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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精选9篇)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1篇

2006年, 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36号令) , 并于2009年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启用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从静态到动态、从分散到系统的转变, 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各级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特别是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威胁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本文拟从资产处置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 探讨如何完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重视不够。

按国家政策规定, 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占有和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单位内设职能机构和具体保管使用人员共同构成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根据不同职责担负起资产处置管理的不同职责, 但在实际工作中, 财政部门更关心资产购置时的资金审批管理, 主管部门更看重对业务的指导,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则把争取资金购置到资产作为首要任务, 内设资产管理机构更倾向于自行支配、自由处置, 资产实际使用人员更期待以新换旧, 等等。

(二)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严格。

目前, 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各地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也大多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少数地方虽然尝试建立了一些制度, 但也没有严格执行。两者共同的结果, 往往是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不清、程序不严、手续不全, 久而久之, 就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三) 资产处置随意性大, 缺乏必要监管。

主要表现在:一是处置不及时, 存量资产不能正确反映单位的可支配物力。一方面是单位对已经不再用或不能用的资产未进行及时处置, 长期堆放在库房或露天场所, 闲置、毁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个别单位在审批处置后账务处理不及时, 导致单位账面资产量与实物盘存量不相符。二是对资产处置没有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 对出现故障的资产盲目更新, 浪费问题严重。三是违规处置资产, 没有按照“严格处置条件、执行处置程序、规范处置方式、加强收入管理”的要求处置资产。

(四) 资产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体现在资产处置环节, 就是要求事业单位把资产处置情况作为对本单位资产进行重新配置的重要依据。但是, 事业单位资产更新、添置的预算安排往往是根据可支配财力进行的, 实际上资产处置与预算管理并没有实际联系。

(五)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有很多事业单位没有经过资产清查就将数据录入系统, 还有的没有实时更新系统数据, 造成账账、账卡、账实不符。

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 既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断流失, 还不同程度地增加事业运行成本, 同时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二、原因分析

(一) 没有建立资产管理人员准入机制。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资产管理实行准入制度, 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往往归口由内设的文秘、财务等机构兼职负责管理, 规模较大的尽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但一般都是从未参加过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知识相关培训, 也没有接受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的人员。前者认为资产管理只是附加工作, 资产处置只是按领导安排走走形式, 后者则对资产处置的重要性、程序性、法规性缺乏认识, 造成责任心不强, 随意甚至违规处置资产。

(二) 管理制度不健全, 责任难明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和“政府分级”都是相对较大的概念, 在管理制度不具体、问责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实际就完全操控在了最基层的部门和单位、甚至基层单位负责人个人的手中, 导致监管无力或无人监管。此外, 在事业单位内部, 由于没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问责机制, 为资产管理人员无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随意处置资产,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可能。

(三) 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造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

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的环节多, 需要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密切配合, 但在实际工作中, 绝大多数资产管理部门都没有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 甚至擅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导致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 资产账实不符。

(四)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使用的都是单机版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资产信息不能共享共用。

三、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建立合理、有效、易于操作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 明确各处置管理主体在各环节的职责权限, 切实把好国有资产的“出口”关,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建立资产管理人员行业准入机制, 提升资产处置管理能力。

实行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机制, 推行资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此基础上, 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 宣传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知识和规章制度, 让事业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资产使用人员知晓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流程等知识, 推进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

(二) 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处置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 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

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明确资产处置的范围、审批权限、监督责任、违规处罚等。各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 从“定岗位、定职责、定目标、定措施”等方面着手, 制定契合本单位要求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落实资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 建立部门之间工作联动机制, 强化监管, 加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力度。

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 着重对资产处置账目的真实性、评估的合理性、成交价格的竞争性、处置方式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监督,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流程, 提升国有资产处置效率。

(五) 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相关部门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管理功能, 依托单位内部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解决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性问题, 让相关部门都能参与国有资产管理。

摘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其管理成效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本文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并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李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初探.经济研究导刊, 2009.27.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指南 第2篇

事项名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承办单位:市财政局统计评价科 受理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临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7]42号)。

申请条件:

(一)市级单位处理下列资产报市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1、已到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报废;

2、根据市政规划需要拆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

3、已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的车辆;

4、市级部门所属单位间资产转让;

5、单位价值在5 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 万元以下的设备处置。

(二)市级单位处理下列资产,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1、处置土地资产;

2、转让房屋建筑物、车辆;

3、未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房屋建筑物;

4、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5、单位价值在5 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 万元以上的设备处置。

申办材料:单位处置资产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产权、价值的凭证;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审计、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原因、鉴定资料、赔偿证明、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六)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的有关文件、方案;

(七)处置资产清单,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总价等;

(八)单位处置资产的原因说明或申报文件等。

(九)单位处置土地资产时,应持审批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处置;影响

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

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核算的要求也被列入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新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和制作财务报表的工作。与旧制度相比,新行政制度加入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增加了与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将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以及相关的财政改革结合在一起,将财政的改革政策具体落到实处;第二,新制度中也引进了固定资产折旧的理念以及无形资产推销和新型处理模式等。

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处置的影响

所谓的资产就是行政单位对于国家的资产能够进行占用和使用,并且能通过货币的计量方式体现出来的各种经济资源。而资产处置就是行政单位将其占用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注销或转让的行为,其中主要是通过对资产进行调拨和买卖、报废报损等体现出来。对于资产处置的核算管理工作,新制度进行了加强和规范,以便于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除此之外,新制度还对资产处置实行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项目,主要是对待估财产进行核算以及财产损溢的处理。该项目的核算领域主要包括资产的盈亏、出售、损毁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于资产的处理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将准备处理的资产放入“待处理资产损溢”项目中;第二,有关部门进行批准以后,才能对其资产进行处理。这种制度对于资产处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对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于的影响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库存现金不仅流动性强,而且对日常的运营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中,现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行政单位在进行库存现金的实际余额和账面上余额比较时,都是利用对库存现金清点的方式来实现,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完整以及安全。一旦发现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不符合,就说明库存现金出现了短缺或者是溢余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入账。如果一些现金短缺或溢余的情况没有查明主要原因,就要利用“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进行核算。如果核算之后发现是现金短缺,应该按照短缺的数额进行补充,并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贷记“库存现金”项目;相反,如果核算之后发现是现金溢余,也应该依照溢余的数额,借记“库存现金”项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这方面会更加科学合理。

2.对行政单位处理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影响

新制度对于应收款和预付款制定了新的要求。行政单位中资金的流动形式主要包括应收款和预付款,它们是行政单位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资金往来形式。其中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如果对于应收款项有确切的证据说明其不可收回,可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

3.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的影响

新制度中不仅提升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还对无形资产的推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折旧和推销的过程中,要尽量将企业的净资产减少到最少,而不是加入到目前的支出中,这样,不仅使预算得到了满足,还能够使财务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

三、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加强资产处置的中药措施

1.顾全大局,对行政单位的资产处置进行统一管理

长期以来,在资产处置这一方面,许多行政单位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因此,导致行政单位在進行资产处置时都不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的,而是按照能获得的经费的多少来明确相关的数额。行政单位一旦长期没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标准,就会导致行政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时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没有法律可依,使行政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容易出现错误,进而对企业、国家的资产造成严重的影响。

2.提高资产处置的意识

在行政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资产处置是其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它还在财务管理的管理范围内。所以,行政单位的领导一定要十分重视资产处置,不仅自己要有这个意识,也要让全体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其重要性,使资产增值实现最大化。

3.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

由于行政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可能会涉及到资产的流动和使用。所以,一定要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对资产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使资产处置的工作能在规定的制度下进行。如果在资产处置中出现了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一定要严肃处理。一旦发现任意处置资产的现象,必须对其相关人员进行责任的追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施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对库存现金、固定资产折旧、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阻碍资产处理的进程。要想使资产处置的管理做得更好,可以建立有效的资产处置管理标准,增加收益的管理环节,避免行政单位的资产无故流失,给资产处置带来影响,从而使资产处置能够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付美华.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处置的影响[J]. 会计师,2014,02:12-13.

[2]殷望梅. 关于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处置的影响[J].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22:38-39.

作者简介: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4篇

新制度中“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广泛, 包括各种待处置资产的价值, 以及部分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溢。笔者按照所核算的资产处置项目是否会发生处置损溢, 对“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情况进行了梳理, 见下表:

从中可以看出, 新制度下:

(1) 资产的核销、对外捐赠以及无偿调出通常不会取得相关收入、发生处置费用, 不涉及处置损溢。此时“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只需要按照各资产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在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资产”, 贷记相关资产科目。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或者实际捐出、调出时, 从“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方转出:若处置的是流动资产就相应转入“其他支出”科目, 若处置的是非流动资产就相应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2)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转让、出售则通常会形成处置净收入, 因此除需要按照上述步骤, 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对处置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外, 还需要通过该科目对相关收入与费用进行核算, 最终将处置净收入从“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的借方转至“应缴国库款”科目。

二、“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运用有待改进

1. 应包含资产的对外投资。

新制度中仅涉及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没有提到存货的对外投资;同时规定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直接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占用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对冲, 并没有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对此笔者认为不妥。

首先, 资产的对外投资是处置的一种重要形式, 应该将其一同纳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其次,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来核算资产的对外投资, 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一规定。

即当事业单位拟将某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时, 先将资产以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在报经批准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时, 再从“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转出。这样能通过账务处理清晰地反映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 同时通过会计核算来约束单位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的事项上报、履行审批手续。另外, 此处的资产不局限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还应包括存货。

例1:某事业单位于2013年1月1日拟定将用一项原值为100万元、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提交相关资料后审批通过, 获准对外投资, 并于2013年2月1日将此固定资产投出,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2013年1月1日,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待处置资产损溢70, 累计折旧30;贷:固定资产100。 (2) 2013年2月1日, 对外投资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7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70。

2. 改进存货处置时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方式。

新制度规定,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在对外捐赠和无偿调出购进的非自用材料时, 要按存货的账面余额和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数, 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 贷记“存货”科目, 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这一规定与税法中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税法规定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无偿捐赠应该视同销售, 同时规定了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因此, 事业单位的非自用材料在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以及对外投资时, 不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而应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2: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于2013年1月1日拟定将原购进的一批非自用材料无偿捐出。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经批准后, 于2月1日捐出, 近期货物的价格没有变化。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2013年1月1日,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待处置资产损溢10;贷:存货10。 (2) 2013年2月1日, 对外捐出时。借:其他支出11.7;贷:待处置资产损溢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3. 改进明细科目设置。

目前新制度关于明细科目的设置分成了两套, 如果处置项目不涉及处置损溢, 就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但涉及处置损溢时, 又需要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和“处置净收入”两个明细科目。除资产损失的核销这一资产处置方式可以基本确定不会涉及处置损溢外, 其他项目 (包括捐赠和无偿调出, 可能会涉及相关税费) 都无法确定处置时是否会出现损溢, 所以无法在一开始就明确使用哪套明细科目。

笔者认为, 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方法, 再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将“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为如下四个:“待处置流动资产价值”、“待处置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置非流动资产价值”以及“待处置非流动资产损溢”。在初始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就区分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直接记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待处置流动资产价值”或者“待处置资产损溢待处置非流动资产价值”科目;涉及损溢时, 直接运用损溢明细科目, 核算收入费用, 得出净损溢。

此外, 新制度只规定了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 忽略了处置净损失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 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后, 则可以根据处置形成的实际情形, 如为净收入, 则从“待处置资产损溢待处置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或者“待处置资产损溢待处置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转入“应缴国库款”科目;如为净损失, 则转入“其他支出”科目。

摘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增设了“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该科目在名称上与会计人员熟悉的企业会计科目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相似, 但两者的核算内容和核算范围有许多不同之处。笔者对“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并指出该科目的运用存在待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5篇

工 作 流 程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出售转让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有序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县政府和资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公告

需要公开出售或转让的资产,由国产局发布公告,公告须载明资产的基本情况、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名

有意取得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凭有效证件在交纳约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登记注册后,取得竞价资格。

五、确定底价

准予出售的资产,应根据资产评估价值并结合同一资产、同一地段市场价格额度及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出售底价。资产出售底价的确定应在国产局全体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六、公开竞价

竞价会议在公告报名截止日后进行。竞价会议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现场监督。经过公告准予出售的资产,由国产局制订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竞价办法(或方案),确保国有资产出售行为合法有序。竞价办法内容为:

1、资格的取得;

2、竞价方式和要求;

3、税费负担;

4、资产出售款项交纳方式;

5、资产出售限制事项;

6、出售监督;

7、回避制度;

8、参加出售会议人员签字;

9、中标者签字认定;

10、出售资产合同的签订时限;

11、违约责任等。

七、出售行为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确认出售程序合法有效,竞价中标者方可与国产局签定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八、签订合同

中标者在竞价办法约定的合同签订时限内,凭国产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将购买款项交存“白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6篇

一、资产处置审批中发现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规范认识不到位

目前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下,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还认识不到国有资产的“公共性”, 很大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还认为国有资产是本部门的“私产”, 这给资产处置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是资产处置形式和对象的选择问题。基于“私产”的认识, 单位在处置资产时, 往往喜欢选择协议出让或转让, 而不愿选择公开拍卖或拍租形式, 尤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单位内部职工, 会普遍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而规避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或国有资产处置价值的减损。因为公开拍卖或拍租等竞争模式下处置的资产价值总是高于定向出售或出租形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价值。

二是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归属和使用, 一直是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之一。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国库统筹安排。而行政事业单位却认为国有资产是由其自身形成的, 单位理应享有处置收益, 并且在资金用途上不受限制。

2、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存在问题

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 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在产权登记方面, 有很多国有资产因为缺乏产权相关证件等主要原因为主多方因素, 而未进行登记, 致使在处置的过程中找不到相关国资管理登记卡片, 导致审批材料缺件, 增大审批审核难度, 当然以目前编制的人力做到全面还是有一定难度;二是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不健全不仅体现在主要的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 也体现在具体操作中配套制度的不健全, 虽然相关政策、制度都有, 但不够细化, 执行力度也不够, 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内部配合还不够密切。目前财政部门作为国资管理部门对国资管理实行分工合作, 所有的基础工作如清查、相关制度的出台由国资营运负责, 国有资产处置的评审审批及监督工作由审批办、监督局负责, 目前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 这就导致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参差不齐, 经营收费过高, 经营质量难以保证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资产评估和资产拍卖机构, 除此之外, 还有技术鉴定等中介机构。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涉及最多的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拍卖机构, 存在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两类中介机构, 尤其是拍卖行为中。主要有:一是资产拍卖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二是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与收费不对等, 经营收费过高, 经营质量却难以保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单位对资产处置实行拍租或拍卖形式的抵触情绪。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若干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财政部门应该在以下环节进一步加强管理, 堵塞存在的漏洞,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提升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一) 清产核资, 摸清家底, 界定产权, 规范管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摸清家底, 通过清查, 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申报“非转经”资产, 通过加强监管, 抓好非税收入的征收。

做好产权登记管理, 了解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健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各地基本都有国有资产管理结构, 而我区原来有, 由于种种因素, 取消了该机构, 通过这几年的实际看,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又处于“一盘散沙”的无人管状态, 非常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因此还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为此, 要健全国资机构, 充实各类专业人员, 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使国资机构真正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的总“操盘手”。

2、清产核资, 摸清家底, 规范管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 搞好产权登记管理, 了解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

3、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认识问题, 重点是单位要加强学习, 提高认识, 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度形式严格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具体来说:一是单位进一步加强对“两个办法” (即财政部35、36号令) 的学习。二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 首先的基础工作是清查工作, 所有国有资产都应做相关的产权登记, 便于统一的管理, 其二是处置行为的监管, 其中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 对于要处置的资产, 要进行实地踏查, 夯实与申请的一致性, 并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持下, 对整个过程做到心中有数, 充分监管, 而后财政监督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资产进行事后的监督, 看相关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这样可以在纪检部门查究前自行发现管理中的问题, 以求得更好的解决办法;三是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实行分类、区别对待。鉴于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模式, 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已纳入专户, 实行资金的统筹安排, 但部分差额事业单位尚未进入专户管理, 对于这些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也应将其处置收益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统筹管理。

4、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动态系统。

针对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力量薄弱, 对资产处置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 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制度, 定期开展常规性检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使处置国有资产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 防止脱离监管擅自处置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系统。要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变化情况, 以达到监管的目的。三是实行奖惩制度, 这是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流失的一个重要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年终时, 不但要考核其工作业绩, 还要考核其对国有资产使用的好坏, 约束其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5、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其经营行为。

一是加强对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对符合国有资产处置资质的实行备案制度。二是规范拍卖收费行为, 降低资产处置成本。三是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质量、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督管理。审批部门要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国有资产处置服务项目实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查, 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7篇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量得到了显著的增长, 如何利用好、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对提高资产的综合效益有着积极影响。可以说,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障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鉴于此, 研究如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问题, 对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国家,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能够有效防止贪腐现象, 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其次, 能够有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果。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未能形成完善的内外部监督体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环节的监管, 有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和效果, 从而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最后, 良好的资产管理模式, 有助于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家权力、意志得以实现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能够帮助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政策的实际落实。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资产配置方面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我国对于资产管理的重点对象一直集中在国有企业身上,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然而, 我国目前非经营性资产的比重逐渐上升, 在有些地方甚至已经超过了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资产配置缺乏科学论证, 不均衡, 不合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事业随意购置、重复购置资产的现象十分普遍, 这直接导致了资产配置的不合理。另外, 由于各个行政单位所承担的业务不尽相同, 也存在着不同级别、部门、地区之间的差异, 人均资产的相差过大, 这也造成了我国行政事业资产配置不均衡、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督不力。各级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都存在着缺位,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 导致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虽然, 国家已经对购置资产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但是却没有在具体操作层面进行落实。

(二) 资产使用方面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就已经正式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方式做出了规定, 同时也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保障。然而, 由于政策中的很多条款触动了各个单位的现有利益, 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困难, 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利用程度远远达不到既定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并不重视资产与财务之间的统一管理, 导致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较低, 存在严重的浪费情况, 同时目前普遍存在的无偿出借、低价出租的现象, 降低了资产的整合和共享程度,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偏低。

(三) 资产处置方面

从现有的实际状况来看, 我国行政事业普遍缺乏国有资产产权观念, 在国有资产的处置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 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如果不加以管理, 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有章不循, 观念淡薄。我国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仅仅只拥有占用、使用的权利, 并没有处置的权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事业单位为了利用处置资产获取利益, 往往并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处置, 认为资产归单位所有, 自然有权处置, 正是因为这样的错误观念,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章不循, 违规现象频发。其次, 财产物资账实不符。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待自身资产, 既不实施盘存, 也不定期对账, 增加资产未能及时入账, 处置资产也没有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 导致账实不符, 根本无法客观反映单位的实际资产状况。最后, 缺乏应有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我国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在内部管理部门中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 就算有相应的人员, 也都基本上是挂靠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之下, 由于财会人员本身难以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 因此也就不能客观履行监督职能。虽然我国明确指定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 但是由于财政部所要管理的内容点多面广, 难以形成实际的监督力量。

三、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 资产配置方面

首先,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配置之前需要制定科学的配置标准, 这是实现资产购置科学化、合理化的首要前提, 也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条件。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承担的不同职能,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初步建立起相对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接下来,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特点的分析, 充分发挥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 细化出分行业的标准体系, 从而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其次, 对资产配置的管理要充分发挥数据化、精细化的管理特点, 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分别制定标准, 主要涵盖办公家具、通讯设备、公务用车等等内容。最后, 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因地制宜, 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状况的基础上, 制定出具体的资产配备标准, 对于上级已经下发的配置标准, 不得随意更改。在拟定资产配置标准之后, 可以尝试进行效能测试, 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完善和修改, 确保资产配置的实际效果和效率。

(二) 资产使用方面

为了全面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率, 管理部门落实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 尽快建立起衡量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该项绩效考核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共同牵头, 在梳理各项工作流程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能够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对资产使用过程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绩效考核的核心是强调资产使用目标与结果的有效性,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使得公共服务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评价方法、标准等内容, 应该参考每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定, 对资产实行绩效管理机制, 能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高效率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三) 资产处置方面

为了防范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大力狠抓资产处置管理, 规范资产处置流程, 强化资产处置审批。首先, 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明晰各项资产的产权关系, 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管理。可以采用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方式界定行政事业的资产产权, 对于其中的国有资产, 单位要意识到自身只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 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体制。其次, 要规范资产处置的流程和审批程度。行政事业单位在有意处置资产时, 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批, 待主管部门同意之后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进行处置, 处置收入, 包括其中的残值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等, 都应该一并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签署资产处置意见之后,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并且予以及时公示, 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 财政部门还应该强化自身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效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从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8篇

财政部2008年12月30日公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9年元旦起生效。

虽称“中央级事业单位”,但众所周知,我们国情是“全国一盘棋、与中央保持一致”,所以新办法不仅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全国大小公立医院均有指导作用,各省市必将参照执行。

《新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含无形资产)。

《新办法》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新办法》强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确立了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严格管理。

《新办法》针对当前形势,约束国有资产的随意处置和浪费、保卫国家利益,主观愿望良好,其具体条文较目前执行的相关文件,也多有改善,值得赞赏;但对医院实施《新办法》确有可推敲之处。考虑到《新办法》是面向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行各业的事业单位,毕竟难于太具体,所以它的实施细则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其作用相对重要。

2 当前实况

如何报废、处置医疗设备,是个局外人听起来无关紧要,业内同仁深感棘手的现实难题。如果一个医院只有食堂、没有卫生间,一个水库只有进水,没有正常出水,像四川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那样,毫无疑问万万不行。事不同而理同,现在的医疗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正在面临如此困局。

医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是医院资金投入与产出的重点,是医、教、研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约20多年前,我国开始引进并逐步普及现代化的医疗设备,现在很多三级甲等医院在医疗设备方面的固定资产,已达几亿人民币的数量级。有些现代大型综合性医院的医疗设备类固定资产,总值已超过这个数量级,相当于全国企业500强的规模。随着时光的推移,如今这些医疗设备已开始陆续进入报废淘汰高峰期,以前不太明显或不太严重的瓶颈问题已在报废工作中出现。

目前,中央各部所属(管)卫生事业单位(如教育部所属各医科大学、卫生部所属各大医院等),其医疗设备报废工作必须遵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年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本文以下简称“196号文”)。

全国各医院设备工作必须遵循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5年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本文以下简称“办法”)。

全国各医院清产核资销账工作必须遵循财政部2000年颁发的《财清字[2000]4号文件》(本文以下简称“4号文”)。

在京中央或地方各医院的固定资产统计必须遵循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统计局2005年颁发的《京卫办字[2005]94号文件》(含京卫统21-5报表,本文以下简称“94号文”)。

虽然《新办法》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新的规定。但至今为止,我们既未见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未见到卫生部的批转文件;再者,财政部文件能否废止国务院文件,基层也不便表态,所以我们还得遵守国务院“196号文”。

上述各文件政出多门,内容互相冲突,却都对医疗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有约束力。具体到医疗设备报废的原则、标准、程序,已批准报废实物的处置等,有的无章可循、有的模糊不清,关键条款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令基层具体工作难以实施,无可奈何各行其是,不自觉地违规违法,于公于私,均存在公共卫生重大风险和法律责任隐患。这些问题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现就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的切身体会,提出对报废、处置医疗设备的一些思考,抛砖引玉。

3 对《新办法》处置报废原则的思考

《新办法》第一条对国有资产处置原则的界定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本文作者认为,对医疗设备处置报废工作而言,上述原则不符合充要条件。因该原则仅考虑国有资产安全,没考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而后者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前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2003年1月自广东确诊第一例SARS患者起,仅百日之内,传染数千人,死亡数百人,约30%是医务人员。疫情横扫数千公里,南击新加坡、越南,北捣京津辽吉,西撼欧美加拿大。导致WHO连续5次发出全球警告,约160个国家紧急对我国实行人员或物流封锁。我国各省措手不及,临渴掘井;成千上万医务人员仓促应战,前仆后继,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有98位医务人员感染SARS,全院被迫封门停业;各行各业均遭受不同程度的冲击,2003年国民经济总产值直接损失至少8000亿元(其中旅游业已公布1850亿元,商业、服务业、交通、民航、餐饮、外贸、农业、医疗防疫等行业尚未见公布数据),国家的间接损失更为深重。疫情爆发对全国民众造成的极大震撼和恐慌,实际已超出医疗卫生范围,应从国家安全的高度予以重视。还有前几年河南等省艾滋病通过血液处理器材大规模传染等惨痛教训,不胜枚举,其严酷后果影响至今。

人类今后面临“人禽流感”等已知或未知的烈性传染病的严重威胁,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一份最新报告测算,至2005年底,艾滋病毒已造成2500万人丧生,感染者超过6500万人,并呈加速扩散趋势;其中仅2005年一年中,新感染者超过400万人,病死者280万人,全球用于治疗艾滋病的费用每年超过40亿英镑(600亿人民币)。相信大多数有识之士都已体会到:国家安全不仅应有军事安全、情治安全,还应有公共卫生安全。

笔者建议:医疗设备的处置报废原则应在适当程度上比照军火装备,将国家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将经济利益放在从属位置考虑,因此,医疗设备处置报废原则应界定为:

(1)确保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器材,不得流入社会非法再利用;严防其直接或间接地传播疾病、污染环境、危害国民。

(2)争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上述原则1有三层含义:(1)防止已污染的报废实物直接传染各种疾病,例如肝炎、艾滋病患者用过的牙科器械、血液处理器械、注射器等,对这层含义容易达成共识;(2)防止未污染的报废实物间接传染各种疾病,例如高压灭菌器,因为灭菌压力不达标而报废,如果被不法商家收购后转手卖给小医院,则会引起该院各种外科器材或敷料灭菌不合格,导致大量临床医疗隐患。(3)防止已报废的医疗设备在社会上被非法再利用,虽不太可能造成疾病的大规模传染,但确实可能造成很多患者的非正常死亡。例如一台加速器,报废原因是计量不合格,如果被不法商家收购后转手卖给小医院非法再利用,则会出现两种可能性:A.实用放射线剂量低于标准当量,起不到放射治疗的作用,等于给肿瘤患者吃假药,贻误治疗时机;B.放射线剂量高于标准当量,患者有可能死于放射病。

结论是:原则1应该是确保的首要目标,原则2是争取的从属目标。

4 对《新办法》处置报废标准的思考

《新办法》第26条对设备处置报废标准的界定是:“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

笔者认为,此标准的界定过于粗糙,缺乏现实可行性:(1)“有关规定”、“有关部门、专家”应明确具体所指;(2)怎样判断能否“继续使用”,应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必将重蹈“一严就死,一宽就乱”的覆辙,因为细节决定成败。

笔者建议:可将医疗设备处置报废标准进一步细化、修改为:(1)无论是否达到报废期限,凡有重大故障,且因不可抗拒的技术和(或)经济原因而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医疗设备;(2)已达到报废期限,虽无重大故障,但关键零部件老化,主要技术参数已很难修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医疗设备;(3)已达到报废期限,虽无重大故障,但主要技术参数已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或科研需要的医疗设备;(4)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医疗设备;(5)国家规定需强制报废的医疗设备。

上述标准1的技术原因,系指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关键零部件无法补充。

上述标准1的经济原因,系指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经济效益差者;或指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30%以上),不报废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上述标准3主要是对全国知名的三级甲等医院而言,指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已落后于世界最新的产品,与这些医院的技术领先地位不相适应,但对一般小医院而言,这些设备基本可用。例如,现有16排CT,如果用于某些三级甲等医院的冠心病类诊断,显然不如64排螺旋CT,但可用于一般县医院。此条标准应慎重掌握,以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此外,制定《新办法》在卫生行业的实施细则时,还须考虑医院医、教、研第一线实际工作的效率和报废程序的可操作性,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感悟“举一反三”的哲理,文尾不妨拓宽一句:具体某项政策像产品,而政策形成机制像机床;若机床简单粗糙,其产品不可能高级精密。换言之,我们不仅应讨论单项政策,例如《新办法》,更应讨论政策形成机制,一定要有集思广益的机制;否则类似的具体单项问题势必层出不穷,令基层疲于应付,拖累各项工作效益及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件2008.12.30

[2]第16届世界艾滋病大会报告集,加拿大.多伦多,2006-08-15

[3]姜远海,彭明辰.临床医学工程技术[M].北京:科技出版社,2002

[4]魏继航.医院内部管理相关问题探讨[J].医疗设备信息,2004,(2):65-66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其优化分析 第9篇

一、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标的拟定转让方案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审批准处置方案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项目组对市场进行调研和论证对标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产权交易中心进场公开交易对标的进行复检对现场进行布置确保交易要件的质量公布转让时间、标的评估值登报公示, 扩大影响, 寻求更多的受让方对转让方进行筛选选择交易方式委托拍卖行公开竞拍收款交割产权变革登记

(一) 确定标的

对闲置资产进行处置最有效的方法是公开拍卖, 不仅能达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目的, 还能有可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标的为某电力公司关停电厂闲置的机组设备。

(二) 拟定处置方案

根据标的特点和市场情况拟定转让方案, 征求全体职工和债权人的意见, 然后根据意见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整。

(三)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上报处置方案以及职工和债权人意见, 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签字同意。

(四) 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审批准处置方案

上报审议后的处置方案, 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才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 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由于该关掉电厂的闲置资产超过500万元, 应向政府申报, 政府知情签字同意。

(六) 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项目组

公司的相关领导牵头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项目组, 采取项目负责制管理方式, 实现对整个交易流程的监督和控制, 选择挂牌交易。

(七) 对市场进行调研和论证

严格执行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结合标的市场定位对目标市场和受让方进行调查和研究。

(八) 对标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公司内部财务部门清产、核资、审计后,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价值进行初步的评估、认定、备案。

(九) 选择产权交易中心进场公开交易

资产的处置不同省份国资委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省份国资委要求必须在本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有些省份则没有此类规定, 可以充分考量权衡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后, 选择合适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此次我们选择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十) 对标的进行复检

在进行进场公开交易, 项目组与产权交易中心人员对标的进行重新复验, 确保进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十一) 对现场进行布置

对处置资产喷涂标识、拍照、存档, 挂牌, 对标的所在的区域进行确定, 施行安装摄像头、加派巡逻岗等安保措施,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二) 确保交易要件的质量

在产权交易中心的帮助下, 对受让条件和说明进行检查, 发现不足之处立刻进行修改, 确保交易要件的完善完备, 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十三) 公布转让时间、标的评估值

于2012年8月13日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标的评估值 (备案值) 为1270万元。

(十四) 登报公示, 扩大影响, 寻求更多的受让方

为扩大在交易市场中的影响, 寻求更多的潜在的意向受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在北方产权交易市场、中国证券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网对此次的挂牌交易信息进行详细介绍和重点推广, 确保挂牌交易的公开公正, 提高良好的竞争局面。

(十五) 对转让方进行筛选

对挂牌日出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筛选, 为后期的交易做好准备,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六) 选择交易方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3号令) 的规定, 选取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 公布拍卖会时间2012年9月25日上午9点30分。

(十七) 委托拍卖行

委托拍卖行全权处理拍卖活动, 签订拍卖合同。

(十八) 组织意向受让方看样

在拍卖合同签订后, 拍卖行公开发布拍卖活动的相关信息, 引导意向受让方办理了竞价手续, 组织看样。

(十九) 公开竞拍

于2012年9月25日上午9点30分, 拍卖会于某酒店准时举行。由警察、保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竞拍过程公开、公正、活跃、有序, 经数十次举牌报价, 最终于2780万元成交, 高于挂牌价1510万元, 增值率达到157.55%, 实现了国有资产增资。

(二十) 收款交割

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购买人的款项后, 进行产权的交割。

(二十一) 产权变革登记

协助购买方进行产权的变革登记, 完成交易。

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优化

(一) 确立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原则

制定《企业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严格限定大宗资产转让为“进场交易”, 让国有资产的转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从制度上杜绝侵吞国有资产现象的出现, 使得房产、土地和成套设备的交易更加公平、公开、公正, 增加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透明度, 严禁私自处置和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二) 审核评估值工作需要加强

在此次交易中, 标的评估值为1270万元, 最终于2780万元成交, 增殖1510万元, 增值率达到118.90%, 评估值与市场价严重偏离, 说明了审核评估值工作需要加强:尽可能多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进行审核评估, 充分分析研究各评估机构估值, 避免国有资产的贬值;加大交易的宣传力度, 尽可能增加市场意向购买者的数量, 弥补关停电产发电机组、生产线以相关设备专业性强、通用性差的劣势, 营造活跃竞争的局面。

(三) 探索灵活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无论是公开拍卖还是公开招标揭标, 都应秉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除了上述两种处置方式, 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网上竞拍方式;以批发价和零售价出售的方式。根据标的特点、市场状况、购买人的数量选择最适合的处置方式, 最大限度地调动标的市场的活跃度, 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 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

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的主要内容限制处置的权限, 检查掌控处置的顺序和证据, 通话严格把控处置过程中的各个节点,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结束语

尽管国家产权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交易中作用越来越大, 但我们还是要认识到处置程序中的不足之处。不可迷信拍卖本身所带来的效益, 应在充分调研市场的情况下, 结合标的特点对处置程序进行优化, 保证处置程序更加合理科学, 避免国有资产的人为贬值。

摘要:为了避免闲置或报废的国有资产进一步贬值, 应尽快寻求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 严格遵守处置程序能有效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处置程序进行优化, 可使得交易更加规范、高效、公开。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优化

参考文献

[1]徐凤华, 狄焕芬, 康成明等.规范国有闲置资产处置程序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J].冶金设备管理与维修, 2011 (29) .

[2]区级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 (19) .

[3]沙朝阳.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07) .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精选9篇)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析 第1篇2006年, 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3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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