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协议范文
PPP协议范文(精选6篇)
PPP协议 第1篇
一、行政合同说
有观点认为, PPP特许权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 从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政府。尽管在PPP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也如民事合同一样承担对等的权利义务, 但政府同时在整个项目中扮演监督管理者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 毕竟PPP项目通常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
其次, PPP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目的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最终服务社会公众。因此, PPP特许权协议的终极目的在于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是政府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也就是说, PPP特许权协议的目的在于行政管理。从这一角度来看, PPP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
第三, 从PPP特许权协议的内容来看, 协议中往往会约定政府对项目运营享有监督检查权, 政府也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提前收回项目。而且, PPP项目通常涉及水、电、交通、卫生等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许可授予项目运营者以特许经营权, 而特许权协议通常会约定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时间和期限。此外, 在PPP特许权协议中往往会约定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外汇汇兑、价格调整及限制竞争等承诺, 这些政府承诺均需要政府行政行为的配合才能最终实现。
最后, 正是因为PPP特许权协议具有公益性, 在PPP特许权协议订立之前, 需要履行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 只有当这些前置的行政审批程序完成才能最终签订特许权协议并使之生效。
因此,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 PPP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
二、民事合同说
也有观点认为, PPP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该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 PPP特许权协议的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PPP项目实施需经一些前置性审批程序, 但结合所涉及的审批内容来看, 主要包括项目审批、PPP模式的审批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批等事项, 一旦审批通过, 基于审批结果所签署的PPP特许权协议就有了合法的项目支撑点, 并为政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与风险责任分摊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而且, 这些前置审批仅涉及PPP特许权协议的成立及生效要件, 并不涉及协议本身的性质问题。对于洽商中的PPP特许权协议, 当事人双方都有签订与否的自由, 所以, PPP特许权协议体现的是政企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一点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完全契合。
其次, PPP特许权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PPP特许协议本质上是政府将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一定年限内的经营收益权和有限产权与特许经营者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进行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特许经营者而言, 特许经营期内其不仅享有约定的特许经营权, 还可以根据约定拥有项目设施的有限产权, 并按约定取得合理回报, 相应地,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间运营维护PPP项目, 承担按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义务, 并应于特许期满后按约定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因此, 从特许经营者的角度看, 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是相适应的。
对政府而言, 尽管其对项目享有监督检查权, 但其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应以不妨碍项目正常运营为前提。此外, 政府享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等行政权, 但相应地, 其也应承担因行使行政权而必须依约给予投资人以一定补偿或赔偿的义务。因此, 从政府的角度看, 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适应。
由上述分析可见, PPP特许权协议中, 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符合民事合同等价交换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看, PPP特许权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 PPP特许权协议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尽管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一些政府行政行为, 如特许权授予、税收优惠等, 但不可因此否认特许权协议的民事性质。理由如下:
首先, PPP特许权协议的订立履行依赖于行政行为的实施, 但究其实质又独立于行政管理范畴。PPP特许权协议确实涉及诸多行政行为, 包括特许权授予、税收优惠、外汇汇兑、价格调整及限制竞争等均需借助政府行政权才能实现。PPP项目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政府不能或不愿兑现其行政承诺从而导致政府违反特许权协议的情形, 或者政府依行政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但该等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在特许权协议中设置违约补偿条款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加以有效约束, 即一旦因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PPP特许权协议履行不能、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则政府应当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以使投资者的合同权益得以保障。所以, 不能因PPP特许权协议中的特许权的授予、政府承诺的兑现等内容对于行政权的依赖表象, 据此否认PPP特许权协议固有的民事属性。
其次, 政府在PPP项目中的双重身份是PPP项目的特点决定的, 但不能因此得出PPP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的结论。政府行政权的行使仅是政府作为PPP特许权协议当事人一方全面履行自身各项合同义务的必要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讲, 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有效服务于PPP特许权协议的合同目的, 在确保PPP特许权协议项下的政府义务得以全面履行的同时, 保障社会投资者的相应合同权益得以实现。此外, 政府行政权的行使还应受到PPP特许权协议的合理约束与限制, 比如, 政府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过程中不可不当干涉和妨碍项目运营者的运营权, 因行使提前终止权等行政权使得特许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时还应依特许权协议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因此, 无论是行政权对于实现PPP特许权协议目的的保障还是PPP特许权协议对于行政权的约束与限制, 都客观体现了PPP特许权协议的民事属性。
第三, 赋予PPP特许权协议以民事属性符合市场交易的内在规律要求。尽管PPP项目具有公益性, 特许经营者应按特许权协议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提供的该等产品和服务是免费的。相反, 恰恰是因为政府自身提供该等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较高、代价较大、经验不足, 由特许经营者提供更加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 , 所以项目本身才有以PPP模式实施的必要。而特许经营者是市场主体, 其投资参与PPP项目的目的是要让其资金和技术管理投入实现合理回报, 基于此, 赋予PPP特许权协议以民事属性是市场交易的必然要求, 若不按市场规则对其加以定性, 亦将难以为市场所认同接受。财政部王保安副部长在今年年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是推广运用PPP模式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关系。因此, 过分强调PPP特许权协议的行政性或者公共利益, 可能会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导致行政权力过大而压制相对人, 这将有悖中央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初衷。
第四, 将PPP特许权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 可以使得特许权协议双方当事人权益有更为便利高效的的司法救济渠道。尽管我国法院设有行政审判庭, 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但是, 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于行政合同纠纷时, 尚存在一定的障碍, 如行政主体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并且是严格单一的合法性审查, 对于合同违约难以提供司法救济。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是, 如果合同确认为行政合同, 当事人的纠纷将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因此, 相比较受限的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而言, 民事诉讼能够提供更完善的合同救济。
四、对PPP特许权协议性质的立法建议
正确定性才能合理引导, 真正意义上实现通过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提高PPP项目的管理效率。
黄腾等在其《中外PPP模式的政府管理比较分析》中所指出的, PPP项目有行政机关的参与, 满足《仲裁法》的消极条件;同时也有PPP特许经营权合同, 满足《仲裁法》的积极条件。实践中不乏因PPP项目中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致使投资人诉求碰壁的案例。曾经受到高度关注的福建闽江四桥仲裁案中, 投资人依据特许权协议约定申请仲裁后, 福州市政府以仲裁无权受理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案件争议最终是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下才得以解决。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一终字第47号) 案中, 针对黑龙江高院受理一审的该起案件, 最高院以系争的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案件因此被裁定驳回起诉。特许权协议性质的不明确, 明显加大了发生争议后投资人维权的成本, 不仅有悖PPP制度设计的初衷, 而且极大地挫伤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
PPP项目框架协议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及xx省、xx市相关规定,经xx与xx双方充分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在本合同中,xx人民政府为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xx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中的社会资本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合同术语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1)本项目:xx建设项目。
(2)项目范围: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xxxxxxxxx(3)投资模式:PPP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目的是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4)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移交接受之日止。
(5)工程施工期: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按规划及批复分多次招标。根据当地政府的建设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工期按定额工期执行,不能完成的顺延至下一;特殊情况需提前的,由政府和投资人双方具体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应根据建设计划提前做好相关工程的施工规划及施工图审批,未经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与规划相关的经济活动。
(6)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7)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节点的日期。包括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各分部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和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或分项工程档案全部移交完毕之日)。
(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含专业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监控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0)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按每次招标备案工程量分期回购或xx年内购买服务,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为xx年(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11)不可抗力:指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2条、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3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往来公函、审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上合同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特别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2)本合同;
(3)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6)补遗、答疑文件;(7)招标文件;
(8)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第二章、合同主体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xxx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用于运作本项目。
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并获得项目收益。
本合同中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如下: 第4条、政府主体(1)主体资格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的政府主体为“xxx”,属普洱市下辖的自治县,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按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规定的前期工作;
b.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
c.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d.按照PPP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e.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f.负责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第5条、社会资本主体(1)主体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为“xxx”,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社会资本主体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b.在本合同签订后编制本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c.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d.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办理部分),缴纳相关税费(应由乙方承担的);
e.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
f.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
g.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安全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h.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6条、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其约定如下:(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股东须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各自应缴份额实缴完毕,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
(2)项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待定。
(3)经甲乙双方协商,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发、投资、维护及管理。
(5)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6)项目公司存续期限暂定为xx年,其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股东会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
(7)项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本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公司付清项目工程款,并于合作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其股权转让价款为其认缴资本对应的数额。
(9)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本协议关于项目公司约定未尽事宜遵照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7条、合作内容
本合同中双方合作内容包括的项目范围为“xx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包括xxx。
第8条、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即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即:(1)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
(2)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3)单项工程完成移交后,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已移交的项目资产进行维护;
第9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xx年,其中工程建设期为xx年,回购期为xx年;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未交付的项目资产一次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位收费权等,并获得项目收益。
第11条、履约担保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进度,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形式如下:
(1)甲方财政部门的担保;
(2)甲方确保本项目进入省级及以上PPP项目库;
(3)在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来自国家、省地等上级部门的援助资金优先支付本项目工程款;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12条、投资总额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约xx亿元。第13条、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第14条、融资方案
(1)项目公司是本项目的融资主体。在项目公司框架下,乙方负责工程投资款的筹集、发放,并提供资金到位情况资料说明;甲方负责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必要时可进行回购项目融资,乙方必须配合。
(2)乙方可以向社会融资,但融资必须全部进入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专职用于该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必须规范运行,并全程接受甲方监管。
第15条、政府支持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时,政府主体应提供支持,必要时政府主体需提供担保以保证融资顺利实施。
第16条、投资监管
乙方服从甲方的监管,其中设计、代理、标底编制、监理、检测单位的确定需经过甲方认可备案。项目实施时,甲方派专人及专业第三方参与监管。项目前期由甲方实施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应票据齐全合规且双方见证,并由甲方保管,待项目结束时核算入账。项目实施时,所有资料均需双方见证留底。项目后期移交,要做到账清场清,各项手续齐全。乙方负责项目施工单位的落实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支付。
第17条、违约及处理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因不具备履约能力而造成项目中途停工,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决算。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项目中断或无法实施的,甲方需对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在协议范围内协助甲方完成。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的审查及批复、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批复、概预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的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
(5)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
(6)聘请项目咨询顾问;(7)其他:
第19条、前期费用的承担
(1)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由甲方承担。
(2)除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工作监管
前期工作的实施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管理,由利益方对实施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前期工作不利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21条、违约及处理
根据第18条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的情形,即造成违约。前期工作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对轻微违约(未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严重违约(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 第22条、建设条件
(1)本项目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现场办公用地。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2)由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项目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甲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6)项目公司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7)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8)条、项目公司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甲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3条、项目进度
本项目建设工期初步拟定为xx年,具体项目工期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在双方后续签订的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建设工期将顺延或修改调整: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延误;(3)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工程建设延误;
(4)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延迟致使开工前应达到的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5)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延迟且经甲方全力协调无效所造成的延误。
第24条、项目质量
项目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并满足国家现行质量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的控制主体为项目公司,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如工程建设不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在本次项目中,双方约定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相关质量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25条、项目安全
项目安全实施和控制的主体为项目公司,并全程接收甲方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6条、变更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因需要设计变更或现场条件变更的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结果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共同认可。
第七章、项目移交 第27条、工程验收
乙方负责按规范组织本项目阶段性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依据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在本项目中,甲乙双方约定所有项目验收均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规范及标准进行实施和验收。
乙方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第28条、移交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阶段性移交;本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移交前5日内双方应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在移交完成后双方签署《项目移交备忘录》。
第29条、移交范围
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设施及软件资料。第30条、违约及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移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收入和回报 第31条、收入来源
乙方的主要收入为甲方的投资返还,本项目的投资价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的工程价款结论和投资人垫付的各项费用组成。
乙方需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税费。本项目投资款年回报率为xx。第32条、回购款支付
工程回购款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回购款支付期限为xx年,支付方式为xxx。具体为工程移交后xxx 第九章、不可抗力及法律变更 第33条、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为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34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认定和评估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履行的义务。
第35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因其影响造成的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协商处理。
第36条、法律变更
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项目合同按照新法律、新法规调整执行。
第十章、合同解除 第37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可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双方就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5)合同各方协调一致;(6)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38条、合同解除程序
合同解除事件发生后,双方确认需要解除合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冻结项目公司所有资产,对工程项目进行资产核算,对项目公司进行资产及负债核算;
(2)对已经完成并移交的分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正常执行;对已经完成但未移交的分项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按正常合同执行;对部分完成的分项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双方协商价款处理方式;
(3)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按照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违约处理 第39条、违约行为认定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违约行为: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
第40条、违约行为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自违约之日起算,甲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乙方按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双方就该单项工程重新商定工程价款,乙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甲方责令乙方改正,并按次对乙方罚款10万元/次。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41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纠纷解决期间,除争议纠纷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
第42条、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
第43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44条、本项目中甲方与项目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45条、甲乙双方作为项目公司出资方应积极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如期进行。
第46条、项目合同签订后,并不免除本协议中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47条、乙方应切实履行支持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的义务,并为项目公司在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协助及支持,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
第48条、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涉及的商业等信息如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自本协议终止后仍长期有效。
第49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50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盖章)(盖章)
PPP协议 第3篇
一、PPP模式的优势及其法律困境
(一) PPP模式的优势
虽然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度的声音愈加洪亮, 但投资依然是目前我国非常重要的经济增长引擎。另外, 我国的贫富分化依然严重, 地区差异仍旧存在, 按照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政府通过投资来兴建公共工程提升公众福利水平, 是财政再次分配中注重公平的体现, 是构建福利社会的需要。但仅依靠政府的力量, 受制于技术限制和财阀管制, 是不可持续的。若完全交由社会力量,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 又势必会导致公平的缺失。因此, 结合了二者的PPP模式便是最佳的选择:
第一, PPP模式有利于国家财政的节约。政府与社会合作, 用少量的投资便可撬动数倍的社会资本, 通过杠杆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财政, 同时也大量增加了公共工程的建设量, 提升了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量。
第二, PPP模式有利于提升公共工程的质量。通过公私合作引入社会力量, 同时也引入了先进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 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升, 采用PPP模式的来宾电厂B厂与未采用该模式的A厂相比, 效益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便是有力的证明。
第三, PPP模式有利于畅通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以往公共工程由政府垄断, 社会资本无法进入, 间接造就了今日民间借贷的泛滥和房价的高不可攀, 放开此领域的政府垄断, 即是为巨量的社会“资本池”疏通了一个出水口, 降低了其“涌出”后泛滥成灾的可能。
(二) PPP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困境
PPP模式优势颇多, 大范围推及适用后必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公共建设水平, 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并未得到广泛的适用。究其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障碍可谓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而之于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投资者之间合作协议法律属性的定位模糊则是其最基础性的困境, 亦是其最大的困境。
对于PPP协议的法律属性, 主要有公法性质说和私法性质说之分。公法性质说认为PPP协议本质上代表一种行政行为, 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与社会投资者相比显然具有权利上和资源上的优势, 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 政府可以通过公权力对工程进行干预, 甚至对参与的社会投资者进行管理、监督和惩罚。私法性质说则认为PPP协议理应属于民事合同 (本文所指为包括商事合同在内的大民事合同) 的一种, 签订协议的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作为合同的双方, 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并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性。
PPP协议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应用中的不确定性, 直接导致了采用PPP模式筹建的工程在建设和运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 PPP模式下社会投资方的资格准入问题无法解决。由于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大多数的投资方是参照而非严格依照招投标程序产生的, 无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调整公共工程公私合作领域的法律, 甚至也无明确依据确定是否适用相关的民商事法律, 此时政府 (尤其是地方政府) 便习惯性地“冲动”起来, 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 以便进行权力寻租。
其次, 政府换届后项目的连续性无法保障。PPP模式下大多数的工程期限远超一届政府的任期, “新官不喜旧政”, 政府换届后, 由于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新一届政府往往以协议具有行政属性而试图通过公权力来对其更改或者废除, 这无疑是不利于保障社会投资者利益的。
再者, 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得到明确。在PPP协议的法律属性未被明确的情况下, 通过政府公权力、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的途径均可被适用, 但过多的纠纷解决机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无形中也拖延了纠纷的解决速度。
二、PPP协议法律属性的定位
(一) 对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争议
现阶段, 我国对PPP协议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实践中处理方式也殊异。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足以表明PPP协议既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相反这正是由于对PPP协议法律属性定位不清晰产生的结果, 而非原因, 将其作为PPP协议具有双重属性的证明不免有些本末倒置了。另者, 在法学研究中, 一事物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并不能当然的称之为具有双重属性。法学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 在逻辑学中一个事物从n个角度来看很可能就会有n种特征, 然而不能就因此称其具有n重属性。世界上的很多事物并非鲜明的存在, 它们很多并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状态, 而是处在很多中间地带之间, 但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外, 或者作为一个共管地带来看待。否则将会打乱既有的规则, 现有的法律体系将需被频繁地重构, 因为新生事物越来越多, 处在多部法律调整边缘地带的事物也会越来越多, 而那样地话, 法律的稳定性将不复存在,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其权威性也将随之灰飞烟灭。
(二) PPP协议的民事合同定位及优势分析
在前文所述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宜将其明确为一种民事合同, 之所以如此定位, 主要从合同内容、合同标的、合同目的方面进行了考虑:从合同内容来看, PPP协议中的规定绝大部分为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符合民事合同规定的惯常模式。从合同标的来看, PPP协议之标的一般为公共工程的特许经营权, 其本质上便是民法中的财产性权利。从合同目的来看, 社会投资者之所以签订PPP协议, 其主要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此协议下的工程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与民商事合同的应有之义更吻合。
PPP协议民事合同化后, 其具有的优势也将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 与行政合同 (或行政行为) 相比, 将PPP协议明确为民事合同更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弱化行政干预的“随意性”。相关法律对民事合同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 更具可操作性。而对行政合同来说,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 对其本身的性质仍没有统一的看法, 法律也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其更多的是作为学术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而存在。有德国学者就指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 不能完全胜任以服务型政府和新的责任分配模式为基本精神的公共工程公私合作的发展需要。而被明确为民事合同的PPP协议与传统的带有命令行政式的“合作协议”相比, 由侧重于约束投资方的单方行为, 转化为约束投资方和政府的双方行为, 民主与公平得到了更好的体现。这对于限制行政权力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深有裨益。整体上来看, 公共工程公私合作最本质的特征便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合作的地位平等性, 同时也只有被明确为民事合同后这种平等性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 PPP协议被明确为民事合同后, 有助于统一社会投资者的准入标准, 也有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一方面, 民事合同之下, 社会投资者一般情况下不需再为了满足各地政府设置的苛刻条件而煞费苦心, 只需符合统一性的法律要求即可, 如公司法、招投标法等, 同时也压缩了政府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 民事合同化后, 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渐建立。以往针对PPP模式下公共工程产生的纠纷, 解决机制不明了, 双方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 不利于纠纷迅速有效地解决。而被明确为在民事合同之后, 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明确, 针对协议本身的纠纷, 诉讼或者仲裁将是固定的解决方式, 行政命令式的“解决方式”将得到遏制。当然, 由于定位为民事合同纠纷, 以往行政诉讼中无法出现的调解将被允许适用, 这也有助于纠纷化解的及时性。
再者, 民事合同框架下的PPP协议, 有力地保证了协议履行的连续性, 同时也有助于明晰产权, 提高效率。一方面, 由于民事合同主体未发生改变, 即使遭遇政府换届, 新一届政府仍需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 否则将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 以往行政主导下的公共工程, 即使有社会资本的参建, 产权也很难得到明晰, 更别说被归属到社会投资者这方了, 这种对自身定位的不清晰严重影响了社会投资者投资热情度和建设积极性。但在民事合同之下, 产权很大程度上会得到明晰, 通过科斯定理可知, 在现阶段交易成本还存在的情况下, 只要产权是明确的, 无论开始时被赋予谁, 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都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通俗一点讲, 便是PPP协议的民事合同化促使产权得到明晰, 进而有助于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PPP协议民事合同化, 有利于实现利益均衡并保证公平竞争, 这是公私合作制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仅靠一个法律属性的定位不可能一劳永逸。对于其中绝大多数问题的解决, 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 以保证PPP模式的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PPP模式下公共工程良性机制建构
(一) 机制建构的指导原则
一个健全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宏观设计上的大局性和微观适用上的可操作性, 同样, 对于PPP模式下公共工程公私合作良性机制的构建, 也是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 PPP协议的民事合同化, 只是最基础的一步, 更何况这种民事合同化还停留在理论设想的层面, 立法上还没有被确认, “徒法”甚至都说不上, 相关机制被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因而也更显重要。
在公共工程良性机制构建的过程中, 必须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法治原则, 另一个则是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 更是繁荣与稳定的保证。统一、竞争、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离不开法治, 就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关键领域之一的公共工程方面来说, 法治更是不可或缺的保障。PPP模式下公共工程良性机制的构建, 法治原则需要贯穿始终, 任何环节都不能脱离法治。
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建构策略。在公共工程公私合作领域, 它既要求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 又要求在个案中严格遵守规则体系;既要从现有的规则和做法之中选择高效适用的加以树立弘扬, 甚至上升到统一的制度标准层面, 又要不断创新, 打破现有体制的禁锢, 尝试新做法, 引入新规则。
(二) 建构良性机制的具体设想
在坚持法治原则和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 在将PPP协议民事合同化的先决条件下, 笔者就PPP模式下公共工程的良性运作机制做了一些尝试性的设计, 如下图所示:
首先, 需从整体上明确民商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对涉及公共工程公私合作项目下各自的调整范围。如图所示, 除了公共工程项目的立项与审批需由行政法体系调整外, 其余均由民商法体系来调整。这样的设计有利于遏制泛滥的行政干预, 尽可能将PPP项目融入较为完善的民商法体系, 避免其游离于法律之外。
其次, 社会投资方的市场准入以及确定方式需予以明确。就资格准入而言, 前文已有所论述, 应当明确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可以在公司法、招投标法中明确设立或者细化相关的条款, 或者就公共工程的市场准入专门立法, 此方面可借鉴《德国公私合作制促进法》的思路, 以避免法律规范的缺失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资格准入之后, 便是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社会投资方。一方面应当由相关法律明确除了军事或涉密工程之外的其他公共工程, 均应采用公私合作模式建设;另一方面所有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工程, 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 在招投标过程中, 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并依法进行监管。
再者, 健全的融资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也是PPP模式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法律条件和融资条件不能严格地区分开来, 融资条件要在合同中进行规范, 因此也具有法律属性。公共工程往往规模较大, 投资额也巨大, 融资途径需要被及时疏通。以往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 无论是政府, 还是社会投资者, 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都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但近几年来, 地方政府负债累累, 违约风险加大, 为保障融资活动安全, 金融机构无论是向政府还是社会投资者放款时, 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核, 或者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来保障其安全性。另外, 还需加强金融创新, 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允许不动产基金和资本投资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定额参股。同时, 对于符合放款条件的项目, 金融机构应及时放款, 以确保工程的进度。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大、时间长, 双方对项目所涉风险均持谨慎态度, 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将有助于合作的深度展开和工程的有效运营。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 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被转移风险的主体应能够对该风险产生最优影响。具体分担规则可参照合同法第61条进行设计:PPP协议中对风险分担已有约定的, 应从协议的约定;未对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可采取补充协议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属于政策性、军事性风险的, 由政府承担, 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由保险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的风险, 应结合具体的合作内容、运营模式、产权归属及不同阶段 (项目运营、研发、再开发阶段的风险大小明显不一) 来确定分担方式。
再次, 凡涉及到工程建设, 财务监管始终是敏感且重要的问题。由于公共工程公私合作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 对PPP模式下工程资金的财务监管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另外, 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 同时涉及到政府和社会投资者, 双方财务审计依据的不是同一套标准和程序, 使得财务监管的有效性大大折扣。为此, 应统一监督标准和审计程序, 由于项目公司是双方设立的, 因而可将其作为监督和审计的对象予以监管。对项目所涉资金的内部监管, 可由社会投资者与政府各派代表, 另外再引入非营利的行业协会作为第三人组成监管小组, 全面负责内部的财务监管。对于外部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部门应依据会计法、审计法分别对社会投资者和政府进行相应的财务审计。内部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数据结果应及时交流与核准对照, 以切实保障财务的运行安全。
PPP政府投资建设框架协议 第4篇
投 资 建 设(PPP)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约 方:
签约时间:二O一五年 月 1
日
XX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PPP)合作
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公司
为加快XX市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并在此协议基础上签订具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合同。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合作项目
双方同意就路网工程开展投资建设合作,总投资约¥¥亿元人民币。最终建设项目、规模和规划设计指标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执行。
1.2项目建设周期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根据甲方投资计划分批实施,实
施中各子项目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单独公开招标、投资、建设、租赁、回购。
第二章 项目合作方式
2.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以PPP方式实施(投资-建设--购买服务),甲方采用“PPP投资人+总承包人”一体化公开招标,乙方联合有资质的总包单位参与投标。若中标,由乙方与甲方签订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工程完工后,甲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着手进行项目土地取得、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在条件具备时组织项目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的一体化招标。
2.3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具体的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工作。
2.4建设期暂定a年(具体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回购期b年。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回购价款
3.1乙方的投资范围为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费。3.2投资总额由建安费、建设期资金成本、回购期资金成本
及管理费等四部分组成。具体约定如下:
3.2.1建安费计价及计算原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和图纸为依据,按照ZZ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当期人工材料信息价为依据共同确定施工图预算价格不下浮作为建安费(视项目类别定);建设过程中,人工、材料按信息价或政策规定调差。
规费、税金按项目所在地相应规定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取费均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
综合费率(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甲、乙双方确认的经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签署PPP合同及在结算前支付回购价款时确定建安费的依据,最终建安费以按上述原则经审计并由甲乙双方最终共同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
3.2.2建设期资金成本:建设期指项目开工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之日的时期。建设期资金成本以项目建安费为基数,按建设期的xx%计取。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n%,则资金成本费率R=n(1+yy%)。如遇银行调整贷款基准率利,该费率即时作相同调整,以下同)。
3.2.4回购期资金成本:以未回购的建安费为基数,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逐笔分段累计计取。资金占用时间小于或等于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基准贷款年利率上浮yy%计;资金占用时间超过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
*
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
第四章 回购价款的支付
4.1建设期资金成本: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完毕
4.2建安费:支付为3:3:2:2: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0%,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同比例支付。
4.3回购期资金成本:随建安费的回购进度同步支付当期应付的回购期资金成本,利随本清。
4.4回购期回购税费:乙方或项目公司以不重复缴纳租赁费、回购价款中建安费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原则,按浙江省现行政策执行。
若ZZ省/XX市/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前款原则。
4.5甲方保留提前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提前回购部分不再计取相应利息。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甲方采取以下方式对乙方的项目投资予以保障:
5.1甲方出具同意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的人大会议纪要或决议
文件(含PPP模式下的财政承受力评估及物有所值评价资料等)。
5.2XX市财政局出具的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的确认函。5.3甲方出具相应土地出让收益对应投资款的承诺书。5.4指定市内2A级资信的国有公司1家,为乙方提供担保。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计划。
6.1.2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相关项目行政审批手续。6.1.3应在PPP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第六章条款的要求乙方提供投资保障。
6.1.4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征迁工作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周边矛盾的协调处理。协调电力、电信、给水、煤气等市政配套专业部门与乙方配合施工。
6.1.5负责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6负责工程预算编制、审查和确认,派驻现场代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对项目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确
认,并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6.1.7负责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程。
6.1.8负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按照本协议第四、第五章条款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及回购价款。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参加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在中标后,乙方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
6.2.2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需求,安排乙方人员协助甲方各项前期工作的开展。
6.2.3负责组织项目公司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6.2.4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筹建并及时支付相应比例费用。
6.2.5保证工程进度按期完成,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由此产生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6.2.6对工程瑕疵负责返工或整修,如因工程质量未达相应标准需要返工及整修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工期索赔约定执行。
6.2.7组织项目公司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甲方备案。
6.2.8本协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实施方应由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项目的转交手续。
6.2.9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和ZZ省、XX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作,工地必须达到市级标准化工地要求。
第七章 其他
7.1本协议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甲方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上签订的项目PPP合同为准。届时PPP合同若有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首选方式,如协商未达成共识,提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订之日生效,如乙方未能在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招标中中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7.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分,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框架协议签署页)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二零一五年9
PPP协议 第5篇
一、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方式
PPP模式即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多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PPP项目的核心在于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源的博弈,实现双方资源的均衡收益。PPP项目类型及与之对应的收费方式如表1所示:
经营性项目具有较好的经营收益,因此社会资本可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如:政府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期,在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收益。准经营性项目因社会资本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因此无法收回的投资成本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弥补收益缺口。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因社会资本无法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只能全部采用“政府付费”方式回收投资成本。
二、PPP模式风险防范——对赌协议
1. PPP模式风险。
PPP项目周期长,一般在十年以上,使得项目未来的不确定性较高、风险大,项目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PPP项目的成败。尽管从内部控制角度看,PPP模式下风险管理过程可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分担,但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社会资本与政府可通过对赌协议条款来控制风险。
2. 对赌协议的本质。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指因信息不对称,投融资双方对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的约定。如果投融资项目未来的获利能力超过约定目标,则融资方有权要求投资方对超业绩给予奖励,用以补偿项目价值被低估的损失;相反,若投融资项目未来的获利能力低于约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返还股权或资本,用以补偿高估项目价值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对赌协议双方以重新设计股权或返还投资款为筹码来赌目标业绩。目标业绩包括财务业绩与非财务业绩。对赌业绩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赔股份、赔资本等。就PPP模式而言,引入对赌协议,并就PPP项目未来的业绩以及社会资本与政府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角度设计对赌协议条款,从而控制PPP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受外界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潜在风险。
3. PPP模式下对赌协议的运用。
(1)经营性项目对赌协议的运用。就经营性项目而言,因该类PPP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预期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但未来每年使用者规模、收费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经营性项目可以特许对经营期内的业绩(使用者付费额)设计对赌协议条款。可选择的对赌业绩赔偿方式包括:延长或缩短特许经营期、重新分割特许经营期内的利润等。
例1:北京地铁4号线全长28.2公里,工程概算总投资153亿元,采用PPP项目融资模式,政府投资107亿元,负责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建设;社会资本方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投资46亿元,负责车辆、信号设备等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赋予社会资本京港地铁公司30年特许经营权。此间京港地铁负责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社会资本方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及合理的投资收益。特许经营权到期后京港地铁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通过计算,该项目社会资本在10%的预期投资回报率下,每年的净营业现金流量为4.8802亿元。
若以2元/票的价格,则在赋予的30年特许经营期内,日均客流量应达65万人次。相应的对赌业绩可以此为基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日均客流量增加一定比例时,可缩短相应的特许经营权或对于超对赌业绩部分确定各方可接受的收益分配模式。
在例1中,若日均客流量达到130万人次,应赋予社会资本的特许经营期(n)的计算如下:
日均客流量由65万人次达到实际130万人次时,估算现金流也增长一倍,依据A×(P/A,10%,n)=46,则有:4.8802×2×(P/A,10%,n)=46,解得:n=6.698。
结论:在未来业绩翻一倍的情况下,对赌协议可设计为:其一,社会资本的特许经营期缩短为6.698年;其二,在维持原特许经营期的前提下,对于超对赌业绩部分的收益4.8802亿元,协商收益分成模式。
此外,对低于对赌业绩的收益,可考虑延长特许经营期,或在维持原特许经营期的模式下,政府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这些条款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与谈判能力。
由例1可知,对于经营性项目,对赌内容应围绕该类项目未来的经营业绩(项目给社会资本带来的投资收益),超约定的业绩或低于约定的业绩可协商采用延长或缩短特许经营期,重新分割特许经营期内的利润、股权等方式弥补。
(2)准经营性项目对赌协议的运用。对于准经营性项目来说,因特许期内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在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权的同时每年给予补贴。因此,准经营性项目可以以特许经营期内的业绩(使用者付费额)加政府补贴额设计对赌协议条款。可选择的对赌业绩赔偿方式包括:延长特许经营期、重新确定补贴额,或以其他等值社会资源作为对价方式补贴社会资本。在该模式下,社会资本与政府之间搭建起投资、补贴、运营收益的协商机制,从而控制PPP项目各方风险。
例2: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总投资近32亿元,由政府出资58%、中信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出资42%构成。该项目于2003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28日正式竣工。政府负责施工建设,社会资本负责奥运会后的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为30年。奥运会过后,由于缺乏足够的商业效益支撑,鸟巢运营陷入经营困境,并于2009年8月29日,由北京市政府接手运营。
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可看成是准经营性项目,若未来经营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则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或以其他等值社会资源作为对价方式补贴社会资本。
该项目社会资本在10%的预期投资回报率下,每年的净营业现金流量为1.4258亿元。按照国家体育场(鸟巢)门票价格50元/张计算,每天的参观人数至少应为7814人次[1.42583412/(365×50)],每年的参观人数至少为285.211万人次(7814×365)。
若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采用对赌协议,则每年现金净流量低于1.4258亿元的部分,可由政府补贴剩余金额或赋予社会资本方其他等值对价资源。具体条款取决于双方协商程度与谈判能力。
(3)非经营性项目对赌协议的运用。非经营性项目因缺乏“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所以较少涉及对赌条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可对项目超预算投资额进行协商,控制该项目的各方风险。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社会资本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只能靠社会资本,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综上,不同类型PPP项目的对赌模式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因项目未来业绩或收费方式将影响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以及投资人投资收益水平,因此,PPP项目引入对赌协议后,对赌内容与赔偿方式必将导致社会资本与政府未来的权利、义务随着项目本身资产升值或贬值而变化。这必将有利于项目各方控制PPP项目的风险水平。
三、总结
当前正值PPP模式在我国全面推广之际,运用对赌协议可降低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步骤的风险,是确保PPP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本文结合PPP项目类型探讨利用对赌条款协调项目各方的利益诉求,以控制PPP项目的风险,确保项目成功实施。
参考文献
杨晓敏.PPP项目策划与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PPP协议 第6篇
3月19日从河北省曹妃甸区政府了解到,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与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日前签署了 《曹妃甸区工人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框架协议》。这一项目是两地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破解京冀医疗资源不均衡难题、促进两地医疗对接的重大举措。
据介绍, 两地政府分别对所辖医院进行监管, 政府诉求与监管要求不同步, 实质性合作推进较难。 这一合作模式探索了跨区域医疗资源对接的新模式, 通过PPP将两地政府联为“公”的一方, 共同对“社会方”提出要求, 并进行监管, 规避了传统体制对跨行政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的制约。 同时, 这一合作模式发挥了产业基金在医疗PPP领域的整合优势, 整合了市场、产业和医疗资源, 通过打造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产权纽带, 使北京医疗资源“下沉”有更大的动力。
(摘自中国证券网)
PPP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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