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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8篇)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篇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截止2012年9月,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52家,在泰安市各县市区中居首位,成员总数为5769人,农民成员达5590人,带动农户22000户,比2011年底增加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起到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近期,县工商局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专题调研,摸清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查找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及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止2012年9月份,我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52家,数量在泰安市各县市区中居首位,同比增加21.42%,比2011年底增加9.1%;出资总额138843.36万元,同比增加24.21%,比2011年底增加11.3%,其中货币出资额为62952.65万元,非货币出资额为75890.71万元;成员总数为5769人,农民成员达5590人,带动农户22000户,比2011年底增加8%,非农民成员为166人,企业单位成员为13户。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养殖业、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行业,农产品贮藏类还较少;在发展上还不是很成规模,50人以上的合作社仅占11%。近年来,我县采取重点培育、梯次推进的原则,将禾丰优质小麦种植合作社等4家推荐为省级示范社,将华信淡水养殖合作社等28家确定为县级示范社培育,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奖扶资金342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的原因

工商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快速发展。

(一)宣传发动、营造发展氛围。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设立公示栏,宣传省工商局的文件、方案,特别宣传“三不”政策,即登记不收费、执照不年检、违规不处罚。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个工作日内登记发照;积极结合市场巡查,在村组农民中宣传、走访和发动,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办法,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二)热情帮扶,合理引导。针对部分农民农事繁忙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材料不知道怎么做的实际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根据农民的要求,收齐身份证后,从名称预先核准到领取营业执照,在成员亲笔签名的基础上全程代办,极大方便了农民,受到农民的高度赞誉。东平沿湖各乡镇大部分群众都有鱼池、水面,想做大做强,苦于没出路,没有办法。县工商局了解情况后,引导其吸收水产大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沿湖各乡镇现已登记淡水鱼养殖63家,养鸭专业合作社52家,主要从事淡水鱼和麻鸭养殖销售,走上了规模经营之路。

(三)放宽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增加出资透明度。允许成员全部以实物出资,只要社员大会同意,可以以传统手工艺、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技能、社员预期收益等作为入社条件,且不需要验资报告,消除了农民的顾虑。斑鸠店镇的东平华兴现代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全部以土地、房屋等实物出资,由35名林木果木种植、水产品养殖户设立了合作社。

(四)着力培育涉农行业的商标意识。运用商标、广告管理职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经营效益。按照“一社一标”的思路,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给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提升农业无形资产价值。安山大米种植区分布于商老庄乡大安山村以西、八里湾以东的9个行政村,为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县工商局主动与商老庄乡党委、政府对接,指导当地50位大米种植农户成立“安山大米行业协会”,帮

其制订“安山大米”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委托书、申请书等材料,将“安山大米”列为全县首例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6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安山大米”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了公告,成为东平首例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东平县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探索出新的发展模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全县65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合作社确实存在一批,禾丰优质小麦种植合作社、华信淡水养殖合作社等几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走在全县的前列。其他地区发展比较落后,十几个人的合作社比较普遍,而且零星分散。还有的极个别乡(镇)指导创办的合作社,只强调登记,不指导运作,只注重发展数量,不关注运行质量,造成有其名无其实。

(二)行业发展相对单一。东平是个农业大县,合作社从事的行业大多数还只停留在蔬菜、瓜果种植、种苗培育、肉牛羊、生猪饲养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商品附加值高的较少,组织化程度以及合作层次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构不能适应抵御市场风险的要求。

(三)合作社人才匮乏。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的优秀带头人很少,在财务管理上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在凭证的取得、记账、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上,难以做到规范。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

(四)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规定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大部分难以落实到位。合作社成立后发展困难,尤其贷款难,虽然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合作组织贷款给予倾斜,但实际操作中很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大多没有多少积蓄,只能望尘莫及,或无法生产或无法扩大生产。

(五)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缺乏市场竞争力。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结合产业特色形成品牌效应,产品附加值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主要是初级农产品,缺乏产品精深加工,无法提升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难以将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传统文化资源优势融合转化为产业优势,导致产品附加值低。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办理涉农商标(种植业、养殖业)26件,申办专利、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极少。

四、下步发展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扶持引导工作。一是开展以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工商所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的培训工作,使工商人员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合作社法、合作社登记条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指南》送进村委会、专业市场和田间地头,增强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三是在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咨询服务处,实施全方位全程指导,实行申请、受理、审批、登记“一站式”服务;各工商所落实登记回访制度,对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定期进行走访,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畅通优质服务环境。一是实施品牌战略,扩大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知名度。深入普及商标知识,加大对农产品商标的注册指导力度,鼓励和扶持合作社结合区域优势产业,选好发展突破口,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二是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推动产业发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大力发展“一品一社”等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企业,形成“农户+农民

专业合作社+公司”的模式。三是鼓励现有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充分发挥优势合作社在组织管理、技术培训、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带动其他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

(三)进一步提高合作社人员素质,培育典型示范。一是举办培训班,与其他有关部门系统地对合作社负责人、乡村能人、经纪人进行创办、运营、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培育一批具有现代农业理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二是继续发挥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村能人作用,鼓励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一定市场拓展能力的经纪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社。三是结合全县农业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培养一批章程比较规范、组织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效益高、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典型,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摸索经验,探索路子,实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来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2篇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笔者对辖区1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业分布看,大多分布在第一产业,其中养殖专业合作社28家,占比为27%,种植专业合作社41家、占比为40%,农产品收购专业合作社19家,占比为19%,农业咨询技术服务6家,占比为6%,其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7家,占比为7%。它们主要对其入股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融资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了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的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销售到市民手中,形成了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链,为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国内外大市场开辟了新的路径;二是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更好地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三是通过集体购销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极大地节省了各环节周转费用,降低单位购销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份额,让社员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四是推动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的培育、发展和壮大,通过拉长产业链,把城乡产业、市场对接起来,实现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依赖现象十分突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希望政府资金扶助,依赖现象十分严重,且依照政府部门来设置机构,行政化现象尤为突出,还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不想办法在筹备阶段就要求政府注入启动资金,否则无法启动。另外由于是财政资金补贴过小,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但目前许多政府受财力所限,在资金扶持、信息、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扶持和引导力度不够,在补贴对象上,偏重于补贴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能够得够政策补贴的只占20%左右,其它80%规模较小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另谋融资渠道。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性不强。据笔者调查的102家农民专业合社,注册资金为100元以上,且从业人员为20人以上的为18家,而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为5人下,由于它们大多规模偏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首先社员与专业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其次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最后是由于它们多数停留在种植、养殖等一些低层次服务上,合作层次不高。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弱。很难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三是办社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大多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组建的,很少围绕“产业能人”,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层基本由所在村的村干部,或是自身素质稍微突出一些的成员担任,其中管理层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为足5%,合作社内懂得经营善于管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能带动产业发展的加工型企业的产业领军人才严重缺乏。甘于满足现状的小农意识进一步制约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四是融资渠道狭窄,举步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组织,一般自有资金来源于入社农民缴纳的会费,资金实力非常有限,融资渠道相当狭窄,季节性资金需求矛盾十分突出,而各类商业银行基于专业合作社运行的不可预知性,出于自身资金安全原因,往往不愿意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截止到目前,尚没有一家商业银业给予信贷支持,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上档次、上规模。

五是内部运行机制极不规范。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薄弱,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社员受益小,虽然在服务受益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体现,但资金受益总体上仍显不足,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二次分配的比例较小,严重制约了专业合作社带动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发展思路不清晰,有的有章程无制度,有的有制度得不到落实,“内部控权”问题严重,有些专业合作社仅仅停留在农产品初级生产阶段,在加工销售理念上未融入市场经济,不利于市场竞争。

三、对策与建议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章程,强化企业化管理。首先立足于规范化建设,工商部门需进一步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章程,做到有章可循;其次政府需加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帮助专业合作社建立一整套企业化管理制度和规模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增加农民入会的积极性。

(一)(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宏观上讲,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评价、奖励体系,并对其进一步规范。积极争取政府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包括财政、税收、信贷、产业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政策,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到扶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理》的宣传工作,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强化对社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充分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凝聚力,降低组织运行成本,全面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针对各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综合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对其进行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计算机等方面的强化培训,促使改变过去传统的种养殖方法,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四)拓展服务功能,引进先进设备,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政府需在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农机具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同时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有机、绿色食品,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力度,着力打造一批名优品牌。同时,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硬件设施。当前,专业合作社设备落后,如不及时更新设备,长期下去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通过政府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到,缺少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先进设备,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走科学发展道路。

(五)充分发挥龙头、大户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规模化,逐步向现代化企业迈进。千家万户的小作坊,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只有把一家一户的农民联合起来,才能形成规模、增加效益、做响品牌、占领市场。要做大做强龙头专业合作社,增强其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同时,良性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起带头作用,而带头人就是农业生产经营较好的农户,这些农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核心农户往往是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能人,他们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形成有效的产品市场,愿意将生产技术传授给他人,应对这些核心农户进行扶持,使其尽快地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头羊”。

(六)革新金融体制机制,完善融资渠道。一是要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评级制度,制定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管理政策,合理确定信用评级标准,二是加强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投放激励机制,在银行内部建立约束的激励机制;三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解决其融资难题,使其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不断促进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各类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者大多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大部分合作社依据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经营,由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对如何将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创优创牌方面的意识相当缺乏,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四)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

工商部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畅通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现场会”,适时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设自己的营销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站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和形象,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社员之间、合作社与外界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放心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个性化“涉农”合同签约指导服务,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提高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按照“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牌”的思路,加强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鼓励合作社将有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管理,争创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在申报知名、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字号时,对合作社的产品品牌给予倾斜。

(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经纪人。按照“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组织培训、树立意识、规范行为、搞活流通”的思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吸纳物流、信息、营销等农村经纪人加盟,培养自己的经纪人队伍,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促进本地区生产与市场的融合。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3篇

近年来, 隆阳区成立了区级领导和22个区直单位组成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 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并对新开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3 000元~5 000元的开办费、培训费补助, 同时在项目、资金、技术上给予倾斜扶持, 确保建立一个, 巩固一个, 发挥作用一个。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登高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来, 每年以4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速度递增, 截至2012年1月, 全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246个, 其中烤烟合作社已发展到92个、蔬菜52个、水果22个、养殖44个、特色农产品14个、其他22个。入社股金9 611万元, 辐射带动农户5.6万户, 2011年帮助农民实现收入1.1亿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1. 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 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 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 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 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农业生产周期长,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 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2. 专业合作社规模小, 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

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 而且各地发展不平衡, 部分乡镇明显滞后, 严重制约着我区农业发展。

3. 品牌意识谈薄。

全区246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只有6个取得商标。产品虽然能够销售出去, 但未必能取得最大效益, 且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很不利, 是一个薄弱环节。

4. 缺乏带头创办能人, 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

隆阳区大部分农村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 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 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现在多数合作社的理事长大都是该相关产业的种植大户或是养殖能手。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 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 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 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5. 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 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 无账目, 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 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6. 科技支撑薄弱,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 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 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 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 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特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 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 难以实现做大做强, 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当前, 隆阳区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分了解的比例很低, 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 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 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 特别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普法学习范围, 让基层干部和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带来的好处, 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 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 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 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2. 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

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 因此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提高农民文化水平, 依托职业学校和中等专科学校, 加大对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的培训, 完善农村实用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采取“送出去、引进来”的模式,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 有针对性地培养农业实用人才。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 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 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 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 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 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区级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采取贴息、以奖代补方式, 在关键环节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建立投入长效机制, 国有土地出让纯收入扣除规定的开支项目后, 收入的3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的部分, 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 对各级用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项目资金进行有效整合, 重点对主导产业发展进行扶持。 (1)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区级每年择优评选10个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给予每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 0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 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项目的设备购置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允许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四联通用机打发票 (发票上注明农产品销售) 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

5.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对于获得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要提高相应的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总量和比重,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 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 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 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创新各类符合实际需要的农 (副) 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和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林果、水域滩涂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抵 (质) 押贷款品种, 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贷款担保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发挥人社、扶贫、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创业贷款的作用,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季节性流动资金短缺困难。

6. 提高组织化程度。

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协作”的联结机制, 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加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降低农业风险, 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 让企业与农户结成更为稳定、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

7.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及时给予办理备案、核准、审批等有关手续。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加强对优质农产品商标和品牌的保护。规范“订单农业”发展, 引导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 完善合同内容, 规范交易行为, 提高合同履约率。

摘要:截至2012年1月, 隆阳区专业合作社达到246个, 其中农民成员40 706个, 入社股金9 611万元, 带动农户5.6万户, 帮助农民实现收入1.1亿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起到推动作用, 但仍存在些问题需要解决。分析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隆阳区

参考文献

[1]季湘铭.发达地区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及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 2010.

[2]陈枫.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考[J].行政论坛, 2011, (1) .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4篇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为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笔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诞生与壮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村民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实施 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没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法律对该组织人格的确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设立、登记、贷款和交易的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因此,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登记,法律便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合作社运作并不规范,对于本社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运营没有明确的计划或方案,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松散。合作社虽然在形式上取得了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存在交易障碍,但由于其成员出资、财务制度、盈余分配等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限,其法人地位没能得到社会上其他交易主体的普遍认可。

(二)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完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章程、财务制度、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三大亮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依照章程办事,是合作社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2)财务制度的完善是作为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的前提,也是保护成员利益的基本要求。为了明确界定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律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将该成员对本社的出资,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账户中;(3)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但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都建立了章程和相关制度,但能够按章程和制度行事的却为数不多。大多数属松散型结构,不设置成员名册、社员入社不办理入社手续,不缴纳出资,多数合作社其成员都是工商注册时的发起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没有紧密联系的生产服务与产品销售上的任何约定。账户建立、会计核算、利盈分配不规范,缺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调查小组对辖内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问卷显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只有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有1家,6个专业合作社都没有建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在产品销售上采取统一价格各自销售,合作社没有盈余,因此无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合作社无法以社员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对合作社的盈余也无法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合作社资金短缺,做大做强受到影响

目前,各专业合作社普遍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因资金短缺,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无法扩大,基础设施无法完善,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制约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原因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在工商部门只注册,不验资,注册资金难免虚夸或缩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成员的出资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目前成员出资的两方面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据调查,由于许多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政策等条款的认识有误区,认为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以为在工商局注册了就能得到支持。所以,出现了部分合作社注册资金不实,工商注册完毕就算了事的情况。

2.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不畅,大部分合作社的资金运作仍为自筹自支,在与银行的合作方面没有大的突破。很多社员入股资金仍为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用联保贷款,大多没能实现以合作社名义在银行融资。由于合作社缺乏有效抵押资产、出资不实、贷款资质较低,所以遭遇融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农村金融机构要切实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创新金融服务,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

(二)应组织合作社及农户切实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强依法发展的意识和理念,规范其发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力度,把这部法律列为普法教育内容,把依法发展专业合作社变为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共识和农民的自觉行动。认真组织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学习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其掌握合作社发展所需的法律规范,完成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要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细致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纠正广大农户对法律的误解,努力使法律精神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三)在广泛学习的基础上,完善农户入社的相关法律手续,在广大社员意思自治的基礎上不断完善章程,形成依照章程办事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将该成员对本社的出资,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账户中,作为成员参与本社盈余分配的依据和成员资格终止时返还财产的依据;在盈余分配方面,以适当的比例按照出资额等进行分配,以此鼓励成员向合作社出资,缓解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通过规范运作,使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5篇

(一)从合作社的自身发展角度看,存在着许多问题。

1.内部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合作社存在着管理混乱的问题,合作社正常运转困难。合作社内部产权不清,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合作社内部的有效协调。并且,合作社资金分配不合理,监督约束机制不得力,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社发展的热情与信心。2.经营水平较低,缺乏核心竞争力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外向型市场竞争力弱。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大多数是初级农产品,缺少深加工,因而附加值较低。另外,合作社缺少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不重视合作社产品的科技投入。并且,合作社的品牌意识较差,不注重合作社产品的标准化和品牌化。合作社发展缺乏核心竞争力。

3.人才和资金缺乏,正常运转困难

目前合作社的组成人员中大多数是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且受农村人才外流、农业收入较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合作社对于人才的吸引力较低,人才难得,合作社中缺少人才的领导带头。另外,就目前合作社的发展来看,资金成为了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合作社资金筹措困难,且盈利能力较差。并且,越是盈利能力差就越难筹措到资金,而资金又制约了合作社的盈利,形成了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4.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乏力

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合作社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合作社中存在着财会人员配备不合理,财会人员素质低;财务处管理混乱;财务不公开,监督不够等问题,在财务方面缺少有效的管理,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转。5.组织规模小,服务能力弱

目前,我国的合作社由于发展时间、服务方式、网络范围、运行机制的影响,普遍规模小、实力弱、带动功能差、竞争力不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偏低,发展很不均衡。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没有很好的为社员提供服务,不仅影响合作社的发展,也影响到了农民对合作社的信心,使合作社缺乏示范带动力,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二)从合作社的外部环境来看,存在着一些问题。

1.政府引导支持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目前政府基层部门指导服务扶持力度较小,落实效果不理想。各部门各自为政,缺少资源整合,在资金扶持、信息、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指导服务不够。2.合作社法律缺少更新

我国现行的合作社法颁布于2007年,距今已8年,在8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合作社法中的条例已不能够完全适应新的合作社发展的要求。因此,合作社法律的修改与补充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3.资金支持不到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积累少,从农民手中可筹措的资金有限,信用社贷款缺少优惠政策,合作社资金筹集十分困难。由于缺乏资金,很多合作社无法有效开展业务活动、拓宽服务领域,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和繁荣。针对以上的问题,新时期的发展思路方面的思考:

(一)从合作社本身看:

1.建立健全社内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要加强合作社内部的管理,结合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收社员和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且,要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经纪人教育培训,加强内部运作规范,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

2.多方筹集资金,合理界定产权

在资金筹集方面,可以联合社员出资、公积金、政府部门扶持资金与他人捐赠、借入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为合作社提供资金保障。在产权方面,要保障社员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保障合作社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通过产权的合理界定激发社员的热情和合作发展活力。

3.加强自我服务,增强凝聚力

合作社要加强自我服务的能力,及时为社员提供代加工、储存、销售的服务以及生产资料、生产技术、土地流转、资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升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使社员切实体会到合作社带来的好处,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4.切实搞好产品开发和营销,提高经济效益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科研院所,以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引导和扶持发展潜力好的专业合作社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销售等经营链条,推动其从农产品初级生产销售向深加工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专业合作社更加具有生命力。5.合理收入分配,协调分配关系

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正确处理社内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使收入分配公开化、透明化,协调处理合作社内部的分配关系,促进社员间的和谐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6.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人才开发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信贷与投资等知识,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二)从外部环境看:

1.加强政府支持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协调、服务,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先行先试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农业部门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落实好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创办、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适时修改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前合作社合作的方式和内容都存在着新的发展,现行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3.优化资金扶持政策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6篇

宜宾县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股――毛燕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5年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合作意识,偏离立法初衷

一些农业规模企业设立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以家庭人员出资,合作社的运作、利润分配往往由一个人说了算,成为“一人合作社”。

(二)组织规模小

1、多数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资本投入小,产品单一且销售渠道不广,加上同类产业的专业合作社分割而治,容易受到自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抗风险能力不强,产业带动不明显。

2、服务水平低,效益不够。就目前而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提供生产资料购买,生产技术培训,产品销售服务和提供部分市场信息服务,而能够提供资金、信用担保、高技术、先进设备、大型销售网络、全方位信息等高水平服务的合作社非常少,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给农民提供投入品、营销、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而且能从整体上大大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延长产业链和提升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的品牌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不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在提供消费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发展、提高农民政治地位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产业服务较少,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之间利益连接不够紧密,容易出现好则合,不好则散的情况。

(三)缺乏各类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

由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者大多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更谈不上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策划管理,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从而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大部分合作社依据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经营,由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对如何将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创优创牌方面的意识相当缺乏,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四)缺乏发展资金,融资难度大

一是专业合作社资本有限,由于资金的缺乏造成流动性不强,影响了自身发展。二是银行借贷难,专业合作社虽属法人,但资信能力较弱,缺乏土地、厂房等有效抵押物,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远远满足不了合作社需要。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远远大于向农村发放的贷款,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但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支持却很少。随着农业产业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为农业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不断出现,农业企业化、产业化、资本化经营渐成主导,这些经济组织和经营实体进行生产、流通所需要的资金量越来越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越来越尖锐。

(五)龙头企业未能起到龙头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联营,形成集团化经营是国外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动作绩效上占有绝对优势,原有公司加农户的模式正逐渐内化到合作社中,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就我县而言,龙头企业未能正确处理与合作社的关系,没有利益连接机制就更谈不上服务。

(六)管理体制仍然不顺,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所适从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农业、工商、科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都参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农业部门从农业产业化角度对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工商从经营角度进行管理,科协从科学技术对一些合作社进行归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并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部门缺乏沟通和协调,缺乏统筹服务。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7篇

刘德清

内容提要:当前,福建省连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比较缓慢,整体水平比较低,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扭转落后局面,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本文拟在剖析连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发展缓慢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县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措施。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发展缓慢原因对策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是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渠道。但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比较缓慢,整体水平比较低,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目前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九五”期间以来,福建省连江县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把发展水果、水产、畜牧、蔬菜、食用菌五大产业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重点来抓,引导农民不断开拓、扩大商品生产领域,推进了区域性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一乡镇一业”、“一村一品”生产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初步形成,专业生产基地在发展扩大,初步建成了以104国道两边为主的果树生产基地、以沿海乡镇为主的水产养殖基地、以县城周边乡镇为依托的蔬菜生产基地。与此同时,一批乡镇村还建立了具有当地特色的专业生产基地。较突出的有:筱埕镇官坞村海带种植基地,面积达8800多亩,种植农户有652户;东湖镇上半区几个村“东湖早”枇杷生产基地,面积8000多亩,种植农户1000多户;长龙镇3个村茶叶种植面积5100亩,种植农户913户;小沧乡种植麻竹40000亩,种植农户1035户。这些商品生产基地的建立,推进了

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经营,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具体状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小。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有东湖镇枇杷产业协会1个,农户155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0.1%。而且,东湖镇枇杷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不大,小区域特征明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十分薄弱,不能有效地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

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差。东湖枇杷产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依赖“能人效应”,管理靠个人权威来维系。一旦带头人出现信誉危机、管理能力不足、乡镇政府领导的偏好发生变化,组织的稳定性就遭到破坏。

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规范的运行机制,发展不规范。这种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度建设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合理性,管理机构、组织成员及领导之间的责权利缺乏明确的界定。二是组织和决策机制不健全,协会没有按合作制原则设立组织机构,虽然按照合作制原则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形同虚设,日常管理中不能贯彻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并没有良好运转。为了取得相应的优惠或合法地位而按要求制定的章程,在实际操作中却弃之不顾,违规操作非常严重。

㈣农民专业组织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县、乡没有出台关于合作组织的配套文件,合作组织的税收问题、市场地位问题等诸多方面都没有保证,合作组织很难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不仅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其合法权益也难保障。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缓慢发展的原因

福建省连江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主要表现在:

㈠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缺乏引导。由于

存在各种思想的偏见,工作得不到重视,业务指导无法到位,碰到的困难、遇到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使农民感到对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有疑惑,认为毫无作用,且担心经济遭受损失,主动参与意识较差,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

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相当有限。组织能力较弱,经营不规范,活动较松散,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还比较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只是简单的服务关系,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没有解决好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合作组织对农户带动作用的发挥。

㈢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协会虽然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决策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不能按照协会《章程》的程序办理具体事务,制度章程、利益返还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

㈣资金严重短缺。这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缓慢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从目前情况看,协会没有收入来源,县、乡财政还没有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发展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基地、解决办公场所、开展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购置设备、组织产品购销、扩大规模等方面均存在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是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促进其发展和健全,增加农民收入。

㈠各级领导要非常关注和重视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各级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相关重要。尽管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是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合作事业仅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

合作组织是兼顾公开和效率的组织,在组织发展、社会稳定中都能起到作用,并在很多方面配合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所以,关心和支持合作事业的发展,政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当发挥好引导、指导、协调、服务四大作用。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好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点。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运行良好,能起示范带头作用,并对我县农村经济主导产业的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要纳入政府农业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帮助专业组织做大做强。

㈡积极组织培训宣传,普及专业合作组织知识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县发展比较缓慢,覆盖面有限,这与合作组织知识不够普及有密切关系。要推进合作组织发展,宣传、培训有关合作组织的思想、知识、原则、办法是必要的。要充分发挥电视、手册、宣传品等作用,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组织知识,介绍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弘扬合作组织精神,增强农民合作意识,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参加合作组织。同时要积极对各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有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及农户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这样,既培养了一些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又培训了一批具体管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户。㈢抓好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实践证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最有效途径是抓典型,开展试点示范。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稳步地、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做,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好处,从而调动更多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使政府部门领导在实践中掌握指导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然后再去指导实践,同时还可增加对有意兴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吸引力。

㈣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组织规章制度,确立发展氛围

政策和制度是引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国家施行《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法》之后,县、乡应出台有关配套文件,给创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政策、资金支持,同时出台具有规范性质的《农民专业组织章程》,以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有了政策、资金和规范运作框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才能有宽松的外部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⒈孙政才.在农业部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⒉姜安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问题初步研究.福建农经论坛②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8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问题,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顺应市场经济新形势, 农民自愿组织联合起来形成的新型市场主体。近年来, 各地积极发展多形式、多成分、多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涌现出了一批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示范效果明显的专业合作社 (专业协会) , 加快了农业市场化、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此,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 促进农民增收, 对大通县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但与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农民群众的期望相比, 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农民互助组织, 国家对此还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 在注册登记、税费征缴、矛盾纠纷处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不仅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 而且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二是发展不够平衡。在行业分布上, 养殖业、种植业类组织发展相对不足, 特别是加工服务业、仓储、运销类组织发展更为滞后。三是自身发展不够规范。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 制度不太健全, 民主管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四是示范带动作用不强[1]。虽然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农业市场化、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但由于其规模偏小、品牌不响、实力较弱, 符合“四有” (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条件的较少, 示范带动作用不强。

2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2.1 制订有关法规, 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 尽快制订出台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规,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对合作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范围、成员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与内部审核、注册登记、变更、解散与清算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2]。

2.2 围绕比较优势, 努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

可鼓励、引导农村各类生产大户、经纪人、农村能人和农业技术人员等, 围绕青海省各地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 牵头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部门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培养出一批有合作思想、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大户、专业技术人员投资或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加强相互间的联合与协作, 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不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

2.3提高合作水平, 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能力

通过典型示范引导, 积极帮助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运行机制, 健全管理制度, 提高合作水平, 增强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系农户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实体, 促进农、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 提高农、畜产品的附加值, 带动农民增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拓宽服务领域, 扩大服务范围, 增强服务能力。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规模, 不断发展壮大, 又让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真正享受到经济实惠, 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合作创业的积极性[3]。

2.4 加大政策扶持, 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良好的发展环境

相关部门要制订简单、快捷的注册登记方法, 放宽登记条件, 降低收费标准, 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建议青海省及各市、县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扶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助开办启动资金、安排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等方式, 不断探索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起步难、提高难”的问题[4]。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市场前景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支持, 加大小额贷款对其倾斜投放力度, 切实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特别是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要加大检查力度, 确保落到实处。

2.5 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发挥农经主管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作用, 建议可将政策制订、业务管理、培训辅导、综合协调等工作相对集中于同一部门, 防止多头管理。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管理, 搞好协调, 优化各项服务, 及时总结推行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好的经验和做法[5,6,7]。相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优势, 密切配合, 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强化农、畜产品市场的监管, 严厉打击在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促进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顽石, 黄邦汉.皖北地区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以淮北市为例[J].江淮论坛, 2010 (2) :31-35.

[2]付爱文.对唐山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J].唐山经济, 2002 (5) :4-6.

[3]申献丽.内黄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 2010 (8) :9.

[4]滕兴隆.浅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J].活力, 2010 (13) :35.

[5]金莉.酒泉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J].甘肃农业, 2010 (7) :35-36.

[6]刘军.靖宇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调查和建议[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2010 (2)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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