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精选10篇)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1篇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5.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3.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 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2.财政拨发的按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3.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4.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5.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第十二条 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 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 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和《广西“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加快我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步伐,到2007年实现全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实行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包括小学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初级中等职业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第三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为单位。在县自评合格,市级政府核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九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
第四条 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准及评估验收项目: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99%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95%左右,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左右,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98%左右,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85%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的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第五条 师资配备及水平标准、评估项目:
1.小学、初中教职工配备。各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且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特别要重视专任教师的配备。教职工与学生比,县城小学1:21,农村小学1:23,县城初中1:16,农村初中1:18。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2.小学、初中教师都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教师合格率:小学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中,具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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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1990年起补充的小学教师和从1993年起补充的初中教师的学历均须符合要求。
5.小学、初中校长经岗位培训,分别取得县级和市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
6.中小学专任教师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办学条件标准及评估项目:
1.小学布局合理,既有利于儿童就近入学,又注重规模效益。在城镇,适龄少年就近进初中学习;在农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所初中。
2.小学、初中具有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课桌椅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小学基本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要求,生均校舍面积4.18平方米;初中基本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法条件暂行标准》要求,生均校舍面积5.59平方米。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不在危房上课、食宿、工作、活动,没有发生校舍倒塌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除外)。
3.小学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室建设配套,参照教育部2000年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村完小基本达到第三种配备方案(学生分8组进行实验),乡(镇)中心小学、县城小学基本达到第二种配备方案(学生分12组进行实验)。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室建设配套,参照教育部2000年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乡(镇)初中基本达到第三种配备方案(学生分8组进行实验),县城初中基本达到第二种配备方案(学生分13组进行实验)。
4.电化教育设备,小学、初中分别按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中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教电〔1992〕1号),村完小按三类标准基本配备,乡(镇)中心小学达到三类标准,县城小学达到二类标准;乡(镇)、县城初中达到二类标准,其中县城初中和部分农村初中应有计算机教室和一定数量的计算机。
5.县城小学有固定的劳动教育基地,农村小学平均每班有0.5亩基地。县城初中有固定的劳动教育基地,乡(镇)初中平均每班有1亩基地,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达到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6.小学、初中图书馆(室)建设,参照教育部2003年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农村小学生均5册以上,县城小学生均15册;乡(镇)初中生均10册以上,县城初中生均20册以上。
7.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参照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农村小学达到三类标准,县城小学达到二类标准。初中音乐、美术教学器材,参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乡(镇)初中达到三类标准,县城初中达到二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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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学体育器材设施,参照教育部2002年印发的《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1号),县城小学达到城镇小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8种;农村小学基本达到乡村小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6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选配类要求选配。初中体育器材设施,参照教育部2002年印发的《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1号),县城初中达到城镇中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8种;农村初中基本达到乡村中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7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选配类要求选配。
9.小学、初中卫生室建设,按原国家教委1990年印发的《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目录》(教体〔1990〕013号),村完小、乡(镇)小学参照Ⅲ档配备标准酌情配备,乡(镇)初中、县城小学基本达到Ⅲ档配备标准,县城初中基本达到Ⅱ档配备标准。
第七条 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县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生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各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65%用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每年财政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以2002年为基准),每年新增数扣除增人增资外,全部用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每年财政新增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的30%用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账目清楚,无挪用、克扣、侵占、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现象。学校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无擅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乱收费现象。教师应享受的各项待遇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应按编按时足额发放,没有拖欠事业费(含职工工资及各种补贴)现象。
第八条 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
1.把德育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小学、初中要达到教育部1998年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要求,校风正,校纪严,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以操行评定为依据)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在校生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
2.小学、初中能按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以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开足课程,保证课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小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达到90%左右。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体育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要求
1.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管理,学校领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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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秩序正常。
2.学校及周围环境安静,没有噪音干扰,没有污染源,校门前和两侧没有堆放垃圾或杂物。
3.校园内美化、绿化、净化,教室、宿舍整洁有序,厨房饭堂卫生,厕所清洁。
第十条 个别县如在2007年前达到第四条各项标准要求,并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有住房、有教具及必备资料,而办学条件暂时达不到第六条各项标准要求,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在一至二年内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和县城学校根据县规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期限,对照标准逐项进行自查,确认达到普及要求的,可于每年8月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授权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的乡(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乡(镇),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乡(镇)”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的县,由县人民政府自评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该县公示5天,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合格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抄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对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评估。凡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向该市、县公示5天,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发给奖牌,予以奖励,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凡负责对下级进行评估验收的单位,应组织“普九”评估验收团,评估验收团下设若干个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评估验收工作归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工作步骤
1.培训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明确任务,掌握标准,熟悉评估方法,做好分工。
2.检查评估。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分组深入基层逐项评估,写出评估意见,填写有关表格。
3.总结评定。各组集中汇报,对受检单位是否达到普及标准作出评定,写出评估验收报告,向受检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评估验收可采取审计教育经费,听受检单位汇报,查阅有关基建、财务、师资、教学等资料,查看办学条件(校园、校舍、教学设备)和校风、校貌,访问师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召开座谈会,评估验收团评议等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一个县所需时间,应不少于5天,所需经费由受检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乡(镇)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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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和在验收后连续两年或在国家教育部抽查时未能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即由授予单位撤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乡(镇)”或“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十九条 本标准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的说明
一、第二条
1.在现阶段,九年义务教育即为“六·三”学制的教育。
2.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可等同于普通初中教育。
二、第四条 小学、初中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准
1.入学率
学年初适龄人口在校学生数
(1)小学入学率=----------×100% 学年初适龄人口总数
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
初中阶段入学率=×100%(此项为毛入学率)初中阶段适龄人口数
(2)义务教育对象,包括适龄的正常儿童(少年)和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正常儿童(少年)指生理、心理正常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生理、心理正常而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
(3)小学适龄儿童起止年龄,按六年制计算为7至12周岁。初中适龄少年起止年龄,按“
六、三”学制的计算为13至15周岁。执行六周岁或八周岁入学的地方,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起止年龄依次递减或递增一周岁。
(4)入学率按正常儿童(少年)、盲儿童(少年)、聋哑儿童(少年)、弱智儿童(少年)分项统计,分别达到第四条第1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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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年初适龄人口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初在小学上学和在高一级学校上学的以及已毕业、结业的适龄儿童总数。
(6)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初初中在校生(含适龄生、超龄生及不足龄生)和在高一级学校上学的以及已毕业、结业的适龄少年总数。
(7)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经办免学或缓学手续的,可从适龄人口总数中减去,不作计算。但不能把能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都当作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2.辍学率
上学年初到下学年初辍学学生总数
(1)小学(初中)辍学率=-----------------× 100% 上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
(2)辍学学生指中途不再上学而离校的学生,包括退学(办手续及不办手续),流失、休学后到期不复学的学生,不包括毕业、结业、转学、死亡以及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未到复学期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如开除应作违法论,学校应让其复学。
3.完成率
(1)15(17)周岁人口初等(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
15(17)周岁人口中小学(初中)学业完成人数
=----×100% 15(17)周岁人口总数
(2)学业完成人数指该年龄人口小学(初中)毕业人数、结业、读满规定年限未取得毕业结业证人数以及经过非正规教育达到相应学业水平或年限的人数之和。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文盲数
(1)15周岁人口文盲率=--× 100% 15周岁人口数
(2)脱盲标准:识1500个汉字,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三、第五条 师资配备及水平标准
学历合格教师人数
1.教师合格率=-------------------------×100% 专任教师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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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历不合格但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教师亦算学历合格教师。
四、第七条 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增长情况,一般以评估验收时近三年的数字进行比较。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一般检查评估验收时近三年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3.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用品费、五金电器费、教学用品费、电化教学费、实验用品费、体育用品费、保健卫生费、音乐美术器材费、图书经费、劳动教育费、房屋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差旅邮电费等。
4.教师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工资增加10%、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民族教育生活补助、任教满30年(女25年)退休领全额工资和政策规定干部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等。没有拖欠教职工工资及各项补贴,指教职工能按月领到全额工资及各项补贴。
五、第八条 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
1.德育
(1)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以操行评定为依据。如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合格以上为合格。如果按甲、乙、丙、丁评定,丙以上为合格。
(2)在校生犯罪,指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学生触犯刑律,受型事处罚,包括进入监狱和少管所的学生,不包括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
(3)除犯罪进入监狱和少管所的学生外,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学籍,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学生有违反社会治安及校规校纪行为,应加强教育工作,使其改正。
2.村完小以上小学、初中均要按教学计划开足课程,保证课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小学教学点、复式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课程,但必须保证完成语文、数学两科教学任务。
实际毕业人数
3.毕业率=-×100% 学年初毕业年级学生数
六、受检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1.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1)自查报告(含各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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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来的教育年报表及招生文件、招生计划;
(3)近三年来的教育经费报表及审计机关的审计资料;
(4)2000年人口普查人口学业基本数据及近三年来的人口资料;
(5)宣布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告或文件;
(6)有关的其他材料。
2.学校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1)学校服务范围内近三年来适龄儿童、少年名册及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文盲率材料;
(2)学校基本情况材料(含教职工、学生、校舍、设备、经费数据材料);
(3)在校各年级学生入学时交回的义务教育学生卡片,没有卡片的2001年及以前入学的年级,可备名册);
(4)在校各年级学生入学时交回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其存根;
(5)在校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登记材料(含转入、转出、辍学、休学、死亡等登记材料);
(6)在职教职工名册,教师学历证书、专业合格证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7)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8)近三年教育教学计划、总结及学生德、智、体成绩统计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七、评估验收方法
1.普及程度
(1)入学率。从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查阅县或乡(镇)人口学业基本情况数据中小学、初中学龄人口、在校生及已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数,计算入学率;二是重点抽查若干所小学、初中适龄人口、在校生及已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数,计算入学率;三是查阅近三年来小学招生文件中招生计划及年报表中的招生人数、学龄人口,计算入学率。
(2)辍学率,从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查阅县或乡(镇)上学年初入学时的人数,现有人数,计算辍学率;二是重点抽查若干所学校近三年来在校学生变动情况,计算辍学率;三是对若干所学校若干个毕业班进行点名(拿该班一年级时的名册或学生卡片点名),计算辍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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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率。从两个方面检查:一是查阅县或乡(镇)近三年来毕业人数及其入学时的适龄人数、入学人数,计算完成率;二是查15周岁及17周岁人口数,完成小学、初中教育人数,分别计算完成率。
(4)文盲率。检查广西通过国家扫盲验收以后的巩固提高情况。
2.师资水平
教师合格率及校长岗位培训合格率从两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查阅教职工名册,二是查阅教师学历证书、专业合格证书及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3.办学条件
(1)查阅校舍、设备登记材料及使用记录。
(2)实地查看校舍、设备现状
4.教育经费
(1)查阅近三年来县或乡(镇)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是否达到要求,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
(2)访问教师是否能按月领到全额工资及各种政策性性补贴。
5.教育质量
(1)查阅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表、总结及成绩统计资料、学生卡片。
(2)通过查阅资料及实地考查,了解留级情况。
(3)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及走访群众、听取他们对高校教育质量评价。
6.学校管理
(1)查阅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3篇
本刊讯:8月10日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 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天津市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市经信委节能处拟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节能评估行业划分标准、节能评估机构申报评分表, 具体内容请登陆天津节能网 (www.tjjnw.gov.cn) 或天津市节能协会网站 (www.tjjnxh-e.org) 下载。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条?摇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建立并有效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學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将制定本省(区、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平均数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各省(区、市)在制定本部分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赋以相应分值。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5篇
一总则
第一条本评估等级办法是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家教委教备(1997)6号文件关于亿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教委关于贯彻〈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教通(97)195号文件)以及黔教通(1997)386号文件《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端正办学思想、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二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总的要求是:实验室建设规范,仪器设备、实验教师等配套合理,并做到科学管理,能完成中小学教学大纲及教材规定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
第五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1.学校要有机构并有校级领导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明确实验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实验经费,按政策解决好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待遇。
2.高、完中(含中师、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工学校。下同)和初中(含职业初中。下同)的实验教师,原则上应按规定的实验室数达到一室一人;小学每校至少有专职或兼职实验教师一人;配备演示,简易仪器设备的各类学校应分科配备专兼职人员。
3.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高中实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教师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高中(中师)以上学历;小学实验教师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实验技术专业培训,持省教委制发的合格证上岗。
4.实验教师的工作要相对稳定(小学自然课教师要稳定5年不变)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
1.实验室、仪器室的数量和面积,按理、化、生实验室数量,一类完中至少分别为二、二、一间;二类初中理化生实验室总数不少于二间;三类初中不少于一间;一类小学自然实验室至少一间,旧房改建的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本校的普通教室。仪器室按相关学科各一间,一类学校仪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二类学校不小于25平方米;边远学校的仪器室可与实验室兼用。
2.高、完中和一类初中应设理、化、生实验准备室。一般学校可用仪器室兼作准备室,但应与仪器、药品陈列处相隔离。
3.新建实验用房,应照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g9-86)和贵州省县乡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Z2-08-93)执行。
4.每间实验室要有的实验桌凳,数量按规定类别分组数配置,并有一张教师演示实验台(见附表一细则)。
5.仪器柜规格及各类学校所需数量见附表一细则。
6.实验室、准备室等的水、电要求到桌或到室,并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化学实验室和药品保管室都应有通风换气设备和下水道。
7.各实验室均要有安全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箱,准备室要求有常用修理工具。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师职责、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报废、赔偿及交接制度,实验登记、预约、准备制度,并按实验登记表建立学校学实验教学档案。
2〃实验室要求做于科学管理,认真建好总帐和分类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仪器要分类存放,规范整洁,做到柜外有卡,仪器、药品上贴标签,药品标签应上蜡。
3〃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4〃对剧毒、易燃、易爆危险药品的保管使用应按“危险品管理条例”要求严格管理。
第八条仪器配备
1〃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根据国家教委一九九三年二月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编制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备配备目录》、《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一九九六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要求按照我省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分别调整后编制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2〃仪器配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经济条件,除必配演示仪器外,学生实验仪器,仪器配备的品种和数量不低于规定标准的80%;小学学生实验仪器配备的品种不得少于标准的80%,数量不少于50%;中师配备不少于23组,并按照国家教委一九九六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进行配备;职业中学普通课参照同类中学标准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九条实验教学,要按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开好实验。确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建立实验室的学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实验开出率,按各学科教材规定的基本实验计算,一次验收合格标准是:各类中小学按学校类别应开出演示实验的95%以上,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90%以上。
2.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教材要求,结合现有仪器情况,编制实验目录,以便教务(导)处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教师在实施实验教学计划中,要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努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提高学生理解实验理论和掌握实验技能的合格率,并进行理论和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查。把实验教学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3.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由任课教师(或专职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验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开展科技活动,并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4.学校和学科教研组(室)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参加教研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实验教研组(室)。各县实验室管理机构和教研室,要依托一所中学和小学成立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组(室),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指导全县实验教学。
三评估验收
第十条普及实验教学的方针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要求、分步实施;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第十一条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作为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明确县杉(镇)、校各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普及实验教学实行分类分级挂牌制度。
1.“实验教学达标示范学校”:按一、二类学校评分细则(附表1),总分值达到80%,且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成绩突出,省教委(按类别等级)给予挂牌。
2.分类、分级挂牌的学校不实行终身制,县每年自查一一次,地、州、市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挂牌资格。
第十三条普及实验教学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要求。
1.对已基本完成实验室建设的学校,要进一步抓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2.对实验条件尚不完善的学校,要加快实验室配套建设,并充分发挥现有实验条件的效益,对实验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采取集中财力、物力有计划地分批进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实验教学条件。
第十四条分步骤、有计划地落实普及实验教学工作。
1.要与当地“普九”实施步骤相衔接,鉴于学校实验条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所以普及实验教学的进度应比“普九”的时限要求适当提前。
2.各县要把普及规划及时间要求分解到乡(镇)和学校,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制定好分类实施的计划和办法。
第十五条普及实验教学的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1.中小学实验用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属于校舍建设,由当地政府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条件,负责统筹解决。
2.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配置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并可采取奖筹结合,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在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申要发挥各级教仪部门和学校实验教学人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重视对他们的培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加强对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
1.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应根据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各级政府进行统筹;纳入发展当地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
2.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3.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作为端正办学思想,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经常化工作议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主管。要按学年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普及实验教学规划按当地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普及规划和检查验收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以县为单位评估推进普及实验教学。
先由学校自检,在此基础上各县对所属乡、镇验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填写申请表“表2”及县验收申请表“表3”,报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教委根据所报材料,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验收,验收评分(表3)达70%为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普及县,80%为普及县,普及县由省教委颁发“贵州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铜牌、证书。
第二十条评估检查验收要坚持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乡、镇、校及在普及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教委对合格的县进行表彰,并对在普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省验收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它非教育部门办中小学可参照本评估验收办法,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6篇
“普及程度”在“两基”检查和评估验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为提高普及程度既是“两基”达标的出发点又是目的。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普及程度方面的检查验收和评估的几个问题。
一、“普及程度”验收标准及说明
(一)标准
按内教督发(1998)3号和(2004)9号、10号文件的要求,指标达到程度应该是: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
2、初中阶段入学率:城镇达100%,农村(牧区)达95%。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城镇达80%以上,农村(牧区)达60%以上。
4、辍学率:城镇小学要控制在1%以下,农村(牧区)控制在1.5%以下,城镇初中要控制在2%以下,农村(牧区)初中控制在3%以下。
5、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城镇达到98%,农村(牧区)达到97%;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镇达到95%,农村(牧区)达到90%。
6、15周岁人口文盲率:要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
(二)指标内涵要点与计算公式
1、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系指正常儿童入学率,残疾儿童入学率另项统计。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7篇
(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校发展办学特色、教师专业成长、学生个性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1.发展性原则。“双高普九”工作必须以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县级政府科学规划,强化政府行为,建立起持续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保障机制,使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不断发展和提高。
2.均衡性原则。“双高普九”工作必须以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为基本任务,在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小学校建设、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强统筹,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实效性原则。通过实施“双高普九”督导评估验收制度,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认真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开拓创新,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教育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二、验收对象
以县(市、区)为单位,并按《福建省“双高普九”实施规划安排表》(闽教基[2004]6号)规定的年份按时组织省级验收。已做好各项工作,确实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可申报提前验收。非特殊情况,省级验收不推迟进行。省级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三、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评
“双高普九”工作的基础在县(市、区),自评必须对照验收标准全面覆盖。
1.建立自评机构。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自评工作过程。县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评估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并督促对照指标要求开展项目自查,加强过程管理,抓好落实。在此基础上,县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全面分析,在总结经验、成绩的同时,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县级自评工作应在省级指导性评估前完成。
3.自评工作要求。县级自评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形成自评报告,据实填写省颁的基础数据统计表。自评报告一般包括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自评情况概述、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今后发展方向。自评报告和各项报表要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政府公章。
4.自评结果处理。县级自评结果(自评报告、基础数据统计表)由县
级政府主送设区市政府及设区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抄送同级人大、政协,接受监督和考核。同时要将自评结果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作为制定工作计划、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核查
1.开展核查工作。在县级自查及省级指导性评估一段时间后,省级正式验收三个月前,设区市政府进行正式核查,具体工作由教育督导室承担。市级核查评估应对照标准逐项进行,在全面了解自评工作的深广度,判断自评结论的事实依据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重在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工作重点。
2.核查结果处理。市级核查结束后,设区市教育局、督导室应及时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并向市政府汇报。督导评估意见由设区市政府下达有关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同级人大、政协及党委组织部门。并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接受省级评估验收的报告。市级核查评估结果要在当地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
(三)省级验收
1.指导性评估。在省级正式验收前一年(原则安排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组到计划安排下一年正式验收的县(市、区)进行验收前的指导性评估,帮助县级政府进一步明确优势,发现差距,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分解责任,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2.正式验收。经市级核查、申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向有关市、县政府发出正式验收的通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组织验收。
(1)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应于省级验收前10天向省政府教育
督导室提供市级核查整改后的材料,包括“双高普九”工作自评报告、基础数据统计表及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随附电子文档)。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督学进行先期分析研究,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2)验收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由省督学、有关专家组成的省评估组分项进行评估验收。
①主要程序:
——召开汇报会。省评估组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双高普九”工作自评报告和设区市政府核查情况报告。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县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县级政府可报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检查评估。省评估组对照评估指标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分别召开有关座谈会;走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财政所,学校(幼儿园)。汇总、评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召开反馈会。省评估组向县级政府口头反馈评估意见。参加会议人员除参加汇报会的人员外,还要求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部份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参加。
——下达教育督导评估意见(通报或公报)。
②工作时间。一个县的评估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口在15万以下或8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③举报制度。评估期间,省评估组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在当地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或在重要公共场所公布,评估组安排专人接听、记录,及时处理。
④整改工作。县(市、区)政府收到省督导评估组的督导评估意见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整改工作,在30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县级日常整改工作委托市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抓好落实。整改情况作为省、市两级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
四、认定标准
“双高普九”省级验收按合格、不合格认定。在验收标准中,“一票否决”项目全部达标,其它项目未达标不超过5项的,可认定为合格; “一票否决”项目中有1项不达标,或其它项目未达标超过5项的,均认定为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为:
1.小学年辍学率超过1%,初中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超过2%、农村乡镇超过3%。
2.三类残疾适龄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未达到95%。
3.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拨款未全面达到“三个增长”。
4.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
5.学校继续使用C、D级危房。
6.近三年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审批确认
经验收,省评估组认为达到合格标准的,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通过“福建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经省政府审批确认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年教育”牌匾,并向实现“双高普九”县(市)和设区市的区
分别奖励30 万元和15 万元的经费。厦门市辖区内的奖励由厦门市政府自行决定。
对已实行“双高普九”的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在今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如发现涉及义务教育的项目指标有明显退步,先予以警示,限期一年内整改到位,届时重新核查确认,限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报请省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重新验收。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8篇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评估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均要组织进行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的从业人员;授课教师;承办培训班部门的组织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执行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内容的设置;培训课时数量;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二)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授课水平、授课质量及授课效果。
(三)学员学习考勤记录和测验成绩。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对参加培训班学员的考核依据是其学习出勤记录、测验结果。
(二)对授课教师的考核依据是其授课效果,以及学员对授课教师的反馈意见。
(三)对组织管理人员的考核依据是学员对培训组织工作的综合评估。
(四)每期培训班授课结束后,由承办培训班的协会管理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学员进行测评。同时填写学员综合评估表、教师授课效果反馈表。
第五条 学员出勤记录良好,测验成绩合格者可计算后续教育课时。
第六条 内容符合要求,授课质量较好,学员比较满意的授课教师,方可继续聘为后续教育培训的授课教师并列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师资库。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
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
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第10篇
2012年05月29日 10时35分
督导办负责人就《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1.《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为贯彻落实纲要目标,2011年教育部与2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明确了分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当前,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两大核心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成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使这项工作切实得到落实,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的通知,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开展均衡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有力的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项督导评估制度,也是继“两基”督导评估制度后,在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
2.《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怎么形成的?
答:几年前就开始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的研究工作。几年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理论研究。组织多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加的科研团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原则、内容、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进行研究论证,并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全国3000多个县级单位的30多万所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距进行了模拟计算。同时,也吸纳了一些地方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二是进行实践研究。对十几个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在全国312个县开展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试点研究。在指标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又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了160个县、22个地级市,对300余名政府官员、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教育科研部门专家学者、中小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人士进行了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三是召开专题研讨会。召开专题研讨会20多次,邀请了专家、科研人员、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校长和教师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对均衡督导评估体系进行反复研讨。
根据研究成果,拟定了《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初稿,并多次向全国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教育部有关司局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督导评估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并且要求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督促政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
二是注重实效。评估认定以结果性评估为主,即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差距的评估为重点。同时,评估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引导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积极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行政性评估与广大群众的实际感受结合起来,将公众评价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努力缩小校际间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这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两个方面。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5.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确定这个程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体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县级自评环节中,可以更好地实现“以评促建”的原则。二是逐级督导评估,做到层层把关,以保证质量。三是体现国家意志,以省为主实施,国家规定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标准和工作程序,省级组织评估,国家最终审核认定。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同时,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所辖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答: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
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均衡督导评估中校际间差距的评估是以学校为单位采集数据,并作为评估依据。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推进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作用,在计算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状况时,运用了统计学中常用的差异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最终用数据说话,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严肃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这次督导评估体系最大的创新就是体现公众的参与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始终强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更加了解身边的每一所学校,以逐步缓解择校的矛盾。此次《办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7.《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评估认定的县所要达到的前提条件,也称为“门槛”,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防止低水平均衡。理解均衡不能片面,校际间差距小、均衡水平高的县,不一定就是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因此,设定“门槛”,就是要保证在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达到本省标准,成为合格学校,在此基础上再追求均衡。二是进一步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通过“门槛”的设定,也是尽快实现推进《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
8.均衡是动态的,是相对的。均衡督导评估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建立的均衡督导评估制度,不仅要求按照以往工作惯例加强过程督导及体现“以评促建”的原则。同时,针对均衡发展的特殊性,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监测过程包括评估认定前与评估认定后,及时更新监测数据,实行动态变化的跟踪,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复查工作将在评估认定后有周期的开展,如复查中发现获得评估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标准的县,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通过过程督导、监测、复查等制度,旨在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9.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答:首先是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律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督导部门将通过过程督导、正式评估、复查、监测、公布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造薄弱学校,努力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差距。还将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工作不力的政府加以督促,责令整改。
其次是帮助各地进行自查自评、自我诊断。《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与标准,督导部门可以根据8项校际间均衡评估指标的计算结果,进行过程性督导,通过计算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指导各县级政府针对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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