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精选9篇)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1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2篇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一章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如何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 第3篇
关键词:状况,问题,原因,措施
一、市容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我国在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支持下, 城市市容有了很大的改观;规划布局进一步合理, 交通状况得到改善, 环卫工作趋向到位, 绿化面积逐步增加等等, 城市居民素质稳步提高, 为自己生活的城市市容建设添砖加瓦。但是个别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 城市的市容市貌建设依然要常抓不懈。
二、存在的问题
(一) 城市边缘脏、乱
城市居民生活的废弃物不经过处理, 也没有任何限制, 直接放置在郊外地区, 尤其是城乡结合部, 天然沟道, 公路沿线, 各种垃圾堆积如山, 一遇到大风天气更是垃圾漫天飞舞, 甚至直接飘飞到市区, 极大的影响了城市的环境, 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
(二) 地面乱
老城区的许多地段由于年代较为久远, 人流量、车流量较大, 对路面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突出表现为, 凹凸不平, 车痕划痕明显, 却由于交通阻塞, 人流量众多等原因修缮不佳, 显的既脏又乱;路面占道经营现象严重, 尤其是晚上, 各种小吃、烧烤、快餐层出不穷、人满为患, 因此产生的垃圾如果处理不及时就会给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 各种气味蔓延滋生, 严重污染了地面和空气。
(三) 地上差
虽然城市居民的素质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有部分人不注重个人形象和环境卫生,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 造成城市路面斑斑点点, 满目疮痍, 尤其是口香糖的问题被称为城市“牛皮癣”清理起来十分困难;此外地面乱写乱划现象也十分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借路面为载体, 写一些非法广告信息比如办证、卖车等等, 进一步污染了城市路面。
(四) 部分市民环境维护意识差
由于教育、家庭等等因素造成城市居民素质高低不平, 有些市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对城市没有归属感, 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 在车站、街头随意散发宣传资料, 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 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整体环境。
(五)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
主观上政府领导重建设、轻管理造成好多社区环境无人问津, 即使是有所管理也是应付为主, 不能深入分析解决问题。尤其是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进行社区环境管理效果不是很理想, 由于社区人员较多, 流动性较大, 单纯的行政管理不能很好的及时的控制。目前统一的社区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环境卫生工作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 城市街角地区成为环境卫生死角, 脏乱不堪而且清理不及时, 房产新项目的开发实施更是垃圾制造的源泉, 这些都给城市环境问题画上浓重的一笔。
(六) 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
管理单位期望通过加强环卫执法来保障环境卫生工作, 但执法部门则期望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来减轻执法工作量, 人员相对紧张。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城市居民素质问题
市容环境是政府管理、居民共同维护的集体性项目, 居民的素质是影响市容环境质量的直接因素。高素质的居民不仅自己自觉维护市容环境, 还带领影响周围的人一起共创美好生活环境, 反之则是市容环境破坏的罪魁祸首。这些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 公德意识较差, 荣辱观念淡薄, 陈规陋习较多, 随地吐痰、横穿马路习以为常, 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二) 思想认识不到位, 重视程度不高
思想性问题永远是根本性问题, 如果政府领导对市容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那么就会在工作中不自觉的忽略, 造成的结果也是严重的。目前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的国际国内环境下, 政府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往往把精力放在城市建设上, 而环境卫生管理则过于轻视, 造成了城市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损害了身心健康, 反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 制度管理不完善
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 但从实际情况看, 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
四、解决措施
(一) 提高教育水平,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市民素质的根本途径在于宣传教育, 一方面在学校教育中提倡素质教育, 培养思想高尚, 素质过硬的城市建设接班人, 另一方面加大市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确实深入到每一个家庭, 每一个人的身心, 让居民涌起爱护城市环境的公益心, 坚决同一切破坏行为做斗争。
(二) 提高认识, 从思想上注重市容环境建设
政府、领导要从居民的实际生活出发, 关心民生, 关心生活质量, 注重城市环境质量。市容环境是关乎居民生活的大事, 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各级政府领导应该本着为人民负责的态度抓好市容市貌建设, 以此营造美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三)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制度是行为的最好约束, 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市容市貌检查制度, 杜绝各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质量的各种行为, 同时加大监察力度, 一旦发现立马采取有效的措施, 好坏有别, 奖惩有序。
五、结语
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是既是提升城市形象的根本性措施, 也是维护居民生活幸福安康的必要条件, 政府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居民整体素质, 调动居民自我保护的积极性, 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凯.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监督营理及执法规范实用手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顾景.试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及管理机制构建[J].特区城市管理, 2006.
[3]杨立勋.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战略[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意识;环卫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得益于全社会的工作,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市在执行相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后,市容环境卫生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和市民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与城市素质和政府形象挂钩,集中体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较高的生活环境,而且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城市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做出了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环卫工作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点,解决这些薄弱点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1.1环卫意识较差
社会各界的环卫意识较差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最大的障碍,不仅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而且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部分城市中市民的环卫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街头贴小广告等。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城市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市,城市市民的环卫意识要强于小城镇居民。环卫意识差延伸到行动上主要体现在对环卫设施的破坏和对环卫工人的歧视上,部分市民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另外,随着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其中部分人环卫意识较差,成为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力量。
1.2市容环卫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资金不足是影响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在目前我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属于垄断经营状态,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建设中需要的所有资金也是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划拨的资金并未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而是直接转化成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企业来说,垃圾处理是一个高投资、低产出的工作,单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利润较低,企业不愿意参与,社会资金很少投入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中。而仅仅靠政府财政投资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需要,资金问题成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提高的障碍。
1.3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
城市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的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也会逐渐增多,虽然各个城市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环卫设施的,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环卫设施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究其原因主要与城市整体规划有关。在城市规划中没有考虑城市人员密集度,城市商业网点周围公厕、垃圾箱等设施不够,出现如厕难、丢垃圾难的局面。
1.4法律法规落实不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法规,其中不仅明确了政府机关的职责,而且对市民的行为也做了一定的约束。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该管理制度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部分人不懂法、不守法,而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并未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对本身职责不清楚,各部门角色混乱,出现管理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而对于城市市民个人而言,法律意识较差,不遵法守法,影响执法部门工作情况较多。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对的问题较多,要提高管理水平必须要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清楚了解,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目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1加强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卫意识
市容环卫事业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事业,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市民的积极参与是有效的保障。因此,市容环卫部门应该以市民需求为核心,征求市民对市容卫生服务的意见。加强宣传,以舆论推力提高各单位和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市容环境的法规知识,街道办事处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社会公德,抵制不文明行为。尤其在学生群体中,要从小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构建中政府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在城市中要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市容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责任,精简层级,配置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形成服务型体系。其次,要推动环境卫生产业化进程,打破垄断地位,建立开放性的环卫服务市场,通过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吸收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入环卫市场,形成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竞争机制的形成能促进环卫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最后,政府主导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在环卫作业中普及机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工作速度和质量。
2.3加大市容环卫设施投资
政府财政是市容环卫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种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卫管理市场的开放性,就要鼓励各种企业进驻环卫市场,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种所有制的环卫实体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方面要促进环卫事业单位自身的转变,其次要大力扶植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等实体,与政府共同进行市容环卫管理。市容环卫设施投资主要集中在两部分,一是要增加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二是要利用投资实现环卫设施的经营,发放环卫设施的管理权,吸纳社会资金。
2.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政府部门根据卫生管理的薄弱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同时要形成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下转第30页)(上接第26页)规范收费管理,降低成本。在市容环卫管理中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单位给予奖励。另外要建立新闻通报制度,定期对本市市容环卫管理情况向市民通报,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2.5加强协管力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在管理中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齐抓共管:首先,采用堵疏结合的方式,对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对不文明行为及时遏制。其次,采用建管合并的策略,对各种市场进行规范,将街头市场、马路市场等整顿,以“便民”为原则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禁止随便摆摊设点。最后,采取封闭管理机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顿,实现封闭作业,在工地外围不得乱堆乱放。
3.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环境问题上升为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要构建有效的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机制必须要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环境卫生意识,加大环境卫生设施投资,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齐抓共管,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1]吴利平.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活力,2013(6).
[2]侯端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的研究[J].科技风,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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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景.基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2012(1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5篇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6篇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 忠 金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 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八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堆放破旧、毁损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第十五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做到同步亮化,亮化风格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单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代为发布。
第十九条 批准发布期届满的户外广告,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自
第二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放、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废弃物、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保持绿化设施完好;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具体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中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居民进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扩建(包括旧城改造、市政道路建设)、装潢、维修和拆迁等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要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地点,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的,应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实行有偿代运,有偿代运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和居民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不需办理手续的维修装饰工程在施工前),应主动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清运计划。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其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携带施工基础图纸等相关资料,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准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倒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有偿代运单位要根据协议要求,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的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7日内要将工程遗留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干净。
第三十六条 凡需要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实行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及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供电、电信、煤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绿化等工程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应在开工前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开工。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性能良好,手续齐全,装载规范,并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到指定场地弃置建筑垃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314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二)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7篇
(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0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根据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应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1995年7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七条 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一条 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主要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 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商亭(棚)、摊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
第十八条 临街和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洁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
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大型建筑物及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夜景照明设施。
户外灯饰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车站牌、路牌、候车亭、岗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无人售货机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设施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 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二十八条 因修缮或者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临街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挡;(三)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禁止向铁路两侧、河道和未经批准的海域丢弃、倾倒废弃物。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进入县级市的城区,必须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
第三十二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除因教学、科研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经批准饲养狗、鸽子等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加强管护,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四)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六)河道、近海岸边及水域,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必须采用机械化清扫保洁方式。
第三十五条 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
第三十八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九条 开挖道路或者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必须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协商清运办法,不得积存。
第四十条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必须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
粪便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四十一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清运;(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必须遵守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可以严于规定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间)、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及崂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二类标准。原有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建,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标准。
第四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负责修建;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单位负责维护和保洁。
海水浴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风景旅游点等,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
第五十条 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二)违反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等破损失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保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一)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污染、损坏路面的;(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撤除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破损残缺、不洁而不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四)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超量装载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的;(五)道路、广场、护岸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及时修复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构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二)临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遮阳篷帐不符合规定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四)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不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的;(六)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一)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二)对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不单独处置的;(三)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包括早夜市)、停车场的或者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或者期限的;(二)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超出批准的施工场地范围作业的;(四)擅自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一百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所饲养家禽、家畜予以强制处置;(四)擅自处置、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按每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五)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单位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占用绿地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七)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管监察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监察部门组织整改或者拆除。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措施,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由该区(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对阻碍城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建制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8篇
迁江镇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西南部, 是兴宾区西南片经济、文化、商贸活动中心, 是红水河畔的一颗明珠。2010年来, 迁江镇以参加创建广西第八届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为契机, 加大镇容镇貌综合整治和旧城区改造力度, 重点抓好镇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治"脏、乱、差"现象, 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通过此次活动, 城镇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城镇综合功能明显增强, 镇容环境清洁卫生、清新美观, 各项城镇公用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城镇总体规划逐步修改完善。2008年, 委托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和来宾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对全镇作了总体规划 (20082025) :2009年5月委托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完成了迁江街道改造规划设计, 2012年5月委托夹宾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完成了迁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街道景观整治规划, 并邀请市、区相关专家对设计规划进行了论证修改。城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完善, 为迁江镇城镇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加快了新城镇建设进程, 对完善城镇化空间发展格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城镇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绩。通过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迁江镇完成了镇区2.5公里的公路边沟盖板建设及150米大道的硬化、绿化、美化, 新增镇区绿地面积达到2511.28平方米;建好镇区内兴政一路、兴政二路、莲塘路、南胜街的水泥路建设工程, 修建村级、屯级道路50多公里, 城镇道路路网逐步得到完善;另外, 迁江镇还对镇区的排水通道进行了新建、改建, 解决了镇区生活用水的排放问题;新装路灯172盏, 解决了镇区道路照明问题;全面改造了水电、通讯、电视及排污系统, 优化了镇区居住环境。民房民居焕然一新。通过加大旧房改造力度, 对镇区沿二级公路范围的旧房进行改造, 在改造过程, 注重了立面造型新颖美观、色调搭配适宜和谐、功能结构合理完善, 改变了以往规划设计中“一般化、_溜齐、个样”的现象, 初步显出了迁江镇小城镇的特色, 营造了白墙红瓦、绿树蓝天的小城镇独特景观, 体现壮族独有的特色, 成为来宾市城镇旧房改造的典范。“城乡清洁工程”得到深入实施。迁江镇深入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的“城乡清洁工程", 对镇区“乱摆、乱放、乱建、乱倒、乱停、乱贴"等现象进行坚决整治。通过采取加大城镇基础设施投入、完善环卫设施、增加城镇卫生保洁员人数等措施, 迁江镇乱张贴、乱涂乱画的现象大幅减少,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蓬清洁美观,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整齐合理, 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美观, 绿化带得到定期修剪, 公共场所和设施实现专人管理, 城镇面貌得到了有效改善。作为来宾市"副中心"城市, 回顾在"南珠杯“中所开展的工作, 迁江镇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 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环境立镇、工业强镇、城建塑镇、农业稳镇、商贸旺镇”发展战略,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加'夬城镇建设步伐, 加快社会经济建设.努力把迁江镇打造成一座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宜业宜居的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性乡镇。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9篇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市容市貌;对策建议
如果说每个国家都拥有各自的民族精神,那每个城市就需要有自己的城市精神,而城市市容正是城市精神的集中显现。市容环境凝聚着一座城市的思想灵魂,代表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彰显着一座城市的特色风貌,散发着一座城市的文化底蕴,引领着一座城市的未来发展。一个城市的经济实力、社会风气、人文环境等要素都可以透过城市市容得以体现。
1 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
1.1 动态性、持续性,反复性
环境卫生管理是一个有始无终的过程,这一过程始终处在起伏波动之中,是一个从整治—反复—再整治的无限循环过程,屡禁不止、反复性强,回潮率高已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突出问题。
1.2 基层性、艰巨性、复杂性
一方面,市容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与大量的下岗职工、外来务工者打交道,这些人年龄相对偏大、文化层次不高、缺乏谋生技能,因此,占道经营、破墙开店等无偿侵占公共资源与利益的行为往往成为他们的首选,这些跨门营业、乱设摊等现象,正是社区环境脏乱差、市容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由于面对的都是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取缔的是他们赖以谋生的手段。“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的现实使得管与不管、如何管,始终是摆在市容管理者面前的难题。
另一方面,市容管理者还要面对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等一系列执法要求,同时又要面对在缺乏法律法规保障、装备落后、经费紧张的窘境。
2 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上海各街道在城市市容管理过程中,从现象上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重点和难点问题:
①按场所分,主要有:主要道路、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动迁地块。
②按内容分,主要有:违章搭建,乱设摊,乱招贴、乱涂写,招牌管理,垃圾处理,夜排档。
3 原因分析和面临的思考
3.1 主观因素
3.1.1 思想观念未摆正
①街道市容管理职能失位。
城市管理有的多为软指标,而且由于其动态性的特点,即使有所纰漏也无伤大雅,故城市管理往往是最容易忽视的基层工作,因此也就难以走出运动式、应查式、反复式的怪圈,难以实现长效管理。
②重建设轻管理思想浓厚。
城市管理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协调一致。然而,上海各街道在思想认识上,还是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比较普遍。内在原因是思想上容易进入以下误区:认为建设容易操作,而管理难度大;认为建设见效快,易出成果和政绩,而管理见效慢且成果不明显;认为建设可以争取到项目资金,而管理需要投入成本;总是试图依靠加大建设来解决管理中的所有问题。
3.1.2 决策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①规划和建设的决策水平。
现行建管分离的体制,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体制存在脱节现象,市、区掌握着城市的规划权,管理责任则落在街道,致使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关部门仅仅从自身角度出发,追求局部或某方面效益,忽视建成后的配套管理问题。致使此后的管理难度加大。
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容易形成市容环卫管理属于简单重复劳动的观念,使得整个行业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大大降低,管理能力严重跟不上建设水平,缺乏明确的制度、程序,约束机制、竞争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没有很好地落实。决策机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又脱离建设要求,规划没有做深入调查研究,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理论基础,随意性较大。同时工作中不同程度还存在长官意志。
3.1.3 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①队伍形象。
众所周知,城管队员在市民心中形象不佳,很大部分原因与执法队员个人素质不高有关。有的简单粗暴,野蛮执法,有的随意违反执法程序,有的甚至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这些不但破坏了城管监察队伍的形象,政府的威信也受到了损害。
②业务水平。
一方面,执法队员身处第一线,易受到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导致自身的业务能力无法根据形势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经过大规模合并后的城管执法部门,集中了大量行政执法权,而这些执法权分散不均,涉及法律面广,有的专业性极强,客观上要求每名队员都精通各项业务不切实际,这也给队伍的依法行政带来了阻碍。
3.2 客观条件
3.2.1 流动人口不断增加
上海流动人口最大的特点是数量大、增长速度快。2014年,上海最近的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当年外来流动人口总量达996.42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2425.68万人的四成,比例还在不断上升。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始终存在管理缺位,劳动力过剩,就业问题难以得到好的解决,由此给城市管理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
3.2.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未完备
①机构设置混乱。
上海涉及城市卫生管理的部门众多,在街道层面就有十多家,相互之间职能交叉,重复隶属现象普遍,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结构网。而个别部门则关系不够密切,如公安机关。机构的复杂导致了权力、责任、义务被严重撕扯,事权、财权、人事权相互切割,于是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等情况就屡见不鲜。这已是街道市容管理所面临的共同困境。
②条块关系不顺。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拥有一级政府所应有的相对独立的一整套行政权力,只能代表派出它的区政府或者根据区下政府的委托,行使区政府的部分职权。市容管理属地化模式要求作为所在地的街道承担起第一责任,而相应的管理权、执法权等资源都在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其派出机构处,容易形成街道、职能部门、物业公司等各自为政的状态,相互之间缺乏配合协动。
③执法管理不到位。
城市管理是一个综合系统,执法是管理过程中最后的一环,许多系统性的问题往往都汇集在执法环节得到体现,因而执法如果再无法跟进到位,整个系统就将陷入瘫痪。
3.2.3 居民参与度不够
主动方面,限于现有的社区体制,居民在参与市容环境管理上缺少平台和渠道。难以对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街道也很少有机会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被动方面,单位制的解体、住房体制的改革、大量外来流动人口使户籍管理弱化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居民社区归属感淡薄,居委会对居民的约束有所松弛,居民也就更缺乏共同行动观念和关于保护环境的参与意识。
4 对街道市容环卫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4.1 完善基层市容环境管理体制
4.1.1 确立街道在城市市容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强化街道职能,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赋予街道在城市管理中应有的权利。其实质是区政府将权利进一步下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涉及街道办事处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地位等问题,本文在此不作赘述。)但必须强化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再通过街道向各派出机构分解任务。具体有以下几点:
①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赋予街道对辖区的城市管理总负责的权利,行使综合的政府管理职能。
②赋予街道办事处对包括城市监察大队在内的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的领导权、指挥调度权、统筹协调权和监督权,而不仅仅是指导权。
③赋予街道更多财力保障。根据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市容管理的财政经费需进一步向街道倾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通过经济杠杆,协调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4.1.2 强化街道在城市规划中的参与地位
从科学管理的角度讲,规划、建设、管理三者应有机分开,相互制约。然而,一方面,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往往单纯着眼于从市、区长远、整体规划,而忽视了所涉及街道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街道也都有各自的长远计划和打算,同时掌握着更多的基础信息。两者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在规划建成之后的基础设施和市容管理上难度加大。所以,规划部门在深入研究城市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的同时,应更多结合街道实际,以及规划和建设目标,然后将市容管理中一些科学的、长远的设想纳入整体规划目标。
4.1.3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外来人口对上海经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但盲目、过多的流入人口,会产生了人口流动的无序,既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对城市整体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全市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通过系列举措,如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劳动力市场为中介等,加快外来流动人口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趋利避害,引导流动人口管理走向良性循环,实现人口在社区内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分布。
4.1.4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市容管理执法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它指向的对象通常是社区内的弱势群体,取缔的是居民的根本生计,如果后续没有好的社会保障措施,满足不了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从总量上控制此类民生问题的话,那结果往往不是暴力抗法便是履治履范,无法达到市容管理的根本目的。对此,城市管理应与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两者相互促进,形成社会保障为城市管理提供托底和扶持,城市管理为社会保障提供劳动力的局面,推动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4.2 落实切实有效管理机制
街道的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在现阶段仍需要行政执法。从街道是城市的基础和元素的定义出发,街道的综合执法搞好了,整个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才会有成效。因此,上海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的重心还是落在街道。建设高素质的城管干部队伍,是搞好城管工作的基础和保证。然而,城市管理涉及的面广、量大,面对的又是社会底层,管理的好坏没有太大的差别等这些,使得城市管理队伍容易产生思想懈怠,影响队伍的管理效率。因此还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各方面的教育,从业务技能、政治素质、风纪仪表、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统一培训,以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和综合素质,充实执法队伍,强化执法力量,培养一支勤政廉洁、克己奉公、敢打敢拼的管理团队,树立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努力提高队伍素质的同时,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如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警示淘汰制,领导例行巡察制,快速反应机制等各项约束机制、竞争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晋升机制。从而真正落实长效管理和常态管理。
4.3 建立社会参与体制
城市市容管理,不是少数人的事情,也不是少数部门的事情,更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应该是全体市民共同的事情,因此必须牢固确立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思想。广泛开展城市管理、社会道德、法律法规和文明创建为内容的宣传和讲座,尤其要使社区的宣传教育活动面向最广大的居民群众。呼吁全社会理解支持市容管理工作,倡导市民牢固树立现代城市文明观念,教育和动员广大城市居民参与市容管理活动,使市民群众自觉地维护城市的整洁,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把政府的导向性变为市民的自觉性。从而全面提升市民的城市意识、公共意识、文明意识、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既坚持正面教育,典型引路,也进行反面曝光及跟踪报道,加强舆论的引导和监督,逐步形成具有社会舆论压力的氛围,使人们遵守规章规定,形成管理上的合力,消除管理区域上空白。另外,还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机制,扩大市民在城市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泛吸引市民参与现代城市管理。
4.4 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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