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精选8篇)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1篇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的有效、切实开展,进一步加强**联社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现要求各机构强化下列现金管理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反假币方面
1、做到档案凭证齐全完备。各网点均需保证有“假币收缴专用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反假币上岗资格证(每个网点至少两份)”、设立假币收缴专用档案盒并随时处于在用状态,内装“假币收缴专用章”、“假币收缴登记簿”、“假币收缴专用封袋”、“假币上缴凭证(普通凭证)”。
2、有关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凭证、登记簿等必须进行交接登记,纳保管柜员交接登记范畴。
3、假币收缴时必须当面双人出示反假币上岗资格证,向持有人告知权利,出具反假币收缴专用凭证,并当面在假币正、反两面用“蓝色”油墨加盖假币印章及收缴人名章。不得将假币退还持有人(人行一经查实,罚款金额起点2万元)。
4、收缴的假币实物必须严格按收缴流程操作,及时入大库统一保管,并保证按月上缴联社清算中心。
5、柜台外放置为公众使用的验钞设备,并保证使用状
态良好。
二、人民币流通净化方面
1、各营业网点实行人民币收入、整点、挑残、流通、退出上缴的一条龙操作,强化人民币挑剔整理力度,对符合《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人民币及时挑剔、整理后逐级上缴,不得将收缴客户的业务款项不经挑剔直接对外支付。
2、营业网点的现金收付全部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机构营业网点柜面支付的现金主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原封新券、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清分的清分券,联社中心库现金整点处理的回笼券及经本营业网点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后的回笼券。各机构柜面对外支付的回笼券必须符合人民币净化工程标准,提高对外投放现金的整洁度。
3、各机构要强化人民币流通管理培训,并在会计工作日志中做好记录,保存好相关培训资料。
4、在营业厅内公示《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三、小额辅币兑换方面
1、各营业网点要结合本地实际,配齐小面额货币币种,保证客户小面额人民币正常兑换业务需求。
2、各营业网点应及时逐级上报小面额币种需求计划,合理保证日常小额币种库存量。
四、残损人民币兑换方面
1、各营业网点必须向客户无偿提供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不得不得推诿、拒绝。
2、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残损人民币,并实时加盖本社的“全额”、“半额”章。
3、妥善保管“全额”、“半额”及“兑换”印章.4、在营业厅内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五、出纳业务技能方面
1、熟悉现金整点及上缴钱捆相关要求,确保上缴完整券及损伤券捆扎合格(达到“五好钱捆要求”)。
2、熟练掌握假币收缴程序。
3、熟练掌握流通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4、严格执行残损币兑换标准。
**联社会计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XX有限公司人民币流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并按照《人民币流通管理考核评价表》内容和标准,我支行立即组织全面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现金供应
因我支行为XX分行辖属支行,办理提款、回笼业务直接通过XX分行预约办理,并无向人民银行、同业代理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况。我支行现金券别结构合理,符合人民银行核定的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
(二)现金收付业务
1、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对大额现金支取的客户实行提前预约、分级审批制度并进行逐一登记。且我支行员工能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挑剔整点,且按相关标准捆扎、盖章并及时上缴。
2、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窗口服务意识。我支行员工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规定,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券别调剂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无相互推诿拒绝兑换现象发
生,没有将回收的残损人民币对个支付给客户的行为。
对于收付现金冠字号码查询执行情况。因总行对所有分行配备的都是B类点钞机,不能实现现金冠字号码的查询,此事已联系总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反假货币
重视反假货币工作,建立反假长效机制。我支行员工在反假收缴过程能够严格按照《XX有限公司假币收缴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程序收缴;假币实物登记好《假币收缴凭证》后由储蓄临柜人员保管,在上缴前每天随钱箱上交金库;我支行收缴的假币实物每月末上缴总行相关部门,由总行统一解缴人民银行。对于回笼券中并无夹带假币的情况发生,柜台业务人员进行现金存取的过程当中也并无对外误付假币的情况发生。
(四)交存款质量
我支行对缴存的款项,基本做到“五好”钱捆的标准: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印章清晰。缴存的回笼券经过全额清分,且进行认真的初点。
(五)营业场所服务设施
(一)网点公示、张贴情况 我支行公示以下业务服务承诺: 1.服务监督电话;
2.业务咨询台,办理现金业务等各类金融服务 3.支付现金时请您当面点清验明
4.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业务,如有推诿、拒绝请电话投诉举报。
我支行张贴了以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我支行并非小面额现金主办网点,但配备了足额的小面额现金供广大客户进行兑换。营业大厅内为客户提供了点验钞机具供客户使用。
(六)客户交流
我支行在客户办理业务期间,由大堂经理负责向客户发放调查问卷,以了解客户在办理现金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和客户及时良好的沟通,让我们清楚的知道在哪些方面还做得不够完善,今后还应从哪些方面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七)人民币知识学习、宣传、培训
1、多渠道宣传反假信息,加大反假宣传力度。我行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常年在营业厅一侧摆放反假货币、反洗钱宣传材料并于每季度开展一次的反洗钱、反假币户外宣传活动,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反馈及时,作用持久,管理有序,客户受益。同时让客户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知道反假币、反洗钱的重要性,共同创建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
2、我支行按照2014年培训计划,在每周四进行业务培训,其中就包含了反洗钱和反假币的培训,利用培训的机会,能够使我支行员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的融入到平常的工作当中,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八)报表、报告报送情况
我支行未接到关于现金业务报表报送的通知。
(九)考核情况
我支行已对本机构的人民币流通管理进行检查,并建立了登记簿记载相关情况。考核情况按照总行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三、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行在人民币收付、反假、反洗钱等工作方面基本做到合法、合规,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因我支行岗位轮换及其他原因,我支行员工仅有一人考取了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其他人均未考取。
四、整改方案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要求所有临柜职工在今年考取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今后工作中,我行将要求全员反复认真学习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操作,提高履行执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能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货币的内容制度建设;提高对流通中人民币和反假货币管理工作水平,完善人民币流通和反假货币管理规章制度,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切实做好现金流通管理工作。
XXXXXXXXX支行
人民币流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3篇
一、人民币流通管理内容
人民币流通指人民币以现金进行的货币收支活动。人民币流通管理是指为了维护人民币信誉和确保人民币现金的正常流通而对现金收支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人民币流通管理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按人民币流通管理的主要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
(一)管理对象为银行
包含不得对外支付残损及停止流通人民币、挑剔残损人民币、券别调剂、残损人民币兑换、反假货币等。
(二)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
包含经营和装帧流通人民币、人民币图样使用等。
(三)管理对象为主要个人
个人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损害人民币行为、制贩、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行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等。
二、我国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币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近几年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力度的加强,对维护人民币信誉,营造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确保现金交易需求券别等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待规范的地方。
(一)管理权不明晰造成监管缺位
人民币流通管理涉及的主体有个人、企业和商业银行等,对不同的主体管理机构不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人民币流通管理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对个人和企业,人民银行则必须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共同进行执法。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手续繁琐,先是申请、发函,而后送达有关联合执法的行政部门,再被动等待回复,这样运转周期长,客观上造成执法滞后。如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市场的管理与检查,需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工商管理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对于没有经人民银行许可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作为发放许可证机关人民银行却没有独立的执法权与处罚权。同时,由于各部门间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缺位。
(二)人民币流通管理操作性不强
一是管理取证难。如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商业假币收缴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但在管理取证时,难以发现假币收缴中的违规行为使得规定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处罚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挑剔不宜流通人民币、收缴假币,但却没有为金融机构设立相应的激励条款,在罚则中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导致人民银行出现监管处罚难的尴尬局面。三是处罚轻。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企业,《人民币管理条例》四十四条中规定“根据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但从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多为微小企业,其会计体系不健全,违法所得统计较难,造成处罚轻。
(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但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这使得故意损害的人民币能得到无偿兑换,无形中鼓励了损害人民币行为,也为变造假人民币流通提供了环境。
(四)法律法规存在管理“真空”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没有对跨区域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的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的公司是否可设立多个店面进行经营,也没有明确,存在管理“真空地带”。
(五)人民币流通管理投入不够
由于人民币流通量逐年增加,人民币发行工作历来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但在人民币流通管理方面则投入不够,当然也存在缺乏相应的管理专业人才的原因,使得人民币流通管理弱化。如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金融机构对无偿提供残损币兑换和假币收缴服务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存贷款、轻兑换服务现象,部分金融机构因此放松了对窗口兑换工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力度,导致柜台现金服务质量逐年下降。
(六)对人民币流通管理认识不到位
在人民币发行和管理上,存在“重发行弱管理”的认识问题,而且人民币流通管理投入大,效果不明显。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人民币流通管理是人民币发行工作的补充,加强管理能维护人民币信誉,减少人民币的流通量,能更好地做好人民币发行工作。
(七)人民币流通管理难以做到与时俱进
随着科技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流通管理部分内容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对应的管理方式。如个人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管理,2万元的标准难以满足出入境人员的消费需求;而网络及媒体上进行的流通人民币销售和广告宣传等,损害了人民币信誉,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但缺乏相应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法律依据。
三、建议
(一)明确人民币流通管理执法和处罚权,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检查监管机制
明确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人民币流通管理各项内容中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人民银行在人民币流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上人民币流通及管理情况,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二)增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操作性
针对人民币流通管理中的“取证难”、“处罚难”和“处罚轻”问题,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操作性调研,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和操作性,使人民币流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在实践中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完善人民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人民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由于这一系列规定出台的时间及背景不同,在人民币流通管理的实践中出现相抵触或“真空地带”,因此,对这一系列规定要从人民币流通管理的整体出发,加强调研,不断完善。
(四)加大人民币流通管理的投入
针对人民币流通管理中的难点、疑点及薄弱点等,加强对管理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人民币流通管理资金投入,如商业银行增加营业网点小面额货币库存量确保足额的券别调剂需要,配备精确度高的残损人民币兑换仪器,增加营业场所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五)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创新
组织专家及时对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网络上出现人民币图样使用、买卖流通人民币行为、人民币非法宣传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加强对销售流通人民币网站的管理及人民币图样使用的审批,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的调研,创新人民币流通管理方式。
摘要:“发行人民币, 管理人民币流通”是央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但央行一直以来都是“重发行弱管理”。这其中包含一些原因, 即发行人民币是管理人民币的源头, 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确保现金供应, 还有就是人民币流通管理本身存在诸如涉及的内容和主体较多, 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从而弱化了人民币流通管理。因此分析人民币流通管理包含的内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对于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 更好履行央行职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民币,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陈宝山.现钞货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工作业务制度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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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青山, 崔文革.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 流通人民币 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便是对人民币进行加强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人民币的秩序。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凸显了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基础人民银行而言,其在流通人民币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下就具体现状进行入手分析,亟待找出问题的对策,促进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一、基层人民银行流通人民币管理现状
当下,我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对爱护人民币的宣传力度加大,特别是加大对假币、残币回收的力度,这一做法极大的提高了人民币的质量。就基层人民银行而言,人民银行在本地以村为点,积极开展农村反假币,并且聘用农村反假货币义务宣传员,义务提供假币鉴定及咨询服务工作,这一工作的实施,逐步改善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提高流通人民币质量,确保现金合理供应。基层人民银行在全辖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设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窗口。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对所管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收费业务检查,严格加强人民币的流通管理,确保流通人民币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当前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问题
(一)管理市场需要加强
《人民币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宣传、出版及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的图样,”且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现实的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票券,如:超市销售模仿人民币图案和花纹币种用品的销售行为,儿童玩具纸币、冥币都印有人民币的图样和花纹;不少超市发售购物卡、充值卡用来代替人民币的流通。这些种种行为的出现都有待加强管理。基层人民银行也针对此类问题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工作,但是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使得不少商家侥幸逃过检查。因此,不少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经营货币商品,造成该类禁止行为屡禁不止。
(二)加强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银行的金融机构网点的业务人员对相关业务制度的理解不太明确。大部分业务人员仍旧严格“七成新”的标准对残币进行兑换,业务人员对不易流通的人民币掌握不清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缺乏了解。不少金融网点机构因自身业务流量较大,对回收残存人民币进行整点回收;有些业务人员甚至认为回收残币费时费力,与追求银行自身最大化的商业利益冲突,因而没有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残币回收。对于基层金融网点而言,个别金融机构的调拨现金不及时,常常会出现因客户所需现金数量和券别不能够及时满足支付残币现象。
(三)公民未形成全民爱护人民币的氛围
在现今的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没有意识到保护人民币的重要性,常常会出现乱涂乱画、揉搓、折叠人民币的现象。可以说,人民币残缺行为大部分由人为原因造成。并且对于绝大多数的公民而言,他们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标准并不了解,只是认为手上的纸币不破损、不残缺就能够流通,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去银行进行兑换,这些思想是大多数公民的思想。因而在市场流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残币,尤其是对小额纸币而言,其残损状况更为严重。此外,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并没有严格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开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出,但不少金融机构并没有严格履行该条例。
三、加强人民币流通的管理工作思考
(一)构建小面额人民币供应长效机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开展以小面额人民币备付金、小面额人民币主办网点和主办银行为核心内容的小面额人民币供应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面额现金服务水平。一是主办网点负责为客户办理超出当日一般营业网点备付数量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各主办网点要满足公众兑换需求;二是各主办网点原则上每日营业前,10元以下各面额现金备付金额不低于10元券2万元、5元券1万元、1元券2千元、5角券1千元、硬1角币1百元标准的备付金数量,负责客户日常兑换,确保各银行网点满足公众小面额现金兑换;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要建立小面额现金兑换预约制度,开设小面额现金兑换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面额人民币主办网点、主办银行营业场所明显的地方挂牌或张贴小面额人民币主办网点、主办银行公告,向社会承诺服务;四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面额人民币投放任务,加大小面额人民币投放力度,满足社会对小面额人民币的需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小面额人民币供应长效机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备足备付金额数量、不履行办理兑换小面额人民币业务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通报,以确保小面额现金供应长效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加大残损人民币回收力度
加大残损人民币的回收是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的重要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残损币回笼任务,特别是要加大小面额残损币的回收力度。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在营业场所明显的地方挂牌或张贴公告,设置残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并向社会做出服务承诺,严格执行残损币兑换、首兑负责制,切实履行兑换义务,加强兑换网点临柜人员培训,兑换单、专用袋要发放到位。加大残损人民币回收宣传,提高公众兑换残损币的意识,减少流通中残损币的数量,落实好残损人民币年度回收任务;二是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要加大力度。针对银行性质,可以开展上门回收或者预约回收活动,制定相关制度,从而促使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可以得到有效全面地回收。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大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残损人民币回收工作中。便民服务点可以设置在街边商户中,大力宣传和兑换残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
参考文献
[1]肖银龙.当前人民币流通管理职能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华南金融电脑,2008(10).
[2]范永亨.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5).
[3]张书茂.欠发达地区人民币流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8).
[4]黄远征.当前小面额人民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经济,2012(12).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楚雄市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2007年专项检查商业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通知》(银货金【2007】34号)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严格考核、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币金银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明确一名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负责人,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流通管理业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二)营业网点柜面服务及假币收缴情况。
(三)缴存发行库钱捆质量。
(四)爱护人民币及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五)报送用现计划准确率。
(六)布置落实人民银行有关文件、会议要求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对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业务工作采用日常业务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按考核内容建立相关登记表,对各行日常业务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现场检查每年两次,检查人员由人民银行人员和各金融机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按总分300分进行考核。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金融机构于考核期初预先交纳5000元人民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考核费用,此考核费用主要用于奖优罚劣。各金融机构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扣除登记表中对应分值。考核期结束,得分在前八名的各金融机构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考核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五好钱捆”标准:
(一)点准。百张成把,十把成捆。
(二)挑净。无混版捆扎,残损人民币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残损券中夹完整券比例不得超过3%。完整券中夹残损券比例不得超过5%。
(三)墩齐。不能有拆角、皱面现象,每把梯度不超过一毫米。
(四)捆紧。按要求进行双十字捆扎,捆好的票券每捆不能有五毫米的移动间隙。
(五)大小封签印章齐全清晰。大封签应有行名、封包员、复核员名章及缴款日期;小封签应有行名章,个人名章应加盖在正侧(残损券两个小封签均应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裂口处长度超过10亳米。
(三)纸币票面存在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两平方厘米,或者不超过两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及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柜面服务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民币流通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人民币流通业务管理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并设置登记簿规范记载。
(二)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网点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残损人民币兑换点”标识牌,并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或达不到流通质量标准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四)出纳人员临柜必须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
(五)假币收缴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业务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人员和车辆要提前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并申领相关证件。
(二)办理现金业务的人员进入库区必须佩证,并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时操作。办理业务的人员、车辆需服从楚雄州中心支行的管理。
(三)凭证填写应要素齐全,规范,出入库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四)入库钞币应达到“五好钱捆”质量要求。如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人员发现入库钞币中存在未达标准钱捆,应将此次入库钞币全额退回金融机构重新整点。
(五)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现金需求计划。现金需求计划准确率达不到80%者,不得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
第十四条 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向人民银行提交有效的证明资料。差错行对差错无疑义时要及时进行赔付。
(二)按要求开展有关人民币流通管理等公益宣传活动。
(三)按时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各机构业务库应对所辖网点开展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行业管理,改善金融服务。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按年进行考核,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上考核结果在辖内金融系统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
附:楚雄市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考核责任目标书
楚雄市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6篇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7-01-06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知,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粮食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编制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存储安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及与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有关的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
第二章 应急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条第五条 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依法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七条第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供需统计和平衡调查机制,做好上述信息收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完善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5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粮食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粮食应急预案,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法向国务院报告。
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粮食应急预案的终止,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粮食经营者应当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粮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和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二)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三)具备保证收购粮食量值准确的计量手段和粮食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四)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依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收购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称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有关情况。
本市粮食收购者到外地或者外地粮食收购者到本市收购粮食,应当依法向其所在地、收购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上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粮食质量、卫生相关标准,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粮食、工商等部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息反馈制度和执法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反馈、交换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行粮食入库、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销售出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具体检验内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对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和监管,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上述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生产经营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储备粮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市级和区县两级储备粮制度,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
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市内六区的区级储备粮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代为储存;其他各区、县储备粮,由本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代为储存。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择优选定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称承储单位),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条件能够满足粮食储备的要求,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储备粮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粮食性质、品种、年限、货位实行分类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有管理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储备粮储存库点;
(四)确保承储的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粮调入和调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和本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储备粮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比例,按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及其各支行为储备粮提供所需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应当定期轮换。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本级储备粮总量的20%至30%。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储备粮轮换计划及所需经费,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可以提出具体轮换方案,并负责轮换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购入、轮出储备粮,应当采取市场竞价等公开方式或者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购入、轮出的储备粮应当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部门检验。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
(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质监、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对粮食加工、流通、储备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流通和储备粮储存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公布的《 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同时废止。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7篇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25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2006-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政办[2006]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和人民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财政、药品监督、教育、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疫苗分类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据我省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省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障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的购置和运输及冷链设备的补充、更新经费以及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对困难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给予必要经费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县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保证市本级开展免疫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第一类疫苗接种收费取消后,县(市、区)级财政根据接种数量、质量、接种材料消耗等情况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四、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第8篇
一、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
(一) 人民币券别搭配不尽合理, 小面额人民币紧缺
一是县域小面额人民币投放量偏小, 10元券以下面额所占比重下降, 满足不了季节性特别是春节期间需求。二是硬币流通不畅, 硬币沉淀现象日益突出。
形成的原因:1.商业银行兑换小面额人民币的职能未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取款时, 人民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合理调剂券别的原则, 适当搭配一定数量的小面额人民币投放到商业银行, 但商业银行没有及时调拨到各基层营业网点。尤其县级发行库撤并后, 各级金融机构在提取小面额票币原封新券后, 首先考虑保证本级的需求, 然后才考虑给下级机构分配一定的额度。因此, 越到基层金融机构, 得到的小面额原封新券就越少, 造成了县域市场流通中小面额人民币的紧缺。
2.商业银行在现金投放时不愿搭配小面额人民币。县级发行库撤并后, 商业银行出于减少存取款调拨次数和降低费用等原因, 在向人民银行取款时愿意要大面额人民币, 不想要小面额人民币。对外支付现金中存在怕麻烦、怕占压库存的思想, 常以客户不需要为由, 尽量少要人民银行对其调配的小面额人民币 (尤其是硬币) , 小面额人民币仅仅以找零的方式投放市场。
3.硬币流通受阻。硬币由于自身重量大、携带不便、易丢失等使用局限性的影响, 居民愿意用纸币, 不愿用硬币。大型集贸市场、超市、客运公司以及部分商家由于经营的需要, 囤积硬币, 造成硬币沉淀严重。
(二) 县域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差, 影响人民币形象
一是小面额人民币整洁度不高, 尤其是2元及以下纸币整洁度较差, 损伤券一般占六成以上。二是农村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明显低于城镇, 特别是10元及以下小额纸币残损率明显偏高。
形成的原因:1.一些人对人民币的爱护意识不够强, 损害人民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人民币知识比较贫乏, 对人民币的地位、作用和爱护人民币的意义知之甚少,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够重视对人民币的爱护。据调查大多数居民没有使用钱夹保管人民币的习惯, 而是随身将人民币放在口袋里、包在手帕中, 甚至塞在袜子里, 从而加快了人民币残损速度。二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有的人在壹佰元、伍拾元人民币上写写画画, 如人名、数字、划痕、涂鸦画等;同时, 人民币辅币在流通环节中也是伤痕累累, 其中有人用纸币叠艺术品如“菠萝”、“纸船”等, 损坏了国家法定货币形象。
2.残损人民币兑换、回笼不畅。一是商业银行网点实行“柜员制”, 一人办理现金收付和账务处理业务, 无时间、无精力认真挑剔损伤券。二是由于商业银行个别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掌握不清, 如果兑换出现差错, 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少数商业银行, 担心各营业网点收兑残损人民币不能及时上缴, 占压库存现金, 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不主动采取措施和手段回收残损券。三是缺乏相应的奖惩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存款任务有考核、贷款质量有指标, 但对残损币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工作, 却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 致使出纳人员对小面额人民币兑换的积极性不高。尽管人民银行对此加强了监督管理, 但由于缺乏各金融机构的有力配合, 残损币和小票兑换工作中相互推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3.撤并县级发行库后, 撤库地区现金流通周期变长。另外, 偏远农村交通不便, 农民居住分散, 金融机构又少, 农民存取款很不方便, 人民币更新速度缓慢, 磨损程度较大, 人民币尤其是小面额人民币整洁度下降。
(三) 假币时有出现, 人民币流通仍未摆脱假币困扰
目前市场假币流通和犯罪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以机制为主, 仿真程度较高, 券别趋于多样化。相较以前, 目前市场中假币在制作、印刷手段上体现着更高的技术性和欺骗性, 小到1元硬币, 大到百元纸币, 大部分已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这带来了识别上的困难, 使其市场流入较为顺畅, 也使其流通寿命和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期变得更为持久。二是农村和城乡交汇处成为假币“集散地”, 这也是假币受害者居多的地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农民识别能力有限和贪图发财的弱点, 使用假币高价收购农副产品或者直接向他们出售假币, 从而将大量假币投向农村, 以致农村区域的假币流通量不断增长。
形成的原因:1.宣传不到位, 反假币整体意识不高。一是宣传面较窄。以往的人民币反假币宣传主要集中在城区, 对农村宣传不够, 有的地方根本未曾涉及, 近八成的人缺乏假币辨别能力, 防范意识也较差。二是居民防假货币意识强但反假币意识不高。大部分人收到假币后不是主动上缴, 而是想方设法将其使用出去。
2.合力未形成, 打击力度不够。打击和堵截假币需要金融、公安等多方面的配合, 而目前这方面的协调机制较为欠缺。如金融机构在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以上或假外币10张以上时, 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但有的金融机构为不影响其储蓄业务的拓展或避免纷争, 对部分收储中发现的少量假币通常采取退还的办法, 对超限额现象也不报告, 使得打击假币流通形成公安机关单兵突进。
二、建议及对策
(一) 建立人民币流通监测体系, 改进发行基金调拨工作。
一是建立一个面向全社会的立足于收集、调查、分析、预测的人民币流通监测网络, 设计可用于分析比较的指标, 并根据分析研究, 从实际出发来制定发行基金调拨、投放、回笼的计划, 并在计划执行中根据对反馈信息的分析来调整计划。同时建立直接面向社会大众的现金需求信息反馈机制, 随时掌握大众对现金总量、券别的真实需求。二是加强发行基金的调拨力度及发行基金结构的调整力度, 确保现金供应和顺畅流通。根据市场的需求, 合理摆布人民币, 并调剂各种券别的比例结构, 在小面额货币投放过程中应侧重对农村市场供应, 保证农村市场对小面额货币的合理需求。
(二) 加强对金融机构人员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加强金融机构出纳人员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反假知识的培训, 严格出纳人员上岗考试, 持证上岗, 达到准确鉴定真假和熟练掌握兑换人民币要求, 坚决杜绝群众兑换时嫌麻烦, 互相推诿的现象, 克服畏难情绪。充分利用节假日深入市场, 在辖区、城区或乡镇集贸市场和居民密集区, 设立宣传兑换点, 边宣传边兑换, 直接从人民群众手中兑换残损币, 树立良好的金融形象。
(三)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居民反假币和爱护人民币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 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 长期地开展《人民币管理条例》、反假币知识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活动, 增强广大群众法制观念和爱护人民币的自觉性, 使其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所服务的学校、村委会和集贸市场等反假币重点薄弱部门进行义务宣传培训, 使他们真正掌握反假人民币的知识和技能, 而且在以后的工作中成为爱护人民币的义务宣传员。通过报刊、电视台、橱窗等方式的宣传, 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破坏人民币是违法行为, 使人民群众掌握兑换标准, 动员广大群众及时兑换残损币, 形成人人爱护人民币的良好氛围。
(四)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畅通人民币流通渠道。
人民银行应切实履行好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 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币管理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 发现违反人民币管理法规的行为, 依法进行处理, 督促金融机构在挑剔、兑换、收缴假币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 使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确保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
(五)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反假货币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本着责、权、利相适应的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章中增加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民币管理工作积极性的条文, 从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人民币管理工作。如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对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管理、反假货币工作产生的费用在税收中予以优惠或由政府给予补贴;在法律法规、制度中增加奖励措施, 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完善的检查考核系统。对反假成员单位、反假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并将其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 对反假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检查考核,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在全社会形成反假合力, 使假币无立足之地。
摘要:本文站在基层角度, 指出县域人民币流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小面额人民币紧缺;人民币整洁度差;人民币流通仍未摆脱假币困扰等, 并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提出了相关建议及对策:建立人民币流通监测体系, 改进发行基金调拨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人员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居民反假币和爱护人民币意识;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畅通人民币流通渠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建立反假货币工作长效机制。
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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