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精选6篇)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第1篇
初次涉足高等教育的我,对于高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知之甚少,这次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高等院校教师岗前培训,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明白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要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高校教师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又肩负着人才强国的重任。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们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等,下面就我所学到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自己的心得体会。
我所任职的*****学院是一所民办高校,我国的高等学校按举办主体可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个类别。公立高等学校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发展,区别于以社会力量而非用国家公共财政经费办学的民办或私立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管理从本质上与一般教育管理并无二致,只是管理活动聚焦到了民办高等学校这一特定对象,但民办高校管理在实践中又应与公办高校有所区别,因为办学主体的非官方性,办学经费的自筹性,法人地位的特殊性,管理决策的自主性以及人员聘任的灵活性,办学目的的多样性等原因。按办学形式又可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即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社会活动,成人高等教育则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办学层次划分可以根据实施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除此之外,高等学校的设立还需满足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条件,通过申请和审批成功后才得以成立。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如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财产管理权、拒绝干涉权等。高等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及接受监督等。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学校的界定即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是面向社会的。一般分为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国有民营民办高校。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及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程序,而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办单位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们****学院作为一所民办高校。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
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必须对高等学校的政策法规有清醒的人事,知法守法,兼备教师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真正做到以身为教,夯实基础,同时兼备教师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第2篇
前言: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的逐步增大,如何发展教育,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大上的报告就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要发展教育首先就应该研究了解教育法学,因为教育法学对教育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一、教育法的历史发展
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1.国外教育立法历史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
1)产生阶段:于19世纪初产生了现代教育立法制度,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2)广泛开展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
3)迅速发展阶段: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
2.我国教育立法历史
我现代教育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其主要发展过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 后,先后出现过三次教育立法高潮:
第一次:建国初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第二次:始于上世纪60
年代,由教育部起草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三个重要法规。第三次:出现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6部单行教育法律。
至今伴随着教育法律实践的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扩大,研究问题进一步深入,其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法规也在日益完善。
二、教育法的概念及渊源
1.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国家总章程和基本大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教育法律: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定制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规章:由国家教育部门定制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
三、教育法的责任及其种类
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教育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而需承担的制裁性后果,其法律责任的基本特性为行政性,但多属于多种法律责任并存,违法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
2.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四、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一般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
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这种分类,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高等学校在属性上应该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在代表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时,还享有法定范围的教育管理权,如学籍管理权、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权等。因此,当高校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然而高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因而公立高等学校属于特殊的行政主体,只拥有一般行政机关的部分职权,并且其行政主体资格限定于特殊场合。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的活动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高等学校同时也属于行政相对人主体。
因此,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两方面的主体:一是行政主 体,一是行政相对人。
五、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
1.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
1).高校学生是宪法的权利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享有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文化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是宪法权利主体,在于高校的学生首先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2).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学生是行政相对人,是指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与高校这个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是学校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的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学生主要享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等抵制不法行政行为的权利。
3).学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校园生活中,学校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害。
4).学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学生缴纳学费,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则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关系法律法规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
七、学习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刚刚走上教师岗位的班主任,在上岗初期在处理学生问方面,由于对学生、教师及学校的的认识过于单一和简单,有时候总感觉迷茫,处理问题感觉缺乏理论的支持。通过这次岗前培训的学习,获益颇多,在学习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这门课程后,我对教育这一行业有了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教育法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有很长的历史,可见教育在世界的地位,而在中国自古就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在如今的法制社会,各行各业都有法规政策,作为一个高校教师首先应该了解高校的法规政策才能按照法规的指引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才不会出现好心办坏事,比如常见的老师为了惩罚学生不学习而进行体罚等。
同时了解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会了运用法律法规来处理高等教育中的纠纷与维权,尤其是在处理日常教学任务中,使我明白了,学生和老师虽然简单的看上去就是学生要服从学校和老师的管理,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看,高校学生和教师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宪法的权利主体,同时在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时,学生是行政相对人,而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并不能简单把学生当作服从自己的人来看,在处理问题时,更应该把学生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来看待,尊重学生的各种权利。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自己必须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在工作上积极响应和贯彻好自己的教学任务,必须做到做好本质的教书育人工作,重视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对学生起到良好的模范作用,同时通过带领学生举办和参加各种爱国教育、思想道德修养等活动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关心学生学习情况和心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尊重学生的人格,防止学生心灵产生扭曲。当学生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进行抵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职业技能方面,要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和培训,培养自己的过硬职业技术,为传道授业打好扎实的基础。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第3篇
然而,政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连续不断的、高度复杂的演进过程,它由一系列的决策构成,牵涉到大量的、制度化组织的范围内活动的行动主体及其使用的政策工具。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演进过程中,理想的“发现问题——制定政策——解决问题”的环路总是会走入这样或那样的分支。这就不得不促使我们去考虑,是政策本身还是政策制定、实施的某个环节导致了这样的变化。就政策过程研究来说,就是要“通过细化不同类型的变量及其相互之间的一般关系……为探索提供了一个基础,即变量的一般种类是如何松散地组成一个固有的结构的”[2]。因此,如果要解释中国的教育政策偏离现象,我们可以从政策过程理论中寻找一些框架或模型,将实际政策过程中相对应的关键事件筛选出来,从而梳理出中国教育政策变迁过程的脉络。
一、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78-1984年的政策失声阶段。在这个阶段,全国有不少地方出现了民办教育的萌芽,但是国家政策此时则暂时处于失声阶段,既没有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甚至扼杀民办教育的发展以维护公办教育的正统地位,也没有肯定或提倡其发展,只是不置可否。在这种氛围之下,民办教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1982年,由全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筹委会)和北京科学社会主义学会举办的第一所集体所有制的开放性大学——中华社会大学在北京成立。1984年,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有了突破性的发展:1984年3月,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公助制的学校——北京海淀走读大学诞生了;截至同年3月底,北京市民办学校的在校学员人数已达到10万人。二是1984-1991年的政策介入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法规赋予了民办教育合法地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设立、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内部教学管理等都作了指导性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与政策规定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不一致,种种“违规”行为不断发生,导致相应的后续政策不断出台。在这个阶段,民办高校的数量经历了增长和回落的过程。三是1992年至今的政策引导阶段。政府制定了涉及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高校的设立标准、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扶持保障等各方面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使得民办高校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相反,民办高校通过一些途径向政府提出了诉求。可以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路径是民办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摸索出来的。这种发展路径体现在政策上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鼓励、支持、监督、管理民办高校各个方面的规章条例;体现在办学实践上则是,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创办、发展、分化、萎缩甚至消亡。从整个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来看,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实践的演变历程和政策规范的演变脉络并不完全一致。政策文本体现出一种演进逻辑,政策实践则体现出另一种演进轨迹,二者的不吻合已然成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常态。
二、教育政策常态性政策偏离的发生
(一)政策文本中的政策演进逻辑(1980-1991年)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国家对教育恢复重视,从中央、人大到国务院、教委,陆续出台了许多教育政策,其中提到民办教育的就有29项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本有的是以法律形式出现,有的是以决定、规定形式存在,有的则是以通知形式表现。如果我们将这些政策文本按照时间的纵坐标来进行梳理,就会发现教育政策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自我生产能力和严密的逻辑递进关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类教育事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宪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同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试行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联合财政厅根据《决定》,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经费的来源、经费的支持、日常财务管理;1988年10月17日,国家教委针对当时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管理体制,跨省(市)设立分校招生和学历文凭等问题发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紧跟着又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适用范围、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方面作出了规定。反观这一时期的教育政策演进,我们可以发现,民办教育政策是沿着其本身既有的逻辑,按照“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教委—地方政府—地方教委”这样的政策环路进行不断演进(政策演进过程见表1)。
资料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史》(2003)。
(二)政策实践中的演进轨迹
政策规范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民办高等教育制度的重构,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民办高校在与政策执行机构的互动中必定会根据既定政策环境的要求,采取特定的行为,表现出特有的行为取向。因此,政策规范与政策执行的实际结果之间的这种偏离,使得政策变迁呈现出特有的轨迹。
从1978年开始,全国开始恢复高考。民间对于接受高等教育改变命运的热情与当时有限的教育资源的矛盾凸显出来,民间对于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在当时物质资源匮乏的限制下,政府无法快速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在响应民间诉求的情况下,民间产生了新的政策诉求:允许以民间力量来兴办高等教育。由于当时的政治氛围仍然相对保守,所以对于民间渴望扩大高等教育、希望民间力量能参与到教育中来的诉求,各级政府表现得都相当谨慎,希望能得到最高层的表态。这就造成了从1978年到1982年间,政府的政策表现出政策失声的状态,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第一次以官方文本的形式将民间力量办学的权利合法化,民间终于获得了可以办学的许可。然而当时民间的办学力量也比较薄弱,兴办的教育机构几乎都是无固定校舍、无办学经费、无专职教师的“三无”学校。这种办学条件距离人们心目中对“大学”的印象大相径庭,自然也难以成为社会上认可的“大学”。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但是教育行政部门从一开始起就没有将其纳入正规教育体制内,将民办高校都限定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范围,不能发放本校毕业证书,国家不承认毕业生的学历。于是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就采用了迂回的渠道,充分利用和挖掘体制内资源,来逐步改变“三无”境况。例如,北京自修大学请邓小平题写校名,中国农民大学请胡耀邦题写校名,中华社会大学请彭真题写校名[3]。这种利用国家领导人的个人权威和公信力为学校打出声誉的做法,成为民办高校争取国家和政府支持,向政策部门索取资源的手段。1982年修改的宪法给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合法性,但这种粗线条的合法化给民办高等教育留下的发展空间并不广阔。在政策执行中,民办高等教育其实仍然是“黑户”,民办高校要在有限的空间中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突破原有的政策边界,并力图使这些“违规”行为得到正式或非正式的认可。由此,民办教育开始偏离政策最初设定的轨迹,进入了一条自行演进的轨迹。
从1984年开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除了利用体制内人际资源“打擦边球”,还“违规”擅自许诺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跨省市招生、“三无”学校也办“大学”等,这些问题始终都既困扰着教育行政管理者,也困扰着民办教育举办者。从1984年到1988年,民办高校频频“违规”,如没有挂靠单位或办学资格、没有办学条件、擅自许诺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跨省市办学或招生、乱登招生广告、利用办学非法牟利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台专项的整治政策,如《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处理少数未经国家教委审定备案的承认高等学校学员学历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等[4]。在1984年到1988年短短四年间,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的数量是最多的,其内容也是前所未有的详细。这些也进一步表明,民办高等教育实践已经进入了与教育政策的常态性偏离。教育政策不但无法承担起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任务,反而进入了要时时与民办教育实践相斗争的局面。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来说,不得不关注政策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校正政策实施过程,对民办高校甄别优劣。这反映在政策制定过程上,则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修补和重申、对民办高校进行“清理整顿”,而在这种接连不断的清理整顿中,民办高校在数量上出现了萎缩,在办学态度上比较消极,民办高校的政策需求和已有政策限制之间的矛盾也达到不得不解决的程度。
三、教育政策常态性政策偏离的成因
那么,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过程中,为什么政策规范与政策实践总会出现不一致呢?或者说,为什么政策执行的实际结果总是与政策的预定目标发生偏离呢?
民办教育政策出现常态性政策偏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点:
一是与当时的政治大环境是分不开的。民办教育开始兴办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姓社姓资”的问题。关于“姓社姓资”的讨论,事实上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才解决。而在20世纪80年代的教育领域,民办教育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谁也拿不准。这也导致了尽管在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后,教育行政部门却并不敢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纳入整个国民教育系列,这才造成了民办教育“有实无名”的尴尬地位。而此后出现的各种办学实践中的问题也都源于这最初的政策实践与政策文本不配套的“政策”。
二是与当时盛行的“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分不开。20世纪80年代初,民间对于高等教育的诉求空前高涨,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看,制定公共政策是一门科学,必须经过缜密的调查和科学论证,才能确保尽可能地反映和接近社会现实。当时,政府最佳的选择应当是逐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认真调研和论证开放教育领域、允许民间力量办学的可行性,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确保政策一旦出台即可发挥最佳作用。然而,由于当时对于政策过程认识的局限性,在“鼓励先试先行”的思想的指导下,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仓促向民间开放了教育市场。及至开放之后,又限于思想上的桎梏,不敢完全放开。这才造成了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0年代初,民办高等教育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机会,另一方面,又必须与逐步规范的、限制性更强的国家政策相抗争,以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也才出现了政府在四年间就同一问题出台了七个政策文件的少见现象。
三是与我国的政策供给体制有很大的关系。政策的出台应当来自政策部门对政策问题的主动感知或对民间政策诉求的回应,或者来自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理念或规划蓝图。然而,从我国民办教育政策供给的历程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原则同意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但是由于当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供给并非来自政策部门对政策问题的主动感知,也不是来自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理念或规划蓝图。这使得民办高校在办学实践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尤其是政策上与公立高校“不平等的待遇”,使得其为了生存而不断试图突破政策的限制。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被政策部门发现,于是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政策部门根据新出现的问题,逐步收紧政策空间。这种状况激发了办学者打破现有政策约束条件的动机,并力图使得在这种动机支配下的行为更加隐蔽。因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政策一出台,就发现已经不能适用于当时的情况了,政策所预见的方向往往与办学实践发展的趋势不一致。
如果我们回头来审视1991-2010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再对照1980-1991年的政策文本中反映出的当时的教育行政管理者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预测与估计,我们可以发现,民办高等教育既没有完全按照办学者的思路发展,也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变迁的轨迹似乎是充满了变数和不可预知的。而政策部门的政策供给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也并不总能恰如其分地满足办学者提出的政策诉求。因此,政策轨迹与办学轨迹之间才总是表现出不吻合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M].孙彩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13.
[2][美]保罗.A.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315-326.
[3]金钟明,李若弛,王冠.中国民办教育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与政策探析 第4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本科
20世纪80年代之初,由于高等职业教育还处在初创时期,法规建设尚处子空自,政策建设也比较薄弱。尽管?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決定? 等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但这些政策主要局限于宏观层面上,至于高职究竟是什么、怎样发展等具体问题则较少涉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現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各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要大大增加,高职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与此相适应,一些高职法规、政策也陆续出台。
一、近10年我国高职法规、政策建设的主要成绩
(一)提出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多种途径
利用少数具备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制或举办高职班等方式作为补充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这就是著名的“三改一补''发展高职的方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则在重申原来的“三改一补”发展方针之外,还提出 “部分本科院校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更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由以下机构承担: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等。这样就形成“六车道" 一起办高职的繁荣局面。
(二)制定了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
2000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这个文件对高职学校校系两级领导的配各、专兼职教师队伍、土地和校舍面积、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课程与专业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等条件作了规定。文件还提出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四年内在规模、师资、图书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推动了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
l995年,原国家教委对于学校规模硬件方面的要求是:“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占地面积250亩以上;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图书总数25万册以上,实验实习设备总值l200万以上。”1999 年的?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提出:“挑选30所现有学校建设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四)总结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特征
2000年1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归纳了高职高专教育人;一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一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高职高专不同类型院校都要按照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共同宗旨和上述特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协作攻关,各创特色。
(五)探索了高职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提出:“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 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2000年1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全面提出了改革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若干具体措施。内容涉及教育思想观念转变,专业设置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与生产、科技工作以及社会实践相结合,教学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决定组织实施 ?21 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
二、近年来高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发展的主渠道不明
通过“三改一补”发展高职的政策,总体思路是可取的,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三改”的三类学校在中国高教系统中一直属于较为薄弱的环节,而且近 20年规模高速扩展过程中有多年形成的许多老问题,如科类结构不合理、高职特色和专科特色不突出、办学条件差等问题仍然投有得到很好解决。把这三类学校作为发展高职的主渠道似乎勉为其难。同时,很多专科学校对高职也投有太多热情,即使为了扩大生源而办高职,大多与职业教育的观念、培养日标、教学模式、实践条件等有较大差别。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重点中专长期搞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践基地多,比多数“三改”学校更适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所以,重点中专仅仅作为“补充"似乎投有发挥它的应有作用。
(二)“新模式新机制"政策存在失误
新高职”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对高职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内芯,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省级财政补贴为主(实质就是按教育成本的高收费),此即''三不一高"。从高等教育改革目标来看,''三不一高”政策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高等学校改革的方向,而刚刚出土需要扶植的高职,却要首先単独承担冲破中国干百年来传统习惯势力的重任,有失公允。仅以高收费而言,专科生、本科生每年收学费3000元至4000元左右,高职生每年竞要收比这高1.5到2倍以上的学费,投入与回报又难以成比例,谁又甘愿背此重负?显然,这一政策对高职的发展会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
(三)“本科院校办新高职”的政策值得商権
根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全国已有100多所本科大学创办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技术学院,其中包括一些重点大学。由于新高职是专科层次,所以绝大多数的大学高职院办的都是专科层次的高职。笔者认为,在日前我国已经有“三改一补"和民办学校发展专科高职的情况下,本科大学再来办高职专科,重复其他高职模式的培养路子,不仅难以发挥大学的独特优势,而且也会对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造成不良的冲击。
(四)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虽然本科高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可以预见,以后几年将有一 个较快的发展。一方面因为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应用性人才,另一方面,广大受教育者也有接受本科层次高职教育的需要。同时,由于近年来专科高职出现招生难、就业难等问题,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高职教育的正常发展。所以,应注重适度发展本科高职。笔者认为,发展本科高职首先要转变观念。在专科高职招生就业都相当困难的形势下,我们不能死抱着''现阶段就是要以发展专科层次高职为主” 的教条不放,这样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人才和资源根费。因此,本科高职要适度发展,并最终在我国建立从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完整的高职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l]高等教育制度创新模式一美国的案例分析高等教育研究,2oo9,(12)
[2]许庆豫高等教育制度研究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o4:27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第5篇
学校: 姓名: 学号: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认识到作为一名高教教育的的教师,更应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彻清晰的认识,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政策法的研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这个部分的内容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五个部分来体现高等学校的法律制度。又分别从权利与义务、章程、内部组织机构方面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高等教育学里面,维护高等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举足轻重的。这个部分讲述了高等教育学校里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要加强老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老师权利和义务概述
老师既是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作为一个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来看,在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义务包括:一是积极义务,就是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教育方针,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二是禁止性法律义务,就是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作出某种上行为。三是义务人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解聘。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在宪法和民法意义上,学生是公民,公民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发行法规定的义务的人。学生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赋予公民的普遍权利。二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获得学金权;
3、获得公正评价权;
4、申诉诉讼权;
5、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7、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指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承担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参加教育活动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了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以前,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
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五、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中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非常重视,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促进和保护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第6篇
贵州工商职业学院
周宛
学号6
摘 要:目前已步入信息化时代,需要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高校教师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又肩负着人才强国的重任。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不但要懂得书本与专业知识,还应严守纪侓,对国家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服务于高等教育,培养出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前言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 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 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因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的培养和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 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学历证书的分类和获取的资格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结束语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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