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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61

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精选5篇)

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第1篇

汶川县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96号)、《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124号)、《阿坝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维修加固重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汶川县“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灾后农房维修、加固和重建作为当前极端重要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节约用地、政府引导、农户自建、多方筹资、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强化地质灾害评估、规划优先、确保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入住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目标任务

汶川县灾后农房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居住和产业发展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民族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新村庄、新小区、新农村。力争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完成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在2009年11月底前入住。在全县13个乡镇农房重建中,各乡镇选定一个村作为首批示范村先期启动,年内完成。

三、建设方式

根据各乡镇实际,可选择以下建设方式。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

住房损毁农户原宅基地符合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乡镇、村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因地制宜,集中自建

受地质次生灾害影响、房屋倒毁、土地灭失严重的村、组可按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组织受灾农户按拆院并院、拆寨并寨、拆组并组、拆村并村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

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重建。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人均不得大于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人均不得大于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5人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三)自愿搬迁,分散重建

按照“就地、就近、分散及群众自愿”的原则,因地质灾害而不能在原址重建的,依照先本组、本村、再本乡范围内选址顺序调节安置。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选择异地安居置业,但该农户不能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

(四)城乡统筹,城内安置

对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不能安置的群众,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快城乡一体化,在城镇内规划安置。

四、政策措施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要求,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对“5.12”震前户口档案和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进行补助,坚持“一户(家)一宅”原则;救助政策以户(家)为单位,一户(家)多房受灾只能享受一处;

(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农房建设补助不得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补助重复享受,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补助;

(三)灾后农房重建所涉及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由乡镇林业站把关、核实数量及林地类别,实行先审批后采伐,先审批后占用;

(四)农户在农村和城镇同时有产权住房的,只能享受一次重建补助政策;

(五)补助对象和范围。因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含受次生灾害威胁必须搬迁)的农户(不含空挂户)进行住房重建,政府给予补助。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民住房,享受农房维修加固补助。

1.对户口在当地,有房屋的受灾农户,给予补助。

2.户口在农村,房屋在城镇的受灾农户可以享受农村重建永久性住房或农房维修加固补助;已农转非的,在当地有房屋及承包地并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需在农村建房或维修加固住房的,仍可按农房重建或维修加固政策补助。

3.一户有多个户头的,必须以震前有单独完整的家庭生活并有独立的房屋为标准,否则只按一户补助。

4.对采用购房、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和外迁安置建房的重建户在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补助。

(1)购房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购买房屋的证明; 二是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明书。(2)外迁安置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安置地户籍证; 二是出具迁出地的迁移证;

三是出具在安置地房屋修建开工证明。

(3)投亲靠友、自谋出路的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安置地户籍证; 二是出具迁出地的迁移证;

三是出具安置地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5.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的;(2)不符合规划的违章建筑;

(3)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再单独重建住房,纳入福利院或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六)补助标准

1.重建房政策补助。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县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两类是指困难户和一般户,三档是指以家庭人口1-3人、4-5人和6人及以上三个档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含项目资金补助配套)。对不同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1-3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6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0000元;4-5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9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一般农户补贴22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6000元。(2)农户家庭人数、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2.农房维修加固政策补助。

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损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为:轻微受损的每户补助2000元,中等破坏的每户补助4000元,严重破坏的每户补助5000元。

3.根据补助对象和标准,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各乡镇建立专账,实行集中报账制,按建设进度落实补助。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

1.社会资金参与。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支持群众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实施重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直 4 接投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金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联合重建。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恢复重建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参与开发重建。2.社会捐助和项目援建。

按照重建规划拟定重建项目,争取社会捐助、以工代赈和对口支持。要将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梳理整合为具体项目,统筹纳入社会捐助、以工代赈和对口援建规划,积极与中央、省、州和对口援建方协调、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建设。3.金融支持。

利用灾后农村重建的相关政策,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共同搞好灾后农房建设工作。

(八)产权配套

1.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实施灾后农村重建后,应依法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颁发相关产权证书。

2.做好产权流转工作。

要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依法流转。受灾农村地区范围内合法取得并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取得认证注册的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兴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等。3.做好政策配套工作。

建新区要符合城乡规划,旧区原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必须拆除,土地必须复耕,腾出的土地由乡村统一安排,不允许出现既住新房、又留旧房或占用两处房屋的现象(因地质、文管、旅游等特殊情况需要,旧房需保留的除外),统一规划新建的村庄和住房,占用农户土地、林地的,由乡村统筹解决。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农房重建对象程序

按照建房户本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村组公示—填写审批表—乡镇逐户 5 复查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农房维修加固工作审批程序

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公布等级标准、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公布等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对农房损坏等级及相对应的资金补助标准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布。

2.灾民申请。由房屋受损农户向所在村组(或集中安置点管委会,下同)提出申请。

3.群众评议。村委会组织群众对农户申请进行认真评议。4.村组公示。村委会对评议后初步确定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5.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后以村为单位再次公示。

6.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确定为补助对象,再次以村组为单位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补助资金。

六、实施建设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方资源,统一购买建材,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灾民建设新居。规划、设计和选址确定后,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切实防止“房等地”。要逐村落实人员,责任到人,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保证农房建设质量。

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为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全力做好以下各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主要任务一是核实倒房受损情况,分类登记建档立卡;二是对危房户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三是对各规划建房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6,确定是否具备重建条件;四是对乡镇、村重建进行规划、选址,首期启动示范村;五是对乡村规划区范围地形测绘。登记建卡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民政局,要求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安监局,要求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地灾评估实施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乡村规划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示范村规划,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面规划;地形图测绘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重建。主要任务一是对损毁房屋进行加固维修;二是对各建房点组织建材生产、运输;三是完成示范村房屋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四是对县敬老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实施房屋重建。房屋维修加固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建材供应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经济商务局,要求在2008年9月开始供货,随时保证重建材料供应;农村重建实施主体为农户及乡村组织,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县经济商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要求在2008年12月底完成示范村建设,2009年11月底完成农村重建;县敬老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房屋重建实施主体为县民政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主要任务是对重建和维修加固农房进行检查验收。实施主体为县民政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求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任务繁重,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灾后农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级领导包乡,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 7 员,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也要形成领导和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包村、包组、包户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加强农房建设的相关职责。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设计及技术指导,提供建设图集;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安监部门要搞好农村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经济商务部门要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灾区交通保畅工作;水利部门要划出一定河段,统一组织沙石采挖,并按成本价向灾后重建和维修加固农户提供沙石;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信贷部门要对重建农户给予信贷支持;供电、广电、电信要搞好农房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农民用电、收看电视、通讯畅通。

(二)强化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标准,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建设成本。要迅速启动部分集中安置点农房建设试点或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委、县政府将农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督查室负责农房建设工作的督查督办,严格目标考核。民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农房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四)强化责任追究

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是本辖区内灾后农房建设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 8 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有序开展工作,统揽重建工作全局,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坚持程序,严格标准,监督搞好民主评议和村组公示,认真化解农房建设工作中的矛盾,严防走过场、搞平均、搞回扣、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挪用、贪污、截留补助款物。对工作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第2篇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三次、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灾后重建工作必须及早规划、统一部署、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为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

四川、甘肃、陕西省依照本方案组织编制本省灾后重建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及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保护弘扬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相结合;坚持地方为主,充分发挥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国家和兄弟省(区、市)的支持下实现灾后重建和发展目标。

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在深入论证、科学规划的同时,尽可能加快工作进度;在重建生活家园的同时,注重精神家园建设;在重建生产设施的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在抓好近期重建的同时,注重中长期发展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

规划范围主要是汶川地震严重受灾地区,具体范围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为三年。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工作任务包括专项评估、规划编制和政策研究。

(一)专项评估。

在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地质地理条件评估和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的同时,做好相关方面的专项评估,为规划编制工作打好基础。

1.灾害范围评估。对汶川地震的灾害范围提出评估报告,明确划分标准,区分严重受灾地区和一般灾区,为确定规划范围提供依据。由地震局、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6月10日前完成。

2.灾害损失评估。对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由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民政部汇总,6月20日前提出初步评估报告。

3.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对水土资源、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灾害危险性、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的综合评价,确定可承载的人口总规模,提出适宜人口居住和城乡居民点建设的范围以及产业发展导向。由中科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6月20日前提交初步报告和相关图件。

(二)规划编制。

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方案包括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为:

1.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提出灾后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由发展改革委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2.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城镇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3.农村建设规划。提出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提出农村道路、供水供电 2、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活设施的建设方案,提出农业生产设施重建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扶贫办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4.城乡住房建设规划。提出城镇、农村住房的规模、标准、筹资等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6月30日前完成,其中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原地重建的农村住房亦可提前动工兴建。

5.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能源局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6.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社会福利、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政权等恢复重建的具体方案。由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7.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提出现有主要产业的企业关闭、搬迁、恢复重建等结构调整方案,提出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发展方向、布局原则等。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旅游局、能源局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8.市场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城乡商贸、金融等的网点布局和重建方案。由商务部、人民银行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9.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提出防治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方案。由地震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民政部汇总,其中生态修复由林业局、环境保护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10.土地利用规划。提出保障灾后重建的土地利用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6月30日前完成。

(三)政策研究。

对灾后重建的各项政策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支持的建议。

1.财政政策。提出财政性资金投入总规模、规模,筹资方式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等。由财政部负责,6月20日前提出。2.税费政策。提出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6月20日前提出。

3.金融政策。提出信贷、保险和资本市场支持措施等。分别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负责,6月20日前提出,由人民银行汇总。4.土地政策。提出对灾后重建用地的特殊支持措施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6月20日前提出。

5.产业政策。提出支持灾后重建的区域性产业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6月20日前提出。

6.对口支援。提出有关省(区、市)对口支持灾区的原则、范围、方式等。由发展改革委负责,6月5日前提出。

7.社会募集。提出动员全社会通过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后重建的措施。由财政部、民政部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6月20日前提出。8.其它政策。提出通过教育援助、孤残救助、定向招工等方式支持重建的其它政策措施。由发展改革委牵头,6月20日前提出。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要求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基础设施保障和灾后重建组下设灾后重建规划组(以下简称规划组),负责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组组长单位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任规划组组长;副组长单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能源局、文物局和扶贫办等部门及甘肃、陕西省的负责同志组成。

规划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穆虹任办公室 4 主任,四川省副省长王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及其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充分衔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意见。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各研究报告和规划文本务必按规定时间提交办公室。灾后重建规划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分别选择一个原地重建和一个易地迁建的乡镇作为试点,及早启动,抓紧推进,积累经验。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发挥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帮助和协调,并重点做好政策支持的研究工作。规划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规划,进一步细化落实灾后重建的各项任务。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经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第3篇

主持人:很多网友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 就是一周年的时间, 恢复重建的情况怎么样?大家也非常关心两年之内的目标任务能够完成吗?我们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费志荣: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和十个专项规划, 目前恢复重建的进展还是非常顺利的。到4月底, 恢复重建的项目已经开工了2.1万多个, 占规划任务的近60%, 完工项目600多个, 完成投资超过3600亿元, 占整个恢复重建规划总投资规模的36%。也就是说, 灾后半年多的时间里已经完成了超过1/3的工作量。国家在扩大内需中把灾后重建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的措施, 加大了投入的力度, 在投资等其他保障方面也都能优先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同时, 在整个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法律、资金、监督检查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 充分保证灾后恢复重建顺利推进。所以说我们认为灾后恢复重建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原定的三年的目标任务是完全可以的。

网友提问:灾后农房重建资金来源是怎么样的呢?补贴是多少呢?又是如何发放的呢?

唐凯:目前灾区农村住房重建资金除了农户的自筹以外还有重建补助, 金融系统借贷和社会捐助等几方面。补助指的就是国家的补助和地方的补助。还有一个就是对口支援省市的支持。补贴标准还是由各地自主确定, 按照各地省市的政策来执行, 一般要经过房屋评估, 在村组进行公示, 然后乡镇政府审核这些环节, 最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发放到农户手中。

网友提问:灾后重建重点在民生, 其中又以居民住房为先, 对农村一些特困户以何种方式保证其住房重建?

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第4篇

——达州市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实施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的志愿服务理念,紧紧抓住青年志愿者招募、培训和服务三个重要环节,切实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提升达州青年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作出应有贡献。

二、规划目标

至2010年12月,全市建成标准化青年志愿者服务站18个,招募注册青年志愿者53000人,培训骨干青年志愿者3000人次。

三、工作内容

(一)建设标准化青年志愿服务站

标准化青年志愿服务站是联结、服务青年志愿者与群众的常设阵地和服务机构。主要承担青年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培训和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收集,组建青年志愿服务队伍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等。

1、站点选址:青年志愿服务站办公场地由各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0平方米,站点选址应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根本原则,建立在街道、乡镇主要路段或中心学校。

2、建站要求:青年志愿服务站点统一悬挂团市委设计的青年志愿服务标牌;站点内部的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可根据各地各单位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规范完善;办公场地的基本装饰装潢力求做到简洁明快、务实为民。

3、设施设备:所有设施设备由市财政局统一采购,确保做到“五有”(即有一台电脑、有一部传真机、有一部打印机、有一台照相机、有一台摄像机),并配置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各地各单位要确保设施设备用于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

4、组织建设:标准化志愿服务站由站点单位团组织负责人任站长,相关志愿者派出单位团组织负责人任副站长,可由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其他骨干志愿者负责服务站具体日常工作。

5、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团组织要将青年志愿服务站建设与基层团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青年志愿服务站作为“1+X”团建模式中“X”的重要内容和基层团组织联系、服务、凝聚青年的重要阵地,主动拓展思路、整合资源,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完成标准化青年志愿服务站建设基本任务基础上,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联建、共建等建设新模式,有效扩大青年志愿服务站在基层的覆盖率。如在农村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建设,在社区依托社区警务室建设等。

(二)招募青年志愿者

1、建立青年志愿者网络注册系统。我市将依托达州市青年志愿者网络注册平台建立全市青年志愿者网络注册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注册青年志愿者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注册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数据库。

2、发行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将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作为吸引青年志愿者注册、规范青年志愿者管理、服务青年志愿者的重要载体,继续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使青年志愿者广泛知晓、认同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加强与社会各界合作,为持册青年志愿者争取各类企业优惠、提供青年志愿服务记录等后续优质服务、利用节假日开展青年志愿者集中注册活动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年参与志愿者注册,积极申领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

(三)开展青年骨干志愿者培训

1、开展“青年志愿者训练营”。广泛开展通过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实地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者训练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抓好应急青年志愿者培训。各县(市、区)、市本级青年志愿者服务站点要建立完善应急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组建应急青年志愿者队伍。每年每名应急青年志愿者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0小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四)健全基层青年志愿者组织

1、要成立以团委为主导的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吸纳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团体、慈善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为单位会员,充分发挥其在党委政府与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民间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统筹、协调和交流平台。各地要积极开发符合当地群众实际需求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建立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开展。

2、各级团组织要将基层青年志愿组织建设与基层团建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在各类民间团体、慈善组织、青年志愿服务队伍等民间组织或青年自组织中建团工作的新模式。

四、工作安排

1、阵地建设阶段(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1月30日)。各服务站点单位选定符合要求的办公场地,完成服务站点办公场地内部的基本装饰装潢,悬挂志愿服务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办公用品及设施设备全部到位,能够达到正常办公标准。

2、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阶段(2010年11月15日—2012年12月10日)。各服务站点完成普通志愿者和骨干志愿者的注册招募任务(详情见附

3、附4)

3、青年骨干志愿者培训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15日)。各服务站点可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完成青年骨干志愿者服务通用理念和各类专项技能培训工作。

团市委将根据各服务站点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划拨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

各县(市、区)团委、相关建站市直属团(工)委要将达州市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实施工作作为2010年深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载体,切实抓紧抓好。要将项目实施与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建设青年志愿服务站、培训青年骨干志愿者、在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建团等,为1+X团建模式、青年自组织建团等重点工作探索模式、积累经验。

(二)主动作为,争取资金

各县(市、区)团委、相关建站市直属团(工)委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或单位做好汇报,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当地中心工作,切实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地方(单位)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三)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汶川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第5篇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72号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2008-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甘政办发[2008]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二○○八年十一月)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65号)

目 录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恢复重建分类

(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

(三)阶段性目标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二)维修加固住房

(三)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

(二)资金主要来源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七、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二)税费政策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金融扶持政策

(五)土地政策

(六)对口支援政策

(七)住房政策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

(七)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

汶川“5・12”特大地震,给我省灾区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失。尽快恢复重建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满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灾区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为了加强对我省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有序、有效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特编制本实施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

本规划是我省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汶川“5・12”特大地震,使我省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等10个市州的70个县市区受灾。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6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5.74万户、222.02万间,城镇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74.64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9.46万户、123.29万间。

按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灾区8个县,城乡居民住房受损41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5.83万户。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15.27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220.08万平方米,受损总户数6.1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85万户);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26.06万间,一般性破坏56.03万间,受损总户数34.8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2.99万户)。

其它一般灾区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7.43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54.5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22.76万户、95.96万间,一般性破坏17.6万户、67.26万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坚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坚持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相结合。注重尊重居民意愿和满足现代生活需要,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保护传统民居风貌,注重集约用地和节能环保,注重调动灾区群众的主动性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确保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群众自救、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妥善解决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困难。举全省之力,支持和帮助灾区重建美好家园,确保灾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民生优先。以解决灾区群众住房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掌握城乡住房灾损情况的基础上,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加快推进城乡住房重建,重点解决倒塌和严重损毁造成无房可住群众的居住问题,让灾区城乡居民尽快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尽快恢复正常居住和生活,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水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要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城镇住房重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和交易的优惠政策,抓紧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步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农村住房重建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

3.科学重建,分步实施。坚持以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为主,合理控制恢复重建成本。对于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强行拆除重建;对于确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年度安排上优先考虑维修加固,优先安排原址重建,优先考虑灾区城乡居民安全越冬问题,逐步实现住房恢复重建目标。

4.明确标准,综合配套。立足于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居民损毁住房分类处置标准和住房重建标准,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居住区要积极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异地新建的居住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配建绿地和应急避难场所,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居住区环境。

5.创新机制,协作共建。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和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安排补助资金、协调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体目标。城乡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两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三年内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城乡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使城乡居民的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恢复重建分类。按照《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受损住房进行鉴定分类,对鉴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原址或易地重建;对鉴定为“中等破坏”和“一般性破坏”的房屋,由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加固。

(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我省8个重灾县区城乡居民住房重建25.84万户,其中城镇居民住房2.85万户、170.12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0.29万套、14.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22.99万户、68.93万间;维修加固城镇居民住房220.0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11.88万户;配套公共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12.84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26.16万平方米;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配建室外场地694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建171.2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建522.8万平方米。其它一般灾区重建城镇居民住房51.55万平方米、0.84万户,维修加固74.11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重建49.0万间、16.32万户,维修加固14.82万户(见附件1)。

(三)阶段性目标。灾后第一年度,基本完成一般性损坏城乡住房的维修加固,并妥善解决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的安全越冬问题;对于原址或易地重建的城乡住房,在重建条件落实之前,今年通过搭建活动板房、保暖帐篷、租(借)房、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过渡。第二年度,基本完成全部重建任务,较好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具体为:

1.重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完成维修加固住房总量的80%,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3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6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基本解决灾区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累计完成投资总量的70%。农村住房,全面完成恢复重建。

第三年度:城镇住房,在全面完成维修加固的基础上,完成新建住房。

2.一般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6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8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较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全面完成城乡居民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见附件2)。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1.建设标准。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原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下同)砖混结构平房计算。异地重建的,要结合迁入地《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易地搬迁规划》等,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将高山区、半高山区分散的自然村、中心村集中重建为新的中心村或迁入现有集镇,异地重建村庄的规模应不少于50户,以震前户数为准,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砖混结构平房计算。

2.建造要求。

(1)新建住房应当在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原址重建为主,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完成恢复重建的,享受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给予技术指导。

(2)新建住房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质等各类环境敏感区域。

(3)新建住房规划布局应当依据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土地容积率,农村住房用地总量应当控制在现状总量之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4)新建住房应当注重当地建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体现。地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重建,应当同时满足相关的专项规划要求。

(5)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住房设计除必须满足抗震设防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的需要,住房建设要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鼓励群众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财力状况,选用省上提供的《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

(6)新建住房应当立足于就地取材,鼓励恢复重建住房充分利用倒塌或严重损毁住房拆除时回收的粘土砖、石材等建筑材料,以有效降低重建成本。住房设计应当注重成本低、施工人员易掌握的实用技术的推广,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选择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当地相对充足和能够在当地生产的构配件。

(7)新建住房应当大力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努力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当地自然环境的影响,达到适用、安全、耐久、经济、环保的目标。

(8)新建住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9)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可选择,符合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和施工需要的住房施工图设计图纸;组织技术服务力量,引导农村居民选用与村庄整体风貌、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相协调的建筑形式和户型。

(二)维修加固住房。

1.对于经过技术鉴定,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乡居民住房,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重建。

2.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维修加固住房的产权属性,责成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实施城乡居民住房的鉴定、清理和维修加固等工作,鼓励和指导住房的维修加固。

3.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维修成本和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和不破坏保护区总体建筑风貌为原则,科学合理地提出维修方案并提供技术服务。

4.加固住房的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因故不能由原设计单位完成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经过国家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交付施工。

5.经过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特别是多层或者高层城镇居民住房,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多层或者高层住房,加固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完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进行施工监理的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一般农村住房的加固应当制定加固方案,并由当地政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居民自行完成加固,农村两层以上住房的加固,参照城镇居民多层住房加固进行。

6.城乡居民住房加固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1.城镇住房重建区。

(1)城镇居民住房的重建特别是新建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科学规划、合理布置基础上,统筹考虑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及应急避险场所。

(2)异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则上按照人口确定居住小区规模,同时参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3)建制镇新建的城镇居民小区或住房组团,应依据镇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2.农村住房重建区。

(1)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首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

(2)农村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公共设施条件,原址重建或村组内集中重建的村庄,其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房同步恢复重建。

(3)易地重建和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根据集中程度和村庄规模,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等场地的配建,应当与打麦场、晒场、临时性堆场、小型运动场等合并设置。其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确定。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经测算,全省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总量约为319.14亿元,其中城镇住房57.21亿元,农村住房261.93亿元。文县、武都、舟曲等8个重灾县,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195.67亿元,其中城镇住房43.59亿元,农村住房152.08亿元(见附件3、4、5、6)。

(二)资金主要来源。重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国际组织援助、社会捐助、国内银行贷款、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创新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一般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扶贫开发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安居房等方式给予解决。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国家和省上安排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倒塌、严重损毁确需拆除重建及必须经过维修加固才能满足安全居住条件的城乡居民住房。具体补助范围如下:

1.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失去住房而必须重建的;

2.地处滑坡、泥石流、塌崩等地质灾害或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区域内,列入易地重建规划的;

3.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基础变形,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

4.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必须经过加固维修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长期(1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灾受损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地震灾害后家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3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圈等附属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另外,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以地震灾害前的户口登记为准,不得临时分家多计算户数。

(二)补助标准。

1.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城镇居民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元。

2.农村居民住房。对于重建的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对于需维修加固的住房,每户补助0.3万元。对农村特困群众住房,在按照每户给予补助后,仍然难以完成住房重建或维修加固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政府给予3年的贷款贴息。

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发放办法以及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七、政策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补助、税收、金融、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整合相关资金,首先帮助灾区城乡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居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一)财政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而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首先考虑重灾区,其次兼顾一般灾区的原则,分别按照城镇住房2.5万元/户和农村住房2.0万元/户给予重建资金补助;对于因地震造成住房受损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分别按照城镇住房0.6万元/户和农村住房0.3万元/户给予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由灾区政府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包干使用并按恢复重建进度及时下拨。国际组织援助、社会各界捐助和对口支援用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均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2.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向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倾斜。灾区各级政府应通过鼓励农村居民投工投劳、合作互助加快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城镇居民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安居房等多种形式,争取较好较快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二)税费政策。

1.对政府为灾区居民组织建设的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的农村居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计征;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安居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对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过批准免征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中抵扣。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四)金融扶持政策。

1.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用于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国际援助、社会捐助、对口支援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规划异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并免除相关费用。

3.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4.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六)对口支援政策。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和帮助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维修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灾区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住房政策。

1.安居房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和省上驻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2.廉租住房政策。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优先向城镇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和住房损毁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构,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及时足额拨付重建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对象确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意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指导、协调和补助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建立“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以及“一县一台账”(恢复重建户台账)的工作制度。组织动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灾后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农村居民无力自建的,可实行互帮互建或者由政府组织施工力量帮建,其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小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逐户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有序入住。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保证施工质量,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灾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切实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力度,对借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建材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土地、哄抬房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首先恢复和加快地方建材的恢复生产和供应,调动力量大力组织建材货源,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恢复重建建材供应的同时,要加强建材质量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为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提供建材保障。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6号)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借助于“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物资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及物资管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城乡居民住房损毁情况的认定,住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房屋产权确认等,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档案,严防虚报冒领。

(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灾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管理和督查,将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强项目管理,做到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打击住房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大力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自力更生、团结互助、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和推广各地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探索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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