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精选8篇)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1篇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考察报告
本次考察的主要内容有:欧盟食品政策;欧盟食品安全局情况;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的官方管理和检验;欧盟转基因食品(GMO)问题。通过考察对欧盟食品安全及其法规有了一个全方位的了解。
一、欧盟食品政策的演化
20世纪60年代为确保食品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制定了食品政策。1985年欧盟委员会发表“食品通讯”,也叫作“微型白皮书”。共同体食品法规的制定以下4点为基础:①对公众健康的保护;②公众对信息的需要;③实现公平交易;④必需的政府管理。
1997年4月,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欧盟食品法规一般原则的“绿皮书”。基本目标:①确保为公众健康、安全和消费者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②确保货物在内部市场自由流通;③确保法规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④确保欧洲产业的竞争力并增强它的出口能力;⑤让企业、生产者和供应商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推行以有效的官方控制为基础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⑥确保法规的连续性、合理性、一致性、简明化、易理解以及与有关利益方充分协商。
欧盟委员会规定,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应该建立在以下基本原则之上:①采用一个贯穿整个食物链的综合的、完整的方法;②清楚表述食物链中有关各方(饲料生产者、农场、食品经营者、成员国、委员会和消费者)的角色;③饲料、食品及其成分是可追溯的;④食品政策具有连续性、有效性和动态性;⑤采用风险分析方法(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⑥提供具有最高的独立性、完善性和透明度的科学建议;⑦在风险管理中坚持预防性原则。
二、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物安全局(EFSA)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风险分析中的风险评估。此外,它还在风险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
设科技委员会和8个工作小组是EFSA风险评估工作的核心。科技委员会由8个科技小组的主席和6名独立的科技专家组成分别是:①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加工辅助剂和其他与食物有关的物品工作组;②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工作组;③转基因生物工作组;④植物健康、植保产品及其残留物工作组;⑤饮食卫生用品、营养和过敏工作组;⑥生物危害工作组;⑦食物链污染问题工作组;⑧动物健康和福利工作组。
三、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
(一)直接执行:共同体食品法规的监督
共同体的食品法规既可以由成员国执行,也可以由共同体执行。成员国的执行被称作“间接执行”,共同体的执行称作“直接执行”。在食品法规领域,食品产业受成员国有关机构的监管,但这些机构同时受共同体的管理。
1997年,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在爱尔兰建立,它隶属于DGXXⅣ(负责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健康保护),为委员会监管农业源性食物和食品。FVO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共同体在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得到执行和实施;FVO的主要活动是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以及结论和建议写入监督报告。
2002年,FVO在爱尔兰的格兰其开设了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对哪些国家实施了多少次监管。
(二)间接执行:转换
“转换”是指以国家法律或行政方式表达共同体指令的过程。
四、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日前,欧盟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卫生制度进行改革,对原17项法令进行合并、简化和协调统一,力求制定一项统一的、透明的安全卫生规则。新的安全卫生规则将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食品以及所有的食品经营者,同时还将建立执法机构加强监管。新政策的核心是在建立食品安全战略目标的同时,给商家以选择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自由,而不是给他们制定过多的繁文缛节。新规则有以下几改进:一是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二是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这一原则加大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卫生责任。生产经营商主要依靠自我核查机制及对有害物的现代监控技术来确保食品中安全卫生。有害物关键点控制(简称HACCP)体系的实施对于所有非主要食品经营者来说成为强制性义务。
五、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理 1.有关转基因生物体和食品的指令
在2002年10月17日以前,转基因生物体的实验释放和进入市场主要是由欧共体授权的,相关指令为90/220/EEC 和2001/18/EC,在01/18/EC指令中,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对转基因体的准备释放又有了规定。
2.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
欧盟食品安全局的首要职责是,要保证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以及欧盟与第三国之间有贸易往来的食品和饲料的安全。3.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方法
根据(EC)258/97法规,欧盟对新的食品和新的食品添加剂实行审定和可回溯制度,包括产品的成分及构成,或来源于GMO的成分有多少。该法实际上不但要求以GMOs为原材料的产品加贴标识,无论加工食品还是非加工食品,如果其含有GMOs都必须加贴同样标签。欧盟对有关GMO和GM食品评估和审批的法规是十分清晰的,各成员国和欧盟的职责却是相互分离的。为了改进这种相互分离的状况,欧盟提议对GMO、GM食品和饲料进行科学评估和审批。这意味着从事相关经营的人,在使用GMO以及将其使用在饲料或食品上不需要分别进行审批,但是对此GMO及其可能的有关使用要进行一个风险评估和一次审批,这种审批将确保GMO的安全使用。
六、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借鉴意义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加快食品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是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第二,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认证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加强食品安全设施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快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认识到食品安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共同推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2篇
EN 13501/BS 476/NF P 92/DIN 53438等欧盟建筑结构的阻燃检测
EN 13501/BS 476/NF P 92/DIN 53438等欧盟建筑结构的阻燃检测欧盟的建筑制品指令(CPD)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建筑制品范围[1]。这些建筑制品是指在建筑结构或其它土木结构里长期使用的制品。建筑结构包括多层住宅、医院、学校、商店、俱乐部、休闲中心、体育馆、工厂、车站、机场、隧道和码头等。欧盟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如表1所示。其中EN 13501-1和EN 13501-2分别是欧盟建筑制品燃烧性能统一分级体系和欧盟建筑制品耐火性能统一分级体系。随着欧盟统一分级新体系的颁布,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分级体系及燃烧试验方法最终将被统一分级体系取代,因此表1中仅列举了英国的国家燃烧试验方法以供参考。表1 欧盟建筑制品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
标准燃烧试验方法 合成材料应用范围 欧盟 英国 ISO EN 13501-1 EN 13823(SBI)EN ISO 11925(小火焰)EN ISO 9239-1(铺地材料)EN 13501-2 EN 1363(一般要求)EN 1364(非承重构件)EN 1365(承重构件)BS 476-6 BS 476-7(火焰传播)BS 476-21(承重构件)BS 476-22(非承重构件)BS 476-23(吊顶保护)BS 476-24(风管)BS 8414-1(非承重外墙系统)欧盟大多数的耐火试验采用ISO 834-1规定的温度-时间炉内温控曲线.屋顶材料和屋顶灯具(散射等)、梁、分隔件、铺地材料、覆层材料、门、窗户框架、混泥土制品、柱、桥梁(包括加固型金属桥架)、信号架和防风墙等。欧盟的CPD及其关于火灾安全的重要要求是各成员国规范制定机构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国的建筑防火规范根据CPD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纳入新的EN 试验方法来评价建筑制品的火灾行为。例如英国的建筑规范编制机构副首相办公室(ODPM)已颁布了修订文件2002对建筑规范的认可文件B(火灾安全)进行了修订,并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另外,英国的建筑火灾规范并没有对铺地材料以及烟密度和火灾烟气毒性作要求。在欧盟地区,生命安全是防火规范制定的主要目的,而财产损失则是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风险安全规范制定机构如LPCB、LR、DNV、FM和UL等对合成材料的燃烧性能有具体要求。例如在英国,隔热三明治板系统的生产商必须符合风险防范委员会标准LPS 1181(1996年3月2日发布)。1 交通工具用制品的燃烧试验方法及有关防火规范 1.1 道路交通工具 在欧盟地区,汽车工业是合成材料的主要应用市场,合成材料在轿车、公交车、旅游客车、卡车及油罐车上的应用随处可见,包括车内和车外应用。随着汽车科技的不断进步,现在也有汽车的引擎盖使用合成材料。欧盟的汽车用材料标准燃烧试验方法主要采用美国的联邦汽车安全标准(FMVSS)以及一些欧盟国家标准。对于整个汽车工业,燃烧试验方法采用的有FMVSS 302,该标准方法是一个小型的水平火焰传播试验方法,用于确定车内组件的火焰传播速率,如果材料或组件的火焰传播速率不超过4in/min(101.6mm/min), 则认为该材料通过试验。从测试参数的角度考虑,该试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试验,主要用于易燃车用材料的筛选目的。另外,法国标准NF P 92-505(滴落试验)也是一个小型火焰传播试验,类似于EN ISO 11925-2。它在某些汽车应用领域作为FMVSS 302的补充试验方法,例如欧盟地区的旅游客车用装修材料,另外,旅游客车的窗帘材料还必须符合ISO 6940标准。对于油罐车,英国石油研究院(the Institute of Petroleum)有一个针对油罐车的挡泥板的燃烧标准,规定挡泥板的最大热释放速率不应超过50KW。对于车体结构,德国标准DIN 53438第3部分的燃烧器试验用于测试塑料制作的车体及其部件。该试验主要用于确保塑料车体不被小火焰燃烧源(如火柴和香烟)引燃。欧盟自1972年引入美国高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制定的FMVSS 302,直到今天该标准方法仍是欧盟各国道路交通部门的唯一燃烧试验方法。同时该方法也是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的试验程序。FMVSS 302不能反应汽车部件的实际火灾危害,因此不能用于预测实际火灾特性。ISO /TC22/SC16也制定了汽车部件的可燃性试验标准ISO 3795(BS AU 169A),其中的试验程序和FMVSS 302完全相同,但不包括具体要求。2004年英国发生了几起隧道内的汽车火灾事故,英国的相关防火规范正考虑进行必要的修改,特别是对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和旅游客车用材料的燃烧产物作出限制。合成材料在汽车工业的典型应用有:卡车驾驶室、卡车和油罐车挡泥板、公交车和旅游汽车面板、发动机罩、缓冲器、门翼、后挡板和头灯外壳等。1.2 轨道交通工具 基于轨道交通工具的载客数量多,火灾风险大等特点,欧盟国家对轨道交通工具的火灾特性有严格的标准要求。这里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列车(地表或地下)、有轨电车和轻轨列车。针对轨道交通工具,欧盟和其成员国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如表2所示。欧盟的CEN/TC 256和CENELEC/TC 9X目前正在制定将来在欧盟地区行使的轨道交通工具的统一分级方法,目前发布的分级标准草案prEN 45545包括7个部分,其中prEN 45545-2是轨道列车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另外,欧盟铁路规范部门采用EN 285-5&6来测试列车用材料燃烧性能。英国的载客列车构造制品及设计用防火规范(BS 6853)规定了用于控制客运列车用材料火灾特性的分级方法和主要燃烧试验方法,BS 6853根据列车运行环境将其分为2类,1类(地下列车)和2类(地表列车(在地表运输占主要时间))。其中1类列车又细分为1a类(在地下运输占主要时间的列车或无工作人员的列车)和1b(在隧道运输占主要时间的列车),由于地下列车存在更高的火灾风险,对于1类列车用材料,BS 6853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判据。另外,英国铁路安全标准委员会(RSSB)也制定了关于铁路工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CP-DDE-101(执行规范)、GM/RT0080、GM/RT2120(燃烧性能要求)和GM/RT2125/GM/TT0116(燃烧性能要求)等。法国在规范NF F 16-101中规定了用于选取轨道交通工具用材料的分级方法和燃烧试验方法,德国的铁路规范部门采用DIN 5510对列车用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规范,而美国采用联邦铁路管理局规范49第283部分和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 130对列车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规定和试验。表2 欧盟轨道交通工具用材料的主要燃烧试验方法及应用范围 标准燃烧试验方法 合成材料 应用范围 欧盟(prEN 45545)英国(BS 6853)法国(NF F 16-101)ISO 5658-2(火焰传播); ISO 5660-1(热释放); EN ISO 5659-2(烟密度&气体分析); EN ISO 4589-2(氧指数); ISO 9705-2(家具量热计); EN ISO 9239-1(铺地材料)。BS 476-6; BS 476-7; BS 476-15(锥形量热计); BS 476-20,22(非承重构件); BS ISO 9239-1(铺地材料); BS 4066-3(电缆); BS 5438(纺织物燃烧性能); BS 6387(电缆); BS EN ISO 4589-2(氧指数); BS EN ISO 4589-3附录A(燃烧温度); BS EN ISO 5659-2(烟密度&气体分析); NF X 70-100(管式炉); IEC 1034(3m3房间试验,测烟密度)。NF C 20-455(Glow Wire); NF T 071(氧指数); NF X 10-702(烟箱累积法测烟密度); NF X 70-100(管式炉&气体分析)。座椅架、列车头、车外面板、车内墙面板和门板、铺地材料、驾驶控制车厢、弧形分隔、通风管道和电缆槽。注:三明治板在新型火车上的应用量呈上升趋势。4 船用制品的燃烧试验方法及有关防火规范 合成材料因其具有较高的强度重度比,先进的复合生产科技和较强的耐腐蚀性能,因而在各类船舶上有着广泛应用,如渡船、游轮、快艇、游艇、货船以及高速艇等。船用合成材料的火灾危害如火焰传播和烟气毒性等是船舶安全的重要方面,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标准规范对控制船舶的火灾危害起着重要作用。海上人命公约(SOLAS)章节Ⅱ-2和燃烧试验程序使用规范(FTPC)中引用了ISO标准燃烧试验方法来测试材料船用材料的燃烧行为。表3中列举了这些试验方法。表3 船用材料(包括合成材料)的燃烧试验方法及其应用范围 标准试验方法 判据 合成材料 应用范围 ISO 1182(不燃性试验)(FTPC 第1部分)-平均炉内温生不超过30℃;-平均表面温升不超过30℃;-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10s;-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船体、甲板、分隔、舱面船室、推进器、舱壁。ISO 1716(燃烧热值试验)(FTPC 第5部分附加要求)SOLAS规范Ⅱ-2/5.3.2.2规定了船舱壁和吊顶的某些表面材料的最大燃烧热值为45MJ/m2。ISO 5658-2(横向火焰传播试验)(FTPC 第5部分)该方法是ISO/TC 92/SC1根据IMO决议A.653(16)制定。该试验结果主要用于评价舱壁、吊顶和甲板装饰物的表面燃烧性能。FTPC 第6部分针对主甲板覆盖物。另外,在IMO程序中将通过测量测量烟气温升的方式来测量制品的热释放速率。ISO 5659-2(烟密度和烟气毒性试验)ISO/TC 61/SC4制定的累积烟密度试验方法(塑料燃烧性能)。FTPC第2部分规定了附加程序。ISO 5660 FTPC 第10部分,热释放,动态产烟量和质量损失率。ISO 9705 IMO决议MSC 40(64)(高速艇)SOLAS章节Ⅱ-2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可燃材料如聚合物材料的使用。IMO和海事安全委员会(MSC)通过的由MSC的火灾保护分委员会制定的燃烧试验程序目前用作船旗国和船级社(如Lioyds Register, DNV,ABS,BV等)的推荐标准程序。全球的检测实验室采用国际燃烧试验程序规范(FTP)用于测试和评价船用制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性能。该程序已被船舶设计机构、制品生产商、船级社及其主管部门等广泛采用。欧盟的船用设备指令(MED)96/98/EC于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指令覆盖了注册欧盟成员国国旗的所有船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用设备符合SOLAS的要求和欧盟的安全性能标准。随着MED的正式实施,一个成员国的认可证书可被欧盟其它成员国接受,并将符合MED要求的制品贴上舵轮标志。2 结语 由于合成材料具有优异的物理性能,因而在各类建筑场所和交通工具等领域广泛应用。但由于大多数合成材料可燃,合成材料的火灾危害应引起高度重视。从标准规范的角度看,直接针对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的标准较少,建筑和交通部门的规范覆盖了所有的使用材料,包括合成材料。在合成材料的某些应用行业,如汽车和机车行业,对材料特性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机械特性或其它物理特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并没有对材料的燃烧特性进行系统的规定。然而,当考虑生命财产的安全风险时,火灾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增加合成材料燃烧特性的思维角度,制定具体的标准规范,从而筛选更安全的合成材料在上述交通工具的应用。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3篇
继2005年欧盟出台《关于某些环氧衍生物在食品包装中的使用》的指令生效后,近日,欧盟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4-甲基二苯甲酮或二苯甲酮的印刷油墨食品包装最大迁移限量的规定,该规定限定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材料内的4-甲基二苯甲酮及二苯甲酮总的迁移极限值须低于0.6mg/kg。
印刷油墨用途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食品包装都离不开印刷油墨。但印刷油墨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包括重金属、残留溶剂、有机挥发物以及多环芳烃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会发生化学迁移,对食品内容物造成污染,从而导致食品中含有甲苯、二甲苯、铅、汞、砷、铬等有害物质,其中苯类残留对人的危害最大,易引起癌症类疾病。
如今,全球食品包装行业朝着法规标准更严格,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助剂更明确,材料更符合循环经济以及尽可能减少包装废弃物总量的趋势发展。此项标准的推出,对我国出口欧盟的食品企业和配套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用绿色环保油墨将成为印刷业的发展方向。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食品包装企业以及产业链相关企业应加强沟通协助,了解出口国最新标准要求,改进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用安全、低风险、环保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包装材料,从而规避风险。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产业;动态GTAP模型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5)02-0097-06
随着食品安全风险通过国际贸易方式的跨地区扩散,欧盟提高了入境食品安全标准,并实施了更加严格的质检监控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都提高了我国食品企业的出口门槛,成为影响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水平较低,食品安全风险较大,这会对其自身高附加值食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是作为提高本国食品安全的催化剂,还是作为技术贸易壁垒存在,可能由于不同产品、标准、企业及国别而存在差异。通过完善国内的食品法案不仅能够提升食品贸易竞争力,还能够提高国内食品安全水平。目前国内研究主要关注国外食品标准动态变化以及各国食品安全标准差异,如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标准中存在的差异。有学者运用计量统计方法分析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研究发现,如果贸易国越是属于农业型国家、GDP越大,则该国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可能性会越大。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经济存在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价格,降低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和出口量迫在眉睫。
从现有对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产业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多数研究的是关于发达国家食品技术标准影响的定性分析,近期有学者用实证方法来研究食品安全标准的影响,但缺少对影响效果的事前动态分析。本文将利用动态GTAP模型,比较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类情景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模拟2007至2025年的中国食品产业出口及产出变化趋势,为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与依据。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及影响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两个方面。在食品立法方面,1997年的《食品安全绿皮书》初步形成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思想,2000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欧盟食品安全的重要改革计划,2002年欧盟制定了《Regulation(EC)No.178/2002》法规,两年后欧盟又公布了四个补充法规,第852/2004号、853/2004号、854/2004号、882/2004号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和欧共体成员国标准两个层次,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欧洲食品标准包括CEN/TC 174、CEN/TC 194、CEN/TC 275、CEN/TC 302、CEN/TC 307、CEN/TC 327等。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是指对食品包装、标签、微生物指标、贮藏等方面的规定,管理标准主要是对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程序、方法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中国对欧盟食品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根据GTAP贸易数据(1995-2009),我国食品出口欧盟贸易额从1995年的6.79亿美元提高到2009年的13.63亿美元,蔬菜、水果、坚果、肉制品与植物油籽及制品所占出口比重较高。根据2009年统计,图l反映了欧盟地区的食品进口结构,欧盟内部食品贸易占主要比重,欧盟从中国进口食品不到欧盟总进口额的0.6%。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通过贸易方式跨国和跨地区扩散,欧盟通过提高入境食品安全标准与更加严格的质检监控措施,防范外来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从技术标准上限制了我国食品的出口,使得一些在我国已经达到合格标准的食品无法通过检验而丧失出口机会,从而使我国食品失去了贸易竞争优势,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鉴于此,我国食品企业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需对采购、生产、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加大投入,进行质量控制,并支付较高的注册认证等费用。此外,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需要更改工艺流程、更新设备仪器、培训员工等,以适应不断更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据统计,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共通报中国出口食品882次,水产品、花生、蔬菜水果、肉制品扣留和通报较多。通报的主要原因是药物残留超标、微生物超标、添加剂滥用、重金属超标、转基因食品及抗生素滥用等。
二、模型与情景设定
(一)模型设定
GTAP-Dyn模型是由美国普渡大学全球贸易分析中心开发的动态递归多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可用于贸易政策的动态模拟分析。该模型主要采用跨国资本流动、资本积累以及投资适应性预期等理论假设。选择该模型主要有以下原因:(1)运用GTAP-Dyn可进行事前分析,模拟政策在未来可能引发的经济效应,并可考虑不同政策同时实施的全面效果;(2)作为多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该政策对其他产业造成的溢出效应,能够比较不同产业部门的影响程度,避免政策制定中仅考虑单个部门的局限性;(3)与比较静态模型相比,GTAP-Dyn中需要构建基准情景,并且要考虑各种要素的累积效应,可以提供一个较好的长期分析。
根据我国食品主要类别,将GTAP8数据库中的57个产品部门划分为以下10个大类:稻米及制品、小麦制品、渔业及水产品、蔬菜水果坚果、植物油籽及制品、制糖作物及制品、肉制品、生乳及乳制品、饮料及烟草制品、其他制成品和服务。根据我国食品贸易中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将134个区域划分为如下9个区域: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东南亚、南亚、东亚其他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区域。
nlc202309032124
(二)模拟方案
为反映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采用AMS作为冲击变量。在GTAP模型中AMS用于度量非关税政策所造成的价格扭曲。设商品i从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国内有效价格为PMS’(i,r,s),表达式如下:
PMS’(i,r,s)=PMS(i,r,s)/AMS(i,r,s)
(1)
其中,AMS为技术系数,AMS增加导致由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商品i的有效价格降低,这表示非关税壁垒程度削减;AMS降低导致有效价格上升,表明非关税壁垒程度增加。在引入有效价格PMS’之后,为保持数据平衡,还需要引入由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商品i的有效数量QXS’(i,r,s):
QXS’(i,r,s)=QXS(i,r,s)xAMS(i.r,8)
(2)
在本文中,可通过对AMS指标施加负向冲击,模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他国家的作用,从而分析该政策变量所造成的影响。动态模拟主要有基线模拟、改变闭合条件基线模拟与政策模拟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基线模拟。闭合条件设定各国实际GDP为外生变量,根据预测和估计数据,设定实际GDP、人口、熟练劳动力、非熟练劳动力、资本、土地等外生变量的冲击程度,将2007年基期数据动态递推至2025年,在闭合中通过设定技术内生,可得出2007至2025年的各国技术变化率,为进一步模拟准备数据。
第二阶段,采用不同的闭合条件,重新进行基线模拟。通常,设置实际GDP内生与技术变化率外生。根据CEPⅡ的人口、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的预测数据,将一般均衡数据由2012年动态递推到2025年,得出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维持不变情形下的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变化趋势,用于在政策分析中作为比较的基线。
第三阶段,政策模拟。预测各国在不同时期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幅度。通过对AMS指标施加负向冲击,模拟国外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情景下的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历年变化趋势。将该结果与基线情景比较,得出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动态影响效应。
由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自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监控力度较高。假设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发达国家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程度较轻,而对中国、东南亚及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扭曲冲击较重。模拟情景如下:情景1,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出口至欧盟的食品有效价格提高,反映食品产业为适应更高标准所投入的更多成本,但设定该扭曲程度对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为-1%,而对我国及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扭曲冲击为-5%。情景2,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发达国家食品贸易负面扭曲为-1%,而对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扭曲冲击为-10%,情景2对发展中国家更为不利。情景3,欧盟针对肉制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不同国家的负面扭曲程度与情景2一致。情景4,欧盟针对果蔬类食品提高入境技术标准,对不同国家的冲击程度如情景2。
三、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GTAP-Dyn模型,模拟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情景,利用Gragg算法,选取外生变量,设定外生变量冲击的幅度与时期。由于模型方程采用线性化处理,模拟结果部分将以变化率表示,即各种模拟情景中各变量相对预测基线的变化幅度和趋势。
(一)我国食品出口与产出变化
由情景1、情景2分析可得,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情景中,我国食品出口量出现下降,以肉制品、生乳及乳制品、植物油籽及制品出口数量下降尤为明显。情景1中,我国肉制品出口量下降-2.72%,生乳及乳制品下降-2.7%,植物油籽及制品下降-1.38%。欧盟对发展中国家进口食品的负面扭曲程度提高,如情景2所示,对我国食品出口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到2025年,欧盟提高技术标准的负向冲击将进一步减弱,如在施加冲击的2010年我国肉制品总出口量下降-5.48%,到2025年降低至-3.44%。
由情景3可知,欧盟针对肉制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导致我国肉制品总出口量降低5.63%,而随着中欧经济贸易发展,该冲击将到2015年减弱至3.53%。情景4表明,欧盟的果蔬类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将导致我国果蔬类总出口量降低1.05%,该冲击将在2025年降低至0.24%。在欧盟提高技术标准后,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肉类和果蔬类产品减少,调整期内我国出口可能转移至其它技术标准相对较低的地区。
从中可得出结论:(1)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主要食品部门产出造成了负向冲击,其中以植物油籽及制品所受冲击最大,在2010年,植物油籽及制品产出减少0.12%,生乳及乳制品产出降幅也较大。(2)欧盟提高技术标准所造成的负向效应逐年减少。(3)我国食品产出影响幅度小于食品出口变化,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食品出口占总产出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国际市场出口受阻转而向国内市场供给。
(二)贸易转移效应
在情景2中,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贸易额大幅降低,但我国出口至日本、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地区的食品贸易额有所增加。以肉制品为例,2025年我国出口欧盟的肉制品相对于基线情景降低41.86%,出口至日本的增加0.18%,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增加0.42%,出口至东南亚的增加0.07%。经过一段时间调整后,我国出口可能转移至其它技术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这反映了我国食品出口过程中的贸易转移效应。
从欧盟的进口贸易方面看,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不同国家影响程度存在差异。由于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自身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所产生的负面扭曲程度较低,而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控水平通常低于发达国家,提高技术标准对我国及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扭曲较大。如表4所示,欧盟从中国、东南亚、南亚等国家的食品进口量降低,而欧盟内部的食品贸易额上升,欧盟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食品进口增加。以肉制品为例,欧盟从中国、东南亚、南亚等区域进口额降低了42%,但从欧盟内部贸易增加了2.54%,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出口到欧盟的食品量不降反增。这体现了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所产生的国际贸易转移效应,即食品进口来源地从食品安全标准较低的国家地区转向技术标准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四、结论
运用动态GTAP-Dyn模型对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4种情景进行模拟,得出以下主要结论与启示。第一,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提高了我国食品产业生产与出口成本,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其中,肉制品、生乳及乳制品、植物油籽及制品出口量降低尤其明显。一方面因为我国食品出口占总产出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因为国际市场出口受阻转而向国内市场供给,所以导致我国主要食品部门产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小于出口所受的影响。第二,欧盟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增加了所有出口国的出口成本,美、日、澳等发达国家自身食品安全标准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欧盟将更多地从这些技术标准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
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应重视各国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密切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规动态,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缩小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之间的差距。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针对我国食品标准制定存在的部门多、交叉、重复等问题,政府应加强各项食品标准法规的简化和修订工作,减少和避免食品安全标准过多以及不一致的问题。
欧盟标准认证是什么 第5篇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E-Mark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查询和下载欧盟汽车标准 第6篇
第二步:
第三步: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7篇
欧盟最新REACH标准相关注册检测测试-什么是REACH法规?欧盟REACH法规是什么意思?
REACH&SVHC测试 -08-18 11:59 阅读275 评论0
字号: 大 中 小
5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的化学品新政策的法规草案(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
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制度[1907/(EC)]。
REACH实施时间表:
年6月 REACH生效
6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正式运行,承担REACH在欧盟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206月到年11月 分阶段物质的预注册
11月 1000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 1、2 类)注册截止期
6月 100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 1、2 类)注册截止期
6月 1 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 1 、2 类)注册截止期
截止期前可以自愿注册,自2008年6月起就可以提交注册文档。新物质上市流通前必须注册,
其注册日期自2008年6月1日开始。
如你对以上资料有任何疑问和检测方面的问题请来电13450637163联系单工,协助企业通关
欧盟!
REACH法规相关名词:
◆化学物质(Substance):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学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过程中为保持其稳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一种在不影响其稳
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情况下就可被分离的溶剂。
◆配制品(Preparation):是指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
◆物品(Article):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在生产过程中,它被赋予了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比它的化学成分有更多的最终功能。例如纺织品、汽车、电子芯片
等。
◆下游用户:在工业或专业活动中使用一个物质或配制品的任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制造商或进口商除外)。该物质或配制品的分销商或消费者不属于下游用户。而法规所指的再进口商被认为
是下游用户。
◆ REACH法规规定可以提交注册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⑴制造商: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⑵进口商: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⑶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唯一代表人”。
REACH法规要求:
1、注册
这是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预计所有物质的80%只需要注册。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制造商或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承担责任,收集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充分信息,并用于决定适当的供
制造商和进口商执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向下游用户推荐这些措施。
1.1 注册免除范围
⑴不在REACH注册范围内的物质
①放射性物质
②受海关监管的物质
③不可分离中间体
④处于运输过程的危险物质
⑤废物
⑵其他法规已覆盖的另有规范的化学品
例如:化妆品,食品或饲料使用的添加剂等
⑶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实用、省钱的鉴别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学技术基准之前,可全部豁免。
但在聚合物中尚未注册的单体和其他物质,含量超过2%并且每年总量超过1t/a的则要求注册。
⑷仅用于产品或过程科研开发的.化学物质,可申请豁免注册,豁免期限最长5年。申请豁免时要向管理局通报规定的信息。对专门用于开发医药产品的物质可申请再延期最长5年,或
在一定条件下,如果该物质没被投入市场,可申请再延期最长。
⑸由其他行为者再进口与自欧盟出口的已注册的同一物质,可不再注册。再进口者被视为下游用
户。
1.2 物质注册范围和需要信息
注册人必须是欧盟范围内的企业法人。注册可分为:可分离中间体和其他化学物质。
⑴可分离中间体的注册
可分离中间体又包括直接使用于厂内可分离中间体和外运的可分离中间体两类。
① 直接用于厂内的可分离中间体
a)有关普通注册这信息:注册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b)物质的确定,包括物质所有的基本信息:物质名称、标识符、分子式结构式相关信息、物质
的成分;
c)中间体的分类
d)现存可获得的中间体物理化学性质
e)常规用途摘要
f)应用风险管理措施的详细资料
②外运的可分离中间体,提交的信息与厂内可分离中间体基本相同。
a)对于生产量超过1000吨/年的外运的可分离中间体的登记,除上述信息外,还要提交物质
固有性质信息的常规要求。
b)还应遵守一系列控制条件。
⑵其他化学物质的注册
①独立存在的或配制品中的化学物质
a)制造量或进口量1吨/年以上的物质。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聚合物应提交注册:聚合物中该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的质量含量大于或
等于2%;该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总量大于或等于1吨/年。
②下游产品中的化学物质
a)符合以下条件应提出注册申请:物质在下游产品中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1吨/年,并且,物
质在正常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能从物品中释放。
b)所含化学物质是需取得授权的物质,制造商或进口商均应向化学品局通报:物质在下游产品
中的总含量超过1吨/年,并且,在这些下游产品中的物质的重量比大于0.1%。
a、b条款不适用于生产商和进口商在正常使用和可以预见的使用情况下能排除对人或环境的暴
露,在这种情况下要在下游产品的包装上印制适当安全使用说明。
c)如果物质在下游产品中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1吨/年,同时管理局有理由怀疑化学物质从物品中释放出来,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管理局可以决定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申请注册。
③植物保护和生物农药产品中的化学物质
⑶其他化学物质注册
技术档案所需文件
REACH法规要求制造或进口化学物质1吨/年以上的注册人提交一份技术档案,在此基础上制造或进口量超过10吨/年的注册人应另准备一份化学品安全报告,按照最低吨位标准的要求,
每达到一个新的吨位标准时,就继续增加注册所需数据的要求。
① 技术档案
a)有关普通注册这信息:注册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b)物质的确定,包括物质所有的基本信息:物质名称、标识符、分子式结构式相关信息、物质
的成分;
c)有关制造和物质使用信息
d)物质的分类和标签
e)有关物质安全使用指南
f)按照产量吨位提供的毒理和环境毒理实验研究摘要
g)递交的信息应经过有资格的人审核
h)生产量在100吨和1000吨以上的物质注册所要求的试验的提案
i)数量在1-10吨范围内的物质暴露信息
②化学品安全报告
1.3 注册时间限制
需要注册的物质分为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分阶段物质是指列入欧盟现有商业化学物质目
录中的化学物质;不在上述目录中的物质属于非分阶段物质。
⑴非分阶段物质:自法规生效后的60日内,提交注册档案。提交档案后,若3周内化学品局无
任何指示说明资料不全,则制造商或进口商3周后即可进行制造与进口。
⑵分阶段物质:
① 法规正式实施3年内须进行注册:
a)根据指令67/548/EEC中划分为1、2种类的致癌、基因突变、生殖毒性(CMR)的物质,
数量在1吨/年或以上的物质须进行注册;
b)根据指令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反应的高水生物毒性的物
质,数量在100吨/年或以上的物质须进行注册;
c)数量在1000吨/年或以上的物质。
②法规正式实施6年内,数量在100吨/年或以上的物质须进行注册。
③法规正式实施内,数量在1吨/年或以上的物质须进行注册。
1.4 数据共享和避免不必要测试
资料分享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工作,特别是脊椎动物试验,不得重复进行;同时降低测试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REACH法规进行了分阶段物质预注册的规定。数据的所有
者在10年内向收益于这些数据的注册者收取费用。
预注册时间期限:
⑴在法规生效12-18个月内:注册人须对生产或进口量大于等于1吨/年的分阶段物质进行
预注册,除非有特殊的注册要求。
⑵潜在注册者在法规生效18个月后第一次生产或进口1吨以上的物质,需要在生产前6个月
并在注册截止时间前12个月提出预注册。
预注册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好处的,可以有一个过渡期;如果没有进行预注册,则享受不到过渡期的好处。由于时间较为紧迫,我国出口企业应尽快准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在法规生效后的第
19个月,公布预注册物质的名录。
2、评估
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 文档评估(Dossier uation):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检视登记的技术文档是否齐全符合法规
的规定,并检视动物试验计划,以避免不必要的动物试验。
(2) 化学物质评估(Substance uation):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与成员国主管机关协调确认化学
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3、许可
许可分两个步骤进行:
(1) 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符合许可条件的候选物质的名单和这些物质可豁免许可的使用范
围(例如因为已有其他法规对其使用有了足够的控制),以及申请截止日期。
(2) 对候选物质的每一种使用和上市,必须要在截止日期前申请许可。在申请某物质被许可前,申请者必须对其替代可能作分析,如确定有合适的替代者,则必须提交替代计划;如没有确定的替代者,则必须通告相关的研究开发情况。所有属PBTs和vPvBs的物质,只有在申请者能表明使用此物质的风险可得到恰当的控制时,才可被授予许可。如不能被恰当控制,只有当没有合适替代可提供,并且其用途的社会经济利益要超过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风险时,才可被许
可。
4、限制
限制的主要步骤为:化学物质于评估阶段,经成员国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判定此化学物质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存在,并需要对降低风险的各种措施进行鉴别,作更进一步评估时,可提出对该物质限制的提案,利益相关方可对此提案进行评议。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对此化学物质:
(1)风险可管理,故不限制;
(2)禁止部份使用;或
(3)完全禁止使用的决定。
现有根据Directive 76/769/EEC所作出的限制决定,例如对石棉的禁令、某些偶氮染料的限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8篇
1我国与CAC、欧盟等国 (组织) 、美国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的比对分析
1.1 我国食品企业卫生规范与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相关标准的比较
我国现行的《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参照采用CAC制定的《食品卫生总则》, 在结构上基本一致, 但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别。我国GB 14881与CAC相关标准的具体区别表现在: (1) CAC《食品卫生总则》推荐基于HACCP的方法作为加强食品安全性的手段。在“初级生产”中用HACCP方法来确定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污染的初级生产环节, 并帮助采取措施降低食品链后端影响食品安全和食用危害出现的可能性。而我国GB 14881没有引入“食品链”的概念, 在相应的“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一章中也没有涉及“原料初级生产”的内容。 (2) CAC《食品卫生总则》在“操作控制”中提出, 食品企业应通过实施HACCP体系来控制食品危害, 并提出了时间和温度的控制、特殊加工步骤、微生物及其他特性、微生物交叉污染、物理和化学污染5个卫生控制体系的关键因素。而我国GB 14881在“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没有用HACCP控制食品危害的概念, 没有分析“卫生控制体系关键因素”, 缺乏对关键限值的监控。 (3) CAC《食品卫生总则》在“操作控制”中对包装、水、文件记录、产品召回程序作了规定。我国标准/规范中无文件记录、产品召回等内容的规定[1]。 (4) CAC《食品卫生总则》有“产品信息和消费者意识”和“培训”, 而我国的标准中没有这两部分内容。 (5) 我国GB 14881有“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一章, 对卫生和质量检验室的仪器、设备、检验方法等作了规定, 而CAC标准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1.2 我国食品企业卫生规范与欧盟相关标准的比较
具体差别主要是: (1) 欧盟《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对“可移动和临时建筑物 (帐篷、市场货摊、移动售货车、自动贩卖机) 的卫生设施、食品接触面的材料、设备的清洁和消毒、饮用水的提供、有害物质及垃圾的处理等”做出了规定。我国GB 14881没有关于“可移动或临时设备”的内容规定。 (2) 欧盟法规有“热处理”和“培训”两章内容, 我国标准无此方面内容。“热处理”一章对密封在容器中的上市食品的热处理提出了方法和要求, “培训”一章提到了HACCP应用原理的培训。 (3) 欧盟法规的“水供应”对“饮用水和洁净水、非饮用水、循环水、接触食品的冰、接触食品的蒸汽、用于冷却容器的水”作了要求。我国GB 14881只在“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一章中给出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而GB 14881和GB 5749对“非饮用水、循环水、接触食品的冰和蒸汽、冷却容器的水”未作要求[1]。 (4) 欧盟法规规定, 除初级生产的企业外, 未建立HACCP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进入市场流通。而对于初级产品的生产企业, 则必须遵守良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1.3 我国食品企业卫生规范与美国相关标准的比较
我国GB 14881与美国《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存储的良好操作规范》在总体结构上一致, 但美国法规对每一环节的卫生标准描述较细致、准确、科学和严谨, 同时非常重视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P) ;而我国标准缺乏相应的具体标准数字, 文字性描述较多[2]。我国食品企业卫生规范与美国相关标准具体存在以下差别: (1) 美国《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存储的良好操作规范》中“加工和控制--加工操作”中提出的卫生要求包括:设备清洗、减少微生物的污染、预防微生物繁殖、预防金属等掺入、水活度控制、pH值控制等17条。美国法规规定的条目多、且内容详细具体, 对温度、pH、Aw等值都有明确规定。我国GB 14881“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一章中包括防止交叉污染、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生产设备的清洗、包装、入库、记录等简单叙述的6条内容。 (2) 将HACCP体系引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并要求强制执行, 以有效保障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水产品良好操作规范》A部分不仅对GMP和SSOP做出规定, 还包括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纠偏措施、验证和记录等内容。此外, 法规还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HACCP应用原理的培训。 (3) 我国GB 14881比美国《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存储的良好操作规范》法规多了“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一章[2]。
2发展与完善我国GMP和HACCP管理体系
我国食品法规相比国外法规还有差距, 缺乏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在对GMP的理解上, 我国的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表现为高、大、全。标准过高, 造成很多中小型企业无法达到规范要求, 这一事实限制了规范成为卫生监管执法依据。标准过大、过全, 对具体措施、操作要求较多, 某些规范内容重复交叉。国外的规范内容以推荐性为主, 具体要求较少。国外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企业、生产者及供应商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消费者有权得到真实的产品基本信息以便选择和购买。企业作为食品卫生的主要负责人, 在政府引导下采取以企业自我监管为主的管理模式。中国的食品企业现状限制了这种监管模式的应用。目前中小型食品企业仍占大多数。到2007年, 全国食品工业分为28大类525种, 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6万家, 约占总数的6%;规模以下、10人以上企业6.9万家, 占15%;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 约占79%[3]。规范起草时, 大型企业参与居多, 中小型企业参与很少, 且积极性不高。
为了提高我国食品加工整体水平, 增强国际竞争力, 必须结合我国食品企业现状, 建立一套符合国际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 (1) 针对我国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小企业及家庭作坊式企业数量庞大的特点, 提出分级分类思想。分类, 是将规范条文区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分级, 是将非强制性规范划分为几个等级, 针对不同规模、不同产品类型的企业, 有不同的级别要求, 以利于规范的真正实施。 (2) 卫生规范作为一项基本卫生要求, 以通用卫生规范为基础制定其他具体产品卫生规范, 避免及减少规范内容的交叉重复。 (3) 建立“食品链”概念, 对产品进行全程追踪, 从动物养殖到市场、从饲养到消费。注重“食品链”信息。 (4) 在一些高危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推行HACCP计划, 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应用性试点研究。重视人员培训, 对企业如何有效实施HACCP计划进行指导。 (5) 对采购、贮存等环节的记录和报告要真实详细, 补充对问题产品的召回及召回处理措施, 建立一套高效率的责任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与国际法规/标准的差异, 对GB 14881-1994的修订, 既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借鉴国外经验, 与国际管理体系接轨, 也要依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 符合我国国情。通过加大对法规/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发展与完善我国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法规/标准, 是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也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比对分析,良好卫生规范 (GM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参考文献
(1) 康俊生.我国与CAC、美国、欧盟食品GMP标准法规对比分析研究 (J) .农业质量标准, 2007, 3:11.
(2) 席兴军, 刘俊华.国内外良好操作规范 (GMP) 现状及比较 (J) .世界标准信息, 2005, 12:85.
欧盟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