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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转移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人口转移范文(精选12篇)

人口转移 第1篇

1. 河南农村人口转移的规模逐渐大

关于人口转移规模的扩大可以从个角度进行说明, 本文选取河南省农业口中从事非农产业人数的比例和农业口减少, 非农业人口增加的具体数据进佐证。第一, 农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数的比例逐渐扩大。如图:

1979-1983年河南省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的比例在5%以下;1984-1988年期间增长较快, 1988年接近20%;1989-1994年增长缓慢, 在15%~20%之间徘徊;1999年以后连续攀升, 2007年农业从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数比例为40%。第二, 农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数呈现出“一减一增”的变动。根据于书伟的调查:从2000年到2011年的11年间, 农业从业人口从3559万人减少到2665万人, 共减少904万人, 减少了25%, 年均递减约2.3%。工业和建筑业的从业人数增加较快。从事工业的人数从354万增加到848万, 增加了494万人, 11年间增加了1.4倍, 年均增长12.7%。建筑业人数从280万增加到527万, 增加了247万, 年均增长8%。1

2. 农村转移人口向周边地区和沿海城市区逐渐扩散, 后又出现回流趋势

80-90年代由于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对劳动力的需求剧增,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流向乡镇企业, 离土不离乡, 进厂不进城。这个时期有60%以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旧在本省流动。2000年以后, 河南省农村人口向东南沿海扩散, 西部内陆和海外地区也有部分转移人口。转移的人口结构由原来的纯劳动力转向劳动力的重要他人也随之转移, 大量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进城上学, 部分农民工在城市买房后举家迁入城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在外省打工的近684万, 比2000年增加299.47万人, 增长77.9%, 年均增加近60万人、增长12%。其占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比重已达45%, 五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2“十五”期间, 河南转移到外省的劳动力数量占转移总增量的71.3%。在首次到外地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中, 直接到省外的比重达94.6%。3转移人口主要流向东南沿海地区的广东、上海, 特别是深圳。部分子女开始随父母到城里上学, 2011年秋, 河南省安排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27.3万人, 入学率超过99%, 基本实现了应入尽入”。4

2010年以来, 随着南省二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城市承载能力的增强和鼓励回乡创业政策的出台, 农村转移人口的回流趋势增强。数据显示, 2011年河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465万人, 比上年新增102万人。除部分海外输出外, 农村劳动力就业省内转移1268万人, 省外输出1190万人, 省内务工人数首次超过省外, 所占比例超过半数, 达到51.44%。5

二、从转移人员的结构、转移方式和角色变化看, 逐渐趋向合理化、技能化和市民化

1. 转移人员结构趋向合理化

从年龄上看, 80后成为河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力军, 受同辈影响往往一进入劳动年龄就希望通过打工赚钱。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一些70和60人员也力所能及的到外地打工, 这部分劳动力能吃苦,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不高。有研究表明河南省转移劳动力以中青年为主, 年龄在18-45岁之间的占76.89%, 其中80后人数多于其他年代的人数。6从性别上看, 男性劳动力高于女性, 女性劳动力在转移人口总量中的比重快速增长。从文化程度上看, 初中文化水平居多, 为转移人口总数的60.78%, 小学和高中的人数基本持平分别为转移人口总数的18.16%和18.73%。

2. 转移人口的技能化水平逐年提高

劳动技能一直是河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瓶颈。为了解决转移人口的技能问题, 稳定就业, 河南省政府部门启动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阳光工程, 2004-2006年近40万农民工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截止到2011年河南省已经累计培训农民工1080万人, 占转移劳动力人数的43.8%。7河南人社部门的信息显示, 2014年以后, 在组织开展农民工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的同时, 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政策已经被摆到了突出位置, 以应对河南劳动力市场的最新变化。

3.转移人员的市民化趋势进一步显现

在河南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初级阶段, 主要以“候鸟式”和“摆钟式”转移为主, 即农忙时回家种田, 农闲时外出打工, 一段时间在A处, 另一段时间又迁往B处。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赚钱。随着打工时间的延长, 农民工的技能也在快速增长, 对城市愈加熟悉和适应, 融入城市的愿望也愈加强烈。特别是80后, 对传统农业劳作已经生疏, 而对专职、专业的城市工作逐渐习惯;长时间在城市生活, 很少回家, 定居在城市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追求。总之, 转移人口从职业定向到生活习惯再到自我发展已经趋向市民化。更为重要的是在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 河南省将在户籍制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城镇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制订有利于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的政策, 加速了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据统计, 截至2011年底, 河南省城镇人口突破4000万人, 城镇化率达48%。

三、从转移人员的组织方式、行业分布和劳动收入看, 趋向有序化、非农化、增长性收入的保障化

1. 转移人口的组织化水平逐渐提高

初期阶段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自发性、不稳定性等特点。自发性是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主要靠同乡、同学和亲戚等关系。2005年, 濮阳市劳动部门组织输出农村劳动力仅为7.45万人, 占转移劳动力的2%, 经中介组织介绍的有16.26万人, 占33.08%, 自发外出务工的有25.44万人, 占51.76%。不稳定性是指农村人口转移的短期流动性和兼业性。河南农村人口转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家庭和务工单位之间的短期流动。原因在于大多转移劳动力不了解工作单位的特点和性质, 盲目转移, 结果不适应劳动岗位又返乡回家, 从而使劳动力转移处于外出和返回的不稳定状态。兼业性是河南农村人口转移的又一典型特征, 有些人以农业为主, 兼营二三产业, 有些人以二三产业为主兼营农业。这种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的“游走”式转移严重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序性。目前, 在中介组织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政府以组织者的身份开始介入农村人口转移工作, 从系统论出发, 整合劳动、商务、农业、教育、工商、居委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资源, 进行有效的资源管理, 以稳定有效的劳动力转移为抓手, 密切配合, 形成农村人口转移的协同机制。

2. 转移人员的行业主要分布在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有缓慢增长的趋势

自从河南农村剩余人口转移以来, 第二产业是转移人口的聚集地, 目前, 这种情况没有太大的改变, 如图:

(注:本数据来源于邢玉华的硕士论文《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 2013)

从近三年来的河南农村转移人口的行业分布看, 第二产业占人口转移总数的近70%, 虽然有所减少, 但幅度不大。原因是农村人口的转移与我国的非农产业结构密切相关, 比如,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三来一补”行业由深圳扩大到东南沿海地区及内陆地区。这些行业中电子、机械、玩具、家具、服装等属于高密度劳动密集型行业, 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而且简单的加工制造对技术水平的要求不高, 由此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很多农村转移人口汇聚于此。第三产业以其就业面广、就业弹性大、劳动力需求量大等特点, 理应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行业, 从农村转移人口的分布趋势看, 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

3. 农村转移人口的工资收入水平和保障化水平快速提高

在农村人口转移的初级阶段, 一方面, 依靠体力的农民工对二三产业比较陌生, 对工资的期望水平较低。另一方面, 农民工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得到企业和社会的重视, 很多企业把农民工视为廉价的劳动力, 社会又没有相关的制度性标准, 造成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下。中期阶段, 随着“民工荒”的到来, 农民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工资水平开始提升。由2008年的每人月平均收入1270元增加到2012年2315元, 每人月平均增加了1045元, 年平均增长率为16.2%。与2010年相比增加675元, 增长41.2%。2012年河南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工资构成为:月工资小于1600元的占全部务工人员的比重为15.9%, 1600~3000元之间的占60.1%, 3000元以上的占24%, 比2011年同比增长48.6%。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河南农村剩余人口转移的一个突出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屡禁不止就在于法律法规缺失、惩治力度不够和拖欠者的违法成本过低。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河南省加强了农村转移人口工资保障的制度化建设。比如:2013年5月,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 即拖欠个人劳动报酬8000元、集体劳动报酬4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为打击欠薪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2013年8月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构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同时, 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 形成行政司法联动机制, 严惩恶意拖欠者。据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五年来河南省相关部门已经累计为118万多名劳动者追发工资待遇17.2亿元, 其中为104万多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15.6亿元。

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也是农村人口逐步转移到城市的过程, 2011年河南农业人口6234万人, 占河南人口总数的59.4%。要达到2020年城市化率56%的目标, 还需要至少转移农村人口1000多万, 把握人口转移的趋势,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切实可行人口转移方案, 对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1 于书伟.河南省农村人力资源结构状况简析[J].人民论坛, 2013 (11) .

22 3刘源.河南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 2008.

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 第2篇

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缓解城乡人力资源矛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规范开展,推动我县城乡统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2〕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重之中重,多措并举增加投入,不断加快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色、重点集镇打造成效明显,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是从户籍制度入手,在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的基础上,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待遇的一项重大综合性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对于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实现富民强县跨越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广播、佤山电视台、沧源县政务信息网、永久性标语等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1

对农村居民要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积极进城落户。同时在主要媒体设置宣传专栏,积极宣传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政策和养老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等工作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同时,做好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落实医疗、养老等保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随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为了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和实施,我局将加大以下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和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定期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建立和完善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部门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议县委、政府整合各级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要客观把握我州城镇居民少、城乡差距大等实际情况,在区域规划调整、加大城乡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实践,促进城镇人口合理聚集。要建立起一套以公安户籍为基础,各职能管理部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政府管理系统,完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必要的投入,确保我州城镇化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研究 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为农业转移人口。他们虽在城市工作,但依然是农民身份,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使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成为新时期的“边缘人”,成为中国“亦工亦农”“非工非农”的特殊群体。他们在住房、医疗、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是我国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强调,要认真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国家重点工作,强调着重解决好“3个1亿人”的问题,随后国家开启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这表明,无论是党的战略决策,还是政府的工作目标及制度改革,都为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指明了方向。[1]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的关键是,找准工作的发力点,摆脱旧制度的羁绊,化解矛盾,消除阻力,循序渐进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途径的一些建议,以期为推进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参考。

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利条件

当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有利条件。

1.宏观经济环境的优化

中国近40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城乡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中国改革的春风最早吹向农村,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城市改革也相继推进,城乡发展相互伴随。进入21世纪后,中国城乡经济都得到了巨大发展,城乡之间的界限渐被打破,城镇化势在必行。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生产力空前发展,这就势必使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涌向城市,这既保证了城市发展所需的劳动力,同时也使城乡发展一体化成为必然,从而打破了过去城乡发展的割裂状况。政府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及时制定方针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这就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2.农业转移人口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意愿

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大部分出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作为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普遍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视野开阔,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较大改变,比较容易融入城市社会。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了多年,接受了城市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适应了城市的生活,希望在城市永远生活下去,不希望再回到农村,愿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另外,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与城市居民有密切交往,形成了自己稳定的交际圈,产生了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中,他们不会面临交往上的心理障碍。

3.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的适应性增强

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积极参与城市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与城市居民的界限日趋模糊,彼此没有太大距离。调查表明,进城务工人员感觉与城市居民相处没有什么问题,认为城市人很热情也很有礼貌。他们大胆地与城市人进行交往,积极融入城市生活,关注和了解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如户籍制度改革、公租房建设和农民工子女教育等。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务工和生活过程中,逐渐接受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调查显示,进城务工人员业余时间的娱乐休闲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如去阅览室看书,去公园锻炼身体,周未时间去电影院看电影,节假日里去外地旅游度假休闲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在他们身上得到充分体现。这些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不利因素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了巨大提高。然而,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人均GDP较低,国民整体素质偏低,国家的社会化程度依然有限,这些在客观上阻碍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1.农业转移人口自身因素

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在整体上受教育水平较低,工作能力普遍不高。他们较其前辈来说整体素质虽然较高,但相对于城市的同龄人还是普遍偏低的,不少人因文化水平较低只能从事简单工作或是靠出卖体力为生,同时他们中的许多人思想保守,内心封闭,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他们的思想水平和创造能力,使他们在城市劳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再者,虽然农业转移人口的维权意识逐渐在加强,但他们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纠纷等情况时,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经济因素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城镇化水平空前提高。然而,城镇的基础设施、生态承载能力等相对脆弱,城镇淡水资源相对短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的涌入,进一步加重了各方面的负担。另外,部分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低,造成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吸纳能力不足;同时每年数百万的大学毕业生走上社会,也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受到影响。

“高房价”也使农业转移人口“望房兴叹”。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较低,即使务工多年,积攒下来的钱也很有限,不可能在城市买房。目前不少城市都在探索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之中,但由于问题涉及面大,推进步伐依然缓慢。现行的住房供给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不涉及进城务工人员,致使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住”的问题很难解决。

3.制度因素

户籍制度已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道屏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彼此分割。这种极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自由,他们表面上离开了农村和土地,而实际上仍被拒于城市户籍之外,即使进城务工多年,也改变不了自己的“农民”身份,享受不到城市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这在客观上是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由经济地位上的差距和社会制度不公而造成的心理隔阂,妨碍了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的正常交往及其人际网络的形成和整合。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因为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在城市入学时受到很多限制,进入教学质量较优的学区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而言是非常困难的,多数地方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设置限制,也不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参加高考。于是,农民工子女要么留在农村接受教育,成为无人监管的“留守儿童”;要么进入城市里私人开办的、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就读。[2]

同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仍是低水平、不全面的,进城务工人员无法正常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另外,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社会保险关系难以异地转移和接续,无法保障他们的实际所需,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即使交了保险费其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而影响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思路与对策

当前,中国城镇化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因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能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按照城市发展空间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当前,中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很快,大批农业转移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不分大小均容纳了与其消化能力不对称的人口数量,这种杂乱无序的涌入或移居影响城市发展,不利于中国的城镇化。[3]同时,我国东、中、西部城市人口依次呈递减态势,政府应加强引导和调控。按城市常住人口分,1 000万人以上的为特大城市,500万人以下的为大中城市。对于常住人口在 1 000 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要控制人口规模,对于常驻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有条件地控制人口规模,相对放开人口准入制度。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不能任凭人口自由迁徙,否则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北京为例,近10年间,北京共增加人口约600万,相比伦敦、纽约、东京,北京的人口增长速度是它们的5~10倍。据相关材料报道,如果北京市人口以目前的速度再增长10年,需要增加近500平方公里的土地,相当于再建一个四环以内的北京城;要建近500平方公里的住房,相当于238个天通苑;要增加交通出行550万人次,相当于整个伦敦现在的全部出行量;每年要增加6亿立方水的消耗,相当于南水北调水量的一半;要增加中学167所、小学208所。所以,此类城市必须从源头上控制人口增长,控制产业发展规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用城市群解决人口过度集聚和膨胀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存在的问题可以用发展城市群的方式解决,因为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大城市无法快速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只有把大城市的一部分职能分解到中小城市,在促进中小城市发展的同时,快速缓解大城市压力,让人们就近城市化。

3.改革户籍制度

常住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有条件地控制人口规模,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下的城市则要放开准入制度,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逐步取消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与此类型城市相对接的新户籍制度,统一这一区域的城乡户籍管理,有条件地放宽和完全放宽人口迁移政策,对于条件好的城市应实现人口自由准入,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限制,最终形成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机制。[4]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和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公民意识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素质整体不高,无法适应工业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要不断地对他们进行科学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道德水平,使其能更好地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同时,要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公民意识,培育公民精神,提升文明程度,使其有能力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利,更好地参与城市管理,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环境。

5.加强事关农业转移人口利益的民生建设

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让许多农业转移人口面对城市生活望而却步,所以政府应当加大政策调控力度,切实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让他们在城市里能安居乐业,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同时,政府应维护教育公平,通过降低门槛等方式使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有机会接受城市良好的教育,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依法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潘家华,魏后凯.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刘万云.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3):97.

[3]朱筱凯.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基于对杭州及周边地区的调查[D].杭州:浙江大学,2008.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究 第4篇

目前, 新型城镇化内涵没有统一定义。归纳国内外学者观点, 主要体现在“更加重视居民生活质量问题, 强调城市人口与城市资源的和谐, 外来常住人口与城市市民共享城市建设成果”。具体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上体现为:实行农业转移人口身份平等、户籍制度平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平等、土地等财产权利的平等;实行农业转移人口机会平等,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公共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权;实行农业转移人口发展平等, 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发展机会、公平分享城市发展成果, 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实现“无差别发展”。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广义上指农民定居城市, 在生活方式、观念上逐步转为城市居民。这就需要他们在职业上有实质性转化。为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农业转移人口要在行业或工种上进行转化, 不断提升职业转换能力, 为更好融入城市奠定职业基础;同时, 要由农村转入城市社区, 农业转移人口要有稳定职业、固定住所, 这是市民化基本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要获得城市户口, 真正成为市民身份;还要突破农民固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逐步向城市生活、工作方式上转变。转变需要长期的过程, 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终极目标。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与障碍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2013年10月发布的中国城镇化调查数据显示, 中国户籍城镇化率非常之低, 非农户籍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仅27.6%, 20年内农转非比例仅增长7.7%。显然, 没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大多没有实现市民化。在现实中, 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 并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上的各种非货币福利。由于城乡收入差距随着城市化高速发展不断拉大, 驱使大批农民源源不断地离乡背井, 到城市追寻改变命运的机会。如果把劳动力转移的各种因素考虑在内, 城市仍有足够的吸引力促使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 主观层面约束因素是农业转移人口自身技能和受教育程度, 客观层面约束因素则是产业结构发展对劳动力的现实需求, 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制度设计。同时, 政策配套及落实滞后, 如户籍制度、医疗保障与子女上学、就业等相关政策也不相适应。

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观因素包含了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培训和掌握的技能少和社会关系固化。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增长迅速, 到2013年, 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6894万, 中国农业人口转移仍处于快速稳定增长阶段。但农业转移人口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主要以初中毕业为主。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不会有较高收入, 也不利于自身维权、继续学习、职业转换等。客观上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制度是最大障碍。目前,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面临的最重要的制度约束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制度。1953年以来, 中央下发系列文件对农民进城进行严格限制, 建立了一套城市户口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城乡户籍转变。目前, 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制度依然存在, 城乡二元经济的藩篱还没有从根本上拆除。

三、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变革与完善

1. 完善就业制度, 让农业转移人口有劳有得

农业转移人口是否可以顺利在城市落根生活、工作, 关键是要帮助他们在城市谋个稳定的职业。就业稳定能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奠定坚实基础、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制度, 一是要建立相对平等的就业准入制度。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制度和限制条件, 积极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 消除各种不平等就业歧视观念, 逐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平就业、自由就业。二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妥善将先前忽视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纳入社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政府就业管理统一责任体系中。三是要建立平等的就业服务机制。要建立一体化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指导作用, 有效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场中合理流动、转移。四是要建立平等的就业培训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劳动力岗前培训, 让其先培训后上岗。鼓励企业、学校等社会资源开展各种培训。要优化培训内容, 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灵活设置各种培训内容, 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上岗技能需要。五是积极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配套措施。破除城乡户籍制不合理限制, 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平等就业、自由就业。要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权益保障。

2. 完善子女教育制度, 让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学有所教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两为主”政策。中央政府在《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两为主”政策, 即“由流入地政府负责, 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两为主”政策的颁布为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保障。问题是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主要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为主。地方政府财力投入不足会造成当地教育资源匮乏, 导致无法更多地接纳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上学, 这就容易造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使农业转移人口上学难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必须对现行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比如, 重庆市对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调整, 取得较好效果, 确保了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与城市学生相同的义务教育待遇。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调整义务教育投入主体渠道。目前, 各级地方教育经费主要靠地方政府投入。当地学生越多, 当地政府教育方面的财政投入就会更大, 反之亦然。这会导致地方政府为减少投入, 拒绝接纳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上学。为此, 应该对教育投入体制进行合理调整, 教育投入成本合理分摊, 对外来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成本, 可以考虑由国家额外补贴来承担, 以此减少地方政府教育投入负担, 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三是要积极鼓励各种民间资本加入义务教育办学体系。目前, 国家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公立学校, 对民办学校不仅少有投入, 有些地方还进行严格限制或取缔。实际上, 有不少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填补了当地义务教育空白。对这些民办学校, 政府应该积极扶持和鼓励, 以此更多地吸收社会教育资本投入到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中, 更好地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问题。

3. 改善基本医疗制度, 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病有所医

目前, 从各类调查资料看, 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医疗保障的人口比例比较低。这里有个人原因, 也有制度不完善原因, 需要长期的制度设计和改革实施。一是要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建立正确的医疗保障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农业转移人口主动参加医疗保险, 认识其重要意义, 并在全社会达成“全民参保意识”。二是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过程中, 充分结合农业转移人口的特点和需要。解决好操作问题、异地续费问题、跨地区流动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问题。三是切实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解决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医疗保险制度, 例如, 在大中城市联合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参保办法;在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中采取灵活参保等政策。

4.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老有所养

目前, 农村传统的“靠土地、靠儿子”的养老模式正发生深刻变化。很多年轻农民脱离土地, 进入城市务工, 使得年老的农民成为留守老人, 难以安度晚年。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打破城乡二元制度束缚, 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 还要把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放在全民社保制度的大背景下全局考虑, 进一步完善养老金巨额亏空问题。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问题过程中, 要同时解决好城乡二元体制的问题, 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公平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5.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确保劳动转移人口住有所居

现存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下, 农业转移人口不能享受到与市民相同的住房保障待遇。很多地方, 农业转移人口还难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主体。从现有的各种文件上看, 企业还是改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的主体责任人。但在实际中, 企业是难以较好地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企业大多数是将农业转移人口的部分货币工资变相成为住房实物工资,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为此, 现在很多农业转移人口还是以群体租房为主。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 从国际经验和公共财政理论角度上看, 都需要政府作为主体责任, 在顶层设计上加以明确。二是住房保障体系要层次分明。农业转移人口的收入相比城市居民偏低, 而且其本身收入差距也比较大。对其住房政策要统筹兼顾, 需要建立层次分明的住房保障体系。比如, 进一步完善针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廉租房、经济租用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公寓等。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有效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重要环节。目前, 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希望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取消农业人口身份限制, 在缴纳标准上应设计较低门槛, 既能减轻企业负担, 又可广泛推行。在贷款方式上应多样化, 以方便农业转移人口买房或提取支付其房租。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土地制度。土地是农业转移人口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目前, 还有不少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建有住房, 但他们在城市拥有住房的情况较少, 不少城市都存在一种农业转移人口“老家有房住不了、城里没房想要住”的情况。要解决好这种矛盾, 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农村宅基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明国.“三农”视角下的新型城镇化战略[N].中国经济时报, 2013-04-17.

人口转移 第5篇

今年年初以来,阿镇人口转移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旗委、政府会议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围绕重点工作,加强调查走访,积极推进人口转移工作。现将上半年全镇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上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人口转移工作。上半年我镇共计转移农村牧区人口289人,其中:①举家搬迁111户、289人;②转移劳动力260人。在转移的人口中,转移到乡镇内部289人;从事第二产业的12人、第三产业的有160人;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96人,占所转移劳动力总数的74%。

(二)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2010年我镇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报名工作顺利进行。截至6月底,完成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50人,完成职业技能培训报名63人。从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所选专业来看,计算机应用占60%;商品及市场营销占21%;其它专业(包括家政和餐饮服务、机电专业等)占29%。

(三)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今年上半年,全镇农村牧区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共计175人。从各项构成指标来看,21~40周岁的劳动力居多,103人,占58%;初中以上文化的居多,109人,占69%;外出务工在乡镇内部的居多,164人,占97%;从事二三产业的居多,175人,占99%。据抽样调查显示,外出务工者平均月收入为1900元。

二、采取的措施

(一)积极开展入户调查,制定方案。上半年,镇人口转移办公室紧紧围绕人口整体搬迁转移、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劳务输出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累计深入各村5次。并根据所了解到情况,制定了下一步工作方案,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牧区人口转移。

(二)进一步完善人口转移信息体系建设,加大人口转移工作宣传力度。上半年,人口转移办公室加强宣传工作的多元华,畅通转移渠道,加大转移政策的宣传力度,全力做好各项转移服务工作。并通过信息简报和各村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发布各类信息12条。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方面。一是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农牧民进城(镇)务工的各项歧视性规定没有消除,转移服务难以跟上;二是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制度保障和政策体系没有建立,因此当前农村牧区人口转不稳定;三是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资金投入不足;四是由于近两年来物价上涨的影响,各村人口转移举步难。

(二)搬迁方面。整体搬迁转移区农牧民的年龄相对偏大,外出就业困难,进一步增加了搬迁转移的难度;

(三)培训方面。培训经费严重短缺,补贴标准较低,职业资格鉴定等工作没有经费支持。由于培训补贴标准较低,学员只能进行短期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的作用有限。

阿镇人口转移办公室

人口转移 第6篇

党的十八大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强调坚持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

农业现代化的建设,其核心和基础是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发挥生产经营组织的作用。没有土地的适度集中,就不能实现大规模的机械化,社会化技术服务的效力大打折扣。只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得益于农民进入城镇务工。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底,农民工超过2.6亿人,其中到本乡镇以外地方打工的超过1.6亿人,占60%。农民工改变了城镇劳动力明显不足、且日益严重的状况。农民工在艰苦的生活环境下,通过辛勤的劳动,为城镇创造了财富,促进了城镇的繁荣,是城镇的建设者,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的发展,集聚产业,集聚人口,推进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据测算,我国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带来1300万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大量的农民进入城镇务工,促进了土地适度集中,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民承包地的流转面积为2.7亿亩,占农民承包地的21.5%,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万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9元,实际增长10.7%,其增速连续三年超过城镇居民,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农民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农民工功不可没。

二、贯彻“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政策,推进农民进入城镇务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这项政策既是彻底改变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重要原则,也是推进农民进入城镇的重要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土地、劳动力、产品等经济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交换中,出现严重的不平等,偏离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客观地说,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新中国成立时,国家是一穷二白,并且长期被西方国家封锁。要进行工业化建设,只能向农业、农村、农民伸手,解决资金的原始积累。“三农”为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从而形成“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状况。

我国的改革开放首先在农村拉开序幕。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之过去,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城乡二元体制仍然存在。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近年来,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表现是在农民进入城镇务工方面。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的最初几年,就业时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工资待遇明显低于相同岗位的城镇居民,且往往低于城镇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仅为6143元。如果再往前推几年,农民工的年收入会更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用工单位不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更是家常便饭。直到2011年底,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和城镇医疗保险的比重分别为16.4%、18.6%。农民工劳动力的价值未得到公平体现。

农民进入城镇务工,许多人长期居住在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环境下。家庭成员长期不能生活在一起,非常不利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由此还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如果说在农民工进入城镇的初期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话,那么,到目前这种情况仍然比较普遍。据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中52%的人由用工单位提供宿舍,包括工棚、简易房等;47%的人住在城中村中;只有1%的人有自有住房。

农民进入城镇务工,其子女的教育问题没有在城镇得到妥善解决。据数据显示,20%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使农民工无法安心就业。

针对以上情况,应该按照“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逐步改善,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民进入城镇务工。

一是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主要依赖市场的力量,农民进入城镇务工不再受户籍的限制,实现了平等。国家应在宏观上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每个城镇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监管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尽管近期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要继续严格监管,保证同地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出现波动时,尤其要注意。

二是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尽快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的住房仍然需要用工单位继续帮助安排。城镇政府要尽快解决已就业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使农民工在自己原本不多的收入中减少房租支出。这是政府应尽的责任,是促进农民进入城镇务工的基本保障。因为过去的几十年里,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政府获取了30万亿元左右的土地价差。据2009年国土资源部监测,105个城镇的工业、商业、房地产业用地综合出让价格折合为每亩180万元,农民从每亩被征土地中得到的补偿仅占5%以下。这是土地市场的不平等交易。在今后的土地市场中,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和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保障农民的权益。可喜的是,住建部已明确规定,2013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划。希望尽早制定和实施农民工住房的政策,让农民工住进具有基本居住功能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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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刻不容缓。在一定意义上说,教育是关系一个国家未来的大事,同样,也是关系农民工子女成长的大事。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强(即约2.2万亿元),反映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是教育经费支出的重点之一。安排好农民工子女在城镇的学习,就是解决农村孩子的教育问题。至于如何明确农民工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教育投入责任,怎样建立中央与省级、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教育分担机制都是技术性问题。技术性问题应该快些解决,使农民工子女在城镇上学的通道畅通。但绝不能因为技术性问题的未决而影响农民工子女入校学习。目前,许多城市已经确定或正在研究异地高考办法。其实,相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只是一个枝节问题。如果农民工子女在城镇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只要本人愿意,就应该允许其在城镇参加中考、高考。只要大家坚持平等的原则,以平常心对待城镇的高考升学率的小幅降低,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三、准确理解和执行“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政策,推进户籍、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融入城镇,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户籍管理是我国二元管理体制的典型。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一般情况下,“农业户口”不能改变为“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有着不同的权益,形成城乡居民的种种不平等:乡村孩子不能到城镇上学;乡村劳动力不能得到城镇的正式工作岗位;乡村妇女生的孩子只能落在“农业户口”等等。这些不平等,说到底是因为当时国家的财力不足,是服务于我国的工业化建设。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户籍所体现的权益差异在逐步减少,户籍管理也在不断变革,逐渐脱离城乡二元管理的轨道。按照国务院分别在1977年6月、1998年7月批转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小城镇、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农村人口,可准予在小城镇、城市落户。但毕竟在当时“农业户口”居民中只有极少数的人符合条件。从另外一方面说,由于城镇发展缓慢,还未显出劳动力的不足,因此,并不亟须吸纳农村劳动力。

我国改革不断深入开展,农村劳动生产率有了提高,农民对增收的渴望,使得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务工。同时,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扩张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在这种形势下,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务工成为必然。大多数的农民工期望在城镇有住房,能够享受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然而,只有很少的人实现了愿望。从2010年至2012年,全国共办理户口“农转非”2500万人,尽管无法与2.6亿农民工的庞大数字相比,但却为三年前的2.2倍。多数农民工没有取得城镇户籍,因而未能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这是目前城乡不同户籍所产生的最主要的不平等。

挡住农民工取得城镇户籍的是城镇有限的财力以及现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市民化仅公共服务就要政府花费8至10万元。那么,几亿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政府支出的钱实在是一笔巨大数额。显然,在现有条件下城镇无法在短时间内让上亿农民工取得城镇户籍,只能有序进行。另外,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很大,需要在平等的原则下制定相应办法:首先,针对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将现行的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办法做适当的修改、补充,即农民工个人交纳的社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补助,减轻农民工的负担。由于近两年农民工的工资提高得较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更加强烈,再加上政府严格监督用工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交纳社保费用,能够促进更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与此同时,尽快制定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办法,适应农民工的流动。这样,从社会保障的制度层面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进入城镇成为常住人口,但户籍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形成这样的局面:我国的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算是52.6%,按户籍人口算是35.29%,就是说有2亿多的农民工是被“城镇化”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农民工取得城镇户籍,要根据城镇逐步增加的财力,制定适当的条件:主要是确定农民工的就业年限,要有稳定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收入,使举家迁徙取得城镇户籍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该落户城镇的人均最低生活标准,能够保证正常的生活。可以根据农民工纳税记录、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以及就业单位出具的可以证明农民工在本单位就业的资料确定。至于过去政策规定需要住所的条件,由于城镇政府负责安排农民工的住房,这个条件就没有意义了。如果农民工已经符合有稳定的工作和有一定收入的条件,但还没有稳定的住房,那么,在取得户籍时,政府应该把他们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提供和城市原有居民一样的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镇财力的增加,各有关部门创新制度,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取得城镇户籍。

有序使农村人口市民化,客观上为政府对农民工取得城镇户籍后在城镇和农村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供了调研时间,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比如,要关注农民工进入大、中、小城市的动态,合理调节其流向;研究解决城市人口增加后的管理问题等。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农民工在取得城镇户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后,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管理是摆在政府、村集体以及农民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按照“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政策,农民工在自愿取得城镇户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后,应该视作放弃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权利的放弃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在城镇定居初期对资金的需求问题,使其尽快融入城镇。农民工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有利于乡村的规划、建设,有利于留在农村的本是同根生的父老乡亲提高收入水平。这是取得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做出的新贡献。否则,尽管农民工的权益增加了,但却没有达到从根本上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目的,还可能引发城乡之间新的不平等。

辽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 第7篇

关键词:农业人口,市民化,户籍制度

2014年, 国务院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新型城镇化注重解决好“三个1亿人”的问题:促进1亿农业专业人口落户城镇;改造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辽宁省委省政府在2014年《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中提出, 到2020年, 全省要解决500万存量农业人口市民化, 并且逐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2015年7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提出,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体常住人口, 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的总体目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经是确定的任务, 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更重要的是拉动内需的有效途径。在辽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稳增长形势严峻的条件下, 尤其要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那么, 实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 辽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障措施有哪些、该采取哪些政策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 大量农村劳动力摆脱传统农业和农村的束缚, 逐步转移到非农产业领域、城镇就业及生活。对这部分社会群体, 不同专家和学者在不同场合或不同时期称之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十八大报告后将其统称为“农业转移人口”, 它指的是已经离开农村, 现生活在城市且有比较稳定的工作, 但还没有城市户口的常住人口。

(一)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

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 可以归结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业转移人口由农村进入城镇就业生活并且逐步成为新市民的过程。一般而言, 这个过程比较长, 不仅包括进城农民实现了职业和身份上的转换, 充分享受到市民应有的各种公共服务, 而且包括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身份认同、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等方面;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 获得城市永久居民身份, 并且可以平等地享受城市就业、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与广义的农业转移人口相比, 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会短一些, 但却是一个非常最关键的环节。现阶段, 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户籍仍然在农村, 但本人及家人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 这一类人群在农业转移人口中占有较大比例;二是户籍已为城镇且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一小部分城镇居民。

本文研究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也就是户籍仍然在农村, 但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业人口的市民化。无论是广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还是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其本质上是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一元化问题, 即变城市常住人口为城市人口问题。

(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只有让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文明和实惠的城镇化, 才真正体现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会创造巨大消费需求, 同时会拉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 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内生动力。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当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 这种状态将持续很长时间。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 关键是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核心是扩大消费需求特别是国内需求, 新引擎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着力点和落脚点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毋庸置疑, 未来几十年, 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新型城镇化会创造出巨大的消费和投资动力。一是全社会居民消费总水平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民变为市民后, 农村居民消费就变为城镇居民消费, 新增人口对教育、文化、体育、公共服务等提出新的消费需求, 成为拉动经济和投资的新增长点。有关研究表明,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总支出是农村居民的3.6倍多, 若未来20年城镇户籍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 就可替代10万亿元的出口商品, 社会消费总水平也将会从现在的10万亿元上升到20万亿元以上。二是基础设施等投资市场将更加活跃。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 必然会对城镇住房、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以及城镇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产生较大需求, 进而衍生出巨大的投资市场, 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三是推动服务业发展并提升服务质量。大量新市民不仅推动以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发展, 也能够推动以商贸、餐饮、娱乐、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型服务业和以金融、保险、物流等为重要内容的生产型服务业发展, 逐步改变我国当前服务业增加值和从业人员占比低、对拉动经济发展贡献低的局面。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市民化是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享受与市民相同待遇的过程, 也是消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过程。从目前状况看,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是完全实现市民化的领域。如水、电、气、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方面, 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等 (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长沙等地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 。二是基本实现市民化的领域。如农业转移劳动力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 大体上做到了无论是城市儿童还是非城市户籍儿童, 都有学上、有书读;此外在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检查等方面也取得了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存在较大差距, 完全没有实现市民化。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租房等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准入环节、工资标准、工作条件及合同关系等方面, 歧视性就业政策仍然存在

农业转移劳动力自由流动、自由寻找的职业, 是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近些年来, 辽宁农业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受二元结构和农村户口的限制等因素影响, 在一些地区或行业, 针对农业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准入门槛仍然比较高, 更有一些地区或行业则完全禁止农业转移劳动力进入。民盟辽宁省委关于全省农民工就业的一项调查显示, 一些城市将行业、工种划分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禁止进入、限制进入、允许进入三种类型, 保留大量行业、工作的就业岗位, 作为有城市户口居民的“就业特权”, 农业转移劳动力只能被排挤在次级劳动市场就业, 就业岗位仅限制在脏、累、重、险行业及工种的极小范围。《辽宁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2013) 》显示, 多年来, 辽宁境内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员大多集中在五大行业, 分别是批发零售占22%, 住宿餐饮占21.1%, 制造业占16.7%, 社会服务业占12%和建筑业占11.2%。这些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风险高, 特别是工作时间较长。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天的占79.7%, 分别比2011年和2012年上升了3.6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每天工作时间最长的18个小时, 分别比2011年和2012年延长了6个小时和2个小时;52.7%的农民工每周工作超过5天且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 分别比2011年和2012年上升了28个百分点和24.7个百分点。

(二) 就业援助亟待“扩面”

一些城镇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如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年龄偏大且技能单一的“4050”人员以及新毕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不仅可以享受各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参加免费的技能提升培训, 而且可以享受各级政府的就业“兜底”安置政策, 如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等。2015年初, 沈阳市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规定凡沈阳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毕业3年内 (含3年) , 从事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 经审核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由过去的不超过12个月延长至2年。其中, 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 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 补贴金额最高按缴费档次100%计算, 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给予补贴, 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最长不超过两年。这些专门针对具有城镇户籍就业困难群体和失业人员的惠民政策, 农业转移人口根本无法享受得到。

在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方面, 农业转移劳动力因为其农民身份没有被纳入到失业登记中, 致使农业转移劳动力失业没有体现, 隐性失业现象严重。各级政府给予城镇“零就业”家庭兜底就业、至少一人就业的承诺, 农业转移劳动力也无法享受。

(三) 普惠性技能培训未能惠及农业转移劳动力

农业转移劳动力综合技能素质差, 缺乏一定专业技能和特长, 大多数没有、也不可能轻易地取得某一专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与城镇其他就业群体, 如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等相比, 就业竞争力相对较弱。调查显示, 辽宁农业转移人口中,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所占比重最高为55%;其次是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5.9%;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7.9%;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占8.8%。近些年, 虽然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技能培训, 提升农业转移劳动力的综合业务素质, 但是这些技能培训的层次都比较低, 无法满足进入更高就业层次就业领域的技能要求。另外, 针对农业转移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大多在农民工所在的输出地进行, 一旦跨地区转移就业后, 很难享受到输入地的普惠制技能培训政策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如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等。而对于大多数农业转移劳动力来说, 能够享受到所在输入地提供的普惠制培训更必要和更有效, 更容易实现技能培训和就业需求无缝对接, 就业竞争力更强。

(四) 随迁子女上学政策有待继续完善

从目前情况看, 农业转移劳动力随迁子女义务阶段教育已基本实现现代化, 但是在一些地区也存在着大量政策上的不到位, 引导上的误区和实施上的重重困难。根据现有规定, 持有辽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流动人员适龄子女, 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 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但从实际调查来看,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阶段学校基本上还是比较差的。这很容易理解, 流动人口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不高, 大多数人无法拥有自己的住房, 即使能买得起住房, 地点也只能在比较偏远的城郊或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从人、财、物来看, 城郊或落后地区的义务阶段学校远比不上市内的学校, 按照现有划片就近上学的硬性规定, 对于那些拥有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 其随迁子女上学只能就近就读各方面都比较差的学校。拥有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尚且如此, 就更不用提那些没有自有住房、只能靠租房生存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

当前,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一方面坚持“两为主”政策, 随迁子女进城上学;另一方面强调要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让留守儿童在家乡上学。很明显, 这两个政策存在相悖的地方, 究竟是“进城”还是“留乡”, 没有明确的判断和主张。从促进家庭和睦、团聚、亲情和孩子健康成长角度看, 让孩子跟随父母进城接受教育是毋容置疑的, 但政策上必须有明确的主张和导向。省教育厅统计数据显示, 2001年、2006年和2009年, 辽宁农村小学分别为10820所、7126所和4896所, 不到十年间数量减少了一半还要多, 直接导致原来投入大量资金兴建的学校大量空置和废弃。

农村孩子随父母进城接受教育, 会给城市的义务教育带来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经费来源问题。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以来, 中央教育经费向中西部和其他落后地区倾斜, 辽宁省教育经费也同样向省内落后的辽西北地区倾斜。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人口流出特别是农村人口流出比较多的地方, 近些年来出现了很多学校已经建好, 但招收不到学生或学生过少的现象。教育部又有明确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经费主要由流入地政府负责, 无形中会增加经济社会相对发达地区的负担。这又是一对矛盾, 教育经费应向贫困地区倾斜, 还是更多地投向城市, 才能更好地解决好农村儿童的教育问题。

农业转移劳动力随迁子女教育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异地升学考试问题。针对农业转移劳动力随迁子女异地升学难题, 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46号) , 明确提出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三个条件, 并且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2年底出台本地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 但是直到今日, 制定并出台此政策的地区寥寥无几, 辽宁省也没有出台类似的政策。

(五) 农业转移劳动人口不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前, 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分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缴费模式不同、覆盖人群不同, 所以门诊待遇不同, 住院待遇也不同。就住院待遇而言, 2013年辽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70%-80%, 新农合基金报销比例为50%-60%。城乡医保制度和政策的“碎片化”导致医保关系不可接续, 待遇不平衡, 大大限制了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调查数据显示, 2013年辽宁农业转移人口中在户籍所在地享有新农合的占53.7%;享有流入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占11%, 比2012年下降了8.8个百分点;享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仅为1.2%;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占6.6%。农业转移人口患病、负伤或身体不适时, 6%没有治疗, 近50%通过在药店买药自行解决。

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管理, 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 双方两套经办队伍、两套服务网点以及不同的工作流程。农民、城市居民、城镇职工相互之间身份转换后, 其原参保年限不能接续, 参保关系不能转移, 影响农民进城居住、进城就业的积极性, 也影响城镇化进程。而且各险种保险水平和补助水平不一致, 百姓不满意;信息系统不统一、医保目录不统一、管理标准不统一等给医疗机构经营造成了额外的负担, 医疗机构不满意;同时两套医保管理机构之间协调困难、沟通成本高, 也不利于医保的健康发展。由于分散管理, 各地和各类群体实行不同的制度政策, 在不同制度政策下的参保人员即使患同样的病, 在同样的医院治疗却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这不仅使患者难以分辨清楚, 即使医院的医生面对三种医保制度的不同要求、不同报销比例和不同药品目录也是疲于应对。一旦患者是异地就医, 则更加繁琐。这些都人为增加了患者的就医不便, 违背了医保制度发展的初衷。另外, 政府对农民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补助 (2014年为每人每年320元) ,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补助。很多在农村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携家属进城务工, 在城镇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但原农村的新农合关系并未注销, 保费由所在村或其亲属代缴。由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因此参保人员总数汇总时可能造成重复统计, 财政补助也就重复拨付。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 仅辽宁此类情况的人数约有80万人以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 大量的农民经历着从农民到城镇居民, 再到城镇职工的转变, 而现行医保管理的割裂人为造成了重复参保、重复统计的现象, 不仅给参保人带来极大不便, 而且也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源。在当前城镇化和城乡劳动力流动频繁的情况下, 各自分割的医保制度不仅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参保人员, 也有失社会公平, 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格局。

(六)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对接

当前的保障体系是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相应制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各个制度的设计方法不同、采用标准不同, 制度兼容性差。以养老保险为例, 一方面, 按照现行规定, 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至少15年, 退休后 (年满60周岁) 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而对就业稳定性差, 流动性较大的农业转移人员而言, 能够在同一单位、同一城镇就业超过5年时间已相当不易。因此大多数的农业转移人员特别是年龄偏大一些的农民工, 宁愿把缴纳养老金的钱通过投资股市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利, 也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另一方面, 部分用人单位消极对待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调查情况看, 农民工主要就业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领域, 大多从事餐饮、建筑、服装、服务等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行业, 企业产品附加值不高, 不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降低产品成本, 维持市场竞争优势。再以筹资标准为例, 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在筹资时采用比例法, 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扣取相应的费用, 而新农保、新农合则是按年定额缴费, 直接导致在“职工”与“居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转换中, 社会保障关系难以转移接续, 进而使得参保人员在区域之间、职业之间转换和流动时, 往往不得不以损失自身社会保障权益为代价。

调查数据显示, 2013年辽宁域内农业转移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 享有工伤保险、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7.2%、14.4%、11%和1.2%, 享有工伤保险的比例最高, 也不足为五分之一。再以2011年城乡养老保险筹资标准、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五个指标来加以比较:城镇职工养老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34元, 企业为其缴纳每月584元, 两项共计每月818元, 而农民最高缴费额度最高为每人每年1000元, 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标准约为农村居民的10倍;同期, 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是农村新农保的30多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 企业每月为其缴纳234元, 全年共计3504元, 而城镇居民医疗缴费为每年495元, 农民为每年230元, 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水平为城镇居民的7.1倍、为农村居民的15.2倍;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高, 而且超出封顶线还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加以进一步的保障;城镇低保标准也约为农村的2倍。辽宁城乡保障水平, 无论是筹资标准, 还是给付待遇, 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均高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造成农村人口及流动人口参保受限, 高水平的筹资标准往往会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 从而阻碍其进入到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进而也就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难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

目前, 我国还没有建立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因此, 没有城镇户口农业转移人口失业无法进行失业登记, 更谈不上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享受其他就业援助政策。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而城镇户籍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辽宁关于农民工失业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 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额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一年的, 补助1个月, 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农民工一旦失业后, 满足一定条件 (连续工作满1年) 只能获得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而不会像城镇户籍失业人员按累计缴费年限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获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补助。在一些雇佣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岗位和领域,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 一般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 农民工失业后连最起码的生活保障都没有。最近几年, 一些运作比较正规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开始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 但整体比例仍然比较低, 大约占总人数的11%左右。

(七) 农业转移人口缺乏住房保障

安居才能乐业。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置业, 实现住有所居是面临的首要难题。近些年来, 城镇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 让绝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望房兴叹”, 依靠进城就业打工的微薄收入显然无法实现其购买自有住房的“住有所居”梦, 退而求其次只能租房。当前, 尽管各级政府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但是保障对象包括农业转移人口的只有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虽然限价商品房价格低于商品房价格 (5%-10%之间) , 但对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来说仍然无法承受, 因此只能寄希望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调查数据显示, 5000名受调查的农业转移人口中, 租住公租房的仅有1人, 购买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房) 的19人, 两者共占0.4%, 可谓是凤毛麟角。占59%的农业转移人口以租住私有住房为主, 单位或雇主提供免费住房的占10.3%, 购买商品房的占19.7%, 还有一部分依投亲靠友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视线再转向住房救助。2015年5月, 辽宁省出台《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 住房救助对象是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低保边缘家庭。显然, 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家庭不属于住房救助对象, 不会享受到实施住房救助带来的“红利”。

三、主要障碍

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较多, 有成本障碍、制度障碍、能力障碍、文化障碍、社会排斥、承载力约束等。其实, 就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言, 最大的障碍应当是成本障碍和制度障碍, 如果能够逐步破除成本障碍和制度障碍的话,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道路就会畅通许多。

(一) 关于成本障碍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是政府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要付出的公共成本,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成果比较少。其中, 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有两项:一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认为“市民化成本并非高不可攀, 只要妥善安排, 不会成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课题组根据对重庆、武汉、郑州和嘉兴四个城市实地调研进行测算, 提出“一个典型农民工市民化 (包括相应的抚养人口) 所需公共支出成本总共约8万元左右”。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研究成果《城市蓝皮书 (2013) 》指出,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人均公共成本全国平均为13万元, 全国东、中、西三大区域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 公共成本包括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管理投入、社会保障等成本。个人支出成本每年约为1.8万元, 包括生活成本、住房成本和自我保障成本。除少数被纳入到公租房保障体系外, 其余绝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需要自行购买住房, 全国平均为每人10万元。

比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共支出成本, 国发中心测算结果, 全国平均为8万元左右, 明显低于社科院西、中、东三区域120%、30%和32.5%的估计值, 绝对数平均成本8万元与最高成本17.6万元来看, 差距也不是很大。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 辽宁位居东部地区的后列和中部地区前列,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应当更接近于中部地区。加之, 辽宁既不是典型的农业转移人口输出大省 (输出地) , 也不是一个农业转移人口输入大省 (输入地) , 而是以本省农业转移人口省内跨地区流动为主的一个地区。辽宁大中型城市多, 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比较多, 因此相对于那些农业转移人口跨省 (市、区) 流动数量较大的地区而言, 市民化成本自然也会低一些。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不同。因此, 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不仅要算大账, 还要算平均账,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差异对成本测算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产生的影响。另外, 作为比较粗略的估计和测算, 如果能根据现有数据推算出成本变化区间的下限和上限, 即给出一个成本变化的区间范围, 研究结果就更接近于实际情况。

2013年末, 辽宁省常住人口4390万, 其中城镇人口2927万, 城镇化率达到66.5%, 全省农业转移人口415万。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陆成林, 利用从2010-2012年全省城镇人口变化情况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情况做一个比较性测算, 也就是将每增加1个城镇人口相应公共财政增加的额度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下限成本, 经测算大约为2.5万元。陆成林把上限成本简单归结为四部分, 分别是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住房和市政设施等成本。经测算四项成本之和为每人每年7.5万元。也就是说, 辽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间于2.5万元至7.5万元之间。

一般而言, 城镇户籍人口短时间内 (两三年之内) 变化会很小, 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是决定城镇人口数量变化的唯一因素。毋庸置疑, 常住人口数量的增加肯定会增加公共财政支出, 但不能简单地就认为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全部用于常住人口引起增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实际上, 从公共财政支出的用途来看, 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改善城镇户籍市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只有少部分支出涉及到农业转移人口的切身利益。换言之, 城镇市民人均公共财政支出的份额不断增加, 造成利用公共财政支出全口径的变化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比实际值要低, 也就是说实际下限成本要大于2.5万元。

而上限成本的估计和测算结果应当比实际值偏高。当前城镇中的农业转移人口是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农民工, 大部分是70后、80后甚至90后及其家庭成员, 还有少部分是60后。这些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是劳动年龄人口, 他们就业创业可以创造价值, 现阶段就把公共财政用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算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显然不妥。另外, 把政府需要承担的市政设施成本为6.5万元全部当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也值得商榷。基础设施投入大, 使用寿命和周期比较长, 而且随着城镇居民数量的增加, 其边际成本呈逐步递减的趋势。因此, 学者陆成林认为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上限成本为7.5万元明显偏高。

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时, 必须考虑到地方财政已经为农业人口支付了相应的成本, 所以市民化成本实际上是城乡公共财政支出的“净增加值”。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 大连有关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均成本进行了测算, 初步估计试点期间人均成本为11万元, 其中政府承担40%, 也就是公共财政支出为4.4万元。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粗略估计辽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在3万元-5万元之间, 成本下限应当是一些落后县区中心乡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低成本, 成本上限是省内大城市 (大连、沈阳)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高成本。

假设辽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平均成本 (公共财政投入) 为4万元, 到2020年全省实现500万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 各级财政共需投入2000亿元资金, 每年需投入300多亿元才能保证既定目标的顺利完成。在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各级财政增长普遍放缓的形势下, 完成如此规模宏大的投入, 困难和压力不可谓不小。

(二) 关于制度障碍

制度障碍包括两个方面: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管理制度。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强调, 要加快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功能, 尽快拆除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体制障碍。计划经济时期, 国家实施优先发展工业战略, 为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工业的发展, 制定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方面通过强制性粮食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 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积累;另一方面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自由迁移, 将农村居民禁锢在自己的土地上, 以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大工业的发展。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本应经过三大环节, 即:退出农村—进入城镇—融入城镇, 最后成为真正的市民, 但受以户籍制度制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 严重制约了农业转移人口的退村进城。究其原因就是户籍背后的“隐形福利”, 其关乎一个人从出生到老去的方方面面, 从上学就业到结婚生子再到衣食住行等。有专家统计, 城乡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方面的待遇差别有30多项, 可见户口簿虽薄, 但其承载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2009年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辽政办发〔2009〕30号) ,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规定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准予在居住地落户。沈阳2010年在全省率先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将每一个自然人统称为“居民”, 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准入条件, 逐步放宽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 , 省政府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 (辽政发〔2012〕19号) 。根据《通知》要求, 大连市制定了新的《大连户籍准入规定》, 规定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五年 (参加社会保险五年以上) ;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的 (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 可以落户大连。

省内其他诸市, 户籍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有的地级城市甚至取消户籍的所有限制, 实行“零门槛”落户, 但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缺乏制度安排, 致使农民难以割舍农村利益而不愿进城。一方面, 为了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 农民进城落户不得强制退“三权” (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 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落户条件。既能落户城镇得到城镇户籍居民无差别的公共服务, 又能享有农村土地、宅基地、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民当然非常欢迎。农民落户城镇后仍然拥有土地“三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这与现行“严禁城镇居民下乡购房购地”的规定相违背。另一方面, 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农民落户城镇又必须放弃“三权”。“保留”还是“放弃”, 土地“三权”直接影响到农业转移市民化的进一步推进。

四、建议

同农业转移人口跨省流入数量相对较大的发达地区相比, 辽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较低, 但拉动地区经济发展的潜力很大。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以县 (市、区) 就近就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切入点, 按照“先易后难”, “先本地后跨区”的原则, 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 然后通过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落户城镇。

(一)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三级政府分级承担的长效机制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 其所涉及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必须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大, 且情况复杂, 累积市民化成本高, 完全由流入地政府或个人 (家庭) 负担都是不现实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性和能动性。

中央政府的职责:农业转移人口按流出地划分, 主要可以分为省外、省内和本地三类。中央政府统筹谋划, 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模大、任务重的省 (市、区) 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重点承担由于跨省 (市、区)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引起的流入地在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资金缺口。具体可按照农业转移人口跨省、市、区市民化的规模, 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方式, 将中央财政上年度对流出地在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资金投入和补助, 划拨到流入地。同样, 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规模, 对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普通高校招生指标等进行省际间 (市、区) 统筹调配。

省级政府的职责:省级政府根据跨省 (市、区) 流入到本省 (市、区) 各地区的实际规模, 将财政专项转移来的资金进行分配。然后, 采取同样的措施, 按照省内农业转移人口跨地区市民化的规模, 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 向省内跨区转移提供在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同时成立本省 (市、区)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专项资金, 对转移人口市民化规模大、任务重的地方政府给予特殊支持。

地市级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是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的政府, 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承担主要责任。在不降低原市民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 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有序推进跨省 (市、区) 、跨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合理调整城市规划, 加强基础设施, 如学校、医院、交通等方面的建设, 为农业转移人口营造就业、创业、置业的良好环境。

(二)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省内除大连、沈阳两市外, 其余诸市落户条件已非常“宽松”, 但还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才能落户。建议这些地区实施“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现在规定的有合法稳定住所等落户条件外, 应允许与居住地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持居住证连续居住满特定期限且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 或在居住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省内农业转移人员落户城镇后, 一定时期内仍按农村户口享受计划生育政策, 继续保留土地“三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自由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直至城乡社会保障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大连、沈阳两市除严格限制人口数量和户籍人口的核心区和特殊区外, 其余区县也因采取相同的政策或适当提高条件。

(三)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鼓励农民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生活创造条件。加快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 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入股、出租等多种方式利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除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开发。尽快修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 允许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 仍然拥有土地“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开展农村居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试点, 对落户城镇且有稳定职业的本省籍农村居民, 在坚持自愿的前提和原则下, 可选择入住政府提供的价格相对较低的安置房或允许其在城镇规划的国有土地上自主建房, 依此来置换其原有农村住宅。

(四) 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

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制度, 缩小农民工和城市劳动力在用工成本上的差距。对进城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统一管理, 使其与城市劳动力在制度上统一起来, 特别是在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缩小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的差距。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方面, 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机制, 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大对劳动法落实的监管力度,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免费为进城农民工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 及时、准确、多方面向就业提供信息, 每年举办城乡劳动力洽谈会, 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定期组织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招聘洽谈, 并通过行政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他们排忧解难, 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半年的, 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企业用工备案制度, 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努力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基本无拖欠。

(五)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逐步消除就业歧视性规定

加强对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农业转移劳动力的技能培训, 将企业对农民工的培训经费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同时对职工培训经费和职工工资的比例做出规定等。培训可以采取灵活方式, 安排培训计划时要以方便农民工为标准, 培训计划、培训手段和培训方式都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需要。如在授课时间上, 针对农民工要边打工边培训的情况, 可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授课;在授课方式上可采用全日制、半日制、周末班、晚间班循环授课, “短期培训”、“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采取单元式和模块式结合、单一式和复合式结合、函授式和面授式结合等培训形式, 灵活多样地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注重对失地农民变市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失地农民属于被动职业转换和身份转变, 对新就业载体的观念差异和技能不足, 导致他们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处于劣势, 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强化技能培训与市场就业相对接,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使培训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培训费用政府负担, 培训内容市场化。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技能培训内容, 市场需要什么, 就培训什么;市场需要多少, 就培训多少。培训层次多元化。要针对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技能等类别的差异和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层次来进行有的放矢的培训。

(六) 建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

持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都要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建立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为14%;缴费标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纳比例差额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底按照参保农民工缴费工资之和的6%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 统一消除。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 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 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者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统筹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2个月 (第一个缴费年度) , 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 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 (按满12个月计) , 以此为基数, 增发十分之一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

(七)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阶段教育制度, 给予非户籍考生较多地区录取上的倾斜

在一些比较大的城市, 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阶段教育“两为主”的政策, 还未能完全落地, 亟待强化。在个别地区, 一些适龄儿童只能在家乡上学, 成为“留守儿童”, 还有一些儿童只能在条件很差的“打工者子弟学校就读”, 完全享受不到当地有户籍居民子女的“免费”教育。建议在农业转移人口比较集聚的地区, 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公办普惠制且办学水平不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初中) 学校, 鼓励采用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 引导各类社会办学机构参与办学。另外, 要在农业转移人口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 建立个人支付为主与政府资助为辅的教育费用分担机制, 保证适龄的农民工子女都能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同时也适当减轻流入地政府财政的压力。

2012年, 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 (实行) 》 (辽政办发[2012]68号) , 并于2013年开始实行。由于资格审查比较严格, 当年全省共552名 (非辽宁籍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子女参加了高考, 其中大连最多202名, 占到全省总数37%。考虑到随着异地高考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数量的不断增加, 沈阳和大连异地参加高考学生会越来越多, 势必影响本地高考学生的升学。因此应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必要时适当调节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的政策, 增加录取名额, 保持高考录取率保持基本不变。

(八) 将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当前, 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方式主要是散居型和聚居型。前者是指分散于城中租房居住;后者又包括两种形态:一是“村落型”聚居, 即集中租住城市边缘地区, 形成所谓的“城中村”现象;二是单位或公寓型聚居, 即集中居住在单位宿舍或民工公寓。完全覆盖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 建议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总建筑面积的适当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 并根据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出租, 同时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困境分析 第8篇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困境

一、农业转移人口的概念界定

农业转移人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独特而备受关注的群体。农业转移人口不仅作为一个阶层在我国迅速崛起, 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而且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市场的主力军。但是却在城市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 工资收入水平较低, 社会保障也不健全, 被城市发展不断边缘化, 处在一个两难境地。农业转移人口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其范畴相当宽泛, 凡是目前依旧保留农民身份即农业人口户籍的, 被企事业单位招用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务, 主要依靠劳务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 都被称为农业转移人口。而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 一般是指异地流动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可以说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转移人口是目前中国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 他们融入城市变为市民对中国农业人口多、城市化发展慢的国情具有历史性意义。

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困境

1. 政策层面困境分析

从政策层面来看,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我国长时间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体系使得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化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这一特点也使我国现在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化面临巨大的困境。

首先, 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带来的户籍制度严重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户籍制度是基于建国初期我国对人口在城乡、地域之间的流动没有设置政策壁垒。

其次, 基于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出现分化, 且分化十分严重。农业转移人口因为其农业户口而面临着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多种福利的限制, 而这个问题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最大的阻碍。

2. 社会层面困境分析

农业转移人口由于社会、职业、市场和体制之间的转变不是同步进行的, 因而在这一过程中, 社会流动呈现出了不同步性、不协调性。在农民工身上, 就表现为职业流动与社会身份转变的不一致和不协调[2]。主要表现在职业转变的同时无法实现身份的转变、经济地位转变的同时无法实现社会地位的转变、转变中公民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这三方面严重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虽然农业转移人口从事的工作与城市居民的相似或相同, 但是却无法真正融入到城市中去。农业转移人口想进入城市, 一方面是为了寻求更多的经济收入, 另一方面是为了其子女的更好发展。但是, 在经济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社会地位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虽然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自由选择就业地点, 但是他的公民权却没有相应的保障。目前, 不少农民子女学习环境恶劣、教育水平低等问题给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带来不小的阻碍。

3. 经济层面困境分析

我国已经在农业部门、农村非农业部门、城市新发展部门之间实现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但是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完全统一并没有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仅阻碍了农业转移人口的有序、有效转移, 而且导致了就业中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各种歧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中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成本高;农业转移人口被排挤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的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具有临时工性质;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享受范围有限。农业转移人口作为体制外的群体, 其劳动收入没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主要取决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时与其签订合同的单位之间协商决定。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农业转移人口法律意识淡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 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

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困境解决途径

1. 改革户籍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城乡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 城乡二元结构社会体制已逐步打破。譬如, 农村联产责任制改革, 极大地释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提供了农民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自由, 取消粮油的票证制度, 为进城农民在城市生活打下多种基础所有制企业制度, 给农民工提供了大量进城工作的岗位, 废除城市收容制度, 农民工获得了在城市居住和流动的自由, 极大解放了农民工在城市的人身自由[3]。城乡二元结构目前正在逐渐打破, 这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结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核心———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实行, 极大地促进了对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其城市身份认同, 促进了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其融入城市、真正由农民转变为工人和市民的愿望, 从而真正成为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主力军, 这将影响城市的进一步工业化、现代化和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 以及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

2.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福利制度

农业转移人口虽然在数量上己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 但其高风险、高失业率、流动性强的工作就业现状, 使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因此, 很多企业及政策制定者只将农业转移人口当成临时的劳动力对待。据调查显示,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没有足额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4]。农业转移人口离开自己的土地进入城市工作, 在城市中有缺乏基础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处于社会保障无法保障的地步。而一些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极其有利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无法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帮助。首当其冲的就是廉租房政策, 其对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所交年限、固定工作参与年限、户口问题都有所限制。这些都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来问题。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房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城镇住房福利和保障体系, 政府大力兴建农业转移人口居住区, 从社会公平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权益的高度, 进行制度建设, 使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工作、融入城市、安居乐业。

3. 全方位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活动

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教育和各种培训,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素质, 缩小农业转移人口与市民各方面的差距。例如, 取消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在上学方面的歧视, 让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待遇。免除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城镇上学的借读费、赞助费等额外费用, 甚至尽可能给予合理的帮助, 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受到正常的、必要的教育。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和教育, 开展各种加强城市居民与农业转移人口联系的活动。转变城市居民和农业转移人口的观念, 消除相互的误解和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 改善相互关系, 使农业转移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在这一角度就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 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我们还应有全局观和大局观, 充分认识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困境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社会和各个有关环节努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6:493.

[2]李星.中国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和谐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 2010:32.

[3]张路雄.改进农民工政策必须解决的一些理论和认识问题[J].村民自治法, 2006, (10) .

[4]深圳市总工会.深圳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R].

[5]李强.论农民和农民工的被动市民化与主动市民化[J].河北社会科学, 2013, (4) .

[6]郑英隆, 黄振荣.工业化变革中的农民工劳动形态[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第9篇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建议按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原则,放宽落户限制和界定条件,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城中村农民为突破口,引导农民有序转为城镇居民;对在城镇有相对稳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城镇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逐步探索取消城乡户籍居民在就业、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分阶段建立完善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元化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2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针对土地流转缓慢,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农民对土地依赖性强的问题,一方面,加快农村土地、林权确权和颁证步伐,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引导以土地为主体的各类要素资源依法有序流转;另一方面,发展壮大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业化发展水平,使农业人口有脱离土地进城的条件。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因承包地、宅基地上的各项权益而不愿市民化的问题,建议允许农民带着“土地权益”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继续保留其原有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和流转权等合法权益;对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农业转移人口,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和政策创新

教育方面,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使学生转移流动与教育发展同向同步。医疗卫生方面,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加速市民化和城镇常住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在巩固乡村医疗机构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对县以上医院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同时,加快城乡医保制度并轨,整合部门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待条件成熟后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实现“三保合一”。保障方面,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公平就业;二是建议对养老保险实行多元统筹管理办法,设立多层次参保标准,根据转移人口意愿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和层次;三是把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畴,合理确定等级标准,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等问题。住房保障方面,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逐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并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制度。

4健全基层管理服务体系

社区建设上,建议理清部门“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利”的界限,理顺社区工作人员编制管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社会救助上,建议将农村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逐步缩面提标,保主保重,取消三四类保障人数,提高一二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保障准确率;提高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救助补贴标准,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养老为依托、政府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体系。

5加快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一方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公共信息交流和工作移交机制,使人口信息随人口跨地区流动而转移,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及时有效;另一方面,建议将不同行业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进行有效整合,建立“统一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在公安、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行业之间的横向互通和及时共享,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6加大产业发展扶持力度

人口转移 第10篇

一、农村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的理论分析

当前,农村转移人口的农村权益主要表现为土地的承包权,农村转移人口根据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依存关系可以分为:生计依存型转移人口,以就业、收入和生活保障为主导效用价值,持有目的是为了生产;潜在依存型农村转移人口,以规避风险为主导功能价值,持有目的是为防止非农失业、养老等保障;不依存型农村转移人口,不存在依存价值,以财产为主导效用价值,持有目的是为了取得财产性收入。生计依存型、潜在依存型和不依存型农村转移人口对土地依存关系分化、主导效用价值变迁与持地目的异化,为其承包地和宅基地退出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于不同类型的农村转移人口对承包地依存关系的不同,其深层次的主导效用价值发生了变化,持地目的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而承包地效用价值从生产效用向保障效用,甚至财产效用演化的过程,对承包地产权权能结构及其政策价值取向具有重要影响。生产功能效用是以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重心,保障功能效用强调承包权的稳定性,财产功能效用则对承包地的增值收益权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农村转移人口只要愿意均可退出农村承包地权益,必将进一步促进城镇化程度。不依存型转移人口已具备退出承包权的能力,适当经济补偿可激励其退出承包权;加强保障,潜在依存型离转移人口也有能力退出承包权;依存型转移人口则尚不具备退出承包权的能力。这为农村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农村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决策的调查与实证分析

不同类型的农村转移人口在做出退出农村权益决策时的影响因素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农民进行深入的调查统计,来分析这些因素影响特定农民群体的退出决策的程度,从而为构建农村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与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一)样本选择

选取河南省豫东传统农区为调查对象,随机选取三个村: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双阁村、商水县大武乡双楼田村、西华县大王庄乡李庄村,在2016年7—8月暑假期间组织上述样本村中的郑州科技学院在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总共调查样本农户100个,发出问卷100份,收回97份,获得有效问卷94份,有效率达97%;并获得三个村村干部访谈记录、村落概况等资料。样本统计结果如表1。

(二)农村转移人口退出农村权益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表明,承包地对农村转移人口具有多重效用价值,影响其退出农村权益的因素主要有农民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土地利用因素、效用价值、非农就业、社会保障等六个方面的因素。针对具有不同特征分类的转移人口,促使其做出退出农村权益决策的影响因素也不同。根据对样本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表2结果。

单位:%

由表2可见,农村转移人口越年轻,退出农村权益的意愿就越强烈。青年人接受新事物,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比较强,一旦他们享受到了城镇生活的便利,就更加愿意退出农村权益,成为新市民。家庭人口越多的农民越不愿意退出农村权益,这是由于城镇生活成本比农村高,家庭人口越多,城市生活压力越大,退出风险越大,越不愿意退出。土地越多的农户对土地的依存程度越高,越不愿意退出,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农村现行的惠农政策是按土地面积配给,面积越大可获得的农业补贴就越多,越不愿退出。在土地效用方面,持地目的为生产的农户不愿意退出农村权益,地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退出农村权益,这部分农民将面临着生存危机。非农就业越稳定的农户越愿意退出,因为这部分农民的城市生活能力较高,放弃农村权益的可能性越大。医疗保障水平越高的农户越愿意退出,因为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过大,医疗保障水平越高的农户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就越高,所以更愿意退出农村权益。

三、构建农村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与补偿机制

农村转移人口退出农村权益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应该建立完善的动力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来保证农村转移人口在顺利退出农村权益的同时,能够享受到新型城镇化带来的各种保障。

(一)动力机制

从政府角度讲,虽然存在社会结构调整、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需要,但必须尊重农民诉求,通过制度创新土地退出制度,提供退出经济补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老龄农民退休制度等,将政治动力转化为推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经济动力和社会动力,从而引导农民退出承包地。从农村集体组织角度讲,推动农民退出行为的动力在于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新的人地矛盾,新增集体经济收益。农村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地的过程,也是集体组织获得土地产权调整权的过程,集体组织可以引入新的农地经营主体,从而获得组织经费、甚至部分租金等经济收益。从进入角度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节约交易费,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机械耕作,具有获取规模经济效益的功能。因此土地规模经营能给经营者带来外部利润。

(二)风险防范机制

农村转移人口退出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及民生等方面的重要课题。要规避农村转移人口退出过程中退出的各种风险,避免中国经济发展出现较大的波动,确保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就必须在农村转移人口承包地退出前、中、后三个环节做好风险防范。退出前,加强承包地退出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确保退出的政策科学性,降低退地风险。退出过程中,要设立农村转移人口权益准退条件,建立城镇户籍准入制度;同时,建立农村权益退出评价及权益存续期机制,规范签订退出协议。退出后,成立退出管理机构,制定退地纠纷处置机制以及退地贫困救济机制。

(三)激励机制

在农村转移人口权益退出的过程中建立适当的激励政策,促进权益退出的顺利进行。对退地农民进行现金补偿;对新入经营者进行规模经营补贴和农技培训;对集体经济组织在退地过程中的作用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对退出的农民进行社会保障激励。如果农民已拥有社会保障,为使社会保障公平,可将其折算到经济补偿中;如果离农农民没有社会保障,退地离农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与退出地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保持一致。对退出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是退地激励的有力补充,提高农民非农就业的职业技术水平,从而降低农民对土地的生计依存,为非农收入的稳定性提供技术保障,进一步提高农民承包地退出能力和降低退出风险。

(四)补偿机制

选择合理的承包地退出补偿方式是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农村各地方在承包地退出实践探索中通常采用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土地换取社会保障补偿两种方式。一次性货币补偿操作简单、补偿金额明确、一目了然,但是农民所获资金面临着贬值的风险。社会保障补偿是在按补偿标准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将其转换成养老等社会保障补偿给农民,退地农民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就拥有了基本的保障,不至于因退地而导致基本生活没着落,这也是加强退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的有效途径,但是不如货币补偿的激励性强。各地应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补偿政策。

结语

农村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时应该在坚持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转移人口承包地依存程度与效用价值差异,构建农村转移人口承包地退出动力、风险防范、激励与补偿机制,保障农村转移人口退地收益,引导具备退出条件的农民有序退出农村权益,实现耕地资源优化再配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从而促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

摘要:在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农村转移人口权益退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要科学、合理构建可行的退出和补偿机制,以达到农村有效转移人口的目的,从而释放农村土地利用“红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由“资源扩张型”向“资源优化利用型”的内涵式增长方式转变。如此,统筹把握农村转移人口持有农地的真正意图、农村权益退出的影响因素以及建立合理的退出与补偿机制,为转移人口提供各方面的保障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农村,转移人口,权益退出,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郑云,李小建.农村转移人口的农地退出态度及政策建议[J].中州学刊,2014,(11).

[2]吴康明.转户进城农民工土地退出的影响因素和路径研究——以重庆市为例[D].重庆:西南大学,2011.

[3]楚德江.我国农地承包地退出机制的困境与政策选择[J].农业经济,2011,(2).

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调研报告 第11篇

【关键词】农转非 安阳 医疗 就业

安阳作为一座重要的城市,是处于发展中的城市,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安阳,为安阳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出力。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对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搜集资料并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以期寻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市民转化的有效对策。

一、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必要性分析

(一)安阳市经济发展离不开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

安阳市2015年最新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市生产总值1593.2亿元,增长8.7%,人均生产总值达到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5.3亿元、支出192.1亿元,分别增长10.9%和7.5%,另外据安阳市统计局2014年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8万人,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4万人,从中说明安阳市经济发展离不开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促进了安阳经济消费水平的增长。

(二)安阳市工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快

安阳市工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快,2014年谋划实施工业转型升级项目9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95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76亿元,增长19%;服务业增加值524.3亿元,增长7.6%,在安阳市转型的攻坚克难阶段更加需要更多的劳动力量。农业转移人口更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来源。

(三)合理安排农业转移人口也是促进安阳市稳定运行的保证

合理对待农业转移人口有助于安阳市社会稳定,人民和谐,减少无业人员数量,提高社会保障力度,降低城市犯罪率,也有助于安阳市构建和谐文明旅游城市,促进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定发展。

二、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调查实证分析

(一)促使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原因

通过调查问卷我们得知,在问题“城市对您最大的吸引力是什么”,大约有46%的人选择了“有更大的发展前途”,20%选择了“机会”,在类似问题“您往城市迁移的原因是什么”时,有46%的人选择了“机会因素”。不难看出,引起这部分人迁移至城市,他们看重的是城市的发展潜力。

(二)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生存现状

1.就业现状。农业转移人口进军城市,无非是城市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农业转移人口,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基本都是初中学历及以下,文盲和半文盲文化程度从事建筑业的占81%,初中及小学的大多从事服务业,从事服务业的占46%,高中及中专从事行业相对分散,大专及本科也大多从事脑力劳动,这部分人大多是上学毕业后就呆在安阳企业工作。如何更多留住人才,让他们建设安阳,本地企业如何吸引这些优秀人才都是该思考的问题。

2.收入现状。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对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工资状况做了调查了解到有40%人薪资在2000-3000左右,根据安阳市统计局资料显示安阳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但是由于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项目多,这样的工资对他们来说也并非足够,另外据我们统计结果显示从事服务和生产比例较为广泛,说明他们的收入来之不易,对于整个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而言,总体呈现行业差异大,收入存在不均衡,相对而言女性工资低于男性,服务业低于其他行业,同行业工资差别不大的局面,相对而言,我市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还是较为健康合理的。

三、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遇到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遇到的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型过程,需要将宏观思考与微观分析、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进行考察。为了进一步了解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遇到的问题,我们通过口头询问,得到反馈信息,其中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就学等问题为主要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外来人口医疗保险和安置子女就学,需要政府针对这部分人制定相应对策,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议。

(二)影响安阳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制约因素

1.社会因素。由于早期我国实行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在生活工作上都会对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户口制度的问题城乡之间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城乡之间的矛盾和差距会对农业转移非农业户口产生一定的影响。城乡之间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问题中,会产生巨大的差距,所以这也是影响农业转移非农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2.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制约人口转移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由于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享受了经济发展的各种政策,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农村的发展速度,并且城市中的居民居多是工人阶级,有着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而农村的居民在转移到城市后会遇到大量的问题,根据安阳市统计局2014年城乡居民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城镇2014年居民生活消费达15203.9元,而农村消费支出只有7253元,在一定的程度上由于农村和城市存在巨大的差距,工作还是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竞争上优势较弱。

四、对调研结果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政府机关在各乡镇设立就业指导中心,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传达给村民。

二是在推行国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鼓励青少年接受更高教育,教育程度的不同也是未来工资高低的衡量标准之一。

三是政府机关在乡镇设立相关在就业培训中心,对文化程度低,技能欠缺的务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帮助更多农村务工人员从苦脏累的工作中解救出来。

四是本地的教育机构应该平等对待农转非人口子女,尤其是外来人口子女的享受教育权利,提供给他们良好的择校就学信息,帮助其子女就学。

五是了解当前各区域物价水平,看是否存在个别地区存在乱涨价问题,严格惩治伴借安阳发展哄抬物价的行为。

六是政府机关应完善社会医疗保健制度,切实让百姓生病了有合适的地方看病,有条件看病。

五、总结

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河南,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建议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随着近几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河南省的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8.8%提高到2015年的46.9%,每年大约有200万的农业人口变为城镇人口。但是这些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对于剩余的其他人,在他们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缺少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他们会无奈的沦为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人,这将在城市中形成大量的贫民窟和棚户区,这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是相违背的,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不相符的。所以对于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生活工作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一、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发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1、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为60%和80%;2、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更低,分别为17%和14.8%,不足1/5,这就降低了其应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水平;3、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五险”的比例远低于正常水平,且比例各不相同,最高的为17%,最低仅为7%;4、对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的比例更低,不足3%;5、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6、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五险”的比例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在收入水平比较低、工作时间比较长且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其比例更低;7、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医报销费用手续繁琐且耗费时间比较久;8、各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仅仅面向户籍在本地的居民,而户籍不在本地的转移人口则不能参加;9、“40、50”群体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受限;10、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业转移人口存在一定的重复参保现象。

二、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建议

从前面的研究可以看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情况不容乐观,这将会影响到河南省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甚至于影响到其转移后的市民化。为此,针对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人与户籍管理的合二为一。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消除城乡户口名称的区别,更是要尽快实现人与户籍管理的合二为一,实现户籍带来的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水平的无差别化,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城镇化建设不仅要提高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更要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到2013年,河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左右,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26.6%左右,二者17.4%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这远低于国家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6%左右”的水平。所以河南省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提高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更要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采取措施鼓励吸引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在城镇、落户在城镇;3、采取措施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隐性成本。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房东在税务部门备案以办理出租房屋基本信息登记,这意味着房租要交约为15.5%的税,而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给租户,增加了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成本,使其不是在必需使用居住证的时候就不会去办理,从而也就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的管理,这也与“深化居住证制度,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户籍改革目的相背离。

(二)不断完善现有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1、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权益。要从法律法规上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仅是企业,还有个体经营者必须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保障就业人员的“五险”参与权和参与水平;2、加快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步伐,以提高社会保障的能力,扩大其覆盖范围,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3、简化不同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以利于农业人口的跨地区转移;4、打破地区壁垒,使外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参加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拓宽社保资金的融资渠道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6、加强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有机衔接,逐步推行“五险合一”,尽可能使职工能够被“五险”全覆盖,同时也减少重复参保的现象;7、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这就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积极监管,主动监管,尽早发现监管漏洞,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使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无空可钻,自觉守法的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

(三)完善企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政府除了采取加强监管,增大其违法成本等措施以外,还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1、对于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企业,政府可以增大减免其税收的力度,在其银行贷款和项目审批等相关业务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照顾,以增加其为职工办理各类保险的积极性;2、对于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允许其缓缴或少缴一部分社会保险,在其渡过难关以后再补缴,以免起到负面作用;3、对于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企业,除了要补交并征收滞纳金外,还要加大其违法成本,譬如建立诚信黑名单,使其在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受限,这样才能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

(四)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要考虑其长远生计保障。

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不仅要给予足额补偿,而且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费用。1、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尽可能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2、在制度设计时,要适度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如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城镇“双低”标准,直接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口,则视其年龄的不同,一次性为其缴纳5~10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并积极促进其就业,为其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对于劳动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则直接根据其年龄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偿,从而使有限的土地出让金发挥最大的保障作用。3、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允许其在不同制度下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可以进行合理的折算,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对他们的保障水平。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

(五)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

在调研走访中发现,农业转移人口对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普遍不清楚,对养老保险的用途和优势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不知道社会保险都包含什么,分不清都能够提供哪一方面的保障,这就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1、各地社会保障主管机构可在农业转移人口务工集中的单位或园区开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宣传点,经常深入企业为农业转移人口讲解社会保险的知识,让农业转移人口了解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意义;2、各地社会保险主管机构要采取各式各样的宣传方式,例如在火车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制作公益科普视频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将参保的益处进行细致的描述,让观看了宣传短片的农业转移人口切实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给今后的生活带来的远期收益;3、加强社会的舆论引导监督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其对职工的责任,积极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六)建立政府、企业、商业保险“三支柱”社会保险体系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在政府和用工企业承担起责任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建立政府财政、用工单位、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方共同负担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和医疗保险,为那些想在老年和生病时得到更多养老保险保护的人提供服务,个人自愿投保,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税收补贴,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与不仅能填补许多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空白,也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险的效率。

(七)政府社会助力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技能培训。

政府与市场联动,相互取长补短,提升整个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专业技能,以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1、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特点去设计一套适合他们的培训体系,多开展免费的或者低收费的职业技能系列培训以满足其需求;2、市场上的商业培训机构,对市场上的需求进行详尽调研,设计出贴近就业市场、就业规律的课程供农业转移人口进行选择。

(八)企业要规范用工,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1、企业要规范用工行为,和职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调查走访发现,用人单位很少和农业转移人口签订正式的劳务用工合同,造成劳资关系不清楚,这无疑给农业转移人口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难度。甚至还有许多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建筑施工队经常拖欠工资甚至不发工资,更别说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了。对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惩罚,用人单位要签订正式劳务合同是死条款,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用工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者不购买各类社会保险的公司记入档案。金融部门应把相关违规的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其贷款授信;2、企业要承担起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去逃避;3、用工单位也有责任去向其雇佣的农业转移人口宣传社会保险的优势,使本身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能够知晓自己相关的权益,提升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九)农业转移人口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1、一方面积极主动地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开拓眼界,以便更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加自己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取得较大的话语权。2、尽可能减少短视行为,深刻认识到社会保障对自己的重要性,不能为了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长期利益,积极主动的参加社会保险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未来。3、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过程中要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雇佣方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督促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在必要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社会发展蓝皮书.2014.

[2]张太宇.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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