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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留学的协议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派遣留学的协议书(精选3篇)

派遣留学的协议书 第1篇

办理派遣落户手续须知

凡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进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者,联系好国内工作单位,可在回国两年之内申请办理派遣和落户手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户口所在地联系好工作单位,可在回国两年之内申请办理派遣手续。

(一)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回国派遣、落户手续须出具:

1.最高学历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在国外进修,须提供国外单位的进修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如是北京外企公司,只能由以下七家外事服务机

构出具接收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仅限向外国航空公司北京代表处派遣雇员)。其它北京公司企业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业许可证)。

4.本人护照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5.如跨省、市落户,须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或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6.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且仍保留公职,须出具原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原件。出国前为学生,须出具原毕业学校未经分配的证明原件。

7.留学回国人员派遣落户申请表。

(二)博士配偶(曾出国)随迁须出具:

1.第(一)项中的3、4、5、6、7小项。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国内学位,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

1.国内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国外出生的,须出具出生证明及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人:黄立琼

咨询电话:010-82301006

传真:010-82303958

网址:http://.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大学西南门学一楼319房间)

咨询:陈老师 T :***QQ:747650163.

派遣留学的协议书 第2篇

1949年前清华的留学政策受国内外、校内外形势、留学生的成绩等因素影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留学政策各有鲜明的特点。

一、游美学务处时期(1909—1911)

1908年10月28日,中美两国政府草拟了派遣留美学生规程:自退款的第一年起,清政府在最初的4年内,每年至少应派留美学生100人。如果到第4年派足400人,则自第5年起,每年至少要派50人赴美,直到“退款”用完为止。被派遣的学生中文程度须能作文及有文学和历史知识,英文程度能直接入美国大学和专门学校听讲,并规定他们之中,应有80%学农业、机械工程、矿业、物理、化学、铁路工程、银行等,其余20%学法律、政治、财经、师范等。学生考选、派遣工作,由游美学务处负责。游美学务处在周自齐、唐国安、范源濂等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留学生的考选。

选派伊始,游美学务处即确立宁缺毋滥的原则。从1909年至1911年,从严选拔三批直接留美生共计180人赴美。这显然并没有满足中美协议中每年至少100人的规模。

1911年4月,清政府批准游美学务处附设的游美肄业馆改名为清华学堂并开学。6月,清华学堂以口试的方式,从入学学生中选取12名幼年生提前出洋。这批学生到上海治理行装准备出国时,辛亥革命爆发,未能成行。翌年,清华学堂重新开学,学生重新到校。1913年毕业后留美。

1909年,游美学务处成立时,亦订立章程,津贴在美自费生。“以在大学正班肄业,实业已入第二年班以上者为限。”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100—500美元之间。

综合来看,这个时期游美学务处积极落实中美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认真、严格地进行留学生选拔、派遣工作。在直接选拔派遣学生之外,开始在国内设立清华学堂先期培养、二次选拔后再资送出国的工作,确立了1949年前清华选拔、派遣留学生的两类基本形式。

二、清华学校时期(1911—1928)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清华学堂改名为清华学校。相对游美学务处时期,清华学校时期培养、资助的留学生类型更趋多元,主要有留美预备部生、专科男生、专科女生、特别生、津贴生等类型;留学生数量也大大增加。其中,留美预备生即为清华学校“三育俱优之毕业生”,是这个时期清华选送、资助留美生的主体。

这个时期,从留学生派遣和资助数量看,又可以1922年为限分为扩张和适当收缩两个阶段。

进入民国后,校内、校外两个方面因素,促使清华积极选拔、派遣、资助留学生。

从清华校内看,由于清华经费稳定,加之早期学校规模不大、留学费用支出较少等原因,学校经费较为充裕,有条件扩大留学生派遣、资助范围和规模。从社会看,扩大选拔、派遣留学生范围和规模是清华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

首先,从1914年起,清华考选女生赴美留学。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学生到美国后,入清华指定的大学,不得更改。留学年限为4年。接着,自1916年起,清华招考留美专科男生。每年考选专科生不超过10名,年限一般为3年。

专科生外,鉴于中华民国成立后自费留美人数逐年增加,清华“体恤寒畯奖励游学,使在美自费生之有志上进而无力卒学者,得以学成致用”。清华资助的自费生称为津贴生。清华要求津贴生“品行纯正、学业优美、家境贫寒,并须在美国大学第二年本科肄业者为合格”。津贴期限每次一年,最多不超过三次。如出现中途辍学、学行恶劣、成绩不佳、结婚等情况,清华终止津贴。值得注意的是,清华对津贴生所习专业没有要求,但要求津贴生不得与闻政治,如参加政党,则停止津贴[1]229。

随着时间推移,清华学校每年毕业生加上专科生、津贴生的持续赴美,在美清华留学生规模的日渐扩大。

1911—1922年清华毕业留洋人数如下表:

1914—1922年选拔男、女专科生人数如下:

清华在美留学生总数增加较快,1921年有440余人,1923年增加到470余人。人数的增加必然导致经费的增加。留学经费增长过快,且留学经费占学校总支出比例过高,导致清华经费支出结构不平衡。同时,清华1916年起开始改办大学,校园建设、图书与仪器购置、教职员工薪资支出等均在不断增加。上述几方面因素导致清华财政出现困难,迫使清华调整留学生资助政策以减少留学经费,改善支出结构。

1922年后,清华留学生派遣规模开始减小。一方面,由于改办大学,留美预备部逐渐停止招生,原有学生毕业留美人数逐年减少。另一方面,清华力图缩减专科生的名额。继续派遣男、女专科生;但人数各减为原来一半,由每两年各不超过10名改为不超过5名。于是,1923—1928年,通过控制留学生规模,清华留学经费增长较缓,年最大增幅不超过3.2%[1]433。

1925年后,专科生考选工作在控制人数的前提下扩大了招考范围,开始面向大学部同学开放。中科院院士周同庆、袁翰青,著名哲学家沈有鼎,著名德国文学研究专家杨业治等大学部学生正是通过这种途径出国留学。

三、国立清华大学时期(1928—1948)

1925年清华成立的大学部定位于“纯以在国内造就今日需用之人才为目的,不为出洋游学之预备”。但清华建校背景以及建校以后发展历史与人才培养成绩,使得派遣留学生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已成为清华重要的办学思想和传统。是故学校仍坚持择优选派留学生,决定四年之后,公开留美考试,并非专派清华学生。凡国立大学毕业之学生,成绩优良,并本所习学科,在社会服务二年者,均可应试。每次考送以三十名为限。

讵料1928年国民党北伐胜利、国民政府改清华学校为国立清华大学后几年,局势影响,清华的留学生选派政策发生了变化:由以往持续、规模派遣留学生变为节省留学经费、发展与充实清华大学本部。致使清华大学留学生选拔、派遣工作中断4年。

作为国立清华大学首任校长,罗家伦对派遣留学生的认识与他对当时中国高等教育的认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罗家伦非常强调学术独立,他就职典礼演说即以“学术独立与新清华”为题,强调“从今天起,清华以往留美预备学校的生命,转变而为国家完整大学的生命”。“我们既是国立大学,自然要发扬我国优美的文化,但是我们同时也以充分的热忱,接受西洋的科学文化。不过我们接受的办法不同。不是站在美国的方面,教中国的学生‘来学’,虽然我还要以公开考试的办法,选拔少数成绩优良的学生到美国去深造;乃是站在中国的方面,请西方著名的,第一流的不是第四五流的学者‘来教’。请一班真正有造就的学者,尤其是科学家,来扶助我们科学教育的独立,把科学的根苗移植在清华园里,不,在整个的中国的土壤上,使他开花结果,枝干扶疏。”[2]199然,相对于以前派遣留学生“往学”,罗家伦更强调聘请名师“来教”。由此,清华大学确定了“此后政策,应以充实本校内容为主”[3]。对派遣留学采取收缩的政策。

不久,由于罗家伦与董事会在学校经费等问题发生激烈冲突,引发改辖废董运动。以及随后出现驱逐罗家伦、吴南轩,拒绝乔万选等校长更迭风波,清华校务出现动荡,留学生选拔与派遣、资助工作陷于停顿。

1931年梅贻琦出任校长,清华校务始趋稳定。梅贻琦对选派、资助留学持积极态度。他跳出“往学”、“来教”的纠结,将开放与交流视为学校重要的办学传统,更以“当努力负起与国外学术界沟通之使命”为清华应负的历史使命,坚持“派遣留学之举,吾以为应永为清华之一部”[4]34。

1933年,清华从学术发展、为国育才的长远出发,结合清华自身办学传统和实际经济状况,以公费留美生派遣重启了留学生的选拔与资助。接着,有清华大学研究院生、中德交换生等陆续选拔派遣。

1933—1936年共招收4批92名留美公费生;1933—1935年选送了3批11名研究院生;1935、1936年,选送了2批7名中德交换生。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清华先后迁至长沙和昆明,校务未稳之前,留学生选拔、派遣再次陷于停顿。

随着清华、北大、南开合组的西南联大在昆明落脚后校务渐趋稳定,清华再次开始留学生选拔与派遣、资助。1941、1944年招收2批39名留美公费生;研究院生、中德交换生等未再派遣;恢复了以前津贴生制度,1940—1942年共资助津贴生48名。1946—1949年间,清华主要进行复员后艰难恢复,加之内战爆发,校务进行极为困难。所以这个时期没有留学生的资助与派遣。

与清华学校时期相比,国立清华大学留学生选派呈现几个特点:首先,选派、资助人数比清华学校时期大为减少,主要原因是没有此前留美预备部毕业生那样规模、稳定的逐年派送。其次,留学生层次比清华学校时期有较大提高。清华学校时期,留美预备部学生程度较高,大多能插入美国大学二三年级;但毕竟是大学本科层次。国立清华大学时期,无论是留美公费生,还是研究院生、中德交换生,均为本科毕业或本科毕业工作数年以上。再次,从学生留学地选择看,这个时期主要考虑学术水平,兼顾学生兴趣;派出学生虽然大部分仍赴美留学,但也有部分学生赴欧留学。而清华学校时期,则定向派送留美。第四,此前派遣留学生属于单向输出,这个时期中德交换研究生的出现,则体现出了双向交流的特点,这在近代中国留学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清华始终坚持派遣留学生源于开放办学、交流合作的办学理念,这是清华办学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清华大学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冯友兰先生曾指出:“清华大学的成长,是中国近代学术独立自主的发展过程的标志。”[5]334通过清华历史可见,这个过程也是始终保持与国际学术界学习、交流的过程。在学习、交流中相互理解,在共同前进中逐步发展出有鲜明中国风格的教育与学术。这是清华早期留学教育给予今天最重要的启示。

摘要:清华始终坚持开放办学,长期坚持选派、资助留学生学习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融合中西文明,发掘、培养了一批杰出人才,为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清华自觉承担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职能。之所以如此,源于清华的传统、理念以及特定的社会背景和需求。

关键词:清华学校,清华大学,留学政策

参考文献

[1]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一)[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

[2]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上[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

[3]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上董事会建议书[J].国立清华大学校刊,1928-11-21(3).

[4]刘述礼,黄延复.梅贻琦教育论著选[M].人民出版社,1993.

派遣留学的协议书 第3篇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连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08 年 1 月 1 日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乙方)同意由某劳务公司(甲方)派遣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编辑工作,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2300 元。合同第24条第2项约定: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第28条第2项规定: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5条约定:本合同附件如下:1.用工单位相关管理规定;2.某劳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3.某劳务公司应聘人员申明书;4.某劳务公司社会保险调查表。

2009 年5 月5 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下发了《关于对编辑刘某违纪问题的通报》,主要内容为:2009 年4 月22 日至4 月30 日期间,刘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7个工作日无故未到岗工作,其行为已经构成无故旷工。违反了《考勤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关于“连续3 个工作日无故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之规定,为严肃纪律,经研究决定:对刘某的不良行为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并将其退回派遣公司。2009 年5 月6 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向某劳务公司发出了《人员退回通知单》,通知某劳务公司因刘某违纪,将其退回某劳务公司。2009 年5 月7 日某劳务公司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某劳务公司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按月向刘某支付工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中记载, 2008 年5 月至2009 年4 月期间某劳务公司向刘某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3323元。2009 年5 月起刘某未再到岗工作,某劳务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至2009 年4 月。

为证明对刘某进行处分的依据,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请假3 天以上的,必须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工作的,构成无故旷工,连续3 个工作日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刘某对上述考勤制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刘某以要求撤销某劳务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要求恢复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用工关系,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请求。后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某称因家中有急事,故在2009 年4 月22 日至4 月30 日期间返回老家,当时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部门经理并未表示异议,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认定其连续旷工7 天,并将其退回某劳务公司没有事实依据,某劳务公司根据某文化传媒公司认定其违纪的事实,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也未征求工会的意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刘某起诉要求:1.撤销某劳务公司于2009 年5 月7 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劳动关系;2.判决某文化传媒公司恢复与刘某的用工关系;3.某劳务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按照每月3323 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2009 年5 月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工资。

庭审中查明,某劳务公司设立有工会组织,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了工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其接受某劳务公司的派遣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某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刘某应当同时遵守某劳务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刘某对某文化传媒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制度,员工请假3 天以上的应当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现刘某就家中有急事,故在2009 年4 月22 日至4 月30 日期间返回老家,当时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部门经理并未表示异议的主张,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即便其情况属实,其请假程序也不符合《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刘某要求恢复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用工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刘某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事实清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劳务公司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某劳务公司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在解除程序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某劳务公司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予以撤销,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鉴于某劳务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上并无不当,只是解除程序上存在瑕疵,故本院判令某劳务公司按照本市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向刘某支付2009 年5 月至2010 年12 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刘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按照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2009 年5 月至今的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劳务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存续劳动关系;二、某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支付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的生活费11872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与某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lc202309051743

[评析意见:]

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受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三方主体,三方之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8 条第1 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为满足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正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指挥权的具体体现。第二,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获得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务请求权,因劳动力的实际使用,二者之间形成了用工和被用工的关系。派遣单位通过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完成派遣任务。用工单位为实现劳动给付请求权,必然在劳动过程中对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这样便形成了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共同行使用人单位职能的客观情况。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基于劳动力的有偿使用,二者之间的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加以区分,因为派遣劳动者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国家之所以干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点决定的,如果仅凭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签订契约,必然会因双方身份和地位的不平等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基本公平与秩序,法律必须对此加以干预和限制。如前所述,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共同行使用人单位职能的特征,使得劳动者相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而言,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设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款,以期达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92 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 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 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 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支付工资等即为有违法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 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应认定存在违法事实。除了法定义务之外,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还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约定义务同样符合上述第一个构成要件。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事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被派遣劳动者有损害;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违法事实与被派遣劳动者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且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者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7 天,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刘某退回某劳务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2 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在有效的派遣期限内,用工单位不享有用工关系的任意解除权,解除用工关系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刘某要同时遵守某劳务公司和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某文化传媒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也已经向刘某公示。庭审中,刘某虽称已经口头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未提出异议,但其就上述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便其主张成立,也不符合《考勤管理制度》中有关请假审批的规定,故某文化传媒公司认定刘某无故旷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刘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 项的规定,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刘某退回某劳务公司,解除双方用工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某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前所述,某文化传媒公司认定刘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将刘某退回某劳务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刘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基于劳务派遣所产生的用工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在此情况下,对于刘某而言,基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所产生的劳务派遣关系已经不复存在,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已经转变成了某劳务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双方关系。某劳务公司有权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65 条第2 款的规定选择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某劳务公司也有权选择存续劳动关系,将刘某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工作。无论某劳务公司如何选择,在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法将刘某退回某劳务公司的前提下,此后的法律后果均不应再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承担。因此,某劳务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3 条的规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应由某劳务公司自行承担。刘某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恢复用工关系,并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问题是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刘某退回某劳务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某文化传媒公司无故将刘某退回某劳务公司,无论某劳务公司如何对刘某进行处理,只要给刘某造成了损害,用工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派遣留学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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