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精选16篇)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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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第2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公司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
2、职工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执行,不跨年度安排(可分段安排,一次不得少于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3、凡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均作年休假处理。
4、部门员工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经理安排,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休假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每年年初各部门必须将《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年休假安排表》填写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填写《供销公司职工休假单》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实施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职工带薪休假天数及有关规定:
(一)、职工休假天数决定于工作年限,进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子公司参照《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在统筹安排好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统一按上述原则执行年休假制度。
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会计核算解析 第3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第一, 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 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 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 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 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 年休假的监督机制
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 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分类
(一) 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是指休假权利只能在获得的当年行使, 不可以递延到后续年度, 行使该项权利是有时效性的, 否则未行使的权利于获得的当年年末就终止, 如婚丧假、产假、哺育假、病假等。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休假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二) 累积带薪休假
累积带薪休假是指这一权利可以在获得的当年行使, 也可以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行使。累积带薪休假又可分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应该属于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反之, 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属于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是否可以累积, 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既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带薪休假的会计核算
(一) 非累积带薪休假
由于非累积带薪休假不存在递延性, 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 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的权利有关联, 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 如某职工享受婚假, 只需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若企业对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进行现金补偿, 则应先确认一笔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再实际支付。
[例1]A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 补偿休假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 2008年3月办公室李某放弃婚假7天, 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A公司应在2008年3月末进行以下处理:
实际支付时:
(二) 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既定积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 并且职工离开时, 企业必须对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现金补偿。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时, 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 应当确认为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例2]B公司有职工180人, 其中管理人员30人, 生产工人15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 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向后结转, 在第二年末, 企业必须对职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支付现金补偿。每日补偿的金额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100元, 每月平均工作日20天。
假设2007年1月没有职工休假, 公司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形成的应付债务, 相当于75天 (1805÷12) 的年休假工资22500元 (753100) , 作如下分录:
假设2007年2月有生产人员休假20天, 公司应当在月末计提所有职工的累积带薪休假, 反映职工行使累积休假权利的情况:
同时对职工已行使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冲销, 共6000元 (203100) :
假设2008年12月31日, 所有职工还有100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未享受, 其中管理人员30天, 生产工人70天。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30000元 (1003100) , 则:
(三) 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
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 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使用了上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利, 应当随同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例3]C公司有职工200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 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结转下年, 在第二年末, 仍未使用的权利作废, 职工离开企业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 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2007年12月31日每位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 根据以往经验, 公司预计2008年有180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 剩余20位职工每人享受平均13天的带薪休假。假定这20位职工都是生产人员。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200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当预计2008年有20位职工将会享受上一年度结转来的休假权利而导致应支付的追加金额, 相当于60天[ (13-10) 20]的年休假工资6000元 (60100) , 则:
假定至2008年底, 上述20位职工中有15人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 另外5人享受了10天以内的假期。对于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 享受的金额是4500元 (153100) , 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对于未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 2007年末预期的追加金额中有1500元 (53100) 未使用, 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参考文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选) 第4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带薪休假相关条例 第5篇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7篇
其中国家法定有薪假11天。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国家法定全体公民有薪假11天,分别是: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3.8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5.4青年节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劳动者也是带薪假日。不过,这两个带薪假日余休息日不顺延,也部另补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 等 第8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儿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起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再次提高。此次养老金的提高幅度将明显高于前三年每人每月80元的平均水平。
北京2008年
将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年将全面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确保每个家庭和居民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
老年健康护理人员缺120万
“当前养老机构供需有差距,单就照顾目前全国1300多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来说,至少还需要220万专职护士,供需缺口高达120万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理事长郭浩明日前在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座谈会上提出警告。
据了解,老年人口具有高患病率、高伤残率等特点。我国目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1.6岁,但人口健康寿命只有63岁,平均每人有8年时间是带病期。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赵宝华介绍,2004年统计,老年人不能自理率为8.81%。2005年全国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人为1269万,2010年将达到1533万。
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三》中透露的信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民生,将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一、全国就业总量稳步增长,新增就业人数继续增加。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加人数最多。
三、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
五、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广州中小学生乘公交地铁将享半价
广州日前宣布,该市中小学生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将享受半价优惠。约200多万中小学生能享受到优惠。
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足够房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9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逐条解读 第10篇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第1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的年休假怎样计算? 等 第12篇
深圳市布吉镇读者李运平问:
职工的年假是怎样计算的?做什么工作或什么职位的人才享有年假?《劳动法》有规定吗?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打工者有年假吗?
答: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休息休假分为八种: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假。
2.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却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只是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施行,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比如国有大型企业制定了一套休假实施细则,工作1至5年(不含5年),年休假不超过3天。工作5至10年(不含10年),年休假不超过7天。工作10至20年(不含20年),年休假不超过10天。工作20年以上,年休假不超过14天。
带薪休年假能起到提高员工待遇、留住人才的作用。一些大公司推行此项制度,无疑是聪明之举。像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一样,带薪休假应该作为一项条款写进用工合同书,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有据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小公司和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障劳动者(员工或打工者)享有这些原本应有的福利。
二、厂方非法搜身可否要求赔偿?
东莞市读者何女士陈述:
我是东莞市某电子厂的一名员工。因厂里丢失一块价值约5000元的磁片,厂方负责人强行对10余名女工进行脱衣搜身未果,又多次审问女工。事后,有些女工被无故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有些女工精神恍惚,吃不下饭,神情沮丧。
请问:(1)厂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打工者的什么权利?(2)我们可不可以状告厂里的负责人?可否要求赔偿?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的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其他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对公民实行搜身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拒绝。
可见,厂方负责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侵害到生命健康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有权利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工厂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类似的问题,如与工人代表协商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人身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决不允许的。而公民被非法搜身,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依法搜集有关证据,作为诉讼和赔偿的保障。
三、对电话骚扰要勇敢地说不
深圳读者陈小姐陈述:
近段时间,我几乎每天早晨五点左右都会收到一个陌生的手机电话,这个时候我睡得正香,电话不停地响,实在是令人恼火。我接电话或按来电显示回复过去他又不出声,有时还会在深夜一点多打电话来,或发一些黄色信息。我是一个单身女孩,在深圳上班,那个人的电话也是深圳的,所以,我很害怕。那个电话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打电话向通讯公司咨询,通讯公司说不可以禁止某个电话呼入。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做啊?
答:你可以保留那些短信和通话记录,然后以此为证据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查处。
特约主持:毛威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第13篇
2016年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制度条例全文职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第14篇
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带薪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我国员工每年带薪休年假的时间是几天呢?哪些情况不可以休年假?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一、带薪年休假时间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哪些情况下不享受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第15篇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抓好这项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实,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执行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科学安排,有序运作,统筹兼顾,保证工作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认真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审批制度。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审批办法。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按文件规定要求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统一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尚有难度 第16篇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务院2007年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6年来,职工休息休假情况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总体状况并不乐观。
一是没有休假的。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没有实现休假制度。目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职工个人在企业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即使知道有休假的条例规定,也不敢轻易提出休假的要求,怕穿小鞋或者丢饭碗。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职工休假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假没休够的。按照条例规定,根据职工工龄长短,每一年可分别休假5天、10天和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内)。但事实上,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的机关、事业和部分团体单位,能够按上述规定把假休满的职工实在太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往往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一年内象征性的休息三、五天即可,有的甚至多年没有休过一天假。
三是不愿意休假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补偿。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此,有的职工因经济利益的刺激,愿意多领取报酬而主动放弃了休假。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欠佳的弊端
多种因素的融合,使职工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弊端至少有三。第一,不利于身心健康。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是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举措,劳逸结合、张弛有度符合人的身体心理的发展和成长的需要。第二,不利于扩大消费。大量情况表明,职工休假期间,很多时候会外出旅游,旅游产业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作用明显,如果全国每年每个职工都能坚持年休假,这对经济增长不过分依赖于投资、促进经济转型很有好处。第三,不利于亲情培育。职工休假能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多些时间陪伴亲人,利于亲情的培育和家庭的和谐。人生短暂,社会竞争激烈,我们都忙于生计、行走太快,有时需要在途中停下来歇歇脚,看看路边的风景,陪陪身边的家人。
如何更好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重要渠道,让我们共同呼吁努力,把这项关注民生、各国普遍使用、科学人性的好制度落在实处。
首先,树立“健康中国”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也有“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等提法,何不进一步树立“健康中国”理念呢?中国人被称作东亚病夫的日子一去不复返,随着国力的增强,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也应该有大的提升。
其次,领导干部带头休假。从中央、省领导率先做起,以平常人的身份坚持休假,并把休假情况见诸新闻媒体,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美国总统布什、奥巴马和家人在戴维营或德克萨斯州、马萨诸塞州度假的新闻时常被报道,但从未听说过中国领导人的休假度假情况,如果中央政治局领导带头休假,无疑将是另一番景象。
最后,部门加大监督检查。人事、劳动部门要对机关、企事业、团体实行休假制度加大监督检查,设立有关投诉举报电话,对执行较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不鼓励不提倡职工多领取经济报酬不休假的做法,并从政策规定上加以约束和限制。
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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