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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精选6篇)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1篇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2008-10-13]

浙外专发〔2005〕23号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规定,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本机关负责受理浙江省境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为做好以上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工作,现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外国专家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老龄委办公室大楼二楼),邮政编码:310007,联系人:奚灵平、俞翟,联系电话:0571-87052536,87052535。

附件:

1.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2.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四、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五、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六、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http:// 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文稿)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浙江省境内的聘请单位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应将核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

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己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 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他形式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分因公赴境外培训和因私赴境外培训。因公赴境外培训是指通过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的方式,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选拔各类人员以各种形式赴境外培训的行为。因私赴境外培训是指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且不需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赴境外培训的行为。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是:

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不在本项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范围之内。

四、申请条件: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2.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实行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可在http:// 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2.社会团体提交本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本机构组织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4.用于资助赴境外培训的资金来源证明;

5.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6.拟开展赴境外培训的境外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机构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审批

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实施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赴境外培训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申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实施机关可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机构不符合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条件; 3.根据限量原则,不再认定;

4.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七、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一)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每年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赴境外培训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其工作进行抽查。

(二)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撤消资格的处分:

1.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

2.提交虚假材料的;

3.因管理失职,酿成重大事故的;

4.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以营利为目的、忽视培训质量,情节严重的;

5.不按时报送培训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三)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其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进行注销,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1.认定机构被撤消、合并、更名的;

2.已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被取消,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或命令解散的,企业因破产被解散的;

3.被认定的资格有效期结束,按规定未延续的;

4.被撤消资格的。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2篇

目录

一、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申请意见)(抬头写:福建省外国专家局)

二、《福建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三、学校简介及风貌

四、法人登记证

五、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六、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及分工联系

七、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含教学、生活、证件、安全管理)

九、福建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机关部门联系电话

十、出入证管理协议

十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说明、消防通道等图片

十二、审计报告、验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10万)及最近三个月资金流水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3篇

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5751个(456个缓注册单位)。不在本名册之内的聘请单位如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任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可手续。请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山西农业大学A11401005

山西师范大学A11401006

长治医学院A11401008

山西大同大学A11401009

中北大学A11401010

太原科技大学A11401011

太原师范学院A11401012

忻州师范学院A21401014

晋中学院 A21401016

长治学院A21401017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A21401018

运城学院 A21401019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A21401020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A21401021

太原大学A21401022

太原工学院 A21401024

山西矿业职业技术学院A21401025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A21401026

山西中医学院A21401027

长治学院沁县师范分院A21401028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A21401029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A21401030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A21401031

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A21401032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A21401033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A21402001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A21402002

晋城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A21402003

山西财贸学校 A21402004

山西省运城学院稷山师范分院A21402005

大同市商业学校 A21402006

山西大同大学朔州师范分校 A21402007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A21402008

山西省大同师范学校A21402009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A21402010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A21402011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A21403001

山西省实验中学 A21403002

康杰中学 A21403003

晋城一中 A21403004

忻州市第一中学A21403005

运城中学A21403006

阳泉市外国语学校 A21403007

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 A21403008

山西省夏县中学A21403009

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中学 A21403010

山西省长治市第六中学A21403011

山西省汾阳中学 A21403012

山西省长治市第二中学A21403013

山西省广灵县第一中学A21403014

山西省长治县第一中学A21403015

山西省运城市实验中学 A21403016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中学A21403017

山西省榆次第一中学A21403018

山西省潞城市第一中学校A21403019

山西省应县第一中学校A21403020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中学校A21403021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A21403022

太原师范学院附属中学A21403023

山西省芮城县教师进修学校A21403024

山西省临猗中学校A21403025

山西省大同市第二中学校A21403026

大同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中学校A21403027

山西省文水中学校A21403028

古交市第一中学校A21403029

长治市第十五中学校A21403030

长治市第四中学校 A21403031

山西省阳城县第一中学校 A21403032

山西省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中学A21403033

河津中学 A21403034

山西平陆中学A21403035

山西万荣中学 A21403036

山西省长治市第一中学校A21403037

山西省武乡中学校 A21403038

太原市第三实验中学校A21403039

山西省康乐幼儿园 A21405001

太原市育英幼儿园 A21405002

山西兴华职业学院A21411001

山西科技贸易专修学院A21411002

山西工商学院 A21411003

山西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A21412001

东大学校A21413001

太原皇佳英语培训学校A21413002

太原市迎泽区阿斯顿英语培训学校A21413003

山西通宝育杰学校A21413004

山西师立发展学校 A21413005

山西现代双语学校 A21413006

太原市可幻外国语培训学校A21413007

太原鹿鹿外语培训学校A21413008

山西大任外国语学院A21413009

怀仁县第七中学 A21413011

太原奥斯美外国语学校 A21413012

太原元苑英语实验学校 A21413013

朔州市朔城区占义学校 A21413014

运城外国语学校 A21413015

晋城崇实学校 A21413016

山西省新绛县海泉学校 A21413017

河津市永民中学A21413019

运城雅思学校A21413020

太原市杏华岭区智林培训学校 A21413021

山西省临猗县银星学校A21413022

山西新兴实验学校A21413023

临汾可幻英语学校 A21413024

朔州市第二中学校 A21413025

太原洋话连篇语言培训学校A21413026

太原艾博特外国语培训学校A21313027

太原盖伦培训学校A21313028

太原吉的堡英语培训学校A21313029

大同市早期教育学校A21313030

太原高新区童乐国际双语幼儿园 A21315001

太原师范学院外语专科部A21421001

运城银海外语学校 A21422001

太原英之辅语言培训中心A21430001

太原金太阳小学A21430002

山西正枫英语培训中心 A21430003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4篇

我校于2010年12月经市外国专家局核准,获得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由于各种原因,2011年和2012年,没有聘请到合适的外教,但在2013年10月份历经破折,终于聘请到一名外教。回顾2014年以来我校关于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管理工作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我校一直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海港区教育局要求及民办教育章程政策开展办 学活动。并严格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如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要求,并积极自查,因此在2014年获得秦皇岛市教育局颁发的“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建校12年来,我校一直秉承“锐意改革,诚信办学”的宗旨,收费制度公开,严格按照物价局相关要求开展收费活动。为了避免和家长产生纠纷,应教育局要求,我校特通过“致家长一封信”、“致友益学员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强调我校的办学宗旨,得到了广大家长的支持与厚爱。2013-2014年我校在教育局零投诉,因此也获得了教育局关于诚信办学的认可。

二、近年来取得的引智成效

从2010年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许可,2011年和2012年我校一直积极寻找 聘请外教的渠道,通过相关单位介绍及网上开展聘请外教活动。可两年间一无所获。毕竟秦皇岛是一个三级市,对外教向往大城市的条件无法满足,而且也无法提供大城市所提供的工资待遇,种种原因,造成我校2011和2012年未能聘到外教。但在2013年10月份,几经破折,终于聘请到了一名外教。最近国家高考政策改革不明朗,造成了家长的恐慌。但学生对口语的需求有提升,所以对于民办教育而言,的确是一个契机。通过近一年的授课,我校学生的口语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也得到了家长的认可。

三、引智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我校积极学习省、市两级外专局关于引智工作的政策法规情况,并设立了管理机构,我校由校长主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由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英语教研组等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的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包括:

1、负责联系外籍教师来源并与外籍教师签定聘用合同(包括解聘事宜);

2、负责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延期手续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3、对外籍教师进行适当的培训(包括敦促、确认未受过岗前培训的外籍教师接受岗前培训);

4、帮助、协调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5、对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考核;

6、负责外籍教师工资标准评定、工资发放;

7、帮助解决外籍教师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除此之外,还专门配备专职人员,我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挂帅,并配有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相关负责同志,另外还配有多名专职英语教师全面帮助、协调外籍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四、配套管理服务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奉献防范,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我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经常学习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中严格贯彻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外事办公室的外事管理职责与制度,并按照上级精神制定本校的外籍教师管理制度和外籍教师管理人员工作制度,明确了管理机构、职责,从聘用规程、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三方面制订了详尽的管理条例,并经常学习,实践中严格执行。

我校从聘用规程、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三方面制订了详尽的外籍教师管理条例。由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聘用教师的入境、住所、工作交接等进行安排。对聘用的教师进行教学培训,以使他们更快适应教学实践工作。经教学实践,确有不能适应我校教学的,应予以辞退并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留后遗症。聘期满后双方均感到比较满意的可考虑续聘。任期满后应协助外籍教师处理好回国事宜。

教学管理方面我校切实保证外籍教师按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在课堂上进行反动、黄色或宗教的宣传。如有违反上述要求情况发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聘用的外籍教师严格执行我校教学计划,理解我校的教学理念、教学特色、教学方法的内涵,确保教学质量。学校指定专人作为外籍教师教学联系人,也给予外籍教师应有的教学自由。日常生活管理方面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向外籍教师介绍中国的国情,宣传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与外籍教师加强沟通,提醒他们遵纪守法。尊重外籍教师的本人习惯及其风俗,按照规定处理节假日活动。为外籍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除此之外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外籍教师在华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遇到特殊情况,我校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应急处理和奉献防范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好突发事件。不过目前为止,还未发生过任何突发情况。

四、外国专家合同规定以及合同附件等执行情况:

我校聘请外籍教师均与相关聘请渠道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书,对甲乙双方的职责和权利、费用及支付方式、聘用期限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书办事。

五、其他有关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好做法或存在问题。

在处理与外专、外教的合同纠纷方面,我校在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以及合同的制定、执行中,严格照章行事、依法办事,因此在近期的工作中未产生合同纠纷等问题。

主要聘请成果及经验:在与外籍教师的沟通和管理中:

1、主动了解外教的生活背景及文化习俗,以便在处理与外教的分歧时不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2、尽力避免因语言障碍而造成的误会,必要时给予书面通知。

3、在西方传统节日之际,尽力为外教提供节日便利,让他们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4、加强外教与英语教师的集体教研活动,使口语课能与英语课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英语教学效率。

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1、外事工作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

2、进一步完善对外国文教专家突发事件预案,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处置,防患于未然。

3、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主动寻求指导,加强交流,不断学习外事管理先进经验,吸引优秀的外教来我校工作,促进我校外事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5篇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我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外专外教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专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的程序

(一)拟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际交流中心申报下学聘请计划,确定聘请人选并书面报告国际交流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应聘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工作任务、工作量、具体担负课程、拟付工资(工资标准与国际交流中心协商),并附应聘人的求职信、履历表、推荐信,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拟聘单位要向应聘人介绍工作任务和生活环境,寄给应聘人外文本《协议书》和合同附件各一份,并需在应聘人抵学院前草签协议及附件;如时间来不及,则需于

抵达我院后两周内签署,但要应聘人来我院前明确表示对协议和附件内容没有异议。

(二)国际交流中心在每年5月30日前备齐拟聘材料,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省外国专家局同意聘请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发给外专外教,外专外教凭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外专外教应于新学年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聘请单位须提前告知国际交流中心外专外教到达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国际交流中心及聘请单位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专外教抵达我院后,聘请单位应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受聘人需向国际交流中心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0张以存档并办理有关证件,并由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以办理有关居留和签证手续。

(五)聘请单位要掌握和了解外专外教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外专外教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每年的11月底由国际交流中心和教务处协同聘请单位对外专外教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条 外专外教的管理

外专外教主管部门是国际交流中心,重大事情由院主管领导决定,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际交流中心:

1、全面统筹外专外教的管理,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外专外教的有关事务。

2、负责外专外教任职资格的审查及《协议书》及附件的制定。

3、负责各类证件的办理,组织外专外教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活动。

4、编报外专外教的经费预算及核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5、负责处理外专外教赠送的图书、礼品,办理学院给外专外教的赠品及表彰事项。

6、组织安排外专外教的假期活动。

(二)聘请单位:

1、根据本单位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确定聘请人选,提出聘请外专外教的书面报告。

2、拟订外专外教目标管理方案,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外专外教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专外教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3、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外专外教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经验的骨干教师协助外专外教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外专外教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4、聘用期间,协同教务处定期开展外专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专外教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报告交国际交流中心。

5、指定一名外事主办人员,负责协调外专外教的教学工作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三)教务处:

1、根据聘请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综合制定外专外教教学管理制度。

2、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专外教工作计划,协助他们安排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3、协助各聘用单位制订和实施外专外教目标管理方案,负责外专外教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

为外专外教提供和维护住房(包括入住前的房屋清洁)及其照明、电热淋浴器、电视机、电话、冰箱、空调、煤气炉及其他各项生活设施。

(五)党政办公室

负责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用车。

(六)保卫处:

1、在安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外专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2、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专外教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触犯刑律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计财处:

1、负责执行和监督外专外教的财务开支计划。

2、负责外专外教财务开支计划中的外汇申报和兑换工作。

四、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6篇

2008/10/20

京外专发〔2008〕1 号

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08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8〕162号)精神,我市将对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查。为做好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必须参加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的情况;

2、本单位外国专家规章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3、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租房外国专家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4、外国文教专家合同(工作条件、工作表现、工资标准、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及其合同附件执行情况;

5、处理合同纠纷的典型事例、经验和教训;

6、涉及安全、政治、宗教等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及时上报情况;

7、聘请工作的主要成绩和重大成果及经验;

8、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

二、本次年检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归口负责。年检主要以各聘请单位自查为主。市外国专家局及外事、公安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抽查。

三、聘请单位在对照年检内容,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撰写自查报告(报告要涵盖年检的主要内容),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聘请工作情况汇总表》(各一式2份)上报市外国专家局。逾期未报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四、市外国专家局将对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在与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准予注册、暂缓注册、注销资格、吊销资格的建议。报国家外专局批准后,对准予注册、暂缓注册的聘请单位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聘请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认真总结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强化服务,推进本单位外国专家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联系人:袁明福

联系电话/传真:65590180 地址: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3号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精选6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1篇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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