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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精选6篇)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第1篇

邮电支路社区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总结

10月16日是“社会救助月”集中宣传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是全市的统一行动,目的是要通过宣传,进一步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救助的政策、内容和要求,扩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面,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并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我社区根据本社区的情况将10月20日作为本社区的社会救助宣传日,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一、领导重视

成立了社会救助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进行了部署和分工,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板等形式营造氛围。

二、活动方式

1、在中心路悬挂过街横幅标语。我社区工作人员一早将社会救助的标语悬挂在中心路电线杆上,请来的文艺队为群众激情的表演,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文员工作者用自己的方式向群众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做到声音入耳,政策入心。

2、设立了政策问答咨询台。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认真耐心的回答他们提出的各个问题。同时我们请来的社区医院的医生为居民免费量血压。

3、向群众发放了社会救助的相关资料。宣传内容主要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医疗合作等为主,重点要将享受资格、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内容、办理地点、受理主体、监督电话等让群众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4、摆放社会救助展板。在此次宣传活动中,悬挂横幅标语4条、摆放计生展板4块、设立咨询台2处,发放宣传资料200份,为群众测量血压100多人次,接待咨询群众100多人次,社区医生对血压偏高的同志,分别给予了指导,使他们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这次活动宣传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深得群众的称赞与好评。社会救助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丰富宣传形式,才能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我社区将再接再厉,争取将明年的社会救助月活动搞得更好。通过散发传单、办板报、开展讲座和走访困难群众等方式,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邮电支路社区

2010.10.23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第2篇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公信度,XX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部门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有效地推进了我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为进一步强化全民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按照市里统一安排部署,特制定XX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以科学发展观推进“五个xx“全面协调发展为指导,围绕“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这一主题,大力宣传国家、xx市和我区社会救助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努力构建和谐xx。

二、活动时间及安排

XX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为普遍宣传时间。10月16日至22日,为集中宣传周时间。10月16日(星期六),区政府将在杨家坪步行街举行集中宣传活动。各镇、街集中宣传周期间的具体活动时间自定。

集中活动安排:

时间:16日9:30分

地点:xx

议程:区领导讲话,与会区领导和机关部门领导向80名困难群众代表发放慰问品,文艺演出,民政局相关科室现场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和宣传。

人员:xx各派30名群众代表,九龙镇、中梁山、石桥辅、渝州路各派20名群众代表,由镇街分管领导带队参加(8个镇街参会的群众代表中,各镇街选择10名困难群众代表上台领慰问品,其中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均要有所体现)。

三、活动组织

区政府在杨家坪步行街,举行集中宣传活动,机关相关部门、新闻信息中心等成员单位参加,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协调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抓好宣传工作的落实。

四、宣传内容

本次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内容主要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慈善捐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及法律法规。

五、宣传形式

(一)电视网络宣传。通过播发新闻、播放专题片、政策下载、咨询答疑等形式,在重庆电视台“九龙60分“和xx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宣传报道各镇街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的有关情况。

(二)设立站台集中宣传。区政府拟在杨家坪步行街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各镇街要因地制宜,在繁华路段、利用赶场天等机会采取设宣传咨询站、播放广播、赠送资料、散发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过往行人、群众大力宣传民政救助政策。

(三)其他宣传形式。利用板报、墙报、公开栏、标语、座谈会以及联系走访困难群众、召开村(居)民代表会、户主会、楼栋院坝会、走村入户等方式,将救助政策送给老百姓,将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老百姓。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服务理念融入宣传活动之中,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宣传学习机制。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重在基层,各镇街要抓紧成立宣传活动工作组,迅速做好宣传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确保宣传活动正常开展。

(二)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举办镇(街)和村(居)民政救助工作业务培训班,熟悉业务,弄清政策,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第3篇

关键词:发展,社会政策,社会救助,政策创新

我国正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期, 城市贫困人口与日俱增, 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由此引发城市社会利益分化冲突, 并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城市贫困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正在面临和必须正视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严重制约着中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为此, 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初步建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其他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目前的城市贫困人口救助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如重视物质、收入方面的救济, 而忽视贫困群体的脱贫能力建设, 使得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新增为城市贫困的主体。在新的经济社会形势下, 传统的城市贫困救助政策面临严峻挑战, 亟需政策创新, 以更好地应对和缓解城市贫困问题。

一、我国城市传统贫困人口救助政策的缺陷及政策创新需求

我国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是保障城市贫困群体基本生存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这种传统的社会救助体系以维持贫困者的基本生存为理念, 以经济补偿为主要经济方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这种消极的救助机制已显现出诸多缺陷, 面临着严峻挑战。

1. 对贫困认识不清, 政策目标定位不明, 政策效果不佳

目前, “三无”人员仅占城市贫困人口的很小部分, 我国当前贫困人口的主体是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长期从事临时性、低收入工作的人员, 人力资本存量少成为我国人口贫困的主要原因, 贫困的产生越来越多的表现为因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而受到市场与社会的排斥。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贫困是对基本的可行能力的剥夺, 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能力剥夺是本质上的剥夺, 而低收入仅仅是工具性的剥夺, 能力剥夺的影响远远比收入低下的影响更重要”。

贫困救助的根本目标应该是重视贫困人口的资本、潜能及可行能力的开发, 促使贫困人口逐步摆脱贫困状况。但目前我国对贫困的认识仍主要局限于“收入贫困”, 现行的城市贫困救助政策大多以向贫困群体提供现金援助为主, 以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 带有消极补救的性质, 而对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大部分贫困人口的开发性扶贫明显不足, 无法促进人力资本发展。由于制度目标定位不明, 导致目前的贫困救助政策以救济性为主, 而建设性、开发性政策有所欠缺。

2. 事后补偿为主, 下游干预, 缺乏发展的理念

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中国社会救助, 关注的是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安全网, 承担的是兜底性保障功能, 实质上秉持的是事后补偿的价值理念, 是在贫困问题出现后的有限的事后补救。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 城市贫困救助取得了一定效果, 在防止贫困者生活恶化发面了重大作用。但这种政策理念带有一定的消极性, 属于“下游干预”的被动性救助, 缺乏发展内涵, 并没有增加贫困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 也限制了反贫困政策其他功能的拓展。反贫困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从救济向开发、发展的转变。因此, 提升贫困群体的个人能力、协助其建立社会关系及恢复社会功能, 关注贫困群体的未来发展, 才是积极救助及城市贫困人口救助的应有之义。

3. 重视物质贫困而忽视精神贫困

一般说来, 贫困包括物质贫困和精神贫困两个方面。表面看来, 贫困主要是经济型、物质性的, 是因为收入不足而难以满足最低生活需求;但实际上贫困还存在深层的社会文化原因, 即贫困亚文化。穷人独特的居住方式促进了穷人间的集体互动, 从而使得与其他人在社会生活中相对隔离, 这样就产生出一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的贫困亚文化。这种亚文化通过“圈内”交往而得到加强, 并且被制度化, 进而维持着贫困的生活。贫困文化塑造着在贫困中长大的人的基本特点和人格, 使得他们即使遇到摆脱贫困的机会也难以利用它走出贫困。

基于对贫困亚文化的认识, 发达国家的反贫困政策在反物质贫困的基础上, 更加注重贫困者的心理和文化层面, 刺进贫困人口产生脱贫的动力和动机, 进而在行动上去努力改善贫困。但目前我国的贫困救助政策基本上只关注物质层面, 主要是通过现金补贴、物资发放等方式改善贫困者的物质生活, 但忽视了对贫困者精神贫困的救助及对贫困亚文化的改造。

4. 参与主体单一, 缺乏有效整合

我国高度重视城市贫困问题, 并以政府为主体在城市贫困救助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政府单一主体参与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 政府贫困救助具有宏观性, 很难细致化, 有限的反贫困工作人员难以将反贫困工作落实到实处。

其次, 政府贫困救助具有全局性和政策性, 试错成本高, 从而会抑制各种自发的贫困救助创新活动, 不利于创造更加适用的贫困救助模式。

此外, 政府机构官僚主义作风及腐败现象的存在, 很容易导致贫困救助工作中的信息失真, 其工作效率也值得怀疑, 难以保证有限的资源真正有效地用于贫困救助工作。

由于政府工作的局限性, 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城市贫困救助显得尤为重要。其实, 除了政府之外, 贫困人口、社会组织等都是贫困救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行动主体。特别是贫困群体自身, 不仅是贫困救助工作中的工作对象, 更是重要的贫困救助主体, 贫困救助工作不能缺少贫困群体的积极参与。此外, 各种社会组织也可以在贫困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弥补政府工作的不足, 有效推进城市贫困救助工作的开展。

总体来看, 我国城市贫困救助政策在政策目标、制度理念、救助方式及参与主体等方面存在许多局限, 属于消极性补救模式, 缺少发展理念, 忽视了贫困者自身的反贫困意识、能力及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 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城市贫困救助实践的需要。

二、发展型社会政策嵌入贫困救助的内在机理

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形成经过了一个较长的酝酿和发展过程, 在西方福利国家应对全球化挑战和“社会排斥”的背景下, 社会政策逐渐从传统的、“事后补救型”的保护方法向着积极的、“生产性”的、注重社会投资的方法转变, 即社会政策新增了“发展”这一价值理念。一些学者陆续提出将社会发展与社会福利合为一体的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 其核心是将社会政策看成一种社会投资行为, 代表性的有梅志里提出的社会发展的制度理论、吉登斯倡导的社会投资型国家理念、阿马蒂亚·森建立的以自由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理论以及泰勒·古比的新福利主义。总体来说, 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注重社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强调社会政策的社会投资作用及福利项目的生产性、投资性取向, 认为社会政策是生产力, 它不是经济发展的负担, 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 可以充分发挥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生活的积极性, 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从而增进人民福利、促进社会公平。

2. 强调社会投资, 注重人力资本的积累

在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论视野内, 社会政策就是一种社会投资行为。通过再分配政策将社会资源投向能够改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状况、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技能的社会项目上, 提高社会群体参与经济竞争的能力, 致力于消除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的障碍。其中, 投资儿童长远发展, 支持家庭功能发展与家庭能力建设是发展型社会政策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方面。

3. 强调“上游干预”, 注重从中长期战略角度制定社会政策

发展型社会政策主张采取事先预防措施来减低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 就是在上游消除问题产生的条件和机制, 切断社会问题发育的链条, 同时, 将发展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结合起来, 以支持和满足社会成员的普遍发展和长远发展为出发点, 通过社会政策消除或减少使人们陷入困境的因素, 而不是事后补救型的救助。

4. 注重赋权与参与, 反对社会排斥

发展型社会政策强调通过社会政策投资于人力资本, 为个人“赋权”, 为弱势群体增能, 来影响个人的竞争力和劳动力素质, 从而达到政府和市场的双赢与互助提高。同时, 认为贫困治理和反对社会排斥是政府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强调应给予弱势群体以权力, 积极鼓励他们参与社会生活, 不能因为人们的一些外在条件就排斥其进入主流群体的生活中。

5. 主张福利多元化, 强调社会政策的多方参与

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主张福利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公共福利满足方式, 认为社会政策的主体不只是政府, 而应引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专业人才, 充分发挥个人、家庭、社区、非营利组织、市场等多方作用, 从而提高社会政策的专业性、功能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发展型社会政策注重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整合, 强调“社会投资”与“发展”的理念, 通过中长期战略、上游干预、人力资本投资、福利多元参与等途径, 提升贫困人口的就业能力, 增进社会福利, 为城市贫困救助政策转型与创新提供了良好视角。

三、基于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的城市贫困救助政策创新路径

传统的城市贫困救助政策以问题为导向, 其直接目标指向的是生存意义上的经济贫困, 发展的内涵与意义不足, 而发展型社会政策是一种与发展理念及目标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政策模式。对我国城市贫困救助而言, 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嵌入为我国城市贫困救助开辟了社会政策新路径。

1. 坚持社会投资理念, 加大对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

人力资本缺失是当前我国城市贫困固化的根本原因, 会使其家庭失去自我复苏能力。维持基本生存是社会救助与反贫困的基本目标, 但这只是浅层次的目标, 贫困救助的长远目标应侧重与贫困群体的自我恢复、发展等能力建设上。因此, 要消除贫困就必须提高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自身的人力资本, 是贫困者脱贫的内在条件。只有提高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 才能增进个人、家庭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 促使其真正摆脱贫困, 融入主流社会。

首先, 根据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实行分类培训。对于年龄偏大、技能水平偏低的贫困者, 由于其学习新技能的难度较大, 且负担较重, 应对其进技术难度低、实用性强的应急培训;而对于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贫困者或失业者, 应鼓励他们尽可能地参加正规成人教育, 从而全面提升其人力资本。

其次, 采取培训与任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做法, 因为在用工日益规范的时代,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 往往要求应聘者出具一定的培训证明或资格证书。通过为贫困者提供培训、资格考试和就业推荐一条龙服务, 可以有效提高贫困者在应聘时的竞争力, 有利于促进其就业。

再次, 实行“低保减退”政策, 建立一定的就业激励机制, 提升贫困者的就业意愿。对于寻找到工作的救助对象, 不应立刻取消其低保待遇, 而应根据其工资水平适度逐渐减少其低保补贴, 但要保证其就业后的收入高于就业前的低福利。

2. 坚持中长期预防性战略, 对贫困问题实施上游干预

我国现行的反贫困政策, 如社会救助, 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还是专项救助, 实质上都是消极性的补救措施。这种消极性救助很容易使被救助者陷入持久的贫困中, 并导致政府财政指出不断增加。因此, 对贫困者应坚持应急性物质救助与预防性救助相结合的救助理念, 避免被救助者陷入持久贫困的恶性循环。而对于尚未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则应在对其进行接触和了解的过程中, 根据其特殊情况, 协助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并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实现社会救助理念从“救贫”、“扶贫”向“防贫”的转变。

基于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城市贫困救助工作应对贫困问题实施上游干预, 构建发展型家庭政策, 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家庭、投资儿童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体系。失业和贫困问题往往会出现家庭代际传递的负面效应, 例如, 成长于贫困家庭的儿童, 其营养状况、受教育机会、学业表现、就业能力等人力资本会受到其家庭贫困的影响, 在成年后更容易面临就业困难和失业, 也比成长于一般家庭的儿童更易陷入贫困。而通过构建发展型家庭政策、对儿童进行投资, 则可以有效切断贫困的代际传递链, 因此, 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3. 实施多元化救助, 促使贫困者精神脱贫

我国目前以维持基本生存为基本理念, 以单一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不利于全方位改善和提升被救助者的生存状况, 已经不能有效解决社会转型期的贫困问题。在保证被救助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 必须注重“人的发展”, 实施多元化救助, 在传统物质性救助的基础上, 综合开展多种方式的救助, 如以帮助受助者提升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信心, 即以“助人自助”为核心的心理救助, 以提升人的内在能力、改善其外在环境, 即以增权或赋权为核心的权利救助, 以及以人际关系增权和社会参与增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资本救助等非物质性救助, 从而达到促进受助者能力提升和网络建设的目的。

受助者能力提升和网络建设的首要环节是其理念、意识的转变, 即其精神上的脱贫。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 通过宣传、启发、教育等途径和方式增强贫困者的集体意识和民主观念, 促使其走出封闭、固化的亚文化群体, 融入主流社会, 从而帮助他们实现精神脱贫, 协助他们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

4.坚持福利多元化、社会化, 促进城市贫困救助的多方参与

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贫困问题的治理不是单靠政府的力量就能完成的。如果仅仅依靠政府, 救助面窄, 救助水平难以提升, 救助的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调动和运用。因此, 需要构建包括政府、社区、社团、非政府组织、贫困者等在内的多元化社会救助主体系统, 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城市贫困救助体系。毋庸置疑, 在该体系内, 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经费投入者和监督落实者的角色, 社区承担组织实施者的责任, 各社团和非政府组织则发挥资源整合、专业服务等作用。

城市贫困救助的有效开展, 离不开贫困群体自身的积极参与。城市贫困治理可以借鉴农村扶贫经验, 赋权于民, 充分调动贫困主体的积极参与, 走参与式反贫困道路, 在项目选择、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的全程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民主参与程序, 以激发贫困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 提高贫困救助资源的配置效率。

社会政策与全民社会 第4篇

A Society for People:

In Memory of Peter Townsend(1928-2009)

作者:赵维生、陈锦华、余伟锦 合编

出版:圆桌文化

出版日期:2010年3月

彼德唐信(Peter Townsend)是过去半世纪最重要的社会政策学者。他在2009年过世,一群香港学者为了纪念他,出版了一本小书——《静水深流》,书中收录唐信各个研究项目的重要观点,学者们也撰文说明其理论对香港社会的意义。

虽然唐信在过世时地位显赫,但他当初以社会学者身份提出社会政策研究时却不被看好。这当然是因为社会政策研究的地位在学术界向来不高。未接触过社会学的人大多会觉得此事甚为奇怪:社会学,不就是要研究社会政策吗?事实上笔者就读社会学期间,也有不少亲友以此相询,以为我是研究社会政策,将来可以写点什么政策评论。不过这实在是一个误会。社会学一开始就把自己当成一门价值中立的科学,目的是要了解社会,探讨社会结构由何而生,以及当中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无论是宏观理论还是个别社会研究,都自视为客观的科学解释。具体的政策建议则是后一步的应用问题,那就不是学术应该关注的问题了,可以留给政府、智库或民间组织处理。

而二战后兴起的“结构功能学派”就更加强化了此倾向。因为该学派只关注如何维持社会秩序,并假定了既有秩序的“必然性”和功能性,也假定了既存社会秩序对社会发展的功能。这些假定使社会分析失去批判性,从根本上排除社会改变的要求和可能,成为强化固有不平等的机制。

当然,如果社会政策研究只关注个别社会问题,然后提出一些小修小补的建议,那的确不够格成为严肃学术。所以唐信作为社会政策学者,首要便是提出新的社会政策研究方向。长久以来,政府和人民对经济发展都十分着迷。这在香港和大陆更加明显,似乎政府的任务就是要保证经济高增长,所以经济政策就成为政府施政的核心。但唐信明确指出,经济增长不是社会的最高目标。相反经济目标应该是为了社会目标而服务。拼经济,是为了一个更好的社会。对唐信而言,追求平等、消灭贫穷和结构性依赖,实践人权和全民就业,人与人之间能互相尊重,建立真正的全民社会(a society for people),才是社会政策的真正目标。

由此可见唐信绝对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他认为人类共同生活,组成社会,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平等利益。贫穷和社会不平等是一个社会问题,而社会政策正是这些问题的成因和答案。由此出发,所谓社会政策,不是为了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稳定,向穷人施予小恩小惠,架设社会安全网而已。在唐信眼中,社会政策研究并不局限于失业救济金或全民医疗保健、基础教育等福利政策,而是要全面审视社会上各个团体,包括政府、企业、民间机构,所有对社会平等有影响的政策和措施。我们要问,这一切政策和措施如何改变了社会结构?对社会不平等有何影响?是改善了,还是恶化了?

例如税制,一般而言只是经济政策的一环。香港政府常常强调自己的低税率如何帮助经济发展。但我们鲜少讨论税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这也是广义的社会政策。又例如企业对高层员工提供医疗、教育等津贴,首先让人低估了他们的薪金;其次,如果不对这些津贴考虑的话,不能有效估计各阶层教育和医疗机会的不平等。而最简单如经济增长如何影响各阶层的生活,就没有得到足够讨论。4%的经济增长真的让人感到生活有4%的改善吗?如果不是,那实际有何影响?只有在这种整全的了解下,我们才有办法去衡量一个社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全体人民的生活是否真的改善,是否更有尊严,能否称得上是社会发展。最近诺贝尔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和斯蒂格利茨提出寻求GDP的替代品,也不过是希望更恰当地了解社会发展。唐信在数十年前就已指出经济发展并不等同于社会进步。

这些问题,在社会学的学术殿堂是毫不失礼的,因为它们直指阶级的形成,探讨社会结构与各种社会政策的关系。单单是这项对社会政策概念的扭转,已足够让唐信成为大师。但唐信的贡献不止于此。

为了进行这种广义的,具社会学探索力的研究,唐信建构了很多重要的概念工具,今天已成为社会政策研究者的利器。最重要的,莫如“相对匮乏”的概念。在经济自由主义的框架下,社会政策就是社会安全网,是让穷人不致于无家可归、饿死街头的最低度补助。唐信提出“相对匮乏”就是要扩大贫穷的定义,让我们了解贫穷的问题,不单在于没饭吃。贫穷,是失去平等的机会和待遇,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因此,维持最低度的生存条件不是灭贫的办法。是否感到失去尊重,自认为贫穷是有主观面向的。在主观感受下,再进而研究、了解这些感受的客观条件,我们就会发现在社会中有相对匮乏的问题。只有决心解决这种相对匮乏,社会才走上真正灭贫的道路。

社会救助政策 第5篇

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原因,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政策,是按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要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自负金额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就可按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四、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政策,是确保灾区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常住本县的公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吃、住、穿、喝、医等生活困难的,均可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五、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学)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因此,符合上述“三无”条件的村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临时救助须知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和救助机关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决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无处居住的,由县民政局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4、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性救助300—800元;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300—1000元。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但同时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初审评议。村(居)民政联络员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居)民委员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评议、公示结果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核。经村(居)签署意见的申请或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经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受理的申请需公示和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按权限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

4、审批。经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授权分工,乡(镇、街道)责任范围内的直接予以批准救助。县民政局负责救助的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人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管理制度。即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季申请审批、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月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3、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

4、赡(抚、扶)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社区(村)低保联络(救助)员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根据联络员调查情况召开低保评估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估,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批,经批准列入低保范围的人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县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医疗救助须知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庆元县范围内参加“新农合”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正常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及变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5、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6、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计算标准:救助对象当年符合“新农合”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经济赔偿、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内(上的11月21日-当年的11月20日)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经济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额部分后,根据当年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帮助。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

四、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当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出院记录”等医疗证明;

2、“新农合”或“城医保”按规定报销后的发票原件;

3、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二)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情况以文件形式公布。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发放。医疗救助金通过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六、五保、低保对象享受即使医疗救助 五保、低保对象凭“低保卡”在县两医院就医享受即时救助,即病人出院医疗费用结账时,医疗救助金和“新农合”报销一并结算,无需另行申请救助。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当季按程序申请救助。庆元县医疗救助办公室

2014/5/26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发布日期:2012-04-18信息来源:象山普法网浏览次数:

96字号:[ 大 中 小 ]色调调节:

法律援助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一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援助的;(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虽然生活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可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向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审查、决定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

(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97年4月9日)

(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12日)

(5)《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1月1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

社会救助有关制度政策 第6篇

一、宣传贯彻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政策、法规。具体承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接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项救助的申报,并对申请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表册,形成记录。

三、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办公室。四、三榜公布,分别公布申报、审核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对举报者保密。

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台帐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向其他社区提供“人户分离”申请户的相关调查材料,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七、搞好城乡低保户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上报到乡、镇、办社会救助办公室。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八、协助落实救助对象的相关配套优惠措施。

九、按时完成上级社会救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街道社会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工作。

1、对社区上报的经评议的社会救助名单,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复查,复查率必须达到100%,并将复查后的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2、对张榜公布后没有异议经重新调查后填注复查结果并注明,同时在各项社会救助审批表上签署“符合救助条件”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意见后,上报区社会管理救助局审批。

二、根据区社会管理救助局的安排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搞好本辖区内低保户的动态管理。

三、委托社区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四、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本街道居民提供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五、负责社区有关人员的思想和法制教育。调查处理社区有关人员骗取、冒领社会救助款物及优亲厚友、借低保乱收费等违法违纪事件。

六、按照“渐退帮扶”政策的要求,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的服务。

七、统计上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和数据。

八、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一)凡本市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家庭成员中有在属地管辖规定中规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作的,向单位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的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失地、失业居民提供政府或者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证明;

4、重病病人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5、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6、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7、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8、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及农副业收入证明;

9、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扶、抚养义务的,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10、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11、退役军人是转业干部的提供干部转业证,是士官转业的提供士官转业证,是义务兵的提供退伍证; 12、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明复

印件。

(四)低保申请对象在提供申报所需资料后,要与居委会签订冷水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若不签订诚信承诺书,低保管理机构有权不接受申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

(一)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低保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动态管理实行123三个档次分类管理。1类对象至少半年走访一次,一年审核一次;2类对象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每半年审核一次;3类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并且3类对象每个月需到居委会登记一次,连续三次未登记的,视为低对象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居委会要对走访和登记作详细记载。每年底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年检。

(三)动态管理坚持对低保法规、政策、制度和低保对象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了解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按季度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并将所有情况及时登记入低保台帐。

(四)动态管理中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按照保障对象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区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社区工作人员在评义小组成员中不得超过半数。

(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挑选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群众基础好、威信高、有责任心并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员担任;要善于学习和努力工作,熟悉低保业务知识和辖区内的情况。

(三)每次评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民主评议小组的工作对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依据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申请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经过集体民主评议,提出是否享受

(五)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完整记录评议依据、理由和结果。

(六)经民主评议符合享受低保的对象,应将申请、调

查、评议结果等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单位工会部门。

(七)经民主评议暂不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通知申请低保对象,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群众监督制度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低保工作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低保办、街道(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低保举报电话、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增设固定性“低保举报箱”,社区居委会和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在居民生活密集区明显位臵增设固定性“低保公示栏”,随时欢迎和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三)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布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即第一次公布社区调查评义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会复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布民政部门的审批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家庭月收入、低保类别、家庭月保障金额。公布的时间不少于3天。

(四)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都可以提出异议。社区居委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并分别逐级反馈到作出结论的单位。对

有异议的,负责作结论的单位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民政部门审批结果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颁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入户调查制度

一、各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工作,入户率应达到100﹪。区社会救助管理局对乡镇上报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入户率应达到30﹪。

二、入户调查时,区社会救助管理局、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及政府驻村(居)干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入户调查的方式: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构成、收入等情况,听本人和周围邻居反映的相关情况等。

四、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对象须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做为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五、调查人员应积极宣传目前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对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调查小组有做出不提交(居)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权利,但必须做好申请对象的思想工作。

社会公示制度

为切实搞好城市低保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城市低保社会公示制度。

一、公示方式。各街道、社区设立固定的公示栏。①区社会救助管理局通过电子显示屏和政府网站公示全区城市低保情况;②街道集中公示审批后全街道低保情况;③社区把城市低保用为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实行“三榜”公示。第一榜为“申报审查”榜,主要公示经民主评议后准备上报街道审核的申请人员的名单、申请原因,第二榜为“审核呈报”榜,主要公示经街道审核后准备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对象的名单、姓名(包括户主)、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救助类别、拟救助金额。

二、公示内容。①城市低保救助有关政策、申请审批程序、享受城市低保救助具备的条件;②申报审查过程中,按要求需公示城市低保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③区、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示时间。城市低保救助的有关政策、申请审批程序、申报具备的条件等长期公示。区、街道、社区对当年审定后的享受对象和监督举报电话长期公示。社区第一榜、第二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档案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

区、街道、社区一级建立完备准确的低保档案和台帐,区级建立低保档案、内容包括文书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低保家庭档案、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街道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工作档案,重点是低保台帐、入户调查记录、审核表等,社区要有档案盒,有对象名册、群众评议记录等资料。同时,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低保各类情况录入低保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市低保处备案,建立统一的低保对象数据库。

二、具体要求

(1)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中档案要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整齐、查找方便、安全保密。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的八防,即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晒、防霉变等工作,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等杂物,进出必须关好门窗。

(3)及时收集整理本办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对综合性文书档案,做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分类准确、编目清楚、案卷整洁、书写工整、装订整齐美观。对专项性的文书档案,做到资料成本、数据成册、材料成套。

(4)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档案检验工具,更好地为机关和基层服务,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5)按照档案保护有关要求,每月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经常性保持档案室(柜)内整齐整洁,空气畅通。

社会救助配套优惠政策

1、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中的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的救助政策;城市低保户高中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减半收取学费;正规考入国家高等院校的,为其提供一定的助学金;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助学金按专科2000元、本科3000元的标准予以执行,其它区县(市)的助学金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的为准。

2、城市低保对象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诊治时,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疗费。

3、卫生防疫部门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免费防疫。

4、自来水公司为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免费提供4吨生活用水。

5、电力部门为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免费提供8度照明用电。

6、城市低保对象收取有线收视维护费每月不得超过11元。

7、资助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资金。

8、资助城市“三无”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资金。

9、城乡低保户、农村五户凭《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可在当地定点慈善药店购买常用药品时享受让利优惠。

信访受理制度

1、低保工作人员应积极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关于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2、群众提出的问题属本级低保工作机构能解答的,应摆清事实,讲清政策依据,耐心细致予以答复,避免越级上访的发生。对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讲清原因并开展调查或上报,经调查核实清楚或上级予以回复后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应做出书面答复。

3、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要认真对待,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处理。对待领导和上级下转的信访件要认真调查,照实处理,及时回复。

4、接待来信来访人员态度要诚恳,讲解要细心,政策要透明,做工作要耐心。

5、接待来信来访资料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凡不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6、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举报有奖制度

为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优化社会救助工作环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率,及时有效地为真正困难的弱势群体服务好,决定在全区普遍建立城乡低保监督举报有效制度。

一、监督举报范围

1、民政部门“应保漏保”的对象;

2、民政部门“重保错保”的对象;

3、享受对象不公示、暗箱操作的对象;

4、民政部门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及乡镇、社区、企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优亲厚友和利用职务之便克扣、挪用、挤占低保资金的问题。

二、监督举报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应先向被举报人所在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实名举报原则。举报人应实名举报,未报真实姓名的民政救助机构原则上不予处理,举报内容要真实、道听途说、打击报复等不负责的举报,民政救助机构查清情况后要对举报人予以批评教育。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精选6篇)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第1篇邮电支路社区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总结10月16日是“社会救助月”集中宣传日,开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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