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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五、致力整改、明确措施

(一)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待遇。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解决统计人员的待遇。

(二)健全统计监管制度。为使各级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级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三)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真正做到“数出有据”。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单位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五)实现基层统计电算化,脱离手工报表,提高工作效率。统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快速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

2001年6月20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

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文秘网站的领头羊____年终总结:/article/bgzj/gzzjnew/Index.html]

**档案局根据全旗档案工作实际情况,于八月中旬至十月下旬对全旗机关档案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执

法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1.加强领导,认真准备。为了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档案局及时就此事向旗人大、旗政府有关领导作了详细汇报,成立了“翁旗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了档案局依法治档的行政管理职能。

2.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七月初,旗档案局发出翁档[2007]18号文件,确定了列入本次档案执法检查的范围,明确了执法检查的内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和步骤。

3.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突出重点,严格检查。这次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1)自查阶段。各单位按照翁档[2002]18号文件要求,根据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并以自查报告形式报旗档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通过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情况看,大部分单位都能做到认真对待,按要求及时开展对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检查,指出档案工作存在问题并制订整改措施,使自查工作落到实处;(2)抽查阶段:在结合前阶段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确定了重点抽查单位,列入重点抽查单位的是全旗所有苏木乡镇场及部分旗直机关。从抽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单位都能做到加强《档案法》的宣传、学习、教育,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落实档案人员,并投入一定经费用于档案工作。能结合单位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档案人员基本上经过专业培训,有一定的业务知识,能较好地执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但在档案管理的“八防”措施、特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贯彻实施《档案法》取得成效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情况可以看出,近几年我旗在贯彻落实《档案法》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体现在:

1.档案意识进一步提高,档案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没有发现违反《档案法》事件。《档案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在加大,全旗大部分机关单位都能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档案法》,增强档案意识,并运用《档案法》这个法律武器去开展档案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开始重视专业、科技、声像、照片等不同类型、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尽量做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逐步走上依法治档的发展轨道。

2.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档案员认真履行职责。

各乡镇、机关单位都明确了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有的还是单位一把手分管,落实专门档案人员。一些单位还建立了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完善了档案管理机制。大部分领导能做到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理解、关心、支持,不少单位还制定落实了档案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并对有成绩、有贡献的档案员进行表彰。我旗绝大多数单位的档案员均属兼职,有的是文书或收发,有的是微机管理人员,集数职于一身,工作繁忙,待遇低微,但他们都热爱本职工作,为我旗的机关档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这次检查中,大部分乡镇、部门在接到执法检查通知后,都能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切实开展档案执法自查工作。认真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现状、业务建设、安全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上报自查材料。被重点抽查的单位都能做到积极准备,认真配合检查组的检查,认真汇报本单位档案自查情况,并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问题,虚心接受,积极整改,使整个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3.开展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已初见成效。

随着我旗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机关档案工作已开始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轨道。至目前全旗78的机关单位档案工作达省级标准,使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得到加强,硬件设施得到更大投入,档案管理更安全、规范,档案资源进一步得到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开始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档案工作层次得到提升,越来越发挥出档案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提供服务的作用。

三、存在主要问题

1.档案员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难以提高。

在一些部门和乡镇机关,档案工作岗位是一个不起眼,不被重视的岗位,存在“错位”现象。档案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公务缠身,有的单位甚至安排工勤人员兼做。而且随着机关单位岗位责任制推行实施,一些单位工作岗位是二年一聘,有的是一年一聘。造成档案工作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有的人是刚刚经过培训、学习对档案工作已有点入门,就被换岗位了,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一、检查情况

本次联合执法大检查,着重以劳动密集型、风险程度较大、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为主,对各用人单位是否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使用童工、是否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但部分农民工安全意识薄弱,尤其砖厂和石料厂的农民工在作业时不戴安全帽,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对于违规企业我们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次联合执法对83个企业进行检查,其中有5个企业前来续保,27个企业新参保,共有350人参加工伤保险,收回基金8万元,另外对2个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书,有16个企业处于停产期间,有2 1

个企业尚在建厂当中,检查了30多个已续保的企业。对于停产的企业,后期我们会随时跟踪,确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广泛宣传,营造维权氛围

在专项活动中,由安监局、劳动检查大队和工伤保险一行6人对83个企业检查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现场对150名工人问卷调查,现场进行摄像,最后把影响资料做成宣传片,在南坪大屏幕显示器上连续播放,使得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接受工伤保险,同时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联合执法,确保取得实效

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我们把印发的《关于对全县劳动密集型风险程度较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伤保险宣传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等逐一送达到各类用人单位手中,并耐心讲解工伤保险的好处以及赔偿额度,对重点用人单位逐一检查,我们每到一户用人单位都调阅查看该单位的用工资料以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为每一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书,确实保障用人单位

和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 ,下一步工作重点

1、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部份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为口头举证,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好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工作。

3、虽然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已经认识到了参保的必要性,但这些高危企业的农民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多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保稽查执法力度,督促应保单位参保,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

4、本次联合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希望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联合执法,能够充分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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