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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精选9篇)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1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区、镇有关依法治区、依法治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导部门的依法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订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纲要、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负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四组织、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并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定期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通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七组织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单位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领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计划,对实施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负责指导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讲究方法,注重效果,准备工作充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四、培训应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五、培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六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保障和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工作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理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50%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六、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产生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单位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单位所属机构和单位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单位所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全面工作。

第五条单位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单位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承担。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

第七条 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八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普法依法治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认真执行上级机关规定的各项普法依法治理方针、政策遵章守法,严肃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熟悉工作的规定和管理。

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措施要落实。

四、严格遵守普法依法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帮助他人学法、守法、用发和提高领导班子的依法管理水平。

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上一个新的台阶。

七、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负责、到位及时反馈情况及时解决,密切联系群众。

八、对上级下达的任务,必须依时、依法完成,任务完成的实绩直接与年终考核相挂勾。

“法治学校”创建工作规章制度

一、学校领导把民主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作为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总体规划,有专人负责和保障措施。

二、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体制科学、民主、高效、学校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基本健全并不断完善。广泛深入地开展校务公开活动,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三、法制宣传教育措施到位。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认真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并积极参加地方、系统组织的普法培训和统考,考试率及格率均达100%。

(二)、按照教学大纲和上级要求,坚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三)、学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长。

(四)、学校设有法制教育阵地,经常性地开展适宜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遵纪守法及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四、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良好,无歌厅、游戏厅、游商小贩活动滋扰,为学生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五、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良好合作关系,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共建文明校园,为培养提高学生的德育发展和法治思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无乱收费、无辍学生,无未成年人犯罪,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环境卫生整洁、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信息反馈制度

1、重要信息要在会议和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

2、要按照信息专报范围规定,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动态,向镇各单位报告。

3、重要信息网络,要设专(兼)职信息员。

4、严格信息报告时限,重要信息要采取一切可能快速的手段立即上报。

5、上报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漏报、误报。

6、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事务,加强社区两委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社区两委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特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社区有关事务,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本社区法律顾问是本社区外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社区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社区事务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接受本社区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本社区居民有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社区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研究 第3篇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即企业配备的, 专门服务于企业的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关于企业专门设立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是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人员的一整套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等各类法律文书并进行审核确认, 使其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从而使企业的内部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在企业制定重大经营决策, 进行各类项目讨论时, 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及项目可行性与否的论证, 保证企业的各项决策活动可以依法运行, 从而使企业规避各类风险;为预防企业与相关合作商发生合同纠纷, 替企业草拟各类合同, 对合同进行相关审查, 并为企业代签各类合同, 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而完善, 避免各类合同漏洞的出现;为企业各类经济纠纷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 参与企业的各类纠纷处理及调解,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害。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 在企业起草各类规章制度时, 参与其中, 给予有关法律方面的各类参考, 并审核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顾问要对企业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 重大合同的起草与谈判法律顾问都要参与其中, 给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全面的法律参考, 对各类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委托代办;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招投标、资产转移、合并分立、投资、租赁等重要经济活动中, 法律顾问要提出法律意见, 处理法律事务;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等。由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制度的概念研究, 任务及服务内容可见其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我国的社会经济随改革开放高速发展, 市场经济中, 市场的主导地位, 市场多元化的客观环境, 利润越多越好的主观意识, 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追求最大的利益, 如果利益追求与所存在的环境间得不到平衡, 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为防范风险, 减少损害, 就要求企业在事前进行风险预估, 在事中进行风险管理, 事后进行风险处理, 这些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聘用法律顾问, 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使企业及时有效的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二)

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 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更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献计献策, 付出努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规范企业管理, 使企业可以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 企业做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规范化的运作, 有序的市场竞争, 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当前, 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还很不完善, 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如, 整体发展不协调, 主要发展律师诉讼服务业而忽视了其他的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弥补了法律服务行业在除律师诉讼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空缺, 使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多元化。另外, 法律服务行业收费较高、市场不稳定, 服务对象也不稳定, 中小企业不愿接受法律服务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原则可以使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和服务对象趋于稳定, 并有利于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的合理化。由此可见,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

三、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

依法治企的理念淡漠阻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然而, 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 虽然近些年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并大力推进法治化的建设, 但是由于时间短, 各项法律法规还有待建全, 并且法律的普及度在我国也不是很高, 因此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社会对依法治企业关注不够, 相关政府部门认为依法治企业是企业内部的事情, 缺少对企业依法治企业的监督管理, 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企业的法治化程度低, 很多企业为了追逐利益, 企业的领导者一心只为企业获利着想而对法律事务则没有充分的认识与重视, 只有在企业出现危机时, 才想到法律服务。社会及企业对依法治企的淡漠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难以发展。

(二)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虽然有《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部门规章, 并且和其它规定, 如2002年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冲突, 这些规定也没有覆盖社会所有类型的企业。

(三)

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很好地融入企业。同企业的其他部门与员工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 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兼职, 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也可是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和公司律师, 因此企业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就不能与其他员工一样, 而目前对企业如何管理企业法律顾问,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在很多企业的内部, 由于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导致法律顾问地位待遇低, 使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造成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不明确, 不知如何让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服务, 也不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合理待遇。

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与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一般的律师, 他们主要为企业服务, 当然, 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不仅不能比一般律师的能力低, 而且还要比一般的律师多一些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因为, 企业法律顾问, 不仅要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 而且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 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并且, 企业法律顾问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由此可见,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负有相应的责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不止是企业内部的问题, 不能只在企业内部制定与实施,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节约成本, 而且也是节约社会成本的方法。设立法律顾问制度不能仅以企业为纲而要把它规范化, 大型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三资”企业, 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建立, 使市场上的资源合理流动, 规范市场行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需要一定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 有的先建立, 有的后建立, 因此只有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使要设立这一制度的企业有据可查, 有模式可用。企业的领导者要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不能只在事情发生后, 想着由法律顾问去解决, 而因事前就请法律顾问审查核实, 事中由法律顾问监督执行, 这样才能真正规避法律风险或者是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只有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才能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时时在法律顾问的监控之下, 才能真正使法律顾问立足本职, 忠心为企业服务, 才能提前介入诉讼, 最大限度地回避企业经营竞争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分析研究

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不断促进企业发展的依据,对社会注意经济的迅速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帮助。本世纪初,我国相关部门就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为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确定了政策依据。文章就对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相关制度概念实施研究,另外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最后就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合理建设提供了相关建议。

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际上就是企业所配备的,专业服务于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者。而企业法律顾问规章则是有关企业专业设计的法律顾问组织或配备专业的从事自己企业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的一整套规章制度。现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任务是:为本单位草拟各类规章制度、相关规章条例等法律文书同时实施审核确认,以其相关制度复合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能够复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让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内部管理可以向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在其实制定重要经营决策开始之前,实施各种项目的讨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对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可行性分析,充分保障企业各种决策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使其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种风险;为了预防单位和有关合作商出现合同纠纷,帮助企业草拟各种合同,另外需要对合同实施有关审查,同时为企业的代签各种合同,让企业的合同管理机制健全而不断完善,避免各种合同漏洞出现。

2 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1 企业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规避法律风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社会经济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多元化可观环境,其利润也愈多愈好的环境下,绝大多数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避免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假若利益追求和所存在的环境二者之间没有得到科学有效的平衡,在某种程度上说就一定会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为了科学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降低损害,其企业在事前必须实施风险评估,在事情实施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在事情结束之后实施风险处理,此类风险的处理、管理以及评估就需要企业设计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和聘用法律顾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2.2 法律顾问制度为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环节

作为现代化企业,一定要有产权清晰的制度,这些需要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其中,责任与权利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在一定程度而言即为政企分开,实际上管理合理的现代企业规章更加需要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其献计献策,不断付出努力。不可否认的是,企业法律顾问规章制度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组成形式,科学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合理规范企业的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3 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依法治企理念还不强

我国很多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其依法治企的理念严重阻碍者企业的发展,依法治企实际上为现代化制度的基础。不过,因为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施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大背景下尽管这些年我国开始实施市场经济,同时尽力推进法制化建设,不过因为时间相对较短,各类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健全,另外加之法律的普及率在我国也并非特别高,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部分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远远不够,社会对依法治企的关注还需要不断加强,有关部门则认为依法治企为企业内部事情,没有对企业依法治企实施监督管理。上述因素最终使得企业法制化的程度在不断降低,部分企业为了最大的追求利益,企业管理人员仅仅考虑企业利益问题,对法律事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企业领导者只有在本企业出现危机的情况下,才会想到法律服务。

3.2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体系不健全

尽管现阶段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定,不过此类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说为部门规章,同时与别的规定存在冲突,此类规定缺乏覆盖社会其他种类的企业。

4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策

实际上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法律顾问地位和责任应该要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普通的律师性质完全不相同,法律顾问仅仅为企业服务,不过,企业法律顾问能力不但要比一般的律师更高,同时还应该比律师更懂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以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不但要依据规定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同时还应该对企业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负责。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不仅仅是企业内部问题,绝对不能仅仅局限在企业内部制定。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但能够为本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以节省企业生产与运营成本,同时也为节约成本的重要方法,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不但以企业为纲,同时应该尽可能的将其规范化。

5 结语

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5篇

为加强XX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设立XX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室,负责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三、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律师中选聘。

四、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聘请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法律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为我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受我单位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下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四)根据需要对我单位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六、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顾问聘期一年,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八、法律顾问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党政办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党工委研究决定。

九、本制度由XX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镇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镇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镇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镇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镇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协调镇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镇长提名,镇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镇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政府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条 设立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法制机构内。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制度 第7篇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___年____月___日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三、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具体包括:

1、基础服务内容

①、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③、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2、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①、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④、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3、其他特色服务

①、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②、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③、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讲;

④、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4、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①、帮助学校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②、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③、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④、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枣林镇中心小学

法律顾问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浅析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8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发展,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管理, 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中西方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最初创建于十九世纪。美国是最早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的国家之一。我国继1955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后, 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规章。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1997年3月, 我国首次实行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一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范围。目前我国已有6万多人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 其中就包括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这意味着我国今后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更加严格, 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将更加规范化。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是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 进一步开拓市场、深化改革,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是国有企业制度建设, 运行机制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多的可以转化为可预见性, 企业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 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把好关。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中, 如微软、三星、海尔等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都设置有企业法律顾问, 他们可以更好地预防法律风险的的发生。

2. 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熟识企业经营范围和运行模式, 了解企业的文化, 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属于复合型人才。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 管理模式能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 从而使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3. 专业性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 企业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运营模式的变化, 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最初的注册到合并、分立、兼并、解散、破产及清算、注销等方面做系统的规划和安排, 全面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 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署, 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 为企业节约成本, 减少开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合同、经济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 损害赔偿等诉讼和非讼案件, 如果企业里没有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 就要高薪聘请社会律师来处理各项法律事务, 如此以来就会增加企业成本, 出现不必要的经费开支。

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目前的企业里, 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忽视和轻视。许多大中型企业中还未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 没有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 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可有可无, 即使有也是摆样子、充门面, 平常把法律顾问当成一件备用工具, 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带来利益, 反而是公司的管理环节和流程变得复杂、繁琐, 甚至被指责为“故意刁难、挑毛病”。涉及到法律问题时还是由其他职能部门联合监管, 这样一来, 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 就会出现管理混乱, 职责不明, 互相推诿的状况, 使得法律事务不能得到很好、高效率的解决, 进而不能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 解决法律问题,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由于种种认识上的误区, 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对自身法律顾问机构及法律顾问重视不够。特别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以来, 中央和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资本运作, 公司治理、改制, 重大项目的投资、融资, 知识产权, 对外担保等重大决策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从而使企业遭受到非常惨重的损失。

四、以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为重点,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 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强制准入制度

要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律师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而且要按期进行再教育、业务培训并且注册, 其余没有取得上述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就职于法律顾问岗位。

2. 应强化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中, 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成为企业的高管, 而且还要成为企业资质注册、升级的必备条件。全面实行未经法律审核, 企业领导不签字、公司议题不上会、单位公章不用印、上级机关不受理。真正做到依法治企, 依法强企。

3. 企业要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 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全面领导企业法制工作。在大的集团企业内部, 要建立以集团总法律顾问为指导, 各下属子、分公司总法律顾问配合, 多数法律顾问执行的层级法务工作体系。各法务部门要工作细化, 归口管理, 设立包括综合、合同、诉讼、规划等分部, 使企业的法律工作高效, 有秩序的开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四中全会更是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这为中国企业法治建设,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指明了新的方向。企业法律顾问是法治经济的践行者, 是法制社会的推动者。企业决策要做到“决策必问法, 违法不决策”, 使国家经济有条不紊, 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4.

[2]乔路.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M].法律出版社, 2009.

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完善 第9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是,由于其还是一项较新的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亟待我们思考的。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完善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为企业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岗位的需要,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教育;对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办理各种法律相关事务,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等。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法律规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对外和对内之间的关系都主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企业对外与平等主体间的商业行为有合同法等民商法来规范调整;企业内部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来规范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虽然企业的经营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但是仍然避免不了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改变或内部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力,从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避免因违法违规经营给企业带来损害,在经营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权不清

目前對企业法律顾问有所规定的、比较权威的仅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虽然其对法律顾问的职权规定的全面,但是却较为原则、抽象。对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行使其职权没有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很难发挥自身在企业中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企业法律顾问应是既懂得管理,又懂得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待遇普遍偏低,因此,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偏低。

(三)企业领导对法律顾问不够重视

一些企业由于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工作不重视,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低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这样不仅阻碍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随时处于遭受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等的风险之中。

(四)缺乏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没有规定不按要求建立的惩处办法,且对于企业上报的情况没有调查落实,就直接认可,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是否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发挥着作用在所不问。

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持证上岗,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应该精通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懂得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企业应该定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整体素质,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只有得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认可,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发挥自身作用。因此,在企业中应该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当具备了一定的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会意识法律的重要性,对企业法律顾问加以重视。

(三)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要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权,做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首先就必须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这样才能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工作部门的职权、工作流程等,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才能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机制

一方面,企业内部自身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企业负责人负责总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外部还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机关监督落实,设立专门的行政部门履行对企业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管齐下,共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结语

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不再盲目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先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论证,找到最安全最具有保障的经营方法,企业发展必然伴随着法律风险的发生,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帅永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避企业经营风险[J].时代金融.2006,(4 )

[2] 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2012,(7)

[3] 王方玉.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评析.现代管理科学.2010,(8)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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