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精选8篇)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第1篇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齐齐哈尔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孙成喜、孙国雷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名都花园小区,位于富区向阳委。
二、房屋基本状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两处,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和宝洁浴池,建筑面积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建筑面积488.69平方米(姓名王墨产权证号00103077,约50平方米无照部分,已出售给孙成喜。乙方保证该房与王墨的经济关系已结清,与王墨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负全责)。宝洁浴池 : 811.29平方米(姓名 孙成喜 产权证号00237445 建筑面积78.4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113932 建筑109.5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200386 建筑面积623.23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约200平方米无照部分)。
三、拆迁安置与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
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价格找差)。甲方安置乙方宝洁浴池回迁总面积约为:860平方米,以实际安置面积为准。
四、拆迁安置与补偿
1、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位于名都小区3号楼1、2层,回迁按同等面积补足差价,回迁面积约为 800平方米。其中首层回迁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二层回迁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执行该价格),首层与二层立体分割。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及动迁办按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后(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投资补足该款项。回迁面积按最终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安置金额按照拆迁办规定的计算结果执行(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除以上补偿外,甲方对两处房产另行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分别为:
1)两处房屋装修部分另行增加其它补偿 80万元。
2)洗浴装修的锅炉、水箱、多余的暖气片(应留够4平方米/片暖气片)归乙方
3)酒吧装修归甲方。
五、付款方法及交房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解除两处房产抵押手续,费用由甲方先行替乙方交付(乙方出具收条)。解除抵押后房照由甲方保管(给乙方出具手续)。同时甲方付给乙方总补偿款的50%,乙方搬家完成后,甲方付清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同时乙方交付房屋给甲方。
交房时间为:宝洁洗浴为签完合同后7天内。酒吧搬迁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之前,在此期间属于甲方借用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乙方每天付给甲方总拆迁价款的1%作为租金。同时甲方有权利随时拆扒,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直至将安置宝洁浴池的房屋收回。
六、乙方家庭同意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孙国雷领取,回迁房屋名称
更名为孙国雷(更名事宜甲方给予配合)。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以及与原房主之间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经济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乙方与房照所有人王墨的经济关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后,仍不搬迁的,由甲方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保密
双方保证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
年______月______日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第2篇
乙方: 村 组 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支持开发区建设,甲方根据开发区发展要求,需拆除乙方房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除房屋结构及补偿金额:
1、楼 房 ㎡;450元/㎡;合计 元。
2、平方 ㎡;300元/㎡;合计 元。
3、后建楼房 ㎡;300元/㎡;合计 元。
4、后建平房 ㎡;200元/㎡;合计 元。
5、坯房 ㎡;150 元/㎡;合计 元。
6、彩钢瓦 ㎡;100 元/㎡;合计 元。
二、乙方被拆除的附属物补偿金额:
1、围墙 米;125 元/米;计 元。
2、猪舍 个;600 元/个;计 元。
3、沼气 个;450 元/个;计 元。
4、水井 个;600 元/个;计 元。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太阳能等移费用每户 元。
6、附作物计 元。
三、乙方残值面积 ㎡,15元/㎡,计 元。
四、乙方材料差价补贴:(主房+附房)补偿金额× 13%
= 元(不含后加面积)。
五、腾仓费2500元每户。
六、其他补助 元。
七、乙方累计补偿金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在金槐安置区安排宅基一份,以交钥匙先后顺序领取宅基号。
2、所有房屋交钥匙后由甲方负责拆除,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出现意外事故由甲方负责。
九、付款方式:
乙方交房后甲方分批次分期付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园区备案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年 月 日 时 分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第3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第4篇
6月7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这是从修订到出台酝酿两年之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在此之前,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经运行超过七年,沉疴已久,备受诟病。
补偿价格,始终是“中国式拆迁”中最为敏感的地带,近年来发生的涉及抗拆的恶性事件,其激烈抗拒拆迁的原始动机,无一不是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以及被拆迁人心理预期之间的巨大差距。在原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关于“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正是补偿价格普遍偏低最重要的政策依据。
如果说原有指导意见下的补偿价格是模糊不清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构成的“双轨制”,那么起码从政策演进本身来看,中国的拆迁补偿价格,正在走上一条艰难的彻底市场化之路。
土地使用权明确入价
事实上,在“新拆迁条例”中,“政府指导价”已悄然隐去,仅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在“评估办法”中,“类似房地产价格”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即第十四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舆论对这一进步普遍持赞许态度,这也被认为是“评估办法”最大的亮点,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正式列入了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在 “新拆迁条例”的修法过程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包括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价值”是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提出的重要修法意见,理由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更多地不是补偿日益折旧的房屋本身,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该在补偿条款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区别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形成的不同方式,适当考虑历史因素,进行不同的评估”。
著名拆迁律师王才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据他所知,以前建设部曾经专门请示过国务院法制办:到底土地算不算钱?但始终未获得公文式的确认。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如果忽略土地使用权价值,那么拆迁补偿就是仅仅盯住了“木头与砖头”,此前他已经多次撰文对此进行抨击,因为如果不对被征收人进行土地价值补偿,他们很快就会发现“政府花了几十万元或者几百万元的成本拆迁他们的房屋以后,将地皮拍卖可以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利润可能更加丰厚”。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这将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矛盾的激发点。
王才亮并不完全认可这一看法,在其看来,即使是在“评估办法”出台之前,拆迁补偿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考虑土地价值,“只要使用市场比较法而非成本法进行评估,这并不难解决”。矛盾多发的原因是此前的政府指导价多年凝固不动,以北京为例,2003年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一直沿用到了2010年,“中间八年房价都涨了多少倍了,被拆迁人当然有意见”。在“评估办法”实施之后,他认为“起码从理论上来说”,用市场价来进行拆迁补偿已有明确路径。
但袁裕来提醒,虽然土地使用权入价在定性上已经毫无争议,但如何定量却在操作上存在难度,比如“到底按照新的规划来评估,还是按照原有规划?原有规划可能是一排平房,但新的规划如果是高楼大厦,那价格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以后成为商用地块,那可能就是几十倍的溢价”。
“只要以房屋而非土地作为征收补偿的切入点,这些纠结就会永远存在。”袁裕来说,这最终将要触及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问题。
夹缝中的评估机构
在被征收人之外,评估公司以及评估师将是被“评估办法”直接影响的另一个群体,他们也分外焦虑。首佳房地产评估公司董事长高喜善对《中国新闻周刊》感叹:以前说的是《指导意见》,既然是指导意见,就不一定要听它指导的,但现在叫“评估办法”,那就是强制性的了。
高喜善说,虽然以前《指导意见》也说“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事实上这一条很少真正进入操作层面,“都由拆迁方进行招标,然后选评估机构。要说评估过程中的倾向性,他们选的我们,倾向性能完全没有吗?”
现在“评估办法”中则将其明确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虽然看上去形式上更为中立,但是高喜善一方面对能否真正做到存疑,另外一方面还有诸多关于细节的问号:到底是在所有合格公司中海选,还是政府先划定一个小圈子?如果有小圈子,是政府选还是行业机构自己选?小圈子会不会内定,政府会不会给某家更多的亮相机会?最终产生的形式会不会走过场,是不是真的能代表被征收人的意志?即使前面都正常正当地走完了流程,如果区域过大,被征收人众口不一,最终决定权岂不还是在政府手里?
最重要的是,“评估办法”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即评估费用将由征收方、也就是政府承担,“难道不会出现谁给钱就谁主导性强一点的现象?”即使是在北京这样评估公司已经竞争极其激烈的地区,高喜善也说“在有些区县,大部分评估还是那几个公司控制,这就是说明了政府对他们的认可”,而这样的“认可”,当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根据现有制度,建设部门对评估公司实行登记制,评估公司和评估师还要面临双重的年检,命脉掌握在政府手中,这也让高喜善坦承“如果政府倾向性很强的话,评估机构和被征收人都会很难受”。虽然不同意王才亮所说“90%以上的评估师都会出具低于市场价的房屋评估价格,以便迎合地方政府降低征收成本的需要”,高喜善还是承认,要评估过程真正不受干扰,结果还有待观察,“只能寄望于政府真的公正”。
王才亮显然没有这样的幻想,他认为“评估办法”的纠错机制设置很难保证公正。根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则可以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核和鉴定程序都是在内部打圈,政府本身又是征收人,要承担征收的成本,你觉得希望有多大?”
高喜善也认为“评估办法”中的纠错程序在现实中“不够用”。在以往的实践中,事实上已经采取了专家委员会这样的鉴定模式,但是“鉴定和被鉴定的都是同行,同行之间的保护是很难避免的”,他认为应当像医疗事故那样,当事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因为“如果医疗事故的认定都是由医生和卫生局主导,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你想想会是什么结果?”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5篇
甲方:山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山城区实验小学
山城区实验小学位于朝霞街中段。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变,教学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教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学生占地面积逐年缩小,学生活动场地严重不足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同时,校内七家平房住户也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区委区政府为给学生增加一些活动场地,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按照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经甲、乙双方研究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区棚改政策,负责把乙方校园内七家住户于智坊
苑小区工程全部竣工后安置到智坊苑小区内(在安置原小区住户剩余房源中安置)。
二、甲方根据区棚改政策与乙方七家住户签订安置协议。
三、在安置过程中,乙方负责七家住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协
调、信访稳定、拆迁等后继工作。
四、按照《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
关规定,乙方七家住户安置过程中产生的搬家费和过渡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第6篇
甲方:XX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房屋位于XX号。系上世纪70年代中期修建的石木结构房屋,现因年代久远,质量较差,已成危房。甲方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见XX乡政文[XXXX]XX号),拟将乙方的土地纳入集镇建设整体开发范围,乙方居住(办公)的房屋正在征迁范围内,应予征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一致同意甲方征迁其房屋及附属物,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土地及房屋证明文件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注销其相关证书,甲方依法公开出让用于开发建设。
1、乙方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2、乙方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含当日)腾空房屋并自觉搬迁,自行过渡,搬迁过渡期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补偿。
3、甲方征迁乙方的土地和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不计算补偿费用,甲方负责还建办公用房,乙方单位职工可按协商价格购买单元式住房。
二、安置还建的相关事项
1、安置还建地点:在拆迁范围内还建,具体规划建设方案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执行。
2、无偿还建办公用房:一楼两间,二楼整层。
3、乙方单位职工可购买单元式住房22套(每个职工限购一套),房号取得的办法、位置由乙方召开职工大会确定。房屋价格:XX元/㎡;乙方单位职工购买单元式住房属商品房,配套设施由甲方全权负责,后期管理服务按小区管理执行。建设完毕,开发单位书面通知乙方付款购房后三个月内不缴齐房款或办毕购房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由开发单位面向市场自行销售,乙方不得干涉。
4、还建房和单元式住房的建设标准:层高2.9米,地面:水泥找平;外墙面:打底喷漆;外窗:木格玻璃窗;入户门:入户门为防盗门,网管铺设:水网、电线、有限电视线、网络线均铺设到门外。建筑面积110—130平方米每套;消防设施、排污设施(三级化粪)、排水设施、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于工程建设完毕,经有关部门分户、分项验收合格为准。
5、还建房及单元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职工除承担2%的契税和2%的维修基金外,其余税费由甲方交由开发商承担。
三、协议生效要求
甲、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征迁安置还建协议书》签字认可即为生效,乙方自行负责协调办公过渡、居住户过渡等问题。
四、违约责任
1、还建房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协调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万元。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均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五、协议的补充与协商
《征迁安置还建协议书》以外的未尽事宜,由甲方协调乙方及开发建设单位处理。
六、协议的不可抗力因素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客观事实,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要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延迟协议的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案。
八、本协议自甲、乙方双方及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即为生效。
甲方:XX人民政府乙方:XX单位
代表人(盖章)签字:代表人(盖章)签字: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7篇
搬迁人:七十九团(以下简称甲方)被搬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省道315线尼勒克至蜂场公路改建工程顺利实施,经团研究决定,对315省道以南实施搬迁。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遵守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房屋搬迁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315省道公路建设需搬迁乙方位于315省道以南。乙方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搬迁。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总额为。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甲方一次性付清,由乙方凭搬迁办出具的房屋搬迁补偿证明到团财务科领取补偿金。
五、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之前办理的土地、房产等证件由搬迁户交搬迁办公室,予以收回,并同时作废。
六、甲方为乙方协调办理好相关手续,乙方承诺2017年
月日搬迁完毕。
七、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就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性的承诺保证。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权证书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原因产生的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乙方双方签约后,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其它损失。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由伊宁垦区法院管辖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第8篇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 能否对各种拆迁补偿方式进行正确核算, 不但关系到开发产品 (土地或房屋) 的总成本与单位成本, 而且还涉及各项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倘若处理不好可能带来涉税风险。因此,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重视对拆迁补偿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 当被拆迁补偿户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形式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该项拆迁补偿支出借记“开发成本土地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科目中;当被拆迁补偿户选择的是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形式时, 视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先向被拆迁补偿户支付了一笔货币现金, 然后被拆迁补偿户再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入等额房屋 (居民住宅) , 对这种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以按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当地同期、同类房屋 (居民住宅) 的公允价值或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金额, 借记“开发成本土地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科目中。特别注意, 对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形成的回迁房,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当地同期、同类房屋 (居民住宅) 的公允价值或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金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额, 同时按照相同期间、相同类别房屋 (居民住宅) 的实际开发成本 (房屋)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额。
下面结合典型案例, 具体说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采用产权调换 (房屋补偿) 形式时, 有关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所得、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
第一种情况:假设AB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AB房地产企业) 2009年8月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 计划占用土地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 实际建筑面积为35090平方米, 可供对外销售面积为31900平方米 (其中:用于被拆迁补偿户的视同销售面积为8000平方米, 用于AB房地产企业自由销售的住宅面积23900平方米) 。
第二种情况:假设该住宅小区项目于2011年8月完工, 同年10月AB房地产企业开始与各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2年3月1日AB房地产企业正式开始向社会公开销售该住宅小区的房屋, 假如在当年3月30日将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全部售罄, 该住宅小区的房屋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为7000元, 共计应确认销售收入总额为16730万元 (0.7万元/平方米×23900平方米) 。
第三种情况:假设2012年2月末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工程已经竣工决算, 开发成本 (房屋) 总计为7040万元。其中,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5600万元【均为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费 (房屋补偿) , 若不考虑拆迁补偿因素,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 前期工程费770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费1760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3520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220万元, 开发间接费770万元 (其中包括银行借款净利息支出及手续费440万元) 。
一、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所得的计算过程
第一,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成本7040万元。
第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00万元 (0.7万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 。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5600万元不仅仅是拆迁户8000平方米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而应该是归属于该住宅小区项目31900平方米的, 需要在总可售面积31900平方米中进行分摊。
第三, 视同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 (0.7万元×8000平方米) 。
第四, 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为3962.38元/平方米【 (7040万元+5600万元) ÷31900平方米】。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时, 应该以总可售面积31900平方米作为分母, 而不能以23900 (31900-8000) 平方米作为分母, 否则就会虚增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 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第五, 视同销售成本为3169.90万元 (0.396238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 。
第六, 视同销售所得为2430.10万元 (5600-3169.90) 。
二、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的会计核算
第一, AB房地产企业该住宅小区项目完工时, 根据回迁时该住宅项目同期同类平均销售价格, 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600万元, 并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
第二, 各被拆迁户 (亦即回迁户) 向AB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 (共计5600万元, 是AB房地产企业根据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手续时开具给各回迁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 时, 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第三, AB房地产企业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的税务处理
回迁补偿 (房屋补偿) 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一是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用于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广告宣传、样品、集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抵偿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行为, 应视同销售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 应于开发产品 (房屋或土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或者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 时, 确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入 (或者利润) 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因此, AB房地产企业2011年10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房屋交接相关手续时, 计算确认的视同销售所得2430.10万元,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607.53万元。即视同销售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30.1×25%=607.53 (万元)
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回迁房, 应根据确认的“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实践中, 许多企业是以预计毛利率计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是不对的, 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二是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用建造的房地产 (开发产品房屋) 项目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回迁户的房地产项目 (住房) 视同销售处理, 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同时将此确认为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土地 (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与被拆迁户办理回迁房交接相关手续时, 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假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为2%, 则AB房地产企业2011年10月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112万元 (5600×2%) 。
由于2012年3月30日已经将该住宅小区的房屋全部售罄 (销售完毕) , 因此, AB房地产企业应该对该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扣除利息后开发成本:5600+7040-440=12200 (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2200×130%+16170×5.5%=16749.35 (万元)
土地增值额:16170+5600-16749.35=5020.65 (万元)
土地增值率:5020.65÷16749.35=29.98%
应缴土地增值税:5020.65×30%-0=1506.2 (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应缴土地增值税-已预征土地增值税=1506.2-112=1394.2 (万元)
三是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549号) 的规定, 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补偿拆迁户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同期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算征收其营业税。
拆迁补偿面积 (回迁房) 应纳营业税=3169.90×5%=158.495 (万元) 。
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假如, AB房地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11.5% (城市维护建设税7%, 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3%, 地方征收教育费附加1.5%) , 则拆迁补偿面积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8.495×11.5%=18.237 (万元) 。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DB/OL].国税发 (2009) 31号.
拆迁补偿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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