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收入范文
安全收入范文(精选12篇)
安全收入 第1篇
2014 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请求, 通过人社、银行、证券、税务、工商、公安、住房等部门,核算其收入状况。 核算之后,对于收入状况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发放低保金、实施医疗救助、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救助保障,否则不予救助保障。
在实际核算收入状况时,各部门提供的个人收入或者财产信息往往通过互联网传输,缺乏有效保护手段,极易造成个人隐私信息泄露。 因此,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情况下准确核算收入状况是社会救助审批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首次将安全多方计算技术应用到收入核算模型中,使得个人收入或财产信息不在网络中直接传输,从而保护社会救助申请者的收入隐私信息。 同时引入承诺机制,确保收入核算方案在半诚实模型下具有一定的抗抵赖性。
2 预备知识
2.1 安全多方计算
安全多方计算是指拥有秘密输入的互不信任的多个参与方,希望用各自的私有的输入共同去计算一个约定的函数。 计算结束后,每一方都能接收到正确的输出,并且每一方只能了解自己的输入和输出,而不知道其他方的输入和输出。 可见,安全多方计算能够使参与方在不泄露各自输入秘密的前提下完成协作计算的任务。
2.2 安全多方求和
安全多方求和是安全多方计算一个具体实例操作,它是指参与计算的多方成员,在保护各自输入数据隐私的情况下, 共同计算一个函数之和。 假设有n个用户(C1,C2,… ,Cn)参与计算,每个用户Ci有自己的私有数据xi(i=1,2,… ,n),他们共同计算私有数据之和∑in=1xi,但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向其他方泄露自己的私有数据xi,协议如下:
输入:Ci的私有数据xi(i∈[1,n])
Step1: 每个Ci把xi随机分成n个子数据xij(j∈[1,n]),满足xi=∑jn=1xij,并把xij分发给其余Cj(j∈[1,n],j≠i);
Step2:每个Cj(j∈[1,n])计算∑in=1xij,并向其余参与方广播该值;
Step3:所有Ci均可计算得到S,S=∑jn=1∑in=1xij。
2.3 承诺协议
承诺是密码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基本协议,其解决的问题:在计算机网络中,彼此互不信任的通信双方进行数据交换时,各用户希望通过安全的承诺方案互相传递可靠的数据,同时也希望能保持各自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承诺过程中,一方Alice向另一方Bob承诺数据M,在承诺时Bob不知道M的真实值,等时机成熟后,Alice能揭开M的值,并且Bob也能验证M的值确实是Bob承诺的。
3 基于安全多方求和的收入核算方案
3.1 收入核算模型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经济状况均应由民政部门进行核算。民政部门将申请者的居民身份证号, 通过网络传输给人社、银行、证券、税务、工商、公安、住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身份证号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并将其收入和财产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民政部门。
输入: 分散在n个部门Ci的申请者收入或财产数据xi(i∈[1,n]);
输出:申请者经济收入总和S,S=∑in=1xi;
Step1:民政部门P将申请者身份证号ID发送给各部门Ci;
Step2: 各部门Ci根据ID检索其收入或财产数据xi,并发送给民政部门P;
Step3:民政部门P计算S=∑in=1xi。
3.2 收入核算方案设计
在上述收入核算模型中第二步:Ci将个人收入或财产数据xi发送给民政部门P, 由于未采取任何加密措施,极易造成隐私信息泄露。 为保证个人收入或财产数据xi不被泄露,引入安全多方求和协议,协议方案如下:
输入: 分散在n个部门Ci的申请者收入或财产数据xi(i∈[1,n]);
输出:申请者经济收入总和S,S=∑in=1xi;
Step1:P生成n个随机数Ri, 并把{ID ‖ Ri} 分发给Ci(i∈[1,n]);
Step2: 每个Ci根据ID检索其收入或财产数据xi,把xi随机分成n个子数据xij(j∈[1,n]),满足xi=∑jn=1xij,并把xij分发给其余Cj(j∈[1,n],j≠i);
Step3:每个Cj计算Rj+∑in=1xij(j∈[1,n]),并向其余参与方广播该值;
Step4:每个Cj计算,并发送给P;
Step5:P计算
正确性分析:
即,因此按照上述协议可以计算出∑in=1xi。
由于参与方Ci对数据先随机拆分, 再利用安全多方求和方法计算。 每方只能接收到数据拆分后的一小部分,无法得到整个数据,因此数据具有完全保密性。 这样申请者完全不必担心自己的隐私安全。
3.3 半诚实模型下的收入核算方案
通常来说,安全多方计算一般分为两种模型。 (1)半诚实模型:如果所有参与者都是半诚实或诚实的,称此模型为半诚实模型。半诚实模型中的攻击者是被动的。(2)恶意模型:有恶意参与者的模型称为恶意模型,即攻击者能完全控制腐败方的模型。 恶意模型的攻击者是主动的。
在收入核算模型中,由于参与各方由政府主导,不存在恶意参与方, 应属于半诚实模型。 即在核算协议执行中, 半诚实参与者完全按照协议的要求完成协议的各个步骤,可能提供错误输入,导致最终计算结果偏差。 一旦核算偏差,申请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导致社会救助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骗保”、“漏保”等现象。 由于上述协议对参与者提供的输入进行随机分割, 不能查询到哪个参与者提供了错误输入即无法追责。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构造单向函数的承诺协议,分为承诺、追查两个阶段。
承诺阶段:
Step1:Ci将xi随机分成n个子数据xij,同时计算承诺值Mi=Hash(xij)(i,j∈[1,n]);
Step2:Ci并把Mi发送给P。
追查阶段:
Step1:Ci公布x'ij(j∈[1,n]),并发送给P;
Step2:P计算M'i=Hash(x'ij)(j∈[1,n]),并将M'i与承诺值Mi比较。 如果两者相等,说明x'ij为原始输入xij即认定Ci提供了正确输入,否则x'ij≠xij则认定Ci提供了错误输入。
可见,引入承诺机制后,一旦出现最终核算结果偏差,可通过验证阶段,追查到参与方提供了错误输入。
4 性能分析
4.1 计算复杂度
在准备阶段,各方Ci(i∈[1,n])对数据随机划分进行了n次,即多精度减法执行了n-1 次;在计算结果阶段,各方Ci计算接收到的所有数据之和,即多精度加法执行了2n-1 次,P执行了n次多精度加减法;在承诺阶段,各方进行n次Hash运算,由于多精度加减法相对Hash的计算可以忽略。 因此,假设选用的Hash计算复杂度为h,那么所提出的收入核算方案的计算复杂度为O(n2h)。
4.2 通信复杂度
在核算阶段, 各方共进行了2n2次通信; 在承诺阶段,各方共进行了n次通信。因此,通信复杂度为O(n2),假设每个数据的长度不超过m,所以通信的位复杂度为O(n2m)。
综上所述,协议的通信复杂度和计算复杂度都比较低,从而协议是高效的。
5 结束语
本文给出了一个在半诚实模型下基于安全多方求和协议的收入核算方案。 本方案不仅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也能够解决政府部门隐私数据共享问题。 此外,所给出的方案无须可信第三方,即可完成隐私数据的共享计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摘要:如何在不泄漏个人私有信息的情况下,完成其收入核算操作是社会救助审批程序中的难点问题。论文利用安全多方计算技术,提出了一种半诚实模型下的收入核算方案。该方案不仅能够保证多方参与下的数据保密性,且具有一定抗抵赖性。最后,对方案的正确性、安全性以及效率进行了分析。
安全收入 第2篇
调度室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以及胶轮车队、下料队的党员干部一起学习了矿工报《一切工作论结果》和《结果最终证明一切》两篇特约评论,并根据阳煤发[2012]7号文及党委要求对公司确定的“保收入、抓投资、促安全、提效率”五大目标进行大讨论,讨论结果如下: 通过学习和讨论,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同一个高度上来:过程虽然重要,但过程不代表结果,结果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联想到我们阳煤集团就是今年销售要跃上1500亿,“十二五”期间,跻身世界500强,早日实现“亿吨双千亿”,使阳煤永续发展,职工普遍受惠。那么再联想到我们作为基层生产单位的每一个阳煤人,又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结果呢?
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首先要在思想上正确认识“结果最终证明一切”,阳煤集团作为我们实现和创造人生理想最直接、最有效的舞台,每个干部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收获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如果付出没有好的结果——就是白费。
二、要摒弃浮夸作风。吹嘘、炫耀都没有用,唯有实实在在干好本职工作,用结果来证明自己的真实水平和劳动价值。不进则退,不进则败,企业如此,职工亦如此。
三、树立结果心态,强化必胜信心。在工作中逐步培养出以成果论英雄、看业绩、比能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起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培养使命感、社会责任感。重“结果”的同时也不能“轻过程”,相对“结果导向”而言,如果一个“过程导向”的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将会产生无穷的力量,会成为经营、管理、生产的中流砥柱。
围绕集团公司年内实现的五大目标的工作任务,深刻把握其实质内涵,有效开展工作,提升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更新管理思维和理念。
“保收入”。就是要紧紧围绕公司今年“三会”提出的职工工资在去年基础上增加10%的目标,在做好安全工作的前提下,全力组织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合理控制和节约成本,保证员工收入。胶轮车队、下料队要加强日常的质量标准化检查,使质量标准化保持日常化、正规化。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的各项制度措施,实实在在确保运输和下料任务的顺利进行。
“抓投资”。一是在车辆使用上,应和生产厂家经常沟通,及时反馈使用信息,便于车辆技术的改进。二是胶轮车队和下料队要协调配合,逐步完善巷道内各种警示牌板的设立,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应及时修理。三是为每一名司机配备一套修车工具,小工具要求随身携带,大工具要班班交接,遗失或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及时赔偿。
“促安全”。一是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继续将“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开展下去,搞出自己的特色,抓好职工的正规操作和“手指口述”环节,从根源上控制零打碎敲事故,避免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二是严抓车辆的“三无失爆”,要求保护必须起作用,一经发现
甩保护的现象,严加考核。三是开好班前班后会、“二·五”安全会,开工前做好安全预想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增利润”。让全体职工都明白利润是公司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企业的命脉,是职工受惠的保障,要想增加利润,广大基层干部职工要从自身做起,从岗位做起,降成本、增效益、开源节流,杜绝浪费,为公司利润最大化贡献一份力量。
具体措施:
1、加强成本管理。胶轮车队要每月进行详实的成本核算,对各种油脂,车辆配件的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并对三个生产小组的成本消耗进行公布,对于超出正常消耗的找出原因,对好的节约经验给予相应鼓励。
2、建立材料使用台账。下料队做好材料出库登记,如若发生库存不配套或与实际发生量不符,严格考核责任人。充分发挥队组领导的作用把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材料成本管理放在同等的位置,尽量减少对各种材料的浪费现象,使人人都能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最大限度地减少材料的消耗和浪费,降低材料的成本。
“提效率”。提高效率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效率提高了,企业才具备更加强劲的竞争力,而企业效率的提高又是整体企业的员工工作效率的总和。
具体措施:
1、加强员工的技能培训。注重多培养技术能手和多面手,使他们能够一人多岗,适应不同工种的要求,从而更快更出色的完成队里
交付的各项生产任务。在队里培养良好的学习竞争氛围,提高员工的自主能动性。
2、掌握员工动态。要经常排查队里的安全不放心人员和出勤不正常的人员,适时对他们进行家访,了解情况,为他们讲政策,做好他们的出勤工作。对于无故矿工的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严厉考核。
通过本次学习和讨论,明确了实现五大指标的最佳路径和方法,把“干过程”、“看结果”的理念融入到管理的实践当中来,把全体干部职工的力量集中到全年目标任务的实现上来,为推动公司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调度室党总支
中产收入陷阱远比中等收入陷阱可怕 第3篇
当今中国,大家谈论比较多的是中等收入陷阱,即一个国家人均GDP始终徘徊在4000-12000美元区间而不能增长到12000美元之上,从而迈入发达国家的行列。根据我们的长期研究,中等收入陷阱对于中国经济而言并不构成最大的威胁,因为中国具备那些已经突破了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所拥有的三大有利条件,那就是:支持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的政府、不断提高的人力资本以及高强度的对外开放。
相比之下,我们应该警惕的是中产收入陷阱。
何谓中产收入陷阱?
中产收入陷阱指的是,尽管整体经济在不断增长,但是中产阶层的焦虑却难以化解,导致一个国家始终不能跨入成熟的发达国家行列。也就是说,那些获得了稳定的中高水平劳动报酬、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群体,对个人及家庭的前途充满忧虑,对国家的发展失去信心,对社会的不公高度敏感。当这部分人丧失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信心之时,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乃至政治上的变故。
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中产收入陷阱的端倪。最近以来,我孩子的一些同学的家长在忙着办移民,他们担忧的是孩子们不能适应中国高度竞争的中小学教育;我周边的不少朋友,由于担心空气质量对子女健康的影响,也选择了出走;还有一部分家庭,担心未来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养老费用,决定移民到澳大利亚等公共卫生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即便那些还没考虑移民的中产朋友,碰到我经常问的问题也是:人民币会不会长期贬值,家庭资产如何转移到国外。
凡此种种现象,无非集中反映了中产阶层的焦虑。
细数中产收入阶层的焦虑
第一个焦虑点是在高税负的情况下,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增长前景的忧虑。中产阶层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工资等劳动收入,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正是这部分人。我国最高的个税征收比重不仅高达45%,而且当前每月3500元的起征点也非常低,没有任何家庭负担方面的减免。因此,中国的个税事实上就是工资税,往往在个人见到工资收入前就被拿走了,不像许多发达国家有退税的可能。
第二个焦虑点来自不断攀高的房价。对于80后、90后等加入职场相对较晚的中产阶层而言,大城市的高房价尤其让人不堪重负。这部分人群往往必须依靠父母和亲戚的支持,才能够勉强在大城市购置自己的住房。而那些来自于农村、纯粹依靠个人奋斗在城市安家立命的中产阶层,单靠一己之力几乎不可能在北上广深这种一线城市买房。
第三个焦虑点就是教育和医疗、养老的高成本。教育的高成本尤其体现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这些大学前的教育阶段,在这一部分教育支出中,政府所能负担的相当有限。而医疗体系的高成本,更会给那些父母或个人健康状况出现意外的中产阶层带来经济上的灭顶之灾。医疗成本的不断攀升,也加深了中产阶层对于未来养老成本上升的种种忧虑。
中产收入陷阱最令人担心的后果是,尽管国家整体经济在不断走高,但是却更多反映为高收入阶层的财富以及政府税费的增长。这其中的机理在于,高收入阶层不仅坐拥众多资源和收入渠道,更可以通过无税的资本利得,实现收入的不断增长;而政府则通过强制性税收和收费,在国民经济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与此同时,低收入阶层也可以依赖基础性的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经济发展中保证自己的收入份额。相比之下,处于夹心位置的中产阶层会备感压迫,因自己的上升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对社会产生怨念甚至不满。这应当是当今中国需要正视的重大问题。
如何突破中产收入陷阱?
首先,从国家财政税收的大格局来看,必须明确调整的方向。目前,政策界、学术界有部分声音认为,财税改革的大方针应该是将间接税转为直接税,但这恐怕并不合理。直接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往往是中产阶层,因为这一阶层的收入以及他们所持有的资产相对透明、公开,且主要是劳动工资,而对劳动工资和房产征税的成本是非常低的。所以,直接税的“板子”往往会端端正正地打在中产阶层的屁股上,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感。
因此,笔者长期呼吁,应该认真借鉴德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国家税收还是要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主要在流转环节征收,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而企业在征税过程中往往可以与政府形成良性循环—缴税多的企业能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这些支持又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的难题。总而言之,在税收问题上一定要考虑中产阶层的税负以及负担感,宁肯对企业和资本所得者多征一些税,也不应该对中产阶层过度征税。
其次,在房地产问题上,应该出台一些针对中产阶层的福利保障制度。包括北上广深在内的各主要大城市,应该为中产阶层提供能够长期租赁的“平租房”,让那些暂时无法购买住房的人,有机会在城市中相对平稳地居住下来。以香港、新加坡为例,当地很多的中小学教师都居住在政府提供的面积适宜、质量中上的公租房中。这使得他们在面对高房价时不会过度焦虑,也不会在高房价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面前感到束手无策。
在教育方面,要大力减少竞争压力。整体上讲,中国的中小学基础教育中已经出现了相当的精英化趋势,但这不是最好的发展方向。竞争会带来压力,而中产人群往往比其他阶层更重视子女教育,因此,他们也就会成为中小学教育竞争压力的直接承受者。中小学阶段也许应该适当减少竞争性安排,让教育回归本质,淡化教育作为选拔赛的功能。让学生多把精力花在平日的学习上,而不是忙于参加各种竞赛和考试。推进教育非竞争化,既减轻了孩子的压力,也能减轻父母的压力。
更为重要的是,应该逐步建立透明公正的社会治理体制。“雷洋”事件到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调查结果,但其社会影响已经充分展现—大批已经或即将迈入中产阶层的人群感到十分焦虑,因为他们突然发现自己行走在街道上并不安全,就连那些已经进入到“体制内”的中产群体也感到十分不安。所以,在这一类涉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重大问题上,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治理制度。在政府监管、警察执法等过程中,应该给予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与申诉机会,营造一种公开透明的社会氛围。
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应该是大概率事件,但能否避免中产收入陷阱,却需要全社会认真研究。这将是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焦点,尤其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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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收入 第4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稳定粮食生产增加种粮收入的措施, 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
会议指出, 我国粮食连年增产, 2015年再获丰收, 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但也存在库存大幅增加、价格下降等问题。当前正值秋收冬种, 要多措并举,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一要抓好秋粮收购, 加大仓储设施建设投入, 加快在建粮库和维修改造进度, 按需追加跨省移库计划, 加大北粮南运, 抓紧出台鼓励加工企业入市购粮政策, 严查“打白条”、压级压价, 防止“卖粮难”。二要稳妥消化现有库存, 将符合条件的临储玉米划转为国家一次性储备。加强粮食仓储管理, 确保储粮安全。三要做好冬春农业生产, 加快灌排设施等水利建设, 加强农资保供。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重点向主产区倾斜。四要改革粮食价格形成和收储机制, 完善玉米、大豆补贴政策, 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明年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五要推动南方挂坡地退耕还林, 推进休耕及玉米与大豆轮作, 扩大“粮改饲”试点范围, 促进种植结构调整。
安全收入 第5篇
Statement of Employment and Income
在 职 及 收 入 证 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Ms., born on , has been working in our company since.He/She is now in position of , His/Her annual income(including salary, bonus, subsidy, etc.)is RMB yuan after tax.兹证明,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自 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职务,税后年薪(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分红等)为人民币 元。
特此证明。
Name of Company
单位(盖章)
Date:
非税收入与经营服务性收入比较研究 第6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改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非税收入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事业单位的收费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两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对收费项目是否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概念不明确,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也有个别单位有意对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经营性收费项目收取,企图逃避财政调控。要实现非税收入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就应将符合非税收入范围的资金切实纳入管理,同时对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本文通过非税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比较,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凸显的问题,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非税收入与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比较
虽然我国非税收入的形式早己存在,但提出非税收入概念却是在20世纪后。随着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的加大, 2001年在正式文件中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 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的范围予以明确。
经营服务性收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要求并根据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所取得收费,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征收主体不同:经营服务性收入体现出广泛性。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是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体是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于行政单位,根据《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规定,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应予以坚决取缔。
第二,征收依据不同:经营服务性收入体现出非政策性。非税收入的征收是依靠公权力、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财产(资产)所有权及国家信誉。从征收依据来看,非税收入的征收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则是以提供经营性服务来实现等价交换,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其中并不体现出国家意志,所以相较于非税收入而言,体现出非政策性。
第三,征收目的不同:经营服务性收入体现出营利性。非税收入征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合理负担,其资金使用具有一般用途。非税收入的使用与其收入来源联系紧密,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常应用于补偿使用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本,环境保护费收入往往用于补偿环境外部负效应等。而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是单位为了获取利润,筹集经费。
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划分不明确。
非税收入的部分范围与经营服务性收入由于法律上的谨慎阐述和实践上的原因,在概念上存在模糊。例如对非税收入范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而什么是“特定”服务,什么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服务,在实践上则没有明确界定。正是这种模糊的界定给实际操作中判别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制造了障碍。
(二)权责不明晰存在交叉。
管理职能的交叉人为地设置了非税收入管理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属于价格范畴,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而非税收入监管牵涉财政、价格、税务、审计、监察等多个部门。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价格部门共同审批管理,而在在实践中,经营服务收费由价格部门单独审批管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当成价格,规避了财政监管,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
(三)缺乏完备的管理运行机制。
目前非税收入管理运行机制尚不完善:一是在非税收入的政策制订、预算的编制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制度不明、政出多门、体制失衡等的问题;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上还存在真空地带;在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上,有的部门擅自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二是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督和管理的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分工和沟通协调,日常监督和管理以及专项检查制度缺乏刚性,普遍存在“缺位”与“越位”现象。
(四)制度建设滞后。
一方面,目前仅有国务院在199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其余基本是规范性文件;尽管全国已有多个省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非税收入管理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直接导致非税收入管理实践的盲目。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稽查法规滞后。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一)界定法律范畴,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对非税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的概念,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进行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划分,防止非税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在概念上混淆。实行“费”改“税”,将部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改为税收项目,实行依法征税。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由市场运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现有确需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应收尽收,防止非税收入的流失。
(二)建立共享机制,明晰非税收入管理权责。
为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必须联合分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价格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建立联网共享机制,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非税收入有关信息全盘把握。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依靠牵头部门,进行责权的合理分配,消弭部门间的分歧。
(三)整合管理职能,完善非税收入监管体系。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 第7篇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研究
1 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基本内涵
会计准则和税法明确对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做了界定, 会计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中去除所有者资本投入得到的总经济利益。从狭义上来讲, 会计收入主要指企业的营业收入。应税收入范围广泛, 它包括纳税人产品销售收入, 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由此可以看出, 从界定范围上来讲, 应税收入比会计收入范围广。
2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主要差异
会计收入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应收收入则是各种税基、税源收入, 二者的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基准、条件、时间和计量上。
2.1 二者在确认准则上具有差异
会计收入核算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性和重要性原则, 但应税收入对这种原则并不完全认同。
首先, 权责发生是会计确认的时间节点, 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发生后方才实施会计核算, 从这一点来看, 它与税法中的纳税精神总体一致, 税法中的应税收入是支持权责发生制的。
其次,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活动的惯例, 在各种因素不明朗、不确定的情况下, 会计收入核算是非常谨慎的, 但税法中对谨慎性原则并不支持, 否则在谨慎收税的环境下, 企业的经济活动风险很大一部分会由国家来承担。
再次, 会计收入核算不重视形式, 更注重实际收入, 而税法更注重形式, 不管企业是否取得实质性收入, 只要产生业务活动法律文件, 无论企业商品是否销售出去, 都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此外, 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 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 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 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 只要应缴纳税款, 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 对企业是否重要都一律按照规定税法相关规定计算, 得出应税收入。
2.2 二者在确认条件上具有差异
(1) 会计收入主要对以下条件下项目的核算得出的,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 会计收入才能进行确认。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 企业的商品已经销售出去, 销售收入已经取得, 企业没有商品的继续管理权, 商品已经不在企业的控制下, 商品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已经转移到购买方。
(2) 经济活动中的销售收入能够明确地计量出来, 经济活动中获得收入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 已经投入的成本和预期投入的成本能够准确计算出来。在确认条件上我们明确可以看出企业的会计收入核算建立在谨慎性和实质性收入上的。
(2) 应税收入立足于税法,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杠杆, 不认同会计收入核算中的谨慎性和实质性原则, 更多地追求社会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应税收入适宜的条件表现为:出现商品销售情况, 无论商品是否发出, 商品权责是否发生转移, 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 当天即会按销售凭据征收税款;若商品通过银行托付进行交易, 货物发出, 托收手续办妥当天开始征收税款。这些都与会计收入将取得实质收入作为核算条件是不一样的。
(3) 二者在确认时间上具有一定差异。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总的来讲是依据权责发生作为时间界定, 商品发生销售, 取得销售收入和凭证, 税收就会予以确认, 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收入的确定时间上一致, 但在企业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时间确认上仍具有差异。
(4) 二者在计量方面具有的差异。
(1) 会计收入核算主要通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 而应税收入核算的范围更广, 不仅涵盖会计收入核算类目, 还包括会计收入并未涉及到的价外费用。
(2) 对于暂时计量不出的收入, 新会计准则特别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作为会计收入核算标准, 在延期收款发生时, 通常会按照企业签订合同的价值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 但应税收入并不遵循这种模式, 它主要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标准征收税款,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为税务机关保留了调整税收的权力空间。
(3) 在计量上, 会计收入之所以会与应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待视同销售的态度上, 视同销售是税收缴纳的重要依据,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出现。由于视同销售尚未真正产生收入, 创造利润, 会计收入不会将其纳入其中进行核算, 致使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产生较大差异。
总而言之,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时间、确认原则、确认条件和计量上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缴纳工作,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慧.关于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差异的思考[J].现代商业, 2009, (36) .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第8篇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 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进行宏观调控,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 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因此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在确认的依据和原则, 确认的范围, 以及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确认的依据和原则不同。
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强调与收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 对各种收入的确认, 只有在同时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如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正确计价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不论款项是否已于本期收付, 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反之, 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即使款项已于本期收付, 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正确计价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以及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事项, 以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计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 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该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 应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 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或费用来核算。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 才能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税法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 证明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
2. 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范围, 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 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收益, 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同时还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免税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包括各种税收返还。
由此看出,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在于:会计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 营业收入, 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但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应税收入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 也包括企业在偶发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3. 计量标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量收入金额, 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目的是防止利润操纵) 。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计量原则是:不论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商品收入, 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协调措施
1. 营业收入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前述的五条判断标准, 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 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 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 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因此, 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 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 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 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 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的问题, 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以下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协调: (1) 已开具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 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未转移的商品销售。会计准则规定在开出销售发票且发出商品时暂不确认收入, 待同时满足规定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会计收入。税法规定开出了销售发票或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商品, 应认定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 在交付销售发票或转移实物资产时应确认应税收入实现, 计算交纳各种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2) 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售后回购方式是先出售商品, 以后再将该商品以高于售价的方式购回, 其本质不是销售行为, 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商品售出后至合同规定的回购日期间, 企业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有效控制权, 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因此会计准则规定整个交易都不确认销售收入。但税法规定只要商品实际发生转移, 都要作销售处理, 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3)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准则规定,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或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应区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入两部分, 商品收入部分在发出商品时按应收货款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一次确认, 应收货款总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 要作为融资收入在延期收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税法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并不区分商品收入和融资收入, 而是全部作为商品收入确认。 (4)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 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 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与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差别, 即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和退货期满问题, 商品发出时就确认收入, 如果商品实际被退回, 再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
2. 劳务收入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 (1)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会计收入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税法规定, 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总金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 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 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 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 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税法对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为:一是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 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是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 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 因此具体操作中只需对跨年度劳务收入进行协调:
3. 投资收益的协调。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该类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 该类金融资产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 (2) 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 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 一种是成本模式, 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其税收收入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上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成本法, 即投资按成本计量, 而权益法, 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 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 所以会计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三、其他方面收入的协调
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 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协调, 也包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 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免税收入。以上部分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营业收入进行协调, 这个部分着重分析营业外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协调, 并指出企业实际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营业外收入的协调。
营业外收入未包括在会计营业收入中, 因此在协调中直接执行税法。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以及捐赠利得等。新纳税申报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和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基本一致, 这些项目是在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 应当计入利得。而税法中要将这部分收入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应直接执行税法。
2. 免税收入的协调。
会计收入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 这部分免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确认为非盈利组织取得的收入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 属于会计中的营业收入, 但属于税法中免税收入的范围, 所以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体现国家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国家公共服务。
3. 协调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以上从实务方面进行了各种收入的协调, 此外,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1) 分清业务性质, 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确定。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入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 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等, 通过分析, 能更好地反映业务的真实面貌, 避免疏漏。 (2) 应注意并熟悉一些特殊税务处理方法。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为: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 难以估计完工百分比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为了正确反映收入总额, 企业必须格外关注这些特殊处理方法。
四、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协调的意义
1. 有利于满足会计人员身份双重性的要求。
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主要由会计人员完成。一方面, 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上, 并不考虑纳税调整的要求, 而以会计准则为依据, 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 满足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 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提供所得税的征收依据, 纳税时再根据税法的规定, 通过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进行账外调整, 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 满足纳税的要求。由于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 在实务操作中, 对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差异进行协调, 有利于提高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的效率, 减少会计核算工作量。
2.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 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 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 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 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申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因此, 进行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 有利于推进税务会计建设, 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降低税收征管难度。而且, 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会出现各种错误, 正确地对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 有利于会计人员按税法各项规定将会计收入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有利于税收征管人员进行税收工作,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摘要:文章分析了会计收入与税收入的差异, 提出了协调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措施, 及应注意的问题。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探析 第9篇
关键词:会计收入,所得税,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从而真实、完整地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本文主要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作一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一)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二)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 第一个条件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造成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指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但这种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此这一条不符合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要求。 第二个条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权”。收入准则将其解释为实质上继续控制的商品。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另外从税法角度,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第三个条件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里的“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由于税款支付会导致现金流出,税法为了保证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在这一点上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第四个条件“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从会计稳健性原则出发做出的规定。稳健性原则是符合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的,为了防止避税,国家可以通过强制力来估算价格。当然对收入和成本仍需计量,只不过税法认为要合理计量收入和成本。 上述确认条件表明,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一)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二)所得税的免税会计收入差异。
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所得税法将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所以,不征税收入也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从总体上看,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对收入清算的影响 第10篇
关键词:运输收入,清算数据,审核,核算
1 收入清算
1.1 收入清算的含义
运输收入清算是铁路运输企业利益分配的实现形式, 包括客运进款清算、普通货运进款清算、专业运输进款清算、其他运输进款清算和提供服务收入清算五部分。
1.2 如何进行收入清算
铁路运输进款清算的总体思路是:收入来自市场, 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 普通货运分段计算, 提供服务相互清算。
铁路运输企业客运进款清算的内容, 包括《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部令第13号) 中“客运运输进款”项下的客票进款、行包专列运费进款、列车补票进款, 与列车有关的客运其他进款以及客票发展金。旅客票价收入和客运其他收入清算。采取委托运输管理的车站, 卧铺订票费进款 (30%部分) 、车站候车室空调费进款、客票发展金和车站客运其他进款清算给车站资产所属企业 (即委托方) , 车站资产所属企业根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 向受托方清算有关委托运输费用。
普通货物运输, 在不同铁路类型的企业主体之间, 按“分段计算”进行清算, 在铁路局之间按“管直”清算, 即管内货运进款全部归己, 直通货运按运行、发送、到达分别清算。运行收入按周转量和统一单价清算, 发送收入按照直通发送收入和统一的直通货运发送清算比率清算, 到达收入按直通到达吨和统一的直通货运到达清算单价进行清算。
货物快运营业收入按《关于明确货物快运财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计算。其中, 企业间提供服务按普通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清算。货物快运业务由中铁快运公司代办点代理时, 发送铁路局取得发送清算收入 (发到分成的60%) 后, 将发到分成的20%支付给中铁快运公司。货物快运使用集装箱运输时, 按照货票系统后台列示的集装箱使用费清算后, 再进行运行费和发到分成清算。自驾游小汽车运输执行货物快运清算政策, 接取送达费全部清算给发送铁路局, 运行费及发到分成按照货票系统后台列示金额清算, 其中, 发到分成按发起铁路局和返程铁路局6∶4计算。
集装箱和行李包裹运输业务营业收入按《关于集装箱和行李包裹运输进款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计算。合资铁路公司不参与经营集装箱、行李包裹运输业务的, 合资铁路公司按规范程序向总公司提出不经营集装箱、行李包裹运输业务的书面意见, 并由其所在地铁路局负责经营集装箱、行李包裹运输业务, 合资铁路公司执行《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中的相关清算办法。
2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
2.1 运输收入审核的概念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是铁路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运用会计方法, 对客货运输营业单位提报的运输收入票据、凭证和报表进行合规性的检查与核算, 确认运输收入正确核收和准确列报, 提供运输收入信息资料过程的总称。
2.2 运输收入审核的基本任务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四项:①依据国家财经政策和运价政策, 对运输收入和使用票据、凭证及报表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完整的专业核算, 确认运输收入的完整和正确;②审核客货运输营业单位提报的运输收入票据、凭证和报表是否完整和正确使用, 运输收入进款是否按规定结账、保管、存行和解缴, 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结余数量是否正确;③准确、及时地编制运输收入报告, 为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和收入信息资料的使用者提供原始记账凭证和数据资料;④揭露和防止贪污、截留、挪用、虚列、逾期列报运输收入和混列运输收入项目等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行为。
3 收入清算与收入核算内在关系
3.1 收入清算数据来源于收入核算
经铁路运输企业收入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客货运输收入价税分离数据是铁路运输清算系统的清算原始数据。负责收入审核工作的铁路运输企业是清算原始数据上报工作的责任主体。上报企业以运输企业为单位按规定格式向总公司资金清算中心上报审核确认后的客、货运输进款价税分离数据、汇总 (车站) 财收数据, 并保证上报数据与收入审核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性。上报企业按日上报审核确认后的联网客票数据、货票数据, 汇总 (车站) 财收数据。
3.2 收入审核的精细度决定收入清算质量
3.2.1 货运
货改及营改增后, 制票和收入审核程序一直在不停地升级、修改, 为了正确核算和列报大秦公司运输收入及清算收入, 做到颗粒归仓、应收尽收, 审核人员对新增报表及报表间数据变化部分进行了逻辑分析, 发现“运输收入收支报告平衡表”中不应有数的第47行“国铁运费收入管内”一季度累计发生785.7万元。通过编写解压缩数据查看拆分科目程序, 我们对货票数据库中的压缩数据解压, 之后对照形成平衡表47行的76基本拆分科目逐一进行了核实排查, 发现总公司课题组误将太岚运费、局内站搬运费及北区发到秦皇岛东站的后营至秦东区间8 km的运费列入了国铁运费管内;同时, 发现到达秦东的基价1也拆分错误, 错误列账5 864.4万元。到达秦东的相关收入均应列在“大秦公司运费”科目内并清算给我局, 后制票程序改列在“运费”科目, 混淆了概念。经过协商, 课题组认可了我们的解释, 修改了程序并同意我局在4月份的报表中进行调整, 共计追回清算收入6 843.1万元。程序修改正确后, 按一年估算, 即减少了20 530万元的收入流失。
3.2.2 货杂
某站2016年X月上报18 855.00元堵漏款应列“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 但该站平衡表内实际列收项目为“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铁路货车占用费”。稽核人员初步判断该站无合资、地铁及在建线, 且该金额不能被“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铁路货车占用费”的基础费率5.7元/h整除。经核查货杂票据、原运输货票, 并与车站核实, 该款项应为专用线内超载卸车导致超时核收的货车延期占用费, 费目名称应为“074货车延期占用费”, 车站制票时误选为“079货车占用费”。
3.2.3 客运
核对X月全局平衡表时发现, 第338行“安全标志费”发生0.30元, 不符合客运杂费收费标准 (安全标志标签0.20元/个) 。按段、站筛查并与车站核实, 确认某站12月8日实际使用1个安全标志标签, 包裹票内应核收安全标志费0.20元, 误收0.30元, 发生多收0.10元。为确保平衡表内该项数据的合规性, 稽核人员将0.10元列溢收款进行账务处理后正确列账。
4 如何提高清算数据质量
4.1 完善机制, 规范收入基础工作
要想完善系统内控机制, 进一步规范收入基础工作, 就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①进一步优化运输收入信息系统, 规范各子系统、功能模块间数据逻辑关系校验及操作流程, 强化系统内部卡控, 杜绝不规范操作, 严禁无凭证和无痕迹修改原始信息, 严守系统审核合规性;②善运输收入欠款动态预警机制, 强化资金安全风险研判, 加大对银行收支单据、银行对账单、预付款存入抵用凭证和资金动态表检查核对, 严密监控运输进款资金动态, 防范和化解进款资金风险, 确保运输收入安全和完整。
4.2 强化收入审核监督
要想强化收入审核监督, 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就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严格规范审核流程。对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审核发现的差错, 未按客、货运价规则进行核对校验, 影响审核工作质量的, 加大对审核人员的考核力度。②按期开展收入基础工作专项整治。对每月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从中查找出各站段存在的共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与各科室沟通协作, 开展对各站运输收入基础管理工作, 客货杂各项费目核收正确性、合规性的检查。③转变收入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各直属站、车务段收专人员作用。由过去直接与车站经办人沟通转变为与各直属站、车务段的收专人员联系, 让各站段收专人员全面掌握自已所管辖车站存在的问题, 做到家底清楚, 以便更好地指导车站的收入工作。
4.3 加强收入审核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收入审核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高审核业务水平, 就要要做好以下工作:①根据现代物流建设、货运组织改革、货物运价改革、税控系统整合以及太兴等新线的运营情况, 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好收入审核人员及站段货运、进款人员业务培训, 整体提高收入队伍业务素质。②加强审核人员的沟通交流, 对照日常工作认真学习运输收入报表内容、格式的变化及说明, 共同探讨货物运价规则、新的规章、文电的修订给审核工作带来的变化,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③及时梳理规章、文电涉及到收入审核工作方面的变化, 每半年组织一次规章、文电的常规性学习, 同时对收入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4.4 加强收入清算数据确认
为了加强收入清算数据确认, 确保收入清算准确性, 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抓起。
4.4.1 加强运输清算基础工作
加强运输清算基础工作, 从而保证清算工作质量。为此, 收入审核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加强清算基础信息的核对与上报, 确保上报的信息及时、准确;②加强客货票据清算原始数据的上报工作, 建立上报数据与收入审核、会计核算结果核对机制, 确保上报数据进款信息与会计核算结果的一致性;③及时核对清算结果, 对发布的清算结果要及时核对, 发现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整申请, 确保清算结果的正确性, 为企业决算、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4.4.2 加强清算实施工作
要加强清算实施工作, 从而保证总公司相关清算政策落实到位:①加强对相关清算政策的研究。根据运输企业自身特点与需求提出清算实施工作建议。在清算实施过程中, 如果发现问题, 要及早反馈, 保证清算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维护运输企业自身权益。②加强对清算实施工作的培训和指导。通过培训和指导, 规范运输企业清算实施工作, 增强运输企业责任意识, 确保清算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张爱梅.铁路货物运输收入清算有关问题的分析和思考[J].上海铁道科技, 2011 (02) .
安全收入 第11篇
初次分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再分配主要由政府开展。此外,慈善事业等也是一种形式的收入分配活动,被称为三次分配。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现状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收入法GDP,可以推算出各地加总后的收入法GDP及其分项。
若仅考察2005年以来的数据,可以发现,近几年,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在上升,企业盈余所占比重在下降,生产税净额所占比重基本稳定。若与消费率在60%左右的90年代相比,当前,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而生产税占比偏高。
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城乡差距是最主要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1998—2003年,农民收入增速远低于城镇居民;2004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差距缩小。2009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速一直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在持续扩大。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多14833元,差距较2005年和2000年分别增加7595元和10806元。
三、收入分配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总体上,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有三个。一是财政收入占比偏高。1996年以來,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一直快于GDP名义增速。二是收入分配秩序混乱。三是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其原因可分三类。第一类是由历史和国情决定并长期存在的原因。比如,自然条件差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第二类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原因。比如,经济发展不可能绝对均衡,改革开放必然有先后次序等。第三类是体制和政策失当的原因。比如,始终有强化财政的倾向,始终维护国有企业的强势市场地位,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赠与税、遗产税等调节个人资产存量的税种尚未开征等。
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为何难产
“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今年3月14日,温总理在两会期间曾表示“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但到目前为止,这个方案还没有出台。
我们认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难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统一和正确的思想基础。一直以来,决策层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收入分配政策的指导思想。这个理念本身就不正确。在任何时候,一个社会都必须把公平置于首位。牺牲公平而得到的效率,并不是真正的效率,只是暂时的效率,从长远看可能是负效率。
二是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至少应该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资委、农业部等,这些部门利益取向各不相同,特别是在压缩税负和打破垄断的问题上,很难取得共识。
三是贪大求全,试图一揽子解决问题。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实需要考虑周全。然而,收入分配问题盘根错节,若想毕其功于一役,就不现实了。要求取得全方位的一致意见,其结果只能是无法形成最终方案。
四是对政府工作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政府工作报告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全国人民要求国务院予以完成的工作。2010年和2011年,国务院没有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但是国务院没有就此公开解释原因,也没有问责有关部门和官员。
总之,目前,为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门在思想上和策略上似乎并没有完全准备好。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制定工作也一直讳莫如深,丝毫没有提高政策制定透明度的意思。这样的重要方案,不让公众参与讨论,是极不妥当的。
五、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有很多抓手
今年,《东方早报》曾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问题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高培勇教授。他表示,“收入分配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找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抓手。”
我认为,之所以找不到抓手,背后原因还是各部门无法取得共识,问题的焦点就是要不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其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抓手是显而易见的,根本不用去找。
(1)“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继续加大对农民增收的支持力度,对此,各方面应该没有太多不同意见。至于农民收入倍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下文予以讨论。
(2)每年减税5000亿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但是,就上半年情况看,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几千年下来,依旧是春风不度玉门关。去年,中国财政收入已达到10.4万亿元,超收1.4万亿元。如此规模的财政收入,完全可以支持大规模减税。
(3)要求国企多缴利润2000—5000亿元,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同时下调社会保险费率。2010年和2011年,国有企业利润分别达到1.99万亿元和2.26万亿元。未来数年,完全可以要求国企每年增加上缴2000—5000亿元的利润。相应地,下调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六、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版采访时表示,“十二五”时期,我国可以借鉴日本60年代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力争使国民收入在五年左右的时间内翻一番。
这个观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历史上看,1983—1988年、1992—1997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都实现五年翻番。1978—1983年、1991—1996年,农民人均收入也两次实现五年翻番。目前,中国经济的内外条件在变化,“十二五”时期经济增速可能明显慢于以往。城镇居民收入在“十二五”时期倍增的难度很大。不过,提出“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则完全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安全收入 第12篇
一、农村居民收入稳步增长
据临沭县农村住户360户抽样调查资料显示, 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6669元, 比上年实际增加865元, 增长14.89%, 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从农民收入结构看, 农民工资性收入人均2479元, 比上年增加288元, 增长13.16%;家庭经营纯收入人均3823元, 比上年增加528元, 增长16.03%;财产性纯收入人均160元, 比上年增加68元, 增长73.95%;转移性纯收入人均212.08元, 与上年持平。
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四大块中, 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一产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家庭二三产业, 实现经营多样化;工资性收入仍是农村居民增收的重要因素, 本地务工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 支农惠农暖人心, 农村居民增收有保障。我县在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 增加农村居民生产性收入的同时, 落实和兑现了种粮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生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和“家电下乡”补贴等, 确保农村居民政策性收入到位。
二、消费层次不断提升, 吃穿用住全面改善
1. 食品消费讲究质量, 向营养、科学型发展。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食品消费得到格外的重视, 饮食营养化, 农村居民膳食结构日趋合理。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食品支出1677.77元, 比上年同期的1480.22元增长13.35%。其中营养丰富的副食类食物消费量有较大的增长, 食品消费呈现多样化趋势, 肉禽蛋奶及其制品人均消费量比去年增加较多。食品消费占生活消费的比重有所下降, 2010年我县农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03%。
2. 衣着消费大幅增加, 向成衣化、高档化发展。
农民的衣着消费支出增长较快, 2010年, 我县人均衣着消费支出为296.80元, 比上年增加38.90元, 增长15.08%。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 我县农民对服装的选择正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成衣和新款服装的消费比重明显上升, 中高档穿着用品的消费逐步扩大, 农民衣着的商品化程度也在提高, 时尚新颖的服饰已经成为农村青年的首选。
3. 居住面积增加, 住房质量提高, 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逐步改善。
宽敞舒适的住房一直是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目标, 农村居民的消费习惯往往是有了余钱就盖房,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舒适、配套好的住房正在由奢望变成现实, 住房消费支出逐年增加。2010年我县农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923.61元, 比上年同期的865.90元, 增长6.66%。农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0.04平方米, 其中人均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达到6.0平方米, 人均砖木结构面积达到23.98平方米。住房装饰也已经点缀了农家院落。
4. 生活水平不断改善, 生活用品消费日益高档化。
随着农村基础生活设施的逐步完善,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村村通上了公路、电话、自来水;村村都接入了有线电视;一部分村家用计算机已接入互联网。农民家里的设备也是不断更新, 大型家具购买量增加, 手机、冰箱等一些高消费物品进入寻常百姓家。随着家电下乡政策的逐步放开, 2010年农村居民每百户拥有电冰箱33台, 洗衣机75台, 电冰箱、洗衣机每百户分别增加7台, 2台;交通通讯更加便捷, 2010年末,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固定电话65部, 移动电话150部, 摩托车59辆, 自行车206辆。交通、通讯设施的提高, 方便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也带动了农村居民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的上升, 人均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达613.16元, 增长23.51%。在满足正常生活消费的同时, 农民更加重视文化娱乐活动, 文化娱乐消费支出人均379.81元, 增长1.94%。从数据看出, 我县农民生活消费结构趋于理性, 逐步向更高的消费层次扩展, 呈现出多层次的消费结构。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几点建议
1.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抓住国家加大支农投入的机遇, 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保障。农业基础设施改善了, 就能增强抵御旱灾、涝灾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农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就会减少, 农民增收就会落到实处。
2. 遏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快速上涨的势头, 保护农民利益。
一是从生产环节入手, 在政策上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支持, 努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本;二是从商品流通环节入手, 加强宏观调控, 加强农资市场监控, 稳定农资价格, 降低农民的投入成本, 使广大农民增产又增收, 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
3. 继续做好农业结构调整, 优化农业种植结构。
结构调整是促进农产品生产结构与市场需求紧密衔接, 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推广先进的种植、养殖、加工、贮藏等技术, 并注重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名优产品。
4. 搞好农产品精细加工,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搞好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增加农民收入。
5. 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拓宽增收领域。
当前, 传统的农业种养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 二、三产业所得到的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 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源泉, 也是农民增收的新领域。
6. 推进科教兴农, 实现科技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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