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精选11篇)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1篇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2篇
2015湖南农信社考试资料: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6.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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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3篇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多元化个人银行系统,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做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发展,私人金融业务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水平还能够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中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备案工作的完善应当以备案信息的准确,备案工作的及时,以及备案内容的全面为主要发展方向。针对当前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完善对策展开深入思考。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主要问题
1. 1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全面掌握开户人的具体状况
由于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备案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导致个人在银行交易系统中的开户状况无法得到全面的掌握,可能出现个人逃废债务的问题。举例来说,当个人在多家银行中同时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资金分散存入各个银行,个人资产处于分散状态下。若银行机构不及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备案,则导致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无法全面掌握开户人的账户情况。假如开户人出现债务纠纷或其他不良事件,银行方面无法及时有效地对资产流动情况进行追踪,造成法院执行难度较大。
1. 2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全面监控频繁开户/销户行为
当前,已有报道中显示,包括洗钱交易以及短信诈骗在内的各种不法活动都是违法人员通过在不同银行机构中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结束后立即注销账户信息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一过程当中,违法人员频繁开户 /销户的主要目的是躲避监控。但从银行机构的角度上来说,通常只能够掌握本行下属系统中个人的开户 /销户情况,一旦涉及跨行的开销账户,其动态无法得到及时的反应。
1. 3 现阶段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不利于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
由于当前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还不够完善,导致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受到不良影响,银行机构代码的正常使用也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当前账户管理系统还无法查询得到未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明细内容,因此银行机构代码无法根据需求做出停用或其他处理,直接对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 1 逐笔录入式、批量导入式备案方式实施难度大
当前,在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中,主要可采取的备案管理方式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是逐笔录入式以及批量导入式。对于前者而言,逐笔录入虽然能够保证信息备案的技术性,但基层银行机构却面临着严重的工作负担,基层员工工作压力巨大,实施上有一定局限性。对于后者而言,各级银行机构下属省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标准,将一定阶段内全省范围内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销户情况汇总导入至账户管理系统当中,但这种方式显然无法满足备案管理对5个工作日的时效性要求。
2. 2 备案管理手段薄弱,缺乏约束作用力
多年来各级人民银行的账户监管工作单纯侧重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现场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同时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措施。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完善对策
3. 1 优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方式
为了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工作质量,建议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所对应的批量导入权限适当下放,将批量导入权限直接交由基层银行机构完成,由基层银行机构与所在地区人民银行配合进行备案。通过对备案方式的合理改进,一方面能够使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掌握的导入工作量更加分散,使备案时效性更加理想; 另一方面能够使所在地区的人民银行对个人结算掌握的管理更加的准确与及时,以证实掌握辖区范围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销户方面的动态情况。
3. 2 多元化个人银行账户系统功能
首先,在有关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中,增加对久悬个人结算账户的提示以及处置功能。即对于同一存款方,其名下所对应的久悬账户信息可以在备案管理中一次性显示,从而及时提示存款方,方便存款方对账户的及时处理。同时,银行也具有对备案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久悬标识的设置与取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久悬账户进行及时启用; 其次,在有关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工作中,对专用账户的名称设置功能加以完善。即在有关个人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用账户的名称进行设置,满足存款方的实际需求,同时将基本账户名称登记在开户许可证上,以提高备案管理中对相关标识的识别性; 最后,增加有关备案类账户的提示功能。即在存款人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操作的情况下,相关信息能够自动向同一存款方的其他备案类账户开户行方面做出提示,以便其他银行开户行能够掌握存款方的信息变化动态,做出及时的处理。
3. 3 完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参考以单位为主体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可以对基于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状的分析,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引入查询功能,支持对开户行、开户人基本资料 ( 包括开户人姓名以及开户人身份证信息在内) 的双向查询。同时,在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当中,需要提高对频繁开户 /销户情况的监测与数据统计工作,使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违规或恶意开户的甄别更加的准确与高效。
3. 4 提高个人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制度约束力
首先,需要对我国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完善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条款与要求,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操作与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银行机构能够根本上提高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度。其次,需要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引入健全的监督工作机制,在备案管理中将银行机构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的义务以及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达到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力水平的目的。最后,需要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入手,做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风险等级的评估与分级工作。
3. 5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对应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
即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管理工作能力,需要从非现场监管的角度入手,将账户管理系统与网上银行系统数据,以及大额/小额支付系统数据进行综合对比,通过这种方式监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情况,杜绝违规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要健全相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措施,从银行机构的角度入手,促进银行机构责任意识的提高,以促进私人金融业务的长效发展。
4 结 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4篇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监测识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人们为了从事金融活动需求开设的可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能够满足人们的投资、消费及结算需求,主要载体为银行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个人网上銀行迅猛发展,为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
1.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
国家法律对于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没有限制,人们只需向银行提供必要资料就可以开设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仅可以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还能在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管理条例不明朗,账户拥有者可以通过ATM、柜台、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实现账户结转。这样的开设条件虽然为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为银行机构的账户管理以及账户资金监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账户拥有者实现债务废逃提供了可趁之机。
2.客户身份识别手段限制了客户身份审查
目前,我国银行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认证一般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公民信息等,有效地阻止了假身份证件的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联网审查系统只能核查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对于港澳台通行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查询还不完善,核查的有效性不高,极易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设提供便利。
3.网上银行交易加大了银行机构资金检测难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支付平台以及支付手段被应用。首先,利用网上银行,个人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跨交易,无需进入银行,可以避开银行的现场监控,银行也无法对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进行核查,难以分辨出可疑交易。第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网上银行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账户内资金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甚至跨国范围的转移,提高了银行识别的难度,加大了银行风险。第三,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不提供纸质凭证,在交易当时无法提供交易证件、真实名称、账号等报告要素,对银行的身份识别造成了困难。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监测
首先,在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之前,银行需要对开设人的公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要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第二,可以恢复过去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额度超过5万元需要提供证明才能转入的规定,或对其作出变更之后恢复执行。
2.完善身份证件管理及识别手段
首先,国家信息管理机构应该尽快扩大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核查范围,尽可能将国家认证的身份证明证件纳入核查体系中,重点实现军人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的全国联网核查,改变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实现银行信息与公安信息的实时共享,或者缩小更新周期,也可以在联网核查结果出现问题时,向公安机关反馈。第二,要加快银行内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等法人组织信息的证明,实现联网核查,与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时间信息共享。
3.清理非实名制账户
由于历史遗留或者特殊因素,银行机构中会存在一些非实名制账户,这些账户的存在会加大银行机构的管理难度。因此,银行机构应该对非实名账户进行清理。首先,可以建立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奖惩机制,对银行非实名制账户清理进行激励,刺激银行机构加大清理力度。第二,银行可以对原有留存的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业务方面的限制,在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交易时通过各种方式督促账户使用者录入个人信息。第三,针对少量遗存的非实名制账户,银行可以开展定期清查,在清查期间举办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活动竞赛等形式,实现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多方位宣传,让客户感受到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性,取得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客户积极主动地对非实名制账户采取措施。
4.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的内控监测机制
网上银行的使用为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为银行机构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网上银行的监测控制制度。首先,银行机构应该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将网上银行监测工作机制切实建立起来,要设立规范的规章制度,实现全面的网上银行业务监测覆盖。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反洗钱的政策及方针,按照央行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监测制度。第三,要强化网上银行交易的监督,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上银行、支付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监测,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有层次、分重点地对网上银行交易结算进行监督。第四,要对网上银行每日交易限额进行限制,对每日交易次数进行规定,加大网上洗钱的难度及成本,防止违法金融活动。第五,要将网上银行及支付平台交易的身份识别系统建设完善,制定相应的制度操作流程,建立数据库,保存网上平台交易凭证,保留必要的交易信息。第六,做好系统安全及维护。
三、结语
个人银行计算账户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为银行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央行、银行机构应当形成合力,强化监控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建新. 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8:84-85.
[2]陈崇跃,黄平.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粗放式管理下潜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J]. 上海金融,2012,06:97-100+119.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5篇
多选题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稿费收入
B、个人产权转让收益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D、保险理赔
【正确答案】ABCD
银行结算账户学习计划 第6篇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是与储蓄账户的明显区别。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办理资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四、学习计划
1月学习银行账户管理总则
2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3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4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5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6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7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8月学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
9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0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遗失或损毁
11月学习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第7篇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第8篇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 一般账户的管理制度不适应发展需要
按《办法》规定,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四类, 其中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须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
而2009年新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管理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之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 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 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按此规定, 借款人与银行因借款业务可开立专门账户, 就此提出了一般账户与基本账户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需求, 而按《办法》规定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同时开立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 若以贷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 又没有开立此类专户的相应规定。一般账户的管理已无法满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资金监控管理需求。
(二) 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有待改进
《办法》规定, 临时账户有效期最长 (含展期) 不超过两年, 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账户的, 应撤销原账户, 重新出具开户依据, 重新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 单位的各种临时性经营项目、异地经营项目繁多, 临时账户开立使用的需求大增, 账户使用年限在很多情况下不满足于现在的两年有效期的限定, 而销户及重新开户不仅手续复杂, 而且涉及到要与关联单位重新确认关联账号也相当麻烦, 还可能挂一漏万, 致使短时期内资金无法正常运转。
(三) 久悬户管理规定需进一步细化
对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办法》要求银行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其中, 对于“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手续, 银行在处理这类账户时不好把握尺度, 尤其是其中的零余额账户, 已经没有未结清的款项, 若也转入久悬户管理, 不仅占用银行资源, 也虚增无效账户信息, 增加账户管理风险。
若银行主动为零余额不动户办理销户手续, 又因无法提供单位主动销户时应提供的某些资料 (如:开户许可证) 而无法办理销户手续, 使“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形同虚设。
(四) 放宽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控制, 加大了账户监管难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2007]154号) 文件简化了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付款手续, 对于5万元以上大额转账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相应证明, 使非真实交易背景的划款行为更加便利。而单位结算账户的收费管理、使用管理、交易时间限制较个人账户更为严格和复杂, 使单位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提现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存在着单位利用个人账户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建立小金库甚至是贪污挪用公款的可能;而单位频繁地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大额取现, 也影响了银行现金监管职能, 增加了银行现金管理成本, 并造成现金管理信息失真。
(五) 账户申请资料的核实缺乏手段和依据
作为结算账户的直接办理机构, 需要核实开户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由于未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发证件的单位联网, 无法准确判断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合规性, 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 成为银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一个难点。
(六) 账户资料信息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和方法
为了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 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均要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 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银行来说, 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每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一是因为年检工作往往集中在年底, 银行要办理年终决算, 还有大量的业务检查工作集中在年底, 账户年检工作量过大, 银行往往没有太多精力来抓好此项工作;二是因为账户资料全部为纸式, 需要人工一户户、一张张去翻查是否过期, 面对日益增多的结算账户, 此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三是因为客户配合度低, 很多客户在办理年检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对年检工作采取拖延的态度, 银行处于被动状态, 虽然《办法》规定在年检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销户, 但《办法》并未明确具体方法和流程, 银行无权对单位账户进行主动销户。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 简化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方法, 取消一般账户的分类
因一般账户主要用于借款户或其他结算需要, 可纳入专用账户概念进行管理, 增加一类用于借款资金专项管理的专用账户, 对此类账户采取报备的管理方式、不允许提现, 既可简化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也避免了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不能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的管理制约。
(二) 优化临时账户有效期制度
鉴于临时账户的特殊性, 一般使用期限较短, 而且在有效期内具有与基本账户相同的功能, 临时账户的有效期制度需要坚持, 但也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所改进。对于两年使用期不满足使用需求的单位, 可要求每两年提供一次账户展期使用的申请及依据, 不再要求单位在销户后重新申请开户, 简化手续, 方便客户。
(三) 细化久悬户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节约银行的账户信息管理资源, 减少管理成本, 对于余额为零并达到久悬户标准的, 银行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 应视同单位自愿销户。对于此种销户类型, 应规定银行可主动为单位办理销户, 由银行申请销户并简化销户应提供资料。
(四) 加强结算账户管理, 减少公款私存现象
1. 强化结算账户服务功能。
突破节假日不办理单位结算业务的惯例, 在节假日开放简单的存取款业务及转账、汇款业务, 也可以考虑为高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节假日金融服务;同时大力推广企业网银、支付密码等新产品新业务, 使单位结算账户的存取手续更加便利, 可以在为单位提供更加个性化服务的同时, 使单位结算账户具有更强大的结算服务功能, 减少单位因交易时间受限、结算手续不便利而办理的公款私存业务。
2. 同化公、私账户大额取现收费标准。
为减少单位因逃避银行大额取现收费管理而办理公款私存业务的现象, 应对个人结算账户大额取现也实行收费管理, 并大力推广个人支票、本票等支付结算工具, 减少现金交易。不仅可以有效的引导个人使用非现金结算工具, 减少现金在不同的营业网点之间频繁“搬家”的现象, 以利银行有效管理现金头寸;也可以避免单位因费用问题利用个人账户频繁转账取现所引发的现金监管漏洞。
3. 加大公款私存处罚力度。
对于公款私存现象可采取加大金融监管和处罚力度加以防范, 银行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 人民银行对于频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重点监控, 并借助审计等监管部门力量进行调查, 一旦确认单位有违反规定进行公款私存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 建立网上核查体系
对于核查单位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 可采取类似于现行身份证核查的方式, 建立网上核查体系, 由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便于银行核查单位信息, 在开户环节就能把住风险控制关, 增强银行防范案件风险的手段。
(六)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系统, 明确年检不合规账户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加强对存量单位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 应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关系, 并明确银行对于年检不合规账户的管理措施。
建立银行账户系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关联管理系统, 可以将单位账户开户资料逐份扫描存档, 并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如有效期等进行自动识别, 由系统自动比对银行账户信息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并及时提醒银行账户资料的不符信息、到期信息, 银行可就此开展账户信息的维护管理、提醒单位及时更新账户资料, 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 避免银行因工作的突击性无法确保工作质量, 而使结算账户处于风险防范的疏漏之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9篇
【关键词】单位账户;年检;建议
单位结算账户年检(以下简称账户年检)是指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的行为。近年来为提高账户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开户银行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进一步提高账户年检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出台了《天津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详细规定了辖内开户银行年检工作流程、年检资料、年检账户范围等。本文将结合天津市近年来年检工作情况,分析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年检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年检工作基本情况
1.四类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
分账户类型看,2013年年检中,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分别占已年检账户的78.99 %、64.11%和52.37%。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较高与基本存款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资金往来业务一般通过基本账户处理。
2.年检过程中,办理存款人信息变更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较多
2013年年检期间,共办理存款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7.19万 笔,为存款人换发了3.50万个开户许可证。一方面反映出存款人在自身信息发生变更后,自主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变更的意愿较弱,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开户银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动力不足和措施有限,往往不能及时跟踪到存款人信息的变化,导致开户银行所掌握的存款人信息与存款人实际信息不一致。
3.存量账户数量与年检率负相关
从天津市2013年年检结果看,单位账户数量在1万户以上、1千至1万户之间、和1千户以下的开户银行年检账户的数量分别为19.13万户、3.76万户和0.96万户,年检率分别为69.34%、82.7%和87.97%。总体上呈现出,存量账户数量越多,年检率越低的负相关关系。
4.未年检账户原因分析
主要原因有:一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内提供合格的年检资料,包括主要证件未年检,遗失,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等情况;二是未能在年检期间完成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主要是指存款人信息已变更,但未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完成信息变更程序,导致信息不一致;三是存在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四是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存款人,包括网上报税账户、长期不动户等;五是存款人不配合,不愿提供年检资料等;六是其它原因。
二、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年检相关制度操作性不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扎根农户,应予以撤销”。但并未对银行机构如何开展年检工作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年检频率、年检时间段、需年检的账户类型、需提供的年检资料要求等均不一致,影响了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间接导致存款人配合程度较低。
2.年检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
2013年账户年检工作中,纳入年检范围的账户近35万户,涉及超过20万个单位存款人。从存款人角度看,如果其开立账户较多,甚至包括跨省市开立的账户,仅仅向每个开立单位账户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开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需人力物力就很多,容易使存款人产生抵触情绪,配合程度较低。对于开户银行,特别是账户数量较多的开户银行来说,每年对所有账户进行年检,开户银行也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负责年检工作令存款人
3.开户银行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部分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未将符合条件的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对于此类账户如果任其长期或过期“睡眠”,一方面不利于存款人有效控制和管理其资金,甚至有可能会造成账户资金被冒名窃取或挪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的管理成本。
4.账户资料的核实缺乏有效手段
在年检过程中,开户银行需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开户银行对上述资料的审核也仅限于形式上合规,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5.对未年检账户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未针对未年检账户的处理制定相应的罚则,导致存款人认为年检或不年检差别不大,使得账户年检制度难于落实。
三、政策建议
1.建议由总行出台统一的账户年检办法
建议人总行出台账户年检工作办法,明确账户年检工作的要求,標准和流程,统一年检时限、统一年检标识、统一年检标准,并明确对未年检账户处理办法。
2.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
四类账户中,基本账户开立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且在账户系统中,存款人信息由基本户开户行录入和修改,其他账户共享基本账户存款人信息。因此,建议仅对基本账户进行年检。并要求存款人在开立其他账户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已年检的开户许可证,以确保存款人及时进行基本账户年检。只要存款人能及时按照要求向其基本户开户行提交年检资料,保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时更新,则其他开户银行可以通过账户系统发现存款人信息变更的情况,而要求存款人变更相关信息,实际也起到了账户年检的效果。
3.完善账户系统功能
一是建议增加未年检账户自动提示功能。即在开户银行办理其他账户的开立业务时,如该存款人基本账户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应自动跳出相关信息提示开户银行,并自动退出开户操作。二是建议应增加未通过年检账户原因的备注栏。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输入未年检原因。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资料信息与账户系统信息不一致、无法联系存款人、存款人已关停并转以及其他原因等。三是增加年检统计查询功能。即针对不同银行机构代码,可查询其开立账户的年检情况以及未年检账户明细和原因。
4.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目前开户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对存款人提交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建议由人总行会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时实现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护照等证明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
5.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对未年检账户的存款人的处罚力度。实际操作中,未年检账户包括两种情况,年检不合格账户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资料账户。对于未年检账户,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存款人在此期间内补充资料。如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无法通过年检,将其纳入“黑名单”,暂停相关账户的对外支付业务。二是加大对开户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开户银行的年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支付结算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对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和处理久悬账户,账户年检率偏低等情况的开户银行,通过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增加现场检查和抽查频率的方式督促其顺利完成年检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使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樊爽文.改革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J]. 中国金融,2010(12):71-72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日期 第10篇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开户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并于2个工作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应于5个工作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申请,银行收到存款人撤销账户的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户的开户行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其他开户行,其他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账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办理其他账户的撤销。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因迁址需变更开户行的或其他原因撤销基本户后,需重新开立基本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业务的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开立基本户人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行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准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第11篇
关键词:银行 结算账户 分类管理 改革
一、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历史沿革及现状
199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替代197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后,我国开始对活期存款账户实施分类管理,即将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20xx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国仍然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未作变动,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类别由原先的基本账户,扩大到临时账户(注册增验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四大分类制及人民银行核准制实行已近。
二、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大分类亟待变革
《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同时,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通过一般账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但随着各单位经营活动和管理的需要,《办法》已暴露出了诸多弊端。第一,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给予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限制。第二,目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较为严重。第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和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及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受到挑战。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局限于从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收支,有的以代发形式通过专用存款或一般存款户支付,日常经营活动资金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收支的现象普遍发生。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xx]154号)下发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取消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后再附付款依据的规定,人民银行已明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从一般账户支付给个人款项日益频繁、金额日渐加大,加之个人收到款项后提取现金不受现金管理条例制约,大有摒弃“基本账户”之势。
2.“多头开户”的管理禁区形同虚设。《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存在数量限制,但不能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往往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多个账户,虽不能开立一般账户,但存款人通常变通开户资料开立专用账户,既满足经营需要又规避监管风险。
3.专用存款账户的专用功能淡化。由于银行无法完全做到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及用途进行监控和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化”使用比较普遍。另外,按照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户。”对于基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只能开立专用账户而不能开立一般户,而对于一般户在贷款行的借款人可开立一般户或专用户。
4.临时账户不“临时”。《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临时经营机构工期较长,往往超过2年,若受工程延期等因素制约还可能延长。由于临时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导致存款人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相应的展期申请,甚至销户重开,以满足经营活动和工程建设的结算需要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其实际存续期限较长。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是否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值得商榷
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户名前需加注“个体户”,实际操作中,此类账户很少开立。究其原因:一是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不希望在开立的账户前加注“个体户”,认为有“歧视”嫌疑;二是个人结算账户可实现其基本结算需要。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为个人所得,在存款种类上应归属个人存款,如果作为单位结算账户,即使归属于“个体户存款”,其存款性质仍为单位存款。
(三)现有账户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人民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核准的依据为商业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的文字信息及开户资料复印件,形式上相当于对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复核,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为其账户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2.缺乏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的主体。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作为特殊的企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没有义务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应由企业通过自我约束或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预算单位在开立预算专用存款账户时,已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审批,且预算单位可放弃专用存款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受《办法》的约束,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核准只是形式。
三、问题分析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四大分类及核准制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不利于将人民银行从审核账户分类是否正确、资料是否合规等琐碎的低绩效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行宏观分析及管理等高绩效工作。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控制四大分类实质上等同于执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而《办法》的法律级次尚未上升至行政法规,银行作为特殊企业是否具有监管权利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另外,随着金融企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做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用途分类或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客户开立账户的主要目的是存款和结算,四大分类对存款人无实际意义。同时,为打破账户分类的种种限制,存款人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规避监管,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例如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方式从个人户提现,容易形成“公款私存”,直接导致存款信息特别是个人存款信息的失真,甚至影响银行及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从香港经验及人民币跨境支付来看,资金可以自由流入和流出香港,而账户没有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之分,企业可以按需要开立无数个账户,且其功能和地位一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贸易平稳发展势头,国务院于20xx年下半年度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战略部署,先后提出“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选择有条件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等思路。
总之,《办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性作用,但四大分类及核准制过多考虑了加强现金管理及反贪污、反腐败等目的,管理半径过大、目标过多,淡化了实质矛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强化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账户管理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责,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构建面向全社会的账户管理架构体系。同时应加大对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合规使用账户的良好氛围。
(二)取消单位结算账户四大分类及核准制
1.将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而非向人民银行核准,即由“核准备案制”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管理目标。此举将对商业银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银行效益乃至社会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商业银行仍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持续、全程的管理。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虚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进一步落实、规范账户的年检制度。应尽早优化人民银行账户系统,协调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多方系统联网,由系统自动判断企业是否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资料是否过期,实现账户资料的自动年检以及商业和时间价值的双丰收。
(三)建立单位客户结算账户“主、分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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