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精选5篇)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1篇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的假肢、矫形器(含胸腰支架、颈椎托、胸围、腰围、矫型鞋)、假眼、假牙、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具备下列条件的辅助器具机构,可以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作为本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定点机构: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二)场地面积及条件满足配置服务需要,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
(三)具备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制作、康复训练及质量检验等专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和相应的服务资质,能够开展或由相关专业机构协议提供功能检查评价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服务;
(四)具备满足服务内容需要,包括专业评估、适配制作、康复训练和产品检验等业务领域的仪器、设备工具和设施的硬件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及工艺流程规范全面,具有严格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第四条 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定点机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后,每二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标准执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另文公布。103号文
第六条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填写《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1),并持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有关病历资料,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后,应组织辅助器具专业领域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执业执照,具备良好品德的3名(含3名)以上专家,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和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作出是否配置辅助器具及与工伤职工伤残相吻合配置项目的确认。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书签署配置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前往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选配有关器具。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提出配置(安装)辅助器具的类型、价格、费用总额等倾向性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指导申请人与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签订协议书(附件2),按照协议书的约定配置(安装)辅助器具。
第九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并由工伤职工自主任选择一家,配置与其伤残相吻合的辅助器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强求工伤职工选择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配置(安装)辅助器具后,由用人单位持配置(安装)申请表及有关费用单据,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配置项目与残情相吻合及实际费用在控制价目以内的结算报销,有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照签署的协议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审核,实际费用在控制价目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和使用度,或因零配件损耗折旧需维修(更换)部分零件,由工伤职工携带需要维修(更换)的辅助器具,到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单位检查,提出维修(更换)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后维修(更换)。保修期内应由售后维修服务单位免费维修(更换)。工伤职工与辅助器具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争议的,按照辅助器具配置程序向设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十二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为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并留存备查。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身体功能评估;
(三)辅助器具的配置、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等情况;
(四)售后服务记录;
(五)由工伤职工和专业人员对相应项目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协议服务条件或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可以解除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按时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足额结算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费用控制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其超出控制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由工伤职工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明示服务流程及服务价格;提供配置产品的厂商及说明;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为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提供免费咨询和服务指导。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已经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辅助器具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视其为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今后符合更换和维修条件的,所需费用仍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2篇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劳社工伤[ 2004] 2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 年 11月 8日
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审查合格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表》附表 1)。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一)》(附表 2),持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按前款的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三)》(附表 4)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给付。
第七条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 配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障统筹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1、《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表》
2、《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一)》、《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意见表
(二)》、《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一、辅助器具和定点机构的定义
(一) 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减轻或替代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辅助技术是指为改善功能障碍者状况而设计和利用的装置、服务、策略和训练。主要包括辅助技术装置和辅助技术服务两部分的内容。辅助技术装置属于辅助器具的范畴, 而辅助技术服务是指在帮助残疾人选择、获得或应用辅助技术装置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直接选购, 适当改造和量身定做三种形式。
(二)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专门为参保工伤人员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辅助器具配置和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2008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试行) 》, 从辅助器具管理、费用给付等方面明确了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工伤人员安装、更换辅助器具, 须持有单位出具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表, 明确的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 给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得委托第三方给安装。辅助器具机构擅自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或超出规定标准配置, 经办机构不支付所发生的费用; (2) 辅助器具机构向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配置人员与所持《伤残等级证》等有关证件身份不符的, 应拒绝向其提供与工伤人员有关的服务并暂扣有关证件, 及时通知经办机构; (3) 辅助器具机构凭《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表》, 将具体安装型号及价格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经办机构, 并提供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及费用明细。如遇到疑难病例, 可及时与经办机构联系, 商议解决办法; (4)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本着“以伤残人员为中心、以热心服务为中心”的服务原则, 热心为工伤人员服务。
同时对辅助器具机构的管理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各项具体规定; (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及时提供辅助器具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及本协议加强内部管理, 制定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相应措施, 为工伤人员提供方便;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职业技能证书等与辅助器具配置资质有关的材料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
三、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自2006年以来, 辅助器具在自治区煤炭社保局已经实施8年。目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情况良好, 没有出现延误报销等情况。但在具体工作中, 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表现在:
(1) 一些企业为工伤职工申报和结算辅助器具费用时, 没有很好的核实辅助器具和差旅费票据, 及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2) 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和产生的差旅费不一并报销。通过信息系统在上传辅助器具费用时, 如不及时上传对应差旅费, 会造成辅助器具费用报销后差旅费不能结算的问题。
(3) 没认真核实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时间, 存在器具未到更换年限时提出更换器具的要求。
(4) 工伤职工未到本地的协议机构配置器具产生了差旅费时, 应出具本地协议机构无法配置的证明, 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辅助器具管理的建议
辅助器具是工残职工补偿和改善功能, 提高生存质量, 增强社会生活参与能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现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机构建设, 完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各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面向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全面服务, 包括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助器具展示、评估适配、使用训练、适应性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转介等。
(2) 加强专业培训, 提高人员素质。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 通过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 做好各级辅助器具机构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提高辅助器具服务系统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各级假肢矫形器制作机构要配备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各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人员开展上岗培训;探索开展辅助器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 广泛开展宣传, 普及辅助器具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发挥各类残疾人专业协会的作用, 通过产品展示、咨询、会议、公益活动、讲座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辅助器具知识, 编制、发放适用于工伤职工需要的宣传资料和普及读物, 提高工伤职工亲友和社会公众对辅助器具的认知度, 推广较为先进的辅助器具。建立辅助器具信息数据库, 办好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网, 充分运用网络技术, 提供辅助器具信息。
(4)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辅助器具服务的需求将会不断增长。各煤炭企业要提高认识, 准确定位, 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列入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制订开展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服务的工作计划, 定期检查指导;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提供资金和政策保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面推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五、结语
辅助器具服务是工伤职工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满足工伤职工需求, 实现工伤职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与广大工伤职工迫切的康复需求相比, 我国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辅助器具品种较少, 机构建设滞后, 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事业投入不足, 辅助器具的补贴和贫困救助机制尚未建立。所以加强辅助器具的规范和管理, 还需全面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 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伤人员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与工伤人员康复需求相协调的服务机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M].2008.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4篇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2003]450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选定的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配制辅助器具的标准。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并提供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凭经办机构开具的结算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给付。
第七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5篇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统筹规划和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在上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确定协议机构。
第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经办机构。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条 申请人应于收到确认结论后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因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本人承担维修费用;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
第八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按《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标准》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按《标准》限额内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了超出《标准》限额的辅助器具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其境外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标准》限额内的费用进行报销,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需要更换的,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进行更换。
附件:《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附件: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项 目 单位 费用限额(元)使用年限 备 注
上肢项目
假手指 只 300 3 部分手肢 具 2000 3 1-5指掌指关节截肢 腕离断假肢 具 12000 3 前臂假肢 具 15000 3 肘离断假肢 具 18000 3 上臂假肢 具 20000 3 肩离断假肢 具 25000 3 下肢项目
足部假肢 具 2000 3 小腿假肢 具 6500 3 膝离断大腿假肢 具 12000 3 大腿假肢 具 11000 3 髋离断假肢 具 15000 3 上肢矫形器 手矫形器 具 350 5 腕关节矫形器 具 400 5 前臂矫形器 具 300 5 上臂矫形器 具 750 5 肩关节矫形器 具 900 5 项 目 单位 费用限额(元)使用年限 备 脊柱矫形器 颈柱 具 150 5 颈胸矫形器 具 850 5
其他项目
项 目 单位 费用限额(元)使用年限 备轮椅 具 1200 10 拐杖 付 150 5 眼镜 具 300 5 假眼 只 600 5 假耳 只 1600 5 假鼻 只 2500 5 假牙 付 500 5 助听器 具 1000 5
注
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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