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为加强公司车队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制度。
(1)公司车队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司机及其他员工,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员工,不得连续三次缺席,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3)每周星期二晚上20:30—21: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车队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4)车队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完善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负责车队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车队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5)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践操作,作好现场讲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6)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员工,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7)车队员工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200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停岗处理。
第十三章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制度: 1. 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抓得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可参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对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 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可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公司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 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特大交通伤亡事故或特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4.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5.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6.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 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 表彰和奖励规定
2.1 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予以奖励,奖励由各车间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 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车间予以奖励,奖励由车间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生产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车间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 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生产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 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 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 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 .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00元罚款;
(4) 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 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 对事故单位给以2000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 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 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 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 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 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 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部门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车间考核200元/次。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 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4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 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 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 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 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 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 其它处罚
3.8.1 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 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 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 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2) 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 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 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 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 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4.2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 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 奖惩特别说明
5.1 对同时违反“车间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 外来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 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车间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安全生产意识要增强。首先是领导干部的意识要增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责任”,每一个领导干部有必要树立这样一种认识,不能等到发生了安全事故后才来进行补救,这个时候我们已经付出的是血的教训,对社会、对群众来说,“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民生”;对个人、对工作来说,“安全就是业绩、安全就是岗位”;再进一步说,“平安是福”,不尽职履职,出了事故就是“祸”。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群众安全又是最大前提。领导干部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把确保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其次,要创新形式,切实筑牢基层管理干部、生产一线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不能局限于仅仅开几次会议、挂几幅标语,更要通过现身说法的真人真事、图文并茂的专题展板等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基层管理干部、生产一线群众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思想基础,让大家从主观意识上、思想源头上树立“安全生产利国利民、冒险作业害人害己”的观念。有了清醒的安全认识作为思想基础,我
- 1工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度的下降,对安全问题的错误认识。比如那些在一些铲车吊车司机,一些必要的约束条件一定不能因为司机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经验的增长而造成懈怠,安全问题的产生往往是从简单小事的懈怠引发的。所以一个好的安全机制的在不断的实践中优化后,也要能够很好的得到实施才能够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的工作责任要落实,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安全生产工作,这几年在我们国家是问责颇严、问责较多的一项工作,下至一线工人,上至省市负责人,甚至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都曾因此被问责或是引咎辞职。不可否认,这样确实可以做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预防效果,但是当事故发生后,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连带责任、领导责任,已经无法挽回的是生命,无论是我们的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还是基层负责干部、生产一线普通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上都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防范未然、防微杜渐。在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减少可能造成的更坏的影响,所以一套行至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就是十分有必要的,如何安排后续的事故处理以及跟进,媒体的危机公关,网络公关等等问题都有必要进行一个比较实用的讨论。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通过大家的齐抓共管、齐心协力,确保安全生产不出大事、少出小事、力争万无一失。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安监站举报。
第三条安监站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监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监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监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传真):7063525 电子信箱:abc7063098@sina.com 第九条其它部门接到举报事项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及时转送各级安监站核查处理。
第四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安监科接到举报后要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由本单位安全负责人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准扩大或缩小举报内容,被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对调查内容认可核实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被调查单位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可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安监科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事项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后可以延长核查时间。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安监科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条引进建设资金的奖励
(一)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无息的,按引资额的3%进行奖励。
2、低于银行现行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
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
(二)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二条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的奖励
(一)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或物资的,按实际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直接运作单位;实物资产需要评估。
(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2%奖励单位。
(三)以上奖励的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
二、三产 1
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
(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奖励.三产项目按照上述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一半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引荐人为县内干部职工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其在评优、评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1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2个。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定
1、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核准手续、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外资按
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
2、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项目备案证(核准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奖励兑现
(一)县政府成立XX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兑现的领导与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的具体事宜。
申报奖励的引荐人必须是直接中介人。仅为项目促成和落实提供服务(包括办理手续、协调关系等)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合作者均不能认定为引荐人。引荐人待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持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证明向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
项目引荐人为两人以上的,需明确其中一名项目引荐人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奖励的申报和支领,并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报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经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委托代理人支领奖金,
奖金由项目引荐人自行分配。
(二)每年3月份之前兑现上年度的奖励,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表彰。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一)引进、争取资金和争取到物资支持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二)引进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等利用外资项目及内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项目的我县受益方支付。
(三)引进外资举办独资项目或引进国内资金举办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有关事宜
(一)项目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必须如实申报,如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
(二)单位受奖资金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分配使用。
(三)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四)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含上级部门正常计划拨付或返还的资金。
(五)本办法的奖励系指一次性奖励。
(六)本办法由XX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8年1月4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3、公务员奖金标准
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略)
附件3: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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