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法律范文
品牌法律范文(精选5篇)
品牌法律 第1篇
关键词:商标,品牌保护,品牌资产
商标是一种脑力劳动成果, 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产权, 更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日本著名销售专家加米光先生曾经说过:“当经营者的眼睛盯着商标的时候, 才有希望使企业兴旺起来。”[1]
一、商标的价值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AIPPI) 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根据我国《商标法》 (2001年) 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 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和眼球经济的环境下, 许多商标所有者都乐于承认商标是他们最有价值、最持久的资产。在商标史上, 商标创造了令人惊讶的财富, 利用商标进行资产运营而大发横财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美国香烟和食品业巨人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购买了奶酪制造商卡夫公司的同名商标Kraft以及其他系列商标, 其总价值为129亿美元, 该成交价为卡夫公司有形资产的4倍。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意大利卡洛本尼迪特财团 (CARLO DEBENEDETTI) 商标运营案。1985年, 该财团运用传统方式, 以8倍于财务报表资产价值的价格收购了财务经营十分糟糕、无力归还贷款、产品质量一般, 但在欧洲主要国家已经立足的布托尼 (BUITONI) 公司。收购后, 该财团将布托尼商标进行包装使其成为一个地道的欧洲商标, 其知名度在欧洲食品市场首屈一指。三年后, 该财团以高于实际资产价值35倍的价格, 即800亿法郎将布托尼转手卖给了早已对布托尼垂涎已久的雀巢公司, 从而获得了丰厚的回报。该财团的成功之处在于, 其准确地预计到了布托尼在欧洲主要国家市场的巨大商标价值, 他们坚信商标的权益和带来高附加值的潜力会给企业带来滚滚财源。这一商标运营的成功案例, 促使人们对商标价值开始重新认识”。[3]
二、商标、品牌与名牌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 商标、品牌、名牌、驰名商标等概念人们往往已经习惯于把它们等同使用, 即都被理解成是用来区别和验证某个经营者 (服务者) 的商品 (服务) 的一个名字或一项设计。在很多情况下, 品牌与商标的确可以等同替代。但是“从理论上讲, 品牌与商标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商标是个法律概念, 它以经过政府机关的认定, 并受法律的保护。而品牌则未必是这样, 它的含义要广泛得多, 它不仅包括了商标, 还可能包括商品通用名称、非注册标识记忆某些地理标识等。应当说, 品牌是商标概念的扩展和延伸, 商标怎是品牌的内含实质, 品牌的使用只有在商标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其标识的巨大作用”。[1]“品牌与商标最为根本的区别在于它们被置于不同的框架体系, 受到不同视角的观察和解读。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 与市场营销密切相关, 而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 与法律保护须臾不离”。[3]可见, “品牌和商标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是从两个不同角度看待一项事物的结果。一般从法律学角度讲, 可以认为品牌是经申请、核准注册, 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从经济学角度讲, 可以认为商标是经申请、核准注册, 受法律保护的品牌”。[1]
另一个人们经常与商标混为一谈的名词是“名牌”, 通俗地讲就是指知名的、著名的、驰名的牌子。它是指消费者对某一享有很高声誉, 在较大范围内知名度极高的商标的习惯称谓。“名牌是由商标或品牌发展而来的, 它除了具备商标或品牌所有的性质、构成和特征外, 概括地讲它还标志着悠久的历史和雄厚的实力, 体现上乘的品质和良好的信誉, 表现出精湛的工艺技术和典雅的文化风格, 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普通公众的认同感, 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消费率, 以及由这一切所形成的高效益”。[1]正是名牌集以上优势于一体, 从而赢得了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的共同青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每个企业, 每个经营单位或服务单位都一定会有自己的商标或品牌, 但不是每个商标或品牌都会发展成名牌, “它们其中的相当部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废止和更新”。[1]
与此同时, “商标作为在市场上区别和验证商品和服务的标识, 是与名牌战略密切相关的, 是整个名牌战略运作的依据和关键”。[1]商标 (品牌) 是着眼于长远发展的企业最具有价值的财产之一, 企业创建“名牌”、塑造“品牌”必须抓住每一个机会传播商标的信息, 并尽可能地强调商标标识。
三、商标:企业品牌的法律形态
构成品牌的标识或符号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国家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 认为合乎商标法规定的, 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才能获得注册商标权, 享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何传递商标注册信息呢?一般是在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明或注明注册标记, 也可以在商标标识两侧或其他说明性文字里表明“注册商标”。
在知识经济时代, 企业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 品牌是无形资产的核心要素。把品牌不再作为一个名称、标识或图形来考虑, 而是作为一组“无形资产”来考虑, 是一种更完善更有力度的思维方式。企业依靠品牌营销和展开市场竞争已经成为这个商业时代的选择。而品牌竞争需要商标护身, 品牌保护或品牌资产保护的核心是获得商标意义的权利保护。
1. 商标抢注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品牌发展的因素。
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 而且自然人也可以申请, 这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职业注标人”、“职业炒标人”也应运而生, 他们把注册、买卖商标作为投资方式, 专门靠抢注企业的商标为生、或将一些新近发生在社会上的一些受人关注的知名度较高的事物注册成商标然后待价而沽。如浙江温州一市民向工商总局申请“萨达姆”商标欲2亿元转让。“职业炒标人”王建强将他注册的几个商标标价出售:“老鼠爱大米” (服装、食品、饮料) 商标标价3000万, “我能”标价1000万, “的确凉”标价100万“拿一个身份证就可以注册商标, 就能赚钱!” (王建强语) 几年内他先后注册360多个商标, 其中20多个成功转让。对于职业注册商标的一些人, 商标抢注是一种投资, 依靠自己的“智慧”, 抢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商标等谋取利益。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但是不少企业大力推广品牌战略, 不惜一掷千金请明星作企业代言人, 但他们花费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上的费用却少得可怜, 绝大部分企业只在一个商品类别注册商标, 有的甚至没有注册商标。
与此同时, 近些年有一个问题愈发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国内很多企业的品牌在境外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 2003年, 加拿大出现一家名为“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 其主要业务就是抢注中华老字号商标, 然后寻机转让。由于国内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 其在国内所有而在境外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抢先注册, 导致国内经营者在境外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 最终退出境外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 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 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
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的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性标记, 商标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识别与标示来源, 它还具有保证质量功能 (商标是商誉的物质载体, 生产者为了其良好的声誉不得不注重其质量) 与广告宣传作用 (利用商标的宣传能够迅速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 创造出广泛的市场效应) 。国内外所出现的这么多因商标抢注而起的纠纷告诉我们, 商标不仅仅是大公司关注的事, 中小企业甚至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注意品牌的商标保护。
2. 品牌传播中忽视商标信息
很多企业在品牌传播中, 往往忽视了商标信息的传递。比如国内很多企业把产品类别当做品牌 (商标) 来宣传, 如北京红星酿酒的“二锅头”, 那只是一个产品类别的名称, 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 企业花巨资启蒙了的市场, 却被大量的跟进者分享了。舍弃商标, 而大肆宣传产品类别, 导致品牌通用为产品名称, 并被泛滥性使用。这往往是因为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商标, 或者是把产品类别的名称当做商标来使用。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 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 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 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 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 而商品名称 (除特有名称外) 通常是公用的。
从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角度, 商标管理可以切入品牌管理中的许多方面, “无论是品牌设计、品牌营销、品牌保护, 还是品牌评估、品牌国际化, 都存在商标管理的策略运用与风险控制, 可以从法律的视角加以剖析, 从而在法务层面获得、维持或提升品牌竞争的优势”。[4]
参考文献
[1]让·诺尔·卡菲勒.战略性品牌管理[M].王建平, 曾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主编 (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
[3]刘红霞.论商标购并的协同效应[N].中国工商报.2003年6月12日.
品牌法律 第2篇
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市委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市司法局。自1998年10月成立以来,紧密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立足“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设施、创新服务举措,得到受援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实施“半小时法律援助圈”工程,服务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全省率先提出了“半小时法律援助圈”工程,以“全方位、多渠道、反应快”的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为着力点,积极发挥组织优势,整合系统资源,凝聚社会力量。在全市100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在市总工会、市妇联、连云港监狱、淮海工学院、市侨办等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心)。通过积极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圈”工程,全市建成了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覆盖城乡、企业、学校、工地的立体式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
二、开展“阳光便民服务行”活动,贴近基层群众
法律援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的阳光事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群众法律意识,帮助基层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报社记者、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阳光便民服务行”活动,先后走进乡村社区、企业工地、学校监区,发放维权手册、解答法律难题、受理援助申请、开展纠纷调解,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人次,现场受理申请11件。同时,针对比较突出的劳动争议、婚姻继承、人身损害等热点问题,安排律师解答咨询,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公布法律咨询热线,使基层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共品牌法律政策研究 第3篇
既然本文的核心在于研究法律政策为公共品牌提供更加有效的机制保护及其关系问题, 那么, 完全有必要谈谈品牌的内在属性内容。
1 公众品牌的法律属性剖析
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看来, 所谓品牌, 可以理解为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主体理念, 此种消费主体理念还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消费心理层面的利益。人类社会从物品社会化进入产品社会化, 再发展到商品社会化, 直至当今的信息社会化, 社会人群精神理念的创造可以造就巨大的物质财富, 品牌就是此类财富的精神形态。也正因为如此, 品牌才能成为无形资产。
从社会生产单位的角度分析, 品牌的法律属性具有典型的知识产权的特点。从产权的角度而言, 品牌是一类无形资产, 是生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 无论在国内还是世界范围, 生产企业具备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生产者市场占有比例和市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其中, 品牌外部标识部分价值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外观专利权、生产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域名权、宣传著作权等内容。
截至2011年年底, 作为中国通信产业的代表, 华为累计在全球申请专利达47322件, 授权23522件, 其中国外专利10978件,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授权专利5415件, PCT (专利合作条约) 申请10650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2011年全球PCT知识产权申请状况报告, 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2011年分别提交了2826和1831项专利申请, 排公司专利申请量第一和第三位。专利申请量最能说明IT公司实力, 多年的技术积累, 华为和中兴某些领域已经具有了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这就是品牌的力量。
法律政策对公众品牌的保护, 由于品牌的物化人格特征所具有的双重特质, 使得这种保护不是单纯对人格的保护, 也不是对单纯对物 (品牌商品) 的保护, 而是一种综合保护 (包含了表现商品特定品质的精神成果与品牌商品的外部标识) 。
2 法律政策的保障作用在品牌使用 (运营) 过程中同样至关重要
公共品牌产生之初, 是为区别产品和服务。而在当代商品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品牌存在的目的, 则是为了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以品牌竞争为主流, 品牌竞争已经取代了单纯的商品实物竞争。品牌商品能否在市场角逐中生存发展, 取决于消费者对其的认同效应的强弱。因此, 法律与政策是否能在商品品牌的使用过程中发挥作用?发挥何种程度的作用?成为研究品牌与法律政策研究关系的基础课题之一。
法律政策对品牌所能提供的保护, 是品牌自身适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品牌使用, 也称品牌适用或品牌运营, 是品牌创建发展的过程, 是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品牌定位、品牌规划、品牌管理都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基础。
法律与政策对品牌起到的保障, 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是品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机制安全屏障。具体谈来, 法律政策保障公众品牌, 是对品牌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进行资格保护, 防止各种可能的侵害与侵权行为。在品牌的适用过程中, 通过法律与政策来保障公众品牌的社会功能, 可能发生在侵害与侵权行为之前、之中与之后。当然, 从消费利益的角度来看, 预见性的法律政策保障, 其效率是最高的。
3 公众品牌与法律政策关系的考察
就中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来看, 关于品牌受到法律政策保护的范围, 涉及当前国家和地方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品牌保护各要素的法律规章, 还涉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
3.1 关于知名商号的法律政策保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和第25条规定, 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仿冒他人的厂名厂址。值得注意的是, 知名商号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术语, 对知名商号以地方行政规章形式提出权利保护的还限于少数省份, 如《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3.2 关于企业徽标的法律政策保障
企业徽标不同于服务商标, 企业徽标也可以作为服务商标使用, 也可以在具体商品上使用。作为商标, 只有当其特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能作为服务或商品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3.3 关于品牌商标的法律政策保障
目前, 我国商品商标的权利内容和范围通常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
3.4 关于品牌域名权的法律政策保障
域名是网络概念, 但已经具备类似品牌标识物的特征。未经域名权利人许可, 使用与他人域名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商标商号的,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 为品牌保护所产生的国际性纠纷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途径。
公众品牌要受到法律政策的更有效保护, 必须以品牌所有者和品牌经营者作为主要推动力进行法律救济, 在此基础上, 途径是多元化的包括立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司法保护、民商法保护、经济法保护、刑法保护等。
(1) 建立并完善专门针对公众品牌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机构, 调整并给予各种品牌标记应有的市场法律地位, 完善品牌标记的确权程序和条件。改善目前分散烦琐的品牌标识登记制度, 使登记立法系统化, 发挥品牌标识登记对商业标记法律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在立法上使得不同商业标记法律法规之间的外部冲突为一部完整法律的内部协调。
(2) 完善品牌管理法律责任的设定和执法手段的选定, 切实解决商业规避现象, 建立地方层级的品牌标记的确权机关, 在法律政策规章上承认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权、品牌地理标志权和域名权,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品牌分类标记注册和备案系统。
(3) 重新构建地方及国家层级的商业品牌标记法律保护制度并使之体系化。可以尝试采取将品牌商标、商号、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品牌域名等多种品牌标记, 合并一体立法。
品牌法律 第4篇
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发展背景
在我国, 相对于汉族主要居住在内地和沿海地区, 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边疆地区, 在行政区划上已形成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从自身内部因素来讲,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 人口稀少, 由于其土壤、水质、植被、气候等自然地理环境的特殊性, 大多数地区都物产众多, 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尤其是天然、绿色物产丰富, 同时再加上积淀深厚的少数民族文化, 传统文化与特色文化并举, 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极易形成丰富的特色产品。从外部因素来讲, 众所周知, 相对于内地和沿海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历来经济发展落后, 政府近些年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 成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外部力量。
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拉动市场的发展, 市场的发展又会顺势推动品牌的发展。首先, 少数民族地区内部因素决定了其产品的特色性、优质性、集中性和区域性, 这将有别于发达地区的同类产品;其次, 在外部因素上也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品牌发展支持力不足的特性, 直接参与大市场竞争将带来较大的挑战, 若是地区性参与, 不仅可规避大市场竞争带来的一定的风险, 还可拉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 在这样的背景下, 地理品牌的出现, 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既切合实际又显得尤为重要。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法律保护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中, 地理品牌发展相对较为领先的地区主要有内蒙古、新疆等, 但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 这些地区均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省份。据资料显示, 2009年浙江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突破百件, 位居全国第一, 这对于地理品牌的发展可谓是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而相对于浙江, 截止目前为止内蒙古地区申办成功的地理标志仅十余件, 且作用发挥程度有限。通过以下对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 地理品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少数民族地区拥有较为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 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局限, 品牌观念滞后, 以及相关地方政府和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 绝大部分地理标志都还没有申报保护。同时在绝大多数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 还有些未认识到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缺乏主动保护意识, 这与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特色产品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另一方面, 地理标志的侵权现象泛滥, 尤其是随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兴起, 很多生产商滥用或冒用地理标志, 出现区域内“搭便车”的行为, 但相关政府或企业都漠然应对, 不利于及时遏制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
(二) 法律多样化导致权利冲突
如前所述, 地理品牌在法律意义上集中体现在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上。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呈现多样化, 既体现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的保护上, 又体现为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一样。同时还实际存在了两个部门机构、两种方式的保护:其一是工商行政机关依据商标法律制度, 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体系之中;其二是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两种并存的保护模式容易产生权利冲突。但无论如何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 缺乏对某一地区特殊性的调整和照顾。尤其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可范围内, 应制定必要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 以更好的推进地理品牌的发展, 如2006年, 陕西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地理标志的地方政府规章。
(三) 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在地理品牌资源总量掌握上, 少数民族地区存在一定的落后性。只有在掌握地理品牌资源总量的基础上才能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协调, 有秩序有步骤地实现对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中东部很多省份都成立了省一级专门机构或是开办了专门的地理品牌资源网站, 如浙江、湖南对地理品牌的保护都走在全国前列。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保护相对较靠前的省份内蒙古,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地理品牌的资源进行过详细的统计, 在相关网站上也没有任何公示。信息的滞后成为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保护的瓶颈。其次, 在申办成功的地理标志中, 多数都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研究型事业单位进行控制和管理, 如内蒙古“乌海葡萄”由乌海市植保植检站拥有和管理, “苏尼特羊肉”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锡林郭勒盟质量技术监督局拥有和管理, 这与东部发达地区由行业协会管理的体制不同, 不仅违背了Trips协议明确的地理标志私权特性也违背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性权利的特点。再次, 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地理品牌的管理还缺乏技术支撑, 如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落后, 虽通过注册申请, 但产品却很难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四) 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督体制
质量是产品的本质保证, 也是地理品牌的信誉核心。但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品牌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 而忽略了产品内在的品质和特点, 趋利主义使得生产者不愿积极追求产品的独有品质和特色, 再加上地理品牌集体性的特质, 使得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失去了品牌该有的独有的竞争力, 从而使很多消费者也失去了重复购买的心理。其次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造成地理品牌的诚信度降低, 出现质量不一的产品, 也极大的毁损了地理品牌的诚信度。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法律保护策略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保护工作起步较晚, 尚未引起重视。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注册的数量相当有限。而与此同时, 生产经营者缺乏维权意识, 侵权行为泛滥, 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后, 大大的损害了地理品牌的形象。所以必须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的法律保护。
第一, 要强化法律宣传, 树立地理品牌意识, 提升地理品牌法律保护意识。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不断强化品牌宣传, 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交互传播的方式开展广泛的地理品牌法律保护宣传, 从而至上而下的推行品牌保护政策, 促进生产经营者重视地理品牌, 以提高产品的地理品牌保护意识, 加大维权力度。
第二, 要清理地区的地理品牌存量以及资源总量, 积极申报, 改变有品无牌的现状。建议成立区域常设性的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 专门负责清理、督办、监察地理标志工作, 并组织专门的品牌调查机构调查品牌的市场规模、市场发展, 了解产品的特性和消费者状态, 并成立专家组专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产品做出品牌发展建议书, 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的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 要规范地理品牌控制主体, 形成组织者、持有者、监督者三权制衡的模式。具体是地方政府应该组织成立每个地理品牌的行业协会, 而行业协会作为品牌的持有者, 可制定内部必要的规章制度, 以维护本品牌的合法权益, 而在外部又形成以法律监督部门为主、品牌使用者为辅的法律监督保护体系。
第四, 建立严格的地理品牌质量监控制度。使用地理品牌的商品不仅应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地域条件, 更应符合民族特色和质量要求。要建立严格的地理品牌质量监控制度, 对其范围、原材料、生产过程、质量、产品等级、专用标志、市场施行全程监控。
第五, 加强地方立法, 为地理品牌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保护的地方立法, 打造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强有力的“保护伞”。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相对于其他地区具有特殊的优势, 可以利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自治权制定具有单行条例性质的地理品牌保护条例, 同时还可以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变更国家法律、法规中与实际情况不适宜的部分, 成为地理品牌保护工作的强有力的推动因素。
所谓“民族的就是世界的”, 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经济技术都比较落后的地区, 将地理品牌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突破口, 更易于在市场上突围。虽然到目前为止, 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品牌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整体水平不高, 但只要政府重视、生产经营者积极, 凭借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地理人文优势, 相信不久就可以赶上发达地区, 与世界接轨, 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摘要:地理品牌在法律保护方面集中体现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的保护刚刚起步, 在其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以下的几个主要问题:如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法律多样化导致权利冲突、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督体制。针对这些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品牌提供系统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地理品牌,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少数民族地区
参考文献
[1]、牛永革, 摆脱共享地理品牌困窘的战略路径研究, 现代管理科学, 2009 (1)
[2]、杨德桥, 内蒙古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策略与方法, 法制与社会, 2009 (8)
[3]、后东升, 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版
[4]、那黎、袁虹, 宁夏清真餐饮业品牌法律保护的现实缺失与对策选择, 宁夏大学学报, 2008 (3)
[5]、耿建, 论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法律保护, 学术探索, 2008 (2)
[6]、朱震, 试述原产地名称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专业委员会2001年会论文集, 2001
品牌法律 第5篇
1 寒地黑土区域生态农业概况
1.1 寒地黑土地理特质
我国寒地黑土区域处于北纬44°~49°之间四季分明的高寒纬度地区, 主要分布在东北松辽流域, 黑龙江和吉林两省面积占到全国黑土面积的80%, 在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辽宁省也有少量黑土区域。借助于茂盛的植被资源和冬季寒冷漫长、夏季高温短促的气候, 经多年沉积形成了厚厚的肥沃的黑土层。黑土有机质含量高, 是黄土地的10倍。黑土土壤肥沃、重金属含量低、天然洁净被奉为“土地之王”。黑土产品品质以丰富、优异著称。但另一方面黑土也面临面积减少、土层变薄、土壤肥力下降、黑土理化性状日趋恶化等忧虑。
1.2 寒地黑土生态农业建设
中国重要的粮食产色、安全、健康、优质、有机广义上的生态农业是以适度规模建立与环境相适宜的多业并举的复合生产系统, 最终形成区域化布局、基地化建设、专业化生产, 并建立农工商一体化的多层面链式复合农业产业经营体系[1]。狭义上的寒地黑土生态农业主要是在尊重农业理论基础上, 科学运用生态生产系统, 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 打造寒地黑土农业品牌, 加强农业基础生态环境治理等的地域化农业可持续发展体系。依托原生态的珍稀黑土寒地资源环境, 优越的地理位置, 便利的交通, 以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充沛的水利资源, 寒地黑土粮食产品、山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农产品天然绿色、安全、健康、优质、有机。现已被开发成耕地的有2亿多亩 (1亩≈667 m2) 。以黑龙江省黑土区为例, 目前有木兰、拜泉、望奎、富锦、海伦五个国家级生态农业试点县, 省级生态农业试点县12个、生态户25 200多户。根据寒地黑土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战略以及治理措施与建设方向等因素探索了多种生态农业系统建设模式, 如综合经营型模式、立体开发模式、协调发展型模式、良性循环型模式、贸科工农经营一体化模式。
2 寒地黑土区域生态农业品牌解读
2.1 品牌的黑土文化内涵
农业品牌包含环境、文化、传统因素, 品牌的精神生命力以文化基础为后盾。品牌资源及其所蕴含的无形资产, 是该品牌区域重要的经济贸易资源。从寒地黑土品牌诞生起, 就与黑土文化密切相连, 寒地黑土品牌的名称的设计、样式的选取、标识符号的运用等无不体现着黑土文化的存在。黑土文化是寒地黑土品牌的品质内核, 寒地黑土地域大部处于寒温带, 受温带季风气候的影响, 气候寒冷。特殊的区域地理气候加之黑土历史传统, 形成了特有的开放包容、粗犷豪放、彪悍、不拘小节的黑土文化气质, 是北大荒精神、开拓精神、突破高寒禁区精神的黑土区域形象塑造的重要途径。寒地黑土农业品牌是黑土区域品牌建构的最为丰富、深厚的价值支撑, 它决定了寒地黑土品牌存在的形式, 演变的路径, 是品牌的精神理念。
2.2 寒地黑土品牌价值品质
农业品牌经济是现代生态农业转型的必然趋势, 寒地黑土品牌价值体现了寒地黑土地域生态农业物产的特殊性, 蕴涵着黑土区域地理资源特征, 具有证明、担保其产品质量、产地、生产技术、精确度等特定品质的作用。寒地黑土农业品牌资源及其所蕴含的无形资产, 是该品牌区域重要的经济资源, 具有深厚的贸易价值。并且这种品牌效应有效的促进了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寒地黑土品牌集区域特色、原产地属性、绿色食品品牌于一身, 是一种高品质质量证明标志。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寒地黑土品牌作为农业质量品牌的一个范例。寒地黑土品牌及产品先后被评为“中国驰名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全国首届农产品十佳区域性品牌”、“中国十大诚信品牌”、“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之首”, 2012年品牌价值评估为123.97亿元。连续3年蝉联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1名。目前已注册有质量证明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寒地黑土服务商标等。
3 寒地黑土品牌的法律保护
3.1 品牌保护的法律责任主体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实践, 品牌的建设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及自由发展型。目前, 比较认可的建设模式是政府主导、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运营、企业参与。事实证明, 政府的公权职能加上市场主体经营的灵活, 比较有利于品牌的建立、推广和维护[2]。寒地黑土品牌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中, 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和企业起到主要作用。
3.1.1政府主体
政府是品牌管理与发展主要的推动者。是品牌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制定主体, 是品牌建设的支持和服务主体, 是品牌的注册和管理主体, 是品牌的评价、监督和保护主体, 是品牌国际化发展建设的推动主体[3]。国家层面的政府要在宏观层面上理顺机制, 进一步研究农业品牌化战略。而寒地黑土品牌地域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宏观上理顺机制,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财政、金融、科技等相应措施, 整合区域品牌, 促进品牌的评价认证, 培育、扶持、发展、保护寒地黑土品牌的良性发展。在中观微观层面, 针对品牌区域中农产品质量标准执行不严、建设落后, 品牌管理体制不顺, 公信力不高, 品牌被侵权等问题, 地方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监管, 加大对品牌建设的补贴, 配合司法机关, 加强打击侵权的力度。特别是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地域农产品品牌建设专门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要利用现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加紧地方性农业品牌建设的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 从而使得寒地黑土品牌发展有法可依。
3.1.2 行业协会 (专业合作社) 和企业主体
随着2004年寒地黑土品牌的提出, 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也同时成立, 并以协会的名义注册了“寒地黑土”证明商标。2010年成立黑龙江省寒地黑土农业物产协会, 成立之初即有300多家从事寒地黑土资源开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农业物产生产的专业大户、从事寒地黑土研究的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家等会员组成。寒地黑土协会是黑土品牌商标的持有人、管理人, 其负责品牌发展战略和品牌标准化管理, 保障农产品的产品品质, 促进协会成员间的合作。协会会员则享有注册使用寒地黑土商标子商标的权利, 并在协会的帮助下与其他农业产业地区交流合作。成立于2008年的黑龙江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确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目前是寒地黑土地域寒地黑土品牌农业品牌产品群的骨干企业。以其为首的一众企业, 要通过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带领合作社进入市场, 进入销售网络, 扩大寒地黑土品牌产品的销售规模。
3.2 寒地黑土品牌知识产权的发展保护
知识型经济的发展, 推进了农业经济的转型, 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农业品牌建设之中, 对于维护区域农业经济的核心利益是必然的选择。寒地黑土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用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的保护模式。
3.2.1 寒地黑土商标专用权
产品商标, 不仅给权利主体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产权价值, 甚至是艺术价值等无形资产, 继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寒地黑土商标是地理商标, 目前已注册有质量证明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寒地黑土服务商标等。商标权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寒地黑土地域已然培育出“完达山”、“九三”、“北大荒”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这些商标作为寒地黑土品牌商标的系列商标, 在寒地黑土品牌的营销过程中, 发挥着重要意义。也正是由于这系列商标的价值, 出现了伪造、混淆、擅自制造寒地黑土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此, 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仿冒、混淆标识等侵犯商标的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多加宣传, 让经营和消费群体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
3.2.2 寒地黑土地理标志权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定给予一种与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 这就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也称商品原产地名称。我国现行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在《商标法》之中。地理标志不仅使得地理产品来源地集群获得经济效益, 同时也对保护地区传统资源和相关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效使用, 是农业品牌市场化、国际化的重要标志。目前黑龙江寒地黑土区域已经申请了包括农副产品、药品、饮料、水果、水产品、酒类产品在内的, 以林甸鸡、克山大豆、五常大米等为代表的26个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海林猴头菇、尚志红树莓等8种地标产品被加入中欧互认推荐清单。这些地理标志属黑土集群群体集体共有, 所有地区成员均享有地理标志名称带来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我国现存的3个地理标志保护系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产品保护;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农业部的农产品登记[4]。可见, 国家尚未完善地理标志专门性立法, 在此情况下黑土地域地方在通过打击假冒地理标志和滥用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 需探索地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
3.2.3 寒地黑土品牌域名权
域名就是一个现实主体的网络名称, 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第二商标”。具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 是区别企业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的质量的重要标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型客体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标识性。企业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 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寒地黑土品牌的域名权应是寒地黑土地域所有权人对该域名享有的对地域外主体排他性权利, 包括域名的设置、使用、变更, 甚至于转让和放弃。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 网络侵权逐渐增多。表现为恶意抢注或仿冒寒地黑土品牌网络域名, 造成商品混同等, 从而误导消费者, 进而损害品牌经营主体的正当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寒地黑土地域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利用侵权法的规则, 结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从地方的层面切实加强寒地黑土品牌域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当然, 寒地黑土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自然也不限于上文所论及的范畴, 比如也可从寒地黑土涉农专利权、寒地黑土涉农商业秘密等角度入手去研究。
摘要:为了在践行区域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中, 着重打造寒地黑土农业品牌, 保护品牌知识产权。笔者分析了寒地黑土生态农业发展概况及从法律角度探讨了寒地黑土生态农业品牌的价值及保护措施。建议政府及寒地黑土行业协会等应以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规则来保护寒地黑土农业品牌的核心利益和价值。
关键词:寒地黑土,知识产权,生态农业,品牌,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邓玉林.论生态农业的内涵和产业尺度[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2, 23 (1) :38-40.
[2]田云章.农产品区域品牌研究综述[J].农机化研究, 2013 (8) :232-235, 252.
[3]张可成.略论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政府行为[J].理论学刊, 2009 (9) :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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