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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精选6篇)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1篇

盘政发〔2007〕1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业经市委第61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我市实际出发,调整拆迁政策,加大拆迁力度,保障回迁安置,改善平房区、城中村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宜居城市。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拆迁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与保护动迁居民切身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回迁安置后开发建设、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的原则;坚持拆迁政策相互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

3.主要依据调整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盘锦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参照国家新出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市区有照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3.无证(照)门(耳)房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无证(照)门(耳)房按100—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费补偿标准

对利用临街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有照房屋,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其停业费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回迁楼的面积户型、建筑标准和选择方式

1.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附件:1.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2.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盘锦市房产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盘锦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表

一 区范围:

兴油大街以南,林丰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兴一支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3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20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0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区范围:

1.热电厂铁路专线以南,六零河以西,兴油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2.兴油大街以南,世纪小区、紫园小区、河畔小区东界以西,世纪小区、幸福小区南界以北,林丰路以东

3.惠宾大街以南,迎宾小区、翠南小区东界以西,迎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4.兴油大街以南,兴一支路以西,惠宾大街以北,辽河路以东

5.红旗大街以南,沟海铁路以西,双台子河北堤以北,红日小区、湖滨公园和延湖路以东

砖混结构六成新房屋:125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楼座:1200元/平方米 砖石木结构六成新平房:1150元/平方米 砖石土木结构六成新平房:9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六成新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区范围:

1.双台子河南堤以南,沟海铁路、芳草路以西,迎宾大街以北,中华路以东,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附件2

住宅房屋结构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我市住宅房屋主要分为五种结构类型,具体标准为:

1.砖混结构房屋: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或空心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或预应力多孔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2.砖石木结构假楼座:指毛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檩条木板屋顶,前后混凝土预制件挑檐,水泥或水刷石、瓷砖罩面。

3.砖石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水泥砂浆砌筑墙体,木制过梁,檩条苇箔屋顶,椽子挑檐,墙面水泥勾缝。

4.砖石土木结构平房:指毛石基础、红砖土坯砌筑墙体,檩条苇箔屋顶,椽子出檐。

5.简易结构平房:指浅基础、土坯杂砖墙,简易木制屋架,石棉瓦或油毡纸屋顶。附件

3关于大面积简易结构有照房屋拆迁中如何补偿安置的说明

为有效解决乘拆迁之机不当取利的问题,对投资小、面积大、质量差的简易结构房屋采取限制措施,即对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一处或多处简易结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为确保实现居者有其屋,120平方米以内的简易结构房屋仍可以享受按回迁楼限定价实行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但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采取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的办法,可使其拆迁补偿价格低于小面积简易结构房屋的补偿价格,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抑制个别人借拆迁之机倒房敛财的行为。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2篇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阅读全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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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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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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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之和的3%计提。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楼处明码标价。

定销商品房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核定,经核定后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不得因建设费用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住宅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全面实行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已进入房价成本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在向被拆迁安置居民公布房价时,要同时公布楼层、区位、朝向等综合差价系数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拆迁安置房居民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公布经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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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在建设、销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定向销售的;

(二)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擅自销售的;

(三)销售价格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的;

(四)将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虚置价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产监理部门审核确认面积销售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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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 如何实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_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61.html

 符合性审查与形式审查分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60.html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不给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59.html

 专利侵权纠纷有哪几种类型_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qq/865058.html

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_假冒专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57.html

 可以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_申请时需要什么材料 http://s.yingle.com/qq/865056.html

 商标注册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qq/865055.html

 专利申请日如何确定_专利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qq/865054.html

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_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 http://s.yingle.com/qq/865053.html

 职务发明具体是指什么_职务发明专利权应该归谁 http://s.yingle.com/qq/865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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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商标与著作权保护 http://s.yingle.com/qq/865051.html 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_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50.html

 外国人能在中国申请专利吗_申请专利有哪几种途径 http://s.yingle.com/qq/865049.html

 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有哪些_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保密义务 http://s.yingle.com/qq/865048.html

 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http://s.yingle.com/qq/865047.html

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_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如何 http://s.yingle.com/qq/865046.html

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_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作用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45.html

 申请专利被驳回怎么办_如何请求复审专利申请 http://s.yingle.com/qq/865044.html

 域名注册规则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内容 http://s.yingle.com/qq/865043.html

 去哪办理专利申请_办理专利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42.html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条件_怎样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http://s.yingle.com/qq/865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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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为什么要申请专利_申请专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http://s.yingle.com/qq/865040.html

 集成电路的申请及取得方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qq/865039.html

 怎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_专利侵权后怎样赔偿 http://s.yingle.com/qq/865038.html

 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_专利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http://s.yingle.com/qq/865037.html

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_专利侵权行为如何判定 http://s.yingle.com/qq/865036.html

 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多久能下证 http://s.yingle.com/qq/865035.html

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_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程序 http://s.yingle.com/qq/865034.html

 专利应该具有哪些特征_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 http://s.yingle.com/qq/865033.html

 专利转让注意什么事项_专利转让合同需要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qq/865032.html

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_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需材料 http://s.yingle.com/qq/865031.html

 不予登记的特殊标志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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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29.html

 什么是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_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如何恢复 http://s.yingle.com/qq/865028.html

 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期_如何计算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费用 http://s.yingle.com/qq/865027.html

  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26.html 怎样保护基因专利_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保护 http://s.yingle.com/qq/865025.html

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_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http://s.yingle.com/qq/865024.html

 专利权能够转让吗_怎样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qq/865023.html

 要求展会优先权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22.html

 专利转让合同有哪些内容_专利转让应该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5021.html

 哪些专利纠纷可以提起诉讼_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http://s.yingle.com/qq/865020.html

 哪些行为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_专利侵权行为怎么应对 http://s.yingle.com/qq/865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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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专利侵权管辖如何确定_专利侵权如何索赔 http://s.yingle.com/qq/865018.html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区别 http://s.yingle.com/qq/865017.html

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qq/865016.html

 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_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15.html

 专利复审程序是什么_专利复审期限是多长时间 http://s.yingle.com/qq/865014.html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有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qq/865013.html

 如何保护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 http://s.yingle.com/qq/865012.html

 如何办理专利复审_不及时缴纳专利复审费用的后果 http://s.yingle.com/qq/865011.html

 专利强制许可怎样取得_专利强制许可的取得是免费的吗 http://s.yingle.com/qq/865010.html

 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费用缴纳与退还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09.html

 保护外国人著作财产权应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qq/865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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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是多少_申请发明专利的步骤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07.html

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_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5006.html

  驰名商标什么意思 http://s.yingle.com/qq/865005.html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内涵

http://s.yingle.com/qq/865004.html

 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_专利许可合同如何备案 http://s.yingle.com/qq/865003.html

 商标复议实质审查什么时候提出 http://s.yingle.com/qq/865002.html

 如何构成假冒专利罪_构成假冒专利罪怎样处罚 http://s.yingle.com/qq/865001.html

 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_专利申请注意什么问题 http://s.yingle.com/qq/865000.html

 专利优先权具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http://s.yingle.com/qq/864999.html

 为什么要找专利代理机构_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步骤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4998.html

 专利保护范围有哪些_侵犯专利行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4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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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什么是专利权的保全_专利权保全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4996.html

 如何提出申请专利_申请专利时需要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qq/864995.html

 培训公司授课内容应该如何进行保护 http://s.yingle.com/qq/864994.html

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4993.html

 专利侵权证据有哪些_怎么收集专利侵权证据 http://s.yingle.com/qq/864992.html

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_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4991.html

 王某诉谷歌专利侵权_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http://s.yingle.com/qq/864990.html

 专利权转让当事人的义务_专利权转让的步骤是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4989.html

 哪些行为不是侵犯专利行为_侵犯专利怎么救济 http://s.yingle.com/qq/864988.html

 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qq/864987.html

 专利权无效是什么意思_怎样申请专利权无效 http://s.yingle.com/qq/864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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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专利权共有形式有哪些_行使专利权共有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qq/864985.html

 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_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qq/864984.html

 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4983.html

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_哪些行为不视为专利侵犯行为 http://s.yingle.com/qq/864982.html

 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有哪些

http://s.yingle.com/qq/864981.html

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_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准备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qq/864980.html

 涉及国家安全专利发明必须登记吗 http://s.yingle.com/qq/864979.html

 专利侵权证据的种类有哪些_如何收集专利侵权证据 http://s.yingle.com/qq/864978.html

 详解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http://s.yingle.com/qq/864977.html

 专利复审要准备哪些材料_专利复审费用是多少 http://s.yingle.com/qq/864976.html

 什么是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_被视为撤回后能否恢复 http://s.yingle.com/qq/864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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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相同款式的衣服,不同的品牌是侵权吗 http://s.yingle.com/qq/864974.html

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是什么_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 http://s.yingle.com/qq/864973.html

 专利申请的程序怎么进行_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qq/864972.html

 什么是专利使用许可_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qq/864971.html

 商标法形式审查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qq/864970.html

 三星Note3疑抄袭vivo专利_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http://s.yingle.com/qq/864969.html

 专利侵权产品怎样认定_构成专利侵权有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qq/864968.html

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qq/864967.html

 发明专利是指什么_发明专利应该如何申请 http://s.yingle.com/qq/864966.html

 专利侵权如何赔偿_专利权侵权怎样计算赔偿数额 http://s.yingle.com/qq/864965.html

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_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qq/864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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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专利申请中的各种期限问题_专利权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http://s.yingle.com/qq/864963.html

 不同作者创作相同主题的作品是否会构成侵权 http://s.yingle.com/qq/864962.html

盘锦市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3篇

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 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 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主要从3个方面对房屋租赁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 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规定。《办法》还对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提出了要求。

二是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 《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 《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 《办法》明确,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 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三是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 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 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 《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12.14张际达)

城市房屋拆迁档案如何管理 第4篇

关键字:拆迁 档案 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形成了大量城市房屋拆迁档案(以下简称“拆迁档案”)。拆迁档案管理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们从拆迁档案管理概念的内涵外延到规范化标准,甚至是信息系统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对于具体的个案研究仍然缺乏相应的样本和精细研究,目前仍然是研究的空白。当前,石景山区正处于“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拆迁任务艰巨,形成了大量城市房屋拆迁档案。我们组织了加强拆迁档案管理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拆迁档案管理现状、影响因素,提出了加强拆迁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拆迁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研究对象

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与北京市实施意见确定的档案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对拆迁档案可以给出如下定义:拆迁档案是拆迁人(或受委托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拆迁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反映拆迁工作的历史记录,也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二)影响拆迁档案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大部分拆迁人和拆迁公司的档案工作通过自身努力和外部管理,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然而,本地区拆迁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上升还是受一些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1.档案意识

档案意识的强弱对本单位拆迁档案管理水平有较大影响。部分拆迁单位缺乏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意识,一般都是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拆迁档案管理的临时机构,对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缺乏重视,影响了拆迁档案的齐全、完整。拆迁公司的档案管理人员大多兼职,真正投入到档案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许多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不能保障其对档案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2.管理规范

国家、市出台的一些法规政策涉及拆迁档案工作,但是要求不甚具体,缺乏操作性。档案工作实践中一直尚未把拆迁档案单独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加以管理,往往随基建档案一并管理,至今未有权威性的拆迁档案管理规范。

3.部门协同机制

拆迁档案管理是属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交叉领域,共同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据对区住建委拆迁办的调查,本区2009年审批处理的拆迁项目有44个,涉及被拆迁户约14800余户,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将完成20000户的拆迁任务。特别是涉及“城中村”拆迁时情况更为复杂,该科人员大部分时间还须到现场办公,绝少有精力开展拆迁档案业务的培训和检查。而对档案局而言,对拆迁工作业务不甚熟悉,又不能及时掌握拆迁动态信息,难免导致业务指导脱节或不到位。

4.时间限制

一方面,根据北京市文件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另一方面,拆迁工作一般也是按照区里的整体进度规划限时完成,比如在半年内完成指定地块拆迁。短时间内完成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对于业务不纯熟的单位来讲难度不小,难免仓促应付。

5.流转过程

拆迁人是拆迁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拆迁公司受委托开展拆迁业务。一般情况下,拆迁公司在完成拆迁后,将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全部移交给拆迁人。由此可以推出,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的档案整理状况存在着较大联系。拆迁人管理培训到位,拆迁公司的情况就较好;拆迁公司工作认真负责,拆遷人的档案情况也较好。

二、加强拆迁档案管理的对策

区档案局、区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拆迁档案管理工作,提前布局,主动作为,通过强化二元领导的工作机制,构建三级工作网络,采取四项保障措施,形成了“2+3+4”模式,推进了地区拆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明确拆迁档案管理的领导体制

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拆迁人要严格落实拆迁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制与岗位责任制,将拆迁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部门和人员。

1.强化二元领导,建立部门协同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区档案局、区住建委切实履行拆迁档案的监管职责,加强局(委)领导、相关科室双层协调,通过建立“月会商、季反馈、年总结”等制度,统一领导,共同推进拆迁档案管理工作。

2.构建三级网络,理顺工作职责体系

一是监管层。区档案局、区住建委依法履行对区域内拆迁档案管理的监管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二是中间层。拆迁人依法履行项目主体责任,负责拆迁档案具体管理,把拆迁档案工作列为合同管理和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拆迁实施主体档案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三是执行层。拆迁实施主体遵照合同约定,配备档案人员,确保拆迁档案收集齐全,履行对拆迁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规范拆迁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1.拆迁档案收集

明确拆迁档案归档范围,拆迁档案可分为拆迁人归档卷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卷。同时重视做好拆迁档案的主动记录工作,切实加强对拆迁前以及拆迁过程中声像、实物等特殊载体档案的收集。

2.拆迁档案整理

拆迁档案整理的基本原则应是遵循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在拆迁档案整理工作中应体现以下要求:一是将拆迁档案单独设类予以管理,在类属上属专门档案。二是拆迁档案类内以项目为整理的基本单位。三是套内拆迁文件按属类分别组卷,其中拆迁管理类文件按问题或保管期限组卷;拆迁安置类文件按户组卷。四是拆迁档案的保管期限应适当从长。五是一个拆迁项目形成两套拆迁档案(归档卷由拆迁人保管,备案卷移交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拆迁档案利用

存放在拆迁人处的拆迁档案因为涉及被拆迁人隐私,原则上不向社会开放。在拆迁档案的利用中要正确处理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正确划定合理利用与不当利用的界限,并严格利用手续。

4.拆迁档案流向与保管

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同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档案原件由拆迁人保管,满10年后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拆迁人应制定拆迁档案利用制度,编制拆迁档案检索工具,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向公民和组织提供利用服务。拆迁人要特别加强对拆迁公司拆迁档案的安全监管,要在双方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拆迁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的要求与时限等具体事项,监督拆迁公司严格执行档案安全制度,创造必要的安全保管条件,确保拆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三)完善拆迁档案管理的保障措施

加强对拆迁档案工作的重视,关键在领导。扩大宣传《档案法》和拆迁档案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提高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档案意识,为做好档案工作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到拆迁部门宣贯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指导拆迁单位把拆迁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时,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区档案局、区住建委采取了四项保障措施。

1.开展教育培训

人员培训水平对档案工作有较大影响。目前,档案管理人员多以兼职为主,专业水平有限,难以保证文件的形成质量和档案整理质量。因此,各级拆迁部门应指定专人参与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增强档案意识,熟悉档案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2.规范工作程序

区档案局、区住建委就拆迁档案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拆迁档案“开工登记、过程指导、竣工统计”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制定《拆迁档案工作流程图》、《拆迁档案登记表》、《拆迁档案统计报表》等一系列工作文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3.启动记忆工程

“城市记忆工程”将应用多媒体真实完整地记录城市面貌的发展变化过程,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将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区档案馆4月份正式启动 “城市记忆工程”,组织专业人员拍摄石景山區在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城市面貌的照片资料,特别是优先做好拆迁改造地区的拍摄记录工作。先后完成了五里坨、苹果园拆迁地区、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等地区的拍摄记录工作,形成照片档案1525张、视频资料9盘、实物档案38件。

4.强化监督检查

拆迁档案的业务检查应与拆迁工作协调开展,要坚持做到“三同步”,即:拆迁工作启动时就应对各类拆迁文件材料的收集提前介入;有关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拆迁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拆迁工作结束时应同时对拆迁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档案保管情况进行验收。

区住建委与区档案局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进行协同管理,明确分工,对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实施登记制度。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须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拆迁档案管理登记手续;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须向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统计报表。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拆迁档案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将拆迁档案管理列为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拆迁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拆迁人也应切实履行项目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加大对拆迁公司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力度。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卢湾区档案局.城市房屋拆迁档案规范化管理研究[J].上海档案,2008(12).

2.黄力力.做好拆迁档案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云南档案,2007(5).

3.王利明.留下往昔的记忆——对城市房屋拆迁档案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城建档案,2003(2).

4.戴海峰.拆迁档案的作用与管理[J].城建档案,2008(3).

5.朱莺.切实加强城市拆迁档案的收集与管理[J].档案与建设,2008(3).

6.汪蓓.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实践及体会[J].江苏水利,2009(7).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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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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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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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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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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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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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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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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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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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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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 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2004版)http://s.yingle.com/y/fb/957459.html

 车辆(VIP小车)移动电视设备安装维护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58.html

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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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http://s.yingle.com/y/fb/957443.html

  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42.htm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441.html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http://s.yingle.com/y/fb/957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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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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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音平台租赁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96.html 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网络安全隔离卡)http://s.yingle.com/y/fb/957395.html

 北京市修缮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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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格式九)http://s.yingle.com/y/fb/957393.html

 高效节电系统试用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92.html

   网络工程承建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91.html 投标邀请书 http://s.yingle.com/y/fb/957390.html 家居装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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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商铺租赁意向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88.html 建材订货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87.html 棉花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86.html 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85.html

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解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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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广告采购条款 http://s.yingle.com/y/fb/957383.html 居室装潢委托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82.html 工程承揽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81.html 货物

合同

(格

一)http://s.yingle.com/y/fb/957380.html

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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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备搬迁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78.html 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http://s.yingle.com/y/fb/957377.html

版)      禽蛋类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76.html 拍卖委托书 http://s.yingle.com/y/fb/957375.html 电脑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74.html 船舶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73.html 场地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72.html 上海市微型计算机商品买卖协议示范文本(2018版)(适用于个人用

http://s.yingle.com/y/fb/957371.html

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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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整体厨房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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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机器设备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68.html 粮食订购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67.html 中外补

合同

(格

二)http://s.yingle.com/y/fb/957366.html

  凭样品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65.html 委托

合同

(格

一)http://s.yingle.com/y/fb/957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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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格式二)http://s.yingle.com/y/fb/957363.html

 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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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租赁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7361.html

 销售代理协议(格式六)http://s.yingle.com/y/fb/957360.html

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6篇

〔2012〕第10号

《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酒店、旅行社、旅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以场地或室内柜台摊位、分割、橱窗供他人使用,由使用 —1—

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得出售、出租。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及设施情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九条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信息定期公布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住房及保障性住房;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抵押、继承或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载明出租人的姓名(名称)、承租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合同登记备案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及其他性质非商品房屋租赁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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