1250 C、1500 D、3000

20、下列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但价格不能由合营各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议商定的是()。A、工业产权 B、实物 C、技术和设备 D、场地使用权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技术水平落后的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C、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D、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财产权利包括()。A、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B、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C、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 D、公司股份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即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将其出资转让给法国的乙公司时,应当()A、书面通知中方投资者 B、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C、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D、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有()。A、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B、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C、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D、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

6、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7、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8、根据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在下列各项中,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但可以延长到50年的企业有()A、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B、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C、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 D、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是()A、合营企业的董事 B、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C、第三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D、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

11、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者应就所涉及情形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下列属于应报告事项的有()

A、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B、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C、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0% D、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12、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应报送的文件有()

A、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B、并购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 C、被并购股份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D、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13、下列各项中,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管理的,必须符合的条件有()A、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 B、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 C、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D、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引起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1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合营他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6、关于外资企业的缴付出资的期限叙述正确的有()A、应当在设立企业申请书中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B、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 C、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后1年内缴清 D、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的15%

17、中方与外方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有()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8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6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三、判断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一中国公司的行为,在征得外国合营者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即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外资企业章程同意,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中外投资者以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5、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其投资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财政税务机关的审查同意并批准,外国合作者也可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前,就能先行回收投资,但企业解散时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7、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8、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9、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10、中外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双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应当在期满前180天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25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以收购国内某企业作为出资。合营者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第一期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的3个月内出资,中外双方各自缴纳出资额的15%;1年内中方缴纳出资额的55%,外方缴纳出资额的50%;两年内中外双方将剩余部分的出资全部缴清。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1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1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15、外资企业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16、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为资产并购。()

四、综合题 1、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⑴ 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⑵ 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⑶ 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⑷ 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⑸ 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⑹ 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⑴ 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⑵ 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⑶ 根据本题要点⑶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⑷ 根据本题要点⑷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⑸ 根据本题要点⑸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⑹ 根据本题要点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⑺ 根据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A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

2、中国亿年纸业公司拟与加拿大公司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⑴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20万美元,占总股本的60%,中方出资80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0%。⑵ 中方拟定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⑶ 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6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货币,为2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期出资为货币,为15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105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⑷ 外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⑴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应作何调整? ⑵ 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⑶ 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⑷ 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3、2005年4月,国内黄牛企业(简称“黄牛企业”)与澳大利亚袋鼠公司(简称“袋鼠公司”)依法经批准,在江西庐山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该合作企业章程载明了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了下列内容: ⑴该合作企业名称为黄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黄鼠公司); ⑵该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600万元美元,注册资本为440万元美元,其中黄牛企业投资比例为60%,袋鼠公司投资比例为40%; ⑶黄牛企业出资264万美元,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折价出资,袋鼠公司出资176万美元,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30万美元出资之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46万美元作为其出资; ⑷黄鼠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黄牛企业和袋鼠公司分别按1:1的比例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黄牛企业所有,但黄牛企业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袋鼠公司适当的补偿; ⑸黄鼠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位董事组成)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⑹黄鼠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全权负责,总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合作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06年1月,袋鼠公司欲通过并购境内中盛企业20%的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飞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碟公司”)。飞碟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7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500万美元。袋鼠公司以现金收购,其中85%为美元现金,15%为从黄鼠公司取得的人民币利润;袋鼠公司的出资分两批缴清,第一期出资为15%的人民币利润折合美元出资,自飞碟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其余出资在1年内付清。2006年6月,袋鼠公司欲在深圳投资设立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拟定的章程有关内容如下:该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禁止职工建立工会组织;根据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储备基金,但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5%时,可以不再提取;企业的会计报表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报告,如企业清算时,清算会计报表聘请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报告。问题: ⑴ 黄鼠公司章程中,指出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请说明理由。⑵ 飞碟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袋鼠公司的出资方式及出资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⑶ 外资企业的章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请指出。

=====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故本题D选项2006年11月6日B才能取得C控股权是正确的。

3、答案:B 解析:注意区分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时,对境内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5、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教材P135。

6、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7、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教材P147。

8、答案:C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教材P145。

9、答案:B 解析: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教材P128。

10、答案:C 解析:注意投资一方违约与投资各方都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同。

11、答案:B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⑴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⑵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⑶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P138。

12、答案:D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13、答案:A 解析: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自做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14、答案:A 解析:外国投资者以并购股权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15、答案:C 解析: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允许其先注册登记,再根据出资额一次或分期缴纳出资,所以A选项所述是正确的。法律规定,合营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实缴资本不低于各自实际出资额的15%。在2005年9月2日,现有实收资本40万美元,已大于注册资本260万美元的15%.所以B选项也正确。C选项所述内容为:中方与外方合营者在2005年12月2日,应缴付的出资均为50万美元。但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根据这一规定,本题显少一个条件,没有说明中外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同。所以出资额相同的说法不正确。D选项显然正确,符合出资期限的规定。2007年6月2日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已满2年,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齐。教材P130。

16、答案:D 解析: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登记注册之后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出资。在企业注册登记之前要经审批机关审批,获得批准方可登记注册。所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17、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中一方未按期交纳出资的情况。考生应当区分,投资一方与投资各方均未按规定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所以A选项由工商行政机关限期乙方在1个月内缴清是不对的。违约方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力,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所以B选项所述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时不正确的,这是合营双方未按期缴清出资的结果。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C选项说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也是错误的。

18、答案:B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契约型企业,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具有特殊性。教材P142。

19、答案:B 解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20、答案:D 解析:场地使用权,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所以不能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解析:选项A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教材P127。

2、答案:ABCD 解析:“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3、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4、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的“同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5、答案:ABCD 解析:中外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⑴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⑵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⑶资产抵押;⑷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6、答案:ABCD 解析: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7、答案:BCD 解析:A选项正确表述为: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合作企业选择设立为法人型企业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8、答案:AC 解析:根据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的会议,工会代表有权列席。

9、答案:BD 解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10、答案:AB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11、答案:ABD 解析:C选项的正确表述为: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12、答案:BC 解析:A、D选项为资产并购需报送的文件。P133

13、答案:ACD 解析: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答案:ABCD 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合营企业中的一方投资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有别于中外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如果属后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为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办理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15、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39原文规定。

16、答案:ABD 解析: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数额有关,本题没有说明该企业的出资数额,所以C选项不对。

17、答案:AB 解析:合作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的名义提供担保通过银行借贷资金作为其出资,所以C选项不对,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虽然具有可选择性,但是合作企业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而不得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方式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本题考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应符合四步程序:⑴申请出资额转让;⑵董事会审查决定;⑶报告审批机构批准;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所述出资额转让的程序,没有报告审批机构批准,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程序错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答案:× 解析:注意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人民币出资是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P129

3、答案:× 解析:专利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4、答案:× 解析:应当属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5、答案:× 解析: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P1426、答案:× 解析: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7、答案:√ 解析:外资企业研究决定的内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8、答案:× 解析:本题的错误在于,不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而是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9、答案:× 解析: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10、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双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应当在期满前180天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11、答案:× 解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部分不符合规定。

12、答案:×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3、答案:×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还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15、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16、答案:× 解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为股权并购。

四、综合题

1、答案:⑴ 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⑵ 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⑶ A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A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54万美元(600×60%×15%)。

⑷ C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⑸ C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⑹ 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⑺ A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答案:⑴ 在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在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按外方出资占总股本的60%计算,其出资额为126万美元,按中方出资占总股本的40%计算,其出资额为84万美元。

⑵ 外方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中方以办公楼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在本题中,中方用以出资的办公楼已经为下属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不得用于中方的出资。

⑶ 中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外方的第一期出资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2.5%,低于15%的法定最低要求。

⑷ 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经批准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题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

3、答案:⑴ ①袋鼠公司出资的货币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②袋鼠公司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无需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给予袋鼠公司补偿。⑵ ①飞碟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②袋鼠公司的出资方式也符合规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应当注意还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③袋鼠公司的出资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⑶ 外资企业的章程中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之处有

①禁止职工建立工会组织。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②关于财务制度的适用。外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其送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③储备基金的计提比例符合规定;但是法律规定,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④企业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都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报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3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一致同意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适用对象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种基本类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合作经营企业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又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及经批准的其他责任形式,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此外, 国务院外经贸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亦对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予以充分肯定。由此可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经济组织。

(二) 该规则对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则适用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当无疑异, 但其能否适用于以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进一步分析。

1、外商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以适用于以合伙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 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为不争的事实, 因此外资合伙企业理应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通观《合伙企业法》, 其中并未出现股权转让的字眼, 而唯一与股权转让具有类似意义的便是财产份额转让这一术语, 但二者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的适用以合伙协议没有另外约定为前提, 亦即若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做出了或宽松或严格的其他约定, 则首先适用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后者系股权对外转让的直接适用规则, 并无其他前提性限制条件。由此, 上述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并不能适用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2、外商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作出专门性的规定, 而是以准用性规则的方式明确:按《公司法》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 外商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通过上市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而不适用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则。综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1条仅适用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其他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适用。

二、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规定与该规则不一致的处理

(一) 现存观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毛海波法官认为, 只要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不随之发生变动, 章程与《实施条例》不一致的个性化规定就应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 问题的处理

前述观点虽然认识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资本组成的特殊性,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从法理的角度而言, 仍有待商榷。

首先,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在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后, 并未像《公司法》第72条第4款那样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反而于其第4款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转让无效”。虽然《实施条例》第13条要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规定, 但立法者的本意是公司章程可对除第20条规定以外的有关股权转让的事宜作出规定, 而不允许公司章程对第20条规定的事项另作任何规定。由此可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应以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就此所做的任何规定都将归于无效。

其次, 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言, 其情形与前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同, 虽然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未作出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款一样的规定, 但也未授权允许公司章程对既定的股权转让规范作出另行规定。

再次, 关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在《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公司法》第218条, 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也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另行规定, “公司章程如果规定了比公司法有关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 比如股权对外转让时有三分之一的其他股东同意即可, 该规定有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比公司法的规定严格, 如股权对外转让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也应认定有效。”此时究竟应适用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还是依公司章程的规定, 究其根源, 系应适用《公司法》还是司法解释的问题, 而该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详细探讨。

三、司法解释第11条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的矛盾

依前所述, 司法解释第11条确立的股权对外转让一致同意规则虽然仅适用于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将其适用到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时, 矛盾依然存在。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在股权对外转让问题上也采取了与司法解释第11条相同的一致同意规则, 但其《实施细则》中却对同意的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即需采取书面同意的方式。

面, 管理意识淡薄是根本性的原因。企业要管理好固定资产, 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企业高层要给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给予足够的重视,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企业应要求各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详细记录其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和增减变化情况, 发现固定资产丢失、毁损, 要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与财务部门及时沟通, 以便财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以确保固定资产账实一致。

(三)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 提高固定资产核算和监督水平

企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强化财务人员的监督意识, 提高财务人员核算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标准确认固定资产, 严谨细心地工作, 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信息, 积极参与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部门发现固定资产的问题, 要追溯原因, 认真分析总结, 促进改善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部门要指导、推动、协助资产管理部门正确使用固定资产标签, 实现固定资产账、卡、物一一对应, 方便资产管理。

(四) 完善固定资产盘点制度

企业财务部门要牵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 发现差异, 及时查明原因, 分别不同的情况, 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调账、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等, 使账实保持一致。通过盘点, 总结归纳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促使管理水平的提高, 以减少和杜绝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现象发生。企业应该规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盘点次数和频率, 财务部门可不定期抽查。盘点中发现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 要报告企业管理层进行处理。

(五) 加强设备出厂管理和监督

企业固定资产之所以会存在有账无物的现象, 很多时候是因为各种原因资产被转移出厂, 而财务部门不知情。为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企业应加强资产出厂管理, 确保固定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处置均受财务部门监控。针对固定资产出厂, 可设置一种专门的一式多联、连续编号的放行出厂单。设备出厂, 必须凭经包括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主管人员联合签署的放行出厂单, 企业保安部门严格把关。财务部门通过签署和控制出厂单对固定资产的出厂进行监控, 防止固定资产逃避监督违规出厂。

四、结论

总之, 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不仅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准确理解把握法律法规内容的实质,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还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规章体系, 以真正达到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谷淑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存在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1年第2期

[2]潘传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原因及对策, 会计之友, 2008年第3期

[3]郭建华.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实不符的原因探析及相关的改进措施, 交通财会, 2011年第10期

[4]付炜巍, 付毅然.企业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分析, 内江科技, 2010年第7

(责任编辑:王平勇)

参考文献

[1]杨森.《企业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272、292页

[2]毛海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0期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报企业操作细则 第4篇

5、填写《资产负债表》。填写完《基本信息表》中的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资产负债表》填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6、填写《利润表》。填写完《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利润表》填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填写完《利润表》中的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校验通过后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填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注意:对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未通过系统校验的数据项,如企业有合理原因,需在本页面的“申报时需说明的特殊情况”一栏进行详细说明,如果有未通过系统校验,且未在本栏加以说明的将不能提交申报数据。

8、填写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点击“提交外汇局审核”并校验通过后,申报操作成功,如下图所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5篇

关键词: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法理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 许多国外的企业纷纷进驻我国, 这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然而,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在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上一直备受诟病, 因此,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研究, 揭示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成因, 并“对症下药”的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对于敦促外资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概述

(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自产生以来, 人们赋予了其不同的概念, 以至于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Stephen P.Robbins ( 1991) 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工商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 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 卢代富 ( 2002)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Milton. Friedman ( 1970 ) ①则认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有一个, 那就是赚钱。现在, 普遍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企业应该是现代化公司制的企业, 不包括个体业主和合伙企业。第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主体应该是企业的管理层, 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 例如股东、职工等。第三,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刚性的、约束性的和自愿的三个层次, 具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等。

(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在市场竞争越发激励的现代社会, 如果企业的存在是单纯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 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例如环境污染、诚信危机等, 因此, 法律需要处理好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促进两者协调发展, 这便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

2013 年12 月28 日, 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一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明确表明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但是均做出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并对不履行企业责任的后果做了详细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破产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侧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同时需要履行6 个方面的社会责任。

第一是诚信责任。诚信就是确保生产的商品货真价实, 不为了谋取暴利欺诈消费者, 不欺诈合作伙伴, 不钻法律的空子, 不偷税漏税等。

第二是科学发展。科学发展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发展为前提, 不断将企业做大、做强、做长久。

第三是保护环境。无论是什么企业, 只要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都必然会有污染物的产生,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必须要注意保护环境, 将污染降到最低。

第四是慈善事业。对于外资企业来说, 积极参与我国的慈善事业, 承担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 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增加人们对企业的认同感。

第五是保护职工健康。外资企业必须要保护好职工的健康, 包括生理上的健康和心理上的健康。我国《公司法》、《劳动法》、《外资企业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外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

第六是发展科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第一点规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从事新产品开发, 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可以替代进口的”, 这说明我国的法律鼓励外资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 因此外资企业必须要发展科学技术。

(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

当前, 外商投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情况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2001 修正版) 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但是, 现如今的情况是, 外资企业整体对于工会组织非常抵制, 极少有外资企业组织工会。而在外资企业中,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屡见不鲜, 例如经常加班、压低工资、工人工作环境恶劣等。

2. 外资企业的产品质量经常出现问题

一般来讲, 外资企业与同行内的我国本土企业相比, 在管理、技术、设备、工艺上都要占据一定优势, 因此生产出来的产品往往更具吸引力, 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 外资企业的产品一直占据着超过半数的市场份额。但是, 近年来常常有外资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不到位的情况被报道, 它们不仅没有为中国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也没有履行好该尽的社会责任。

3. 外资企业将污染转移到我国境内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 许多外资企业纷纷进驻我国, 然而部分外资企业在我国投资建厂时, 将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环节都转移到我国进行, 也没有对污染物进行技术处理, 这样对我国环境造成了极大伤害。

4. 外资企业的商业贿赂严重

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企业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境内有64%的商业腐败案件都与外资企业有关。它们通过商业贿赂这种方式来获得商业利益, 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它破坏了我国公平的市场秩序, 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弱化的成因

通过分析发现, 以下原因造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弱化。

1. 我国的立法不完善

当前, 我国的《公司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的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于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惩处措施等作出细致、完善的规定。这就使我们无法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根据国外学者的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等, 现在的外资企业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上都基本能做到有法可依, 但是对于慈善责任的履行却难以落到实处。我国的“慈善法”一直都处于研究讨论状态, 至今都没有正式发布。

2. 我国地方政府给予外资企业过多的政策优惠

我国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 在某些方面都给予了外资企业很多的政策优惠, 这样的做法确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外资企业在从我国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 却不积极履行刚性的社会责任, 加之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不到位, 这就使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越来越不容乐观!

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 一) 完善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立法

我国关于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不足, 首先就表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虽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规定不够详细, 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 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主要是对《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关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文进行细化, 明确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快《慈善法》的立法, 只有颁布了较为完善的《慈善法》, 外资企业在履行慈善责任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人权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制度、工资谈判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 保障国家和职工的利益。要求所有跨国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

( 二)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监管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 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不仅可以在遏制跨国公司违反企业道德的行为方面发挥作用, 也可以对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起到强化的作用。因此, 我国应加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外部监督和引导作用。

首先, 我国应加强各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的建设, 包括工会、消费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行业协会、质量监督协会等, 并充分发挥他们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部监督作用。其次, 我国应加强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地位, 充分发挥他们的外部监督作用。再次, 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进行积极的引导。

( 三)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是政府、社会及所有利益相关者团体的必然要求, 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融入到企业战略规划、企业组织和文化、企业日常管理, 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五、结论

企业能否很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 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能否良好发展, 能否得到消费者的支持, 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和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庇护, 使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却不尽人意, 因此需要完善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立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监管, 同时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这样才有利于使其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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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邓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实证研究——基于环保责任的视角[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2, 02:62-66.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研究 第6篇

陕西地处中国东西结合部, 加之其特有的资源禀赋优势, 使其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和第一阶梯, 改革开放以来, 陕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 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陕西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 对于承接国际、国内东部资本和产业的向西转移, 并带动西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外商直接投资弥补了陕西的“资本-储蓄”缺口, 增加了资本的存量, 促进了经济增长。对陕西经济发展的促进效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于乘数效应, 通过前后关联, 引发陕西当地企业扩大投资;二是带来了外资的追加投资;三是引发其他外国企业的关联辅助投资;四是为陕西企业调动金融资源和其他资源做出了贡献。另外, 由于陕西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 外商投资陕西, 对于国际资本从东部向西部转移起到了重要的承接作用, 同时也带动了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

二、在陕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截至2012年底, 陕西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 484家, 其中合资企业3 117家、合作企业652家、外资企业1 705家、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11家。合同外资280.36亿美元, 实际使用外资175.18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保持快速的发展态势。2012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44户, 2012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61.49亿美元, 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41.55%, 同比增长9.24%。其中出口30.4亿美元, 占全省出口总额的35.14%, 同比增长28.54%;进口31.09亿美元, 占全省进口总额的50.58%, 同比下降4.74%。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共计实现销售收入1 841.33亿元, 同比增长8.79%, 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97.63亿元, 同比减少3.98%, 上交税金共计113.01亿元, 同比减少8.77%。

外商投资领域涉及农业、采掘业、制造业、能源、公路交通、邮电通讯、旅游、宾馆服务、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教育、信息咨询、金融等领域。制造业是陕西省外商投资的第一大产业, 涌现出一批像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康师傅 (西安) 饮品有限公司、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等一批有影响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21世纪后, 外商投资陕西现代服务业有加速增长趋势, 在2007年, 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资额首次超过第二产业, 达到6.05亿美元。

在陕西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形式, 但近几年来, 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 在新批准设立的企业中所占比重呈上升的趋势, 外商投资独资化倾向明显。虽然在累计总量上企业投资方式依然以合资企业为主, 但是陕西也像东部发达地区一样, 显现出向独资化转变的趋势,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 无论是在项目数上、还是在金额上, 外商独资企业已经开始大幅度上升, 从2003年开始, 独资企业开始取代合资企业成为每年新增投资的主要方式。

从外商投资来源地来看, 亚洲地区是陕西吸引外资的重点地区, 其次为北美洲、欧洲和大洋洲。有80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来陕投资, 投资来源以环太平洋亚太国家和地区为主, 依次为香港、美国、韩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台湾、开曼群岛、日本、英国等。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1家在陕投资企业或办事处, 形成了以港、美、日、台、欧 (盟) 、新加坡等国家 (地区) 为主的多元投资格局。

三、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调查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商务厅提供的在陕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数据和资料, 我们对于陕西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其中2013年联合年检数据显示的是企业2012年财务决算数据, 2012年联合年检数据显示2011年财务决算数据。

投资开业情况。在2013年参加联合年检的1 165家企业中, 筹建企业122家, 停业企业52家, 已投资开业企业991家, 年检企业开业经营率85.06%。较上一年降低0.12%。

行业分布情。2013年联合年检企业中制造业企业557家, 占全部企业47.81%, 较上年所占比重下降0.21%, ;批发和零售业116家, 占9.96%, 较上年所占比重上升0.6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01家, 占8.67%, 较上年下降0.48%;软件业83家, 占7.12%, 较上年下降0.29%;房地产业75家, 占6.44%, 较上年下降0.71%

解决就业情况。2012年度,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共计180 918人, 比上年下降4.67%;其中外籍人员869人, 比上年增加3.33%。就业总人数中, 合资企业就业人员共88 053人, 占总人数的48.67%, 比上年减少8.66%;合作企业就业人员共6 816人, 占总人数的3.77%, 比上年减少0.9%;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共77 819人, 占总人数的43.01%, 比上年减少1.37%;股份制企业就业人员共8 230人, 占总人数的4.55%, 比上年减少8.33%。

纳税情况。2012年, 1 165家外商投资企业共计上交税金113.01亿元, 较2011年123.87亿元减少8.77%, 较2010年118.54亿元减少4.67%。从户均纳税额来看, 2012年全省企业平均每户纳税970万元, 较2011年1 079.94万元/户, 降低10.18%, 较2010年1 054.66万元/户, 降低8.03%。纳税额居前五位的行业是:制造业, 房地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采矿业。

收入、利润和亏损情况。2012年全省共计实现销售收入1 841.33亿元, 比上年增加了8.8%, 其中制造业887.46亿, 占全部收入的48.2%, 比上年下降3.50%, 比重较2011年下降6.13%, 较2010年下降7.75%;批发和零售业排在第二位, 实现621.10亿, 占总收入的33.73%, 比上年增长41.15%, 比重较上年上升7.73%, 比重较2010上升16.11%;房地产业排在第三位, 实现94.91亿, 占总收入的5.15%, 比上年增长29.76%, 比重较上年上升0.83%;由此可知, 制造业的销售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 而批发和零售业则呈现较高比例的增长。2012年度开业经营企业平均每户实现销售收入15 805.48万元, 较2011年增长了7.11%。2012年已开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共计有433户盈利, 676户亏损, 亏损面为58.03%, 2011年汇编已开业企业的亏损面为54.84%, 2012年亏损面较上年有所增加。盈利的433家企业共计创造利润总额131.67亿元 (税前) , 户均利润为3 040.90万元/户, 较2011年盈利企业平均每户利润2 894.49万元/户, 上升了5.59%;亏损企业共计亏损34.04亿元, 户均亏损503.57万元, 较上年上升了4.50%。盈亏相抵后, 2012年汇编决算的利润总额为97.63亿元, 已开业经营企业 (991家) 户均利润为985.16万元, 比较2011年已开业企业平均每户利润1 040.71万元, 下降5.34%。从企业层面看, 利润总额在1 000万以上的企业有140家, 占开业经营企业户数的12.02%, 创造税前利润共计126.20亿元, 占本年盈利企业盈利总和的95.85%。这140户企业共计资产总额为1656.98亿元, 户均总资产11.84亿, 有69家企业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上。

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的比率分析。一是偿债能力方面:2012年1 165家汇编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0.30%, 较2011年平均资产负债率62.42%有所下降。2012年平均流动比率为1.16, 相比于2011年平均流动比率为1.11, 偿债能力略有上升。二是资产运营方面:2012年汇总企业年平均总资产周转率0.67次, 相对于2011年平均总资产周转率0.69, 资产运营效率有所下降。三是盈利能力方面:2012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净资产) 为6.38%;平均总资产利润率为3.56%;销售利润率为5.30%, 相比较2011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25, ;平均总资产利润率为4.17%;销售利润率为6.01%。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总体有所下降。

四、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受到母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很大影响, 世界500强公司所投资企业代表了较强的实力和高水平的管理, 是各地竞相招商引资的对象, 其经营的示范效应和技术、资金的溢出效应对于各省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行业分布。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涉及制造业, 采矿业, 房地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9个产业行业。共有36家企业属于制造业, 数量高于其他行业, 排在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所属行业首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有9家, 数量排在第二位;而采矿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房地产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及住宿和餐饮业这几大行业分别只包含一至两家企业。

开业情况。根据陕西省商务厅的登记显示, 2013年共有58户世界500强公司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申报。58家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中有52家正常营业, 1家处于筹建阶段, 占数据样本的2%, 西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西安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5家处于停业状态, 占样本的8%。

投资方式。58家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中有31家属于独资企业, 25家合资企业和2家合作企业。

投资来源地。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地以香港、美国、日本为主, 此外, 荷兰拥有6家企业, 法国、德国拥有4家企业, 新加坡拥有3家企业, 瑞士、英国拥有2家企业, 开曼群岛和韩国分别拥有1家企业。

收入及纳税情况。2012年58家世界500强在陕投资企业合计收入247.76亿元, 国内销售额237.21亿元, 占收入总额95.74%, 表明500强跨国公司在陕设立企业是以占领国内市场为主要目的。户均企业销售收入4.27亿元/户, 远大于2012年全部在陕外商投资企业平均销售额。58户500强投资企业合计纳税25.52亿元, 每户企业平均纳税4 399.18万元, 远高于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水平。

资产、盈利及亏损情况。58户企业合计总资产为279.26亿元。平均每户资产总额4.81亿元, 高于全省资产平均水平。2012年, 有23户企业亏损;34户企业盈利, 亏损面39.66%, 低于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水平。34户盈利企业共创造利润总额26.52亿元, 23户企业共计亏损4.04亿元。盈亏相抵后, 58户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2.48亿元, 户均3 875.76万元。

解决就业人数。在陕500强投资企业共解决就业人数24 766人, 户均人数427人, 其中大学以上学历人数为户均271人。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就业人数最多, 户均2 829人。

五、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由于受到2012年国际、国内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 企业经营效益较2011年有所下滑, 在参加联合年检的1 165家外商投资企业中, 盈利企业433家, 比上年减少了23家, 占参检企业总数的37.17%;盈亏持平企业56家, 比上年减少了6家, 占参检企业总数的4.81%;亏损企业676家, 比上年增加了47家, 占参检企业总数的58.03%。尽管企业普遍经营效益不佳, 但是, 企业经营收入还是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 较上年增长了8.8%, 此外, 据海关统计, 2012年,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61.49亿美元, 同比增长9.24%, 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41.55%。其中出口30.40亿美元, 同比增长28.54%, 占全省出口总额的35.14%;进口31.09亿美元, 同比下降4.74%, 占全省进口总额的50.58%。外商投资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制造业, 营业收入较上年有小幅下降;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营业收入有大幅增长, 所占比重也呈增长态势。

(一) 调查中显示的问题

有超过半数企业亏损, 企业亏损情况较为普遍,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 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国际市场需求低迷, 国内经济增长放缓, 国内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等原因。对563户外商投资企业亏损原因的调查统计, 有328户企业将亏损归因于由于经济形势造成企业销售的下降, 以及经营成本费用的上升, 有107户企业处于筹建及经营初期, 经营业绩有待提高;30户企业认为产品单一和有限的研发能力限制了企业盈利;47户企业将亏损归结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和经营不善;41户企业亏损的原因是企业转型及企业业务调整;此外, 还有10户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开业经营时间较长, 生产设备老化, 影响生产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区域分布不均衡。由于陕西各地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 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地域分布极不平衡, 85%以上的项目集中在关中经济带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和杨凌示范区, 参加2013年检的企业中有58.8%以上位于西安市, 在西安的投资又集中在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其他地区和城市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少, 对这些地区经济的带动和促进作用较弱。

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不均衡。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还比较小。由于成本推动因素和行业竞争因素的影响, 未来制造行业利润提升的空间受到一定限制, 间接影响到了在陕外商投资企业总体效益的上升。

外商投资企业总体效益的依赖性较强, 总体盈利水平主要是依靠少数大型优势企业的利润创造, 其他企业效益贡献不显著。企业实现盈利的行业优势明显, 天然气供应、电力供应、化工制药、汽车制造、公路管理等进入门槛较高的行业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都非常高。与之相对应的是, 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利润水平较低, 亏损情况较普遍。

在陕外资企业普遍规模较小, 具有行业带动优势的大型外资企业在数量上还比较少, 资本溢出和技术溢出效果不明显, 无法形成产业聚集和产业带动效应。

(二) 政策建议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经营环境, 进一步深化外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 从各个方面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在陕西经营的成本费用, 不断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后劲。推行外资投融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放宽外商投资、融资限制, 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 积极吸引外商进入陕西金融、电信、外贸、商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服务领域。鼓励外商通过兼并、重组参与服务业的投资与经营, 进一步扩大第三产业领域利用外资的比重。

针对外商投资在地区分布和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禀赋特征, 实行有选择的优惠政策, 将产业优惠与地区优惠结合起来, 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 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形成全省利用外资协调发展的格局。

紧紧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和跨国公司在东部的资本向中西部转移的机遇, 重点研究国际产业转移的趋势、结构特征、行业分布和区域集中等特点, 制定积极有效的引资选资政策, 引导国际资本向地方重点建设的产业集群集中, 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环节, 培育新兴主导产业, 增强整个产业体系的国际竞争力。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7篇

一、主要表现

1. 减少注册资本

以南通为例, 2007年南通共有119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合计37983.22万美元, 占历年来减资总额的89.5%。其中, 制造业99家, 减资额29044.1万美元, 占减资总额的76.5%;房地产业7家, 减资额5593.34万美元, 占减资总额的15%。2008年1季度, 又有5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合计696.89万美元。

2. 转让企业股权

截止目前, 南通已有51家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地内资企业, 港澳地区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 合计121698.1万美元。

3. 注销企业和突发性关停企业

例如, 2008年上半年南通共有13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 比去年同期增加53.8%, 申请注销注册资本3618.1万美元。此外, 2007年南通市有383家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年检, 现有被吊销营业执照, 较2006年增加38.8%, 合计注册资本76603万美元;2008年上半年苏州新区、昆山、太仓、吴中等地相继发生了数起企业管理层消失、“人去楼空”的事件。

4. 向第三国转移

如截止2008年上半年, 南通市已有5家外商投资企业向第三国迁移, 另有3家外商投资企业已在第三国设立分公司;昆山仁宝、富士康等IT龙头企业已开始到越南考察投资, 并带动了上百家配套企业考虑对外投资。

5. 拖欠应缴出资额

截止2008年山半年南通共有764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欠缴出资额, 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17%, 累计拖欠应缴出资额21.19亿美元。如吉斯达 (海门) 国际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注册资本2600万美元, 已征地1500亩, 4年多来注册资本到帐率为零。

二、直接或变相撤资原因分析

1. 国际经济环境因素

(1) 美国次贷危机及后续效应

2007年美国由房屋次级贷款问题引发的信用危机, 导致西方发达国家向金融系统紧急注资, 投入资金已超过4000亿美元, 但效果不明显。现在, 美国次贷危机还在进一步加深和蔓延, 已经开始向消费、投资等实体经济纵深发展。目前, 欧盟、美国、日本是我国前三大贸易伙伴, 而从世界贸易结构看, 美国经济衰退势必将不同程度的影响欧盟和日本。如果次贷危机进一步扩散深化, 将可能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订单减少, 进而对境内投资企业经营形势产生不利影响。

(2) 美元恶性贬值、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的冲击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 美元兑主要货币持续贬值, 如2008年4月10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首次突破7, 同年6月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突破6.9, 创历史新高。首先, 按照业内预计年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将升至6.8左右, 以此比价测算, 我国服装、玩具等行业成本较2007年将提高13%左右, 企业利润空间受到削弱;其次, 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用本地工厂加工制造、境外母公司接单营销的运营模式。以日资的爱普生、佳能公司、依资美等企业为例, 人民币升值消减了企业生产加工环节的成本优势, 日元升值则对其境外母公司冲击较大, 对产品出口销售不利;最后, 以美元结算的公司已先期确定的订单, 随着美元的贬值而造成汇率损失, 很多企业因损失难以在生产经营中消化, 出现亏损。此外, 部分企业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难以预见, 取消远期订单。

(3) 国际原材料价格、国内CPI指数上涨的影响

2007年以来, 大宗原材料、能源、食品的价格在全球范围大幅上涨, 加之国内CPI指数继续上扬, 导致各类生产成本压力越来越大, 尤其是化工品企业和中小企业, 面临较为严峻的生存竞争压力。部分机械、五金加工企业因铁矿石、钢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 致使生产成本节节攀升, 产品市场价格无法及时调整, 盈利能力减弱。

2. 国家政策调整

(1) 出口退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是近几年调整范围最大的一次, 53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 2268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一步降低, 涉及行业包括化工、有色金属加工、服装、鞋帽和船舶等多个行业, 共计2831项商品, 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此项政策对我国企业影响较大, 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 导致企业利润率大大降低甚至亏损。对限制类加工贸易备案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的加工贸易新政策, 直接影响了非联网加工贸易企业 (对网联加工贸易企业推迟1年实行) , 保证金台帐实转占用了企业资金, 增加了企业运营负担。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资优惠政策, 虽然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提高外资的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 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但短期内的影响不容忽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取消且税率统一为25%、内外资优惠政策相同且相对较少将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利润再投资的积极性, 甚至可能撤资;来自如维尔京群岛等自由贸易港对包括税收在内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敏感的企业, 具有较强的避税动机, 随着税负提高和优惠政策取消, 这类企业可能转向周边低税负、优惠政策多的国家或地区。

(3)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提高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标准, 增加了企业的雇佣成本, 对保障相对滞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 压力尤其巨大。

(4) 严格土地管理, 开征土地使用税

2007年开始, 国家按照规定起征地使用税, 分为4元或6元/平方米标准, 致使征地难度加大, 直接影响了企业利润。

(5) 环保、安全的审批和管理标准提高

如严控审批设在化工区内企业的增资、增加产品等变更事项, 致使企业研发新产品、调整经营范围受到限制, 给企业生产经营造车很大困难;部分环保不达标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设备改造资金投入加大不得关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则考虑撤资。如苏州地区隶属富士康集团的康准公司因环保整改, 致使增资环评搁置,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日资“关西涂料”, 因所属地区不在化工区, 企业增资的环保审批无法通过, 导致增资扩建计划搁浅。

三、直接或变相撤资带来的负面影响

1. 中方股东利益严重受损

中方股东陷入“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不利局面, 利益严重亏损。如在南通已有的减资外商投资企业中, 中外合资企业有32家, 占减资外商投资企业数的26.9%。中方股东一般以土地等固定资产出资, 外商减资直接导致企业资金短缺、生产规模减小。此外,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将经营不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中方的同时, 切断技术支持, 并带走国际市场客户资料。在此过程中, 外方根本不顾及中方股东的利益。

2. 部分企业出现关停事件引发海关监管风险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企业或一走了之, 如2007年南通有383家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年检, 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8年上半年又有13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2008年上半年苏州新区、昆山、太仓、吴中等地相继发生了数起企业管理层消失、“人去楼空”的事件。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情况海关难以获知, 成为新的监管风险点。

3. 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撤资致使企业关闭, 企业员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2008年年初, 南通某装饰毯生产企业的外商企业注销, 致使700名工人失业, 其中工龄超过10年以上的占30%, 引发工人的强烈不满, 经多方工作才得以平息。

四、对策

1. 高度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预警监测机制。

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 既有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正向效应, 也出现了企业运营业绩下滑甚至突然消亡的负面影响。为此建议高度关注开放型经济发展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 变革海关管理方式, 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预警监测机制, 研究化解风险、趋利避害的方法和措施。

2. 注重贸易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统筹协调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在外资引进方面, 提高外资引入质量和引导外资向优化产业结构方向发展, 同时积极培育我国新兴产业和战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尽快实现低消耗、高效益、高收入的出口增长模式, 实现贸易、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3. 尽快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强化对企业经营动态监控

近年来, 南通已陆续发生数百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或被迫注销和苏州地区多家企业突发性关停的事件。在此过程中, 海关事先一无所知, 事后发现时, 企业已“人去楼空”, 十分被动。针对这一情况, 建议着手建立应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况的工作机制:一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宏观上准确全面了解地方经济发展的计划、现状和动态, 微观上与工商、国税、外贸、商检等部门共享企业各个环节信息资料, 互通有无;二是加强与外经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提请审批部门在企业的备案审批环节加强审核, 对厂房、设备等全部租赁的高风险企业予以关注, 加强风险防范。

摘要:随着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中国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热门地区, 大量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 占有一席之地。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不断增加, 撤资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本文以江苏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例, 分析其撤资现象的原因和对策。

关键词:外商投资,撤资,江苏

参考文献

[1]于彦卓:对韩资外逃的分析[J].经济师, 2008 (8) .

[2]张慧智:在华韩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分析[J].东北亚论坛, 2004, (7)

[3]段媛:中国视角的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8, (5)

[4]毛蕴诗 何欢: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撤资、再投资行为分析——比较案例研究[J].学术研究, 2008[7]

外商投资钢结构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8篇

对于钢结构企业复杂的经济业务而言,其增值税纳税涉及的“免、抵、退”税收政策是筹划的关键。“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钢结构企业的进项税基和销项税基一般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合理地安排每月、每季、每年中可抵的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可以调节企业的现金流量。比如,在预期企业净现金流量较少的月份,尽量扩大出口销售(当然前提条件是发运、报关、开票等手续要齐全),以产生较大的退税余额(因为退税额=出口销售收入退税率);另一方面,需要进项税额的配合,即在预期材料价格不会下降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扩大内销项目的材料购入量,以此产生较多的留抵税额,并最终使得留抵税额大于退税额,形成退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实行“免”和“退”的优惠政策,因而充分扩大出口销售金额,产生的退税额也较大,从而也会节约税金。

除此之外,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多,钢结构企业也可以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合理避税。作为企业要通过自身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钢结构生产企业采用废旧钢材原料时尽量从废旧物资单位收购,而避免从个人收购场所收购,因为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可以开具合法发票,企业可以按收购额的10%计算进行税额抵扣销项税。

二、营业税的筹划

钢结构企业不但具有制造生产业的性质还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性质,有时需要提供安装服务等有偿劳务,因而可以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钢结构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如果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的税率纳税,如果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承包收入就需按服务业适用的较高税率纳税,这样营业税及其附加都会加重,因而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应签订规范严谨的合同书。

三、税种选择的筹划

如上所述,钢结构企业同时具备安装资质,因此在流转税上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单纯考虑一个工程项目选择何种税种比较有利,可用下式来判断: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3%,结果是平衡点在17.65%,即在增值率超过17.65%时,选择缴纳营业税有利,增值率低于17.65%时,反而选择缴纳增值税有利。比如,项目总价为100万(不含税),增值率15%,假设增值部分以外的进项税都能取得,这时交纳增值税时的税额是2.55万(10015%17%),而营业税的税额是3万(1003%),相比之下按增值税缴纳反而要节税0.45万。因此, 一个工程项目并非一律缴纳营业税有利, 关键是要看增值率情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钢结构工程项目一般都是订单式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来操作,不具备在税种的选择上广泛的随意性,关键是要判断整个项目的性质,然后确定税种的归属,预测该项目的盈亏。当全部缴纳营业税,项目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因为交纳营业税的项目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上述是指一个项目整体上只归属于一个税种的情况,当产生同时涉及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时,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税务筹划方式,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具体应该分别计算以下三种方案:一是直接按税法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按税法中有关企业兼营行为的纳税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三种方案是通过组织安排生产增加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使企业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低于50%,从而根据税法规定,就其全部销售额一并缴纳营业税。对于钢结构企业来讲,一般以生产制造业为主,因而第三种方案适用的企业的较少,普遍从前两种方案中具体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筹划方法。对于一般的钢结构安装项目而言,有些项目可能仅仅涉及一些简单构件的制作,这时如果将其列作加工制作交纳增值税,这个项目就会交纳较多的税金,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从合同签订之时就必须明确划分钢结构制造和安装各自的金额,然后必须分开核算,以避免混合销售。比如,在假设进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一个钢结构项目1000万(不含税),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制造和安装的金额,则应当全部按制造缴纳增值税,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70万(100017%);如果合同中明确制造占90%,安装占10%,则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56万(90017%+1003%);如果安装和制造的比例相应变为80%和20%,则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42万(80017%+2003%)。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税负最高,在制造和安装拆分后一般可以适当降低税负(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显示,安装比例适当提高,税负更低。当然,钢结构工程中,安装金额不可能高于制造部分,通常有个限度(一般在30%以内),这要由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四、所得税的筹划

国家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在所得税的交纳上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因而有条件的企业应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以减轻费用支出。除所得税前五年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地去采用。比如,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度发生额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各年如果达到递增10%及以上的,可继续按增加部分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再如,外商投资的钢结构企业免税其截止后,第三年就可以运用出口型企业的政策,即当年度出口销售比例超过75%以上(个别会计年度不完全是这个标准,具体由外经委的规定),可以结合当年度已有的订单情况,对后续跟踪项目做出倾向性要求,努力使订单的承接以外销项目为主,从而满足“二免三减半”过后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条件。

由于国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比较多,因而有可能出现优惠政策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这时企业首先应对未来几年的发展前景做出预期,并以此计算采用哪种优惠政策对企业最为有利。比如,“二免三减半”过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可以继续减半征收。如果在“二免三减半”过后,企业一直适用出口企业优惠政策,但当不再具备出口企业的条件时往往是不能再选择享受高薪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的。

总之,钢结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选择和组合,进行综合分析,要着眼于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另外要注意的是,纳税筹划的目标并不是“税负最小化”,而应考虑纳税筹划成本,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摘要: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 以降低成本和费用可以帮助企业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本文以外商投资钢结构企业为例, 针对几个主要税种的筹划进行分析, 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外商投资,钢结构企业,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胡芳.“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正[J].现代商贸工业, 2007, (09) .

[2]李莹.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探析[J].冶金财会, 2007, (07) .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9篇

截至2015年10月31日,通过企业主动寄送、企业官方网站下载及网络查询等方式,我们共收集到外资企业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98份,同比增长104.2%。依据“金蜜蜂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2015”,我们对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咨询方面的经验,对报告的整体质量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尝试总结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概况:数量增长,但比重下降

外资企业发布报告的数量近年明显增长,但占中国发布报告比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部分原因在于中国企业日渐注重通过报告进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同时外资企业、特别是欧洲企业已开始探索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年报相融合的综合报告。

32 评估样本中全球总部位于日本的企业最多,有32家,占比约为1/3。

56.6% 评估样本中56.6%的报告为环境报告,比全部报告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比重高,表明外资企业对环境尤为注重。

34.3% 评估样本中超过1/3的企业已发布报告5次甚至以上,且多为连续发布年度报告,报告的定期发布机制逐渐形成。

47.5% 将近半数报告的篇幅为11-30页,51页及以上的报告约占29.3%,披露的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

57.6% 近6成的报告是中国区报告,外资企业与中国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85.9% 评估样本中高达85.9%的企业来自于制造业。制造业企业发布报告的积极性较高,尤其注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GRI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是被参考最多的依据,为27.3% 的报告所采用。同时,有近1/3的企业依据多个标准编写报告。

19.2% 评估样本中有近20份报告接受了第三方机构的审验,占比约为20%,接受审验的报告比重较可观。

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处于发展阶段

外资企业报告的平均得分为45.71,整体处于发展阶段。卓越水平的报告不足1/10,优秀和追赶阶段的报告约占到1/4,发展阶段的报告相对较多,起步阶段的报告最多,超过四成。

从整体来看,外资企业报告质量整体高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平均水平,在可比性、可读性、创新性、可信性和创新性方面优势显著,其中在可比性方面表现得极为突出,注重跨年和行业内的绩效比较。

我们的发现

发现一:以地区总部为主体发布报告的质量高于单个企业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往往根据业务属性建立一家或多家企业,之后随着在华经营实体的扩大,通过建立中国地区总部对多家企业进行管理。由于地区总部一方面在沟通传播的职能上得以强化,另一方面在战略和管理层面与集团总部保持更为统一的步伐,以地区总部为主体发布报告的质量总体较高。评估样本中单个企业平均分为35.3,地区总部的平均分为67.9。如三星中国区报告的得分在所有外资企业报告中名列前茅,而另外三家三星在中国的下属企业报告平均得分不到中国区报告的一半。

发现二:积极应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最新标准

外资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注重对国际最新趋势和标准的参考和应用。评估样本中18.9%的外资企业参考GRI最新的报告编制标准G4,而地区总部企业的这一比例达到50%。例如,伊顿中国等一系列企业都根据议题对外部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性和对企业商业运营成功的重要性进行排序,确定报告披露的核心内容。

发现三:开始搭建本土化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基本上发布报告的外资企业总部都有明确的社会责任理念和管理策略,外资企业大多在总部的管理框架开展一些本土化的项目。随着在华业务开展的深入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体系化,一些在社会责任领域比较领先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已经开始将总部的社会责任框架与中国本土的特点相结合,制定出符合企业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或管理策略。比如佳能(中国)制定了2020可持续发展规划,索尼(中国)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型。

发现四:重视环境管理和供应商社会责任管理相关议题的披露

外资企业往往依托母公司系统的环境管理和供应商管理体系,结合中国实际,建立系统化的环境管理和供应商管理体系。本次评估样本企业的80%以上为制造业企业,对于环境影响的管理和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格外重视,因此环境管理和供应商管理议题指标覆盖率均为所有企业报告该指标覆盖率的2倍以上。但同时,外资企业在员工和政府议题上的覆盖率不及所有企业的平均值,这一方面是因为外资企业认为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依法参与社会保障等议题是企业最为基本的职责,无需在报告中披露,另一方面对于中国商业环境中特有的员工诉求,如工会、帮助困难员工等还尚未形成议题进行管理。

发现五:通过内容和形式创新不断提升阅读体验

一些连续多年发布报告的外资企业不仅紧跟国际国内最新标准的步伐,同时为了实现更好的沟通效果,持续锐意创新,特别是善于利用讲故事的形式,能够给读者耳目一新的感觉。如富士施乐中国在专题部分利用拟人化的手法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故事娓娓道来,生动地体现了富士施乐中国融入价值链的社会责任经营管理;玫琳凯中国在报告的前半部分通过 “百变美人季”大中国区选手、首席经销商代表、感恩公益基金管委会成员、EHS经理等利益相关方的切身体验和故事,展现玫琳凯各利益相关方创造的价值,后半部分对标G4,披露社会责任理念、措施和绩效,体现报告的专业性。

我们的建议

建议一:主动应用中国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报告水平

随着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GB/T 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和GB/T 36002-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三项国家标准的出台,外资企业在进行本土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需要主动对要求进行回应,更加注重内容在中国环境下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如更加关注和贴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在信息披露时遵循完整全面、客观准确、明确回应、及时可比、易读易懂、获取方便等原则,进一步增进中国利益相关方的理解与支持。

建议二:适当披露本土化社会责任管理的方法与路径

相当部分的外资企业在总部具有较为完整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推进方法,然而在中国的报告中往往缺乏对本土具体落地和执行的描述,让对此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雾里看花,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和学习到有效可行的措施。随着GRI最新的报告编制标准G4对管理方法披露的关注,外资企业可以在介绍总部整体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对中国的相关机制、流程进行细化呈现,展现过程管理的逻辑思路。

建议三:运用多样化的载体和渠道进行传播

外资企业在报告的创新方面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尝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大众传播方式的无纸化、读图化、碎片化特征日趋显著,外资企业也需要通过更为创新性的、符合时代的方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如基于微信平台的H5微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小视频等。另外,员工作为最重要的内部利益相关方,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和策略能否渗透和落地的关键,基于报告内容的培训或者社会责任月刊/季刊均可作为在员工中进行传播的方法和工具。

建议四:积极参与各种平台的沟通

大多数的外资企业在工商业领域的沟通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中国近年企业社会责任蓬勃发展,呈现“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实践、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的“五位一体 多元共促”的格局,外资企业一方面需要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另一方面也需要和中国企业进行沟通对话,互相汲取对方先进的做法、模式和经验,通过自身经验的分享体现对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10篇

2008年, 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该税法“两税合一”,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享有的超国民税收待遇, 相对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 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比较, 来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利弊。

一、纳税人变化, 影响了外资企业的地位

旧税法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新税法规定: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 结束了“双轨制”, 使外资企业不再具有特殊地位。

二、税率变化, 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后利益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同时, 对在某些特定区域设立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外资企业适用24%、15%的税率;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两税合一”使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25%, 下降8个百分点。税率的降低使得企业成本有所降低, 特别是优惠过渡期满, 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大幅减轻, 从而提高公司的税后利润指标。

三、税前扣除变化, 影响了外资企业的经济指标

1. 职工教育经费

旧税法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公益性捐赠

旧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扣除没有比例限制;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 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 即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 各项准备金

旧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虽然提取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 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使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弥补和完善了以前的立法, 影响了外资企业的税收, 削减了外资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取消税收优惠, 加重了生产性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取消了追加投资形成的生产项目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取消了在中国境内再投资退还再投资额已缴所得税的40%或100%的优惠;取消了购买国产设备的40%, 抵免公司新增所得税的优惠;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尽管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 但由于同时取消了各种优惠政策, 使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有较大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精选10篇)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1篇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中国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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