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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2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精选6篇)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1篇

2014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县司法局2014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把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民生优先、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全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强基础、重规范、优服务、促提升,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普法规划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新局面

(一)、精心组织开展“以案释法乡村行” 主题实践活动。自3月20日开始,县法治办在全县各行政村开展以“法律政策进村入户、矛盾纠纷排查进村入户、法律援助进村入户、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进村入户”为主要内容的“以案释法乡村行”活动。通过收集整理我县公安机关近年来处理的治安、刑事等各类案件,重点宣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采取结合巡回法庭、创作法律快板、法制双簧、制作专题幻灯片、播放法制电影、举行法制文艺演出、开办法制课或法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活动中,共发放《一封信》2000余份,发放各种法律书籍及宣传资料1万余份(本),解答法律咨询300余人次,共放映法制电影200余场次,集中开展法律咨询60余场,活动社会效果明显。

(二)着力推进法律“七进”活动。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教原则,全面深化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工作。重点开展了 “法治示范社区”、“法治校园”、“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指导全县“法律七进”单位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节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指导县妇联开展“三八”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县科技局开展科技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县工商局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系列活动,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开展送法进校园系列活动等,共向科技局等相关单位提交《“六五”普法指导意见书》19份。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进公共场所、区域活动。在银行、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律师、司法所干警送法进校园活动11次。组织法援律师赴县直部分单位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12场。6月份,县法治办与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联合开展了全县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参赛率达为96%,合格率达到100%。

6—7月份,精心组织开展了“江淮普法行”宣传教育活动。以“送法进景区”为重点,在牯牛降、怪潭等景区举办了大型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9月中旬,组织开展“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促进石台和谐”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在全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活动中,我局被全国普法办授予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

(三)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以提升创建质量为重点,完善创建内容、考评标准和考评机制,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现美好乡村建设村(居)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县已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省级民主法治村3个,市级省级民主法治村12个(含2014年新增4个),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49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率达到62%。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法制文艺创作和演出活动。充分利用表演、绘画、书法、建设文化墙等各种艺术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县文联、县计生委、县检察院等部门开展了法制绘画笔会活动;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充分利用送电影、送戏下乡等形式,向农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

运用现代传媒开展法制宣传。在石台版设立普法专栏向社会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利用县电视台设立的平安石台建设专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

二、围绕社会和谐稳定,矛盾纠纷化解取得新进展

(一)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人民调解“防护网”工程。巩固和发展县、乡(镇)、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着力化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纠纷。认真组织重大节庆、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排查化解工作,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全面开展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推动示范调委会建设,在各乡镇建设一批“八有”(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六统一”(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和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示范调委会,并逐步全面推广,不断提升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完善医疗、道路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达到办公场所落实、专(兼)职调解队伍建全、工作流程规范、工作全面开展的目标要求。成立XX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调委会成员。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衔接,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XX县人民法院、XX县司法局诉调对接实施办法》。

(二)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夯实筑牢社会稳定基础。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2964件,成功调解2961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9%(其中,非正常死亡7例,全部得到妥善调处),协议履行率为100%,已调结纠纷回访率为100%,没有发生一起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起的自杀、民转刑案件。通过全局干警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其中“石台中学两名学生溺水事件”、“公安业务用房工地民工坠楼死亡事件”等案的调解处理结果,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年共编发《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专报》10期。

三、围绕管理水平提升,特殊人群管控取得新突破

(一)社区矫正人员平稳管控。把握审前调查环节。全年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6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法院采纳率达100%,为确认被调查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重要依据。把握报到环节,实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的统一管理。把握常规动态管理环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月报到、月走访、月教育制度,及时关注掌握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工作情况、家庭变故等情况。继续严格执行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的定期排查制度。把握信息化监控环节。对46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动态监管定位人员活动轨迹。主动与检察机关互通信息,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提升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水平。把握请销假环节。从严控制请假外出频次,对准假外出人员通过电话和信息化定位系统,确保矫正人员不脱离监管。把握奖惩考核环节。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2名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截止10月底,全县在册社区矫正人员99人,其中:管制1人,缓刑90人,假释7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今年新增社区矫正人48名,解除矫正35名,无重新犯罪、脱漏管情况。

为推进特殊人群社会管理创新,4月20日,我局组织全县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管理局人员赴青山监狱学习监管教育改造罪犯经验; 5月5日至5月8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在全县各乡(镇)开展集中点验、训诫社区矫正人员行动,达到了预期效果。

为加强我县社区矫正执法公正与执法监督的力度,推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发了15台执法记录仪,并制定了《XX县司法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为干警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执法水平提高、监督执法行为等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安置帮教工作稳步推进。信息核查,前移帮教衔接。通过实地走访等途径核实监所关于户籍或居住地在XX县范围内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并于15日内将结果反馈监狱,便于日后工作衔接。通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全面地将数据库内临释罪犯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比对,并通知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提前介入安置帮教,目前刑释解教系统人员基本信息核查率达100%。落实重点人员的“必接必送”和“三无人员”的重点帮扶制度,促使其积极改造和早日回归社会。定向监测,实现监地互动。通过与企业、劳动、民政等部门协调,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培训纳入社会统筹就业范围,争取为他们找到生活门路。截至10月底,全县刑释解教人员共57名,实现帮教率达100%,就业安置率达98%,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四、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取得新提高

(一)规范法律服务行业。严把法律服务机构的年检、年审关,顺利完成2家律师事务所、4名执业律师、2名公证员的年检注册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执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整改到位。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开展律师、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不断加快法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教育引导律师、公证员恪守执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据统计,全县两家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81件,其中刑事类13件、民事类49件,行政类3件,非诉类1件,法援15件,担任法律顾问8家,其中政府顾问3家,业务总数66件。

县公证处共受理各类公证85件,出证65件,其中合同类公证12件,声明类公证21件,委托类公证12件,继承公证17件,其他事项公证3件。

(二)深化法律服务功能。引导全县法律服务业主动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深挖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正能量,做好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开展律师进社区“双联”活动,促进和谐社区(乡、镇)建设。我县两家律师事务所与全县8个乡镇签订了“双联”活动协议书,与仁里镇5个社区建立了定期联系,扎实开展师进社区、“双联”活动。截至目前, 累计开展进社区数20次、参与进社区律师20人(次)、开展法律咨询148人(次)、发放普法宣传材料910份、举办法制讲座6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4件。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2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值班信访11次,其中陪同领导接访9次,参与征地接访事项5件,接待群体性事件2起,接访化解纠纷11起。

认真开展“公证行业创建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整改,制定完善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升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2014年,县公证处共参加政府拆迁安置工作6次,参加县农委举办的秋浦河增殖放流活动8次。

(三)做优法律援助工作。

按照省厅、市局“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总体布暑及具体工作要求,制定了2014年全县法援工作计划,并落实到全县各法援工作站的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参与信访等重大纠纷转法援案件6件(XX县公安局大楼施工的农民工坠亡案件;三悦制衣拖欠128名农民工工资案件;江龙涛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涂塑布厂职工上访住房纠纷案件;宏鑫鞋业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案件;仙寓小区杀人案)。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实现援助对象从覆盖低保人群到覆盖低收入群体。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凡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79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7元的均纳入经济困难法律援助受援人范围。把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县法援中心共办理法援案件301件,其中办结296件。提供法律咨询190人次。为群众挽回损失或获取利益215.9万元。上报法援案例18篇,发布信息481条。

五、围绕完善制度机制,队伍建设取得新加强

(一)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学习人员、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四落实”。二是领导带头。局领导班子高标准、严要求、做表率,带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带头参加讨论,带头撰写心得体会,为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做好示范。三是联系实际。紧密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各股室工作职能开展学习讨论。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限时办结。将前期“三走访、三问计”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和按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征求到的意见认真进行了梳理,并逐条落实,责任到人,限时办结。五是认真开展“三联三帮三促”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来,局领导经常深入帮扶村,广泛走访村干部和基层群众,问需于民,帮助帮扶村理清发展思路,编制发展规划,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檀皮基地建设项目;帮助解决了仁里镇永丰村利民组700米道路硬化项目资金短缺问题和柯村、利民、湾里3村民组的饮水困难;协调落实了永丰村村部建设项目。局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户贫困户,落实了帮扶措施。六是开展“强责任 敢担当转作风 促发展”专题活动。七是完善制度。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实际,就进一步转变学风、文风、会风,制定一些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具体规定。对警车使用、财务管理等19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评估,分别提出了修订、废止和新建意见,19项制度中保留11项、修订5项、废止1项,另外新建2项。

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坚持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轮训制度,做到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相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了《警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公务接待制度》等;制订了《XX县司法局局务会议制度》、《司法所所长工作周报告制度》等。

(三)加快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主体建设已经完工,已进入内外装修阶段。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2篇

本期导读

☆ “为了农民工兄弟—法律援助在行动”启动仪式暨大型农民工

专项法律咨询活动隆重举行

☆ 省监狱体制改革检查组来义城监狱检查指导 ☆ 沈自怀局长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 贾贤海荣获首届“全省优秀政法干警”称号

☆ 市局148与安徽省电视台联合推出《春节消费维权小贴士》系列

节目

【综合要闻】 合肥市司法局办公室 第2期

2011年1月20日

“为了农民工兄弟—法律援助在行动”启动仪式暨大型农民工专项法律咨询活动隆重举行

元月15日上午,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联合开展的‚为了农民工兄弟—法律援助在行动‛启动仪式暨大型农民工专项法律咨询活动在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隆重举行。省政协副主席李宏塔、省司法厅厅长孙建新、市政府副市长卢仕仁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推杆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省司法厅副厅长陈道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汪利民、省人社厅副厅长邱诚、市司法局局长沈自怀、市司法局 1 副局长王逸枫等参加了启动仪式。

省政协副主席李宏塔在启动仪式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省市联合开展‚为了农民工兄弟—法律援助在行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启动仪式现场,省、市法律援助中心及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置了16块图片展板,展示了省暨合肥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与成果,工作人员向农民工兄弟发放内容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工资保障、工伤待遇等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宣传资料,还利用广播不间断地滚动播出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启动仪式结束后,市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志愿律师、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管理处、148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开展了法律咨询服务。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活动现场发放《合肥法律援助指南》,引导农民工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当日上午,咨询人员现场解答咨询500余人次、向农民工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

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安徽农村广播电台、安徽法制报、新安晚报、合肥日报、合肥晚报、市场星报等媒体对启动仪式及咨询活动进行了详细采访和报道。(市法律援助中心 陈洋 陈亮)

省监狱体制改革检查组到义城监狱检查指导

元月13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宓建毅带领的省监狱体制改革检查组一行7人到义城监狱检查监狱体制改革情况。市司法局局长沈自怀、政治部主任张弘及监狱班子成员等陪同检查。

在义城监狱,高路杰监狱长向检查组汇报了义城监狱监狱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听取汇报后,检查组详细询问了监狱编制及人员分开情况和监狱企业运作及收支分开情况。沈自怀局长指出,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义城监狱的监狱体制改革工作,市司法局和义城监狱按照方案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在监企分开、财务分开、收支分开等方面均严格划分,基本完成了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但是当前在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困难。

检查组成员、省监狱局政委许晓刚指出,司法部将于今年上半年对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义城监狱要对照监狱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要求逐一梳理,完善相关资料,迎接司法部的检查。

宓建毅副秘书长指出,义城监狱要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效上进一步深化,要全面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对影响改革的因素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要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义城监狱 陈欣欣)

沈自怀局长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

作经验交流发言

在1月11-12日召开的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沈自怀局长代表市局作了题为《立足五个坚持、突出五个重点,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经验交流发言。

沈局长指出,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立足‚五个坚持‛、突出‚五个重点‛,全面推进良性循环发展,为合肥跨越赶超和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是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突出抓好干部队伍建设。通过锤炼干部、典型引路、作风建设等举措,营造积极进取、勇于拼搏的浓厚氛围。二是坚持力量前置、重 心下移,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把基层基础作为各项工作的落脚点,以创建省级示范司法所和市级模范(优秀)司法所为突破口,强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是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突出抓好优势资源的整合。一方面注重整合系统内部资源、形成合力。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协作、借助外力完成好工作。四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抓好职能的全面发挥。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全省唯一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积极投身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受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思松的高度评价。大胆创新,敢为人先,‚点援制‛、‚农民工普法学校‛等举措在全省和全国领先。五是坚持普治并举、法治先行,突出抓好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作为全省法治城市创建两个联系点城市之一,积极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开展‚法治合肥‛创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作用。(办公室)

贾贤海同志荣获首届“全省优秀政法干警”称号

日前,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首届‚全省优秀政法单位‛和‚全省优秀政法干警‛评选表彰活动中,包河区司法局骆岗司法所副所长贾贤海同志脱颖而出,荣获了‚全省优秀政法干警‛称号。

贾贤海同志自2002年担任骆岗司法所副所长、所长以来,一心扑在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维稳事业上,公正司法、热情服务、无私奉献,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主持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678件,制止群体性械斗案件46件,预防自杀案件16件,调解成功率99.6%,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他多次受到省、市表彰,被 评为‚省人民调解能手‛,2005年10月,被省司法厅评为‛省调解能手‛。2009年5月,被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协会评为‛全国十佳人民调解员‛。2009年9月,被省司法厅授予二等功。2009年10月,荣登中国文明网‛中国好人榜‛。2009年12月,被安徽省、合肥市评为‛2009十大新闻人物‛。(政治部 彭旭昌)

【工作动态】

沈自怀局长看望慰问我局挂职干部和贫困老党员

元月19日下午,沈自怀局长、政治部主任张弘来到长丰县义井乡杜岗村,看望慰问我局挂职干部何爱忠和当地贫困老党员。义城监狱监狱长高路杰等陪同慰问。

何爱忠同志是2010年3月经市委组织部选派到杜岗村任村支部第一书记的。在村委会办公室,何爱忠汇报了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近一年来,何爱忠同志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在杜岗村土地整理、村容整治、发展当地特色农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义井乡党委负责人对何爱忠同志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沈自怀局长对义井乡党委和杜岗村两委对何爱忠同志的关心和帮助表示感谢,希望何爱忠同志珍惜挂职锻炼的机会,多向当地干部群众学习,充满信心,再接再厉,为杜岗村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最后,沈自怀局长和张弘主任代表市局慰问了杜岗村贫困老党员,并给他们送上慰问金。(办公室 严坦)

市普法办组织县区有关人员考察昆明市法治建设 元月11日,市普法办组织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宣传科长考察昆明市法治建设。昆明市司法局赵久诗副局长及法制宣传处负责人接待了考察团一行。双方就普法工作和法治城市建设进行了深入地交流。

在全国普遍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背景下,昆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立健全依法治市量化评估体系,探索将‘法治指数’作为评估法治建设水平的考核机制‛,并组织由云南大学法学院王启梁副院长等专家和市级11家职能部门法治建设骨干组成的21人课题组,制定出台了《法治昆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得到了国内相关专家、学者的肯定,并建议推广使用。

《法治昆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法治的社会环境指标‛、‚法治的制度环境指标‛和‚法治的人文环境指标‛3个一级指标系统,13个二级指标群和33个具体要素指标构成。与以往评测方式不同的是,它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与专家团队分组测评与对照,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评价机制,减少了职能部门的自身评价及经验性评价,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效果及市民的评价,以量化方式客观科学地评价昆明市城市法治建设水平和法治建设工作综合状况。这是全国省会城市中第一个脱离了‚政府自我考核‛的法治城市建设综合评测体系。

考察团一行还到该市盘龙区东华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实地参观了被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誉为‚盘龙模式‛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法制宣传处 邹万方)

市律协召开三届六次理事会 元月19日下午,市律协三届六次理事会在鑫湖宾馆六楼会议室召开。市律协37名理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律协副会长陈锡林主持。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逸枫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议讨论了市律协2011年律师调研课题,并确定由各专业委员会领头确认课题,撰写调研报告。市律协副会长鲍进在会上作了2010年合肥市律师协会工作报告;副会长孙素明作2010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副会长郑德权宣读了2011年市律师协会工作思路。

王逸枫副局长在会上强调,市律协组织开展律师法律服务情况专题调研意义重大,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律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律师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为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会前,市律师协会20余名理事还乘车前往滨湖新区等进行参观,并在参观过程中,讨论谋划如何职能优势,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管处 黄琦)

市局148与安徽省电视台联合推出

《春节消费维权小贴士》系列节目

春节将至,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轻松了解有关消费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近期,市局148与安徽省电视台精心筛选了7个与百姓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制作成为《春节消费维权小贴士》系列节目。此档节目将从大年三十晚上开始,连续7天以每天播出1集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栏目播出。

该节目通过7个情景剧,由市局148志愿律师对案例进行法律 分析和专业解读,再辅以卡通小贴示的形式串联播出,就春节期间百姓可能在就餐、购物、娱乐休闲、加班补偿等方面遇到问题给予解答。(法律咨询服务处 徐韬)

【简讯】

※ 1月12日下午,蜀山区司法局举办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会。蜀山区各镇、街司法所和蜀山经济开发区综合管理处司法助理员,各村、居人民调委会调解员共90余人参加培训。(郑林 左莉)

※近日,庐阳区司法局组织光明司法所及省博物馆相关人员赴义城监狱、市劳动教养所举办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宣讲活动。(张斌)

编校:严坦 签发:王珏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孙金龙、吴存荣、黄同文、董昭礼、孙建新、陈道喜、杨思松、邹吉昌、卢仕仁、王明杰、局领导

发:三县四区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政法办、义城监狱、市劳教所、局机关各处室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3篇

山西省司法厅厅长王水成在工作报告中总结了2012上半年司法行政的重点、亮点工作, 提炼了近5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特色, 对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作出了具体安排, 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王水成指出, 上半年山西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两个目标, 以“四个”坚决防止为重点, 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 继续发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 始终保持积极主动、富有热情的工作态势, 坚持全面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作用, 各项工作又有了新进展, 取得了新业绩: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万马奔腾创一流”扎实推进, 得到各级领导的强力支持;省委依法治省领导组办公室工作受到省委书记袁纯清的充分肯定, 全省依法治村暨“法律进乡村”活动推进会圆满成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成功举办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英模事迹巡回报告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党建工作取得新成就。阳高县龙泉司法所所长李培斌全票当选党的十八大代表, 也是山西政法战线的唯一代表, 这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光荣和骄傲。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 受到了胡锦涛总书记的亲切会见, 为山西省赢得了荣誉。全省监狱劳教工作在连续5年实现“四无”的基础上, 继续保持了安全稳定, 得到司法部领导的肯定。社区矫正工作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围绕“项目落地年”积极作为, 为3000多个重点项目和3000余个重点企业提供了富有特色和成效的法律服务;下乡住村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省委书记袁纯清对司法厅的下乡包村增收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作出了重要批示;领导干部综合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 首次对全省1397名基层司法所长全部进行了大培训。

王水成指出, 2008年以来的5年时间里, 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奋力突破了人、财、物“三大瓶颈”;突出办好了全面启动“法治山西”建设, 进行监狱劳教体制改革, 转移劳教工作重心, 完成北京奥运及国庆六十周年安保任务, 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服务煤炭企业兼并整合重组, 实现干部选拔交流历史性突破, 实现政风行风评议三年目标, 深入开展下乡住村工作, 大量涌现先进典型等“十件大事”;探索总结出了全面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五条基本经验”。保证了工作一年一变化, 逐年上台阶, 进入了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王水成要求,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全面加强县 (市、区) 司法局和司法所建设, 健全完善县 (市、区) 司法局组织机构, 切实强化县 (市、区) 司法局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县 (市、区) 司法局工作机制, 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实现新发展。

王水成强调, 下半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一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安保任务, 坚持把监狱劳教 (戒毒) 场所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 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认真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专业优势,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见成效, 创一流。二要搭建服务平台, 加强律师、公证、基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主动服务全省项目落地年活动, 在服务转型跨越发展上出成绩, 创一流。三要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在“法治山西”建设上上台阶, 创一流。四要不断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 在提振精神、狠抓落实上下工夫, 创一流。

会上, 山西司法厅领导李满胜、苏浩、刘占中、周培斌、张玉良、句轶旺、张晓玲、翟新山、郭殿生、杨凤英就分管工作进行了总结部署;11个市司法局和“万马奔腾创一流”工作开展较好的11个县 (市、区) 司法局进行了大会发言;宣读了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播放了省厅“万马奔腾创一流”专题片;展出了各单位“万马奔腾创一流”展板。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4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厘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是保障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确运用的关键。文章首先分析了学术界主流观点的认识偏差,然后从字面意义和立法者真意等角度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提出了全新的观点,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论证了各要件的合理性、合法性;文章最后结合第20条第3款的三项适用要件论述了举证责任的分摊问题,并探讨了在这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举证责任倒置

D922.291.91A010207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目前的急切任务是弄清适用这一条款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可能成为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利器,也可能成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甚至可以危及法人制度正常发展的工具。从我国司法实践看,也确有必要弄清这一问题,因为不同的法院在适用此条款时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例如,在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股东应否承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下连带责任这一问题上,有的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①而有的法院持肯定态度。②在公司没有清偿债务,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股东又不依法进行清算时,股东是否应该承担法人人格否定责任?不同法院依然就此作出了不同的判决。③尤其是通过2014年《公司法》的修订,我国不仅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且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和有条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无条件的认缴制,这就大大提高了公司潜在债权人面临的风险。④而成功遏制股东滥用法人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键便是弄清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这也是本文探究的核心内容。

一、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适用要件辨析

我国学者十分关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问题。国内主流观点认为适用此条款的要件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滥用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⑤尽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提及了这些要素,但这一观点依然是难以成立的,以下原因决定了这一点。

首先,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这一概念中已经包含了“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意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方面的结论:其一,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其股东也仅仅承担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法人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上述两类公司的两个互为前提的、密不可分的法律特征。因为只要相关公司依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便成为独立法人,其股东也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相反,如果相关公司未能获准注册,它就不具备《公司法》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其股东自然也不享有有限责任特权。可见,它们是同一个奖牌的两个不同的面。高旭军:《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32页。既然如此,在我国《公司法》的语境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就等同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高旭军: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

其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还包括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含义。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中,公司应该是其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因而“逃避债务”应该是指公司没有清偿其债务,这样才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本身就应该包括了这些内容。因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主要体现在公司的对外关系中,尤其体现在对公司实施破产清算过程中其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因为只有在此时,公司债权人才会要求股东替其公司清偿还债,股东才会以“公司为独立法人”为由拒绝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公司债权人利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意味着:只有在这一时刻,股东引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原则拒绝替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才有可能属于“滥用”行为。既然如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这一概念无疑已经包含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可见,“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一个上位法律概念,它不仅包含了“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意思,而且完全涵盖了“逃避债务”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内容。这样,后两个要件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它们难以成为独立的要件。有鉴于此,我国学界的上述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既然如此,那么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要件究竟是什么?本文认为应该有“滥用股东权”行为、公司账簿模糊不清、滥用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三方面的要件。

1. “滥用股东权”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并没有提到“滥用股东权”这一概念。尽管如此,本文依然认为它是适用此条款的一项重要要件。

(1)“滥用股东权”的概念及其界定

股东权是指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此外,《公司法》的其他条款也分别授予股东以不同形式的股东权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权主要有:股东大会召集权(第39条、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股东大会议案建议权(第103条第2款)、知情权(第166条)、建议权和查询权(第34条、第98条)、分红权(第35条、第167条第4款)、投票表决权(第43条、第104条第1款)、起诉建议权和起诉权(第152条)等。。既然股东权是股东拥有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行使股东权的行为都属于“滥用股东权”。那么,如何才能确定哪些行使股东权的行为属于合法?哪些属于“滥用行为”?区分两者的标准应该有两个:其一,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其行为是否损坏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将它们作为判断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两方面的理由决定了这一点。

首先,“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应该包括程序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我国《公司法》也正是从这两方面来限制股东行使其股东权的行为。前者有《公司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43条和第104条第1款等条款,它们分别为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表决权规定了程序规则。后者有第16条、第21条、第29条、第36条和第90条等。以第16条为例,该条禁止公司向股东或由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其他条款对公司行为作了类似的禁止性规定。总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迫使公司进行了违反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滥用股东权”的行为还必须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这一义务,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既然如此,如果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便属于滥用股东权行为。将“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另一项认定标准是必要的、合理的。因为并非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所有行为都会产生上述“损害”后果。如果股东行为仅仅违反程序法规则,就不一定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某控股股东违反程序法规则召集普通股东会,但股东会并未通过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决议,那么该股东滥用股东权行为就没有产生损害后果。但某些行使“股东权”的行为则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这些行为违反实体法规则时,更是如此。如果控股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1条规定,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公司高价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6条或第92条规定迫使公司退回其出资,前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后者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可见,将“损害”后果与股东进行的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一起作为判断标准十分有必要。综上所述,区分“合法利用股东权”和“滥用股东权”的界线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同时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

(2)“滥用股东权”作为一项适用要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将“滥用股东权”行为视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项适用要件不仅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而且本身也是合理的。《公司法》第20条的3个条款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这一点。众所周知,《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两项股东义务,即“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和“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同时分别在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股东违反这些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即“内部的赔偿责任”和“外部的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明“滥用股东权”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之间存在着区别,另一方面也表明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种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在特定条件下,仅仅发生在公司内部的“股东非法行使其股东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也能扩大到公司的对外关系中,并最终演变成“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为。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以至于公司最终失去了清偿其债务的能力,那么,它显然也会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依然引用《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拒不替公司清偿债务,这显然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原则的行为。另外,本文仅仅建议将“滥用股东权”行为视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项适用要件。这意味着:并不是仅仅因为股东进行了“滥用股东权”行为而否认其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只有在同时具备其他要件时,股东才需承担第20条第3款下的连带责任,否则,他仅需承担《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和其他相关条款下的法律责任。可见,“滥用股东权”作为一项独立的适用要件不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合理的。

2. 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

除了“滥用股东权”行为外,公司“会计账目模糊不清”应该成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另一个重要适用要件。或许有人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根据我国《会计法》第4条的规定,应该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我国现代公司中,“单位负责人”显然应该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而非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可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也可由公司的经理担任。另外,《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也没有提到“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这一概念。尽管存在上述种种担忧,但将“会计账簿模糊不清”作为一项适用要件同样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为了能够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我们有必要首先界定“会计账簿模糊不清”的概念。

(1)“会计账簿模糊不清”的概念

“会计账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账簿仅仅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广义的“会计账簿”则除了包括上述簿籍以外,还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长期投资手册以及工作底稿等财务资料。齐奇、邹碧华:《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8页。本文采用了广义的“会计账簿”概念。

“会计账簿模糊不清”是指公司会计账簿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事项进行“真实的、完整的”登记而所处的一种状态;从这种会计账簿中,人们无法查明哪些资产属于公司,公司资产转移到了什么地方,为什么会发生上述转移;等等。本文之所以将会计账簿的上述状态定义为“模糊不清”,是因为根据我国《会计法》第3条、第9条和第10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编制的会计账簿不仅必须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如实记账,而且必须将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相应的凭证及时、系统地记录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中,此外,还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登记会计账簿。如果公司编制的会计账簿符合了上述要求,那么,它就应该是清晰的、明了的。因为从这种会计账簿中人们能够查明哪些资产属于公司,公司资产转移到了什么地方,为什么会发生上述转移,等等。反之,它显然应该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人们难以从中查明公司和股东或任何第三者之间发生的资产转移。

(2)“会计账簿模糊不清”作为适用要件的合理性

尽管公司的会计事务不属于股东的职权范围,另外,《公司法》第202条、第203条以及《会计法》第42条等也对“会计账簿模糊不清”等现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综合分析所涉及的各方利害关系和相关的法律条款,本文依然认为,将“会计账簿模糊不清”作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一项适用要件是合情合理的。

按照常理分析,导致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的原因有两类。其一,股东为了掩盖其损害公司资产的非法行为,对包括公司会计在内的管理人员施加不良影响,要求他们对已经发生的公司资产转移等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如果是这样,股东自然应对此负责。其二,公司聘用的会计人员不称职。即使如此,股东也应对此负责。一方面,是因为他存在着用人失察的问题。在现代公司中,能够通过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在通常情况下均为控股股东,他在董事、监事或经理等人员聘用方面通常拥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正因为如此,他完全有能力让公司聘用一位合格的会计。另一方面,股东存在着没有切实履行其监督义务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质询权等多种监督权。按照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股东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果股东切实履行了这一监督义务,他不仅应该能够发现公司会计账簿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可见,如果公司会计账簿最终变得模糊不清,股东难逃其责。

(3)“会计账簿模糊不清”作为适用要件的合法性

将“会计账目模糊不清”视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一项适用要件也是合法的。《公司法》第20条本身就要求人们必须区别对待两种不同性质的滥用股东权行为,即仅仅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股东行为和损害及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行为。而准确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行为的关键是公司“会计账簿”是否清晰明了。将“会计账簿模糊不清”视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一项适用要件,可以很好地将股东因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而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与因违反第20条第2款结合《公司法》其他规定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很好地区分开来。从清晰的会计账簿中,人们可以查明哪位股东在何时通过滥用股东权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了何处,受让者是否对此转让支付了足够的对价。据此可以进一步查明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行为究竟是违反了《公司法》第35条、第91条的规定,还是违反了第21条或其他条款;公司因而可以根据这些条款追究相关股东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就根本无法查明上述资产转移。这样,在具备《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其他适用要件的情况下,只能追究股东根据此条款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公司会计账簿是否真实、清晰,是股东承担第20条第3款下连带清偿责任还是其他条款下赔偿责任的分界线。

当然,将“会计账簿模糊不清”视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一项适用要件,并不妨碍相关权利人根据我国《会计法》第42条等条款的规定追究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两者并不相互排斥。

3.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字面意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是该条款的另一重要适用要件。其含义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一要件中实际上包括了两个要素,即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该种损害是由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引起的。这两方面的要素构成同一个要件,缺一不可。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其与股东滥用股东权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一项适用要件无疑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公司债权人利益所受的损害不是由股东滥用股东权行为引起的,那么就根本无需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这里应该探究的问题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要求“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这意味着如果损害没有达到所谓的“严重”程度,就不应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

首先,损害“严重性”要求在客观上起到了偏护股东的作用。因为这一要求的存在,即使在相关的案件中已经具备了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其他法定要件,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受到了损害,但如果损害没有达到这里规定的“严重性”要求,滥用股东权的股东就无需承担此条款规定的连带责任。所以,“严重性”要求显然增加了公司债权人启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救助机制的难度,从而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其次,这一要求也增加了我国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难度。就目前法学或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而言,都还没有研究出判断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是否“严重”的客观标准。对于一位生活比较拮据的个体经营户而言,如果他对一家破产公司拥有5万元债权,该破产公司也清偿了其中的49,000元,也即该债权人所受的损害仅仅为1,000元,尽管1,000元的损害数额并不巨大,但对该个体经营户及其家庭生活而言,该损害应该是“严重”的。反之,对一个注册资本为数十亿元人民币、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使其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高达100万人民币,其所受的损害也是“轻微”的。正因为缺乏判定损害“严重”与否的客观标准,所以,“严重性”要求将大大加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难度。

最后,这一要求还有违立法者在《公司法》中引入第20条第3款的本意。立法者引入此条款的本意应该是遏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这一“严重性”要求更无疑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举证难度。与此相对应,这也使得相关股东完全有可能借助这一要求逃避公司债权人的追诉。所以,“严重性”要求不符合立法者规定公司人格否认机制的本意。

可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的损害“严重性”要求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忽视这一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应该是“滥用股东权”行为、“会计账簿模糊不清”和此种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三个方面。应该强调的是,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类要件,才能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要求股东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二、 举证责任的分担

与适用要件密切相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中,公司债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进行了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在所有这些举证责任中,债权人举证的难易程度并不一致。

1. 难度较小的举证责任

比较容易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为如果被告公司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这些均是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样比较容易证明的是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否模糊不清。在公司无法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对公司提起破产清算之诉。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而且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其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债权人的质询(《企业破产法》第23条),所以公司债权人应该能够知道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否清晰的事实。

2. 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

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证明股东进行了“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并由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的可能性

根据上文的分析,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有很多种。无论是违反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规定,都属于滥用股东权的行为。详见本文第一部分关于“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的论述。但是,所有这些行为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公司债权人不仅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不像股东那样拥有广泛的查询权,因而他们不了解、未掌握这些内部信息,自然也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在此类案件中,公司的会计账簿也通常模糊不清,这样公司债权人自然难以证明股东是否进行了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基于同样的原因,公司债权人也难以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引起的。在公司会计账簿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查清公司资产流向了何处,公司基于什么原因陷入清偿不能。这样,公司债权人自然无法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行为和其所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如上述所示,公司债权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股东进行了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这里是否可以适用责任举证倒置原则,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没有进行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或者公司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不是由其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

本文认为,这里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在这里已经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基本特征。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典型情形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侵权情形、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八种典型案例类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829。它们有着以下共同的特征:其一,侵权行为本身、发生的原因等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其二,侵权方知晓、熟悉此种技术性和专业性;其三,受害方本身不知道上述技术性和专业性,而且他们也不可能知道这些特性。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案件中,恰恰具备了这样的特征,即股东当然知道他是否进行了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因此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公司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股东是否进行了上述行为,更不可能知道这些行为的后果。可见,这里已经具备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基本条件。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疑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只要公司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利益受到了损害,公司的会计账簿也模糊不清,他就已经提供了证明股东通过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初步证据。这时应该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以下“英文摘要”转第118页)

20140422

贾辰君,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通过至今没有修改过。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16条,第38条。

③赵旭东:《论合同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80页。

④崔建远、吴光荣:《中国法语境下的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第10页。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5篇

预计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在11月20日左右,sikao51网将第一时间发布司法考试成绩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2011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网上查询

登录中国普法网查询。或者登陆sikao51网查询,sikao51网首页已经发布了查分网址。

第二种:声讯电话查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种:邮寄成绩

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司法考试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假如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重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重: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实,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一般为六月中旬到下旬。具体可以到sikao51网查看最新信息。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为七月初至中旬左右。

司法考试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或者户口名薄。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司法考试考试时间

一般为9月中旬,以2011年为例: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具体的2011年的司考时间,请到sikao51网首页查询最新的信息。

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2012年司考会不会改革

从08年开始喊改革,一年两考或者增加面试。2011年是叫嚷改革最凶的一年,但最终还是没有改革。

那么2012年司考是否改革呢?我们认为大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有改革的可能性,主要是因为司法部管理司考的官员2012年要换届了,这将导致有新官上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年,就算改革,全国的考生都改革,对我们个人而言,还是一样的公平。

现在有司考两考一说,两考第一次考试大约是在一到三月份,司法部要提前半年左右出通知,现在没出通知,两考不成立。如果增加面试会在2012年6月份的报名时通知,现在有关部门应该征集意见,各大辅导机构会有风声流出,现在没听到风声,增加面试可能性不大。作为一个资格考试,增加面试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即使增加面试,由各地司法局主考,面试的通过率也不会很低,提前准备,专心备考就是。

如有更多提问,欢迎到sikao51网论坛:

此外,还有说公务员考试和司考结合的说法,sikao51网的老师认为这不可能,因为如果两个考试结合,试问之前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怎么办?难道都可以去当公务员了?还是只需参加面试即可呢?目前有那么多岗提供给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吗?

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所考察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

回顾过去8年,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是7.74%、10.18%、11.22%、14.39%、15.00%、22.39%,24.16%,25%,23%。

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地区的分数线略有变动。以200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非凡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般于11月下旬公布。应试人员可在成绩公布之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sikao51网也有司考成绩查询通道,2010年数万人通过sikao51网查分通道第一时间查询到了司考成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

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当年的12月份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的申请。一般在第二年的三月份领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的选择:

根据sikao51网五年多的辅导经验来看,备战司考需要的资料按类别可以分为两部分:书和录音。书包括了真题,教材,法条,练习书,这个不必多讲,下面会细细地分别说。

录音的来历

司法考试是一个自学考试,司法部又没有指定专门的教材和辅导机构(虽然三大本其实就是指定教材,但2002年以后就取消了这个“说法”了),考生复习中常常摸不到门路,于是,各个地方的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茁壮成长起来了,比较老牌的辅导学校比如万国三校海天律政,也有后起之秀众合,政法英杰,更有半路出家的新东方等等。sikao51网的录音或者视频都是购买辅导班的网络课程,就是辅导班把面授的课堂内容录制下来,和面授一样,而且配套的讲义资料都齐全,全部下来才几百元,我们欢迎大家加入sikao51网vip,咨询电话***。

录音的作用

这些学校的出现给一部分找不到复习方向的同学带来了一丝希望。而经过了几年的磨练,各辅导学校老师的授课方式、对重点难点的把握、对出题人出题方向的研究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你想啊,每个学校大约有二十多位签约授课的老师,每位老师只讲一门课程,每年就研究这一门如何出题如何背记如何拿高分如何把重点难点消化掉,他们的课堂能不出彩么?很多明星老师的粉丝众多,授课效果也非常地好。可以说,有了辅导班之后,司法考试的复习就不再是一条摸索之路,而是有章可循、有矩可蹈的了。像难记的商经,可能你一天也背不下几条来,但有了张海峡老师的商经口诀加上他课堂上的生动演讲,你的记忆就会很深刻,课下再复习的时候对照讲义口诀,很轻松地就能记下来。再如理论性超强的刑法,就算你法条倒背如流做题时仍旧对不上号,如果学习的时候配上韩友谊老师的讲解,就能让你轻轻松松地把易混易错的知识点牢牢记住,考试的时候不考则已,一旦考了,只要会心一笑就可以了~虽然辅导班的价格不菲,一个学校的全程班都要20000元以上,并且大多需要脱产上课,但sikao51网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去参加辅导班,效果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不是在给辅导班做广告,重点在这里呢:辅导班确实很有效果,但动辄两三万的支出(再加上食宿,费用更为惊人),脱产上课,而且好老师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大城市,想听老师亲授就要搬去大城市上课,这不是每位同学都承受得起的。于是,sikao51网开始为考生提供辅导班的录音视频,满足无法上辅导班的朋友的需求,而且价格很低,全部的录音视频才几百。

考试的考生必备的辅导资料之一,很多朋友先报了辅导班,但很多知识没有听懂,然后再购买一份录音资料补课,而且还可以弥补当地学校师资的不足。因为我们提供市面上所有学校的全程授课录音下载,包括但不限于万国、三校、海天、律政、新东方、新起点、新九洲、政法英杰、众合、中法网、指南针等。

司法考试书籍:

每年四月都是大家选择司考书籍的时候,大家都在问sikao51网到底应该买哪些书,现在司考书籍市场比较杂,每年都有不少新出的书籍上市,而且一上来就是交由法律出版社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但真正有用的书籍却为数不多。为了方便大家买书,我们把司考书籍分为五大类,一为教材,二为历年真题,三为练习题,四为法条,五为其他。

一、司考教材:

比较知名的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万国专题讲座系列丛书》(此书可能从2010年开始名称变为《众合专题讲座系列丛书》因为编写书的老师都到众合了)以及《中法网课堂笔记》,这几套书各有千秋,买其中一套即可。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原价:260元(sikao51网会员价为80元)

本书是以前的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权威性自不待言,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本书一定要买(有法律基础的简单定义:你是法本、法硕研究生、参与过司考且分数在260以上)。

此书很厚,看起来比较费劲,因为全书都是知识点的描述,没有习题或者相关案例。我们没有必要从头到尾全部看。本书值得看的部分是:

第一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刑事证明);

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2:《众合专题讲座》,可以说此书是用得最为广泛的书籍,北京一般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几乎人手一册,其中编写的好的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但可惜本书只能成套出售,定价346。建议有法律基础的朋友买此书。(sikao51网会员价105元)

3:《中法网课堂笔记》,司考教材类书籍里面的老牌子了,此书获得不少考生青睐,当然这也和中法网本身的口碑有关,这套书大家最喜欢的就是其中的刑法篇了,是司考大腕阮齐林老师编写。喜欢中法网的朋友可以买这套书。

二、真题:

1:《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2010年版),法律出版社,张能宝主编 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全8册,定价:128元,这套书是真题里卖的最好的。此书编写以各科法律为序,即把民法部份的全部真题放到一个单元讲解,而不是对每一年的真题一套一套的讲解。绝大部门考生都喜欢这种编写体例,因为可以方便我们一门法律的学习。真题就推荐张能宝的,绝对物有所值。sikao51网会员价为30元。

三、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练习》,即“白皮书”,这套书可以说是练习里面最好的,当然网上也有人对此书发表自己的不满,但目前为此,应该难有其他的练习书能出其右者。全8册,也是按法律部门编写,建议大家在第一遍或者第二遍复习的时候,看完教材就做这套书,加强我们对新学法律知识的巩固。前期买这套练习书就可以了。此书sikao51网会员价为35元。7月份以后需要做的联系书籍:

万国的练习“红腰带”7月左右,三校名师的ab卷,这些练习sikao51网会给自己的内部会员提供电子版的。大家也可以购买纸质的。也可能众合也要出一套练习,届时大家也可以参看。

四、法条:

司法考试法条不能少,而且我们认为法条要买两种以上,其他的书籍买一种即可,但法条要买一本全的,再买一本重点的。

全的法条比较不错的有《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注意该书是和三大本配套的,市面上有和此书同名的书籍,此书一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书sikao51网会员价35元。

还有指南针的法条,指南针的法条一共三本,定价247元,sikao51网会员价只需80元。

重点的法条,当然是李建伟编写的“重点法条”了,以前这本书是法条和配套练习分开的,09年开始是放到一起了分为上下册。此书定价106元,sikao51网会员价30元。

五、其他辅助书籍:

可以说,司法考试买上面的书就差不多够了,但还有几本书值得推荐; 一是《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混淆,本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把三大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整理好,方便我们学习。本书定价45元,sikao51网会员只需15元即可购买。

二是《相似易混考点对比辨析 》,书不厚,买回去可以当看完教材后的小说看,书籍都是对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的归纳。本书定价25元,sikao51网会员价为9元。

以上书籍都是主流司考书籍,其质量和效果是经历了广大考生体验的,以上书籍是sikao51网征求我站历年高分会员意见总结的,我们历年的会员能凭借这些书获取高分,那么大家也可以的。sikao51网推荐书籍只有一个原则“只选择对的,不选择贵的”书籍不在多,而在精。有以上的书籍,足够了,其他的书籍可买可不买。

sikao51网衷心的祝福2010年的考生一次性高分过司考。

以上书籍的定价,均是不含快递费的,书籍快递均按重量来,江,浙,沪等地区快递费第一公斤费用为15元,续重一公斤10,偏远地区请联系我们咨询。非sikao51网会员购买以上书籍为原价的四折,如果一次购买的书籍多,也可以三折,但不能享受会员一些书籍低于三折的标价。

以上书籍保证质量,绝非一般的盗版图书,此书质量和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的书籍质量相当。sikao51网以成本价为大家提供这些书籍,请不要把网上其他地方的劣质书籍的价格和我们对比。购买书籍的会员名额有限,sikao51网的书籍出售工作在5月30日之前完成,以后sikao51网可能书籍,毕竟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希望大家理解。

以下书籍现在出来不少,请大家现在联系购买事宜,同时建议大家选择在大纲出来后大量采购书籍,因为那时的书籍才是最新的,而上面推荐的书籍非常重要的几本到目前还没有出来,现在大家可以预订书籍,后期集中统一发货。预订只需交100元定金,同时把需要的书的书面通过qq发给我们的客服即可,书籍出来后,我们会主动联系大家。

sikao51网电话*** qq13812259 有很多免费录音,为什么sikao51网还要收费?

现在很多辅导班或者个人把自己买的资料上传到免费网盘下载,有免费的干啥还要花钱呢?

因为所有司考资料有30g左右,大家想想,这么大的资料,谁会全部上传呢?而且免费网盘下载速度不稳定,资料反复上传,我们还得花大量的时间去找,而且很多资料是打着2012年的名义,实际上可能是n年前的旧资料,匆忙下载听了,会耽误学习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朋友放着免费的资料不要,而要加入sikao51网vip会员的原因所在。

花几百买个放心,比起上万元的辅导班,是不是比较值?

sikao51网2008年之前的价格都是600,但是从2008年开始,大三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喜欢讲价,为此,sikao51网从2008年开始,价格直接从600降到400,省去讨价还价的时间,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整理资料及为加入的会员服务。2012年,sikao51网提供部分名师的视频资料,价格有所上涨,这主要是成本提高了。

当然,做录音的不止sikao51网一家,有很多,sikao51网降价也得罪了很多同行,sikao51网也经常被一些同行攻击,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谩骂。但我们坚信,只要认真为会员服务,让会员取得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比任何事情都重要,没有老会员的推荐,像sikao51网这样的网站很难立足。2010年,sikao51网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400人,而2011年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到600人以上,sikao51网一直以来很感激那些老会员,没有老会员的好评,sikao51网做不到今天的规模。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6篇

2016年天津市武清区司法局公开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20人公告

为适应武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加强武清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经研究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社区矫正社工:20人。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3、年龄在25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为: ①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和文字录入、制表等;②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辅助监督管理、病情复查、收监执行等工作。

(二)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此前公开招考过程中被招考主管机关认定核实考试作弊、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天津中公教育·2016天津社区工作者考试

天津中公教育·tjoffcn

5、被原单位辞退的。

三、招聘程序(一)发布公告

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20日在北方人才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北方人才津北分部公众号(bfrcyz)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1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2、报名地点: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津北分部(北方人才驿站,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中信广场E区D座。)

3、报名费用: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考务费每科45元。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

4、所需材料:考生需持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薄的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要求两张一致)、其他相关证件。

5、资格审核: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初审。(三)考试

考试科目共两科,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能力测试和计算机能力测试。考试的命题、监考、阅卷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统一负责。

考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考试时间:2016年12月3日上午。

考试准考证发放地点: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津北分部(北方人才驿站)。

天津中公教育·2016天津社区工作者考试

天津中公教育·tjoffcn

考试时间与地点以准考证公布注意事项为准,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于2016年12月12日在北方人才津北分部公众号(bfrcyz)公布。

(四)面试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名单。面试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面试题目由专业考试机构命制,面试为结构化面谈。

资格复审时间: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面试时间:2016年12月17日。

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考察人数为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

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具体为:总成绩=考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考试总成绩等有关情况于2016年12月21日后在北方人才津北分部公众号(bfrcyz)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后,拟聘人员名单在北方人才津北分部公众号(bfrcyz)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办法及工资待遇

根据计划招聘人数,按照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对于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天津中公教育·2016天津社区工作者考试

天津中公教育·tjoffcn

期间按2000元/月发放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与武清区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工资待遇为2700元/月(扣除保险后),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四、其他声明

本次招聘我单位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相关培训与辅导,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或发行的出版物(包括不限于纸质、网络、电子书等)均与我单位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报名咨询单位: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津北分部 咨询电话:022-82113471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精选6篇)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 第1篇2014年司法局司法工作总结县司法局2014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全县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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