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精选11篇)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1篇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当中,存在着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并行的流转税税种,增值税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建筑业除外),而营业税则主要覆盖在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当中。基于我国当前两种税制并存的环境,第三产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变得更加普遍且难以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2日起,上海市在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涵盖范围有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随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八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三个计划单列城市。
作为首个“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受到的关注度无疑是最高的。而国家对于上海作为改革试点的选择也是由上海的产业状况决定的。在全国平均工业生产总值的增速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上海工业生产总值的增速却在下滑。(2010年全国平均增长8.70%,2011年9.20%;上海2010增长9.90%,2011年增长8.20%)根据上海当时的产业状况,大力推进服务业的发展是上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最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二、营改增对我国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1、对于税负方面的影响分析
2012年根据试点城市的推动情况,试点的各行业减税效果明显:物流服务行业总体收益,税收增加企业占15.50%,税收减少企业占84.50%;信息技术行业整体税收减少,行业收入提高,税收减少企业占89.60%;试点中文化创意行业的减税效果尤其明显,税收减少企业占90.90%的高比例,使得企业业务量迅速增加。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业税向增值税的逐步过渡,最终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后,在原有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和13%的增值税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的两低税率档。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简易办法征收3%的税额。也就是说,当应税的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时,企业就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按照新的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大大减轻了。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照11%和6%的税率缴纳,虽然看似税率增加了,但在之前的营业税坏境下确实按照营业收入进行全额缴纳。“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实行抵扣政策,可将部分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这样一来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大大减少。所以,大部分的服务业企业可以通过政策减轻税负,降低税率。
“营改增”后,服务业的税收障碍消除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可以促进整个服务业体系的专业化细分,又可以进行自身的结构调整。企业还可将在税收调整中的所获转投到技术创新领域,既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促进了行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在发展国际贸易出口时利用出口服务贸易免退税的政策,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2、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就使企业的税收统筹有个丰富的选择,在原先营业税的征税前提下,统筹的规划较为单一。在企业需要购进固定资产的同时,好的规划不但可以加强行业内的企业间互相合作,也可以加强关联方的交易,这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需要借助“营改增”的政策进行一个新的发展战略规划。
一是为了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需进行包括生产成本、生产成果、资金运用及财务成果等方面涵盖于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核算,之后通过设备利用率、单位产品生产成本、资金利润率和流动资金周转率等指标体现出来。
二是由于新政策导致的增值税发票的引入,凭发票税款扣税,既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又是完税凭证,将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流通环节联系起来,体现了税收连续性的特点。此种发票的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制度都较为严格,对于经营范围多样化的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加大,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充分了解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计税方法。增值税先征后返、免抵退等多种形式的税务优惠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的现金管理和财务统筹,正是考验企业如何利用新政策准确合理的对税额进行申报,体现企业财务管理适应性的时刻。
3、对于企业产业链结构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以来,我们可以通过各试点的实施情况得知,大部分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新计税方法下,应缴纳税额减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巨大优势,企业可以通过更多的资源,发展出更加完善的上下游产业链。
由于服务业间重复征税问题的环节,试点地区的大部分企业的供应商也成为了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可以获得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的政策,企业便可通过抵扣的方式扣减进项税额。面对改革带来的机遇,部分服务业企业采取了集中精力提高核心技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措施,将部分服务外包,这样既可以避免劳动力资源分散,又可以增加进项抵扣,降低了自身税负。外包之前需要承担转嫁成本的业务,将除了核心业务之外的大部分服务外包,集中精力进行核心研发,既提高了专业化程度,也有利于利用高标准的专业素质向境外提供业务服务,进而享受增值税的零税率、免抵退政策。这无形之中促使更多不同类别的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加快新产业链的诞生,甚至于拓展海外产业链。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企业的上游产业链更加分散到全国各地,尝试更多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合理配置业务目标。另外,还可通过定价方面的策略来降低产业链下游企业的采购成本,在合法的条件下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但从长远角度看来,交易双方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社会约束,以避免一方损害对方利益以求得独大的局面发生。
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率档次分类过多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不因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负,所以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少,不同于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的行业差别税率的性质,对于增值税而言,过多的税率档次不利于资源的配置。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由一般纳税人的17%和13%,零税率,还有11%、6%的过渡税率,3%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目前的试点改革使得现代服务业的不同行业也因为投入比率的差异产生了差异税负的情况,增值税的税种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不适应市场经济高效率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作为开征增值税的初衷。
2、中小型企业不适应税改新政
现代服务业中大多都是中小型企业,其企业经营业务简单,经营流程较为单一,在财会人员的配备方面也有明显的不足,此类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是采用一人多岗的工作模式或直接聘请事务所、财政公司的兼职会计,这就使得企业的会计人员缺乏对企业全面经营状况的深入了解。在新的税改政策下,此类企业更容易出现因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而产生的偷税漏税行为。
3、传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过高
试点方案中明确写出“以500万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有二,一是根据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超过五百万元作为鉴定,相对于我国50万或80万的现行增值税划分标准,差别十分明显。根据新标准,大部分的服务业企业都成为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实现“消除重复征收”的核心目标,这样难以体现出营改增政策的真正意图。二是过高的划分标准使得半数以上的企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外,出现了增值税抵扣不彻底的情况,甚至影响了增值税机制的正常运转,同时还出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和劳务排除在供应链之外,严重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发展和业务情况。从长远来看,终将制约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小规模纳税人也出现了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用而不主动要求业务对象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导致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销售额并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纳税人的偷漏税空间加大,税款流失情况严重。
4、营改增对于地方财政影响较大
营改增后,由于税率、抵扣项目和其他要素的改变,使得税改后增加的增值税额小于税改前征收的营业税额,故虽然原归属试点的营业税收入在税改后仍归属于原试点地区,但是地税从宏观角度而言也是减少的状态。其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就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下游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款时就可以通过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来减少增值税应纳税总金额,在中央与地方财政3∶1分成比例的约束下,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成为必然现象。
四、完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效果的措施
1、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保持较低税率
针对新税制档次过多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可以发现,单一的增值税征收税制,不仅是我国目前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也是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单一的税率将代表着所有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应税劳务都要按照统一的税率来征收,更加有利于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仅方便了纳税工作的开展,降低了税收监管的难度,也为纳税人节省了成本投入。在国际社会中,大多数实行增值税政策的国家都实行了单一的增值税税率。以我国面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和趋势来看,增值税应当尽可能保持统一的税率,以期实现税制的优化。我国应当抓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机,顺应国际形势,实行单一税率结构(零税率除外),不再设低税率。这就使得增值税变成了不区分消费货物和劳务种类的一般消费行为税,而且进一步解决了因增值税不同税率档次问题带来的复杂情况。同时,增值税适用减免税规定运用不当可能会打破增值税抵扣的格局,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因此,依据税收改革初衷,应尽量少的对税收减免政策的使用,对需要政策扶持和特殊照顾的纳税人,制定“先征后退”等相应的解决办法,帮助企业减少因税收方面的压力,实现企业发展。
2、政府给予扶助,着重实验测算
针对现行“营改增”中出现的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各试点省市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补贴政策,例如广东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政府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试点所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金额月平均增加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但服务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很多小企业的税负月增加额未满足1万的补贴要求,故这部分小公司不在政府补贴政策的范围内,而这些小企业正是最无力承担税负加重的主体,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小企业的持续经营。
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是判定社会经济是否稳定的关键,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的中小型服务企业是解决大量人口就业问题的重要支撑之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而这部分中小服务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经济特性和员工的构成结构决定了这些企业普遍为微利行业,而因为小企业实力较弱且未能到达补贴标准而导致其倒闭,是与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目的相违背的,所以在“营改增”的后续执行方面,特别需要注意把握好社会经济特性的关键点,出台相应的服务于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摆脱因为税制转化升级过程中所带来的压力。这样既有利于经济结构转型,也可以保障维持中小企业的持续经营。税负增加,企业必然提高服务价格,服务产品的价格上涨又将导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故在“营改增”全面推行的实际过程中,政府应该重新对设计对象进行测算,在试点的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达到优化现行税率体系的目的。
3、改革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为了防止传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过高而导致不适应税改后的社会经济情况,建议将试点方案中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降低到离改革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万、80万标准不远的120万,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同时建议达到一定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全额征收增值税的模式改成按增扣税办法征收,使之将增值税的税负成本投放到投资、研发等领域上,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根据资料统计,全国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应纳增值税总户数的80%,其所缴纳的增值税款占税额的20%,由此说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占了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很小部分。建议可以制定将个体服务业经营人等达不到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业经营者转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群,这一举措既体现了税改降低课税压力的目的,也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还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生、增值税内在机制的高效运行,进一步实现消除重复征税的目标。
4、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
“营改增”政策下达前,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实行后,地方财政收入必然会受到冲击。从长期角度来看,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分配关系非常有必要。近10年来中央财政对我国增值税的实际分成比例约为74.80%,而对营业税的分成仅有2.70%左右。故在改革的中后期,我国应该逐渐通过增加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以补偿地方的财政收入,这同时也将有效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争取到地方政府对于“营改增”改革的支持。
摘要:“营改增”是推动现代服务行业走向健康化、国际化的必然选择。目前的试点改革,最主要是优化了税制结构,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推进了结构性减税。本文在总结了“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财务管理战略、企业产业链结构等方面影响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效果等方面的相应解决对策。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2篇
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整形已成现代生活的一部分?! 第3篇
When this week’s figures were published, surgeon Laurence Kirwan commented: “We should move the discussion on from the 2)interminable 3)hand-wringing as to whether it is morally acceptable and just accept it. Rather like motor cars, electricity and gay marriage.” Except, the purchase of a car doesn’t involve general 4)anaesthetic and a sharp knife to the tit. Except, gay marriage is an example of the pursuit of equality, rather than thinner thighs. Except, electricity companies do not advertise solely to the vulnerable, with cheaper heating packages for the recently divorced, or those raw from childbirth. It promises lighter living rooms, rather than successful relationships, or happiness.
The rise in demand for surgery is surely at least partly a response to the way it is advertised. The seasonal promotions, the advertisements carefully targeted to 5)fuel and exploit people’s poor body image, ads (like Harley Medical’s tweet suggesting a “boobjob” as an “original Christmas present”) that normalise and 6)trivialise unnecessary surgery, with grinning bikini models and their white white smiles.
After the PIP scandal, a series of restrictions were recommended, but one—a 7)clampdown on advertising—was dismissed.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instead promised to “better enforce existing codes”, a judgment that “horrified”the president of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Aesthetic Plastic Surgeons. Because it won’t work. The Advertising Standards Association is reactive, rather than proactive, meaning that clinics will publish ads that they know will be banned, but, in the short time they remain up, will have paid for themselves. In December, 52% of the top Google-ranked clinics were still advertising “luxury perks” as inducements for surgery, and 37% of the 8)incentives were time-sensitive, to pressure people into booking quickly.
I received an email this week about Valentine’s Day.“More than two-thirds of women say they welcome receiving a cosmetic treatment gift from their significant other on Valentine’s Day,” it read, quoting a poll conducted by the Good Surgeon Guide. Its audience rated “which non-surgical treatments they would love to receive on lover’s day”—the top five were: 9)dermal fillers, 10)Botox, teeth whitening, a skin peel and lip enhancements. Each of which says, “I love you” in its own special, “He Hit Me (and It Felt Like a Kiss)”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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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poor bodies. What chance do they have, pelted with all these tiny bombs? When this year Alan Sugar invested in his Apprentice’s “Botox empire”? When iTunes sold an app for children in which the user played a liposuction doctor? Few of us are immune to advertising, and most of us are anxious about the way we look, and it is this combination that leads us by the hand to the lunchtime clinics, to the ends of needles. Prescription medicines are not allowed to advertise, yet cosmetic surgery is. 11)That’s bananas. Especially when we have seen women’s breasts exploding with faulty implants and can clearly plot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goal of ads (cash) and public health.
Yet nobody is surprised that more people are going for surgery. Because as it is normalised, and advertised, and as more people choose it, yet more will choose it, and any concept of an alternative—a life trying to get happier in our skin – will dim. We are starting to forget.
做整形手术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但没有人会对此扬起眉毛啧啧称奇。去年英国“治疗”(“治疗”一词似乎不太合适,但不管了)了50,122名整形人士,而其中90%是女性,同样也没有人会对此感到意外。不奇怪,人们渐渐开始接受这些手术:眼皮手术、耳部拉皮手术。人们剪下名人的照片给医生看,要求下颌整得更像凯特·温丝莱特的。
这周的数据公开发表后,外科医生劳伦斯·柯万说道:“对整形的讨论,我们应该从没完没了的苦恼绝望中跳出来,谈谈这在道德上是否可接受,或者就干脆接受现实。这个问题跟汽车、电和同性婚姻很相似。”只不过,买车不会让你全身麻醉,不会有一把锋利的刀动你的乳头;同性婚姻追求的是平等,而不是更瘦的大腿;电力公司也不会专给弱势人群推销,不会给刚离婚或经历生育巨变的人提供优惠供热套餐。电力公司只会承诺让你的房间更明亮,而不会说让你赢得好姻缘,幸福美满。
当然,对整形需求的增加至少部分与宣传的方式有关。季节性推销、别有用心地对“外形欠佳”煽风点火并加以利用的广告、把不必要的手术正常化、轻巧化的广告(就像哈利医疗集团发的推特称隆胸手术是一份“有创意的圣诞礼物”),广告中穿着比基尼的模特向你展示着明眸皓齿的笑容。
PIP事件之后,一系列限制措施被提上议程,但其中之一被否定了,那就是对广告的收紧限制。卫生部则承诺“加强执行现有法规”。这决定“吓到”了英国美容整形外科医生协会的主席,因为这是不会起作用的。广告标准协会是被动反应,而非积极主动的,这意味着诊所会投放一些他们明知道会被禁止的广告,但在短期内,他们仍然能推出这些广告,并能获得回报。在去年12月份,52%谷歌排名靠前的诊所仍以“奢华犒赏”作噱头,吸引人们做手术。另外,37%的优惠条款是有时间限制的,施压刺激人们尽快预订。
我这周收到了一封关于情人节的邮件。邮件上写着:“超过三分之二的女性称她们乐意收到另一半送来的“整形手术”情人节礼物,” 调查数据引用自《好医生指南》。
在“你希望在情人节收到哪些非手术治疗”的调查中,受访者选择的前五位是:皮下填充、注射肉毒杆菌、牙齿美白、磨皮和丰唇。这些整形手术表达“我爱你”的特殊方式就跟“他打我(感觉就像一个吻)”一样。
我们那可怜的身体啊。它们还能有什么机会呢?有那么多小炸弹投掷过来:艾伦·苏格今年在《飞黄腾达》投资“肉毒杆菌王国”;苹果应用商店出售一款儿童应用,小孩该在应用中扮演吸脂医生。看着这些,几乎没有人能对广告免疫,而大多数人很在意自己的外表,这两个因素导致我们走向“午餐诊所”,走到针口之下。处方药被禁止宣传,但整形手术却可以宣传。真是疯了!尤其是看到女性胸部植入的劣质假体爆裂事件时,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广告(金钱)与公众健康之间的矛盾。
然而,越来越多人做整形手术也不足为怪。因为随着整形被正常化、被宣传,也随着越来越多人选择整形,更多人将会作出这种选择,而另类的选择(以自己本来面目争取快乐生活)则会消失。我们开始忘却。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4篇
一、“营改增”进程
2011年3月,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11月, 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 (总纲) 。根据该方案, 邮电通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海试点同时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2012年1月, 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 试点情况达到预期效果。2012年,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 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 (含厦门) 、广东 (含深圳) 11月1日;2012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天津、浙江 (含宁波) 、湖北省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国务院2012年设定的“营改增”试点, 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8省市的改革阶段目标已完成。近期, 国务院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时间表, 希望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营改增”改革必要性及意义
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 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 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一个价内税, 而增值税是个价外税。进行“营改增”的改革之后, 服务商品的价格会呈现相应的下降, 成本会相应降低, 使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 相应的成本上涨 (包括交通运输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 能够通过税收的下降得以一定的冲销。在这种情况下, 便于企业提供更优秀便捷的服务。
(一) “营改增”改革必要性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推进, 现行税制的整体框架中, 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问题日益凸显。在上世纪90年代, 当时产业政策的着力点在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发展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 营业税的弊端还不突出。权衡利弊, 1994年税制改革依然在第三产业保留了营业税, 并且主要作为地方税存在, 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第三产业的积极性。经过近20年发展, 我国成了“世界工厂”, 产业链条短使我国产业的附加值普遍偏低, 缺乏核心竞争力。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营业税的负面作用扩大, 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分工细化、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为每经过一道环节, 都会对企业营业额全额征税。如车辆租赁企业租赁收入要交营业税, 通过租赁车辆来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所得的服务收入也要交纳营业税, 这就包含了租赁服务环节的营业税, 造成重复征税, 加重了下游企业的税负。对于制造业来说, 购买服务没有增值税发票, 意味着其中所含的营业税不能抵扣, 也加重了制造业的税负。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如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等。凡是与营业税相关的产业和企业, 就会选择“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 尽量减少外购服务。这显然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当前, 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对现代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营业税却起了明显的阻抑作用, 妨碍了产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所以减少营业税的适用领域, 其负面作用就可以大大减少。同时, 用增值税来替代, 也使针对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扩大到服务领域, 增值税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就会更加完整, 能更有效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并减少税收流失。
(二) “营改增”的意义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 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结构性减税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 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 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 强调贴近现实经济的步伐, 相对更为科学。
2.实施结构性减税要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形成长期制度安排。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改革资源税, 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措施, 将更加凸显减税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营改增”的宏观经济效应
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 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 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 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 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一) 深化产业分工
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 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加深分工协作;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 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二) 优化产业结构
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分工加快专业化发展, 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 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三) 扩大国内需求
对投资者而言, 将减轻其用于经营性或资本性投入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 相当于降低投入成本, 有利于扩大投资需求;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后, 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税额减少, 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和消费需求。
(四) 改善外贸出口
将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 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 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货物出口也将因外购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可以纳入抵扣范围, 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 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
(五) 促进社会就业
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 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影响;随着由于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带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 将相应带来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
四、“营改增”试点效果———带出产业新结构
2012年1月启动试点以来, 有关地区和部门精心组织实施, 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 工业转型升级迈出新步伐。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得到减轻, 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税制得到简化和规范, 有利于解决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 为企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一) 促进了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一方面, 有效激发制造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 促进了制造业的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 制造业对相关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反过来促进了服务业发展。
(二) 跨区域、跨行业抵扣链条的形成, 强化了区域内外、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联系, 区域合作不断加深
“营改增”后, 增税面不断下降。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制造业中的研发与运输服务等, 纷纷寻求专业化协作。企业上下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环环相扣链条, 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 能够抵扣的税额就越多, 还能给下游企业增加抵扣额, 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普遍增强。为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 企业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 很多企业主动从商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方面, 完善了企业治理机制, 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由于设备采购抵扣增加, 企业加速资产更新, 鼓励科技创新, 有力促进了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了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提升议价能力四重利好, 大大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源向服务业集聚。统计显示, 试点以来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营改增”直接受益的是服务业, 但对制造业也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益”, 推动着企业将一些服务外包出去, 促进自身业务的主辅分离, 专注于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数据显示, 2012年, “营改增”试点地区服务业经济总量快速增长。
(三) 促进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接
“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 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 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营改增”试点实现了总体减负。据统计, 去年共减税426.3亿元, 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亿元, 原增值税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亿元。同时,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 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2013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全面铺开, 必将会给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新的生机及发展活力, 为确保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 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阐述了“营改增”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及部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产业结构
参考文献
[1]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中国现代史部分复习纲要 第5篇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巩固
一、准备→召开会议(1949年月,北平): 内容:①通过了《》,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主席。②定国旗,定代国歌为《》,定首都,采用纪年。③决定在天安门广场建立一座,以表示对革命先烈的无限崇敬和缅怀。
二、成立→举行(1949年10月1日):
意义:(1)国内意义:开辟了。中国结束了一百多年来的屈辱历史,真正成为的国家,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成为。
(2)国际意义:壮大了世界、和力量,鼓舞了世界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
三、巩固新中国的措施:
1、1951年,:祖国大陆获得了统一,各族人民实现了大团结。
2、,保家卫国:粉碎了帝国主义的侵略野心,维护了亚洲和世界和平。
(1)时间:年10月~年7月(2)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
(3)英雄人物:在上甘岭战役中用身躯堵住敌人机枪射口;
严守潜伏纪律壮烈牺牲,他们发扬了高度的和精神,被称为“最可爱的人”。
3、进行: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制度,消灭了阶级,翻身成为土地的主人,巩固了,大大解放了,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建设准备了条件。
(1)法律依据:1950年颁布《》
内容:规定废除的土地所有制,实行的土地所有制。(2)方法:全国分批进行。
(3)结果:到年底,除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第二单元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
一、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工业化的起步。
1、时间:年~年。
2、基本任务:①集中主要力量发展,建立和国防现代化的初步基础。② 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③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
3、成就:到1957年底大幅度超额完成。①钢铁公司大型轧钢厂建成投产。②生产出第一辆汽车。③试制成功第一架喷气式飞机。
④中国第一个制造机床的工厂→沈阳第一机床厂建成投产。⑤1957年,长江大桥建成。
⑥、、公路建成密切了祖国内地同边疆的联系。
⑦以鞍钢为中心的东北工业基地形成,沿海地区原有的工业基地得到加强,华北和西北也建立了一批新的工业基地。
4、意义:我国开始改变了,向
二、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制定者:第一届全国人大。
(2)内容:规定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三、的完成→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方法:
(1)对农业: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参加,走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2)对手工业:引导个体手工业者参加。
(3)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发展企业的公私合营,实行政策。↓
实现了和平过渡,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创举。
2、时间:1953年~年底。
3、缺点:改造后期出现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缺点。
四、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良好开端→的召开。
1、时间:年。
2、内容:正确分析了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提出当前党和人民的总任务是,实现,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五、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严重失误→“”和“”、。
(1)原因:①党和人民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认识不足。
②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缺少经验。③。④忽视了。(2)危害:导致以、、和“”为主要标志的“左”的错误在全国各地严重泛滥开来。
(3)教训:①经济建设一定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②要尊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③不要急于求成。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六、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就及模范人物:
(1)成就:①的建成结束了中国靠“洋油”的时代,实现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全部自给。
②新兴的电子工业、原子能工业、航天工业从无到有地发展起来。
(2)模范人物:①石油工人。②两弹元勋。③党的好干部。
第三单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的召开 :
1、背景:①结束后,人们要求对其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其错误。
②中央主要领导人坚持“”方针,引起全国上下的不满。
③1978年,思想理论界展开了一场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们认识到只有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召开:年底。
3、内容:①彻底否定“”方针,重新确立、的思想路线。
②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上来,实行的伟大决策。
③实际形成了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
4、意义:①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
②完成了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是的开端。③中国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二、民主与法制建设成就:
1、平反冤假错案:1980年中共中央为恢复名誉使党的历史上最大的冤案得到平反。
2、加强立法建设:①年颁布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时期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
②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以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依法办事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逐渐向依法治
国的道路迈进。
三、伟大的战略决策→:
1、首先从开始,实行
↓内容:分田包产到户,自负盈亏。
意义:①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得到发展,农村开始富裕起来。
②农村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为农村致富和实现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
2、城市改革:(1)第一阶段:从改革。↓
内容:①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②实行,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③实行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2)第二阶段:年,党的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①在大中型企业推行、向建立迈进。
②对小型企业采取、等多种形式。
3、对外开放:
(1)起步:1980年在广东的、、和福建的建立四个经济特区,其中成为经济特区的代表,对外开放的“窗口”。
(2)扩大:开放、等14个沿海城市,增设经济特区,设立开发区。(3)格局:形成→→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全方
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又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形成过程: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邓小平提出要实行。(2)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的伟大战略决策。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4)1982年中共大明确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5)1987年中共大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本路线。↓
(以为中心,坚持,坚持)(6)年南方视察谈话:①党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②特区姓“社”不姓“资”。
③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④要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
意义: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产生了深远影响。
绝状态被打破,两岸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2、地位的确立:(1)1992年,中共(3)两岸的交往:①1992年,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和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达成“海峡
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
(2)1997年,中共
第四单元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
一、民族政策→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共同发展、制度。↓(1)原因: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
(2)范围:少数民族聚居区。
(3)意义:对祖国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地区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二、祖国统一:
1、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的科学构想。↓(1)提出者:。
(2)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实行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实行制度。
(3)意义:①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指明了方向,赢得了海内外人士的好
评。
②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开辟了途径。
2、、重要一步。
↓↓
3、海峡两岸的交往:
(1)大陆对台政策:①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明确提出要。
② 20世纪50年代中期,确立了争取用方式解放台湾的思想。③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确立了祖国的大政方针,不久形成了
“,”的对台基本方针。
④1995年,提出八项主张,成为新时期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指导思想。
(2)台湾当局调整政策:1987年,台湾当局被迫调整“”,海峡两岸同胞近年的隔
两岸均”的共识。
②1993年,海协会会长和海基会董事长在新加坡会谈,把“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写入协议,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迈出了
历史性的重要一步。
③两岸人员往来以及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蓬勃发展,海峡两岸经济上的“、”局面初步形成。
第五单元国防建设与外交成就
一、国防建设:
1、海军:(1)新中国成立前夕,第一支海军建立。
(2)新中国成立后,又相继建立了、和三支海军舰队。(3)1971年,我国自行研制了导弹驱逐舰,又陆续装备了我国自己制造的核潜艇。(4)20世纪90年代以后,海军现代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多兵种组成。
2、空军:(1)人民空军是在陆军的基础上建立的。
(2)1956年,我国仿制成功歼5型歼击机,后又制造了各种型号的歼击机、轰炸机、强击机。(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行研制和引进了一批新型飞机,空军的现代化建设有了新的飞跃,成为保卫祖国领空的钢铁卫士。
3、导弹部队:年组建,主要担负的任务,陆续装备了中程、远程、洲际导弹核武器等。
二、外交政策及成就:
1、政策→政策。
2、成就:(1)倡导提出原则,成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首次提出:1953年底,会见印度代表团时。
主要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
互利、和平共处。
(2)1955年促进会议圆满成功,促进了中国与亚非各国的团结与合作。↓
解决方针:提出“”。
性质:是第一次没有国家参加的亚非国际会议。
(3)中 美 关系走向正常化。
原因: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国际形势的变化。
过程:①1971年,基辛格秘密访华。
②1972年,总统访华,在上海签署《》。③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是中
国的一部分,中美两二十多年的对抗结束了。
(4)年10月25日第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5)1972年,日本首相访华,中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6)2001年成功承办会议,通过了《》。↓
主题:“新世纪、新挑战:、,促进”意义:是中国迄今举行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多边外交活动。
第六单元科技教育与文化和社会生活
一、科学技术的成就:
1、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
意义:加强了我国的国防力量,打破了帝国主义的核垄断,对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2、年10月,装有核弹头的中近程地地导弹成功发射,我国有了可用于实战的导弹。
3、年,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成为继、、、之后世界上第五个能独立发射人造地球卫星的国家。
4、1973年,在世界上首次育成籼型杂交水稻被称为“东方魔稻”。↓
被国际农学界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5、“863计划”:年提出,涉及、、、、、和七个
领域,1996年又将列为计划的第八个领域。
6、计算机网络技术:20世纪末人类进入高度信息化时代。7、1999年,我国成功发射第一艘无人飞船“”。
8、年,成功发射第一艘载人飞船“”。
二、改革发展中的教育:
1、基础教育:(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年,全国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发展水平已居于发
展中人口大国的前列。
(3)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实施“”战略,明确提出“把摆
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作为奠基工程,并要求实施素
质教育。
2、高等教育的大发展:
①从整体上看,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学校数量大大增加,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布局结构日趋合理。②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学条件上也有明显提高。
③20世纪90年代,教育部启动了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若干所大学建设成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工作。
④高等学校承担的国家863计划项目占1∕3以上;获得的国家发明奖占全国1∕3左右;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上有些已达到和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
1、原因:1956年中共提出“、”的方针使文学艺术创作出现了崭新局面。
2、体育成就:①20世纪90年代,国家建立完整的体育制度,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②年,中国首次成功举办了亚洲运动会。③年,中国成功举办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
四、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
1、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被打破,人们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自主选择职业,、、等新鲜事物层出不穷。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6篇
下面就2016年哈尔滨市中考语文试卷中现代文阅读部分谈谈个人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说明文《菊花》试题分析
《考试说明》对初中生阅读说明文的要求是:“能把握文章说明对象和说明中心,理解文中重点词句的含义,掌握常见的说明顺序和说明方法,品味说明语言的特点,领会文章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今年说明文的四道题都是围绕着这几个方面进行考查的。
第11题和第12题考查感知内容的能力,题干把学生目光引向文章具体内容信息的提取,要关注分值,归纳要点。全面考查学生审题后对文章信息的筛选能力。这与2014《紫檀》中问“紫檀有哪些特性?(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回答)”相同。同时,在题干设置中突出概括能力的考查,如第12题“阅读三至五段,说说菊花具有哪些特点?(答案含标点在内不超过30个字)”,与2015年的第14题相同“紫檀没有这些毛病”一句中“毛病”指的是什么?(请概括回答,答案含标点在内不能超过25个字)”,既要求答案的准确又要求简洁。
第13题,考查说明方法的辨识,涉及的说明方法有:举例子、列数字、作比较、打比方、引用等,该题顺接了前几年试题灵活、宽泛的特点,又能突出重点,涵盖全面,是无难度的题型。
第14题,题干为“读完本文后,请你给准备栽培菊花的朋友三条建议”。采取了半开放的形式来命题,题型设置上略有变化,要求答案源自文本,又能以建议形式表述,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记叙文《父亲的城池》试题分析
《考试说明》中要求记叙文阅读“能整体感知所阅读的内容,理清文章思路,能理解、体味和推敲重要词语、句子在语言环境中的含义和作用。欣赏文学作品,能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初步领悟作品的内涵,对作品中感人的情境和形象,能说出自己的体验;品味作品中富于表现力的语言。”这五道题就考查通过对主要人物的描写语句来感知分析人物心理,结合文本内容,探究主题,以及对标题的含义理解。
第15题为考查主要人物的心理,该题易中有难,题干有限定、有所指,如:“母亲应该是怎样想的”“父亲当时是怎样想的”,必须在“父母亲的话语行为”中去分析,要有文本意识。
第16题考查人物的心理活动,依据情节问,“当大哥来时,父亲为什么‘笑个不停”? 这正符合“根据文章内容进行合理推断”的理念。
第17题为理解类题型,有一定难度。要结合具体的词语理解我的心中感悟有哪些。此题既难在审题,要审出答题“角度”,又要由果寻因,有理有据的答题。
第18题为“结尾的梦境,其实反映的是我们子女的愿望,那么我们的愿望是什么呢?”考查的是对作品思想感情倾向的理解,题干在设置上很独特,这与2015年《橡树之谜》中“通过文中‘我的经历和啄木鸟的做法,分别给了你怎样的人生启示?”来探究文旨的形式不同,而是通过“昨夜幽梦”引出,答题时一定要化“虚”为“实”,灵活应对。
第19题为标题的含义。题干指向清楚,如“文章题目中‘城池一词既指什么,又指什么”。答题时要注意对词语比喻义的理解。
议论文《要和谐必有诚》试题分析
《考试说明》中提到“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分观点与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以其为指导,所设计的题目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中心论点的把握、论证方法的辨析、句子含义的理解以及围绕作者观点筛选相关信息。并且从选材来看,能选择联系现实生活,给学生带来思想启迪的文章。
第20题为“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指向明确,考查对作者观点的把握。与2015年《成大事者必有静气》题型位置相同,题干设置相同,难度系数相同。
第21题为对论证方法的考查,考生可依托考试说明中的四种论证(举例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道理论证)方法来答题。
第23题为“第三段画线句子的含义”,答题时要结合文本把比喻义还原为文中义,这与2014《丈量幸福的尺寸》“如何理解人不能把握自己的幸福,都是因为超出了自己双脚所占的地面尺寸,这句话的含义”的思考方式、答题方式相同。
第23题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查。考生要依据文章内容,筛选相关信息,再条理清楚地表述作答即可。
在我看来,通过客观的试卷分析来把握命题方向,从而把握正确的教学方向,这才是分析试题的作用所在,因此,试卷分析给我如下启示:
1. 在教学中要让学生通过不同的文章体裁,掌握系统的文体知识和阅读的方法技巧。例如:说明文阅读题一般考查的是学生对说明内容、说明方法、提取信息的掌握情况,这几类都是简单的题,要引导学生依分值在文中找出体现信息的内容,得到满分;记叙文阅读考查的角度极广,既考查学生对整体文本的把握,又考查对内容、语句的具体分析,还要关注文题特点。题型既有限制类,又有开放式。考生要强化审题,善于辨析,由表及里,寻觅最佳答案;议论文阅读要具备提取中心论点的能力。先弄清中心论点的位置,或是文题,或在文首,或在篇末,有时中心论点需要自己概括。要善于随题型的变化变通答题的思维方法,但要注意万变不离其宗。
2. 日常阅读教学中给足学生品读文本的时间,教给学生有效的读书方法。学生只有读进去,才能进入角色,有所感悟和思考,以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情趣。 不求题海战术,精讲精练,举一反三。
3. 结合历年真题,强化对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概括能力的训练。
4.品味语言、句子理解等是阅读试题中较难的题目,要教会学生从修辞手法、语言效果、刻画形象、表达作者或人物情感等角度去赏析。
5.要让学生了解文章艺术表现手法方面的知识,如;联想想象、对比反衬、烘托渲染、象征比喻、先抑后扬、借景抒情等。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7篇
关键词:河北,公共文化服务,调查报告
近日, 笔者先后深入邢台、衡水、沧州三市的沙河、武邑、肃宁等11个县以及所辖18个乡镇, 22个行政村进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调研, 通过对当地的两馆建设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实地查看, 笔者发现就三市而言, 地方财政对公共文化投入有所增加,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总体得到了明显改善, 人民群众的文化热情日益高涨, 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逐渐形成, 但仍然存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设不平衡, 规划不合理, 业务人员极度短缺, 部分政府不重视, 不作为的现象。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有待完善
邢、衡、沧三市位于我省东南部地区, 地缘相接, 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文化投入与其他地区相比差距较大,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有待完善。一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不平衡。就笔者所到之处, 存在县域之间硬件设施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如, 威县近年来投资1.4亿元建有21000平的文化艺术中心, 建设9200平的图书馆和规模较大的博物馆, 高标准完成了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然而不少县 (市) 仍然存在两馆建设不达标, 甚至没有馆址, 如衡水只有两个县文化馆建设勉强达标, 其余各县大多没有独立馆址或靠租赁的狭小办公室内办公。二是已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规划不合理。近年来, 各地政府建设了一批规模大, 形象好的公共文化设施, 如各地新建了“文、博、体、图”为一体的文化艺术体育中心, 然而, 这些标志性的文化设施却存在内部设计规划不合理, 如图书馆是静态场所, 而文化馆、体育馆是动态的场所对声音分贝的要求较高, 显然把图书馆与体育馆、文化馆建在一起是不科学的。另外, 就场馆内部功能划分来说, 各地注重大剧院的建设, 而忽视文化馆排练厅与排练教室的建设, 造成大而不全, 不能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的日常文化服务场所。三是文化设施利用率不高。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标准, 公共文化服务体育设施应建在交通便利的市中心, 然而部分文化馆因大面积用地选在远离市区的郊区, 不便于广大人民活动。
(二) 基层文化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虽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 但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却难见起色, 笔者发现三市在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一是人员老化。经调研, 邢衡沧三市80%的县存在人员老化问题。如武邑县文化馆业务干部年龄最小的50岁。二是业务人员结构不合理。基层文化馆业务人员很难达到“音、舞、戏、美”五脏俱全, 有些县只1-2类专业人员, 难以满足群众丰富的文化需求。三是文化队伍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不少县存在图书馆、文化馆的业务人员长期被借调在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工作, 这使本来人员就很匮乏的两馆捉襟见肘。另外, 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管理混乱。大多数乡镇文化站长由村支书兼任, 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专干不专职”等现象普遍存在。
(三) 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形成。
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但投入缺乏制度约束和连续性, 没有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总量仍然偏低, 有限的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修建文化设施上,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明显不足。部分县级财政只能保证人员工资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运转, 免费开放配套经费、购书经费、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等没有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 乡镇开展活动由县区根据情况被动进行资金拨付, 村级组织开展活动只能靠自己。
(四) 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普遍存在。省级以上到中央对文化建设非常重视, 但地市级以下政府就逐渐冷却下去了, 而广大群众对文化需求又是异常强烈。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的社会属性, 地方政府对文化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速度, 以威县为例, 威县是国家级贫困县, 但, 当地政府仍可以耗资几亿元投入到公共文化网络设施的建设。然而那些财政收入十亿以上的县区, 却连两馆的场馆建设都不能保证, 究其原因是当地政府重产业、轻事业, 导致文化建设“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遇到困难就不要”。
(五)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
通过调研笔者还发现以前的部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设计已经不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如大部分县反应,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2131工程, 放映影片比较陈旧, 已不再受农村群众的欢迎。与之相反, 深受城乡群众喜爱的广场舞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支持, 缺乏专业老师辅导, 缺少统一服装与音响设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
二、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经费保障体系
一是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投入。把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公共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稳步提高。二是建立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三是制定财政支持引导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贴息贷款等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 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
(二)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人才队伍保障体系
一是夯实基层文化服务队伍。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一批有能力、有干劲、专业性强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投入到公共文化队伍中。科学核定公共文化单位人员编制, 文化馆各艺术门类人才齐全, 乡镇文化服务中心 (文化站) 人员编制不少于2人, 专职专干, 不得兼职, 行政村和社区至少应有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 保证公共文化单位基本队伍数量与质量。二是加强文化队伍培训。将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建立公共文化单位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如, 县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三是深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市、县 (市、区) 、镇 (街道) 三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 并设定文化志愿者服务专项补贴资金, 给予文化志愿者相关政策倾斜。
(三)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考核评价体系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8篇
一、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 各地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 (十六) 和第 (十八) 项, 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 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 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 是指:
(一)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
(二)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税率为11%。
(三)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 税率为6%。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 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 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的,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 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价款为销售额, 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 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 按期纳税的, 为月应税销售额5 000~20 000元 (含本数) 。
(二) 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销售额300~500元 (含本数) 。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 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 (地上或者地下)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 研发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 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 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 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 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 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 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 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 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航空摄影, 航空测量, 航空勘探, 航空护林, 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 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是指货运客运场站 (不包括铁路运输) 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 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 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 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 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 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 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 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 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 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 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不配备操作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不配备机组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 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 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 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 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 咨询服务, 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 (含放映, 下同) 服务。
1. 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制作服务, 是指进行专题 (特别节目) 、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 (编译) 、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 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发行服务, 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 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播映服务, 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 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业务活动。
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税率。
(二) 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 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 航空运输企业。
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2.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3.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四) 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 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 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 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 (含) 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含本数)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七) 计税方法。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 (含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 班车, 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 (八) 项中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适用本项规定。
3.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 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 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 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 进项税额。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 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 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 (含) 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 一般纳税人认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 (六) 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 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 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 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 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 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 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是指转让方 (或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 (或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 (或委托开发) 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 (或开发) 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 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 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等规定。
(六)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
(七)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 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 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 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 (包机) 运输业务, 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 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 2013年12月31日之前,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 (含成员企业) 、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 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 (含) 以上, 并有军 (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 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凡不符合条件的, 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二)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 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除广告服务外) 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除广告服务外) 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0号) 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 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四) 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 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 (除广告服务外) 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 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 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服务外)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可上下浮动20%, 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足的, 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是指: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下岗职工;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 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 是指20世纪70、80年代, 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 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 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 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 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 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 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 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 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 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 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 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 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 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 (广告服务除外) 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 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 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 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 国际运输服务, 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 (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 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 至 (三) 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 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 (二) 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除外)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9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 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 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 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 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 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 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 第一条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 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
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10篇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 (含宁波市) 、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第一条第 (四) 项中, “2012年1月1日 (含) ”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含) ”。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 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 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 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 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 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 第一条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 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部分现代服务业 第11篇
简单说,所谓远程医学就是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实施远距离指导的医学。远程医学不是一个新概念,它已经应用了20多年,最初,对远程医学概念的认识有局限性,原因在于网络功能不佳,或医疗器械本身存在技术问题。
远程医学依靠以下通信手段提供服务:
·音频传输技术
·视频图像传输技术
·数据传输技术
向最终用户提供医疗服务有四个方面:
·远程会诊
·远程支援
·远程手术
·远程教育
远程医学的发展
远程医学已经从实验性任务发展成现代医学中必然的组成部分。由于全球医疗费用增加,老年人口增加,互联网渗透率增加,这些因素导致远程医学空前发展。医学科学中的各个医学分科都知道远程医学,并正越来越多地接受这一医疗提供技术。下面是远程医疗在若干医学分科中的应用:
·远程皮肤病学
·远程病理学
·远程口腔学
·远程肿瘤学
·远程精神病学
·远程放射学
·远程心脏病学
远程放射学与远程心脏病学发展得很充分,是远程医学中最显著的医学学科。远程放射学又是远程医学中最发达的部分,其他的远程医疗形式,如远程皮肤病学,还有争议,而远程病理学和远程精神病学迄今还未被很好地接受。
所有欧洲国家都有许多远程医学试验项目在运行,但是,迄今都还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上来。远程医疗有助于医疗政策制定者减轻许多经济和人口上的难题,因此,预期不久可以看到远程医疗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使用上的增加。
欧洲的远程医疗市场
欧洲远程医疗目前主要是远程放射学和远程心脏病学领域在使用,其他医学分科的远程医疗提供形式尚未进入主流,大多数还在不同意见的考虑之中。2010年,远程放射学与远程心脏病学市场合在一起市值为4.555亿美元。
一些国家,如英国,在接受这一医疗提供方式上已经成为领跑者。2010年,在英国所做的放射检查总数中,约66%的报告是外包的。这样高的比率归因于英国国民保健署(NHS)倡议的电子保健系统。政府的大力支持增加了最终用户对远程医学的接受程度。
*注:计算远程心脏病学市场渗透率是根据用户数,计算远程放射学市场渗透率根据的是每年放射学报告总数中所占数量。
其他欧洲国家还没有克服他们对采用远程医疗的担忧,原因多样,包括缺乏政府支持,不明白是否可以报销,少数还存在技术上不完善的问题。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是个例外,他们对远程医疗的接受程度很高。德国这样的国家在远程医疗的认可上有点受到限制,原因在于是否可以报销的政策不是很清晰,最终用户对这样的服务不是太愿意付钱。意大利和法国在采纳这一技术上有点慢,原因是医疗部门处在渐进的改革之中。西班牙在远程医疗上已经采取一些主动行动,目的是发明使医疗费用可以持续承担的技术。
市场动态
一些因素对远程医疗市场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例如医疗费用的增加,老龄人口的增加,互联网的增长,远程医疗技术简化了医疗的提供。与此相反,有些因素在限制远程医疗市场的发展,例如,不清晰的报销政策,人们不是太认可、不太相信这一技术,远程医疗中涉及跨边界服务可能带来的问题,还有法律方面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些是遏制性因素,是成长和发展中的瓶颈。
预期对这一市场的响应是积极的,在今后一些年里预期会增长20%。政府对这一技术关注度的增加是市场获得巨大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关心的原因是因为远程医疗可以降低医疗费用。当市场走向成熟时,法律方面的问题预期会减少,提供的服务也将更有秩序。
成功的因素
预期远程医疗市场的参与者会理解顾客的需求和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满足现在的需求。预期加强技术能力和改进服务会给现在的使用者带来好处。当市场渗透率增加时,预期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改进运作效率。
结论
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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