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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问题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分摊问题范文(精选11篇)

分摊问题 第1篇

一、CCA参与方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CCA的参与方的界定是较为模糊的, 似乎“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企业与其关联方”即是CCA的参与方。其实不然。共同利益是CCA的基础, 成本分摊的参与者必须具有CCA中目标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对此, 参与方应具备合理的预期, 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利用由此获得的利益。如果某方对CCA活动中获得利益没有合理预期, 那么其不应被视为CCA的参与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无形资产的共同研发者或者劳务的提供者也未必是CCA的参与方。在某些情况下, CCA的参与方可能会决定将部分或全部的目标活动委托给第三方, 此时独立的第三方并非CCA的参与方。比如, 关联企业A、B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公司C研发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 而作为补偿, A、B公司会支付一定的费用给C公司, 而该成本则由受让资产或接受劳务的关联企业A、B公司根据各自的预期收益分担。在这种情形下, C公司只是以独立方的形式出现, 而并非为CCA的参与方。

二、CCA的独立交易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CCA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这要求CCA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采取协议分摊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实际发生的成本数额, 而不应在实际成本基础上附加上述共同活动中任何成员公司的属于利润、收益的数据, 且这部分成本须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从事上述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具有可比性。 (2) 在协议安排期间, CCA的参与方的成本分摊比例, 应与预期获得的资产受益权或劳务服务的分享比例保持一致。 (3)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在计算CCA参与方的相对贡献和确定CCA的收益分配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CCA参与方做出的贡献必须与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从CCA中取得合理的预期收益而愿意做出的贡献一致;CCA参与方获取的预期利益也必须与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分摊成本后应获取的预期收益一致。 (4) 平衡支付也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每一参与方根据协议按比例划分实际全部贡献的份额与其根据协议按比例划分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的份额应一致。 (5) 对于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权利的CCA, 如果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 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相应的处理: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 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 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参与方变更后, 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协议终止时, 各参与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并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税务机关在审核关联企业之间所达成的CCA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 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协议签订时, 参考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在类似情形下, 能否达成协议所达成的条款, 包括以何种方式预计和分配未来收益, 以何种方法进行成本分摊, 各方投入价值是否得到合理计量。 (2) 在协议执行期间, 如果某参与方在未来的实际受益比例与成本分摊比例不一致, 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机制, 使其得到其他成员的补偿, 或者补偿给其他成员。 (3) 在已生效协议有新的加入者、退出者或者终止时, 是否有相应的机制对前期活动已形成的资产做出合理补偿。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CCA将不被税务机关所认可。税务机关对于背离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会依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包括对共同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分摊, 对参与方的贡献进行评估、平衡支付等。这些均须按照在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提供、接受劳务来确定。

三、成本分摊的基准

国际上, 成本分摊基准通常有两种:以预期收益作为分摊基准 (事前原则) 和以实际收益作为分摊基准 (事后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事前原则, 按预期收益来对发生的成本进行合理分摊。问题是以预期收益作为分摊基准, 将面临以下两个挑战: (1) 企业与关联方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 预期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并不必然产生收益 (如研发失败) 。此时, 预期收益作为成本分摊的基准是否合适? (2) 预期收益的主要部分或全部是预期在未来而不是在现在实现, 由此在签订CCA时所预期的未来利益有可能与未来实现的实际利益不一致。对于这两个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并未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 对于问题一, 由于实际收益并不是确定成本分摊的前提, 如当研发失败不能给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带来收益时, 根据CCA, 参与方仍须对研发活动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在此情况下, 虽然预期收益不可证实, 但根据预期收益来分摊成本仍不失为一种次优的选择。对于问题二, 如果采用事前原则的话, 无疑会使得税务机关对于CCA参与方在确定成本分摊基准预期收益的估计是否公允产生疑问, 特别是当预期收益与未来实际收益相差很大时, 势必会导致企业与其关联方各自所分摊的成本与所分享的收益的极度不配比。在此, 笔者提出一种补充方法:企业与关联方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 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其本质上是一种或有收益, 随着时间推移、经济环境等的变化, 未来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将越来越低 (当利益实现时, 预期利益的不确定性为零) , 此时参与方将不断修正对未来收益的估计, 即所估计的企业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变低。将修正后的预期收益作为成本分摊的基准, 无疑会提高分摊成本与预期收益的配比程度。当然, 为防止对预期收益进行修正性估计过于频繁, 我们可以设定一个预期收益变动比例范围, 如15%或20%, 即当实际收益高于或低于预期收益的15%或20%时, 则对预期收益进行修正, 进而确定成本分摊基准。

四、CCA参与方贡献的计量与评估

对于如何计量参与方的贡献, 新企业所得税法未予以明确。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 可将参与方的贡献分成四个部分: (1) 可以精确归类到CCA中的贡献估价 (贡献Ⅰ) ; (2) 共享性资产或劳务的贡献估价 (贡献Ⅱ) ; (3) 在衡量参与方的贡献时, 可能涉及到政府给予的补贴或税收优惠 (包括投资抵免) 带来的成本节约 (贡献Ⅲ) ; (4) 平衡支付 (贡献Ⅳ) , 目的是调整参加者的贡献份额, 其支付形式通常为现金、资产等。

笔者认为, 对于贡献Ⅰ, 由于其能够精确归类与准确估价, 可以以发生时的成本来进行计量。对于贡献Ⅱ, 由于其估价比较困难, 因此对应CCA的具体特点, 有必要以商业上合理的方法、公认会计原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与CCA活动有关的所用资产和劳务的比例来合理分摊所发生的成本。对于贡献Ⅲ, 参考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来执行。对于贡献Ⅳ, 按支付标的物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参与方的贡献变动数量。

摘要:成本分摊协议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讨论了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界定、独立交易原则判定、成本分摊基准的认定以及参与方贡献的计量与估计四大问题, 以期对成本分摊的税收管理实践有所借鉴。

关键词:成本分摊协议,独立交易原则,分摊基准,贡献计量

参考文献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6

[1].卓越科技.Excel2007财务应用融会贯通第1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9

分摊问题 第2篇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

[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往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 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 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往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 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往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 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 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分摊问题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 房地产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分摊

中图分类号:TU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b)-0238-01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及房屋价格的迅速上升,房屋面积测算及公摊问题再度成为广大买房人和卖房人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对当前房产面积测算中常见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对当前的房产面积纠纷频发的问题有所改善。

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包含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主要包括:房屋幢、层、户的划分、数据的采集、建筑面积的计算等。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这里的“幢”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且符合以下4个条件:

a)建筑物设计图纸中房屋的基础与结构是一个整体;

b)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该建筑为同期规划、同期建设;

c)该建筑物的施工图纸为同一整套图纸;

d)该建筑物不同层次的房屋(塔楼)没有完全独立的共有共用设备。

幢的划分非常重要,在一些房产纠纷中,就出现了表面上同幢实际不同幢而出现的公摊不同的问题,虽然看起来是连在一起的房屋(中间有伸缩缝),可是它们是两幢不同期规划、建设的房屋,也不是一套建筑图纸,所以这其实是两幢房屋,当然公摊系数也就不可能相同。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和客户多进行沟通,让他们明白《房产测量规范》中“幢”的规定,问题也就很好解决了。

(2)房屋的层包含房屋的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层高高于2.20米的层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2.20米的地下室(储藏室)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也不计入房屋的总层数。如那种“5+1”设计的户型,即五层住宅加一层储藏室的户型,如果储藏室层高大于2.20米,储藏室层是计入房屋总层数的。在一般人的理解中,住宅的一层才是一层,其实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是登记为二层的。房主有时会有这们的疑问,一楼怎么成二楼了,其实这是《房产测量规范》决定的,人们应该打破这种惯性思维。

(3)成套住宅按单元号、层次、户号编号。

单元号编立时,面向门洞方向将各门洞从左至右依次编为一单元、二单元……n单元。层次编立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户号编立时,在各单元各层内,按顺时针方向依次编号。

车位、商业铺位按层次、户号编立。车位、商业铺位编号时,应面向依街道门牌号方向呈“S”或反“S”先分块,再对分户顺序编号。

(4)房屋数据的采集

房屋边长是计算房屋面积的主要依据,根据房屋边长数据的来源不同,将计算所得的面积分为“预测算面积”和“实测面积”两类。

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测量所得的边长数据应记录在边长记录手簿上或注记在草图上。边长单位为m,取位至0.001m。测量时,测量仪器或钢尺两端均应处于水平状态,测量边长、坐标均要独立测量两次,取中值。

①预测算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房屋面积预测算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面积的行为。此时数据的来源主要是房屋建筑设计图纸、房屋销售方案说明等资料。

②实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对房屋实地测算而得出的面积。经施工图纸与现场勘测结果核对无误后,实际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

在实测面积测算中,要注意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①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房屋、架空层、夹层、插层、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架空通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②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无上盖的阳台、挑廊。若阳台、挑廊与其上盖隔层以上或上盖为镂空、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均视为无上盖。④临街楼房、挑廊下底层作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⑤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的。

(5)房屋面积内业计算。根据外业测量数据的整理配赋后进行面积计算。房屋面积计算就是根据采集的房屋边长数据或房角点坐标数据,计算出各类面积。这里存在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问题。这也是房产纠纷中经常触及到的问题。我以下重点分析一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

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在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楼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为不被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积。这一点尤其要引起测绘人员和开发商的注意,稍有不慎这些不被分摊的公用面积就可能让老百姓来买单。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即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摊问题是房屋买卖及办理房屋相关产权的基础,是涉及到民生的大事,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和保障,稍有不慎,势必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声誉,甚至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因此,在制定各种房产测量规范时应当从严把握,保证测量、测算科学、正确、可靠。让老百姓买的放心,住的安心,不会因为面积缩水而闹心。当前由于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部分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时常会打起面积的主意,因此进行科学、准确的房产测量及测算方法有利于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产司:CH5001-93房产测量规范[S]北京:地质出版社.1993.

[2]滨州市建设局.滨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研究 第4篇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房屋建筑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并且为了更好的促进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相关政府在房屋建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 尤其是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面, 更是提出了许多的分摊原则, 进而为建筑企业的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尽管如此, 我国许多建筑企业所始终不能正确的认识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重要性, 在进行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时候, 不能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而是聘请一些非专业的工作人员, 这就大大的降低了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准确性。

1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问题

在整个房屋建设的过程中,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一直是主要的问题之一, 并且到目前为止, 我国也没有找出一种能够完全解决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的有效对策。下面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1.1 面积分摊中存在的计算问题

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计算困难, 从而给整个年级分摊工程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当我们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进行计算的时候, 不仅仅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 而且需要他们在进行计算之前对整个楼盘全部的数据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许多技术人员在进行计算的时候, 经常会受到相关资料以及专业水平的限制, 导致他们无法准确的计算出数据, 最终使得双方不能都满意。

例如, 对于一个市场商住楼而言, 这一楼房的二楼以及三楼住房内面积在实际的设计和测量中是完全的一样的。但是, 我们知道。二楼和三楼在设计格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 三楼比二楼多一个回廊式的挑廊, 并且人们在进入三楼的时候, 必须要首先经过这一挑廊才能进入到房屋中, 但是, 与三楼不相同的是, 二楼的住房是通过直接使用一楼的屋面进户的。因此, 当我们在对二楼和三楼的面积进行分摊的时候。由于需要将挑廊分摊到三楼中, 这就导致二楼和三楼分摊面积的方法不完全相同。但是, 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 许多建筑企业却不能高度的重视这一问题, 始终采用相同的方法对二楼和三楼进行面积的分摊, 这就给整个房屋建筑过程带来了许多的困难。

1.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的认定比较困难

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认定存在着许多困难, 进而严重的阻碍了整个房屋建设的进程。尤其是对于许多公共用房、设备用房以及管理用房等, 这些房屋在设计的时候与实际的使用情况有时出现无法准确认定的情况, 进而导致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及空间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例如。对于一小区电梯楼一层有一间几十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当相关建筑企业在对这一房屋进行测量的时候, 房屋还没有开始使用, 并且确定这一管理房屋仅仅是为这一层的电梯楼进行服务的。然后, 为了更加的了解并且掌握这一管理用房的实际面积分摊情况, 相关测量人员在进行准确的测量, 并且将这一管理用房分摊到了整栋的房屋, 进而导致有一部分的住房面积刚刚超过了144 平方米。并且在这栋楼房中, 部门业主认为这些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不能仅仅的局限于为本栋电梯楼进行服务, 而是属于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一部分, 因此, 他们提出管理用房并不能分摊到电梯楼里面。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求为本栋服务的设备用房以及管理用房应该计入到房屋共有建筑面积中去, 而相关的物权法却明确管理用房并不能计入到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内的。

1.3 事实上的服务功能与面积分摊计算不能进行完全的统一

对于我国大部分房屋建筑企业而言, 在进行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房屋的服务功能与面积分摊计算不能完全的统一。众所周知的是, 对于当代大部分的房屋建筑而言, 建筑内部的格局相关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并且十分复杂, 准确区分每一个部位的适用情况几乎都无法做到, 许多房屋建筑的共有部门无论如何计算都不能满足建筑企业和房屋用户。例如, 在我国存在着许多大型的综合楼, 在一般情况下, 对于这些综合楼而言, 商业部分的分摊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但是, 对于临街门面而言, 它的价值要比铺面高出许多, 这就导致许多门面业主认为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不够合理, 进而导致他们不能利用铺面内公共的面积。

2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在整个房屋建设过程中,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 各个建筑企业必须要高度的重视这一工作, 不断的提高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合理性, 使得房屋中所有的面积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

摘要: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进步, 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同时, 人们对于所居住的房屋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众所周知的是, 在当代社会, 房屋已经成为了人们最重要的居住地, 随着人们对于房屋需求量的不断增加, 我国渐渐的涌出了大量的房屋建筑企业。但是, 在进行房屋建设的过程中,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我国许多建筑企业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面始终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进而严重的影响了整个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本文就目前我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所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周明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探讨[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2012 (03) .

[2]朱志勇.关于《房产测量规范》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1 (05) .

[3]张桥平, 石强, 陈晓东.房产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模型研究[J].测绘工程, 2000 (04) .

网损分摊方法简介 第5篇

【关键词】网损分摊;电力市场

0.引言

黑龙江省是我国工业和农业的大省,供电面积广,供电区域分散,而负荷又相对较轻,相比较而言网损所占总输电量的比重就很大。随着电力市场体制的不断深化发展,使得输电网络损耗的成本分摊问题更加成了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本文对目前国内外学者就网损分摊方法的研究情况作简要的介绍,希望对我省电力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合理解决网损分摊问题有所帮助。

1.网损分摊的研究意义

电力市场中,电网公司所担负的责任就是提供输电设备,为电力供电方、用电方输送电能。电网公司为了回收输电设备和提供相关输电服务所付出的成本,需要对电力供、用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此费用被称为输电费用或者过网费。随着我国电力体制的改革,电网的商业化运营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点课题。

网损分摊问题实质上是输电费用分摊问题的子问题。电网在执行输电业务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输送容量,承担网损,同时承担交易输电对电网运行带来的影响。一定量的功率在通过输电网传输过程中引起功率损耗的大小,不仅与传输功率量和接网位置有关,还取决于系统的运行状态。因此,輸电用户在其合同电量实际传送之前是无法确定该电量所产生的功率损耗数量,这造成输电用户由于无法确定功率损耗数量而不能参与交易时购买输电损耗。

输电系统同时完成多笔交易所造成的网损一般占总发电量的5%~10% [1]。不同的计算和分摊方法会造成在电网用户间分摊比例很大的差异,并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英国电力市场的运行实践表明:不同的网损分摊方案可能对交易电价的影响高达 10% [2]。所以,合理、公平地进行网损分摊,无论从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经济效率来说,还是从对电网间用户的公平开放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下面就详细介绍目前国内外较为成熟的几种网损分摊方法。

2.国内外常用网损分摊方法剖析

2.1平均网损分摊法

平均网损分摊法是最早被电力联营市场所采用的方法。西班牙、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分摊方法[3, 4]。该方法算法简单,不考虑输电网的结构、输电线路的距离和输送功率的收发点位置,在全网范围内按相同的网损系数进行分配。这种网损分摊方法既直接又透明,可以通过事前计算、事后计算、实时计算或三者之间组合来完全回收输电损耗成本。

虽然有不少文献在这种分摊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进,例如在确定网损系数时,综合考虑电网中的电能质量、传输阻塞等因素,但是平均网损分摊方法不能提供电网短期和长期经济运行的经济学信号,缺乏强有力的电力市场的经济激励机制,因此目前该方法已很少采用。

2.2边际网损系数法

边际网损系数法是一种灵敏度方法,即根据节点注入功率的单位变化引起全网网损变化量的大小来对各节点上负荷或发电机进行网损的分摊。显然,这种分摊方法能反映各节点造成全网网损的微增成本信息,从而能够提供很好的经济信号,通过市场的手段促使潮流向网损减少的方向流动,达到优化潮流、提高经济效益以及指导用户投资决策的目的。但该方法计算出所有交易分摊网损之和与实际系统网损不等,不能完全回收输电损耗成本。美国加州、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均采用这种网损分摊方法,但是分摊方法的具体实现却有所不同[5]。

2.3压入法

压入法包括合同路径法和兆瓦——公里法。合同路径法虽然考虑了输电距离,但是极其粗略的。在其后发展的兆瓦——公里法[6]尝试根据各交易对电网的实际使用程度大小来分摊网损,考虑了有功潮流和线路长度对网损的综合影响,但该方法存在损耗收支不平衡问题。

2.4边际类方法

边际类方法由于其原理简单(只需潮流计算的知识)、计算快捷以及运行人员对损耗灵敏度概念十分熟悉而成为电力系统中传统的计算网损的方法,主要的方法是传统的边际类方法—解析灵敏度方法。

基于灵敏度的解析法是将整个网络功率损耗对输电服务用户功率的灵敏度作为输电损耗分摊的依据。该类方法一般用于联营和双(多)边交易的损耗分摊。在联营交易模式下,有两种基于损耗灵敏度思想的损耗分摊方法,一种是通过基于每个用户在每条输电线路上引起的潮流变化来分摊损耗的思想,其中文[7]引入了广义发电分布系数(GGDF)和广义负荷分布系数(GLDF)来简化计算,GGDF和GLDF表示线路潮流与各发电机和负荷之间的灵敏度关系,GGDF和GLDF是基于直流潮流模型计算出来的,其计算结果不够精确;另一种是微增节点注入功率的单位变化引起全网网损变化量的大小来对各节点上负荷或发电机进行网损分摊,这种实质上是边际网损系数法,这种分摊方法只能反映各节点所造成的全网网损的微增成本信息并且没有考虑平衡节点问题。在双(多)边交易模式下,文献[8]指出市场交易己经成为决定电力系统运行的独立决策变量,如何将输电损耗分摊到双边交易双方对于提高市场效率非常重要,并提出一种简单、系统的基于损耗灵敏度网损分摊方法,该方法考虑了交易双方以及损耗补偿者的相对大小和位置。文[9]提出在双(多)边交易模式下,将线路损耗表示成近似泰勒展开二次表达式并求得该损耗对各节点注入功率的灵敏度进行损耗分摊的方法。

2.5追踪类

潮流追踪,是以潮流计算或状态估计所得到的系统潮流分布为基础,根据节点功率比例分配原则[10, 11],追溯潮流走向,从而确定输电用户功率在每个输电设备所通过功率中所占份额,以此作为输电功率损耗分摊的依据,该方法的计算直接针对输电用户功率总量。由于其原理简单,符合人们的常规思维,故一般都将其作为输电损耗分摊的一个备选方案。文献[10, 11]几乎同时提出了潮流跟踪法来确定线路潮流的流动情况,为按照线路的使用度来分摊损耗提供了准确的计算方法。追踪类方法主要包括按功率追踪损耗分摊方法和按电流追踪损耗分摊方法。

对功率追踪方法的研究首先从文[10, 11]开始,文[10]首先提出了潮流追踪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共享原则,运用拓扑网络矩阵的方法,根据功率比例共享原则,形成顺流分配矩阵和逆流分配矩阵,通过矩阵求逆的方法进而求得拓扑发电分配因子和拓扑负荷分配因子,由此得到发电机和负荷在输电线路上功率传输的关系。文[11]提出一种基于图论的潮流追踪的快速计算方法。该方法不用求逆阵,计算速度快。

2.6基于Shapley值的网损分摊方法

Shapley值是求解合作博弈问题的方法之一,主要用在两个方面:1.合作收益在合作各方之间的分配;2.同时使用某项设施产生的共同成本在合作各方之间的分配。

电力市场环境下,大量的电力交易同时依靠电网的转运功能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这些交易及交易之间的交互作用产生了系统总网损。换句话说,所有电力交易共同使用了整个电网,它们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因此,利用Shapley值把系统总网损分摊给各交易是合适的。

研究表明,基于Shapley值的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具有稳定性(其解必定唯一且可行),并且能够向合作各方提供所希望的经济激励信号。Shapley值体现的是每个联盟成员对该联盟的平均贡献,反映了个人在集体中的重要性。基于Shapley值的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分摊原理和分摊结果能够被所有合作方视为公平,分摊结果易于被合作各方接受,因此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共同成本分摊方法。

3.结论

竣工决算中待摊投资分摊问题思考 第6篇

一、分摊的对象明确

竣工决算中, 对待摊投资的分摊需要确定分配的对象。通常其分摊对象主要包括房屋, 构筑物、动力设备等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以及单独移交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按有关准则、制度规定, 一般不分配待摊投资。待摊投资往往需要在多项拟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中进行分摊, 就如何确定分摊对象, 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一, 按工程归属的期限确定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对于投资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 一般分几期建设。在分摊费用时, 以工程期限作为分配对象进行分摊, 如第一期勘探设计费、招投标费应归属第一期工程, 并依此类推。

其二, 按工程项目的划分确定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对于投资建设不分期限或同期建设的多项目工程所发生的待摊投资费用, 一般以工程项目作为分摊对象进行分配。对于能够确定归属工程项目的待摊费用, 可直接计入该项交付使用的资产成本中;对多个项目工程共同负担的待摊投资, 如勘探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 应由归属所有期限的工程来共同分摊, 通常采用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移交时, 按实际分配率或按概算分配率的方法分配待摊投资, 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 (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 / (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 100%

概算分配率= (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 / (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 100%

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 (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要安装设备) 实际分配率 (或概率分配率)

二、分配方法合理

由于待摊投资是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 按照配比原则, 发生的共同费用应在各项建设项目分摊。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 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 分配计入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在实际工作中, 对待摊投资进行摊销的分配方法主要有: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和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法。

其一, 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其结果比较符合实际, 当工程竣工时, 待摊投资也全部分摊完毕, 不存在对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进行追加或减少的调整。但由于各期都要计算分配率, 计算手续较为复杂, 各期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数额不均衡。该方法一般适用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或者虽是分次交付使用, 但每次交付使用的资产与待摊投资的发生, 在时间上比较衔接的建设工程。

其二, 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方法。因不必经常计算分配率, 简化计算手续, 使待摊投资能比较均匀地摊入各项交付使用的资产成本, 避免了因实际发生额与交付使用资产之间, 在时间上不相协调而造成的分摊额忽高忽低的缺点。但这种分摊方法用在实际发生额与概预算数有较大差异时, 容易造成已按预定分配率分摊的待摊投资与实际发生的待摊投资数额不相符的情况。实际操作中, 发生额与概预算有较大差额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率。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建筑工期长、各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分次交付使用且每次交付使用的资产与待摊投资的发生在时间上不相衔接的情况。

三、会计核算科学

基本建设的投资一般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会计核算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 为了正确核算和监督投资的发生、分摊和结存情况, 在会计科目中应设置“待摊投资”科目。其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各项待摊投资, 贷方登记按规定方法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和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成本的待摊投资, 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分摊的待摊投资。该科目可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并按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贷款) 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招投标费、土地使用税、借款利息、其他待摊投资等待摊投资的组成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某些费用, 还应按费用明细分类设置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建设单位管理费下, 再设置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等, 以便完工后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财务手续, 有助于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若有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 用预收下年度拨款完成的待摊投资, 应单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归集与分摊

笔者认为, 建设单位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提、支付, 并且与相关服务单位签订合同, 明确费用、计算支付等问题。对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照合同规定或实际发生额进行归集、汇总, 如能直接计入具体工程项目的, 就直接计入相关项目中;对不能直接计入相关项目工作, 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共同的贷款利息等, 就不能明确归属某工程项目的费用, 采取先归集, 再按确定的方法进行分摊的方式, 以加强投资建设的日常核算管理。待摊投资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摊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分摊。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原则上管理费不得超支。

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分年度据实列支。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基数, 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按本规定精神,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可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是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支出, 不允许将与项目工程不相关的各项收费、摊派、企业管理费、自营工程的施工管理费、生产单位的车间经费、营业外支出等挤入项目工程的管理费用中来。

三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摊销。应对本项目发生的建管费, 按本项目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和为权数进行分摊。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单位简单地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是不恰当的, 因为建设管理费的每笔开支与工程造价成本的相关性远大于建筑面积。

其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土地征用应按每项工程的底层建筑面积加上绿化公摊面积分摊;拆迁补偿费应按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 (如房屋、道路、室外地坪、广场等) 每项工程的建筑面积分摊, 并将其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因土地征用费与工程占地面积相关性大、拆迁补偿费与建筑面积相关性大, 如此操作更符合会计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其三, 勘察设计费的分摊。勘察设计费的计取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是多个建设项目的总体勘察、设计费, 就按构成成本总额进行分摊, 对于单项工程发生的勘察、设计费, 就直接计入此单项工程的待摊投资?勘察、设计费中。

其四, 防空费的分摊。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防空费按建筑面积收费。为此防空费按建筑面积分摊, 更能体现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其五, 可行性研究费的分摊。可行性研究费用是指建设前期对整个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 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现行基建会计制度规定, 实际分配率按投资值计算进行分摊。目前, 有的单位因资金问题, 二期工程无法建设, 因此应将二期未建工程合并计算出可行性研究费按实际投资额摊入项目工程, 亦适用会计客观性、相关性原则。

其六, 临时设施费的分摊。临时设施费如果发生的是为一个单项工程服务的, 可直接计入此单项工程中;如果是为多个单项工程服务的, 应按建筑、安装、设备投资完成额分摊计入各个单项工程中。

其七, 工程监理费的分摊。虽然工程监理费计算方法很多, 但是建设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 都必须将计算标准确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做到财务把关、正确入账。

其八, 长期借款利息的分摊。按照现行基建会计制度规定, 凡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可以资本化, 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凡超过建设期产生的利息, 由单位从收人中偿还。目前, 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贷款利率比较固定, 一般按季度计息, 可按预提建设期内借款利息总数进行分摊, 即符合客观性原则的要求。其分摊方法同临时设施费。

浅析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 第7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以下简称“准则”) 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成本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长期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作了统一规定。同时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总部资产和资产组组合等。其中, 资产组是指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必须独立于其他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资产组减值会计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其可回收金额的差额来确认资产组的减值额, 再将之分摊到各单项资产的过程。为了保证各单项资产之间的分配公平问题, 准则提出了各单项资产减值的下限标准, 即单项资产的价值不低于以下三者中的最高者:一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可确定净额、二是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三是零。而可回收金额是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为准。根据上述界定, 单项资产价值的下限标准也可以这样理解:能确定可回收金额的, 以其可回收金额为下限;不能确认可回收金额的, 以零为下限。

因此, 资减组允许分摊减值额和应当分摊的减值额就有了两套不同的标准。允许分摊的减值额也就是构成该资产组的各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其下限的差额的和;而应当分摊的资产组减值即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减去资产组可回收金额的差额。允许分摊的减值额大于或者等于应当分摊的减值额是无可非议的。有没有可能出现允许分摊的减值额小于应当分摊的减值额的情况呢?如果存在, 那么就出现了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

二、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的两种情形

为了能够充分明了地说明该问题, 在不改变问题本质的前提下, 本文对下例做了简化处理不考虑商誉、总部资产的影响。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某项资产账面价值分摊减值至零仍有余额的情形

某公司有一条电子设备生产线, 由A、B、C三大部件组成, A、C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 但整体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 故该公司将该生产线认定为一个资产组。2009年, 该公司的市场份额被其他企业夺去25%, 导致销售收入水平严重下降, 因此在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2009年12月31日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其中A、B、C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20万元、400万元、80万元。估计A部件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50万元 (未来现金流量无法估计) , B部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360万元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无法确定) , C部件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均无法确定, 但可以合理估计出该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600万元, 即可回收金额为600万元。

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可回收金额为600万, 该资产组发生减值200万元, A、B、C三大部件按账面价值分摊的减值损失分别为80万元、100万元、20万元。A部件的可回收金额为250万元, 最多能扣减的减值损失70万元 (320-250) , 未抵减10万元。B部件的可回收金额为360万元, 最多能抵减的减值损失为40万元 (400-360) , 未抵减60万元, C已减值至零, 超出应分摊的减值损失60万元。由于资产组中A、B分摊减值至可回收金额, C分摊减值至零, 第二次可以分摊的资产减值均为零。未能分摊的资产组减值总额为 (800-600-70-40-80) 10万元。详细数据见表1:

(二) 各单项资产分摊减值至可回收金额仍有余额的情形

某公司有一条光学设备生产线, 由E、F、G三大部件构成, 各部件的使用寿命相同, 均不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 故该公司将其认定为一个资产组。2010年, 由于技术进步, 市场上出现性价比更高的替代产品, 导致市场份额下降30%, 该公司决定年末对该资产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单位:万元

注:某资产应分的减值=资产组减值额该资产原账面价值/资产组账面价值;某资产可以分摊的减值额=该资产原账面价值-该资产减值下限标准 (即零或可回收金额) ;C部件第一次分摊后尚未分摊完的减值为负值, 意为第一次分摊额超过了按账面价值比例计算的应分摊减值额, 这部分减值额来自于资产组中其他单项资产未能分摊完其应分摊的减值。

单位:万元

注:某资产应分的减值=资产组减值额该资产原账面价值/资产组账面价值;某资产可以分摊的减值额=该资产原账面价值-该资产减值下限标准 (即零或可回收金额) ;C部件第一次分摊后尚未分摊完的减值为负值, 意为第一次分摊额超过了按账面价值比例计算的应分摊减值额, 这部分减值额来自于资产组中其他单项资产未能分摊完其应分摊的减值。

2010年12月31日, 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1000万, 其中E、F、G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00万、350万、250万元, 估计E、F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分别300万、250万元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无法确定) , 估计G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为200万元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无法估计) 。

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 可回收金额为700万, 该资产组减值300万元, E、F、G四大部件按账面价值分摊的减值损失分别为120万元、105万元、75万元。E部件的可回收金额为300元, 最多能扣减的减值损失100万元 (400-300) , 未抵减20万元。F部件的可回收金额为250万元, 最多能抵减的减值损失为100万元 (350-250) , 未抵减5万元。G部件可回收金额为200万, 最多可抵减的减值损失为50万元 (250-200) , 未抵减25万元, 加上E、F未抵减的减值损失共 (20+5+25) 50万元。由于E、F、G都已减值至可回收金额, 可以第二次分摊的减值损失为零, 未能分摊的资产减值总额为50万元。详细数据见表2:

以上两例都是在分摊减值至出现未能分摊的余额才注意到问题的存在, 也只有在资产组减值过程中才可能出现。因此称之为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究其原因, 是因为按资产组情况确认的应当确认的减值额大于按各单项资产情况确认的允许分摊的减值额。

三、对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一般而言, 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的出现是反常规的 (通常人们认为整体功能要大于部分功能的代数和) , 但资产组的价值低于各单项资产的价值之和的情形在现实中也的确存在。问题的根源似乎在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认过程出现一定的扭曲。可回收金额是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高原则来确认的, 那么, 其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资产本身及企业经营效率、会计实务人员专业素质和执业谨慎性以及市场有效性来决定。

(一) 资产本身及企业经营效率

根据“资产”的定义, 资产在未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流入, 这由企业的使用情况决定, 由于各个企业存在效率差异, 相同资产在不同的企业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不同的。资产本身及企业经营效率决定了该资产的价值。可回收金额是资产价值的反映, 这个反映过程由企业会计实务人员做出主观判断, 受市场情况影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或者缺少应有的执业谨慎性, 都可能导致可回收金额出现一定的扭曲。

(二) 市场有效性

市场不是完全有效的, 总存在着各种信息流动不充分的因素, 当信息流动不充分的时候, 易出现买家自愿出价过高的情形。会计人员在进行资产组减值测试中确定某项或多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时,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买方自愿出价过高的情形, 也可能使该企业在进行资产组减值测试时, 确定某项或多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价值的情形, 从而使得资产组的价值小于各单项资产的价值之和, 也就出现了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

(三) 会计从业人员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 要预测资产在未来使用寿命内各期的现金流和折现率, 带有极强的主观随意性。

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依循谨慎性、可靠性原则进行业务处理。如果在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 高估了某项或多项单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很可能使得资产组的价值小于各单项资产的价值之和, 也会出现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

综上所述, 可回收金额由资产本身决定, 受市场和减值测试人员的影响, 使得出现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可能。除上述讨论提及的原因外, 企业应当重新考虑将这些单项资产归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的合理性等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资产组会计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的一个问题——未能分摊完的资产组减值问题。第一部分从问题的提出出发, 阐述了问题产生的可能性;第二部分对该问题进行了分类解析;最后对该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资产组减值,可回收金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2]颜方育, 袁小明.资产减值损失分摊例解 (J) .财会月刊 (综合) , 2008 (2) .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初探 第8篇

(一) CCA的概念

成本分摊协议即CCA (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 , 在国际税收中并非新概念, 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却姗姗来迟。CCA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以下简称“OECD”)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税务指南》 (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 里面的解释:是指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 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 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CCA是一个契约性协议, 不一定所有参与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常设机构。各参与方对CCA全部贡献按比例划分的份额, 应与其根据协议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按比例划分的份额一致, 不过要记住转让定价并不是一门严密的科学。并且, CCA的各参与方有权以实际拥有者的名义而不是被授权人的名义独立地利用其在CCA中的利益, 不必为利用该利益向其他任何一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费用 (报酬) 。相反地, 参与方以外的其他方利用了部分或全部参与方的利益, 则需要支付费用 (如特许权使用费) 。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CCA的概念。假设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为关联公司, B和C均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A是B和C的境外母公司。三家公司均从事相同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活动, 而A更拥有其他两家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研究资源, 可以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和从事新产品的研发, 并将技术成果提供给B和C。在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下, B和C需要向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使用技术成果的回报。如果三家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且均同意各自在其所在地为研发成果的合法经济权益人, 则对于A所发生的技术开发成本, 三家公司可以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并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通过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 B和C无需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也不用就支付的此项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

(二) CCA的适用原则

成本分摊协议适用原则包括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成本和收益配比原则。所谓配比原则, 是指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 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 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在上述的例子中, 如果B被要求分摊技术开发成本的90%, 但是实际上B可以从技术开发中未来获益的比例却远远低于A和C, 这就是收益和成本明显不配比的一个例子。考虑到商业交易条件的变化, 买入/卖出支付的操作及可能发生的调整, 要证明关联方之间成本分摊协议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非一项容易完成的工作。

二、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管理

近年来, 为避免对成本分摊协议的滥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规定,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 并通过出台《办法》, 进一步明确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和规范税务处理的实践操作, 以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管理。

《新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 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法》规定成本分摊协议的备案和审核制度。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尽管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了成本分摊协议, 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将导致无法税前扣除。也就是说, 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分摊, 不是所有费用的分摊协议都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

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 成本分摊协议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理论界的探讨如雨后春笋般涌起, 并相应在税收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在这一可喜局面的背后,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缺乏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认识

在我国, 许多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概念感到陌生, 并不了解成本分摊协议, 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它的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 甚至存在一些偏差。一提起成本分摊就联想到生产型企业原材料成本的分摊, 容易走入误区。而实际上,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涉及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协议, 跨国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来获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我国税法在认可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时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 从而保护居民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防止跨国集团乱用成本分摊协议, 进行规避税收。所以说,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税收义务和乱用成本分摊协议作出的限制。

(二) 缺少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实践经验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对于中国的税务机关是一个崭新的领域, 也是我国税法新增加的内容。《办法》对此的规定只是指出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 却没有给出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一方面, 这给予了签订人在签订协议时较大的灵活度, 对缺乏成本分摊协议签订经验的纳税人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 判定和审核权限留在国家税务总局, 使主管税务机关缺少如何操作的经验, 也缺乏较成熟的审批标准。考虑到我国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实践的空白, 纳税人不得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作为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具体指导。但是,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在国际上也属于新生事务, 各国均缺乏实践经验。

(三)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办法本身不完善

《办法》第七章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办法依然有它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共同开发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如何确定?是否参与开发方都享有所有权?《新税法》及《办法》都没有明确。现在大多数跨国集团对下属全球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研发时往往将IP所有权留在母公司的, 分摊开发成本的企业可以免费使用, 得到经济上的收益。但是, 参与的下属企业共同享有所有权似乎不可能。我国现行《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通常情况下, 这种费用的分摊只是法人内部事务,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没有影响。当总分机构涉及到境外机构时, 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将境外机构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管理, 可能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的问题。

(四)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风险依然存在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要环节, 成本分摊协议通常在跨国集团企业内部成员中签署, 可能有几家成员公司共同完成, 税法就视同为关联交易。如何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来进行, 关联企业在中国列支的成本是多少, 如何判断是否合理, 目前暂时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 税务机关在判定上承担着一定的管理风险。除此之外, 不符合规定的成本分摊协议将无法税前扣除, 纳税人即使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成本分摊协议, 但是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不批准的话, 纳税人对未来年度内的高额费用能否扣除的风险难以进行有效掌控。

四、成本分摊协议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 高度重视, 提高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认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属于转让定价工具的一种。有效利用这一工具将有利于企业优化税负, 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因此, 税企双方必须高度重视, 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教育培训, 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平, 加大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调查研究力度, 增强防范税务风险意识, 倡导优化税务管理服务理念, 提高大家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认识。

(二) 积累实践经验, 建立完善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体系

实践中, 税务机关直观的判断可能是将参与方成本负担比例与收益享有比例进行比较。但成本分摊协议是长期的, 参与方实际收益的实现时间、实现额度与预期不可能完全相符, 成本比例与收益比例在不断变化, 是按年度进行比较还是按一段期限进行比较, 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 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法律法规, 税务人员必须深入分析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案件好的地方和存在不足, 广泛开展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税收调研, 借鉴国外成熟的案例实践, 形成信息的反馈机制, 通过实践积累经验, 进一步明确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管理制度。

(三) 依靠成本收益分析, 降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风险

一方面, 对于尚未进行任何成本分摊的纳税人, 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商业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 比较成本分摊协议将会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和代价, 判断进行成本分摊的可行性, 以确定纳税人是否有必要进行成本分摊安排。如果准备进行成本分摊安排, 建议纳税人应详细进行评估和测算, 尤其应考虑到合理商业假设发生变化对经济预期和分摊成本的影响, 以准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配比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在着手进行境内外企业之间的成本分摊安排之前, 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对于成本分摊安排要求的差异, 制定符合全局利益的整体成本分摊安排。另一方面, 对于已经进行了成本分摊的纳税人, 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进行预期收益分析计算, 尤其需要关注时效性, 以尽量降低风险。

(四) 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 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新税法》立法引入的国际防范避税的内容之一, 为跨国公司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了一个新的避险工具。在税务管理方式上, 《办法》允许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提出预约定价申请。就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性质而言, 预约定价方式对税企双方都更加有利。首先, 技术上可行。成本分摊是根据未来年度预期利益的分享而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合理的成本分摊, 而预约定价正是对未来年度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而签署的协议。其次, 降低风险。成本分摊涉税事项复杂, 预约定价为税企事前沟通搭建了平台。《办法》还规定在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内企业应如何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当期参与方成本支付、加入支付、退出补偿、补偿调整等8个方面, 与其他关联交易不同, 同期资料的提供不是应税务机关要求, 而是定期于每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

总之, 提高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质效, 研究加强和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措施, 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大对“引进来”的跨国企业税务管理力度, 为推进国际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建明.外资企业避税招数及其危害[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8, (1) .

孙权:一个分摊压力的高手 第9篇

恩压用恩惠调动属下积极性,这令属下忠心耿耿为上司效劳。吕蒙患病,孙权将其安置在内殿就近治疗,不惜重金悬赏以求名医名药。其间孙权常来探视,又恐吕蒙伤神劳累,就在墙壁上穿一小洞,随时看望。按照美国心理学家格拉泽的观点“爱与被爱是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对它的充分满足会极大地增强一个人的自尊自信”,孙权以此恩压属下,是为了极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成就动机和报恩意图。

信压用充分信任激发属下的责任感,这令下属全心全意地为上司分担忧愁。例如,彝陵之役时有人告发诸葛瑾里通蜀汉,孙权坚定地说:“我与诸葛子瑜,可谓神交,外人流言不能间构。”陆逊坐镇荆州抵御蜀军,孙权复刻了一枚自己的大印交给他,委任他全权处理与蜀汉交往之事。这不但会给属下以更大的鼓励,也会给属下以更多的权威。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说过:“无条件地肯定会无限地激发一个人的潜能。”可以说,诸葛瑾与陆逊之所以能为东吴开创盛业,与孙权的充分信压是分不开的。

弹压用不安全感令属下不断努力。例如,孙权对老臣张昭一向保持距离,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用他为丞相,尽管张昭一直是众望所归,也是东吴最大的氏族。一次两人发生争执,孙权干脆说:“吴国士人莫不入宫则拜我,出宫则拜君,我之敬君亦算到家了,要是这样一再当众折辱我,我倒有点担心万一失计怎么办?”一句话说得张昭良久无言。心理学研究表明,焦虑过大会使人精神崩溃,焦虑过小会使人无动于衷,焦虑适中会使人不断努力。孙权弹压张昭,就是为了推动他不安于现状,不自我陶醉。

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分摊请求权;连带责任;再分配

分摊请求权,是与连带责任相对应的制度,是指在连带责任人内部,承担超过自己最终责任份额而使得其他连带责任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分摊相应份额责任的民事请求权。而在数人侵权责任领域,追偿请求权则是与不真正连带或者补充责任相对应的制度,是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非最终责任人,向最终责任人请求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额的权利。

本文主要研究分摊请求权,从研究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出发与其进行对比进行分析,我认为,在我国侵权法上应该明确二者的区分,并建立各自相应的规则体系,这样也能为侵权责任事件引发的连带责任分摊问题相关的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

一、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的区分

传统大陆法系债法学说和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分摊请求权和追偿请求权,只是笼统的称为追偿权,也就是本文所指分摊请求权。但在立法体例上,分摊请求权一般规定在连带债务规则中,属于债法的一般规则,而追偿请求权则主要是在动物致害、危险责任或者产品责任中作出特别规定。

学说上,法国法区分连带责任人之间根据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分摊和全额的责任追偿,但在理论上并不清晰。新近立法也有例外,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5、8条对追偿请求权和分摊请求权作了明确区分。[1]

二、我国侵权法上的分摊请求权制度

我国现行侵权法上的分摊请求权的基本制度是:第一,承担了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责任人,可以向未实际承担应承担份额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寻求分摊。第二,分摊请求权,存在于新的独立的分摊债权债务关系中,不以连带债务全部消灭为前提,也可能是部分清偿但超过了自己部分的情形。第三,尽管分摊请求权存在连带债务人之间,但分摊之债是按份之债,这是学者的共识。第四,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一样,我国侵权法对于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并未作出如美国法那样的区分,因此在分摊请求权领域也不禁止故意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分摊。[2]

三、分摊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与求偿范围

(一)分摊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是矫正正义

就我国目前的学说和立法规定而言,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并未对分摊请求权和追偿请求权的概念加以区分,有的学者在其论著中也阐述过,在我国的侵权法上应当明确二者的概念,并建立各自相应的规则体系。[3]在笔者看来,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设计,其主要功能就是将部分债务人无赔偿能力的风险,用债务人连带赔偿的方式,分配给了债务人一方,以最大限度确保债权人的全部受偿。分摊请求权的设计,乃是在此前提下,考虑各债务人之间按照最终份额比例承担债务的公平性,即最终债务份额的承担为应当承担部分,超过的部分则为“所失”;应该承担部分债务但未承担或者未完全承担的部分,即为“所得”。[4]

(二)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与时效期间

对于分摊请求权的行使是否以债务人清偿超过其自己份额为前提,学说有“积极说”和“消极说”,两种学说指导下的分摊请求权构成要件差异也主要在此。“积极说”认为,未超过自己应分担部分,对他人无求偿权,为德国法、瑞士法所采纳。[5]“消极说”认为,即使未超过自己应分担部分,也有求偿权,为日本民法采纳。[6]笔者认为,“消极说”之目的在于平衡债务人之间的受偿不能风险,但缺乏学理上的正当性,尤其与分摊请求权的矫正正义学说矛盾,因此赞成“积极说”。

(三)分摊请求权的求偿范围

根据上文确定的分摊请求权矫正正义基础和清偿前提,分摊请求权的求偿范围应是分摊权利人承担的超过自己最终责任份额部分的“所失”,也是分摊义务人因未承担自己应有责任份额的“所得”,包括:第一,分摊请求权人清偿的超过其自身份额的部分,这是最基本的“所失”部分。第二,由于从分摊请求权人向债权人清偿到寻求分摊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还应该包括该期间的利息,这是分摊义务人的“所得”。第三,其他非因该债务人应单独负责事由所支付费用,如向债权人支付的汇款手续费等。[7]

四、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

(一)我国侵权法应该采纳大陆法系“事后二次分担规则”及其理由

“事前二次分担规则”说明了《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对于比较有责性规则深入而一致的贯彻,体现出较强的公平性,但该制度的合理性仅存在于理想状态。而大陆法系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尽管看似简略而不具有创新的激情,却与“事前二次分担规则”能够得出相同的结果,而且无论责任人的数量有多少,均是在出现了无赔偿能力之后所作的补救措施,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而完成,更为简化。

(二)我国侵权法上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的具体规则

第一,各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分摊只有在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能够负担自己的份额时,才能够顺利地进行。第二,不能负担的事由,包括无偿还资力、债务人死亡而继承人为限定继承、债务人行踪不明等。第三,对于原债务人不能负担的份额,其他债务人应该按照原有债务比例进行分担。[8]第四,再分配后的分摊请求权性质,与再分配之前相同,其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是再分配判决作出之时,时效期间也为2年。第五,不能偿还分担额之债务人并非被免除责任。苟已具备偿还之资力,或被发现行踪,除其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消灭之外,仍应向各债务人分别偿还其分担额。如果首先无给付能力的债务人重又获得金钱,则应进行新的补偿。[9]

(三)侵权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权行使的规范化

研究连带责任内部分配制度的目的是使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能够真正达到公平,当然必不可少的一环就是制定合理的侵权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分配方案。

由此,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立法上虽承认数个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但其理论基础是各不相同。尽管在学说上就追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或者解释各有不同,但就前文所述侵权连带责任源于连带债务,是将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引进到侵权行为法的领域,形成了侵权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设计,其主要功能就是将部分债务人无赔偿能力的风险,用债务人连带赔偿的方式,分配给债务人一方以最大限度确保债权人的全部受偿。因此要加以规范对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的侵权责任内部追偿权加以完善,为以后的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M].丁玫,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第101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730页。

[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第258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第137页。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613页。

[6]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第401页。

[7]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M].陈荣隆,修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第403页。

[8]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第40页。

[9]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第130页。

房产测绘面积分摊计算的质量控制 第11篇

针对上述问题, 作者认为生产单位除了通过人员培训, 加强作业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及面积计算规则的理解, 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外, 还要加强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特别要加强测绘数据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同时提升面积测算系统功能, 在内业的数据处理上, 通过增加面积公式生成和分摊方式的明细, 提高面积分摊计算的透明度, 增加测算软件自身的检查功能, 提高成果质量。

本文结合作者从事房产测绘质量管理的实践及《苏州市房产测绘信息系统》 (下称《系统》) 的应用, 提出房产测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作业组自检, 检查深度100%。主要检查内容有:房产调查及野外测绘内容是否正确、齐全;图形绘制及符号表示有无错误、遗漏;分摊方法计算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成果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等。作业组自检通过后提交野外记录和计算成果资料。

专职质检员检查, 检查深度100%。主要检查内容除野外记录、图形绘制、分摊计算等正常检查外, 还需对照该项目的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内容进行必要的相关性检查。发现差错, 及时督促作业员进行改正, 对内业检查无法确定错误原因的必须进行野外复测。修正后,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质检员将检查合格的资料提交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

技术负责人审核, 检查深度30%~100%。主要检查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 作业方法是否合理, 成果格式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及一些相关性检查等。如果再发现问题, 应指示质量检查员督促作业员改正, 同时对该项目的质量给予评分和等级评分, 最后由分管领导抽检。

为保证测绘产品的质量, 除了高强度的业内检查外, 还应保证一定比例的外业检查。每个项目野外作业结束之前, 作业组均须进行野外自检, 主要检查毎幢房屋的重复观测边长和房屋边长闭合差, 各项指标均确保在误差范围内。作业组长还需对测区进行巡视检查, 确保无误后结束野外作业。技术部门需不定期组织对测绘产品进行野外抽查, 并做好野外检查记录。

二、采用工作流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控制

工作流技术是工作流管理系统 (WFMS) 的核心技术, 它监督、控制、协调整个业务过程的完成, 并对信息流进行跟踪。其中, 工作流是指一类能够完全或者部分自动执行的业务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文件、资料和任务按照一定的规则流动, 实现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 以达到业务整体目标。

为适应房产测绘工作的流程化、制度化、规范化, 《系统》按人员职责进行分配, 具体作业流程如下:

为了更好地进行过程控制, 软件采用流程化管理, 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角色权限设置、账号密码登陆, 保证各项业务操作都在系统的监控之下, 每个环节都会记录下操作人员姓名、时间、机器号, 实现了业务生产的过程控制和图形数据的安全。

三、提升系统功能, 自动实现公式生成、面积检核和分摊检查

为了使房产面积分摊计算过程更透明, 让普通消费者都能看懂, 测绘系统通过对实体几何图形的状况分析, 自动生成图形实体面积公式。具体生成实体面积公式的算法如下:首先判断实体类型是否为带弧的多边形、圆、椭圆等, 得到实体面积公式;根据图形实体面积公式得到户室面积公式, 由户室面积公式组合得到功能区面积公式;根据外墙线实体和外墙线外实体的面积公式, 由楼层面积公式组合得到幢面积公式。将所有功能区面积公式计算值累积和幢面积公式计算值进行自动比对, 能够自动发现重复提取实体、漏提取实体、楼层设置错误等问题, 同时利用公式的计算所得面积与通过AutoCAD得到的实体面积进行自动对比, 并设置超限报警的功能, 能发现破碎尺寸等错误, 起到数据检核作用。

分摊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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