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分析范文
财税政策分析范文(精选12篇)
财税政策分析 第1篇
1. 经济治理方式-总量扩增路线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存在“短缺经济”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 为解决“短缺经济”, 我国采取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的总量扩增路线, 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生产力的活力, 从而促进了中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增长。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这种总量扩增的路线导致诸多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与难题。过分追求GDP的增长导致高外向度的需求结构严重失衡, 传统的重工业型产业向现代服务业型产业转变存在困难, 收入差距不断地扩大。
2. 财政治理的重心-需求调控
自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 宏观调控的财税政策实质上是以需求管理为核心的, 即政策的主要方向是促进投资、扩大出口和增加消费, 从而增加经济总需求量, 达到总量扩增目标。但过度的追求总需求及投资的增长, 却忽视了结构性问题。最终导致过度投资造成过剩的产能, 产品的附加值较低, 实体经济获利的能力下降与投资不足。随着消费质量的不断提高, 供给总体上呈现出低质产品过多, 高质产品缺乏, 即有效供给不足。在这种有效供给不足的情况下, 需求侧的财税政策调控难以解决产能过剩、创新乏力、附加值不高、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
3. 财税政策调控机制-行政主导
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 政府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政绩的好坏直接与GDP的增长和财政收入挂钩。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大、影响深, 大规模的进行投资, 并且出现以地方政府竞争为显著特征的投资驱动。这种投资在短期内带动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从长期来看, 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机制, 直接的、行政化的干预会扭曲生产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终会造成产能过剩。
二、国际典型国家的供给侧改革
1. 美国供给侧改革
20世纪70年代, 美国经济陷入滞胀, 凯恩斯主义失效。1981年1月, 里根当选总统后随即推出“里根经济学”, 里根将供给学派与货币学派的理论相结合, 主张通过供给学派的减税政策拉动经济增长, 通过控制货币供给量减轻通货膨胀。其政策主张主要有:
第一, 大规模的减税, 削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率。首先在企业方面, 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同时为降低企业的成本, 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 并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其次在个人方面,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且还降低非劳动收入税率。这些税收政策增加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提高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财产性税收的减少, 增加了人们的投资意愿, 从而带动了消费的增加。
第二, 放松行政管制和推行私有化改革, 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20世纪80年代后, 对一些服务业也引入竞争和重组, 放宽市场准入。由于资产收益税率的降低和资产加速折旧的实施, 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并购和重组, 这有利于去掉过剩产能。
2. 韩国供给侧改革
第一, 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改革。1998年修改劳动法, 放宽了企业解雇员工的条件, 但另一方面, 政府大力增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开支, 到2000年实施了覆盖全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政府公共部门的简政放权和缩减开支。从1998年开始, 对30%以上的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 并实施减免税政策, 让利于民, 将政府的权力逐步转移给市场。
第二, 在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将重心放在科技创新和文化上。在科技方面, 鼓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在政策上大幅向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倾斜, 以改变大企业研发的垄断局面, 加强高科技行业的竞争度。在文化方面, 韩国政府一方面在资金政策上大力扶持, 加大对文化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供给侧改革的财税政策
1. 实施有利于去产能、去库存财税政策
第一, 积极稳妥的推进企业的优胜劣汰。首先, 要建立可行的机制促进过剩产能退出经济, 以及整僵尸企业以释放更多资源, 从而促进资源高效流动。其次, 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淘汰产能过剩企业和国有改革的过程中, 加大对处置不良资产、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财政奖补的财政支持, 从而处理好这些等问题。最后, 要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 实施财政刺激计划, 通过内部基础设施建设促成大规模的产能通过自身消化。
第二, 要大力支持房地产库存的减少。一方面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为工作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更多住房优惠, 可以减收或免收低收入家庭的租金并逐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从而增加有效需求。另一方面, 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减少库存, 促进商品房与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等的结合以减少库存, 同时推动公共租赁住房通过PPP的模式进行投资建设。
2. 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降低企业的成本
第一, 消减行政、税收、融资等供给约束, 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首先, 进一步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 加大对企业的减税空间,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涵养税源, 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第二, 深入推进税费改革, 促进企业真正减轻创新创业负担。首先全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比如在流转税、所得税上给予企业优惠,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对创业企业进行减收免收。其次全面整改企业的一些收费项目, 停收不合理的收费以及规范与服务不符的收费, 遵循能不征就不征, 能少征就少征的原则, 从而使企业的税费负担降低。
第三, 创新财政投资的形式。一是财政资金要以股权、资本、基金的方式进入实体经济。在投资融资中使政府引导基金的主导作用得到体现, 促进有效市场供给主体的形成。二是大力的任用与扶力持高科技人才, 同时在财政资金允许的基础上对高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财政支持, 例如对房屋租金、办公设施等方面提供优惠。
3. 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着力“补短板”
第一, 加大扶贫的财政政策支持。根据实际做到精准扶贫, 以及据地区的经济情况实行与之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的相关政策。并且根据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 使人们切实感受到财政支持的优惠。
第二, 增强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不断完善对教育的资金支持, 促进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公平, 实现均等化的义务教育。为提高供给质量, 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增加财政的支持力度, 从而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大力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进而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将能够用市场化方式及社会资本有能力提供的政府服务, 都可以归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4.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提供中高端产品
第一, 建立市场化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通过有效投资, 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提高供给质量。产业结构升级中要加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 创新激活“拨改投”“拨改融”等财政投入方式, 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分配机制。而且要逐渐推动市场化, 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释放更多的过剩产能, 从而使更多的劳动力、资金和技术流入新兴产业, 在供给端为提供高端产品给予更多支持。
第二, 推动传统业转型升级。首先着重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减少对发展前景不好, 潜力不大的企业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对于有发展前景、发展活力但有短期困难的企业, 要更好的发挥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的作用, 推动其实现技术改造、企业改制、管理升级、生产流程优化等。其次,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 为附加值、科技含量、供给效率高的中高端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对于新起步的高新产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同时也对其相关税费方面给予优惠。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财税政策的着力点一直是需求端, 对需求的刺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结构性问题。为保证经济的可持续, 必须进行一些结构性调整。从2016年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方向将是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消化房产库存、防范金融风险等。自此, 我国的财税政策的重点也开始发生变化, 从总量扩增模式转化为结构优化模式, 并且减少行政干预, 强化市场机制。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结构性调整,财税政策
参考文献
[1]湛志伟.财政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建议[J].中国财政, 2016 (05) :45-46.
[2]连太平.财政政策有效支持供给侧改革的问题研究[J].西南金融, 2016 (07) :68-71.
[3]付敏杰张平.供给侧改革中的财税制度[J].税务研究, 2016 (02) :12-17.
改革财税政策 第2篇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率先发展低碳经济,循序渐进实现经济转型。
文章试图通过描述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现行财税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出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创新想法。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经济转型
一、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实现低碳经济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21世纪以来,若仅仅从总量上来说,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
尽管中国正在大力研发和部署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但中国要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却面临许多问题和考验。
究其原因:
第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步伐迅速的加快,使得中国的能源需求处于不断快速增长阶段,这就使得二氧化碳无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排放,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这种状况还可能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第二,作为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经济要实现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科技水平、技术研发能力的落后是制约实现低碳经济的最大因素。
第三,由于中国自身存在“富煤、少气、缺油”的自然资源条件,使得中国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煤炭为主,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选择余地十分有限。
第四,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客观上使得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在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无疑加重了推进低碳经济的难度。
(二)低碳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总体向好
早在上世纪末,中国政府就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目标。
其后,在国家确定的第十一个5年计划中,又明确提出了支持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
如,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制定车辆排放的标准、增加森林覆盖的面积、扩展保护生态的区域等等。
同时,又规定在政府经济计划中,绿色支出应占9%,对于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低碳汽车、太阳能、风电、智能电网等)等基础设施,以及废水、废弃物处理等实施必要的财政补贴。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推动各地低碳经济的落实,于底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专题报告会,明确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要点、原则。
随后在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云南、广东、湖北、辽宁5省和厦门、杭州、天津、重庆、南昌、贵阳、保定、深圳8市展开实施低碳经济的试点工作。
显然,在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
二、发展低碳经济突显现行财税政策的缺陷
(一)税收政策方面
1.税制结构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税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这种稳定性要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税制结构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就要与时俱进。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探索中建立过程中,而有关与之相适应的税制结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使得现行的税制结构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如何适应国家推进低碳经济方面。
如,碳税、环境税讨论了多年却一直未能出台,出台的资源税又存在涵盖面过窄和实际税负过轻的问题,对促进低碳经济的效果不明显。
又如,税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增值税的比例又过高,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为追求高财政收入而忽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致使推进低碳经济便多停留在口头上。
2.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在部分地方的税收实践中,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在税负上采取了种种税收的优惠措施,使得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不在同一平等的起跑线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为了突出引资的成效,对外资良莠不分的统统“引进来”,使得一些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堂而皇之的进入到我国,不仅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也使得低碳经济步伐难以有效的推进。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成长,国家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这些产业做出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又如,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重点扶持的措施,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但实践的效果表明,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成效并不显著。
究其原因,主要是推行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由此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与刺激作用十分有限。
(二)财政政策方面
1.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动力
上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呈现不同的特征,税基广与税源稳且便于征收的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政府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而一些诸如车船税、契税等零散、难征的小税种划分给地方。
在某种意义上,这就使得一些工矿企业较少的地区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在追求政绩和GDP增长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以有形的手去干预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市场价格的机制,甚至部分地方还放任“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随意发展,这同国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显然背道而驰。
2.财政支出力度不够
根据联合国就环境问题制定的研究报告,当一国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1.5%时,便可在一定程度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态势;投资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就得到大大改善。
欧美一些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该比就达到了1%~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治理环境方面的财政投入目前尚不足1%,财政在这方面支出力度显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3.财政支出结构失衡
为贯彻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不少地方往往注重表面文章,关注的重点是“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的“三废”整治,缺乏长远的眼光与创新的思维,似乎实现“青山绿水”就是实现了低碳经济。
而对于创新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投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殊不知这些正是低碳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2】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已经使国家财政的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家财政逐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本文分析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措施,探讨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
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财税政策;现状;不足;可行性建议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已经推出多种优惠政策以及补助政策给予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从财政支出、税收激励政策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支持措施。但是,目前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为更好的促进技术创新发展而进行更深一层的研究与改革。为此,下面文章中提出转变财政补助方式、优化政府科技投入、建立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重视研发环节、提高科技人力资本等建议。
一、当前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基本情况
1.财政支出方面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必经过程,我国各地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制定激励、补偿等政策措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当前,我国财政支出中,百分之九十左右的财政科技经费支出是针对项目与课题两个方面发放,企业则需要利用专项资金的渠道来获得政府科技资金。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实施财政补助、政府购买等政策,为企业技术创新开创资金支持渠道。财政补助方面主要以无偿补助为主,另外还有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多种支持形式,同时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奖励政策、有偿补助政策、资本金投资政策等。
2.税收激励政策
税收激励政策实质上就是通过税收方式激励企业进一步实现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以及进出口税等多种税收类型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其中,增值税促进技术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上:(1)消费型增值税;(2)创新产品技术含量或者附加值比较高;(3)对一些特殊产品实行的优惠政策(免征或者先征后退等政策)。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开发、转让、转化、创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等。各种税收政策在给予技术创新支持的同时,也在不断激励企业更进一步创新发展。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的不足
1.财政支出政策存在不足
首先,投入结构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我国财政科技投入量不断增加,当前我国所制定的4%科技财政支出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技术创新需要,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但是,我国财政支出方面,对科技财政支出的研究并没有重视起来,缺少对基础投入的研究,同时,对公共技术方面研究内容非常少,缺乏战略性、针对性、公益性的基础研究课题。其次,我国科技财政投入方式比较单一,对于一些自主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并不能满足技术发展需要。目前仍以无偿投入为主要策略,而企业技术创新则是一项具有持久战特点的发展形势,这种无偿投入能力有限,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长远发展。另外,对于投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投入目标不明确,没有经过详细调查、分析与研究,对企业技术创新类产品的性能、质量、实用性、市场需求、科技开发计划、资源配置、科技成果应用性等方面没做详细考察,在没有确定技术创新产品可行性的情况下,选择盲目投入,浪费财政资金。
2.税收激励政策存在不足
税收激励政策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的技术创新法律制度还有待调整与完善,当前,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以相关的税法规范激励制度执行,需要制定专项专用的法律体系,实现具有透明性特点的法律政策;二是欠缺人力资本的投资激励,技术创新需要的是知识人才、能力人才,而人力资本投资激励不足会使人才缺乏,积极性不高,技术创新迟缓。
三、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可行性建议
1.财政支出政策
首先,优化政府科技投入,对特殊的技术创新类产品加以重视,鼓励自主创新投入,加大基础研究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保证科技成果应用性强。其次,转变财政补助与资金投入的方式,创建多样化投入模式,实现具有针对性、目标明确的投入目的,建立多元素的科技投入体系,合理把握财政贴息、无偿或有偿补助等多种优惠政策。再次,完善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保证科技支出合理性,效益明显,前提是考核评价制度要保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最后,完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我国关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尚待完善,已经出台的地方政府采购目录也屈指可数。国家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条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
2.在税收激励方面
首先,重视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结合科技开发研究的特性,针对性实施优惠激励政策,使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具有实质性意义;其次,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增加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促进企业主动积极加大科技人力资本的投入,增加技术成果奖励免税范围;再次,改进风险投资税收倾斜政策,在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抵扣优惠政策上,继续补充风险投资税收倾斜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营业税与所得税予以减免,不断提供风险投资的市场竞争力;最后,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完善出口关税政策,促进企业增强出口高科技、高附加值类产品。
参考文献:
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 第4篇
4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通知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营业税。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 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7月2 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 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公布。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 (五)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8月8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国发[2014]28号) 。为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国务院现就近期支持东北振兴提出以下意见:着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9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通知称,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2万元 (含本数, 下同) 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 免征营业税。
10月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4]27号) 。通知称,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4年10月15日起, 取消无烟煤 (税号:27011100) 、炼焦煤 (税号:27011210) 、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 (税号:27011290) 、其他煤 (税号:27011900) 、煤球等燃料 (税号:27012000) 的零进口暂定税率, 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10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称,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4号) 同时废止。
中小微企业财税新政策 第5篇
财税〔〕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财税〔2017〕37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五、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税〔2017〕38号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七、2017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170427 共59个国家(地区))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二、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十三、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四、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五、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六、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七、2017年5月1日起,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八、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九、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2017年5月1日起,在实名办税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一、2017年5月1日起,《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重点大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2017年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新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本办法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办法施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二十四、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优惠,因纠纷未及时取得产权证的,可凭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
关于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这一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8号公告做出明确规定:即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煤矿安全的财税政策设计 第6篇
关键词:矿难;煤矿安全;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1-0091-05
一、中国煤矿安全的总体趋势
1.煤矿事故频发,煤矿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对于煤矿故事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目前,中国整体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煤矿安全生产的理论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2002年,百万吨产煤死亡人数1.85人;2005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12 822人,比2004年降低了11.2%。山西全省百万吨产煤死亡人数2004年为0.98人;2005年为0.904人;2006年为0.85人,连续3年在1人以下[2]。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煤矿事故情况依然严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资料,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死亡3 049人,其中煤矿企业所占比率分别达到43.3%和57%;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7起,死亡1 200人,其中煤矿企业所占比率高达64.7%和80.1%[3]。从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角度分析,2005年,该指标为2.83;2006年,这一指标降低到2.041,尽管如此,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居世界前列。以2006年为例,同时期发展中煤炭大国印度、南非、波兰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5左右,中国是其4倍;同时期先进国家美国矿难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3、澳大利亚为0.05,中国是其40—50倍。可见,中国煤矿矿难总量大,死亡率高,已成为世界上矿难最多的国家。
2.煤矿事故相对集中,事故比例呈上升趋势
目前,中国工业化进程正由初期步入加速期,经济发展速度偏快,经济增长方式落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耗能高、污染高,诸多因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使中国工业化处在事故易发期[4],矿难事故在某些地区某些时期内比较集中,如2005年11月25号、26号两天,黑龙江、山西、云南等省接连发生几起特别重大和特大事故。另外,矿难中一次死亡3人到9人的重大事故比例2006年比2005年上升了22%,煤矿事故比例仍然处于上升趋势,煤矿安全形势严峻。
3.煤矿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以瓦斯事故为主
每起煤矿事故都有其独特的原因,既有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较差等自然因素,又有法律政策不完善等环境因素;既有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低、产业层次低、生产力水平低等客观因素,又有从业人员素质低、人员培训滞后等主观因素;既有违法违规开采、责任不落实等煤矿本身因素,又有安全监管薄弱、管理不严等政府监管不力因素;既有煤炭行业长期负重爬坡、各种矛盾长期积累等历史因素,又有近期煤电油运供求关系紧张、经济运行绷得过紧等现实因素,各种因素和矛盾叠加,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但各种矿难中,从煤矿事故统计分析看,特别重大事故几乎都是瓦斯爆炸事故。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19起,死亡3 162人;其中,瓦斯事故18起,死亡3 052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95%和97%。2001—2005年2月底,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28起,死亡1 689人;其中,瓦斯事故24起,死亡1 55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6%和92%。据统计,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以2005为例,2005年共发生矿难24起,其中由于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造成的有14起,占58%。随着矿井延伸,矿井瓦斯涌出量增大,突发频繁;自然发火和煤尘爆炸危险性增大,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二、中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分析
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与监察部公布了2006年以来国务院调查处理结案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这些事故的调查结果,充分暴露出事故发生地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颇具普遍性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如下:
(一)1.煤炭行业监管失力,企业主体责任者失位
从行业监管层面讲,1998年,随着煤炭部的撤销,原煤炭部直属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以及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均下放到地方管理,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大幅度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下放到地方,彻底打破了作为重要基础能源产业的煤炭一直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格局。由此,煤矿企业行业管理被严重弱化,煤矿企业在人事管理上由发改委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由国资委负责,在资源管理上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在矿区环境管理上由环保总局负责,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煤矿企业在地方面对着多元化管理[5],导致不同部门之间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职权交叉,缺乏协调,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责权倒挂。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但是确实存在着监管工作执行不到位、安全监管衰减、地方政府监管失力的状况。更有甚者,一些事故背后存在着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如河南新安县寺沟煤矿作为“资源整合”矿井,就在镇政府旁边非法生产,政府对其非法行为熟视无睹,镇党委委员和煤管站站长都违法参股,县政府派驻的安全副矿长、监督员与不法矿主同流合污,事故后一起逃逸;又如山西左云新井煤矿所在的张家场乡,乡党委、乡政府、乡人大主要负责人一起伙同矿主瞒报谎报、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官商勾结情况普遍,腐败问题严重。
从企业主体责任者层面讲,1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起属非法违法生产⑥。事故企业和业主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视生命安全,忽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企业主体责任者没有到位。如吉林蛟河吉安煤矿违反政府禁令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致使大量积水灌入腾达煤矿酿成事故;山西左云张家场乡新井煤矿非法盗采资源,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发生事故后蓄意瞒报,性质极其恶劣。
(二)2.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不足
广告费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第7篇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一是区分新旧规定、把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新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提高, 分类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此外, 财税[2009]72号补充规定, (1)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72号的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旧法广告费扣除标准较低, 除了一般规定, 又细分6类行业。对广告费的基本规定为, 纳税人每一年度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 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2%的, 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 食品 (包括保健品、饮料) 、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 以及服装生产企业等, 扣除比例为8%。 (2)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 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 按8%的比例扣除。 (3)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 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5) 金融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按国税函[2003]1147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6) 制药企业的扣除标准为25%。 (7)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 (汇总) 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 (营业) 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减去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 其余额作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8) 纳税人因行业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 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是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合并, 不再执行2个比例。旧法分广告费2%与业务宣传费5‰不同扣除标准, 在广告费方面的基本规定为, 纳税人每一年度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 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2%的, 可据实扣除;在业务宣传费方面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 (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 在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5‰的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 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执行统一的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了原有的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统一的局面, 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 这项政策的调整除了特殊行业外使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 在税收征管中也更加容易操作。
三是理清广告费与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质支出) 的扣除条件。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费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 已实际支付费用, 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四是找准基数、准确计算扣除数额。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 (营业) 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进一步明确, 根据附表一中《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行“销售 (营业) 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即“销售 (营业) 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 即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此外, 还要关注户外广告位租用费的税前扣除。部分公司因业务推广需要, 与公交车、广告牌等户外广告位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 并根据宣传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面, 这些费用是按照经营租赁费扣除, 还是按照广告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第七项的规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上讲, 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 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 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 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
从税法规定看,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其特殊之处, 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 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 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在税前全部列支, 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 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 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 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 两者之间的差异, 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并采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科目。
[例]振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 “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 广告宣传费支出940万元, 会计利润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
(1) 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为3000万元 (2000+700+300) ;“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 (营业) 收入额, 因此不计入基数。
(2) 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 扣除限额为900万元 (3000×30%) , 实际发生940万元, 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登入备查账簿中。
(3)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发生额) 。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 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如果将其视为资产, 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 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 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 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 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符合确认条件时, 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40×25%) 。
(4) 应交所得税为35万元[ (100+40) ×25%]。会计处理为:
参考文献
企业股权转让财税政策解析 第8篇
一、股权转让的判断
判断一项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可以依据以下两点: (1) 交易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因此, 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 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 (2) 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的客体包括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 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的客体是资产, 所谓资产是指企业 (包括公司, 但不限于此) 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二、企业股权转让纳税政策新旧比较
原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规定,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规定,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 企业清算时, 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 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新政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规定, 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 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 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以上两个文件均强调, 在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
三、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有关股权转让条款解读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 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这意味着, 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使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已经签订, 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完成就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首先, 《物权法》并不调整股权, 该法只适用于物 (动产和不动产) 。其次, 关于股权变更的生效时间,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为准;而对于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票, 有的是依背书转让 (纸质股票) 生效, 有的是依转让协议生效, 而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只是产生公示效力,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 税收政策这样规定与私法规定部分不一致, 是为了便于征管, 是税法收入原则的体现。
2. 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也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 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 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 则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例:甲上市公司2009年4月1日向乙上市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80%的股权, 股权转让款为4 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于4月10日获转让双方股东大会通过, 股权转让款于5月1日全额支付, 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并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假设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 4月30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5 000万元, 乙上市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 000万元。
(1) 在一般情况下, 股权转让在当年变更的账务处理。甲公司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成本) 4 000;贷:银行存款4 000。乙公司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4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成本) 3 000, 投资收益1 000。因当年5月1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 在2009年度该项股权收益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 (万元) 。
(2) 在特殊情况下, 股权变更手续不在当年办理时的处理。假设股权变更在2010年3月1日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条件不变。
甲上市公司的账务处理: (1) 支付股权购买款时, 借: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4 000;贷:银行存款4 000。 (2) 满足除办理工商登记外的所有规定条件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成本) 4 000;贷: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4 000。
乙上市公司的账务处理: (1) 收到股权购买款时, 借:银行存款4 000;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 000。 (2) 满足除办理工商登记外的所有规定条件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 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3 000。 (3) 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股权转让收益继续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单独列示, 等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2010年3月1日应作如下处理: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1 000;贷: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1 000。虽然是在2009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但2010年3月才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 在2 009年度该项股权转让不确认收益, 2010年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 (万元) 。
例2: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 该企业将股权转让, 转让价格为1 000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500万元 (1 000-500) , 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 但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股权转让有关流转税
1. 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 的规定,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
2.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规定,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 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 目标企业都无须缴纳流转税。
3. 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 第三条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契税。
激励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思考 第9篇
一、财税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作用机理
作为政府干预和引导企业创新行为的重要手段,财税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直接财政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
自主创新是一项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活动,但创新成果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不足。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干预创新的有效手段,可以通过对自主创新项目的直接投入或对创新给予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预期收入,从而增强其创新动力。
(二)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等降低企业自主创新风险
科学研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的特征,决定了任何自主创新活动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可以通过财政科技支出或对创新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以及加速折旧、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企业规避创新的风险,进而调动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三)依靠政府采购制度等催化企业自主创新行为
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创新成果被认可,才有获利的可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增加创新产品的社会需求,降低了创新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同时,政府的公共技术采购对社会具有导向和示范效应,可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并提高自主创新绩效。
二、激励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现实不足
近年来,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增长稳定,R&D经费投入及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均呈上升趋势,其中,财政科技支出总额持续增加,占国家财政总支出比重总体也呈现上升态势(见下表)。但还存在以下不足:
数据来源 : 2007-2012 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一)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偏低,支出结构不合理
虽然我国近年来科技经费投入不断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R&D经费投入还是财政科技投入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从支出结构来看,有限的财政科技经费更多地投向了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受资助的企业仅涉及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少数单位,这就阻碍了企业作为自主创新主体其创新潜力的充分发挥。此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政出多门、管理缺乏“顶层设计”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不畅,降低了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府采购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拉动作用不明显
虽然我国已实施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来拉动自主创新,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仍然较小,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3978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为2.7%,远低于国际惯例10%的标准,这限制了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潜在的拉动作用。另外,从采购的产品类别看,多集中于办公用品,对高技术产业的关注不够。采购的功能也主要定位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反腐方面,鼓励自主创新尚未成为主要政策目标。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有缺陷,引导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属于“事后鼓励”,过于强调创新结果,这对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形同虚设。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重点片面。现有税收政策主要采取税率降低、税额减免的形式,这种事后鼓励的优惠方式易导致创新激励效果短期化。最后,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低,协调性差,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针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法规大多以暂行条例、通知等形式下发,权威性和指导性差。并且,因为数量多,加之多头管理,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削弱了政策的激励作用。
三、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大投入力度,调整支出结构,提高使用绩效
1.加大投入力度。我国当前的科技投入与创新型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从法律层次和操作程序入手,健全科技投入适度超前、稳定增长的机制,重点需要完善超收收入用于研发支出的实施办法,尽可能增加财政对科技投入的资金支持。
2.优化投入结构。改革现有以公益性单位为主体的投入格局,将资金与项目向企业倾斜,引导、激励其创新行为;就活动类型而言,提高基础研究、试验发展和前沿技术的资助力度;重点支持共性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补贴机制,降低社会创新成本,加速创新过程。
3.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科技资金管理的“顶层设计”,改分散使用为集中使用,加强资金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防止多头申报、重复申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评审、甄别标准,提高资助项目的立项质量;改革项目资助方式,据创新成果验收后拨付资金;强化监督,完善稽查,防止资金挤占与挪用。
(二)拓展创新导向的政府采购政策,强化其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1.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确立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要借鉴国际做法,将公共部门职能范畴内的采购均纳入采购范围,提高统一采购比重,特别是应提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比例,以增加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及时修订《政府采购法》,以明确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
2.完善采购方法与手段,增强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效果。尽早颁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以增强采购的实际操作性。已实施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政策,降低了创新企业创新结果的风险,也对社会购买国内创新产品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提高首(订)购比重,推动本国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3.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扶持作用。政府采购政策有必要对创新活力最强、实力却较弱的中小企业实行倾斜,如制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在合同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的价格优惠;规定中小企业享有转包大型企业一定比例的大额采购合同的权利等。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1.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优化税收政策作用方式。由于当前税收优惠立法层次低所导致的创新激励的阻滞,建议由高级次的立法机构制定针对自主创新的专项税收优惠法,以增强税收激励政策的系统性、透明性。在优惠方式上,实行直接向间接优惠形式的转变,注重税基减免,并强调事前与事后优惠的结合,发挥合力,调动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流转税优惠力度。首先,打破区域界限,突出产业优惠,凡是符合创新要求的企业均可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其次,扩大优惠的地区范围,对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行的试点政策尽快在全国推广;最后,在“营改增”改革进程中,考虑优先将无形资产转让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给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扶持。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思路分析 第10篇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 我国全面进入经济体制改革时期。30多年来, 财税体制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几经变革, 从放权让利到分税制, 至今已初步建立起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公共财政运行规律的财税体制。
(一) 财税体制改革启动与探索时期
1978年至1992年, 我国正处改革开放初期, 财税体制立足于党和国家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率先改革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时间, 地方政府和企业得以放权让利, 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被逐步理顺, 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这一时期财税体制改革侧重点在于, 改革政府间财政体制, 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包干, 以扩大地方政府资金配置权限, 充分调动地方理财积极性;改革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企业基金、利润流程、利改税以及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等, 使企业拥有生产经营必需的自主财权;改革并完善税收制度, 逐步形成以流转税及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配套并存的复合税收体系;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及资金分配方式和管理方法,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新型财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
1993年至2002年, 我国新型财税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初步建立。1992年, 党的十四大提出新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 即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 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指明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即在以分税制取代地方财政包干制的同时, 依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 逐步完成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十四大到十六大,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即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 依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将中央和地方收入明确划分, 并以转移支付制度, 对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予以规范和理顺;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使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更加顺畅;改革税收制度, 建立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在公共财政导向指导下, 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等制度。
(三) 新型财税体制逐步完善阶段
自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经十六届三中全会研究通过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被注入更多的发展活力, 财税体制改革也日益深化和完善。发展至今,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推行新的举措: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以及省级以下财政体制, 逐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税”的指导原则, 从结构上调整税收制度;深化支出和预算管理制度, 其包括“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等内容;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得以初步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展开, 以清费正税为基础, 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牧业税等, 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
在税收制度方面, 这一阶段的措施比较明显,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实施,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终于得以合并, 这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秩序的建立。另外, 增值税转型稳步推进,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并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这一阶段, 国家还调整了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以及出口退税政策, 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
二、现行财税体制的常见问题
(一) 各级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等划分不合理
当前, 我国各级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等划分不明确、不合理, 具体体现在: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缺少必要的协商和统筹, 不仅只是以上级决定为主, 更显出极大的变更随意性, 其稳定性不强, 履行有效性则欠佳;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在法律上表现得原则性过强, 比如事权交叉重叠、支出责任重点不明、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等现象明显;各级政府间在公共服务具体事项划分中出现多重标准且相互交叉冲突、规范性差, 比如中央对一些地方性公共物品负有提供责任, 地方政府则又承担了一定的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责任;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重心设置偏低, 事权配置无法适应各级政府的行政及财政能力, 与国际惯例则更加不能接轨。
(二) 现行税收体系不完善
税收体系不完善、税种设置不健全, 是我国现行财税体制的另一主要问题。一则税种少、税收覆盖面窄, 税收收入比重低、非税收入比重大。据资料显示, 我国目前税收收入、收费收入、预算外收入加起来的体制内宏观税负, 仅仅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上限相当;二则现行税收结构、税收负担等均不合理, 比如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 再如不同企业、地区、人群之间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三则现行税种设置不健全, 对当前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缺乏适应能力。
(三) 分税制安排不彻底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但分税制安排仍然不甚合理, 省级以下对“分税制”的执行尚不够彻底。首先, 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不合理, 部分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划分出现重叠, 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为例, 其理论上归属中央或地方税, 但其中部分税种又被重复划分为共享税;再者, 中央和地方各级间收入划分比例不合理, 并且省级以下分税制改革不彻底, 导致中央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例较低, 县乡财政较为困难, 债务负担过重。
(四) 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转移支付制度不透明、不规范主要是指:现行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多、运用不规范, 对转移支付制度实际操作、与国际接轨等均产生阻碍;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 专项转移则规模过大, 且种类设置多、使用操作不规范;目前中央补助地方财政时, “税收返还”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现行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和分配, 仍以传统“基数法”为依据, 且中央补助地方时, 项目上要求地方政府也需配有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
(五) 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财税体制中预算体系、管理体制未能建立健全, 即预算覆盖面小、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管理体制不完善, 预算编制方法科学性、准确性不强。现行财政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无法实现全部覆盖, 政府预算体系及财政监管无法囊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对于社会保障预算, 以及覆盖政府资本和资产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本预算, 财税体制预算体系并未将其单独编列;预算编制、执行等过于集中, 制约机制丧失, 使得财政收支信息披露不充分、预算资金分配不透明, 且预算执行中对编制计划调整随意性强, 财政预算规范性、严肃性受到严重弱化, 且预算监督效果极差。
三、加速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 继续完善税收制度
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 目前已采取了一些措施, 如: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切实取消相关收费, 加强对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 完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增值税改革, 及时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 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完善消费税制度, 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研究环境税及相关税种的改革方案。
此外, 对我国企业而言, 所得税负担仍然偏重, 税负较大, 企业税负应进一步降低。此外, 还可通过降低税率、简化征管手段、调整不合理税制结构、减少各种不规范非税收入等方式, 减少企业所得税负。
(二) 改革预算管理
一直以来, 我国财政收入结构混乱是财政支出不透明、民众监督无实效的主要原因。改革现行预算体制, 完成由政府主导支出型向人民通过人大决定和监督支出型的转变。从目前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运行状况看, 其财税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政府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法》形同虚设, 预算执行不严, 预算各个步骤均缺乏有效监督;财政预算科目不合理、程序及过程不透明、支出项目不具体。因而, 应加快《预算法》修改进程, 革新预算管理体系, 彻底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体制, 实现地方政府建设借债公开化和规范化, 革新清理废除收费罚款体制等。
(三) 调整分税制
在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 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财税、金融、农村、投资等多个领域。有专家认为, 作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财税体制改革牵涉各方面利益, 其落脚点在于改革预算制度, 以及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及事权。
1994年, 我国提出分税制改革, 并基本构建出市场经济环境中规范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十几年来, 此框架体系积极促进了我国财税发展, 但也积累了诸多问题, 尤其从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分析, 中央财政宽余、地方财政紧张, 中央集中能力不断加强, 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纵观我国复合税制中20多个税种, 税种划归中央、省、市、或者县, 哪些在一定时期内处理为共享税, 以及地方必要的收费权、税率调整权、税种选择权等问题, 都在分税制税基调整范围内。目前, 财政体制扁平化改革得以推行, 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逐步形成, 即实现“一级政府, 一级政权, 一级事权, 一级财权, 一级税基, 一级预算, 一级产权, 一级举债权”。
参考文献
[1]高培勇.从“放权让利”到“公共财政”——中国财税改革30年的历史进程.理论前沿, 2008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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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明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8 (9) .
财税政策分析 第11篇
摘 要 财税政策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政府在引导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财税政策一直作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财税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财税政策的有效性不断得以提高。国家财税通过集中分配一定量的资金,培养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通过对相关政策手段、财税经济杠杆的灵活运用,达到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
关键词 财税政策 经济发展 调节杠杆
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进行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使其日臻完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政策和体制因素还在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在调整转换之中。实践证明,税收政策对促进经济增长功不可没,只是我国在扩大需求中运用税收政策还远远不够。因此,在构建与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必要的,财税政策无疑是理想的政策手段。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应严格将政府的介入限制在公共财政的范围内,只针对“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调节,实现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的完美结合,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本文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和财税政策实施的现状进行审视,旨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实践,探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
一、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推动经济增长
所谓结构性减税,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减税不是见者有份,更不能搞平均主义,必须有选择、有侧重点;二是减税是在优化税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优化税制结构肯定包括增税因素。因此,减税和增税二者是相辅相成和相互联系的。当前,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策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有企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设备落后,技改能力差。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属于20世纪60~70年代的占20%,属于应当淘汰的占55%--60%,陈旧但仍在使用的占20%--50%。而我国现行 “生产型”增值税,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和严重。
2、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战略过程中需购置的大型节能设备,经申请可以给予财政支持。扩大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的节能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给予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发挥国债贴息政策在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作用,将节能项目列入技术改造内容,享受投资贷款贴息的优惠。鼓励企业投资节能项目,对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项目投资实行加速折旧。
3、实现彻底退税,扩大外贸出口。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应该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将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建议将报关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零税率;对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免抵退”政策,纠正各地普遍存在的“先征后退”的变通做法;适当扩大“以产顶进”的范围,除钢材外,可再选择一部分需要支持的工业品,如成套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产品等,纳入“以产顶进”范围给予出口退税。
二、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带动经济稳步增长
1、健全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应重视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减轻一般收入阶层的税负,以利于刺激消费。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实行累进税率;
2、支持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是对现有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鼓励开发干净型能源、新能源和生物能源,降低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是促进循环经济的重要着眼点。对新能源的研发给予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所用设施给予加速折旧,对新能源和再生资源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税前全额扣除企业的新能源研发支出,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也给予税前全额扣除,取代按计税工资扣除的政策。
3、开征燃油税,优化汽车消费环境。我国应尽早建立、健全以燃油税为核心、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为补充的汽车消费税收制度,以规范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取代现行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提高汽车消费税负担的透明度,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地购车。这是全面启动汽车消费市场,并使之尽快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关键。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可以将燃油税等汽车消费税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完善“绿色税收”分配机制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因此,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绿色税收”收入。可以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和循环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样,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都能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将有效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理论学刊.2003(1):19-22.
[2]周玉梅.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当代经济研究.2004(2):37-39.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路径分析 第12篇
关键词:财政体制,预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积极性, 需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改革预算管理制度
改革预算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改变预算管理中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通过规范预算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 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 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的预算制度
从长远设计而言, 应将预算信息公开放在整个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大环境中统筹考虑, 与其他预算改革、政府管理和决策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管理改革等结合起来, 实现预算信息公开的深层次目标。例如, 建立健全政府财务会计制度, 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披露政府的财务状况, 建立有利于反映政府收入全貌和履行职能获得的详细情况的收支分类体系和预算报告制度, 做好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 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二) 完善预算审核机制,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政策和政策拓展, 意味着收入预算从约束性任务向预期性, 更多强调依法征税, 应收尽收, 不收“过头税”;支出预算从强调预算平衡转向强调支出的政策效应, 这就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带来的另一个变化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这就意味着我国将要开始试行编制中期预算。通过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不仅可以强化其以年度预算的约束性, 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 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而且可以通过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机制, 强化对财政赤字的管理。
(三) 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明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需要坚持三个原则, 即科学、规范原则、法制原则、效率原则, 在这些原则指导下,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和重点, 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提高这些区域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缩小区域差异。
二、完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宏观税负水平在整体上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今后的税制改革需要在稳定税负的基础上, 加快推进各种税种改革,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同时, 应完善地方税体系,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
(一) 扩大试点范围, 推进增值税改革
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 在改革的时间安排上, 依据下一步的发展思路, 可选择在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另处适当简化税率, 在现行试点实施的11%、6%两档低税率的基础上, 取消原13%档低税率, 同时为减轻增值税的累退性, 对生活必需品等实行6%的低税率, 或者实施免税政策。
(二) 实施消费税改革
消费税的改革重点应关注如何选择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建立消费税课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对社会上新出现的属于超前消费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适时纳入课税范围, 将已经成为大众化消费的消费“剔除”出课税范围, 以正确发挥消费税的政策导向作用。
(三) 推动房地产税改革
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同时, 启动立法程序, 制定房地产法, 只有提高法律的立法层次, 才能增强征收的权威性, 消除各种质疑和抵触情绪;房产税的改革是一个大方向, 在兼顾公平, 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 避免给普通居民带来额外的负担, 尽可能将赡养负担、按揭贷款等家庭状况考虑在内, 同时合理设计差别税率, 以保证税制的公平性;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如房产登记制度、房产信息全国联网建设、房地产评估系统及方法等基础环节都在细做扎实。
三、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解决当前地方财政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
一般而言,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即分职治事原则、受益范围原则、行动原则、法制原则、效益原则等, 按照上述原则, 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 建立与事权划分相协调的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
在明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 中央和地方应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事权范围、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共支出项目, 支出责任中央政府承担。对于地方公共事务、提供辖区内公共品等地方的事权, 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于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事务, 支出责任应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如部分社会保障、一些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立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气象观测等公共福利事业。
(三)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应在推进财政层级“扁平化”的基础上, 合理设置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调整税种共享方式, 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等因素后, 对增值税按照标准化公式在各个地区间进行分配,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采用税率分成或者地方征收附加税的形式分成, 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印花税采用税额分成方式。
参考文献
[1]王恩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宏观经济管理, 2009 (02) .
[2]刘晓萍.《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展及主要问题分析》.中国经贸导刊, 2013 (04) .
[3]余海波.《论现行财税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企业文化, 2012 (08) .
[4]铁卫.《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宏观经济管理, 2013 (02) .
[5]张海霞.《对我国地方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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