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精选6篇)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第1篇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主体混乱、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土地流转结果混乱、土地流转市场混乱、政府服务监管混乱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山东省即墨市设立农业服务大厅,通过开放产权交易、确权颁证、农药备案、质量安全查询、政策咨询五大窗口,有效破解了长期积累的农村土地流转的难题。
一、即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
即墨市农业服务大厅是2014年10月8日设立的,共有开放产权交易、确权颁证、农药备案、质量安全查询、政策咨询等五大窗口,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贷款登记、农药登记备案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查询等业务。通过市农业服务大厅的产权交易窗口进行土地流转,不但程序规范,能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利益,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还可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难的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村民要办理土地流转业务,首先,土地转让方向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处提交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转让方与中心签署协议。村民可自己寻找土地承包方,也可以交由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网站发布信息,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以前农民大多私下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利益也得不到保证。有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手续齐全,村民也放心。
即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成功实践,为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借鉴。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一)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结构极不合理。国外的农业是大力培养职业农民,农民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大学生。而国内农业大军基本是由老人、妇女组成,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力不屑于从事农业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其他产业并获得高于农业生产的收入。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有的不再精耕细作,甚至出现撂荒现象。与此同时,分散、细碎的土地经营规模,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流转势在必行,今后土地应向三个方面转变,即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转移;向大的有技术资金优势的工商资本转移;向专业合作社转移。政府在农业发展上要放宽手脚,积极为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
(二)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通过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有能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集中,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农业、反哺农业,可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形成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土地流转还让一些地方闲置多年的耕地、荒地流入各种经营主体,得到充分开发和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可用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带和产业区,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大多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可解决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中出现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点多面广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保证等弊端,降低质量控制管理成本。龙头企业通过流转土地,可以稳定原料供应,保障原料质量和产品质量。现实中,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数缺劳力、缺技术,且大部分种植粮棉作物,土地产出率低。土地流转后,这些土地主要用于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种植,产值大幅度增加。而转移后的劳动力,一方面有稳固可靠的流转收入,一方面可以外出务工或从事第二、三产业,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实践证明:流转土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比未流转土地的高出20%―30%。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前提,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人地分离的矛盾,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和城镇。
三、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
目前,很多乡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农民上访的现象,大多是因为补偿不满意、不合理。土地价格不能单纯以货币价格为标准,要参考种植作物的市场价。对于由此可能造成的老百姓收到的补贴不一样的情况,这需要强化农民的市场契约意识,让他们懂得土地流转是一种经营,也存在风险。但强制性的流转是绝对不行的,政府可以引导农民把土地集中起来,然后把流转产生的收益价格分给农民,解决他们的生活养老问题。不管有没有土地接收方,流转的前提都是要先支付补贴给农民,然后再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权利关系广泛复杂,遇到困难和问题较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体混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但在实践中,不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流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甚至乡(镇)政府、县(区)政府也可决定流转,有的县乡政府不经农户授权就与外商订立土地流转协议,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知农户。这种“强制流转”或“被流转”,剥夺了农户的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二是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农户随意流转与基层政府强制流转并存,口头流转与书面流转共生,有偿、低偿、无偿流转同在。这不仅有违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也有违法律规定。三是土地流转结果混乱。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不得植树、挖塘养殖。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农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这势必突破18亿亩的耕地红线。四是土地流转市场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大部分县市流转服务市场体系还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编制、缺经费、缺制度,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调处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从整体看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五是政府服务监管混乱。主要是越位、错位、不作为。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解放思想,消除认识误区。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高,不愿或不敢流转。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外出打工比种田收入高出许多,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农民来说,土地依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不愿流转;另外,在一些地方个别调整土地的现象还存在,使农民群众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即土地是集体的,不是农户的,土地怎么处置由集体说了算,不敢流转土地。必须认识到: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使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得以流转,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更快发展,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的完善与发展。这种变革,不仅不会动摇土地的稳定性,反而会有助于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土地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土地流转的自觉性,消除农民后顾之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二)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流转形式上要机动灵活,除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主要形式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流转、托管等方式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而且要确保稳定。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可以使广大农民充分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流转土地。同时,要因地制宜,强化业务指导。土地流转既涉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又涉及农村稳定,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连片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一哄而上,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定推进。在组织引导农户实施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时,要充分考虑现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状况。只有在农民人均收入较高、非农产业比重较高、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重较低的情况下,土地才能进行较大范围的流转。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 “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和强迫。应认识到,小范围的土地流转并不需要很多条件。一些经营能力不强的农户,同样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种田能手或工商业主,自己同时又作为劳动力被雇佣,从而既获得转让收入,又获得劳动力的工资收入,远高于自己承包经营的收入水平。一些不适宜开展大范围土地流转的乡村,应为农户间的私下流转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和加以指导。
(三)加强监管,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夯实农村土地流转基础。通过确权登记,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放心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具体且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工程,如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处理问题,实际地亩数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不统一问题,流转后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纠纷处理问题等,都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要强化监督机制,维护流转双方权益不受损失。健全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实现对土地流转的实时、动态、长效监管;加大纠纷调处力度,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加速规模化经营,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业务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能,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等免费服务,引导和规范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拉动农村土地流转。积极培植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经济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有利于土地流转的产业布局;加大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土地投资兴办农业示范基地和种养加项目,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参与土地流转和农业基地开发建设。
(四)多方配合,大力支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归根结底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植保站、植检站、农技站、种子站、果树站、农经站等农业部门,尤其是金融等非农业部门多方配合,大力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王村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欣闻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第2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 劳动力转移 关系研究
引言
土地和劳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生产要素,如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途径。目前,农业现代化滞后的问题较突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
目前,我国共有2.3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48%。劳动力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具有刚性流动的特点。其多向边际收益高的二、三产业和地区转移。我国劳动力转移主要是第一产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二、三产业转移;中西部地区劳动力主要是向东部转移;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产生,出现了劳动力转移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20世纪90年代之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了土地生产方式的变革,家庭式的生产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这就使得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这也为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了大量劳动力。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出现了转包、租赁、代耕代种等形式,农村土地多转向父母、兄弟姐妹或亲戚、邻居。在一些地方形成了规模生产的雏形,土地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有很多农民工平时外出打工,农忙季节回家进行农业生产,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流转对加速劳动力转移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逐步显现出来。户籍制度的松动和20世纪90年代后政府进一步放宽对雇工的限制,为农村的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加速劳动力转移。据预测,未来30年,我国城市人口比例将达到70%,城市人口将从目前的6亿人上升到10亿人,将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农村土地流转对加速劳动力转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为劳动力转移解决了进城后的后顾之忧。农民可以以各种形式将土地让与他人耕种,让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得到更多的收益,为进城务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土地流转集中了各家的小片土地,便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使农业产业化加速,增加了土地的收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实现了规模收益递增。第三,在经济学分类中,农业缺乏弹性,即价格对需求的变化影响不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只是市场的接受者,而非决定者,其利益受自然环境和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土地流转后农户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签订了相应的合同,确保了农民的稳定收益,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奠定了较好的物质基础。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劳动力的良性转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劳动力转移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放开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实施的各项惠农促农政策等,都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也凸显出来。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也加剧了土地数量与农村劳动力数量之间的矛盾。因此,解决好劳动力转移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劳动力要转移,必须先把土地流转出去,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土地资源供给,这成为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第二,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挣钱,也逐渐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心理,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第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后,流转的土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的经营,提高了效率,为土地可持续流转创造了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和劳动力转移速度也在加快,对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了较大冲击,并造成了劳动力转移后的社会保障等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瓶颈,土地流转使土地的原有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很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失去了承包责任田。另外,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步弱化,原来乡村固有的靠伦理孝道维系的养老体系弱化了。其次,当前的社会保障基础脆弱,体制不健全,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影响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落后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但目前已不适应经济大发展的需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已迫在眉睫。经济要素的分散、缺失或结构不良都会影响到经济组织的效率。因此,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当下的重中之重。
(三)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市场化程度影响着劳动力转移的速度
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方向和模式会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快慢也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劳动力的流转如果快于土地流转速度,将会造成土地的抛荒,相反,则会影响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进程。农民工能否市民化将会影响土地流转后的长期经营权问题。所以,不仅要积极发挥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正面作用,还要高度重视土地流转经营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问题,以规避风险。
(四)加强地方政府的服务职能
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不仅仅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当前,地方政府出现了管理与服务职能错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工程,出现了先圈地后卖地的现象,从中谋取出让土地的利益。另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违背了农民的意愿,侵犯了农民的利益,有些地方政府强行推进,有些工作不到位,导致了农民群体上访性事件的发生。我国失地农民以每年 300 多万人的速度递增,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占全国农村群体事件的 65%以上。其次,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薄弱,保护农民利益的程序缺失。没有把劳动力转移的善后工作处理到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诉求机制问题等,农民一旦利益受损,无处可诉,只得采用农民的方式,比如上访、以身抗法等。
(五)劳动力转移成本高且土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还不完善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状况阻碍了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的自由流动,造成了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高。由于信息平台匮乏和农民信息处理能力的局限性,也加剧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交易成本过高的状况。大量农民远离家乡,从西到东,儿童留守的状况很是普遍,劳动力转移付出的代价极大,而且没有形成相应的保护农民利益的体系结构。
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缺乏,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正式的和书面的合同,这给土地流转带来了隐患,在利益格局变化的时候,这种隐患显露出来。另外,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范围过小,土地资源的流动主要局限于乡村或县域,没有形成土地资源的大循环。
(六)劳动力转移就业平台建设急需加强
劳动力的转移较以往相比,很大比例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后不愿意再返回到农村。因此,不仅要为劳动力转移提供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还要注重劳动力转移后就业情况的发展变化。地方政府对于土地流转后劳动力再就业平台建设投入不足,需要在政策和资金层面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平台完善。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良性转移的策略
(一)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影响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效益,我们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处理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问题,政府要切实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政府要强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流转后的功能。二是在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状况下,绝对性地加大社会公益性养老和社会保障公益机构的建设。三是要按照新的变化特点,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社会保障政策,为转移后的劳动力解决后顾之忧。四是在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时,要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民中小城镇转移的扶持力度,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农民的未来保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市场机制以降低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交易成本
政府应发挥农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制定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相关制度,提高效率。交易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效率。而市场是土地和劳动力交易的重要平台,完善市场机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方式。降低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有以下路径:
一是构建信息平台,建立相关制度,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化、信息化,并提高平台的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做到信息对称,提高效率。二是构建地方政府、农民、农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的多方长远的合作机制,将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作为系统工程来推进,实现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推进信任评价机制的建立,构建信任评价机制。促进信任评价机制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借鉴作用。四是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多层次的经营服务体系,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三)构建就业平台以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效益
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是决定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构建促进转移劳动力就业的平台。一是政府要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吸引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并强化对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持续性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方案,逐步提高其非农收入水平,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二是要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的代际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依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促进新生代农民工(16-29岁)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逐步放开部分中小城镇户籍制度,建立适宜的农地置换社保制度,深化农业资本融资途径,促使农户需求向农业经营大户转变,进一步吸引资本、技术和高素质劳动力流入农村。总之,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他们能否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背景下,如何构建农村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第3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问题
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逐步形成, 但发育缓慢, 目前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各方面均表现出不规范性。
(一) 流转市场规模小, 发育缓慢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 (RDI) 2005年组织的17省农村土地调查表明, 有67%的农户没有进行过土地流转 (转出或转入) 。转包或转让过耕地的农户中, 有65%的农户只转让家中部分土地;有35%的农户转让家里的所有土地;1999年开始首次全国性调查, 2001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第2次和第3次调查。连续调查的结果显示:2005年与2001年的调查结果并无显著差异。根据被调查者最近一次交易的数据分析, 参与流转的农户平均每户转让出3.5亩土地, 在被调查的所有农户耕地中, 有9.7%的耕地参与流转, 可估计只有1/3的农户、1/10的耕地参与了流转。
(二) 土地流转人情化, 不规范
1、半数以上的交易没有显化的市场价格
调查表明, 农村土地交易价格并未充分显化, 土地流转大多为不正式的流转。在转出的土地中, 半数以上不收取任何报酬, 即使收取报酬, 其平均价格也显著低于外村人的用地价格。在进行过土地转出的全部农户中, 有50.9%的农户未收到流转价款, 有33.6%的农户得到现金补偿, 有14%的农户得到粮食补偿 (见图1) 。
2、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绝大多数流转未签订书面合同。在转出土地的农户中, 有86%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尤其是在不收取报酬、转出期限不定期或转出期限很短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农户中, 有46%的农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有22%的农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由第三方起草的。二是近半数的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在转出的农户中, 有46%的农户转出土地没有约定期限, 剩余的54%有约定期限的农户中又有一半的农户的约定期限为1年以内, 只有6%的农户曾经约定过超过10年的流转期限。虽然不定期和短期的约定比例仍然占大多数, 但与2001年的调查结果相比还是有所下降, 三年以上的土地流转交易有一定增加 (见图2) 。
3、土地流转运作不规范
一方面, 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服务不够, 多数土地流转是在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自发、盲目地进行, 大部分流转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在有的地方, 土地流转可以说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 有的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地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随意将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地区先将农户的承包土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 这样的不规范, 既没有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也没有尊重农民的意愿。
(三) 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区域差异显著
根据对东北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析表明, 东北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相对更成熟一些, 而中西部地区比较落后。具体来说:一是从农户参与的比例看, 西部地区转出过耕地的农户比例 (14.6%) 明显地低于其他地区, 东北地区转人过耕地的农户比例 (27%) 明显地高于其他地区。二是从耕地流转期限看, 中部地区 (49.6%) 和西部地区不定期流转的比例 (52.4%) 明显地高于东部沿海地区 (28.1%) 和东北地区 (6.7%) 。三是从交易价格看, 中西部地区不收报酬或采用粮食补偿的比例明显地高于东部地区, 而东部地区更倾向于现金补偿。四是从签订合同的情况看, 东北地区签订合同的比例最高 (25%) , 而中部地区签订合同的比例最低 (9.6%) 。
二、制约因素
(一)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法律规定, 完整的产权应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而我国土地制度是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户使用。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民的使用权, 但主体是谁, 农民的使用权如何才具有保障性, 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落后
作为弱势群体, 农民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 难以独立完成土地流转的全部过程, 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环节, 如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签定流转合同等, 需要得到中介机构的服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 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 信息辐射面狭小, 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三) 土地流转配套改革滞后
1、户藉改革滞后
目前, 大多数农民在大中城市打工、经商多年, 依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 少数农民获得城市户口进了城, 但在住房、就业、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卫生医疗服务等方面受到各种歧视, 有不少后顾之忧。户籍改革滞后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2、就业改革滞后
当前我国城乡劳动力尚未真正融为一体, 城镇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拒绝农民、歧视农民、排斥农民的现象, 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在统一的市场上实现劳动力的配置, 就无法实现农民就业的社会化, 农村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影响。
3、社会保障改革滞后
农村社会保障改革总体上进展不大, 参加农村社保的农民比例非常小。在非农就业岗位和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农民仍把承包地视为“活命田”、“保险田”, 当作自己家庭生存的最后退路, 宁肯抛荒, 也不愿意轻易转让和放弃土地。
三、对策思考
(一) 正确处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
家庭承包经营是维护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根本保证, 是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前提和基础。只有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才能解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推进土地流转, 不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否定, 而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和完善。因此, 要正确处理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 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 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流转。
(二) 采用多渠道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1、建立土地流转中心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 供求信息在空间分布上极为分散, 传递设施和手段相对落后, 存在双边垄断的现象, 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 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 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这直接导致土地交易的成本高, 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低。因此, 需要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场所, 解决信息传递问题, 以提高农地流转机制的运作效果。
2、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土地流转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 其运行过程比较复杂, 涉及估价、谈判、签约、鉴证、登记等众多环节, 违约后还要处理违约纠纷。以上这些事宜不是农民所能独立完成。所以, 必须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咨询、预测、资产估价、土地保险、土地托管、土地融资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 同时相关政府要重视对中介服务组织的领导协调工作,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促进土地流转高效、公开、公正地进行, 使得土地流转行为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3、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 推进土地流转证券化
由于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质与一般财物不同, 具有固定性和非携带性, 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规模、速度等均受到限制。这就要求对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创新。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度, 推进土地流转证券化, 提高土地配置的效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村集体对承包的农民签发, 一般以l亩为单位, 在土地流转中作为土地实物进行交易, 并在土地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证券持有人的变动而转移。
(三) 推进土地流转配套改革
1、推进户籍改革
应该把过去那种根据社会身份和出生地划分人口类型的传统户籍制度, 改造成根据职业和居住地划分人口类型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进入城市 (镇) 的农民只要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居住场所, 就可以依法办理城市 (镇) 户口, 在养老、保险、医疗、就业、小孩读书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市民相同的待遇。当然,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差别太大, 户籍改革不能操之过急, 而只能审慎、稳妥地进行。
2、推进就业改革
目前城乡分离的劳动力市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相背离的。各级政府要对现行劳动政策进行彻底的清理, 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歧视、排斥农民在城市 (镇) 就业, 要对农民开放所有的就业部门、领域和工种, 实行同工同酬政策, 由城乡劳动力在同一劳动力市场上竞争。作为城市 (镇) 居民来讲, 也应该转变观念, 不能错误地认为农民转出土地, 进入城市 (镇) 就是抢了他们的饭碗, 而应该更多地看到进城农民为城市 (镇) 的改革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3、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在我国农村, 土地除了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发挥效用外, 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在土地的这种功能还没有合适可靠替代品之前, 农民宁可抛荒弃耕, 也不愿意放弃农地承包权, 这就造成“有人无田可种”与“有田无人愿种”并存的不正常现象, 严重制约着土地流转。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 土地不应承担起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功能。关键是政府要承担起提供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责;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使得农民不敢易放弃土地, 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发展。要解开土地对农民的束缚, 必须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建立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 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各地可以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
摘要:农村土地逐渐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只有通过土地流转才能实现, 同时也只有不断规范农用土地流转, 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文章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考察, 寻找当前制约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化、规范化的因素, 并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约因素,不规范
参考文献
[1]、肖琼, 曹建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07 (13) .
[2]、张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农业经济, 2007 (8) .
[3]、梅福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统计与决策, 2006 (19) .
[4]、周飞.我国农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 2006 (5) .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第4篇
一、即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
即墨市农业服务大厅是2014年10月8日设立的,共有开放产权交易、确权颁证、农药备案、质量安全查询、政策咨询等五大窗口,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贷款登记、农药登记备案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查询等业务。通过市农业服务大厅的产权交易窗口进行土地流转,不但程序规范,能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利益,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还可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难的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村民要办理土地流转业务,首先,土地转让方向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代办处提交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转让方与中心签署协议。村民可自己寻找土地承包方,也可以交由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网站发布信息,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以前农民大多私下进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利益也得不到保证。有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手续齐全,村民也放心。
即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成功实践,为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借鉴。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一)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结构极不合理。国外的农业是大力培养职业农民,农民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大学生。而国内农业大军基本是由老人、妇女组成,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力不屑于从事农业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其他产业并获得高于农业生产的收入。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有的不再精耕细作,甚至出现撂荒现象。与此同时,分散、细碎的土地经营规模,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流转势在必行,今后土地应向三个方面转变,即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转移;向大的有技术资金优势的工商资本转移;向专业合作社转移。政府在农业发展上要放宽手脚,积极为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
(二)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通过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有能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集中,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农业、反哺农业,可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形成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土地流转还让一些地方闲置多年的耕地、荒地流入各种经营主体,得到充分开发和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可用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带和产业区,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大多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可解决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中出现的农产品质量监管点多面广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保证等弊端,降低质量控制管理成本。龙头企业通过流转土地,可以稳定原料供应,保障原料质量和产品质量。现实中,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数缺劳力、缺技术,且大部分种植粮棉作物,土地产出率低。土地流转后,这些土地主要用于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种植,产值大幅度增加。而转移后的劳动力,一方面有稳固可靠的流转收入,一方面可以外出务工或从事第二、三产业,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实践证明:流转土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比未流转土地的高出20%—30%。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前提,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人地分离的矛盾,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和城镇。
三、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
目前,很多乡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农民上访的现象,大多是因为补偿不满意、不合理。土地价格不能单纯以货币价格为标准,要参考种植作物的市场价。对于由此可能造成的老百姓收到的补贴不一样的情况,这需要强化农民的市场契约意识,让他们懂得土地流转是一种经营,也存在风险。但强制性的流转是绝对不行的,政府可以引导农民把土地集中起来,然后把流转产生的收益价格分给农民,解决他们的生活养老问题。不管有没有土地接收方,流转的前提都是要先支付补贴给农民,然后再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涉及权利关系广泛复杂,遇到困难和问题较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体混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但在实践中,不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流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甚至乡(镇)政府、县(区)政府也可决定流转,有的县乡政府不经农户授权就与外商订立土地流转协议,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知农户。这种“强制流转”或“被流转”,剥夺了农户的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二是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农户随意流转与基层政府强制流转并存,口头流转与书面流转共生,有偿、低偿、无偿流转同在。这不仅有违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也有违法律规定。三是土地流转结果混乱。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不得植树、挖塘养殖。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农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这势必突破18亿亩的耕地红线。四是土地流转市场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大部分县市流转服务市场体系还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编制、缺经费、缺制度,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调处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从整体看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五是政府服务监管混乱。主要是越位、错位、不作为。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解放思想,消除认识误区。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高,不愿或不敢流转。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外出打工比种田收入高出许多,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农民来说,土地依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不愿流转;另外,在一些地方个别调整土地的现象还存在,使农民群众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即土地是集体的,不是农户的,土地怎么处置由集体说了算,不敢流转土地。必须认识到: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使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得以流转,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更快发展,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的完善与发展。这种变革,不仅不会动摇土地的稳定性,反而会有助于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土地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土地流转的自觉性,消除农民后顾之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nlc202309051345
(二)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流转形式上要机动灵活,除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主要形式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流转、托管等方式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而且要确保稳定。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可以使广大农民充分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方式流转土地。同时,要因地制宜,强化业务指导。土地流转既涉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又涉及农村稳定,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连片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一哄而上,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定推进。在组织引导农户实施大范围的土地流转时,要充分考虑现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状况。只有在农民人均收入较高、非农产业比重较高、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重较低的情况下,土地才能进行较大范围的流转。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 “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和强迫。应认识到,小范围的土地流转并不需要很多条件。一些经营能力不强的农户,同样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种田能手或工商业主,自己同时又作为劳动力被雇佣,从而既获得转让收入,又获得劳动力的工资收入,远高于自己承包经营的收入水平。一些不适宜开展大范围土地流转的乡村,应为农户间的私下流转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和加以指导。
(三)加强监管,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夯实农村土地流转基础。通过确权登记,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放心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具体且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工程,如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处理问题,实际地亩数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不统一问题,流转后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纠纷处理问题等,都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要强化监督机制,维护流转双方权益不受损失。健全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实现对土地流转的实时、动态、长效监管;加大纠纷调处力度,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加速规模化经营,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业务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能,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等免费服务,引导和规范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拉动农村土地流转。积极培植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经济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有利于土地流转的产业布局;加大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土地投资兴办农业示范基地和种养加项目,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参与土地流转和农业基地开发建设。
(四)多方配合,大力支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归根结底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植保站、植检站、农技站、种子站、果树站、农经站等农业部门,尤其是金融等非农业部门多方配合,大力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王村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欣闻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站推荐) 第5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酒泉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加快推进,部分农村劳动力逐步向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日趋活跃的势头。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
一、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保护好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收益等权益,并通过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形式和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其承包地。保护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收益权。除支付必要的流转中介费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意向达成后,应按照统一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报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统一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户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土地流转,也可以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流转。对于委托流转的,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的事项、期限和权限等。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原则上以实物形式确定流转价格,以货币形式结算,也可由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流转价格。
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在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于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不影响农户经营收益基础上通过调整和互换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在土地流转登记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和行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防止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发生。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流转双方既可以自行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当地流转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适当放宽农村土地的用途范围,拓展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范围 在不损害土地耕作条件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下,农作物种植(包括果树、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大棚和设施农业等)、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应视为农业用途。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依托其流入土地和经营主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拓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范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既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不得撂荒其流转所得土地。鼓励各种金融资本、城市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农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
三、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探索农村宅基地有限制流转 各乡村组织结合自己的实际,既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也可以采取其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形式进行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以土地入股单独兴办或与其他经营主体联办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鼓励全家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放弃其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原所有权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或奖励。允许在国家基本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探索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途径和方法。
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其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使用权以分期或一次性付款方式进行出租。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形式获得一定期限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在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进行“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在农村宅基地转让或出租期内,不再批准农村宅基地指标。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 第6篇
[摘 要]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入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析,并借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分析土地流转存
在的困难,并试图对土地流转制的建立和完善度提出一些初浅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改革 土地流转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土地的总量不算少,但由于人口数量庞大,人均土地占有量却很少,加之我国的人口在继续增长,土地承受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缓和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成为当时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创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与80年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实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一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便耕作,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受到限制,又不容易掌握市场信息和合理销售,农产品价格不高,农民卖粮难,均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再就是,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村劳动力自愿摆脱土地的羁绊,或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或就近服务于第二、三产业,再加上生老病死、升学、当兵、迁徙等因素,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少种或不种粮田的现象。土地的抛荒成为一种很无奈的现实,即便剩下艰难维持着农作物耕种的农民们也是苦不堪言。
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解决了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但在这一体制下,农村人民却很难富裕起来。这种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受到了挑战,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面临改革,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解析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支配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的承包者仍然享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会在事先约定。2002年8月29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五节则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在合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对合同所应包含的七个格式条款做了归纳。第三十八条流转的登记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关系不变、互耕和承包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
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这一条明确表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规模化生产将走上一条合法的途径。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则旨在鼓励农民能够放心对土地加以投入,从而即便在转让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根据,围绕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土地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规范。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逐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也被许多人誉为中国掀起了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
在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已大胆的实行了许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掌握了许多先进了经验。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北京市通州区截至2009年6月底,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累计24万亩,其中规模化流转土地为四万余亩,为该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吸引近300家农业产业或种田能手到该区投资兴业,累计吸引社会投资10余亿元。近几年来,通州区通过持续创新的服务手段极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区土地亩流转收益明显增加,由2007年的867元增加到2009年的911元,最高每亩年收益达到了2500元以上。2008年底全区土地流转总金额为2.2亿元,土地流转户每年增收2400元。同时,规模化土地流转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就业问题,截止到2009年,通州区通过土地流转解放农村劳动力10000余人,其中就地安置劳动力6000余人,从事二三产业就业的有4000余人。
我省贺州市八步区总人口6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2.7万人),行政村186个,农户11.46万户,耕地39.02万亩。目前共流转土地83.05万亩,促进了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进程;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社会资本投入多元化,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钦州市钦南区推行农村土地合法流转,按照“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有偿流转土地,使土地向大户、基地、企业流转,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向特色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有效流转土地3.73万亩,成功打造了辣椒、黄瓜、火龙果、莲雾、百香果、无核荔枝等20多个特色品牌农作物基地,形成了以蔬菜、辣椒、鸡骨草等为主导的专业示范村。
取以往之经验,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土地置换、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
1、土地置换
村集体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承包土地相互交换,对于土地级差,通过协商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支付土地力培育补偿费。
2、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
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和手续发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原承包户履行合同的行为。许多农户之间私自转包土地都采用这种方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初形式,也曾经一度是最主要的流转方式,但近年来,这一形式的流转趋于减少。
3、租赁
租赁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租赁土地的面积、级别、使用保护、租金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现了一批果蔬菜或名、优、特农产品的繁育专业户,他们租用其他农户土地进行果蔬菜或名、优、特农产品生产。也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向农户或集体交纳租赁费,租借农地进行高新农业生产或发展休闲农业。
4、股份合作
集体、农户、企业之间,通过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互的组合,实行股份制经营。在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通过的章程中,把投资形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依法做出明确规定。既延续了国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通过流转,把农民手中零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专业合作社、种田能手或农业企业手中,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生产的局限性,有利于统一良种、统一栽种、统一生产管理,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土地的大量流转,也使一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投资创办加工、商业、运输等方面的各类经济实体近千家,增加了他们的非农收入。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困难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地域广范,地形复杂,风俗各异,土地流转仍存在许多困难之处:
1、承包土地零散难流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加之家庭继承,现如今农民个人承包的这些土地分布散,面积小,实行归堆集中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从而土地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2、由于缺乏市场监督机制,一部分土地被反复流转,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土地流转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土地纠纷时常发生,有的地方土地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当地主要的民事刑事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3、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流转双方的意愿,流转双方的合理要求未能及时协调解决;二是部分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未能鉴证和公证;三是合同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度签订合同,引起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方式。这些问题和情况的存在,将使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4、流转后的农田改变用途。有些通过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达到短期内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往往改变土地原来的用途,用于办厂、烧砖、烧瓦等,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土地用途改变后很难恢复原貌。
另外,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随到一些农民土地纠纷的问题,比如:一些乡村推行地土地流转,存在着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后收益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多矛盾,也给农村腐败之风创造了客观条件。
五、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看,实现土地流转,让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主要资本变为更大财富,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确是势在必行。但要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建设,使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笔者认为,目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规范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落实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颁发。
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条件下,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农村集体(包括屯集体、村集体或乡集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则土地所有权证书就应发放给农民集体所有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权证,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也为农村土地出让、出租、入股等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相关利益分割提供了合法产权依据。其
次,对农民承包地发放农户承包权证书。颁发农户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才能真正保护农户对集体土地长久不变的承包权,也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确保转出经营权而又保留承包权提供产权依据。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的颁发,明确土地产权,减少产权纠纷,可以部分地变农村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大力度地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二)科学进行土地规划。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流转,应建立在土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首先,科学规划农用地。要加强农用地保护、整治和开发,保证农用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加,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其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其他种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三)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1、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的重点应是村庄和农田整理。笔者认为可通过村庄缩并、搬迁和调整改造,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及综合建设农田道路、沟渠等,增加耕地。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同时,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待村结合。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土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驾驶各类工矿废充地的复垦管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要及时复垦工矿建设新增的废弃地,努力做到新增废弃地全部得到复垦。复垦土地优先作为耕地,同时遵循适宜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
3、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宜耕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条件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地区,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同步进行。大面积开发荒地和围垦滩涂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鼓励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合作开发荒地和其他农用地,但异地开发必须纳入资源所在地的土地开发规划。
(四)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各地应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析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