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引产制度范文
凭证引产制度范文(精选11篇)
凭证引产制度 第1篇
凭证引产制度
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死亡换发生育
证审批制度
1、符合法定是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未经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溺婴、弃婴、无原因孕情消失的情况,经查实,对当事人按《“两禁”条例》进行处罚;对符合法定生育二孩条件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2、政策内妊娠妇女,人工终止妊娠或新生儿死亡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填写《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死亡换发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经乡、村初审盖章后,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抽调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存档备案。
4、调查取证工作要真实、认真、负责;取证材料要真实、可靠,并存档备案;调查结果要写出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和处理并有分管领导签字。
5、由专人妥善保管审查资料。
全程跟踪管理服务随访制度
1、村计生专职主任对孕妇每月访视一次,跟踪服务,记录孕情,并逐级上报。
2、孕妇外出1个月以上,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手续,纳入流入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寄回流入地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在外地生育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出生医学证明。外出孕妇孕情消失的,应出据县级以上人口计策部门的证明,情况不明的应立即逐级上报,村计生专职主任上报镇计生办,镇计生办
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3、落实产后访视制度,相关责任人负责认真填写《政策内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表》。婴儿出生一周内、两周、一个月、三个月、六
个月各访1次,至婴儿1周岁止。
政策内孕情消失信息通报制度
1、村计生专职主任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入户随访,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镇计生办。
2、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人员要做好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跟踪随访,定期做好生殖保健、孕情监测服务,建立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发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包村干部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进行入户随访,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及时上报镇计生办。
4、镇计生办落实政策内妊娠对象“三包一”目标管理责任制,发现政策内妊娠对象妊娠突然消失,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政策内妊娠消息通报单》,迅速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5、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镇计生办上报的《政策内妊娠消失信息通报单》,及时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上冶镇大庆太村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立军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成员:刘成柱村支部委员
臧丽玲村委委员、计生专职主任
吴远存村支部委员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别主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 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三条 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 性别,严禁选择性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第四条 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孕妇取得由前款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第五条 计划内怀孕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为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 孕妇健康;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前三项规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条 禁止个人设置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非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第八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违 反本规定,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外,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为他人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有关 设备;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吊 销其主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执业证书,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 分;
(三)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 人员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孕妇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计划内怀孕违反本规定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属持一孩生育证明 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持二孩生育证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申请。
第十二条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 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公 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 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 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凭证引产制度 第2篇
一、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以登记账簿、装订、归档保管的过程和在相关部门和人员间传递程序及时间。
二、药品、材料的采购由相关药库、仓库在验收入库后三日内连同货物发票,入库验收单等原始凭证传递给医院财务。
三、门诊、住院部根据当日现金业务收入及时结算,当日缴入指定开户银行。在次日将业务收入日报表、银行缴款书传递给财务入账。
四、对涉及设备、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须报设备科、总务科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将有关合法原始凭证递送财务科办理。
五、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报销费用单据须经后勤院长初审后在二日内由院长审定后由财务结报。
六、会计凭证审核后,立即办妥会计事务,并在当日填制记账凭证,由报账会计员在二天内传递,向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款项。
七、会计凭证记账后,在一月内对各种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的编号顺序,加封面、封底装订后加贴封签。并注明单位、、月份。并在封签中缝盖经办人印。
论民事执行中债权凭证的制度建构 第3篇
“债权凭证”一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凭证”。该条规定“债务人无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命债权人于一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到期不为报告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现有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对债权凭证的理解不尽相同,其定义也有多种说法。
但笔者认为,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不能,由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未受偿的金钱债权余额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它包含以下几层主要意思。
(1) 必须经过执行。“债权凭证”系载明经执行机构执行后未受偿债权余额的登记凭证,所以不可以径行发放,而必须经过执行机构一定时间的强制执行以后,并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临届满之际发放,尚未立案和立案后未经执行的案件均不应在其发放的范畴。必须经过执行,这是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条件。
(2) 执行后未清偿。经过执行,在立案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以后,但仍有部分或全部金钱给付的财产未能执行到位的,那么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还未受偿的债权部分申领“债权凭证”。但是,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或者以其他方式解决全部债权债务的,不在此例。执行后未能清偿,这是发放“债权凭证”的必备条件。
(3) 可以继续执行。“债权凭证”记载的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凭证以后,在有效期内,一旦发现凭证债务人财产的,可以依据凭证继续执行。而且,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经发放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权利人可以将凭证记载的未受偿债权继承或转让给第三人。可以继续执行凭证记载的权利内容,这是“债权凭证”的主要权利内容。
二、债权凭证的制度建构
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的债权凭证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法院的实践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断统一,并积极探索和完善之,从而形成一项真正适应我国国情的执行方式方法。
(1) 严格把握“债权凭证”的案件范围,防止泛滥。在实践中,应当牢牢把握“不以债权凭证’的结案方式替代中止案件”的指导思想,将发放凭证的范围重点放在那些应该终结而未予终结的部分案件,而不是“统吃”目前大量的中止案件。因为,目前法院中存在的确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许多“死案”,如果对上述案件径行裁定终结执行,一方面可能得不到债权人的支持和理解,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而“债权凭证”保证了裁定终结后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大力增强“债权凭证”的后续执行能力,扩大效能。债权凭证不仅是执行改革的一项新举措,更是执行改革的一个新载体,它的根本目的是借以深化执行方式方法改革,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一发了之,还应从其后续的执行能力着手,以凭证为载体,构筑信息执行网络,切实加大债权凭证的制裁力,使该凭证发挥其更大的效能。
一是设立凭证监控机制。加强对“债权凭证”的科学管理, 对凭证上的债务人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在立案法院范围内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立即查封其已得或未得的债权, 以清偿凭证持有人的债务。
二是建立安全执行网络。随着“债权凭证制度”的逐渐成熟,可以在法院系统范围内,形成执行合力,共同执行制裁“债权凭证”上的债务人,构筑“安全执行”网络。
三是构筑信息执行网络。向金融机构、证券期货、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等职能部门提供不良资产信息,要求他们协查,最大限度地搜索、控制债务人,建立“信息执行”网络。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经济、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加重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执限”这对矛盾。“债权凭证”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例, 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案件执行过程中质量和期限的冲突, 大大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民事纠纷,民事执行,债权凭证
参考文献
[1]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3.
俄美高等教育凭证制度比较分析 第4篇
俄罗斯高等教育凭证制
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后,俄罗斯面临着社会经济低迷引起的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与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增加的教育发展困境。在巨大的高等教育财政压力下,2002年至2004年,俄罗斯在萨哈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和马里埃尔共和国这三个联邦主体的六所高校——雅库茨克阿莫索夫国立大学、楚瓦什亚卡夫列夫师范大学、楚瓦什乌里扬诺夫国立大学、马里埃尔国立大学、马里埃尔技术大学和马里埃尔卡鲁普斯卡亚师范学院进行了“实名制国家财政券”试点,这是教育凭证制与俄罗斯高等教育相结合的一项实验。2002年试验启动,2005年终止。
“实名制国家财政券”是指俄罗斯政府对参加全国统一毕业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划分五个等级,在其进入大学后发放券面金额不等的实名制奖学金,“券由考分定,券随学生走”,学生不能将券兑换成现金,政府根据高校收集的总券面金额拨款。参加试点的六所高校需在招生前三个月对外公布自行制订的教育计划的费用。依据考分,获得第一等级财政券的学生,学费全免;获得其他四个等级财政券的考生,须支付学费与财政券面额之间的差价。
法律保障俄罗斯主要通过如下决议确定了“实名制国家财政券”的试点安排:2002年1月14日,俄联邦政府在《关于一年试点以实名制国家财政券形式向某些高校拨款的决议》中,确定了试点的条件和程序;2002年4月29日,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了《以实名制国家财政券向参与试点高校拨发联邦预算的规划与方法》,详细规定了国家发放实名制国家财政券、高校获取相应经费和学生支付学费的具体办法;2004年6月26日,俄联邦政府通过了《关于延长以实名制国家财政券向某些高校拨款试点的决议》。这一系列的决议文件,体现了俄罗斯政府改革高等教育财政体制的决心,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制度配套“实名制国家财政券”与全国统一考试制度(EGE)配套推行。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考试成绩才能获得财政券。全国统一考试是俄罗斯加快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尝试,有利于加强高校选拔优秀人才的力度,并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全国统一考试的推行,为财政券按等级发放提供了依据,并有利于激励高中生努力学习,以获得更高层级的财政券。
及时纠差在试验的第一年里(2002~2003),出现了由于国家财政券设计的缺陷导致经费超出预算的状况,资金使用效率远低于预期目标,扭曲了政策意图。因此在2003~2004年,俄联邦教育部降低了各等级的财政券面额,并取消了对孤儿、残疾人的优惠招生政策。根据教育券的实验进展,将实践效果与政策目标进行对比,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政策,理顺关系,纠正偏差,体现了这一模式的灵活性。
成本分担当前俄罗斯采用的是以国家为主体,学生和家长承担部分成本的混合型高等教育财政模式。在“实名制国家财政券”实验中的体现为:依据考生成绩,五类财政券的面额依次减少,只有取得第一等级财政券的学生可免费上大学,取得其他四类等级财政券的考生需支付所得财政券价值与高校学费之间的差价。这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模型的一种创新,是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尝试。
扶持冷门专业发展随着学生教育选择自主权的扩大,出于就业和收入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就读热门专业,而诸如农、林、地、矿之类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专业,却备受冷落。为了鼓励学生报考,扶持这些专业的发展,2003年6月3日,俄联邦公布了《社会重要专业目录》,选择就读这些专业获得的财政券面额比其他专业要高,以提高学生报考这些专业的热情度及高校发展这些专业的积极性。
美国高等教育凭证制
科罗拉多州高等教育凭证制实践,是美国第一个针对普通大学生并在全州实行的教育凭证项目,影响深远。科州人口不多,税收一直较低,科州法律对财政支出有较为严格的控制,但高等教育需求却在不断攀升。2005年秋季,科州在全州范围内启动了高等教育凭证制计划。政府对高校不再直接拨款,选择就读全州28所公立高校的学生(科州本州居民中具有上本科资格的任何人)可以获得面额为2400美元的教育凭证;申请就读政府指定的三所私立高校的学生(科州本州居民中具有上本科资格的贫困生)只能获得面额为1200美元的教育凭证,学费与教育凭证之间的差额由学生支付。
高校资格认定参与高等教育凭证制计划的公立高校必须能够授予文科和自然科学学士学位;参与该计划的私立高校必须通过认证,目前有三所私立高校获得资格。这有利于激励高校提高教研质量,丰富教育供给,以期通过资格认证,吸引学生选择就读,获得更多的经费资助。
学生资格认定科州本州居民中具有上本科资格的任何人,选择州内参加高等教育凭证制计划的高校进行本科课程学习均将获得资助,可抵充部分学费。其中,选择就读公立高等学校的学生可获得每年2400美元的资助;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若是选择三所私立高校就读可获得每年1200美元的资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贫困生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辍学的现象,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高校绩效考核参与教育凭证制计划的所有高校必须与科州高等教育部签订绩效考核合同,合同对于高校绩效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绩效考核目标包括学生的课业成绩、学术素养、学生资助力度、贫困学生数、少数民族学生数及其他相关考核指标。这有利于教育部门对高校进行教研质量管理及绩效考核,确保其在获得经费后能完成合同要求,保证教研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相关信息公开科州高等教育部负责本计划的信息公开,通过建立网站,提供高等教育凭证制计划的翔实信息,以供家长和学生查询;科州高等教育部同时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资金分配,并定期向州参议院和众议院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这有利于学生、家长择校时作出更符合自身意愿的决策;有利于提高项目的公开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把握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作出合理的政策决定。
俄美高等教育凭证制度比较
尽管俄、美两国部分地区都实施了高等教育凭证制度,具有很多共同点,如通过凭证这种间接拨款方式实现政府和学生之间的教育成本分担、都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取向、都有一系列配套措施等。但由于俄、美两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情况和该制度的实施背景不同,两国在实施高等教育凭证计划时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政策目标取向不同在俄罗斯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着教育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教育腐败严重
的现象,进行高等教育拨款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因此,提高有限的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必然是“实名制国家财政券”的最为重要的政策目标,与此相应,这一凭证模式采取了考分定级的形式,并鼓励学生选择急需发展的冷门专业。
科罗拉多州是美国落基山区一州,有雄厚的教育力量,全州人均受高等教育程度在全美名列第一,在教育方面是美国的典范。但科州却面临着较为严峻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据统计,只有17%的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进入大学学习,在全国排名第45位。因此科罗拉多州凭证制实践更加注重教育公平的政策取向,所有具有上本科资格的人都可以获得同等资助额度的凭证资助。
政策措施不同由于政策目标取向不同,俄、美两国在高等教育凭证制实施过程中,在发放对象、发放依据、发放路径、凭单等级,发放金额和实施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形成了不同的实践成效。例如,俄罗斯按考分等级发放面额不等的凭证,而科州只要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发放同等面额的凭证;俄罗斯对特殊专业实施扶持资助政策,而科州在课程资助方面进行了限制;俄罗斯的凭证发放到学生手上,而科州并没有将凭证发放给学生,而是在学生选择高校后,依人数拨款至高校。
配套机制不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仍沿袭大学自主招考制度,这容易造成教育腐败、考试成本较高、考试成绩体现不出考生水平的后果,并最终导致教育质量严重下滑。2001年2月16日,俄政府在《2000年俄联邦教育发展纲要》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试行国家统一考试》的决定。“实名制国家财政券”与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配套推行为财政券按等级发放提供了依据。
科州高等教育部非常重视高等教育凭证制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站将相关教育信息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公开有利于监测凭证项目运行状态,遏制教育腐败,改进高等教育质量,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
对我国高等教育拨款机制的启示
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拨款从“基数加发展”“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到“基本支出预算加项目支出预算”等模式,都是属于直接拨款机制,存在着资源配置效率较差及透明性较低的问题。俄罗斯与美国的高等教育凭证制度在宏观设计和实践运用中的成败得失,对我国高等教育拨款机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第一,拨款模式的选择应该适应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和特定背景,俄罗斯和美国的案例实际上是教育凭证制度多样化的一个体现。
第二,拨款模式的选择要有明确的目标导向,以提高有限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政策措施的选择应该服务于政策目标,不同的政策目标取向,可以采用不同的政策措施组合,这也是俄罗斯和美国的教育凭证制度体现的一个特点。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第5篇
(1)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记录和凭证的式样由使用岗位提出,报质管员统一审定、印制、下发。使用岗位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3)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及内容规范填写,每年定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保管。
(4)记录要求
①本制度中的记录仅指质量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
②质量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质量记录格式由质管员统一审定;
●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规范填写;
●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更改处盖本人名章,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5)凭证要求
①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调配票据和内部管理相关凭证。
●购进票据主要指采购员购进药品时由供货单位出据的发票,以及药品验收的相关凭证; ●调配票据指调配药品时开据的药品零售发票;
●同部管理凭证包括入库交接、出库上柜、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环节,明确质量责任的有效证明。②各类票据由相关岗位人员根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填写。
③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
④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两年。
02 记账凭证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条凡不规范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第二条记账凭证的编制,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第三条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并经主管各层的核准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检附。
第四条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应将分位以下的数字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第五条凡从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借贷双方的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根据项目记账凭证转正。但属于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
第七条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但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者。
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第7篇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要求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须提供如下有关证明: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应提供下列证明之一:
1、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
1、未婚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凭证引产制度 第8篇
探索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新路子
永春林业局
陈华生
摘要
阐述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重要作用,分析面临的新问题,提出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思路。
关键词:木材
凭证运输管理
重要作用
存在问题
发展思路
Understanding the Importance and Present Problems of Permitting System for Timber Transportation and Developing New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imber
Chen Huasheng
(Yongchun forest service)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and new problems presented of the license administration for timber transportation were analyzed.Fatherly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suggested to improve the inspection and control of timber transportation.Key words: Timber;License administration for timber transportation;Importance
木材凭证运输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依法设立木材检查站,对木材凭证运输实施检查监督,以达到控制森林限额采伐,防止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永春岵山林业检查站自92年代成立以来,在县党委、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木材凭证运输检查监督工作,为维护林业生产和流通秩序、打击违法运输木材、野生动物,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巩固我县“三五七”绿化成果发挥应有作用。但是,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推进,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现行体制下林业检查站的存在,势必影响林业产业经济的发展,应实施木材畅通工程,逐步弱化或取消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这种观点曾引起林业检查站干部职工一度困惑,如果不从理论与实践上给予澄清,势必产生不良影响。本文试通过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的作用的阐述,分析当前的出现新问题,探讨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新思路。木材凭证运输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1.1 木材检查站的法律地位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木材检查站设立的依据及主要任务。国务院早在1990年在国发[1990]66号文中就明确指出,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自1995年开展治理公路“三乱”以来,始终把林业部门做为三个可以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的部门之一,这充分说明木材检查站的地位及作用受到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重视。
1.2 木材凭证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在培育发展林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准则。木材市场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的不断需求,木材源源不断进入消费领域,在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改善林区群众生活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而大肆收购非法来源的木材,在偷漏木材金、税、费后,以低价格进入市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林区的社会稳定。为此,木材检查站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打击违法运输木材活动,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是保证木材市场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1.3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率先实现林业现代化,建设林业强县目标的需要
虽然近年来每年都针对乱砍滥伐林木开展专项打击或严打整治活动,但凭证采伐林木、凭证运输木材的法律制度仍未得到很好实施,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仍时有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非法采伐的木材有人收购,能够销赃,可以变现牟利,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秩序混乱,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单位比较多,违法乱收购木材现象比较普遍,违法运输木材案件仍不少,从一定程序上诱发了乱砍滥伐的发生。如果这种现现状任其发展下去,全县人民经过多年艰苦奋斗的“三五七”绿化成果将毁于一旦,林业分类经营的政策以及实现林业强县的目标也将落空。事实已证明,在源头管理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是保护我县森林资源有效可行的重道关口也是最后的防线,其任务将更加艰巨,压力也越来越大,如果不把好关,必然会诱发盗砍滥伐林木的歪风,一些明确林木权属的承包者、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或为了偷漏林业税金费,必然“名正言顺”自盗、蚕食“自家林”来变现牟利,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假采伐“自家林之名,行盗伐公益林之实,这与我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导致破坏森林资源一种新现象的发生。同时,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也会因承包者势单力薄、管护困难,乘机哄抢、盗伐私有林,不仅破坏森林资源,也直接影响林区的安定团结,打击林业经营者积极性。因此,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道关口也是最后的防线,其任务将更加艰巨,压力也越来越大,如果不把好关,必然会诱发盗砍滥伐林木的歪风,一些明确林木权属的承包者、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或为了偷漏林业税金费,必然“名正言顺”自盗、蚕食“自家林”来变现牟利,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假采伐“自家林”之名,行盗伐公益林之实,这与我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导致破坏森林资源一种新现象的发生。同时,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也会因承包者势单力薄、管护困难,乘机哄抢、盗伐私有林,不仅破坏森林资源,也直接影响林区的安定团结,打击林业经营者积极性。因此,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林业检查站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也是促进我省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
2、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2.1 道路交通建设和物流不断发展打破了木材运输检查网络。随着城乡道路硬化工程的不断完善,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给不法分子逃避检查带来更多可选择的线路。以德化至南安梅山为例,可选择的线路有:德化→英山→苏坑→岵山→诗山→梅山;德化→英山→苏坑→仙夹→诗山→梅山;德化→三班→介福→岵山→梅山;德化→三班→介福→东关→九都→梅山;德化→龙门滩→湖洋→外山→郊尾→梅山;德化→龙门滩→湖洋→仙游→郊尾→梅山等。因此,我县原来趋于合理的岵山、大荣2个林业检查站的布局出现了漏调,特别今后一旦泉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许多无证木材可以避开检查站直接从高速公路畅通无阻地运往销区,使检查站形同虚设。
2.2 通讯工具的日益普及和交通工具的多样化给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带来新挑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检查,提前派人到检查站盯梢,了解检查人员的动态,并随时通过手机与木材运输车辆驾驶员联系,一旦发现检查站的执法车辆不在检查站便迅速冲关;如果,检查站的执法车辆在检查站则绕道行驶逃避检查。另外,越来越多的木材运输车辆采用密封厢式车,车速也越来越快,通过林业检查站,在检查人员的视野内的时间只有几秒钟,使检查人员判断该车辆是否为伪装冲关增加很大的难度,对执法者业务水平也提出新的挑战。
2.3 严格依法行政与服务流通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当前,对木材运输检查尚无一套简便、科学的办法,对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每木检验,费时又费工,为了便于流通,提高效率,目前只好采用双方认可,当事人同意的办法处罚,与理可谅,与法不符。当事人如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林业主管部门将处于被动局面。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思路
通过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是:
3.1 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做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首要任务
随着《福建省森林条例》的实施,林业部门统一进山收购木材的经营体制已被打破,产销直接见面,在木材经营加工,木材市场监管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乱收乱购木材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呈上升趋势,林业检查站做为一道关键也是最后的防线,其任务将更加艰巨,压力也越来越大,如果没有把好关,必然要诱发盗砍滥伐林木的歪风,导致新一轮破坏森林资源的严重局面,林业分类经营的政策也将落空。因此,全县林业检查员一定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3.2 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要把固定站卡检查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现有的林业检查站已无法胜任,守住一个关卡,保护一大片资源的重任,而光靠不断的设站、移点也难以适应道路交通发展及森林资源变化后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需要,应该走静态检查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路子,实行木材运输巡查制度,在重点路段,加强布控巡查。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木材检查站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是林业对外的一个重要“窗口”单位,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业部门对外形象。我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干部职工思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建设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林业执法队伍。
三要建立健全举报监督网络。一是成立举报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专门受理群众举报;二是给每个检查员印制联系卡,通过各种渠道散发,着力构筑举报信息网络;三是通过对处罚对象的处理教育,使得部分当事人转变为知情人、举报人,为我们提供各种信息;四是对举报人实行单线联系,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他们不受伤害;五是设立举报奖,经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坚决予以兑现;六是填补执法时间上的“空档”,越是节假日,越是休息时间,我们越是要细查严堵。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查案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监督,规范木竹半成品运输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无证木材,也是导致盗砍滥伐、违法运输木材的一个重要原因。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把之纳入依法规范的经营渠道,使非法来源的木材难以销赃。《福建省森林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所界定的“木材”内涵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对木竹为主辅原材料的家俱成品及木竹制品、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管理。应该说对培育林业产业发展、促进林业市场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如果源头加工管理不善,又会成为无证木材要相进入流通渠道的一个漏洞。因此,要加强对林区木竹半成品经营加工的管理,同时要严格界定木竹制品与半成品的界线,防止擅自将半成品当做制品逃避凭证运输。对那些收购无证木材再加工成制品而偷漏木材金、税、费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3.3 对重大违法运输案件要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的实施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提出更高要求。新刑法由打击“山上”犯罪扩大到“山上”“山下”同时打击,不仅继续保留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还增加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这就要求在查处木材违法运输条件时,思想上不能仅局限于“运输”这一环节,而要善于从违法运输这一现象中发觉其违法根源。以免造成以罚代刑、避重就轻,放纵犯罪。大量事实证明,违法运输背后就连着盗砍滥伐、非法收购、非法经营木材,一些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收购木材行为,使用伪造、涂改证件运输木材货主本身就是买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要按照错罚相当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那些冲关窜卡、暴力抗法不法分子,要通过当地政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严重破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
凭证引产制度 第9篇
1、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跟踪性及完整性,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与服务所达到的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的有关记录是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各种记录;凭证是指购销票据、证照资料及表示器械、设备、仓库与状态的单、证、卡、牌等。
3、记录和凭证的设计由使用部门提出,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制,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4、未经质量管理部审核、编制、擅自印制、制作质量记录与凭证,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5、有关记录和凭证须由相应资格的人员填写,收集和整理,每月或季度由所在部门、门店指定专人收集、装订、保管至当年年终。
6、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填写,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完整,不许简写、缩写、漏写,不能以“同上”、“同左”、点两点等方式表示相同的内容,没有内容的项目可划一斜线,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7、对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内容填写错误时,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应在错误处划一横线,在边上空白处注明正确的内容,同时盖修改人员的私章或签名。
8、同一项记录必须用同一颜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碳素笔填写,禁用
铅笔和红色笔(冲单等可用负数表示)。
9、对供货方、购货方提供的证照资料需盖其单位的红印章,收集部门应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由质量管理部审核后存档。
10、购进产品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张、货相符;购进票据应妥善保管十年。
11、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门店与质量相关的记录和凭证的修订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12、记录和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有关记录没有规定保存年限的必须保存至超过器械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3、须归档的有关记录和凭证在次年1月底前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跨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和规范管理。
XXXX医疗器械公司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
2、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采购医疗器械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采购医疗器械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4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证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5、购销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6、首营品种应按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7、采购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8、凡经质量管理部检查确认或按上级药监部门通知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并按不合格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
9、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对客户的经营资格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以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10、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凭证引产制度 第10篇
一、实行定点引产管理制度。定点引产单位是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有职业资格的县级医疗保障机构。非定点单位不得施行引产手术。
二、妊娠14周以上的孕情,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在制定的医疗机构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离婚丧偶等相关证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出具《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孕妇持《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到定点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进行手术。
三、定点引产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应查明原因,并查验身份证和留存《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四、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要施行引产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村专干(孕情包保人)签字方可进行。
五、施行引产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登记本》和手术记录,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批准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及生命安全,没有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确需立即施行引产手术的,应有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审定,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以及相关辅助科室的医生签字,按医疗程序处置,并在病人入院48小时内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六、对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应定期汇总,每月向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凭证引产制度 第11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试行)
(2001年10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8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第二条 发放债权凭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或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无法变现,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其不愿接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两个月内如实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不提供或提供无财产的;
(四)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债权凭证:
(一)被执行人为法人,其法人资格依法定情形消亡的;
(二)涉外、涉港、澳、台执行案件。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陈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或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申请领取的,除第三条规定情形外,执行法院可径行发放,不受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限。
第五条 对准备发放债权凭证,并予以终结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先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召开执行听证会,以确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会应当由合议庭组织进行。
第六条 执行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后,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作结案处理。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领受债权凭证后,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由发放债权凭证的法院执行机构登记,不再另行立案。
依据前款规定申请执行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和申请,执行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并执行。
第十条 执行法院依前条规定再次执行后仍未能全额执行的,应当在债权凭证上变更债权数额。
经执行未能执行到财产的,亦应在债权凭证上注明。
第十一条 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共同享有债权的,经全体债权人特别授权的代表,在债权凭证中登记为债权人,其受领或消灭债权的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一案件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经协商同意按份额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执行法院可按协商同意的意见分别发放债权凭证。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为二人以上互负连带责任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人为债务主体,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债务人进行登记。
申请执行人、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均同意按份额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按确定的债务份额,分别以主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为债务主体发放债权凭证。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中分别有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债权凭证中债权债务主体的登记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执行法院办理债权凭证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债权消灭情形,或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申请执行人应将债权凭证交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注销该债权凭证。
对不予交还的,执行法院可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 债权凭证的发放、变更登记和注销等手续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实施,人民法院不得办理上述事项。
对属于执行法院管辖而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 债权凭证的发放属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决定,并报经主管执行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债权凭证发放由执行机构登记建档,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债权凭证样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对债权凭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凭证引产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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