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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精选10篇)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1篇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把事态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特制定本校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卫生突发事件的内容

1、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有3人(含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群体发热:一个教学班内有5人(含5人)以上发热37.5度以上症状。

3、法定传染病:有1人诊断为法定传染病。

4、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其他卫生异常事件:

参照上述情况。

二、卫生突发事件上报的时间

凡发生上述卫生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打电话以口头形式上报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部门,然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三、卫生突发事件应同时上报的部门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同时上报的部门有:区教育局体卫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卫生突发事件上报的内容

1、卫生突发事件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2、本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如:盒饭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3、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4、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五、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管理

1、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2、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4、保护现场: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必须停止供餐,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六、卫生突发事件的责任

单位或个人如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3篇

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发端于北欧的瑞典, 在1766年制定的新宪法就已经规定了政府公文公开的内容。美国凭借着其强大的综合国力, 形成了当代最为完善和最具代表性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美国关于行政公开最重要的法律是l966年的情报自由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和l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1]。

1.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

1.2.1 我国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开展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这方面, 改革措施比较大的有村务公开、警务公开和检务公开三个领域。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 广州市率先通过了国内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其独特的立法特点: (1) 公开权利人和公开义务人。《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4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 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 预公开制度。《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9条规定: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 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 实行预公开制度, 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 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 再做出决定。”

1.2.2 我国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 定人、定时、定点举办新闻发布会, 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迄今做的那样, 邀请国务院部门负责人或发言人介绍有关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也是参照这个模式做的;遇有突发事件时, 临时组织新闻中心, 进行新闻发布活动。[3]

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2.1 《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规定

该法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 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如实通告和公布疫情。可以授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以上规定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公布和报告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

《条例》的颁布, 显出卫生行政部门在疫情报告和发布方面的职责, 如第22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为加强监督,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便于公众及时方便地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为增加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缓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带来的压力, 条例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有关单位、个人违反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规定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5]

2.3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环节

2.3.1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信息发布的内容坚持了下列三原则

(1)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履行信息发布的职责,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事实证明, 政府提供的信息越充分, 社会的不良信息或者虚假信息就会越少。 (2) 新闻媒体可以按照新闻操作规则自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但是, 新闻媒体必须对自己发布的新闻作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3) 如果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个人发布虚假信息, 从而造成社会危害, 那么,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 发布准确信息, 并追究造谣惑众者的法律责任。

2.3.2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信息发布环节突出了下列三个方面

(1) 在强调政府发布信息及时性的同时, 强化政府信息澄清的功能, 对社会上的错误信息及时加以澄清。 (2) 新闻媒体在追求独家信息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定的职责, 不得根据道听途说制作新闻作品, 也不能编造信息向公民求证, 从而加重公民或者社会民间组织的负担。对已经出现的社会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向政府部门求证, 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进行自我查证。如果违反了新闻制作的法定义务, 那么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 公民面对突发事件信息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未经权威部门核实或者自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 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发布错误信息, 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6年6月该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其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引发不同解读, 甚至有人理解为:“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 “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 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 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 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 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 “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 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 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 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此外, 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3 我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3.1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我国政府业已宣布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寻求和利用信息的权利。[6]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目前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缺乏法定性, 这些制度呈现出随意性和无序性的倾向, 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3.2 政府卫生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渠道狭窄

“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的封建特权观念依然存在, 官本位思想严重阻碍了政府向服务型过渡的脚步, 除此之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是现行制度最大的缺点, 使得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3 政府卫生信息公开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有权力必有监督, 否则, 权力必然带来腐败。在我国, 由于法律和制度的疏漏, 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却没有受到监督和制约, 甚至信息本身是否应该公开都无法确定, 完全依靠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当公民无法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时, 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手段, 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7]

参考文献

[1]应松年, 陈天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 (4) .

[2]周汉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环球法律评论, 2002 (秋季号) .

[3]胡志, 冯旭.建立公众健康突发事件紧急应对机制的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事业管理, 2004.20 (3) .

[4]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A].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5]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J].法律科学 (西安) , 1994.

[6]李忠阳, 倪艳华.健全农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长效机制初探[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3.23 (12) .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4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大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3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2]。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也是体现政府职能水平的重要方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主要是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具体表现为预测预警、监测控制、监督管理、事件预防、信息收集分析、科学决策与快速反应、应急保障、紧急救援与医疗救治和事件综合处置能力等方面[3]。而其中各级医院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防治机构和最先感知部门,医院应对能力将直接影响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成效。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现状

1997年以来,上海市的社区卫生服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并已进入了体制创新的阶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了承担常住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 “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外,同样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在2003年SARS的防控过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迅速掌握社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发挥街道、机关团体、医务人员和家庭的群体优势,在控制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方面构筑起了三道防线,为SARS防控工作的胜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4]。作者所在的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先后2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升,在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又如2009年4月份,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出现了快速上升的趋势,上海也出现了大量输入性病例,严重威胁着广大市民的健康和安全。中心从完善组织管理、加强预检分诊、病例筛查和登记、快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加强重点场所督导检查、广泛深入开展健康宣教、开展重点人员流感疫苗免费接种等多个环节入手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了甲型H1N1流感的发生和传播,顺利完成了27名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其中电话随访4名,居家医学观察17名,集中医学观察6名,未发现续发病例,完成8名轻症病例的居家医学观察和随访,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以及医院应急能力建设的相关研究时有报道。但是研究者的关注点多集中在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对于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网底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角色职能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往往被忽略。这也导致了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虽有显著的提升,但是在工作实际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能力建设相对落后,组织、人员、财政保障相对不足。

2)医务人员识别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缺乏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预案系统。

4)人员培训、实战演练不充分,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等。因此立足社区医院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进一步提高社区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夯实区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显得尤为重要。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对策

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近年来结合世博会安全保障、甲型流感、手足口病防控等工作实际,从以下4个方面探索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3.1 建立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综合评价指标

中心通过人员访谈、现况调查等方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现状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按照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要求,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层次性、灵活性和动态性原则,借鉴其他省市和地区医院应急能力建设的经验,从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应急预案系统、信息监测预警报告、应急人员、应急物质储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等6个一级指标和19个下设二级指标入手 [5],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综合评价指标。相应指标建立后,中心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修订,逐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急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建立一套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预案系统,定期评估修订

中心立足社区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自2010年起对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了梳理和补充,形成了1项总体预案、2项工作制度和13项工作预案,预案的重点内容是急性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置,这也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遇到最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是保证预案能够取得理想处置效果的关键[6] ,因此中心成立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定期对预案内容的全面性和预案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对预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面性的评估内容指预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疫情发现与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接种、现场控制措施、健康宣教、事件进程观察、事件解除报告等要素。预案的可操作性是评估预案在日常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以及需进一步完善改进的地方。

3.3 提高医务人员识别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医务人员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他们识别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直接影响到能否快速、准确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心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现场处置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现况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调查,参考国内外相关评价指标选择和确立的方法,筛选出本中心医务人员识别和报告突发事件能力的影响因素指标,包括基本情况(下设年龄、工作时间、学历、职称、健康状况、学术任职等二级指标)、知识结构(下设基本认知、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二级指标)、实践与技能(下设专业技术、培训演练、参与经历、沟通协调等二级指标)3个一级指标和14个下设二级指标。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整了中心应急处置队伍人员的结构和组成,进一步提高了应急队伍的现场处置能力,逐步建立起了一支稳定并具有战斗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3.4 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对演练过程的考核评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的局限性,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情况并不是很多,这就很容易造成医务人员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要求的淡忘,因此尤其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这也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增加应急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使应急处置队伍熟悉和掌握类似事件的处置要求,同时加深对相关预案的了解[7],并及时发现预案的不足,为应急预案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建议,使之更有效地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置。

中心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较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先后组织开展了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世博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紧急救助演练、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疫情应急处置桌面推演和病媒生物应急控制现场演练等。同时组织考评小组和参与演练的医务人员对每一次的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考评小组侧重对从疫情发现与报告,直至现场处置结束,撰写调查报告的每个处理环节完成质量进行评估(表1)。演练人员则侧重于从自身参与的角度来评价通过演练得到的帮助和提高,并发现其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评估内容包括演练目标的实现、演练内容与质量、演练内容与个人工作的相关性、演练过程的时间节点把握、应急处置人员的组织协调、演练过程的总体评价等,评估等级分为“差、不足、尚可、好、很好”五个等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中心通过这几年来的努力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逐步建立健全了应急保障机制,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是随着近年来上海举办各类国际赛事不断增加、输入性传染病和一些不明原因疾病等的不断出现,使社区医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面临着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因此今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要坚持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纳入中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中,针对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改进完善,确保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持续的提高和发展,切实保障辖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参考文献

[1]宋瑞霖,主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问答[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17-134.

[2]宋瑞霖,主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问答[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43-157.

[3]张文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6,12(2):1-3.

[4]庞连智,蔡静芳,施永兴.社区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角色智能及对策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12(5):562-563.

[5]徐枫,傅人姣,袁家麟,等.社区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综合评价指标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0,24(9):19-20.

[6]龚卫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及预警警示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7,14(6):41-43.

[7]卢慧敏,姚宗蓓,殷良.上海市卢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适用性分析与初评[J].上海预防医学,2010,22(2):112-114.

(收稿日期:2011-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第5篇

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公共卫生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统一交到公共卫生科,由疫情管理员收集录入。同时门诊、住院部、化验室也要分别

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本院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同时要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第6篇

一、报告组织及责任报告人:

组长:姜凤岚、邸生文

组员:果淑芝、邱化民、刘玉平及本院其它医务人员,网络直报员(王小花)

二、报告时限及程序:在接到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后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林甸县卫生局和林甸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写出进程报告及时报告事态的进展,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流程示意图:

责任医疗卫生人员→预防保健科→医院指定领导→(1、林甸县疾控中心;

2、林甸县卫生局;

3、网上直报;

4、现场调查,采取措施,进程报告上报。)

三、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进展和防控情况。

3、结案报告:确定事件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对事件进行i-iv级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第7篇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迅速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或有关单位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或有关单位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8篇

自2004年1月1日启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以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认真维护系统运行, 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该系统运行至今情况良好, 从系统管理方面来看, 方便适用, 作用明显, 特点鲜明, 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又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透明度, 有效地遏制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等问题;从系统的技术角度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好地区分了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提高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能力,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信息利用价值, 同时更有助于专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和预警。但系统运行至今也存在管理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现仅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加以阐述和探讨。

1 问题

1.1 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其他子系统关联性不强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 (卫生部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 文件规定, 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显示某类散发报告的传染病, 已经出现聚集性或者暴发, 已经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 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显示出来, 不能自动生成信息, 导致系统的利用率不高, 敏感性不强, 属于系统管理问题。

1.2 对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的技术要求不匹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报告有时限性, 而系统的设置却没有时限性。例如:黑龙江省属于高寒地区, 燃煤取暖期长, 每年的10月至次年3月属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发期, 有的地 (市) 在报告时限以后延续发生1例也报告, 可系统没有提示, 容易导致信息误判, 不便于系统管理。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不够及时

按照国家相关预案、法规报告要求, 每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都要有结案信息报告, 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评估, 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 要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可在现实的报告中往往不能及时结案, 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完整性, 系统缺乏对此类情况的管理。

1.4 误操作、误报告订正手续烦锁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当中的误操作、误报告补救措施还不够。比如, 某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结案之后任何信息更改不了。因为在现实工作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进行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的核实诊断, 从系统管理上应该给予误操作技术上便利的订正机会。当然, 订正的程序必须合法。

1.5 缺乏专业培训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报告的知识培训很少, 同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室设置职能不尽相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的管理人员缺少统一的专业培训, 甚至一些有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不了解系统的报告要求和使用权限。

2 建议

2.1 完善系统管理软件的功能

进一步增强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的联动性, 使其能够自动生成信息报告, 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敏感性。同时增强软件的技术要求, 对达不到报告标准及要求的信息系统不予通过。

2.2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结案时限控制管理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不及时结案的, 建议系统给予及时提示。

2.3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 开辟新人入门专栏或常见问题专栏

建议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及报告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写在上面, 这样不会受基层单位人员变动的影响, 同时也会提高报告、监测的质量。

2.4 进一步增强相关培训的针对性

建议今后国家级的培训, 能把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分成两个专业来培训, 特别是应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方面的专业培训, 这样便于基层更好开展工作。

2.5 进一步推进系统信息共享

建议系统能达到全国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 这样也会有效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本文编辑:道书润)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第9篇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更好地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在校园内扩散,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与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未履行报告人职责,造成疫情扩散和危害进一步加大追究其责任。为此,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温逸洪校长(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陈桂雄、董玉玲、林智敬

成 员: 王与、谢禄星、游明星、郭娟娟、黄晓苑、刘 晶、刘 莹、李双荣以及各班主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兼)职报告人:李双荣

二、报告的时限和要求

当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患病学生异常增加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该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卫生疾控部门。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者,并有相似病症(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发现食物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学校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报出相关信息。

5.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1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即时通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提供留样食物,以便检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初次报告。学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第一时间(事发后2小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次报告。2.进程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置中,学校应当每天将事件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制度适合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必要时组织学校师生按照学校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第10篇

始兴县顿岗镇中心小学

2018年3月

中心小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幼儿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校园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校园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制度,及时掌握师幼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校园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校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校园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经常对教学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校园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校园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校园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师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及家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学生由班主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无节假日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校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各班班主任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中心小学 2018年3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制度

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李碧芳 疫情报告人:邓桂林

第一疫情发现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一、每日教师须做好晨检工作,检查学生脸部、手部、口腔,触摸额头,若发现学生有异常,及时做好记录并反馈到班级。

二、班级当班教师接收信息后发现学生异常,及时电话向家长询问,及时做好记录,写清症状,并做好托药记录单。并做好日间巡查工作。

四、第一疫情发现责任人如若发现疑似病例,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第一责任人、卫生保健员及时向防疫站报告。

七、坚持做好教玩具消毒工作,门把手、栏杆等学生易触摸的地方都要坚持每天消毒液擦洗。

八、教室、寝室做到每日开窗通风。

九、户外体育用具每周消毒一次。

十、校园的各个角落每月喷洒一次消毒液。

十一、各班级开展手足口及其他传染病预防宣传工作,张贴相关资料,开展小讲座,教育幼儿饭前便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食生、冷、不洁食物。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十二、及时做好家长宣传工作,如上网、收看电视新闻等等,告知家长少带学生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并注意观察学生体温和皮疹,有异常及时去医院就诊,并将诊治情况及时通知学校。

始兴县顿岗镇中心小学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精选10篇)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1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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