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厚望道德
法律的厚望道德(精选9篇)
法律的厚望道德 第1篇
(一) 诚信原则是法律化的道德原则, 具有道德性
据《BLACK'S LAW DICTIONARY》解释, 诚信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 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在这里, 善良、诚实、忠诚都是道德的概念。
在我国, 诚信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是由德文转译的。德文中的Treu und Glanben来源于古代德国的誓约。在古代德国常以In Treu (于诚实) , Mit Treu (于诚实) , Bei Treu (依诚实) , Unter Treu (在诚实名义下) 来强制交易对方作誓[1]。很明显, 这些誓言都带有道德含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把诚信当作一种伦理化的信用观。从“所谓诚其意者, 毋自欺也, 如恶恶臭, 如好好色, 此之谓自谦, 故君子必慎其独也”[2], 到孔子的“言忠信, 行笃敬”[3], 再到刘勰的:“信者, 行之道”[4], 到朱熹的“诚是自然的实, 信是人做的实”[5], 都表明, 在中国古代儒家的信用观大都指言而有信、忠诚老实这样一些具有深刻道德意义的个人品质。
(二) 诚信原则法律化之理由
法律吸收道德观念即所谓的道德的法律化, 它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6]。道德上升为法律时, 它就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 道德因此而得到强化和强制实施, 对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须的道德正义原则, 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 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 是通过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诚信从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嬗变, 是由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由自律向他律的转变。随着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发展, 这种倾向对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如“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 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 经济社会生活动荡不堪。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 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 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被引入法典, 开始了诚实信用的法学之旅。
法律之吸收诚实信用, 始于罗马法[7]。古罗马法称之为一般恶意抗辩。“在罗马法, 依裁判官法之规定, 当事人因误信有债之原因而承认债务, 实则其原因并不存在时, 得提起诈欺之抗辩, 以拒绝履行。另一方面, 依市民法的规定, 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是项债务时, 得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请求他方返还。其未履行者, 得提出无原因之诉’, 请求宣告其不受是项债务约束。”[8] (P14) 随后, 古罗马法又有了诚信契约, 其与严法契约相对而言, 指的是当事人的义务不仅依法律规定, 而且依诚信产生的义务, 当事人亦得承担。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善意履行。”故法国民法中将诚信原则称为“善意原则”。近一个世纪之后, 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则是创造性地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规范成文化, 诚信原则才真正成为合同法的一项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按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 并顾及一般惯例, 履行合同。”第157条规定:“契约解释, 应遵循诚实与信用原则, 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9] (P147) 尽管《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 但此项调整契约履行的一般条款, 都是适用整个《德国民法典》的“超级调整规范”。不仅如此, 除了民法典之外, 这一条款还适用于其他大多数德国法律。1907年《瑞士民法典》进一步将诚信确立为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 不受法律保护。”[10] (P10) 此后, 各国民法纷纷效仿瑞士民法中的诚信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第219条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第148条规定:“权利之行使, 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在当代中国, 由于我们已经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所以诚信原则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市场经济法治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 尤其是在当前欺诈、违约屡见不鲜的情况下, 诚信原则这种带有道德性特点的原则就更应该去借助国家的力量来维护了, 即有必要将具有道德性特点的诚信原则法律化 (即道德的法律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至此, 诚信原则已由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 上升为整个民事权利义务的原则, 在民法中得以普遍运用, 成为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 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即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与社会价值相冲突, 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 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最终就会成为无用的法律。法律也正因为有道德灌输其中才有意义和生机, “法律不能逃脱社会中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意识变化的影响。企图证明法律应不计后果及其伦理和实际结果的法律教条主义, 往往是不战自败和欺骗人的”[11] (P245) 。“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 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 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 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 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2]
二、诚实信用由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回归 (法律的道德化)
(一)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 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 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 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6]。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 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就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 就是法律回归其本质的过程。
(二) 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的道德 (回归) 之理由
诚实信用由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回归, 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带来社会的“信用道德危机”而导致的法律的道德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后, 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状况逐步恶化, 诚实信用原则遭到全面削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诚信为主题曾经对近五千名企业家作了调查[14]。结果显示, 我国信用状况已经恶化到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程度。第一, 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六成多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在商务活动中跟人打交道“需要提防”;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在购买原材料和生产设备时都要“经过调查再买”或“直接去生产厂家购买”。而选择“直接去市场购买”、“参加展销订货会”等购买方式的比重在1%~12.7%之间。第二, 信用缺失使得新的更快捷更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得不到发展, 从而制约了新经济的成长。例如选择“网上采购”的比重仅为1.2%, 原因在于人们不放心。第三, 已成为家常便饭的拖欠货款、合同纠纷等信用缺失让人不敢投资, 影响了民间投资的启动。最后, 信用缺乏不利于企业自我发展。
有鉴于此, 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把诚实守信确定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同时更明确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这些表明光有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不足以让公民诚实信用, 更多的应在道德方面强调公民的诚实信用的道德义务, 以这种义务对待其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义务, 这样方能让诚实信用的法律义务得以普遍的遵守。
法治社会强调法律至上, 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 忽视以诚实信用为主的道德建设。相反应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统一起来, 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 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 成为人们的信念, 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了这种法律, 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 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是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并驾齐驱时代的多样性、自主性基础上的统一体。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和制度基础,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事实上, 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 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 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借助道德规范的力量。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 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三) 法律化的诚信与道德化的诚信相互关系
道德化的诚信, 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 (道德诚信) ;法律化的诚信, 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 (法律诚信) 。从渊源上看, 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 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 道德诚信是法律诚信的回归。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 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 否则就会柔弱无力。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具有不同的功能, 不能互相替代, 但是可以互补;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 既要依靠法律诚信也要依靠道德诚信, 既要依靠法治也要依靠德治。以诚信为最基本的道德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诚信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充分利用诚实信用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一体的特点, 发挥其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社会功效, 对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诚实信用最初是作为一种道德规则,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它被上升为法律规范 (即道德法律化) , 成为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硬性要求, 具有了法律的强制力。但因此不能否定它作为道德规范方面的作用, 相反要把对诚实信用法律规范的遵守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 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即法律道德化) , 正确把握诚实信用的这两种属性, 对构筑和谐社会, 实现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价值。
厚望斋作文讲课教案 第2篇
发布时间:2011-2-18作者:厚望斋作文网
(小金橘)公开课
初步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
目标:让学生了解,仔细观察小金橘。让学生初具信心,不但敢说而且敢写。
对象:中年级
内容:《小金橘》写作
导入:谁不会说话请举手,显然大家都会说话,那你是否有过一天都没有说话的经历?(除了生病,那肯定也是没有否会躲在门后,不让人听见呢?当然不会。所以咱就就可以知道,说话就是为了和人交流。那么咱们把这些交流的话说的作文。作文就是“写下来的话”所以咱们无需害怕,今天我就和大家一块儿来写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小金橘》内容:
么是观察?只是用眼睛观察吗?(今天我要告诉大家,观察不只是用眼睛还要动用我们的各种器官,用耳朵听,用,用皮肤摸)那么今天我们就以《小金橘》为例教教大家怎么来观察。
鼻耳舌皮肤
闻听尝摸(板书),来看这个小金橘,拿到这个小金橘让你来写,你打算怎么写?你估计能写出多少字来?好把你估计的数字写到右就来细细地观察一下,这个小金橘。
先怎么来看它的形状,来,大家说说它像什么?——引导学生向不同情况思考,分情况来说——[捏起来像捏扁了的南瓜,挂起来像个小小的灯笼,竖立起来像一个车轮]
小[大小说不准时要和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另外小金橘你们看它的有的大?那这个呢?这个呢?——那咱应该怎么说的„„有的„„”句式,这样就显得比较准确了,那么咱们来看,大的像什么一样大呢?——对,跟乒乓球大小差不小孩的拳头那么大,那小的呢?对,弹球一样大。跟个大枣大小差不多。
色。来,咱们一块儿来看一下小金橘的颜色,你们说它是什么色的啊?每一个跟一个颜色一样吗?那这么多橘子,深浅也不一样,这怎么说才能更准确呢?对!还用上“有的„„有的”句式
们再来仔细的观察一下你手中的小金橘,除了橘黄色还有什么颜色呢?——对,绿色。大家想一下它为什么会有绿色送不足,叶子把阳光挡住了。对,那怎么应该怎么写呢?——“还有的„„那是因为„„”
再仔细一点来看,看看除了橘黄色跟绿色,这上还有其他什么颜色?——“对一个个的小黑点”那这个小黑点应该怎
细一看,上边还有„„”
一个同学,谁给我说一下怎么剥开这个橘子,从哪头开始呢?——对,从没有褶的一头剥起,因为这边的皮比较厚褶而且比较厚,那咱们应该怎么写呢?——剥橘子时应该从„„那是因为„„
外对比,剥开橘皮之后,咱来对比一下,橘皮的里外有什么不同。首先来看颜色——对,里边浅,外边深。颜色还有什么不同,还有什么不同吗?比如说光滑度上呢?——对,橘皮的里面有好多的丝丝,显得不太光滑。开前小金橘又像个什么呢?——大家想一下什么东西是一瓣一瓣,他及格紧紧围绕在一起的?——对,就像一把大紧紧围绕在一起。
家快点动手数一下,你手中的小金橘有多少瓣。——八瓣,九瓣„„十一瓣,这怎么说啊?还能用“有的„„有的”那怎么说会更加准确一点呢?
我今天就再教大家一手,以后咱再遇到这种情况时,说不清到底应该是几时,就用上“大约”“左右”之类的词,这子更加准确。所以咱就应该这样说:小金橘大约有十来瓣。因为不论八瓣也好,十瓣也好,都比较接近十。
络:大家来看一下这个十来瓣橘子的外边还有东西吗?——有,有什么?一块来说,——对,丝。大家看一下外边么?——不错!像个蜘蛛网。那我告诉大家,它叫橘络,那你知道它有那些用途吗?——对,可以治感冒。
单瓣:轻轻的撕下一瓣橘子来,看一下它像什么?——对,像弯弯的月牙,像小船。找个女孩,让她笑一下,用橘瓣比较。看一下,女孩子微笑的嘴巴是不是也很像啊?看一下还像什么——对,也像。好,那咱们轻轻地沿着橘瓣较厚下有什么情况发生了?——对有水流出来了。这水是什么味的呢?对,发酸,好,咱们先不尝橘子,先说为什么会流皮破了?什么破了?这是皮吗?再说准确一点。——对,膜。那你说一下这层薄膜是什么颜色的呢?白的吗?——透层膜你能够看清楚对面的东西吗?既然不能,那应该用一个什么词来说呢?对!半透明的。很好。撑一下,看它是不重掰下一瓣橘子,好,慢慢嚼,要细细地品啊,看一下你嘴里最后剩下的是什么?——对,是这层膜。再嚼,看看它越嚼越没味。这说明这层膜是无味的。再重新掰一瓣,轻轻地把墨撕掉,只吃里边的肉,看看有什么感觉,这次好嚼嚼得多。而且最后也不会剩下那难嚼的,无味的东西了。
核:问一下大家有吃出核儿来的没有?真有啊,来让大家看看,看你还拿不起来,这很难拿起来,这说明什么啊?—再来看一下它是什么颜色的?——白的。白的吗?拿一张纸来比较一下,对它是白色的。大家看一下它的形状,说说它滴,像石榴籽。大家再想一下,他们的有籽,咱们的没有籽,这应该怎么说呢?对,还用“有的„„有的„„” 总结。好,今天咱们就观察到这儿,想一下我们吃橘子时应该注意些什么?,不要吃了太多。为什么?——因为容易上火。你还知道其他原因吗?——那我告诉你,句子好吃多了,你就变成收了过多的胡萝卜素,它在你体内已不能分解了,所以你颜色也边成了橘黄色的了。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第3篇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 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 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 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 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 》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 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 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 我们也应该看到, 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 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 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 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 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 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 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 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 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 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 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 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 形同虚设, 可有可无。
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一) 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 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 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 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 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 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 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 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 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 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 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 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 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 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 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 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 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 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 那么, 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 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 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 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是难以实现的。
(二) 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 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 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 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 这当然是不正确的, 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 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 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 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 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 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 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 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 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 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 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 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 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 长此以往, 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 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 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 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 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 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 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 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 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 兴良法, 禁恶法, 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 另一方面, 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 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 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 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 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 (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 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 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 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 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 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 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 高鸿钧, 夏勇, 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 2011.09.
法律与道德的作文 第4篇
今天下午体育课在乒乓球室进行,当做完热身运动后,同学们就一窝蜂的去拿球拍了,而我恰好比他们慢了一步,在拿到拍后球室已无空桌。突然我眼前一亮“呀,那儿还有一个空桌!”赶忙与同伴一起来到桌前,却失望的发现这张球桌中间没有球网分隔。我顿时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犹豫再三后还是决定不浪费体育课时间而选择在没有球网的情况下继续打球。事实证明,即使没有球网,整节体育课依然可以打得很尽兴。
在打球的同时,自己一直在想:球桌间的球网不正如我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吗?只是,行为准则更多时候是无形的,存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要靠每个人的自觉去维护。就拿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让座”现象来讲吧。公交车上专门有几个座位注明是“老幼病残专座”,但依旧有很多人“光明正大”坐在上面,而对上车的老人视而不见。然而有时即便是拥挤的车内,也有人专门为老人让座。“让座”并不是哪部法律哪条法规强制规定的,只是由我们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准则去判断,准则存在于我们心中。
又如马路上的“红灯停,绿灯行”,本来只是由每个人从自己生命安全的角度去考虑。但很多人却视自己的生命如粪土,频频上演交通惨剧。终于,在无形的准则约束无效后,政府只得出台有型的法规了,却依旧有一批人冒着风险为了争那几分钟而闯红灯。试问:他们连最基本的守法都做不到,何谈心中有无形的准则?
生活中很多事情不能都依赖法律的强制规定,判断是非、看清丑陋更多时候还需要我们心中无形的道德准则去约束自己。只有每个人都始终坚持着自己的准则,才会让社会更幸福安全!
法律的厚望道德 第5篇
一、概要的道德内涵
从广义范畴看, 可以把法律架构下的职业道德, 划分出两个层级:法律职业搭配着的道德规范、个体现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搭配着的道德规范, 折射了职业框架内的伦理关联, 有着社会特性及客观特性;个体现有的道德素养, 被内化成个人固有的道德品质, 以及特有的选取方式。它是依循个体经验, 而建构出来的一种道德, 带有主观特性, 并带有明晰的个体差别。
法律职业这一范畴内的道德, 在职业活动路径下形成, 折射了伦理关联, 并能规制现有的共同体。法律职业搭配着的准则, 密切衔接着职业化这样的进展。法律职业有着专有的业务特性、专有的职责, 因此也搭配着独特的纪律框架、道德层级内的规制等。
法律职业这样的主体品性, 是道德准则衔接着的内化过程, 它表征着个体现有的道德水准、品质能达到的独特境界。通常情形下, 职业架构下的道德品质, 整合了法律认知、法律层级内的意志、职业固有的行为。法律职业这一范畴的道德, 可以分出道德认知、道德架构下的情感、法律领域内的道德意志、对法律特有的信念、外显态势下的道德行为。法律职业, 带有特殊的指向;这一职业架构下的主体, 也要涵盖着特有的独立地位, 不要被外在层级内的要素干扰。然而, 法律机构固有的独立性, 决定了这一机构内的职业者, 不能依凭自身爱好, 而选取出某一案件。这样的选取流程, 要被现有的规则约束, 才能维护好法律这一职业应有的秩序。
二、教育应有的塑造价值
法律教育, 不应单纯去传递这一领域内的法学知识、专用的认知技术等, 还应着力去培育同学的修养及道德。法律被看成特有的职业, 因此, 它要接纳某些手段, 向同学传递这一职业搭配着的义务责任。塑造职业架构下的道德, 要依托现有的法学院。从意向传递这一视点看, 可以直接去传递道德认知;从内化这一视点看, 可以间接去传递道德认知。法学教育衔接着的院校, 要对院校内的同学, 传递精准的道德认知。
本源层级内的法学知识, 能延展学生的理性, 并培育出现代架构下的道德精神;在接纳认知的路径下, 可以运用特有的间接办法, 让同学明晰这一职业应有的道德。法律教学带有实践理性, 为同学创设了体悟实践、亲自去认知这种实践的机会。这样做, 能促动道德的升高, 建构起合规的培育机制。
三、设计出可用的职业课程
法律职业架构下的道德, 要通过院校现有的法律课程, 予以延展和传递。因此, 设定出职业道德这一类别的科目, 能让同学接纳体系架构下的职业道德。法律这一职业涵盖着的道德, 是共同体要依循的准则, 可以划归成认知的范畴。
法律架构下的职业道德, 带有独特的体系、独特的评判指标及逻辑。因此, 可以设定出这样的课程, 直接让同学接纳法律架构下的职业伦理, 增添同学现有的道德认识。同学只有明晰了法律职业架构下的根本伦理, 才能提升原有的道德素养。对道德准则的接纳和认同, 能协助同学去辨识是非;把接纳到的知识, 更替成内化的信念, 落实在现有的行动中。
四、寻找到可用的培育路径
在法学教育这一路径下, 开设特有的道德课程, 能培育同学的职业素养, 提升同学原有的道德人格。从本源层级上看, 要把法律架构下的职业伦理, 内化成自觉接纳的道德规则。同学首先要信任这样的规则, 然后才去接纳它们, 最后培育起应有的情感认知。因此, 职业道德这一类别的教育, 要把体系内的道德认知, 内化成同学的品德。同学不仅要明晰现有的道德规则, 还要上升成信念。单纯依凭设定出来的课程, 很难促动这样的信念, 也很难深化现有的道德认知。法律职业架构下的道德教育, 要着力去提升同学的辨识能力、判别类的能力。在道德推理这一框架内, 要间接去接纳律师的认知理念, 并形成应有的道德修养。
法律职业这一层级内的道德, 要被看成特有的态度情感, 区别于这个框架下的根本知识。本源的法律知识, 可以经由口头讲解, 让同学明晰和接受;而职业框架内的道德, 只能经由解析, 让同学间接去接纳和辨别。经由课程的学习, 同学应能建构起特有的价值体验。职业道德这样的观念, 折射了人们固有的关联;法律共同体, 有着互通的愿望, 在互通和理解这样的根基之上, 才能产出共同的认知及辨识行为。要体悟到他人情感, 就要在特有的关联中, 亲身去体悟这样的角色。
法律职业衔接着的道德教育, 带有独有的属性。这样的状态, 决定了这一层级内的教学, 要接纳互通的理念, 为同学供应情感体悟和辨识的机会。只有这样, 学生才会把现有的职业道德, 更替成道德辨识能力、法律架构下的推理能力, 并促动人格的形成。惯用的教学路径, 主要去传递现有的道德知识。这样做, 可以让学生建构起职业道德固有的体系, 然而, 却很难促动内化。因此, 要在惯用的课程中, 吸纳更多的案例, 让同学亲自辨识和推理。道德层级内的理念, 密切关涉到职业潜藏着的情感。为此, 可以借鉴现有的先进方式, 渗透进更多的案例, 并创设出特有的示范路径。
结束语
法律框架内的职业道德, 应被划归成道德认知这一范畴。法律职业必备的道德, 不同于本源的法律知识, 或者带有普遍性的认知技能。因此, 要接纳间接的路径, 去传递这样的职业道德。要让学生体悟出教育流程潜藏着的价值观念, 形成特有的认同感, 并把这样的职业道德, 融汇进职业以内。
摘要:法律人才要明晰法学知识, 才能妥善去运用法学知识, 并发现现有的法律漏洞。除此以外, 他们还要提升现有的道德素养, 维护好法律职业这一框架内的道德。为了培养这样的职业道德, 就应当接纳法律教育, 把它看成促动素养提升的路径。因此, 有必要明晰法律教育应有的塑造价值, 提升法律人现有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塑造价值
参考文献
[1]邵先梅.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D].首都师范大学, 2009 (04) .
[2]房绍坤, 房文翠.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J].中国大学教育, 2004 (10) .
商业规则:道德和法律的契约 第6篇
在商业活动中, 不仅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契约对企业的规则有相当大的约束力, 道德约束力也足以给一个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或者带来巨大的回报。这就是规则的力量, 无论在这里的规则是道德层面的, 还是法律层面的。
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镇的百货商店开业第一天, 商家在门口挂了一个大牌子, 上面写着“货真价实”, 表明该店内的商品货真价实。一会儿, 该店一位雇员和顾客争论起来了, 起因是一架标明售价500美元的钢琴。顾客提出购买, 并当场支付现金, 而雇员表示, 这架钢琴的价格写错了, 应该是5000美元才对。为了维护商家的利益, 该雇员拒绝出售。顾客指着门口“货真价实”的牌子据理力争,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事情反映到经理那里。该店经理得知事情缘由后, 表明确实是因为雇员疏忽, 将价格标错, 但这是店家的责任, 与顾客无关, 既然有“货真价实”的承诺在先, 应该按照标注价格500美元将这架钢琴卖给这位顾客。此举隔日便传遍了大街小巷, 与此同时, 大小报纸也都报道了此事, 这家百货商店诚不欺客的美名人尽皆知。不出一月, 这家店就成为小镇最知名的商店, 甚至很多外地顾客也前来购买。一个能如此对待顾客的商家, 没有理由不获得顾客的青睐。这就是道德契约的作用。
诚信本来是不应该单独探讨的话题,因为这是商界起码的规则。商人既然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果要想得“利”,就必须守“信”,这已经成为世界所有商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所以,尽管一架钢琴给商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诚信的口碑给商店带来的利益却远远弥补了损失,带来了更为丰厚的利润。倘若该经理坚持不卖给顾客这架标错价码的钢琴,商店确实暂时避免了损失,却失去了更重要的信誉。这就是“有得有失,有舍有得”。
美国纽约交易所有个规定,必须穿西服入内。穿西服进纽交所已经成了商界共同遵守的规则。可是,就是有一个老总不遵守这个规则,他就是要穿运动服进来,为此,纽交所还进行了“特批”。
巨人网络公司董事长史玉柱在大家异样目光的注视下,穿运动服出现在纽约交易所。不遵守规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华尔街对于蔑视美国规则的史玉柱似乎非常反感。巨人网络发行价为15.5美元,当天开盘价为18.25美元,但很快就跌破发行价,最低的时候达到了9.5美元。不遵守规则的结果很快使史玉柱的纸上富贵也被挤掉大半。
史玉柱不穿西服进纽交所,表面上看是一个人的私事,可实际上却直接关系到西方媒体和投资机构对中国商人形象的整体看法。人家会认为,纽交所这么小的一个规定中国商人都不愿意遵守,他们会遵守严格的《萨班斯法案》吗?
在加拿大,一些非盈利机构进行了一项针对各大企业CEO的道德规范调查。该项针对361位加拿大CEO的调查表明:他们相信,恪守道德能使企业获得更好的收益。大多数CEO认为,过去20年以来,道德在商业中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持此观点占受访者的40%)。只有少数CEO认为道德非常不重要和不太重要,而在经营中经常感到道德压力的更多是大公司(雇员在200至499人)、被严格监管的公司和处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某些行业的公司,比如食品、饮料、烟草、食品零售和化学品公司等。
由于道德作用凸显,很多CEO承认,当一项决策可能引发商业伦理、经营道德风险时,这个决心很难下(13%认为很难,29%认为比较难),调查显示,这种决心难度与公司规模大小成反比,也就是说,越小公司的CEO就越难承担道德引发的风险。
在信息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错误的信息都可能演变成全球热点,因此说,中国特色一定要用全球化的眼光去审视。自觉遵守商业规则是每个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商人也不例外。“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要学会用商业规则来解决商业问题,商人求财不求气,意气用事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背叛商业规则更不是中国特色。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第7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平衡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于山洞, 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持生存以等待救援, 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 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 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扔执意抽签, 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 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象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在50年后的1998年,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 假设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 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但无论是在50年前还是50年后, 大法官们出具的判决词的结果如出一辙, 分别以2赞成2反对1弃权和4赞成4反对1弃权维持一审判决, 先前的4名探险人和之后发现的1名探险人均被执行绞刑。
抛开对作者缜密论证的由衷赞叹之情不说, 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 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虽说是一宗假想的案件, 但这个结果仍让我觉得心底不安, 隐隐有一种放不下的冲动。他们有罪吗?作为一个法科学生, 对法律的笃信甚至是信仰让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 “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被告五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 并应予立即执行。但如果我不是一个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 我会很肯定地认为被告五人在那种情形下杀死同伴并分而食之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当然。这种法律人与“非法人”之间的思想差异和思维差距也体现出了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情理”与“法理”的纠纷。
西方的现代性法律的“法理”是以个人权利保护和高度的逻辑化和形式化为内容的, 西方现代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 主要是因为它的“形式理论”, 正如韦伯所认为的那样:西方现代大陆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出发点是有关权利和权利保护的普遍原则, 它要求所有的法庭判决都必须通过“法律逻辑”从权利原则推导出来。“每个具体的司法判决”都应当是“一个抽象的法律前提向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形’的适用”, 而且, 借助于法律的逻辑体系, 任何具体案件的判决都必定可以从抽象的法律前提所推导出来。
比较“情理”与“法理”两种规范, 可以看出依据“情理”解决纠纷是为处在特殊情境中的纠纷双方的关系冲突提供解决方案。而现代法律则是通过把相互牵连、相互重叠的多种关系构成的情境割离开来, 通过抽象的法律前提向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形的适用来形成具体的司法判决。这种抽象的、僵化的、不近人情的处理纠纷机制有悖于中国人遵循“情理”的传统, 也就造就了我国从19世纪末以来在追求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甚至排斥打官司的原因。
有一个案例很好的解释了“情理”与“法理”矛盾的由来。河北省井经县小作镇法庭经历了一次不寻常的开庭, 开庭当日, 法庭被数百名面带怒色的村民挤得水泄不通, 以致庭审多次被迫中断。事情要从2004年说起, 当时原告妹妹武俊英的父母离婚了, 母亲只身一人去了石家庄打工, 不久后父亲也不幸去世, 武俊英与爷爷在老宅里相依为命。为了有人照顾生活, 爷爷跟另一家姓梅的人家根据村里的习俗签订了一份继书, 双方约定被告武剑宏的亲生父亲梅金柱承担下照料老人和孩子的负担, 代价是将被告过继给武家, 为武连锁养老送终, 回报是继承武家的遗产。70天后, 爷爷病逝, 随后, 原告的母亲回来接走了女儿, 并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请诉讼, 要求追回属于女儿的财产, 但这一做法不合乎村里的规矩, 引来一片责怪之声。
2010年1月, 井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称双方签订继书, 属无效民事行为, 该继书法院不予认定, 武家遗产由原告继承, 鉴于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祖父生前有较多照顾, 可适当分得遗产, 故判决武家旧宅归原告所有, 遗产1万元存折归被告所有。
这样一个判决, 从法律上来讲无懈可击, 但是却把当地农民正常建立的解决许许多多生活中的问题的一种合理的秩序打乱了。开始村委会也希望用这种方式, 不仅解决老人的问题, 也解决女孩今后的问题。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就是他们陷入了尴尬。男孩的一家, 也感觉到自己非常的委屈, 因为尽了那么多的义务, 而且在农村人看来, 披麻戴孝办丧事是一种非常非常认真的事情, 不能当做儿戏说不算了就不算了。所以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来, 农民对法律的这样的那样的不理解和困惑, 今天即使他们能够接受这个判决, 也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是刻薄的。
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案例有很多, 不仅仅有合乎情理但违背法律的, 也有合乎法律但违背天理人情的, 无论是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提款案还是时下仍存争议的发妻与二奶争夺遗产案, 亦或是老汉大义灭亲手刃亲儿, 这些案子的背后, 隐藏着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这些在当今多元化价值体系内部斗争的元素, 也暴露出了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展现的不和谐的一面。
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也不能避免的问题。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 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 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 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 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所以, 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但是, 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 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 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 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因此, 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就显得尤为的突出。
第一, 法律与道德的问题首先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解决。立法过程中, 应以制定良法为目标。所谓良法应该是符合人类本性的法律, 即人道的法律。它要求法律的精神必须体现把人作为目标, 而不是手段, 充分地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因此, 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的设定必须“以人为本”, 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应得以保证, 社会不平等应有所限制, 并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目标。
第二, 法律适用中严格规则的例外:基本正义与人权。在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 应该在坚持基本的正义和人道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至上原则。这就是说, 在建立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 虽然我们应该强调法律至上性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形式正义目标, 并且为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价值, 实质正义必须作出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但这种妥协和让步是有限度的, 这个限度就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敬重人类生命的原则有两个主要要求, 即任何人不得随意杀戮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和威胁。而在具体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至少应当做到两点, 就是“善意违法行为”的赦免, 恶意行为合法利益的取消。
第三, 法治建设进程应当是与本土法律文化和社会现实发展相协调的过程, 不可操之过急, 同时, 应当重视法律的地方性, 将风俗习惯的内容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并在立法和司法组织建设中, 注重吸收“情理”的传统。
第四, 要注重法律之外的规范体系建设。法律不是万能的, 有些社会领域法律并不能有效的去调节, 可以将其让位于家庭伦理、公共道德、职业道德、风俗、行业或社区规范等规范体系去调节, 达到各安其位、各尽其能的效果。道德和法律做为两种社会规范, 二者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冲突和相对的平衡。道德与法律具有各自独特的理论品格, 法律不能等同于道德, 道德也不能等同于法律。在纵横数千年的法律与道德的矛盾运动中, “合理不合法”, “合法不合理”始终交织其中, 问题的解决以及新问题的不断衍生, 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与道德的共同进步。道德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正是人类对自己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状态的无数次的反思中进行的, 而且这一过程是永无止境的。
参考文献
[1]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2]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论法律的道德合理性 第8篇
一、法律的道德合理性概述
(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 德治与法治, 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 也不可偏废。“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的具体体现, 它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提供了法律支持;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体下的“以德治国”, 则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道德保障。
(二) 法律道德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道德是法律的核心价值维度, 道德是法律的来源, 道德理应统辖法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着共同的价值基因:正义、公平、秩序、自由、权利, 为此, 其二者的价值信仰是互通的, 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 当然, 从内在决定性因素和最高的价值准则而言始终是伦理道德为第一位的, 二者共同规范着这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法的价值性领域体现社会的某种善恶观念, 并以特定的精神信仰为基础, 或以一定历史阶段人类发展的应当和理想为取向, 它构成法的内在精神实体, 人们基于此可进行善与恶或正当与不正当的价值评判。就其实体性而言, 伦理关系就是人类生活的全部。但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化的存在, 在现实世界里, 它需要借助于种种外在的东西或手段, 从宗教、道德到政治、法律, 等等, 实体化。也因此, 所谓法律不过是人类从其道德世界中不断吸取法律资源, 特别是法律价值。
二、法律源于道德:对法律起源的伦理性分析
本文所论法律起源, 既包括人类文明之初一般性的“法的起源”, 也包括文明社会之中具体而现实的“法的渊源”, 而两者的重叠之处构成法律之精神、原则和规范, 只不过前者是“类”的发生考察, 后者则是“个体”的形成分析。
(一) “类”法的发生
在前文明时代, 血缘公社时期是原始道德之萌芽期, 氏族公社时期则是原始道德真正的形成期。禁忌、礼仪、风俗、习惯等, 构成前文明时代的规范体系, 而“习惯”则可以作为原始规范体系的总称。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仰支撑下顺利运行, 它几乎只依靠个体或自发或自觉的服从, 至多再加上社会舆论的制约, 而得以实现。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传统的信念开始松动, 原始习惯经常遭到破坏, 而道德的软弱无力则暴露无遗。此时, 前文明时代的人类开始寻求某些更加外在也更加物质化的解决途径。如当一个氏族成员肆意践踏传统规范而成为社会公敌时, 生活共同体会授权或允许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复仇, 或者集体决定将其驱逐出共同体;如果这些仍无济于事, 人们会自发地组织起来, 设法将其处死。在司法领域, 倘若出现纷争, 双方会共同寻找有智慧、有威望的中间人予以调解处理。因而, 这里的中间人便成为原始人避免暴力冲突的有效途径, 也是对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外在物质约束。再往后, 氏族社会发展出比较稳定的公共权力机构 (比如氏族首领或部落联盟) , 此时, 所有这些, 实质上都是前文明社会为超越原始道德世界、迈向新型法律世界所做的现实努力。在上述的过程中, 物质强制力的运用乃是法律产生、发展的契机, 此时原始的习惯就已转化为习惯法, 至于成文的习惯法和国家法需要耐心等待文字的诞生和国家强力机构的出现。
就法律的母体原始习惯而论, 一方面, 由于原始宗教思维的影响, 它始终掺杂着宗教因素, 然于世俗生活而言, 原始习惯所肩负的职能是道德的;另一方面, 虽然原始习惯也包含着技术因素, 但就其精神价值而论, 它的本质正是道德。所以法律源于习惯这一命题可以直接转换为法律源于 (原始) 道德。对后来的习惯法可做如下理解:它的形式是法律的、内容是习惯的、精神则是伦理的。所以, 原始习惯法在根本上就是初民们运用各种社会技巧, 从所在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中精心挑选, 然后制作出法律行为规范的过程, 在法律形式的外壳之下, 流动着的始终是伦理道德的血液。
(二) “个体”法的形成
与原始社会相比, 文明时代的法律史终究要复杂得多。一方面, 文明世界社会利益与道德取向的多元化使得法律机制对伦理资源的选择变得十分微妙;另一方面, 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人们对客观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 法律领域的技术因素也迅速膨胀, 大有排挤和遮蔽其道德价值因素之势。这一切都使得法律与道德间的渊源关系变得若隐若现甚至似有似无。然而当人们的目光穿越种种纷繁复杂的表象后就会发现, 从道德到法律依旧是文明时代法律形成的内在主线。
法律的原则和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类型,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显然, 他们直接由后者转化而来, 比如我国古代中的三纲五常、七出、八议、十恶,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五爱, 现代婚姻法中的大部分原则和条款。当然更多的是在法律的外表下与道德大不相同, 但只要认真审视就会发现, 在法律的外衣下掩藏的依旧是伦理道德, 比如刑法对每一种犯罪的规定和惩罚, 正是在强化着特定伦理道德的要求。在这里, 法律正是某种道德观的化身, 或者是带着某种面具的伦理道德, 他们构成法的第二种类型:由伦理道德曲折的变幻而来。第三种情形是技术性规范。在渊源上, 它们并非出自道德, 尽管如此, 它们也绝非与伦理无涉:特定的伦理价值仍是法律组合技术性规范的粘合剂, 也是技术性法律规范赖以制定的出发点;前者赋予后者以意义甚至构成其运作的目的与宗旨。这就表明, 技术性规范进入法律体系, 亦能曲折地反映出该社会的道德理念。
由此可以说现实中的法律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精神的产物, 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某一特定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的要求。而某一道德规则能否进入法律领域, 则可大致检验出该社会对它的重视程度。
三、中西法律道德合理性比较
(一) 我国古代法律的道德合理性
我国从西周以来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均体现着“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宗法伦理思想, 要求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要敬天、敬祖、保民, 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 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 爱护天下的百姓, 做有德有道之君;“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 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 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 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 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 使天下长治久安。西周后春秋孔子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主张恢复周礼, 主张礼治仁爱的礼法思想, 在继承周公宗法伦理思想的基础上, 孔子对礼作出了两个极为深远的重大发展:一是挖掘礼的质地, 揭示出礼以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为基础, 并创造性地以“仁”释礼, 从而将社会的外在行为规范“礼”转化为个体的内在心理欲求;这是成就中华礼法文化的关键所在, 也给现今的法律实施以无尽的启示。二是显现礼的内在价值秩序与和谐, 并予以高度强调。孔子不仅让仁成为礼的心理基础, 而且以礼作为仁的行为节度, 强调严格遵守宗法等级秩序的重要性;同时还突出了“礼之用、和为贵”。由此奠定了儒家的政治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预示了中国古代法的价值取向秩序是法的直接目标, 和谐是法的终极追求。作为上述道德理想的进一步落实, 孔子将周公的明德慎罚进一步发展为重德轻刑的德治主张, 强调道德教化的根本性意义, 从而确立了后世的“德主刑辅”原则的基本精神。
经过百家争鸣后, 证明了只有儒家才能给予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以建设性的贡献和真正长久的影响。后汉代董仲舒首先将宗法伦理思想系统化为“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 后至《白虎通义》正式将三纲五常定为“国宪”, 汉代社会的伦理一体化终告完成, 后世法制之根本原则也由此确定;《唐律疏议》通篇贯穿以礼为治的精神, 开宗明义点出其立法宗旨是“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确立了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为《唐律疏议》的立法依据。“礼法合一”“一准于礼”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大清律例司法制度中的会审录囚制度, 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恤刑慎狱的伦理思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道德性贯穿始终, 体现了德教与刑政关系的主张。
(二) 西方法律中的道德合理性
在西方众多的法学流派中, 有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中自然法学派中的法伦理思想, 充分折射出了西方法律中的道德合理性。
自然法学是西方最古老和最长久的法律学说, 它起源于古希腊, 发展于古罗马、中世纪, 极盛于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 自然法学派经历了早期自然法学、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四个阶段, 至今已成为西方人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律信念。自然法学把自然、正义、理性、和谐作为法制的最高原则, 强调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认为自然法中的伦理、道德、正义的思想内容有提高人的素质的意图。在历史上有一演变过程。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家假定在人定法 (实在法) 之上, 还存在永恒不变的理想法即自然法;认为自然法是事物本性的反映, 与实在法相对应并指导实在法。中世纪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家, 则将永恒法与自然法、神法与人法列为法律的不同层次, 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表现。17、18世纪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思想主要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具有绝对正义性和永恒性, 是真正理性的命令, 是据以判别善恶的标准;自然法赋予人们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 包括生存、自由、平等、获得财产、追求幸福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新自然法学形成于20世纪下半叶, 以美国富勒为代表, 反对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法学, 也反对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法律包含道德的原则。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 不论是我国古代还是西方的法学流派, 法律中都始终贯穿着道德这一主线, 道德是法律的灵魂, 是其核心价值体现, 充分体现出了法律的道德合理性。
四、法律是一种善的事业, 具有公共福利性质
道德推动我国现行法律的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追求结果的公正, 形式正义是指追求程序的公正。实体正义, 我国的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法中均蕴含着正义、公平、权利、秩序等道德价值;形式正义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援助制度、调解教化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之中, 这些制度和程序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律惩恶扬善的实施过程中, 时时刻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保驾护航, 充分体现着为人民谋取福利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为此法律的身体里天然地流淌着为统治阶级利益保驾护航的血脉。鲁迅曾发出对“愚国弱民”第一要素是“改变他们精神”的呐喊。而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的最高权力与最终权力来自于人民, 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其内容反映了全体人民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为此法律的善就是要维护好全体人民的利益, 保护好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律在限制公权力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其作为社会的调控器, 对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进行规范, 以求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 进而达到社会和谐。
道德是法律的灵魂, 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是法治的基础, 指引法律的发展方向。法律是一种向善的生活智慧, 是一种公众的道德观, 指引大众向善地生活。
在社会实践中法律是需要道德做支撑的, 一切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理论上如此, 实践上同样如此。
摘要:道德与法律作为维持人类社会规范的两大基本维度, 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二者虽所属范畴不同, 但都规范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作用, 是一种善的产物, 法律的道德价值为正义、公平、自由、权利、秩序, 这些价值是道德赋予法律的精神实质。本文从法律源于道德这个视角, 以中西方的历史及我国当代为背景, 对法律的道德合理性进行详细论述, 并阐述法律是一种善的事业, 具有公共福利性质。为此, 法律必须以道德做支撑, 一切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
关键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江泽民文选 (第3卷) [M].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1]江泽民.江泽民文选 (第3卷) [M].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2]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2]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
[3]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1年版.[3]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1年版.
[4]石文龙.法伦理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版.[4]石文龙.法伦理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版.
[5]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M].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5]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M].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出版社, 2003年版.[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出版社, 2003年版.
[7]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7]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8] (美)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8年版.[8] (美)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8年版.
论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 第9篇
一、道德向法律制度的渗透
近年来, 我国经济建设领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经济基础的稳步上升使得我国社会上层建筑面临重大改革,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变革给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造成不小的冲击。传统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瓦解使得以往的道德规范面临严重挑战, 而新的道德体系在短时期内无法生成;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的民间国际交流日渐频繁, 多种价值观和道德理念输入国内对传统的单一道德价值取向造成冲击, 使传统社会道德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削弱, 社会道德规范在一些地方出现真空, 传统的社会道德领域出现较为混乱的状况。有鉴于此, 为寻求解决之道, 更好地缓解社会矛盾, 提高国内社会的整体道德素质,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加强道德立法, 使道德法律化”的主张和建议,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展开探讨。
首先, 我们要客观看待道德向法律渗透这一社会现象, 无论何种社会制度, 只要发展到一定阶段, 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一现象, 我们可将其视为社会的一种自我净化功能, 其实质是通过立法将某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其次, 从立法层面上看社会道德向法律渗透也是有选择性的, 能够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
由此可见, 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是一种客观现象, 是不以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的法律化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法制社会中社会成员都享受同样的权利自由, 并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每一名合法的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 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我们提倡“加强道德立法, 使道德法律化”的社会意义也在于此。
二、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法律制度向道德的渗透, 是指法律规范宣传、普及到一定程度之后, 在实施过程已经不需要再去强制执行, 人们已经自发的将遵守某些法律看作是一种道德义务, 以对待道德义务的行为方式和理念来对待法律义务, 不需要外力的监管就能自觉遵守法律。关于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的问题, 目前国内学术界还缺少相关研究。我国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 就必须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向道德渗透进而实现某些法律道德化的重要性。
眼下我们探讨法律向道德的渗透问题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遵守, 维护法律的正义和人性化准则, 法治社会要社会成员要坚守法制理念, 对法律制度要有为之献身的道德精神。法律道德化不是将二者简单融合, 而是各自保持独立性, 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上有选择的相互渗透。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 推动法律制度道德化, 要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根据上述关于道德和法律异同的论点, 我们提出法律道德化的几项基本要求:
首先, 法律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前提的, 遇道德感染教化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偏重于对恶的抑制, 这一点在立法环节尤为重要。立法阶段必须明确界定法律条款的限制范围、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性以及不同法条之间是否连接紧密、有无冲突之处。立法阶段必须考虑法律在实施时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 国家机器必须保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者与法律相冲突。
其次, 在法治社会里, 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民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公平公正的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自觉遵守法定义务, 法律就要维护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法律道德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树立起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 我们根据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形式上的区别进行分析, 法律主张“律他”, 道德强调“律己”。而法律制度道德化可以看作将两者统一, 共同发挥作用。面对法律空白, 以自律的道德精神自觉遵守;面对法律细则, 严格依法行事, 将法律作为行为标准而不是准绳, 自发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小结
从理论上讲, 法律向道德渗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要想做到这一点, 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其次提高是公民的文化素质, 只要能够做到以上两点, 公民的道德修养也会同时得到提高, 在这个基础上, 法律才能向道德渗透, 社会成员才能以对待道德的精神来对待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 在外在行为上服从法律, 而且是发自内心的服从, 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性、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主动维护法律尊严, 从社会道德体现中渗透法律制度的精髓。
参考文献
[1]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法律的厚望道德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