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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小册子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普法宣传小册子(精选6篇)

普法宣传小册子 第1篇

宪法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哪一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答:人民代表大会。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由谁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什么原则。答: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什么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什么相抵触? 答:宪法。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什么的特权? 答:宪法和法律。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什么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什么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答: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12、哪些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答: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谁所有? 答:集体所有。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什么政策? 答: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和发展什么教育?

答: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什么话? 答:普通话。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哪一机关以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任何公民,非经什么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

答: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0、禁止什么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什么方法侵害公民的身体? 答: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什么方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答: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什么权利?

答:取得赔偿的权利。

24、我国妇女在什么方面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方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谁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答: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6、哪一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多久? 答:五年。

28、在我国,怎样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29、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30、法律和其他议案通过途径?

答: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1、哪一机关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机关的职务。答: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几届? 答:两届。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谁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谁继任主席的职位? 答:副主席。

3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什么机关? 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8、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谁担任? 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9、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什么机关批准后生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0、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 答:人民法院。

4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是否公开进行? 答: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2、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答:人民检察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答:《义勇军进行曲》。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哪一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答:1954年。

45、在我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多少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18周岁。

46、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

48、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哪两部分? 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多久? 答:5年。50、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51、城市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分别属谁所有?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52、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3、国家保护和改善哪些方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答: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54、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哪一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答:国务院。

56、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什么机关决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追究吗?

答:不受法律追究。

58、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国务院。

59、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谁负责?

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6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批程序是? 答: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6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哪些单位的工作? 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62、哪部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宪法。6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答: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什么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答:政治原因。

65、法律对待所有中国公民的态度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什么权利? 答: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国务院。

68、宪法的核心价值是? 答:保障人权。

69、“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2004年。

7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答: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7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年公布施行的?

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2、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过四次局部修改,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73、现行宪法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74、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75、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76、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7、我国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8、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79、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哪些规定?

答:《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0、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个方面的职权。这十五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82、《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指的是? 答: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83、依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谁的监督? 答:原选举单位。

84、有权决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准损害谁的利益? 答: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有权批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7、我们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实行民主集中制。

88、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 答:总理负责制。

89、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90、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 答: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91、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9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93、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答:1993年。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答:1999年。

95、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答: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96、《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97.我国对选民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98、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坚持党的领导;

1、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5坚持集体行使职权;6坚持公开。9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权利?

答:(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10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的双层经营体制。10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额不得超过多少? 答:3000人。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答: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05、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106、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07、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答: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衡量一个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108、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10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10、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什么? 答:四级两审终审制。

111、我国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有哪些? 答:《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12、“一国两制”方针在宪法上体现为什么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制度。

113、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114、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增加的哪条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 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15、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1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1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修改宪法?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19、我国宪法规定哪些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20、宪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时候修订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颁布,在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什么叫村民?什么叫村民自治?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参与自治组织活动的公民。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3、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如兴修水利、兴办学校、修桥建路、修建码头等。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等。(2)调解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这一任务包括加强治安防范、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主要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完成。(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是怎样的关系?

答: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保证这些组织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村党支部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一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三是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四是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村民委员会权限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怎样的关系?

答:(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2)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不是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支持和帮助是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的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上提供援助。(3)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就是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4)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为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扶贫助残、消防宣传等。

6、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是多少?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8、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9、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0、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1、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2、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要具备哪些资格?

答;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有“德”和“才”两方面要求。“德”的方面,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才”的方面,是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13、对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1)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是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是村民联合提名。(2)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便于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满意的人。(3)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有四种选择: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为方便选民行使权利,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使村民能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4)当选票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5)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是指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计票时应当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6)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4、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5、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有哪些规定?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6、村民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形式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是村的决策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17、对召开村民会议有哪些规定?

答:(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3)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8、村民会议讨论决策哪些事项?

答:村民会议从决策事项看,有两方面职权:

一方面是讨论决定村民自治事务,如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审议每年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另一方面是经济事务,如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力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9、对村民代表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3)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5)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对村民小组的设立和召开有哪些规定?

答:(1)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设立村民小组,一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二要考虑集体所有权关系。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4)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1、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答: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为避免少数人专断独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即应获得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作出决定。

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是要保障和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开透明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程序要公开透明。二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权利和义务要公开透明。三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公开失明。四是对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要公开透明。

22、村务公开包括哪些事项?

答: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3、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4、对建立村监督委员会是怎样规定的?

答:(1)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3)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5、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建立村务档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范围?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8、如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该怎么办?

答: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1、《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选举办法》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所谓民主权利,主要是指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权利是不能随便受到剥夺、侵犯和践踏的。因此,制定《选举办法》首要的和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村民的这一权利。其次,是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通过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制度,从而保障村民能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出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达到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这个目标。本《选举办法》主要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此外还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2、如何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答:《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各个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村户数、人口的多少,自行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但所确定的职数不能少于三人,也不得多于七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3、如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及候选人是否当选? 答:在直接选举中,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选举方能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取得当选资格。但是,这种资格并不是任职资格。因为还有票数更多的情形或者票数相等的情形,尚有待于进一步筛选。

在投票和计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形及其处理办法: 第一,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了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有的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了选票的半数,由于得票更多的候选人已经达到了应选人数,则仍然不能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如果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相等,而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同时当选就会超过应选人数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时适用简单多数当选的原则。

4、当选人数达到三人或不足三人及另行选举时如何处理? 答:第一,如果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荐一人代理主任工作。

第二,如果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进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在本届任期内,原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有效,只是对空缺的职位进行选举,选民资格仍以上次登记为准,另行选举仍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另行选举是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还未组成之前的应选人数缺额的选举,是选举大会的延续,如属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其正式候选人可在第一次选举中,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取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得票数都超不过三分这一,可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

5、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一经选举产生,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选民推选或者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设立下属委员会的村,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以由专职人员来担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不再另行推选或者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内部协商确定。由专职人员担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其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获得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6、村民怎样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和村民会议负责并受其监督。而监督权是选举权派生的实体权利,与选举权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也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村民享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于不称职、严重失职的或者违法乱纪、群众不信任不拥护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所在乡、镇人民、县级人民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罢免的意见。

7、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生活在本村或户籍在本村的人,而是指那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无权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

第三,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第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辩解。

第六,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8、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必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临时性组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只是针对部分成员的,因此,不必成立新的选举组织。如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则应由县级人民 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及村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应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接受乡、镇人民 及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对于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罢免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联名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 及县级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第三,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唯一形式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特殊情况下,乡、镇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时,也应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9、被提名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哪些权利? 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申辩。“申辩”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两种形式兼而用之。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出席会议,当面提出申辩。当然,如果通知其出席会议,无故拒不到会,也不影响对其进行投票表决。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对生效的罢免决定不服,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10、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11、怎样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补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为补充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出现空缺的名额”,是指以下七种情形:(1)成员辞去职务;(2)成员被罢免;(3)成员职务被终止;(4)成员自然死亡;(5)成员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6)成员在任期内户籍外迁;(7)成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短期(以三个月为限)外出(包括出国)学习、考察、接受培训、借调工作,不能视为“出现空缺”。没有正当的原因出现空缺,应先查明原因再决定是否补选。

补选应履行补选手续。村民委员会要填写申请表,经乡、镇人民 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补选。乡、镇人民 和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补选申请表后,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补选的程序,适用选举办法第五章规定的选举程序。依法补选而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补选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村委会成员报乡、镇人民 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12、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这里的“威胁”是指以杀人、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民的名义,伪造选票来破坏选举;“暴力”是指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实行强制,如殴打、绑捆等,也包括以暴力扰乱选举场所,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之外,还有“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行为人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为达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实施的行为危害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了刑法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等,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犯罪行为,不应以“破坏选举罪”论处,即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但是,为了保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侵犯,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或在选举中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破坏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依法直接提名并通过预选产生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否则,即构成违法。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依法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举结果产生前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在选举结果产生后,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违法行为。上述行为的主体多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利用工作、职务便利的人员。由于这些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微,尚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的要件,亦未构成犯罪,所以不应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因此,对这类违法人员,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对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人,要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照法纪严肃处理。

(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如冒领、多领选票,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以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等等。

13、应由哪些机关负责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答: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违法行为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第一,村民对选举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即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职能部门,如民政部门。第二,由直接负责机关查处选举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机关,乡一级是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县一级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第三,负责机关在接到村民举报后,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依法确认选举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然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确认选举中确有违法行为后,负责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追究有关违法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14、在选举中如果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是否有效? 答: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无效。“当选结果无效”,是指这种选举结果因违法而不予承认,没有当选效力。

15、对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怎样处理? 答:对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针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施以纪律处分等制裁是惩罚性的手段。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将被破坏了的法律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即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如撤销指定、委派的决定,恢复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这是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有关单位和机关不得推诿、拖延。

16、对拖延换届选举的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如果届满没有进行换届选举,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村民委员会仍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依法举行换届选举。如果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村民委员会自身就无权召集村民会议了,而由乡、镇人民 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机构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17、对违反选举程序的怎么处理? 答:违反选举程序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属于工作失误违反选举程序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对犯有这类违法错误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种是少数怀有不良目的的人故意违反选举程序,一般表现为投票选举过程中的作弊现象,也有利用非法手段强迫、诱使选民违背个人意愿写票的,甚至有个别的组织者利用职权随意取消选民资格,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选举会场混乱的。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答:2006年3月1日。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几种?

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五种: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行政拘留,四是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五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答:是指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纺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力、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4.违反治安管理有哪些特点?

答:(1)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3)违么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5.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答: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各市、州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等。

6.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 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7.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8.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答: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③七十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75.哪些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将受处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9.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时是否受到处罚? 答: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处罚。

10.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当受到警告或者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11.扰乱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当受到处以警告或者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果其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12.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受到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壹仟元以下罚款。

13.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1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时应受到怎样的治安处罚?

答:应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15.隐匿、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16.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罚款。17..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身机动车驾驶证。18..行人在走路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至63条规定,行人在走路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

19.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什么处罚?

答:行人不靠路边行走、在市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受到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0.学龄前儿童以及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

21.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4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另外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超过多少天? 答: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超过20天。

2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以什么处罚? 答: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5.交通事故处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赔偿实行混合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结合。26.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 罚款。

27.违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的行为有哪些?

答: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28.交通事故受伤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必须自觉保护现场,并打122报警电话,由交警现场勘验,有重伤者时,还须打120通知医院急救,受伤者应记住对方车牌号码和驾驶员长相特征,治疗结束后,应通过向法院起诉,向肇事者或肇事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误工营养等各项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保护法篇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2.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答: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①旷课逃学;②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③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工具;④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⑤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⑥盗窃财物,或故意损坏财物;⑦赌博或变相赌博;⑧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⑨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⑩吸烟、酗酒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3.我国对违反义务教育行为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两个方面措施。第一,父母或其队监护人不让适龄儿童少年读完初中的,当地人民政府有权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适龄儿童或少年上学。第二,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停 止招用,情节严惩者,可以处罚款,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4.收养未成年的孤儿、弃婴、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有五个条件:第一,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第二,收养人必须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收养人应当无传染性疾病;第四,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五,收养人本人如果是没有配偶的男性在收养女性未成年人时必须在年龄上相差40周岁以上。5.青春期应注意哪些自我保健?

(1)要懂得有关青春期的生理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稳定情绪。

(2)正确对待性的发育。不论男性或女性,有自慰行为都是正常和自然的,不应自责,也不应沉缅而影响精力。

(3)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异性的倾慕是正常的,但要学会感情的控制,知晓性行为的后果,尊重个人性的权力与选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避免婚前性行为的不良后果。青春期已具有生育能力,但这时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没有达到最佳生殖状态,如有性行为,一旦怀孕,既没有法律保证,也得不到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承认,通常结果是选择人工流产,更对女性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5)学会自我保护。自觉抵制色情诱惑,防止性骚扰和性侵犯。受到性侵犯时,要向可靠的成人、学校、公安机关等求助。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是一个家庭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子女,就必须依法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因为公民超计划生育子女,在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对社会公共的投入,所以国家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家庭强制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8.教育与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方式?

答:①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③依法收容教养。9.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有哪些要求?

答:①自觉配合社会各方面的保护

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③自尊、自爱、自强

④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未成年人指的是什么样的公民? 答:未满18周岁的公民。11.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12.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哪几道防线?

答: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13.哪些单位和部门须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

答:(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2)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 14.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休学应经哪些部门批准?

答: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5.人民政府应当怎样防止少年儿童辍学?

答: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16.用人单位能否招用适龄儿童和少年当工人?

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17.如何保障国家对视力和听见语言残疾的儿童受教育?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8.国家如何保障未成年犯受教育?

答: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19.人民政府怎样保护师生安全?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20.学校应当怎样预防学生安全事故?

答: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21.学校可以开除违反管理制度的学生吗?

答: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2.教师应当如何对待学生?

答: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23.单位或个人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办学的哪些行为应受处分? 答: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24.义务教育法第53条的内容有哪 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未成年学生对同学或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怎样处理?

答: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应当由造成同学人身伤害学生的父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6.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什么样的网吧? 答: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的网吧。27.《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几种保护措施?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四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一是家庭保护,二是学校保护,三是社会保护,四是司法保护。28.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学会看我保护?

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学法懂法,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二是掌握一些正当的自我保护的方法,比如防身术、周旋术;三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从根本上抵御不良影响的侵害;四是依靠青少年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29.我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5条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我国的教育体制,每个少年儿童必须上学到初中毕业为止。30.家长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可以吗?

答:不能,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1.违反义务教育法构成犯罪时,应受什么追究?

答: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未成年保护法对家庭保护有何规定?

答: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保证,无论从血缘关系,还是伦理道德而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年成人都有天然的保护义务。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3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有何规定?

答: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其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进入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这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最重要举措。3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保护有何规定?

答:(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另外,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婚姻法篇

1.婚姻法的性质?

答: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的性质?

答: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3.家庭的性质?

答:家庭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产生的 原因:婚姻、血缘、法律)。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制度c.男女平等原则;d.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e.计划生育原则f.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g.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的原则。5.亲属的分类?

答: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养父母养子女、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姻亲(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子)、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小舅子、小姑子)、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配偶。6.直系血亲的性质?

答: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7.直系姻亲的性质?

答: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公婆、岳父母、儿媳、孙媳。8.旁系血亲的性质?

答: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自一源的亲属。9.亲属如何产生? 答:自然血亲,拟制血亲,配偶,姻亲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亲属的终止: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收养关系解除或无效,离婚或一方死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仍与亡偶的父母等亲属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姻亲关系存在。)

10.结婚的概念?

答: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11.结婚条件?

答:必备条件: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是经父母、第三人的干涉,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是,并且具有结婚行为能力。凡未达法定年龄、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无效)b.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0、22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再婚);

禁止条件:d.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则上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原则上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可以结婚,如继兄弟姐妹之间。传统上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如岳母与女婿。旁系姻亲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如男方和小姨子。)e.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为了避免遗传给下一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与结婚登记。)(主要分为: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12.婚约的性质?

答: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定手续,双方要求解除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只要通知对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支持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3.无效婚姻的概念?

答:无效婚姻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14.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答: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15.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答: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并无争议就不加追究。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法院正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经审查书婚姻无效的,应当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16.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答:相对无效的婚姻,指已有效成立的,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请求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得以撤销的婚姻。17婚姻撤销的事由? 答:因胁迫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时效: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8.事实婚姻的概念?

答: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有条件的确认为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相对承认,相对不承认;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钱,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生存同居伙伴享有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且双方未补办结婚证的,不能继承财产。19.离婚的性质?

答: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的区别:离婚指合法婚姻的解除;离婚的原因一般产生于结婚之后,而后者大的原因发生于结婚前或结婚时;离婚的效力无溯及力,;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20.登记离婚的概念? 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或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假离婚情况,如果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应承认后一婚姻有效。21.诉讼离婚的概念?

答: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应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事先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没有生效。2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要求?

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

重大过错——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3.女方怀孕、妊娠等特殊情形下离婚的规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或者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4.判决离婚的性质?

答: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重婚,进行诉讼离婚的,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依法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再进行离婚案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结婚登记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夫妻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应当准许。25.离婚的效力?

答: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收杨形成的拟制血亲,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的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意见。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26.什么是离婚后的财产?

答: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

继承法篇

1.当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如何安排继承顺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何种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时间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4.遗产按何种顺序继承?

答:婚姻家庭文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具体是什么范围?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6.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7.哪些情况下遗嘱无效?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新婚姻法。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8.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为何种行为来接受遗嘱或遗赠?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继承权有何特殊保护规定?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女儿(出嫁后)有无继承权?

答: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房地产法篇

1.什么是房地产?

答: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2.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答:房地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 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产权确认, 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 产权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房地产权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答: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 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4.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国 土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测绘产权处及属下分局房地产权 登记科负责。 5.《房地产证》有什么作用?

答:《房地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是合法拥有房地 产的凭证。

6.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与过去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使用权证》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换证?

答: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 统一制作成单一的《房地产证》,由一个部门统一颁发。为统一《房地产证》的发放,加强房地产权管理,过去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要更换成新的《房地产证》,但在更换前继续有效。

9.新的《房地产证》如何体现土地和房屋的产权?

答:新的《房地产证》分别设置土地、房屋两个栏目,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进行登记,以确认权利人的上述两项权利。 10.《房地产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证》记载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状况,土地及房屋等。具体有:权利人、权利人 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座 落、坐标等内容。11.房地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查申请文件;(四)权属调查;(五)依法公告;(六)确认房地产权利;(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册上;(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九)立卷归档。12.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登记的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其它登记。13.怎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 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14.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 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需要90日, 申请转移登记的需要30日,申请抵押登记的需要15日,申请变更及其它登记的需要30 日。 15.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4)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16.房地产登记是以什么为单位进行登记的?

答:房地产登记是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所谓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 块。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 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

17.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 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8.哪几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答:下列两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文件不齐全;(2)申请不符合规定;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19.哪些房地产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予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20.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权利 证书等其他登记。 21.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代理?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22.哪些房地产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境外人士或机构的 ,须办理合同公证手续。23.哪几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2)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4)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5)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24.什么是地籍?什么是产籍?

答:我们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 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记录,包括了土地产权 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13怎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 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25.哪些房地产登记需要公告?公告期是多长?

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及申请补发《房地产证》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分别为30日及6 个月。

26.土地的使用年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凡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 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7.什么叫确权?

答: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 他项权利。 28.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 物有没有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定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 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座落等。 29.什么叫房屋的基底面积? 答:房屋的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0.什么叫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房屋的建筑 面积包括使用面积(深圳的使用面积包括墙体的面积)和公共面积二个部份。31.什么叫房屋的公共面积?

答:房屋的公共面积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 的单车库、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32.房屋的公共面积如何分摊?

答: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计算。 2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每户应分摊的 公共面积=[SX(]应分摊公共面积各户使用面积之和×每户使用面积。 33.什么是房地产转让?

答: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34.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2赠与;3交换;4继承;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35.房地产转让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6.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答: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3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5房地产的用途;6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8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1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12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7.楼花是否可以转让?

答:预购的楼花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凭已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买卖合同再转让,并在合同背书上载明再转让的价格等情况。 38.什么样的房地产不能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39.什么是房地产交换?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互相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40.房地产交换有差价的,差价部分如何办理?

答:房地产交换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41.什么情况下,房地产赠与免交土地增值费?

答:父母与子女之间、配偶之间的房地产赠与、交换免交土地增值费。

42.在什么情况下买房需签订房地产现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买房需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

答:欲购买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双方需签订房地产现售合同。购买尚 未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时,应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 43.土地增值费的收取有什么规定?

答:①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第一转让房地产时,免交土地增值费。 ②从1993年11月9日起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人应按土地增值额的20%交纳土地增 值 费。 ③1993年11月9日以前,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发生转让的房地产,其土 地增殖费的交纳标准为按土地增值额的40%到100%不等。44.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三)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

45.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同等条件下什么人有优先购买权?

答:(一)房地产共有人;(二)房地产承租人;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具有上列当事人时,按上述顺序依次享 有优先购买权。46.如何识别真伪《房地产证》?

答:①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国土局测绘产权处、各分局产权管理科或市规划国土局信 息中心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座落位置等是否属实。 ②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47.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身份证明;(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 押的批准文件;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 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48.已抵押的房地产能否转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当通知抵押 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 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49.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50.申请补发《房地产证》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刊登声明的报纸;(二)具结书;(三)身份证明;(四)补发《房地产证》申请书。

劳动合同法篇(增加:劳动法内容,特别是工伤、特殊劳

动者权益保护内容)

1、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劳动者要承担什么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7、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9、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0、《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1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1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7、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20、《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4、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5、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6、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7、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28、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29、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0、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1、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3、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4、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6、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7、《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8、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0、.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41、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 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2、“工伤自理” 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43、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迸行确认。

普法宣传小册子 第2篇

动的通知

提交部门:宣传部提交时间:2011-5-5 9:11:49 字号:大 中 小

校党发〔2011〕12号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相关单位: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隆重庆祝党的90华诞,全面回顾党的奋斗历史,热情讴歌党的光辉业绩,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进一步增强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的爱国、爱党热情,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有关通知精神,学校党委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永远跟党走”主题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来的光辉历程,坚持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大力宣传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教育引导师生深刻认识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了改革开放,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刻懂得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进一步加深师生对党的感情、对祖国的热爱,进一步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进一步激励师生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勤奋工作,刻苦学习,意气风发地投身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二、活动内容

1.深入开展党史学习和理论研讨活动。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开展以党史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宣传活动,通过播放教育专题片、举办专家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引导师生学党史、知党情。深入开展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通过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理论文章征集活动、召开党建创新发展理论研讨会和学术研讨会、在校内各媒体开辟“建党90周年”专栏,力争推出一批高水平理论文章和党史党建研究学术精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邀请各级党政领导等为师生作形势政策报告,通过报告会、学习讨论会、发放学习资料、制作宣传图片等形式,加强党史国情教育,让师生受教育、获教益。

2.深入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教育活动。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紧密围绕“永远跟党走”这一教育主题,与“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青年节、儿童节、教师节等有师生特色的节日活动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班级建设等结合起来,突出活动的针对性,找准活动的切入点,把握活动的关键处,深入开展各种形式主

题教育活动。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大力开展主题党团日、主题生活会、主题班会活动和座谈交流、演讲诵读、红歌传唱、诗歌创作、书画征文、参观展览、文艺演出等主题教育,形成声势,兴起热潮,持续推进,将主题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3.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先进典型活动。要把创先争优活动近阶段的工作重点与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开展 “党员示范岗”争创活动,评选、表彰、宣传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树立一批共产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做好第27个教师节和“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相关工作,集中宣传一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甘于奉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激励师生在学典型中当典型,在当典型中树楷模。

4.深入开展主题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永远跟党走”大学生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师生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感受家乡和人民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在实践中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组织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学生把对党的热爱,化作关爱家庭和他人、奉献社会和祖国的实际行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学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党史展览馆、烈士陵园等场所参观学习,大力开展走访老红军、老革命、烈士亲属活动,缅怀革命先烈,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三、活动要求

1.围绕主题,系统谋划,推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此通知精神,紧密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主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创新活动形式,精心设计载体,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把主题教育与中央的总体部署、与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考虑,突出特色,使开展主题教育与推动学校中心工作、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相协调、互促进。要根据教育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庆祝活动,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师生的参与面,提高活动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开展主题教育成为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成为激发师生投身教育改革发展的过程,成为号召师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的过程。

2.加强领导,厉行节俭,扎实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将主题教育贯穿全年工作始终,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活动既要喜庆热烈,又要厉行节俭,既要广泛参与,又要安全有序。要重点做好主题教育的各项预案工作,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安全到位,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切实保证主题教育的顺利开展。

3.加大宣传,把握导向,营造氛围。要通过校报校刊、电视网络、橱窗板报等校内媒体,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集中展示9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谱写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壮丽凯歌的光辉历程,集中反映学校开展庆祝活动的盛景盛况,集中体现师生爱党爱国、朝气蓬勃、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主题教育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吉林大学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安排表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普法宣传小册子 第3篇

本刊讯2011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企能力, 达州联通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活动。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 公司组织员工参加“六五”普法2011年度法律知识考试, 以考促学, 学用结合, 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通过840818短信群发端口向广大联通用户群发“124”法制宣传短信。

2011年12月2日, 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在达州市中心广场参加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通过3G无线上网向广大群众在线播放法制宣传片, 展现联通高速、畅快的3G网络优势, 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专家写小册子 第4篇

《古代小说艺术漫话》的内在肌理就是这样双向互动交融而成的,都是骨子里头长出来的肉,不是给什么“斯基”的“规律”作案例的,而是实事求是地总结出来的(这并不排斥使用什么现代的显微镜之类):将古代小说的叙事方法抽绎为叙述的、描写的、表现的三种;于小说的形式结构中又炼出“意象结构”,它是通过形式结构播散出来的小说的精神能源之所在,它是有表现、评价、抒情的效能;人物对话是形象中最活跃的部分,可分为性格对话、情绪对话两类;小说的节奏可分为叙述节奏和情节节奏两种……。原书中的这些概念、分类都是步步跟着“故事”的,都是以“(《水浒传》)‘武十回’的情节是为人物的情节;‘宋十回’则带有情节为故事的倾向,”这种夹叙夹议方式甩出来的。以八万字的篇幅幅射古代小说,无纲网不张,但又不是放之四海面皆准从而也“四大皆空”的艺术原理。小说之史与艺术之论在轻灵的漫话中相互发明、点面相生,庄蝶难辨。

马克思说过:思维的最高阶段是具体。“方法论热”热过之后,人们不再盯着你用的是“新三论”,还是“老三论”了,就看你的具体判断地道不地道。满子先生以专家写小册子,把专家之学化成人人可读的《漫话》,举重若轻,率然成章,堪称地道。就是在“人物塑造是小说艺术的中心课题”这样老话头的题目下,也能读到一系列具体的判断:《金瓶梅》与《红楼梦》之间大批才子佳人小说,有些也文字流丽、结构工致、但不令人感动,关键在于没有塑造出烙人的形象;李渔的小说结构精巧新颖,文字流畅密丽,同时代几乎无人可及,唯一的弱点是人物淹没在情节里,象王三巧、杜十娘这样活生生的人物一个也没有。“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全书几乎布满了这种“史家判断”。说实话这些属于肉的内容比那些董理艺术规则的骨头,更珍贵。

安全生产宣传用小册子 第5篇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

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汲取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臵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搞好预案演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安全监管相关知识】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一、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明确目标任务并落实到每个地区、每个县乡和每个煤矿,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煤矿关实关死。同时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二、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完善安全准入标准,严把进口、提高门槛,特别是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限定标准,防止拆大建小、前关后建。

三、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四、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要摸清当前煤矿的“三化”程度和水平,选准主攻方向,结合有关地区创造的经验,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条件煤矿,明确达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从根本上增强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五、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23号文件规定,义无反顾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应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矿制宜,确保实用管用。

六、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要结合国家级、区域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抓紧完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特别是水害多发地区要配备一定抽水能力的水泵、管线等,关键时刻快用快抽;同时要加强救援信息化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增强快速反应、现场处臵、高效救援能力。

七、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训,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臵迅速,否则一 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入井“十不准”

一、非井下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准入井。

二、酒后不准入井。

三、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准入井。

四、无矿领导带班下井,不准入井。

五、个人未携带自救器,班组未携带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准入井。

六、未按规定开启主扇,不准入井。

七、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开启局扇,不准入井。

八、作业场所风质风量检测不达标,不准入井。

九、放炮后通风时间不够,炮烟未排净,不准入井。

十、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和盲巷未经批准并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不准进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川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八项”举措

一、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暂扣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经济处罚一律按事故罚款上限处理。恢 复生产前,必须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生产现状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一律暂停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创建工作,已达标的要取消其资格,并在今后一年内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方可重新申请达标创建工作。

四、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和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由省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述职约谈。

五、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州),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对其开展不低于两次的暗查暗访,发现重大问题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六、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金融、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七、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21个市(州)危险化学品继续实施“零死亡事故”指标考核。

八、对辖区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无论是否发生人员伤亡,均应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事故情况。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安全知识】

▲“四不伤害”事故预防原则

为保证人身安全,请切实遵守“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原则。

1、不伤害自己:就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由于自已的疏忽、失误而使自己受到伤害。它取决于自己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对工作任务的熟悉程度、岗位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神状态、作业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2、不伤害他人:就是我的行为或后果,不能给他人造成伤害。在多人作业同时,由于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周围观察不够以及自己操作失误等原因,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现场周围的人员造成伤害。

3、不被他人伤害:即每个人都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工作中要避免他人的错误操作或其它隐患对自己造成伤害。

4、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任何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团队中的一分子,要担负起关心爱护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自己要注意安全,还要保护团队的其他人员不受伤害。

▲起重作业“十不吊”

1、捆绑不牢或起吊物棱角处未加垫衬。

2、不明起吊物重量。

3、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

4、偏拉斜吊。

5、重物上有人或起重机伸臂及回转部位上有人。

6、爆炸品和危险品,如一定要起吊,必须有可靠措施并经过现场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或风力达到五级时受风面积大的物件露天起吊。

8、大雪、大雾、大雨等恶劣气候的露天起吊。

9、夜间照明不足或室内光线不足。

10、起重指挥信号不清或起重机操作人员看不清及听不清指挥信号。

▲电气焊“十不焊”规则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竟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家庭安全用电常识

1、入户电源线避免过负荷使用,破旧老化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2、入户电源总保险与分户保险应配臵合理,使之能起到对家用电器的保护作用。

3、接临时电源要用合格的电源线,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损坏的不能使用,电源线接头要用胶布包好。

4、临时电源线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时,应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0.7米;35KV,1米;110KV,1.5米;220KV,3米;500KV,5米)。

5、严禁私自从公用线路上接线。

6、线路接头应确保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7、房间装修,隐藏在墙内的电源线要放在专用阻燃护套内,电源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要求。

8、使用电动工具如电钻等,须戴绝缘手套。

9、遇有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再救火。

10、家用电器接线必须确保正确,有疑问应及时询问专业人员。

11、家庭用电应装设带有过电压保护的调试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以保证使用家用电器时的人身安全。

▲农村用电安全小常识

1、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供电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合理选用熔丝(保险丝),熔片(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3、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堆柴草、打场、打井、栽树、不要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出、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4、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供电所停电后进行。

5、马车通过电力线路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6、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附近挖鱼塘,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7、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供电所处理。

8、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缠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9、教育儿童不玩弄电器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磁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10、电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供电所处理。

11、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存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严禁未成年人接近带电设备,未经电业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严禁操作电器设备。

12、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头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供电所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13、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拉来拉去。

14、广播喇叭怪叫或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火。

15、发现树杈碰触导线,要马上找供电所处理。

16、禁止私设电网防盗、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17、非供电所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18、若发现有触电,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和用干燥木棍、干燥竹竿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灭火注意事项

用水灭火适用于火势不大,范围较小的火灾,应注意以下问题:

◇应有足够的水源和水量。少量的水在高温下可以分解成具有爆炸性的氢气和助燃的氧气;

◇应从火焰四周开始灭火,逐步移向火源中心,千万不要直接把水喷在火源中心,防止大量蒸汽和炽热煤块抛出伤人,也避免高温火源使水分分解成氢气和氧气;

◇电气设备着火以后,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未切断以前,只能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用砂子、岩粉和四氯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否则未断电源,直接用水灭火,水能导电,火势将更大,并危及救火队员的安全。

◇水不能用来扑灭油料火灾,油比水轻,而且不易与水混合,可以随水流动而扩大火灾面积。

▲家庭火灾预防对策

◇外出时、临睡前应关闭电源开关及煤气、液化气总阀门;

◇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和微波炉、电热器、空调、电熨斗等要错开时间,以防电线过载;

◇要在规定的区域内燃放爆竹;

◇电热淋浴器、电褥等使用时要格外小心,最好安装漏电保护器; ◇使用电熨斗、电热杯、电吹风等器具必须切断电源后再离开; ◇不能用大功率灯泡取暖或烘烤衣服;

◇千万不能用明火(火柴、蜡烛等)查找煤气泄漏,若在夜间闻到煤气、液化气气味时,先打开门窗通气散风后,再去开灯;

◇夏季不要将点燃的蚊香贴靠床沿、窗帘放臵; ◇从家庭预防火灾对策看,不能忘记投家庭保险。

▲四类常用灭火剂灭火类型分析

◇水灭火剂:水主要依靠冷却和窒息作用进行灭火。下列物质火灾不能用水扑救:密度小于水或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等;遇水燃烧的物质,如:金属钾、钠、电石等;电气火灾,未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扑救;强酸,可能使酸飞溅伤人;精密仪器;贵重文件。

◇干粉灭火剂:主要依靠化学抑制和窒息作用灭火。干粉灭火剂不适用于精密仪器的火灾。

◇泡沫灭火剂:通过与水混合、采用机械或化学反应的方法,产生泡沫的灭火剂,主要是依靠冷却和窒息作用进行灭火。不适用于电气、精密仪器、贵重文件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剂:主要依靠窒息和冷却作用进行灭火。适用于金属及其氧化物的火灾,以及电气、精密仪器、贵重文件的火灾。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1、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2、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 部门举报。

3、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4、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6、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7、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8、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9、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10、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11、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13、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臵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14、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15、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16、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17、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用湿毛巾衣物堵门缝,发求救信号等救援。

▲学生安全消防常识

◇常念家庭防火经:家长应注重加强对暑假在家的中、小学生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外;尽量不要将小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以防孩子玩火引发火灾;防止孩子私自使用明火照明、玩火和吸烟;要经常提醒并教育孩子熟记家庭火灾逃生线路,掌握用火、用气、用电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相关应对措施。

◇外出旅游多留心:要切记出行往返坚决不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下榻宾馆或者到商场消费先看清“安全疏散示意图”,找准陌生环境的“出路”;进入旅游景区不携带和乱扔火种,杜绝林地生火、玩火等危险行为。

◇娱乐不松安全弦:进入电影院、网吧、游泳馆等公共场所,要事先留意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方位和设臵路线,确保紧急情况能及时逃生。

▲怎样安全使用燃气热水器

1、燃气热水器不得安装在有窗帘、家具、汽油、煤油、挥发剂、黏合剂等易燃物的场所;安装位臵必须无任何遮挡物,能够安装烟道,且烟道能够伸出户外。

2、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烟道,如不安装烟道,废气容易滞留室内,极易引起室内人员中毒。

3、自然排气烟道式热水器的室内烟道水平管长度不得超过1米,烟道的出风口要安装风帽。

4、全自动燃气热水器要定期更换电池。

5、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6、高层建筑必须使用强排式热水器,不能将热水器的烟道接入公共烟道中。

7、用户在购买燃气热水器时,要仔细核对是否为相应气种的燃气热水器;同时,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定期对热水器进行清灰(一般一年一次),以保证热水器正常使用。

注意:根据国家规定,燃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用户应及时更换。

▲居民使用煤气安全常识

1、一旦发生煤气意外泄漏,千万不要启动任何电器设备,包括开灯、排风扇、抽油烟机、电视、收音机,打电话等,要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迅速报告燃气公司。

2、煤气用具要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埋下事故隐患。

3、安装煤气热水器,一定要请专业队伍进行规范安装,使用热水器时,一定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4、使用煤气时,一定要有人在灶前看管。每天临出门、临睡前要检查一下煤气阀门是否关好。

5、在进行室内装修时,不能移动煤气设施,不要将煤气表、煤气管等装在橱内,更不能将煤气阀门密封起来。

6、煤气灶具不能放在煤气表的正下方,必须错开煤气表的正下方30厘米以上,不能使煤气表受热、受潮。

▲怎样预防沼气窒息中毒?

1、需下池维修和出料时,应在数日前将通风盖打开,排除毒气。

2、下池前可用鸡、鼠等用笼装好,放入池内观察数分钟,看有无窒息现象发生,如小动物活动,人方可下池工作,但切忌单人下池。

3、下池人员用绳系在腰间,池外有人守护,如发现情况,及时拉起地面抢救。

4、入池必须用电筒照明,严禁点火或抽烟,防止爆炸,火灾,烧伤事故。

5、如发现有人在池内昏倒而又无法迅速救出时,应立即揭开进、出料间下口,鼓风入池,并浇水入池,使池内气体受震排出,此时不盲目下池抢救以免连续发生窒息中毒。

6、救人救出后立即放至空气新鲜处,松解胸部衣扣、裤带,注意保暖,对呼吸或心跳停止者须作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及时送医院抢救。

▲液氨中毒急救及防护措施

1、清除污染: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皮肤和头发时要注意保护眼睛。就医。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医。

2、病人复苏:应立即将患者转移出污染区,对病人进行气道、呼吸、循环复苏。呼吸系统: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其它: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雨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1、遇有暴雨,尽量不驾车或选择地势较高处停车避险。

2、暴雨中行车,应低速档缓慢行驶,及时打开雨刮器、警示灯、防雾灯。

3、密切关注防汛警示标志,遇有前方积水或交通管制路段,应绕行其它道路。

4、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变道时多观察,注意路面积水及井盖、井箅子是否移位或缺失。

5、切忌冒险涉水,水深未知路段应下车探察或绕行,不可盲目强行通过。

6、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避让运送抢险、救灾物资车辆和抢险、指挥车辆。

7、骑自行车注意观察,缓慢骑行,遇见情况早下车,尽量避开有积水的路面,避免水下障碍物或坑陷。

▲夜间安全驾驶注意事项

◇当车速自动减慢和发动机声音变得沉闷时,说明行驶阻力已经增大,汽车正在上坡或驶入松软路面;反之说明行驶阻力减小或汽车在下坡。

◇当灯光离开路面时,应当注意前面可能出现急弯或大坑,或者是上坡车驶上坡顶;当灯光由路中移向一侧时,表明前面出现弯道,当灯光由道路一侧又移向另一侧时,表明车辆已进入连续弯道,驾驶员应减速靠右慢行。

◇地面颜色能反映路面状况,一般来说白色是积水,黑色是坑洼,正常路面多为灰色。通常走灰不走白,遇黑慢下来。

◇灯光使用技法:临时停车应该开亮小灯和尾灯,引起外界注意,防止发生意外;在无路灯的街道和道路上,行车时速30km/h以上时,应使用远光灯;夜间通过繁华街道时,由于霓虹灯及其他各种颜色光线的交错反射,以及夜间下雨通过沥青路面时,地面光线的反射也较强,应降低车速,改用近光灯或小灯。

▲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常识

1、车来了,要等车辆停稳后再上下车,打开车门时应该注意附近有没有车辆和行人,防止造成伤害。上下车时要有序,要文明礼让,不拥挤,不推攘。

2、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带上车,如鞭炮、汽油等。行车时严禁与司机闲谈。

3、不要玩车上的设施,如灭火器,方向盘等;也不要吃棒棒糖,因为在车辆惯性力作用下棒棒糖容易截破人喉咙。

4、乘车时,要扶好或坐好,不要随时走动或是打闹。不看书、写字或是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也不要向窗外抛撒杂物。

温馨提示:学生到校下车后,司机或老师应仔细检查车厢或是清点人数,避免学生被遗漏在车上而发生意外;针对幼儿的接送,老师要做好与孩子家长 的对接工作;幼儿以外的学生在放学下车后要及时回家向家长报到,然后再去耍。

▲爆炸危险品运输安全注意事项

爆炸危险物品包括火药、炸药、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点火柱、导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种总装成的产品。在装卸、搬运、运输爆炸危险品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凡属保管、装卸、搬运、押运人员都要教育或训练,懂得爆炸危险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等知识后,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2、从事爆炸危险品工作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司机必须是技术熟练,持有正式驾驶证,其他无证人员及学徒不准开车。

4、装卸、搬动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投掷、甩手、肩扛(袋装除外)、拖拉碰撞、锤击、翻倒、掉落。

5、入库、装车(火车、汽车、手推车)前应先将库房、车箱、车板内所积存的酸、碱、油、泥、砂、石、草、铁屑等一切杂物清扫干净,才许装车。

6、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必须事先检查各种机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装载爆炸危险物品的火、汽车要配有蓬布,必须包装牢固、严密。并备有灭火器工具,不准使用敞箱车。

8、装卸爆炸危险品汽车距离工房、库房、火车箱、堆垛场地,必须在五米以上,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卸区。

9、遇有雷、电、暴风雨天气,应暂装卸搬运爆炸危险品。

10、小手推车装卸、搬运爆炸危险物品时,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运输危险品的汽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负荷量,最上一层不得不超过车箱三分之一。货物装好后,司机在行车前要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开车。

11、起爆品与爆炸品不得混装在同车车箱运输。

12、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柴油车、拖拉机、木碳车、煤气车、火车敞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13、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除押运人员和随车搬运人员外,严禁乘搭任何人员,行车中禁止抽烟。

14、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最大时速为25公里/小时,装运全备产品不得超过10公里/每小时,如遇道路不平、视线不明、转弯、会车时时速要降速到10—15公里/小时。

15、通火车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禁止抢道。

16、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如中途食、宿、车辆抛锚、检修等),要远离建筑物设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运人员要轮流看守,不准离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与当地公安、治保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从事上述工作人员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火工车间、仓库一切技术安防火制度。

▲高温季节农机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防“开锅”。水温超90℃时,应选荫凉地方停机降温,并掀起发动机罩通风散热。一旦“开锅”,立即停机,待降温后再加水,切勿“开锅”过程中加水。

◇防“气阻”。夏日灰尘大,注意清洁燃油滤清器、燃油箱和油路管道,使之保持清洁畅通。一旦“气阻”,应停机降温,使油路充满燃油。

◇防爆胎。保持轮胎合理装配,经常检查轮胎气压。行驶中胎温过高时,应停车于荫凉地方自然降温,切勿用冷水泼或放气办法降温。

◇防润滑不良。选用夏用机油,常查机油尺,保持正常机油平面。对粗、细滤清器和散热器及时清洗、保养,确保润滑良好。

◇防火灾。检查紧固电线和燃油管接头,预防因接触不良产生火花或燃油管渗漏引发火灾。不用塑料桶盛装油料,以防静电起火。雷电时,油箱油不得过满,以防外溢起火。

◇防中暑。安排好作业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密闭空间安全危害事故防治

◇密闭空间的职业危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生在密闭空间作业中,常见密闭的空间有洞穴、隧道、下水道和其他出入孔道、化粪池、锅炉、船舱、地窖等。密闭空间存在的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合物、触电、机械损伤、塌陷、生物因素等。

◇预防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则:对密闭空间内防爆、缺氧和有毒气体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要在开始作业前对密闭空间进行持续的通风换气;要配备相应的应急防护救援设施。

◇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处臵措施:劳动者在进入密闭空间前,应该得到作业负责人的许可,并随时与监护者保持联系;由于工作性质不能通风或对密闭空间情况不明时,应佩戴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一旦发生窒息、中毒等事故,救援人员需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施救。

▲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常识

电梯发生意外时,受困人员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下列顺序方法对外传递相关信息发布:

◇利用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臵,将受困信息发布给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所在的大楼管理机构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利用自己的电话,拨打电梯轿厢内公布的救援电话,将救援信息发布给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所在的大楼管理机构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通过直接喊话的方式,将救援信息发布给电梯外面的人员。

◇利用自己的电话,直接拨打“110”或“119”,将救援信息发布给公安、消防部门。

◇只有在无法使用上述方式实现救援信息发布时,可以通过敲打电梯的方式,发布救援信息。不应拔门,等待救援。

▲如何预防尘肺病?

防尘的主要措施可归纳为“宣、革、水、密、风、护、管、查”几个字: ◇宣,做好宣传教育,使防尘工作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革,生产工艺技术革新,是消除尘肺的根本措施。具体又包括改干式作 业为湿式作业,尽量使用不含游离二氧硅或含量较低的原料,实现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等。

◇水,湿式作业。

◇密,把生产性粉尘的发生源密闭起来。◇风,利用通风达到除尘的目的。◇护,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增强体质。

◇管,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尘制度。

◇查,对接尘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定期进行测定以及督促检查。

▲安全帽佩戴注意事项

1、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严禁使用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2、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臵,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安全帽的下颏带必须扣在颌下。

3、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在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

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5、使用者不能随意在安全帽上拆卸或添加附件,以免影响防护性能。

6、玻璃钢安全帽的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7、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均应报废。

8、安全帽不能在有酸、碱环境中存放,不能接触火源。

▲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1、购买鞭炮时应当注意包装上的产品说明,不要购买非法、劣质鞭炮,谨防燃放时造成意外。购买到导火线过短的鞭炮也最好放弃燃放。

2、不要在室内、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储物仓库、化工厂、电线密集、绿化带、地下窨井、下水道、化粪池等地或附近燃放鞭炮。尽量选择人少、建筑物少,无易燃易爆物的空旷场所燃放。到野外时,不要把作为易燃易爆物的鞭炮带上车,也不要在山林地区燃放鞭炮,以免引起山火。气候干燥地区尤其需要注意。

3、不要让小孩和心理素质差者单独燃放,避免该群体在燃放鞭炮过程中惊慌失措,错误燃放造成意外。

4、不要做出在手中燃放鞭炮、把鞭炮抛出导致爆竹横飞,从而引起火灾或者炸伤人群的危险举动。

5、不要在牲畜附近燃放鞭炮,尤其是狗,非常惧怕鞭炮声,在巨响之后容易失去理智咬伤人类。诸如水牛等大型动物发狂之后更加难以控制,会对人身及财产带来极大威胁。

6、存放鞭炮的位臵应选择低温干燥,远离火源、电源的安全地点。并且妥善保管,不要摔砸、搓捻,防止其自燃发生爆竹。

7、燃放中出现异常情况,比如哑炮时,不要马上靠拢产品,等明确原因,待一段时间后再处理,并且不要再次燃放已经燃放失败过的鞭炮。

8、鞭炮燃放后有余火应及时扑灭,避免风把余烬吹入易燃易爆场所。

9、燃放喷射型的烟花时,不要90°对准头顶上方,不要立于烟花落下的位臵,避免弄脏或伤害自己。手持燃放时,只能用手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点火后,将手臂伸直,烟花火口朝上,尾部朝地,对空发射。有喷射管道变形堵塞的烟花不要燃放,以免引起爆炸。

10、头发过长,身着毛衣等燃放者应带上帽子,穿上宽松的外套,尽量预防引火烧身。

11、不要将鞭炮放在瓶子、土里等位臵,这样一旦爆竹被点燃,这些空间密闭的容器会成为小型的土制炸弹,危害力骤增,后果不堪设想。

12、正确放臵被燃放的鞭炮,在放臵时需要固定好,以免点燃后倒下,造成意外。

13、家中可准备一些沙和水,起火时以便及时扑灭。

14、平时要多注意告诉孩子鞭炮的危险性,让他不会背着家长自行燃放鞭炮,能有意识地避开危险、保护自己。

15、如手、足或肢体被鞭炮炸伤出血,应迅速用双手为其卡住出血部位的上方,可用云南白药粉或三七粉涂撒止血。如果出血不止,应用橡皮带或布绳扎住出血部位的上方,抬高患肢,急送医院清创处理。如眼部炸伤,用干净的纱布或手绢遮盖患眼,立即送医院。胳膊或身体其它部位出现疼痛、变形等骨折症状时,可就近找树枝或其它硬物捆在相应部位上使其保持炸伤后的姿势,并立即到医院就诊。如果随意活动,骨刺很可能划伤神经和大血管。

16、燃放鞭炮后应洗净双手,头发、身上落有灰烬残渣的话应洗澡更衣。

17、隐形眼镜佩戴者不要靠近火源等高温物体,避免隐形眼镜干枯扭曲,对眼镜造成巨大伤害。

【安全警句】

>>宁走十步远,不走一步险。安全靠自己,行为要规范。>>不怕千日无患,就怕一日不防。>>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自控互控加他控,劳动安全不失控。>>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遵循科学,虎口能拔牙;盲目蛮干,小河会翻船。>>生产秩序乱,事故到处钻。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与其为安抚死者花钱,不如为保护生者投资。>>只有绷紧安全之弦,才能弹奏幸福之音。侥幸心理糊弄自己,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戴上安全帽,安全有依靠。系上安全带,生命有依赖。>>用鲜血换来的操作规程不必再用鲜血去检验

>>纪律松了绑,事故逞凶狂。气泄于针孔,祸始于违章。>>技术不过硬,安全难保证。生产大合唱,安全第一章。>>不怕虎生千只眼,只怕人有麻痹心。>>安全规程是真经,“规章制度”血写成。>>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来自瞬间麻痹。

>>班前讲安全,脑中添根弦;班中查安全,操作少危险;班后比安全,警钟常回旋。

>>避免事后痛心疾首,只有事前预防严守。

>>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争当行家和能手,事故永世难出头。>>入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安全多下及时雨,教育少放马后炮。>>安全是朵幸福花,合家浇灌美如画。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宣传册子 第6篇

一、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解读

(一)基本情况及治理的必要性

石羊河流域总面积4.16万km2,流域行政区划包括武威市的古浪县、凉州区、民勤县全部及天祝县部分,金昌市的永昌县及金川区全部,以及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山丹县的部分地区、白银市景泰县的少部分地区,流域共涉及4市9县。全流域2003年总人口226.89万人,农业人口174.57万人,非农业人口52.32万人,城镇人口73.39万人,农村人口153.5万人,耕地面积556.75万亩,农田灌溉面积449.98万亩,基本生态林地灌溉面积26.46万亩,农业人口人均农田灌溉面积2.58亩;国内生产总值(GDP)138.45亿元,财政收入10.12亿元;工业总产值152.76亿元,农业总产值51.4亿元,粮食总产量113.23万t,人均粮食产量499kg;农民人均纯收入2476元。

石羊河流域自东向西由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八条河流及多条小沟小河组成,多年平均径流量15.6亿m3,现状总用水量28.77亿立方米,水资源消耗量远大于水资源总量。现状年超采地下水量达4.32亿m3,其中民勤盆地超采2.96亿m3,其北部湖区生态已濒于崩溃,“罗布泊”景象已经显现,当地群众不得不移居他乡,沦为生态难民。民勤绿洲的消亡,将会危及中游绿洲甚至河西走廊大通道的安全,绿色走廊将有可能被沙漠阻隔,这必然会影响到整个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健康发展与稳定,关系国家发展和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长远大计。所以,抢救民勤不仅具有维持绿洲对当代人民供养能力的急迫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关乎西部稳定与发展的深远的历史意义。不言而喻,对石羊河流域进行以抢救民勤盆地绿洲稳定为核心的重点治理不仅非常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二)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到2010年治理目标:

(1)民勤蔡旗断面下泄水量由现状0.98亿m3增加到2.5亿m3以上,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量由现状5.17亿m3减少到0.89亿m3。

(2)六河中游(凉州、古浪)地表供水量由现状的8.53亿m3减少到7.23亿m3,地下水开采量由现状的4.79亿m3下降到3.73亿m3,基本实现六河水系地下水采补平衡,地下水位停止下降,有效遏制生态系统恶化趋势。

第二阶段,到2020年治理目标:

(1)民勤蔡旗断面下泄水量增加到2.9亿m3(金昌两大河要输水0.3亿m3),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到0.86亿m3。

(2)实现民勤盆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北部湖区预计将出现大约70平方公里左右的地下水埋深小于3米的浅埋区,形成一定范围的旱区湿地。六河水系中游地下水位有所回升,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

(三)重点治理措施

1、节水型社会建设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是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建立起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以切实转变全社会对水资源的粗放利用方式,促进人与水和谐相处,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式管理

建设节水型社会要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成立用水者协会,参与用水权、水价、水量的分配、管理和监督。用水者协会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广大用水者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加强教育,使全社会转变用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鼓励公众开展节水技术创新,让全体公民知道什么是节水型社会,把节水变为公众的自觉行动。流域内各灌区要成立以斗渠或机井为单元的农民用水者协会,让农民群众参与水权、水价、水量的分配并监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将用水总量(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指标核定到各县区,各县区负责将用水指标分解核定到各灌区,各灌区管理部门要在农民用水者协会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公开、透明的将水量分解到各斗口或每一眼机井,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将斗口或机井水量按照核定的配水面积、定额等指标分解到各农户。

协会的宗旨:参与灌区水资源管理,对用水户用水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加快灌区末端渠系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灌溉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用水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协会的业务范围:在水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斗、农、毛渠的维修、养护与管理;负责斗、农渠水量分配;负责水票的购买、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负责协调用水户之间的关系,维护用水秩序正常。

协会的产生办法:协会在乡政府、水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村委会的帮助下,由全体用水户采用不计名投票的办法,选出协会执行委员会、会长、副会长。每个用水者协会执行委员会应由5~7人组成。用水者协会要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和职责。

协会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一,立规矩,定章法,按制度办事。在乡政府、水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制定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用水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会员公约》等规章制度,明确会员代表、会长、副会长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明水权,定方量,推行定额管理。水管部门按照配水面积,定额标准,核定斗口或每眼机井水量指标,并发放水权证;由用水者协会将分配的水量分时断分解到户,配水到田间地头。第三,明帐目,勤结算,透明水费管理。让群众积极参与用水管理,提高配水、管理水、水费、水资源费收缴的透明度。在每轮水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公布配水、收费情况。对一些疑难或重大事情,让大家共同参与,共同协商,然后再做出决定。

第四,调结构,提效益,革新用水方式,增强科学用水的意识。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紧缺,特别是夏灌期间用水矛盾突出。进行种植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充分发挥用水者协会作用,根据种植结构有计划的按照用水定额合理配水,同时要兼顾其它产业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五,常保养,勤维修,加强渠道设施管理。田间工程是农业灌溉的基础设施,要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和输水畅通,用水者协会要把工程的管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用水户的头上,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奖优罚劣,使每家每户都是工程的管理者和维修者。

(2)总量控制现定额管理

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明确了流域各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流域管理机构应以此为依据,以县区为单元,地表水以山区水库出库断面计量,地下水以井口计量,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调度。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对于地下水应以县区为单元,将总提水指标逐级分解到每个灌区、每一眼机井,在每一眼机井上安装计量控制设施,实施严格的地下水开采量控制。

对于各用水户,要在控制总量范围内,严格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通过控制用水指标的方式,努力提高用水的效率和效益,达到节水目标。

2、产业结构调整

对全流域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加快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步伐,减轻水土资源的承载压力。通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控制农业灌溉规模,加大节水型经济作物种植比例,减少农业用水总量,把挤占的生态用水退出来。适度控制农业 灌溉规模。根据上中下游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人均占有土地资源量、人均配水面积、现状实灌面积等多项指标,依据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农田灌溉有效面积由现状的446.11万亩压缩为310.59万亩配水面积,减少135.52万亩。

分步实施:2010年以前先期压缩与抢救民勤生态关系最为密切的西营、杂木、环河、红崖山等灌区63.34万亩灌溉面积,其中环河、红崖山灌区压缩的37.13万亩为保灌面积,昌宁灌区压缩6.86万亩;金昌市六河水系的东河、清河灌区,现状非保灌而轮歇的18.92万亩,予以调减。2011~2020年六河水系主要压缩凉州区的黄羊、永昌县的东大河和清河、古浪县古浪等灌区17.4万亩面积,其中仅清河灌区压缩的2.65万亩为保灌面积;西河水系主要压缩金昌市的西河、四坝和金川等灌区35.86万亩面积。

在井水或井河混灌区配水面积压缩后,地方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通过各种途径对农民加以扶持和帮助。

一是组织群众,输出劳务,增加收入,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靠程度。二是引导和扶持群众发展特色和设施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三是加快城镇化进程,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通过以上各种措施,确保减少保灌配水面积后,农民收入不降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受较大影响,又有利于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目标的如期实现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3、水资源保障工程

水资源配置保障工程主要包括专用输配水渠道工程、景电民调输水渠下段河道整治工程等。

(1)2010年前建成西营河至民勤蔡旗专用输水渠,设计年输水量1.1亿立方米。

(2)2011-2020年建成东大河至民勤蔡旗专用输水渠,设计年输水量0.3 亿立方米。

(3)景电民调渠下段河道整治工程。

(4)东大河、西大河至金川峡输水渠改建工程。

4、灌区节水改造工程

灌区节水改造包括干支渠改造和田间灌水模式改造两部分。2010年以前安排实施六河水系所属的西营、杂木、金塔、清源、环河、金羊、永昌以及红崖山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改造干渠长878.1公里,田间节水改造面积181.08万亩,其中渠灌109.46万亩,管灌19.93万亩,日光温室20.53万亩,大田滴灌31.17万亩。

在2011~2020年期间,改造干渠长780.35公里,田间节水改造面积94.19万亩,其中渠灌76.39万亩,管灌7.32万亩,日光温室7.12万亩,大田滴灌3.35万亩。前5年安排东大河、黄羊、古浪、清河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后5年安排西河、四坝、金川、昌宁灌区的节水改造及杂木河引水渠首改扩建工程。

在压缩面积大的民勤县和凉州区以2003年农业人中为基数,户均安排一座日光温室建设,共27.65万亩,根据农户建设日光温室的经济技术条件和意愿,有重点地给予扶持,促进农民增收。

5、生态建设与水资源保护

上游祁连山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还草、林草地封育保护和生态监测体系建设等。提高植被的覆盖度,逐步恢复和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在民勤盆地,建设人工绿洲生态体系和北部荒漠过度带生态缓冲功能区,实施退耕封育、恢复荒漠植被、工程治沙等生态保护工程。

到2010年前,对民勤湖区北部生存条件十分恶劣、生存成本很高的10500人实施生态移民试点,并对迁出区约5万亩灌溉农田进行封育保护。

2011-2020年,对祁连山水源涵养林核心区的13500人实施生态移民试点。严格实施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水质达标。

(三)对凉州区提出的治理目标

《规划》提出的思路和目标,对我们凉州区广大的干部群众来讲,就意味着必须要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目标:

1、种植结构调整的目标。《规划》项目实施后,我们现在的粮经种植比例76:24和复(套)种种植比例42%,到2010年就要调整为65:35,到2020年调整为50:50,复(套)种的种植比例压缩为10%。

2、向下游调水的目标。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及2005-2006水量调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凉州区确定各下泄水量分别为:2006年1000万立方米、2007年2500万立方米、2008年5120万立方米,2010年建成西营河向民勤蔡旗专用输水渠工程后,向民勤年输水1.1亿立方米。

3、日光温室建设目标。《规划》按照户均1座日光温室的目标,到2010年全区建设日光温室15.37万亩,其中:2007年应急项目安排1.2万亩,2008年安排建设4.87万亩,2009年到2010年建设9.3万亩。

4、水资源分配总量逐年减少的目标。根据《石羊河流域分水方案》,分配给凉州区的水量将逐年减少,2005年全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量为12.53亿立方米,2008年预分配给我区的水量为11.545亿立方米,2010年为10.44亿立方米,2015年为10.27亿立方米。

5、关井压田的目标。未来2年,凉州区要关闭农用机井100眼(其中:2008年80眼、2009年20眼);压缩农田灌溉面积19.35万亩,除2007年已压减的16696.7亩外,未来3年凉州区减少农田灌溉配水面积18万亩(其中:2008年7万亩、2009年6万亩、2010年5万亩)。

(四)黄羊灌区重点建设项目

(一)节水改造工程。

主要安排在2011~2020年期间实施。改造灌区骨干工程63.8公里,其中总干渠长8.4公里,干渠33.11公里,支渠22.29公里,田间节水改造面积24.02万亩,其中渠灌20.82万亩,温室滴灌1.75万亩,大田滴灌1.45万亩。

(二)水资源调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水资源调度管理分中心建设。在西营河、东大河、杂木河、金塔河、黄羊河、古浪河、红崖山水库建水资源调度管理分中心,初步规划建筑面积1400m2。

(2)水量测报系统建设。地表水采集数据点主要为西营河水库出库断面及渠首、东大河水库出库断面及渠首、杂木河渠首、金塔河渠首、黄羊河渠首、迎山坡渠首、红崖山水库出库断面、西营灌区总干渠及干渠引水口门等;地下水水位及水质数据监测点主要分布在井灌区,每个井灌区结合灌溉机井布设自动监测点4~5个,全流域共布设自动监测点40~50个。

(3)地下水开采计量设施安装建设。为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量,规划将所有井灌区的灌溉机井登记编号,统一安装IC卡计量控制设备,核定年提水总量,实行超量累进加价的水价政策,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4)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建设。

二、黄羊灌区二00八年水权配置明细表

(一)灌区各乡镇、协会水权配置明细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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