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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欧洲法院范文(精选12篇)

欧洲法院 第1篇

作为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主要推动力量的欧盟,2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为欧洲一体化发展以及欧盟内部和各成员国的活动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分为基本渊源、派生渊源以及一些特殊的渊源。[1]

基础性法律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从法理上讲这些条约往往被视为宪章性条约,是一种类似国内法中宪法性质的法律。派生性法律是指根据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除此之外,在欧盟法体系中,法的一般原则和判例作为不成文法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基础性法律的规定大多比较笼统,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对各项实体法进行补充。法的一般原则3主要是从成员国的法律秩序中共同的原则或观念中引申出来,构成成员国共同的法律基础。与基础性法律一样,这些原则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而在英国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后,受普通法系影响,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经常提及过去的判例,并通常遵循其先前确立的判例,构成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作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欧洲法院判例的重要程度因欧盟立法的特点而异,欧盟立法越原则,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创立补充性原则的余地就越大。[2]

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整个欧盟法体系和秩序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内部市场的条款、非歧视原则以及第235 条1,为欧洲法院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上述条款确保在条约没有提供必要权力以及需要采取必须行动的情况下,向欧共体授权以实现其目标。尤其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 条2赋予了欧洲法院可以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解释和共同体机构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做出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的权力。虽然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表面上仅是解释和阐述欧盟法,但这种对欧盟法解释和阐述的本身,即隐含地表示了欧盟法效力的优越地位。[3]同时,欧洲法院1963 年对“荷兰通用运输诉荷兰国内税收管理局案”和1964年对“弗拉米尼奥·哥斯达(Flaminio Costa)诉意大利国家电力委员会(ENEL)案”的裁决也分别确立了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和“共同体法至上”两个重要原则。而正是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决,使得欧盟法律得以直接并入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从而加强欧盟法效力,保证欧盟法的有效和统一适用。[4]

二、教育在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缺失

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据说欧盟之父让·莫内(Jean Monnet)有一句名言:如果重新开始的话,我会从教育开始。尽管这句话的出处甚或真伪已无从考证,但很多人宁愿相信莫内的确这样说过。或许这从一个侧面可以体现出教育在如今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早期建设中的缺位。

教育向来是塑造民族国家公民意识与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由于事关国家主权具有高度敏感性,使其成为成员国难以割舍和让渡的重要职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没有明确的教育领域的职能与政策。与教育相关的规定只是模糊的涵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社会政策之中,而且仅限于与经济活动和共同市场建设具有密切联系的职业培训活动。该条约第118 条和128 条分别规定:“应推动成员国基础和高级职业培训的密切合作”,[5]以及“应制定有助于国家经济和共同市场的和谐发展的共同职业培训政策的一般原则”。[6]上述有关条款表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初还是将经济一体化作为首要任务,而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事务领域还鲜有举措。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即使在签署多年以后,该条约第128 条基本上仍未得到实施。有分析甚至认为,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前,条约第128 条规定简直就是“一纸空文”。[7]

1992 年欧洲一体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继续保留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 条,同时对第128条做出重大修改。《马约》将“社会政策”修订为“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与青年”,从而使教育正式进入到条约调整范围之内。其中针对的是教育领域的第149 条规定:“共同体将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为高质量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8]针对的是职业培训领域的第150 条规定:“共同体将实施职业培训政策。”[9]但即使如此,两个条款都指明,欧盟的行动只是对成员国的支持或补充。这与作为《马约》中心内容通常也是共同体行动主要特征的“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高度一致的。事实上,《马约》确认教育领域是各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共同体不谋求各国教育系统的统一,也不会实施建立欧洲教育模式的共同政策。经《里斯本条约》调整后,上述条款同样也只是作为欧盟的“支持权限”即“联盟可以采取一切行动以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的方式,被重新载入《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65 条和第166 条。

三、欧洲法院判例对欧盟高等教育治理的补充

尽管欧盟基础性法律中的职权范围中并没有包含教育,然而欧洲法院一直寻求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方式推动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欧洲法院通过其对条约的解释权,使欧盟得以在共同体层面上采取教育领域的行动。即便是最初的“职业培训”同样留下广阔的司法解释的空间。欧洲法院通过对学生流动学习行动以及反对因向外国学生收取额外费用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的裁决,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的内容得到不断新的阐释和发展。[10]的确,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处理有关教育和研究案件的增多,欧洲法院在该领域的影响也不断增强。欧洲法院所涉有关高等教育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教育及教育性质相关的概念问题,以及一般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尤其是非歧视规定和欧盟公民权等。[11]

(一)“卡沙格兰德案”与教育管辖

欧洲法院一直积极而强力维护学生平等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12]并在保障此权利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逐步建立对共同体教育事务的管辖。1973 年“多纳托·卡沙格兰德(Donato Casagrande)诉慕尼黑市案”即“卡沙格兰德案”便是典型的案例。

意大利籍的多纳托·卡沙格兰德在联邦德国工作期间,其孩子于1971~1972 学年就读于慕尼黑市的一所中学。卡沙格兰德希望获得《巴伐利亚教育资助法》(Bavarian Law on Educational Grants)第12 条所规定的每月70 马克的教育资助。慕尼黑市拒绝了卡沙格兰德提出的享受该福利的要求,其理由是该法只适用于联邦德国国民、无国籍人士以及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于是,卡沙格兰德向巴伐利亚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欧洲法院在对该案的先行裁决中认为,虽然教育与培训政策并非属于共同体条约授权共同体机构行使的职权,但这并不意味以某种限制性的方式将权力的行使移交给共同体,只要其性质是影响教育与培训政策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12 条规定,尽管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但他们必须在本国工作者子女及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其他成员国工作者子女之间无差别的加以实施。[13]

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决赋予欧共体在必要情况为实现共同体目标,在其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外采取合法行动。“卡沙格兰德案”连同后来的“格拉威尔案”(Gravier Case)所做出的决定,使得教育与培训在共同体内获得更加重要的位置。而且更重要的影响是,此后在教育领域越来越多的决定采取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而非单纯的在政治层面采取的行动。[14]同时,“卡沙格兰德案”后,欧盟通过有关文凭互认的立法、欧洲法院的判例,以及教育流动项目,成为欧洲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参与者。[15]

(二)“布莱佐案”与职业培训

欧洲法院通过判例而形成的绝大部分教育权利,实际上都源于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的规定。这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文森特·布莱佐(Vincent Blaizot)诉列日大学及其他相关院校案”即“布莱佐案”。

布莱佐及其他16 名法国籍学生以学生身份取得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其居留的主要目的是在比利时列日大学、鲁汶天主教大学等院校进行兽医学专业学习。其攻读的课程学制为3 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得预备文凭(preliminary diploma),如果继续进行3 年学习可获得博士学位。在读期间,校方要求布莱佐等人每学年除了要缴纳所有学生都需要缴纳的注册费外,还需缴纳补充注册费,而比利时学生则无需缴纳该费用。在接受布莱佐等人的诉讼后,列日初审法院就“为获得预备文凭和最终学位而接受的大学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解释”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在本案听证过程中,面对各方就职业培训与大学教育的严重分歧,欧洲法院坚持在“格拉威尔案”裁决中的意见:为某种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做准备,或为这种专业、职业或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的任何形式的教育,无论学生的年龄和培训的层次,即使该培训项目包括普通教育内容,均应被视为职业培训。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欧共体条约中的有关条款以及这些条款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都没有明确表示对职业培训的概念做出限定,甚或将所有大学教育排除在职业教育之外。欧洲法院裁决认为,兽医学的大学学习项目包含在“职业培训”的意义范畴之内,由此向希望就读该学习项目的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学生收取补充性的注册费,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以国籍为由造成的歧视。[16]

“布莱佐案”连同“格拉威尔案”一起构成欧洲法院对“职业培训”概念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通过扩大“职业培训”的概念范畴进而打破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界限。这一方面使得职业培训得以覆盖几乎所有的教育领域,另一方面也使得欧共体以“曲线”的方式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普通教育。

(三)“格拉威尔案”与学生流动

对于高校学生的流动的法律问题,20 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法院对“弗朗索瓦·格拉威尔(Fran-觭oise Gravier)诉比利时列日市案”即“格拉威尔案”的判决影响最为深远。

法国学生格拉威尔1982 年到比利时列日皇家美术学院卡通艺术专业学习4 年制高等艺术教育课程。她希望能够免除1982~1983 学年要求学习高等艺术教育的外国学生所应缴纳的24,622 比利时法郎的注册费。1983 年10 月,校方致信格拉威尔,告知她提出的要求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外国学生应该意识到这种教育不是免费的,必须缴纳注册费。此后,由于未能及时缴纳校方要求其支付的两个学年的费用,格拉威尔1983~1984 学年的注册也被校方拒绝,并导致其在比利时的居留许可无法获得延长。在此情况下,格拉威尔向列日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列日初审法院决定提请欧洲法院就卡通艺术课程是否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有关职业培训规定等先决问题做出裁决。欧洲法院审理认为,比利时国籍学生无需负担高等艺术教育费用,而外国学生则要承担部分费用,如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种基于国籍的不公平对待应被视为该条约第7 条所禁止的歧视。欧洲法院还认为,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将委托共同体机构在教育组织与政策领域开展活动,但接受和参与有关教学课程和学徒培训,尤其是职业培训,并非与共同体法律毫无关联。欧洲法院援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指出,共同职业培训政策是共同体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对那些以人员自由流动、劳动力流动和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活动。通过职业培训,使学生在希望工作的成员国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使其在有关成员国完成培训并发展其特殊的才能,将特别有助于促进人员在整个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最终裁决:(1)要求其他成员国学生缴纳注册费,以此作为接受职业培训的条件,而对本国学生不收取同样的费用,有违《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 条的规定,构成对国籍的歧视。(2)“职业培训”包括由高等艺术教育机构提供的卡通漫画艺术课程,只要该机构能够为学生准备某一特定专业、行业或就业的资格,或为其提供从事这种专业、行业或就业所必须的技能。[17]

欧洲法院的上述裁定具有重要意义,裁定为学生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8]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导致了两个结果:第一,它赋予了欧共体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成员国在尊重学生这一权利时应付出的相应责任;第二,鉴于将高等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部分,欧共体应对高等教育负有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该案发展了学生自由流动的权利,也为欧共体20 世纪80 年代推出的一系列高等教育行动计划提供了先决条件。一些学者认为,“格拉威尔案”对欧共体理事会决定采取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的“伊拉斯谟计划”有着直接的影响。[19]欧共体在后来的报告中也承认,欧洲法院对“格拉威尔案”的裁决为1986 年后欧共体推出的“伊拉斯谟计划”以及第二期“可米特计划”等一系列教育与培训计划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20]

(四)“格勒讷案”与教师流动

尽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8 条规定“工作者”(workers)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然而在公务人员以及教师是否属于工作者上一直存在分歧。1986 年欧洲法院对“德博拉·劳里- 布鲁姆(Deb-orah Lawrie-Blum)诉巴登符腾堡州案”的裁决打破了对“工作者”的狭隘理解,将教师提供教学专业服务的自由纳入到工作者流动自由的范畴之中。而在教师跨国流动开展教学活动方面,“安尼塔·格勒讷(Anita Groener)诉爱尔兰教育部长及都柏林市职业教育委员会案”即“格勒讷案”又为后续的教师流动扫清了法律障碍。

荷兰籍的格勒讷自1982 年9 月起在爱尔兰都柏林营销与设计学院担任兼职教师。1984 年7月,她申请该校的长期全职美术教师职位。根据爱尔兰《1930 年职业教育法》(Vocation Education Act1930)的规定,各职业教育委员会所有雇员的人数、资格、报酬及聘任均需通过教育部长的批准。而教育部长行使该权力主要依据的是《V7 备忘录》(Memorandum V7)1和《第28/79 号公函》(Cir-cular Letter 28/79)。2由于没有语言能力证书,参加爱尔兰语课程学习后也未能通过考试,这使得格勒讷和校方试图通过签订临时合同以及获得语言能力豁免等措施,使其获得全职教师职位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为此,格勒讷在都柏林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涉及到对共同体法律解释的问题,都柏林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虽然《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没有禁止成员国采取保护和推广其国家语言和第一官方语言的政策,但是执行这类政策不应侵害包括工作者自由流动在内的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为实施该政策而采取的有关措施中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使用的方法不得造成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歧视。欧洲法院指出,实施这种语言政策的教育意义不可否认,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国家第一语言知识也并非不合理。然而,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的规定,对教师施加的具有充分的该语言知识的要求应被视为,是与其职位性质所要求知识相一致的一种条件。而且,非歧视原则要求不得强加任何有关必须在国家领土内获得语言知识的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欧洲法院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612/68 号条例》第3(1)条款最后一段的含义,只有在所涉语言要求系作为推广国家语言政策的一部分而实施,而该语言同时又是第一官方语言,以及该语言要求是以一种适当的和非歧视的方式加以实施的条件下,才需要对公立职业教育机构长期全职讲师职位的语言知识要求做出证明。[21]

欧洲法院对“格勒讷案”的裁决是教师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胜过成员国文化利益的典型案例。“格勒讷案”表明,教师与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一样都被视为是工作者,他们同样可以自由流动并从中受益。然而,该案在少数语言这个敏感议题方面来看也存在很大争议,只是欧洲法院在涉及教育的社会文化职能时,并没有完全回应成员国提出的主权要求。[22]

(五)“内里案”高等教育机构流动

随着包括教师和学生流动在内的人员流动在欧盟的迅速发展,教育服务流动成为一个新的产生摩擦和争议的领域。1989 年,“欧共体委员会诉希腊案”就已为非国民举办学校或提供教育服务扫除了障碍。在此基础上“,瓦伦蒂娜·内里(Valentina Neri)诉欧洲经济学院案”即“内里案”,则进一步为高等教育机构流动提供服务给予了法律保障。

意大利籍学生内里报名就读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并期望完成4 年学业后获得国际政治专业荣誉学士学位。由于英国《1988 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第216 条规定,大学可以通过另一种体系授予学位。教育大臣据此批准一份教育机构的名单,该名单中的机构可以提供任何为获得受认可机构授予学位做准备的课程。欧洲经济学院3也在此名单之列。因此,为避免在英国学习期间高昂的住宿费用,内里决定在欧洲经济学院的意大利分支机构学习有关课程。当内里在欧洲经济学院热那亚分校注册第一年课程,并预付400 万意大利里拉费用后,她从意大利官方渠道获知,欧洲经济学院无权组织大学层次课程,在意大利完成学习获得的大学学位即使在英国可获得法律认可,但在意大利也无法得到认可。内里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支付,而且无法在协商的基础上获得退款,于是向热那亚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热那亚地方法院就意大利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举措与《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人员自由流动、开业权利以及提供服务自由等规定是否相一致的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要求消除开业自由的限制。所有阻止、妨碍和有损于享有该自由的措施都应视为构成这种限制。欧洲法院认为,像欧洲经济学院这类组织课程旨在使学生获得学位,从而帮助他们进入就业市场的机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这种学位的认可非常重要。而根据本案中意大利方面的行政措施,完成欧洲经济学院提供的大学培训课程后所获得的某种学位无法得到意大利认可的情况,有可能对学生就读这些课程造成妨碍,并由此对欧洲经济学院在该成员国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欧洲法院最终裁决认为,本案主要诉讼程序中有争议的这种行政措施,即根据两成员国大学达成的协议,由一成员国大学向另一成员国提供学位准备课程,而该成员国大学授予的学位不能被另一成员国认可的情况,有违《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3 条的规定。[23]

“内里案”表明,教育机构可以从欧共体条约中有关机构流动的规定中获益,但同时学术性目的的非认可的文凭也成为机构流动的制约。在该案中,成员国由于要对其政策选择负责,因此其自主权确实受到限制。而欧盟的利益则要求扩大对基本自由的解释与应用。[24]

四、欧洲法院有关高等教育判例的影响与展望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作为主导性机构的欧盟已获得欧洲规则、欧洲机构以及欧洲跨国社团等三个维度超国家治理的能力,[25]这种治理能力的增强反过来也促使其得以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深入层面开展行动。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关,在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欧洲一体化之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可能是其他任何国际司法机关所无法比拟的。欧盟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使得欧盟的法律制定往往滞后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好弥补了立法机制上这个弱点。[26]欧洲法院在有关教育案件中一直支持根据共同体需求的变化对条约做出广泛的解释,尤其是将这些案件与最初并不适用于教育或研究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27]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确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推进和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

然而,欧洲法院的某些裁决,尤其是以强化平等接受教育等原则为名而不惜对成员国国内教育系统施加巨大影响的做法,在成员国也遭致相当大的歧见。欧盟成员国一直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与欧盟行动具有密切联系的政府间合作领域,但不能真正成为欧盟自己开展行动的领域。[28]欧盟成员国对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教育一体化的批评持续不断,对高等教育和研究领域法规的发展也怀有高度谨慎的态度。它们对欧盟对其自身政策和改革的干预,以及基于欧盟调控权力而逐步形成共同教育政策,都明确表示出担忧。[29]一些国家的政治家甚至疾呼,合法的国家社会文化利益遭到严重的侵害。[30]奥地利总理沃尔夫冈·许塞尔(Wolfgang Schüssel)就直接对欧洲法院表达过激烈的批评。许塞尔指出,欧洲法院应牢记,教育是一种保留给国家政府的政策领域。他在接受德国《南德意志报》(Süddeutsche Zeitung)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欧洲法院已系统地扩展了欧共体的职权,甚至是在那些欧共体法律显然没有授权的领域。如,欧洲法院的裁决突然出现在女性在德国联邦军队中的作用,或外国学生进入奥地利高校等这些明显属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丹麦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 Rasmussen)也曾对奥地利《标准报》(Der Standard)表示,我们很容易觉得,欧洲法院做出的作为判决依据的决定,实际上与我们所达成的作为欧盟发展的政治基础并不完全相符。[31]

对于上述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欧盟在共同体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也在发生转变,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在某种程度上,欧洲法院已不再在单一市场的支柱下,以干预主义法理的方式来促进学生个体的自由流动。欧洲法院法理发展动力集中在广泛而有目的性的解释《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8 条,并以此作为立法行动的法律基础。从这个意义而言,在教育法发展上,欧洲法院目前所发挥的更多地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32]尽管如此,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33]

摘要:历史和实践表明,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律保障。然而在此过程中,欧洲法院以司法积极主义方式推进高等教育一体化,从而对成员国教育系统的干预和影响也引发成员国的批评。对此,欧盟试图在教育政策的行为方式上做出调整,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立法活动上发生了从欧洲法院的到部长理事会的转变,欧洲法院所发挥的更多的是常规的解释性而非立法的作用。而从未来发展来看,在高等教育领域,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仍将对界定成员国与欧盟机构界限发挥重要作用。

欧洲法院 第2篇

欧洲前途之所系--欧洲联合与欧洲改革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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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车,欧洲杯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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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汽车大国,更是强国,两个B(奔驰和宝马)、四个圈(奥迪)占尽豪车风光。即便也生产小型车,但是也尽显SMART、MINI COOPER、奥迪A3之类的高端本色。严谨、高效、一丝不苟的造车理念同样融入到德国足球中,所以历届欧洲杯德国队都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即便不能夺冠,也不会出现小组赛就打道回府的尴尬局面。

西雅特是西班牙最大的汽车公司,虽然早已归属大众集团旗下,虽然知名度不高,虽然和西班牙连夺两届欧洲杯冠军的声望太不相衬,但是西雅特骨子里那种拉丁热情仍然让人联想起西甲、巴塞罗那、技术流等名字,何况西雅特就诞生在巴塞罗那。

意大利和法国是文学、艺术气氛最浓郁的地方,其汽车文化也深深打上了艺术烙印。阿尔法·罗密欧、雪铁龙、玛莎拉蒂、布加迪、标致,但从这些名字就能嗅出几分艺术气息。尽管法国、意大利汽车的销量远远比不上德系和日系,但是人们对它们喜爱有加,就如两国的艺术足球一样,欧洲杯成绩不稳定,但绝不乏拥趸。

英国,老牌帝国主义、工业革命发源地,有着辉煌的汽车史和足球史,但是现在的英国汽车业和足球都衰落了,劳斯莱斯、宾利(本特利)、捷豹、陆虎、莲花、阿斯顿马丁等著名品牌都花落别国。祸不单行,英式足球也很这些百年品牌一样,老气横秋,长传冲吊,除了偶尔在欧洲杯上灵光乍现外,再也无法回光返照了。

欧洲法院 第4篇

一、以坚强有力的保障推进法院文化发展

(一)成立法院管理文化的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了“太原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促进会”,邀请副省长张平、省政协副主席李雁红、省高院院长左世忠、法院文化分会副会长、省高院原院长李玉臻等领导为总顾问,太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俊明,太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遂记,太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春根等领导为顾问;太原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为会长,太原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路德坤、韩育兵为常务副会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会长,各基层法院院长及市法院中层正职为理事的组织机构。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路德坤在全省法院系统文化建设 (书画) 交流会上作经验介绍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保障。

把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经费纳入法院建设整体预算统一保障,拨出专项经费加以保证。

(三)打造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平台和载体。

办好《太原审判》等理论刊物,打造成太原法院文化名片;办好“太原法院网”,擦亮一个形象窗口;办好“司法大讲坛”和“法官论坛”,开辟好一个阵地。与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栏目联合拍摄建国60周年专题纪录片《龙城的见证法院风云》,与太原团市委、教育电视台联合创办《青少年与法》电视栏目。基本形成了“报刊上有文字,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影像,网络上有评论”的立体化“大宣传”文化格局。

二、丰富活动内容,陶冶法官情操

(一)广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一是举办节日文化活动,成功举办了“三八”妇女节电影文化节、“五四”青年节演讲大赛、“七一”毛泽东诗词朗诵活动、“十一”法院管理文化征文活动、“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二是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组织了“纪念建国建院成立60周年”歌咏比赛,举办了“全市法院首届干警运动会”,参加了2009全国“贺龙杯”业余篮球比赛,挺进全国前十名,举办了全省法院系统首届“移动杯”乒乓球比赛等。

特别要提到的是“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太原市法院系统已经十几年没有举办过书画展了。今年春节前举办的纪念法院建院60周年“和谐之春”书画摄影展,得到了全市法院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征集书画作品40余幅、摄影30余幅。从一些侧面展现了法院建设、审判工作和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展示了法官和干警热爱生活、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的高尚情操。今年“六一”儿童节,我们还举办了少儿书画展。

(二)营造浓厚的法院管理文化氛围。

与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栏目合作创办了《法苑视界》,播出35期;与《山西市场导报》联合创办了《太原法院文化周刊》,发行43期;与山西交通广播电台联合创办了“阳光法庭”,每周一至周五播出,累计播出400余期;与《太原日报》联办“并州法苑”专版;与太原教育电视台联合开办了《青少年与法》,播出专题节目29期;与《记者观察》杂志合办“法院管理文化”专栏。

大家在传阅刊登有法院管理文化内容的《记者观察》杂志

在法院走廊、过道等醒目位置悬挂法院文化活动图片和法院文化活动展板,每天在电子显示屏上流动播放法治名言警句,时时处处对法官进行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律文明的教育熏陶;邀请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到先进法院、特色法院、兄弟法院进行考察,与近当代文化、科技文化氛围浓郁的地方进行文化交流,实现了与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部门文化的互动与交流。

三、法院管理文化建设走向全国

太原中院在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中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坚持法院管理文化建设与法院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一致性;二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通过营造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本院实际的管理文化氛围,大力提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境界、职业素养和文明程度,以此提高裁判公信力,提升司法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三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发展路径明确。坚持“循序渐进”与“突出重点”的推进策略。一方面,坚持从形势任务和法院自身建设需要出发,把内外部需要转化为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整合内外部资源,使法院管理文化建设在内外部广泛支持参与下获得发展合力;四是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纲要明确。2008年提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后,实施了创建学习型法院、举办文化活动、创办《法院文化周刊》、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四项工程”,2009年为“法院文化建设年”,全面启动法院文化建设活动,2010年突出“职业素质”和“基层建设”两个重点,2011年为“作风建设年”,2012年为“规范管理年”,初步建成具有浓郁管理文化特色的人民法院。

弘扬法院精神,保持法院作风 第5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不仅损害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从而也损害和影响国家政权的巩固。因此,作为人民法官更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扎扎实实地投入到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

我们要时刻认识到人民法官,不注意规范自已的言行举止,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就会造成违法乱纪,损害人民利益等严重的后果,对此我感触很深,也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发现,如果我们工作作风散漫,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使人民法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自查纵观反映了我们平时规范意识不强,思想素质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反映出我们法官队伍自律意识不强,严重的以至于个别人产生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使人民法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产生污点,从而丧失了人民法官的公信度,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最主要的就是要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不断扩大,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民事案件大多都较琐碎,但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任务繁重,审判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怀百姓。要对

每个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做好调解工作。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案件,更要慎重积极,努力化解矛盾,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诉讼理念。只有通过案件的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滤布才能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道德,才能化干戈为玉帛,才能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源味欧洲:探源欧洲美食风味 第6篇

欧洲丰富的美食文化

据活动主办方介绍,欧盟28个成员国从文化层面上讲就是非常具有多样性的。蕴含了欧洲人劳动心血的食材即便不是经过数千年耕种技艺的不断完善,也是历经数百年代代相传,集中体现了欧洲人的智慧和骄傲。这些美食都反映了其所在地的独一无二的地理特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品一口有着辛辣口感的意大利普利亚(Puglia)金色橄榄油(例如经过原产地保护PDO认证的Dauno和Collina di Brindisi),仿佛瞬时被带回普利亚沐浴在阳光下的炙热土地。而经过地理标志保护(PGI)认证的黑森林熏火腿(Schwarzw?lderSchinken ham)尝一口便可将您带回到被蕨类植物覆盖的黑森林山间。

为了保护和传承欧洲大陆多样的传统和文化,欧盟创立了相关的品质体系。截至目前,总计有超过1200种食品名称已经注册为欧盟农产品及食品优质标签(包括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涵盖肉类、乳制品、鱼类、面包、糕点、饼干、糖果和饮品。另外,有超过1700种葡萄酒受欧盟原产地保护(PDO)或地理标志保护(PGI)标识保护,还有330种烈酒受欧盟地理标志(GI)保护。并且这些优质食品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可以在欧洲以外买到。

地理标志保护(PGI)与原产地保护(PDO)的区别

原产地保护(PDO)标签的辨识对象是来自特定城镇、地区或国家的食品或葡萄酒,这些产品的特性因其内在的自然或人文因素与其原产地具有特别的关联性,并在特定地理区域完成生产、加工和制作。众所周知的PDO食品包括西班牙特鲁埃尔火腿 (Jamón de Teruelfrom Spain) 和法国的孔泰奶酪 (Comté cheese fromFrance)。PDO产品与其原产地有着密切联系,其生产、加工和制作必须是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进行。并且,这些产品的品质或特性必须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在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有关,例如气候、土壤特性和当地的制作技艺。具有PDO标识的北荷兰省高达奶酪(Noord-Hollandse Gouda cheese)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北荷兰省牧场生产的牛奶的成分及其制作工艺赋予了北荷兰省高达奶酪回味无穷的经典口味。

而地理标志保护(PGI)标签包含了原产于特定地点、地区或国家的产品,其质量、品质及产品特性与特定的地理区域具有紧密关联性。这一标签也表示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或制作过程都在与其相关的特定地理区域进行。众所周知的PGI食品包括意大利博洛尼亚香肠(Mortadella Bologna)和产于英国梅尔顿莫布雷的同名猪肉馅饼(Melton Mowbray Pork Pies)。

与PDO标签认证食品质量与原产地关系紧密的属性略有不同,PGI地理标志保护食品质量与原产地的关联性不必那么密切。产品的声誉、品质或是特性之一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关便可,即产品特性与原产地的紧密性没有PDO标签食品强。此外,只要产品的声誉与原产地相关便可,无论其特性与这一地理区域有无关联。因此,产品的品质和原产地的联系无需反复强调。

现场饱福美味食品

启动仪式后,欧盟还陆续在北京各大购物中心举办了7场路演活动,将200平米的移动展台巡回展出,免费向公众开放,直至今年12月活动结束。

路演活动有多个知名欧盟地理标志认证食品品牌参展,包括一系列高品质原产地保护(PDO)和地理标志保护(PGI)产品,如原产地保护波尔多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巴伐利亚啤酒、原产地保护菲达奶酪、原产地保护帕尔马奶酪、原产地保护帕尔玛火腿以及地理标志保护拉库尼亚橄榄油。

欧洲法院 第7篇

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 技术标准也是推动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陈淑梅 (2004) 指出, 技术标准化伴随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顺应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保障了经济一体化的进行[1]。技术标准是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同步的, 是应一体化的需求而不断调整的, 是为之服务并提供保障的。在欧洲的各种技术的标准化过程中, 由跨国公司组成的技术标准联盟 (Technology Standard Alliances) 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欧洲跨国公司组成技术标准联盟, 促进欧洲标准化建设并以此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进行论述。

1 技术标准的主要实现途径:建立技术联盟

1.1 技术标准的经济学属性

在公共经济学中, 一种物品的经济学属性是按照其是否具有竞争性 (Rival Consumption) 和排他性 (Excludability) 来区分的。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会减少其他人使用该物品;排他性是指不付费者可以被阻止消费该种物品。按照一种物品所具有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两种属性, 我们可以将物品区分为四种类型:私人物品 (既有竞争性, 又有排他性) 、俱乐部产品 (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 即自然垄断的产品, 比如消防、有线电视、不拥挤的收费道路等) 、共有资源 (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 比如海洋中的鱼、拥挤的不收费道路等) 和纯公共物品 (既没有竞争性, 也没有排他性) 。

根据这个标准, 李保红、吕廷杰 (2005) 指出, 由于现代标准中嵌入了越来越多专利的现实, 使标准无可置疑地具有了排他性, 因此丧失了纯公共物品的属性而成为了像消防、有线电视等物品那样的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俱乐部产品[2]。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重要组成, 因此也同样具有准公共物品①的属性。通过对技术标准经济学属性的界定, 我们清楚地看到政府和企业 (特别是跨国公司) 在技术标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 技术标准具有的非竞争性使得技术标准的使用可以促进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减少、规模经济的扩大和工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这正是各国政府大力推行国家标准的原因, 欧盟组织和机构大力推行技术标准化也是出于这种目的;另一方面, 技术标准的排他性也为企业通过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对企业来说, 技术标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带来利润:一是通过标准中嵌入的专利权的扩散以及专利产品的销售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比如爱立信和诺基亚就是集GSM专利技术、设备、终端于一身的公司, 美国高通公司更是既控制了CDMA标准技术又垄断了芯片的生产;另一个途径是通过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排除竞争对手, 达到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而跨国公司正是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典型代表。

1.2 欧盟标准的制定

一般来说, 技术标准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制定标准的权威机构如政府或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规定, 被称为法定标准 (formal standards) ;二是由相关产业内部组织通过自愿协议而形成的自愿标准 (voluntary standard) ;三是通过市场竞争, 以其他公司认可的行业内主导公司实际存在的标准并采取与之保持一致的方式来确定, 被称为事实标准 (de facto standards) 。

欧盟标准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形成的, 具有集中性特征, 即由政府机构 (欧盟标准委员会) 主导标准的制定, 标准是政府法规的一部分, 标准法规具有强制性。大部分的欧盟标准具有强制性, 欧盟成员国的标准法规必须符合欧盟强制性标准法规。但是, 在美国的压力下, 欧盟的标准一方面维持了集中型体系的特点, 但也加入了自愿性标准的一些成份, 即欧盟标准所定的指标必须达到, 但是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满足法规要求。所以, 欧盟标准被定义为“半自愿性标准。”欧盟这种灵活的标准制定机制给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大开方便之门。

1.3 跨国公司组成技术标准联盟的动因分析

二战后, 国际环境的变化导致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不断扩张。在促进跨国公司形成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 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因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作用。科学技术以其提高生产率的独特作用, 使那些最先和最多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脱颖而出, 获取到更多的利润或获得更多的垄断优势, 因此技术战略就成为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核心。而在跨国公司的技术战略中, 技术标准战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和高级形态, 特别是在当代高科技迅猛发展以及跨国公司在全球领域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技术标准对当代跨国公司如此重要, 那么跨国公司如何实现“让自己的技术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这一目的呢?

一是成为技术标准的创设者。对当代跨国公司来说, 最好的选择当然是由本公司成为某种技术标准的创立者, 这样就可以垄断该技术的所有市场份额, 使用这种技术标准的人越多, 本公司的利润就越大。成功创立技术标准的例子有微软、Oracle、美利坚航空公司的SABRE系统;而在行业标准竞争中失利的有诸如苹果公司和Sybase 公司, 导致其利润不断下降。

二是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对跨国公司来说, 成为技术标准的创设者当然是再好不过了, 但这个理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并不容易实现, 除了资金、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外, 现代专利制度也成为难以跨越的一道门槛。因此, 现代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对内实现专利共享, 对外实现垄断利润。具体来说, 技术标准联盟的建立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 可以减少标准化的风险和成本。多位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李再扬、杨少华 (2003) 认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建立技术标准联盟可以制定相同标准, 减少市场的风险, 降低成本;Andriew Lin (2003) 在分析Bluetooth标准的确立中也认为, 采用技术标准联盟的方式首先可以降低成本和减少风险, 还可以通过联盟的影响力促使自己联盟的标准成为事实标准, 从而节省大量时间, 迅速占领市场[3]。由于标准对企业如此重要, 而在标准的竞争中失败的概率又很大, 因此成立技术标准联盟联合制定标准就成为跨国公司分散风险的最佳选择。虽然这样会使企业的收益减少了一部分, 但是也极大地减少了风险;同时, 成立技术标准联盟还可以分担技术研发的成本, 对跨国公司来说确实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选择。

第二, 可以化解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矛盾。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现代技术越来越呈现出综合性和集成性的特点, 单个企业想依靠自身实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越来越难, 某一企业完全垄断某一项产品全部技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低。此外, 现代专利制度对技术标准提出了更多的限制, 某种产品的技术标准往往包含一系列的技术指标, 这些技术指标分别属于不同的专利, 因此现代技术标准实际上是专利的组合, 是一个由多项专利构成的“专利池 (patent pool) ”。李再扬和杨少华 (2003) 认为战略联盟是解决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矛盾的主要方式[4]。跨国公司通过组建技术标准联盟, 在联盟内部通过某种安排实现专利共享, 而对联盟外部构建专利壁垒阻止外部企业进入, 实现联盟内部各企业共同垄断市场、垄断该产品利润, 达到利润共享的目的。叶明霞 (2007) 认为, 技术标准联盟在本质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专利联盟, 但是包括的范围更大[5]。

第三, 可以影响消费者的标准选择预期, 消除消费者顾虑。在外部性条件下, 消费者的选择对标准的确立具有决定作用。从消费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 消费者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在产品的选择上必然要选择在未来使用者最多的那种产品, 因为一旦选定以后再改变选择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 使自己的产品成为标准才有可能吸引较多的消费者购买, 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越多, 跨国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就越大。对跨国公司来说, 技术标准联盟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统一技术标准, 刺激市场增长, 消除消费者顾虑, 扭转消费者观望态度, 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从而使技术标准联盟各企业获利。

2 欧洲跨国公司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的案例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中期, 欧盟决定将移动通信作为突破口以摆脱在与美日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局面, 采用统一标准提高欧洲移动通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个统一标准的制定过程相当曲折, 最终选择的GSM标准是以美国Motorola公司为主、欧洲的十几家电信运营商和设备生产商广泛参与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中, 美国Motorola公司拥有的技术专利最多, 而其他欧洲公司在GSM标准确立后不断加强研发活动, 也陆续拥有了多个技术专利。为了解决GSM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些公司和Motorola公司结成了技术联盟, 对各自的技术专利进行限量互换, 以实现技术共享。陈欣 (2007) 指出, 联盟成员中的Ericsson公司和Siemens公司拥有的标准中必要的专利数量并不多, 但它们具有其他方面的资源, 如公司拥有交换平台方面的优势, 而这些正是Motorola公司所缺少的。因此这种技术标准联盟对联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是有益的[6]。

GSM标准联盟的效果非常显著。GSM联盟的成立为其成员带来了巨大的战略利益。一方面, 联盟的成员可以免费获得其他成员的标准专利技术, 实现了专利技术资源的互补;另一方面, GSM联盟提高了联盟成员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陈欣 (2007) 的资料, 在1994年以后, GSM专利联盟控制了相关设备生产的绝大多数专利, 任何得不到该专利联盟专利许可的公司都无法进行设备生产, 如法国的Matra公司、丹麦的Dancall公司以及许多日本公司就因未能获得许可证而被排斥在相关通讯产品市场之外, 特别是一些日本公司因此大约推迟了6年时间才能进入相关通讯产品市场。而对于专利联盟以外那些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而言, 由于其专利使用费占到手机成本的29%, 因此在移动通讯市场的竞争中也难以与联盟内的企业进行竞争[6]。

3 结论

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今世界, 技术标准是争夺世界市场的重要工具和武器。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 技术标准也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角度来说, 欧盟中的跨国公司希望通过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而获得事实上的领导地位, 获得市场上的垄断优势;从宏观角度来说, 欧盟机构也鼓励本地区的跨国公司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 希望通过技术标准的统一来增强欧洲企业的竞争力, 进而提高欧盟组织在世界竞争中的地位, 在与美国的竞争中占上风。在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中, 跨国公司组建技术标准联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由此可见, 技术标准是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要求, 也是其不断深化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淑梅.技术标准化与欧洲经济一体化[J].欧洲研究, 2004 (2) :96-110.

[2]李保红, 吕廷杰.技术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及有效形成模式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2005 (4) :25-29.

[3]ANDRIEW LIM.Inter-firm alliance during pre-standardization inICT[J].ECIS Working Paper, 2003 (2) :1-14.

[4]李再扬, 杨少华.GSM:技术标准化联盟的成功案例[J].中国工业经济, 2003 (7) :89-95.

[5]叶明霞.技术标准联盟:企业战略联盟的必然选择[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7, 29 (3) :62-65.

欧洲法院 第8篇

我多年来一直认为法院管理文化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科学性。失去了科学性的法院管理文化, 即使有再多的特点, 对于法院的发展进步也无多少益处。因此, 我们了解和把握法院管理文化的特点, 一定要抓住科学性这个主线。

就当前的社会发展来看, 应着重突出法院管理文化以下几点:

一是政治文化与法院管理文化共存, 政治文化为主要文化, 科学发展观为主要文化, 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倡导的“三个至上”为主要文化;

二是天、地、人、己相结合的思维共存, 强调的是以人为本, 天合、地合、人合, 最根本的是己合, 最终是以文化合;

三是天理、国法、人情共存, 逐渐走向法治化;

四是做法律人与做法官共存;

五是文化的共性与个性共存, 而法院的个性应突出创新。

法院管理文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具有先进与落后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特质。法院管理文化的科学性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必然会随着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但是, 法院管理文化的先进性不会自发地产生, 还要借我们的努力去创造和提升。

我们应该如何创造具有法院特色, 并且能够体现科学性特征的法院管理文化呢?

一、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特点, 充分体现其在社会性、民族性、传承性、创造性方面的科学性。

社会性方面:要以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 即社会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社会文化心理、社会人际关系、社会道德规范等来指导和塑造法院管理文化。当前最突出的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来推动文化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促进法院管理文化科学地发展。

民族性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至诚守信、克俭勤劳、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伟大民族精神, 使“三个至上”、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法院管理文化健康地向前发展。

传承性方面:要把法院管理文化的先进要素合理吸纳, 积淀合成为自己的良好文化传统, 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 以赋予新的内涵, 让在扬弃中蓬勃发展的法院文化, 支撑法院永葆青春活力。

创造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必须适应法院发展要求, 不断地创新, 从而正确引导法院的管理者和法官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而决不可抱残守缺, 反对变革。

二、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本质特点, 充分体现其人本性、相融性、独特性、自觉性方面的科学性。

人本性方面:人是法院最大的资本, 是法院管理文化的主体, 是法院生存发展的第一动力, 是建设先进科学法院管理文化的首要因素。法院管理文化是文化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高度统一, 我们必须要关心人、爱护人、理解人、尊重人、教育人,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育人为先, 不断提高人的文化品位, 提高法院的人文价值, 使人真正成为活的资源、不断升值的资源。

相融性方面:要适应21世纪形成的世界市场和发达的交通, 以及大众传播媒介普及的新形势, 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法院管理文化互相开放、互相交流、互相引进、互相吸取的发展趋势, 法院管理文化不能也绝不能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文化创造。

独特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的共性是时代特征和社会特征的综合体, 反映了社会环境对法院文化的影响。法院管理文化的个性是一个法院文化的具体特点和基本特征, 反映法院的文化独特性和文化风格。

自觉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是在法院主体高度自觉的努力下形成的, 是法院管理者和法官的自我意识所构成的文化体系。我们一定要善于从法院管理和审判活动中发现和培育这些文化特征。

三、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功能性特点, 充分体现其价值性、求实性、可塑性方面的科学性。

价值性方面:价值性是文化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也是突出的、深受欢迎的特点, 其表现就是它能再创造价值, 具有价值的再生能力, 产生出恒久的文化力。要塑造一种价值观, 一种法院独有的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精神, 更重要的是为法院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开发出更多的智力和创造力、文化力, 最终形成法院的核心竞争力。

求实性方面:法院文化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实践, 为法院审判、管理实践服务, 决不能把法院文化搞成“纯学术”“纯理论”的东西, 脱离了法院实际就没有生命力。

可塑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是一个系统和整体, 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塑造法院管理文化要从法院实际出发, 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不能照搬别人的方法和手段, 而要根据本法院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传统确定塑造模式, 并体现以人为本、追求卓越、努力创新的科学发展观。

四、要紧紧抓住法院管理文化的时代性特点, 充分体现其快速性、信息性、学习性、知识性方面的科学性。

快速性方面:法院管理文化要积极适应快速变化着的世界, 其必须是一种速度文化。充满自信, 而不是犹豫不决;快速敏捷, 而不是迟钝拖拉;果断行动, 而不是光喊口号。

信息性方面: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为代表的信息技术, 已成为当代高新技术发展的热点。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摸索出一套适应信息时代的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欧洲法院 第9篇

随着欧洲经历的极大的经济、社会和技术变化, 工作场所也在发生变化。职业安全健康 (OSH) 研究对于解决已知的和新兴的风险因素的信息鸿沟,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和福祉是至关重要的。该报告指出了未来几年OSH研究的优先事项, 以促进在国家层面的优先事项设置, 有助于协调研究活动, 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这4个重点主题分别是:人口结构的变化, 全球化和不断变化的劳工世界, 安全新技术, 新的或不断增加的化学品和生物制剂职业暴露。

欧洲法院 第10篇

耶林 (德)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历史沿革

社区矫正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 也被称为社区处遇, 是相对于传统的机关矫治模式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

发轫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 是一种以惩教相结合的刑罚轻缓化、差异化现代刑罚制度, 由于所体现的教育、感化的人道主义刑罚理念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方兴未艾。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 我国于2003年7月10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如何开展指明了方向, 并在同年7月份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1

二、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制约因素

(1) 立法层面, 没有明确法院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

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见于《刑法修正案 (八)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对于矫正工作的主体以及可适用社区矫正的罪行范围并没有予以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办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因此,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了“两个主体”的试点方针, 即根据现行法律, 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 由司法行政部门担当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体”。至于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只是限定于审判工作部分, 能否进一步延伸工作触角,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至少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

(2) 审判环节, 法官适用非监禁刑以及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时容易产生畏难情绪。

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重刑主义思想的国家, 自古以来“血债血偿、报应轮回”的观念根深蒂固, 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受害人同态复仇的心理成为了推动几千年的中国重刑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作为舶来的社区矫正制度, 通过将罪犯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下进行教育改造的模式,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 难免在中国会引起“水土不服”。另外, 目前各地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时 (以下简称最高院责任追究办法)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中目前各地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中, 增加了案件舆论测评考察条款, 明确了案件引发负面舆论的, 将对承办法官进行惩处。舆论的错误导向以及公众对适用非监禁刑的质疑态度, 无疑影响法官办案的自主性, 法官往往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上产生畏难情绪。

(3) 行刑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多部门共同参与机制存在的弊端。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部门有: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非监禁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并由社区矫正组织协助工作;人民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执行。

其一、公安机关由于自身案多人少矛盾严重以及法律专业知识、心理辅导知识欠缺无法也不能做好执行工作。其二、基层司法所在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人员配备不够 (一般的基层司法所配置的人员为2-4人) 以及法律权威性不强等问题也制约了具体矫正工作的开展落实。其三、我国没有发育完全的社区组织。通过依靠社区组织为主体开展矫正工作会最终会导致没有组织者, 没有参与人。其四、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体, 但法律对于其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 没有予以明确, 导致监督工作只停留于纸面上, 缺乏了实际的可操作性。其五、由于执行监督的缺失, 法院无法做出是否变更或者撤销执行的裁定。

三、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途径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如何由以往的想判不能判, 只判不原管的状态转变为主动延伸司法触角,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笔者认为可以从法治理念的培育、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部门联动方面来做。

(1) 在思想上,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培育公众的轻型化刑事司法理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意识对物质具有的能动作用, 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结果:一种是促进事物发展, 一种是阻碍事物发展。2我国社会矫正工作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就是几千年的重刑思想的影响。在定罪量刑过程中, 监禁刑罚既能满足受害人及公众根深蒂固的因果报应, 等额复仇的心理, 同时也能免去如非监禁刑的执行难等问题。正因为如此, 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 感到比较紧迫的事情就是如何尽快在全社会树立起轻型化、去监所化的先进的刑事司法思想。

(2) 在制度上,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 形成制度保障。

1. 明确社区矫正的主体, 并明晰各方职责。

目前的公安机关为主体,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双主体”原则,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互相扯皮、监督虚置的现象。公安机关鉴于自身警力紧张以及专业知识欠缺, 司法机关不具有刑罚执行职责, 所谓的社区矫正大多流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扶助。等原因,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由双方共同负责变成没有人负责的现状。因此, 建议立法明确由法院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 适时还可以探讨建议独立的社区矫正部门行使该项工作。

2. 适当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出现了多种新型犯罪, 建立种类丰富的非监禁刑制度是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3. 审判工作中, 可以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的情形。

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 可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人身危害、当地社区矫正环境等因素下, 适当对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适度放宽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建议对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教育后, 确已悔罪的;其他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人员, 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员, 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同时, 放宽假释适用范围, 对一些轻型犯罪且实际刑罚已经执行一半以上的, 可以裁定假释。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年龄达一定年限的罪犯 (男性年满60周岁及女性年满55周岁) 且患有慢性疾病, 经久不愈的可以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3) 在工作联动方面, 畅通与各机关之间的联动渠道。

“徒法不足以自行”, 社区矫正工作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 还须多家部门紧密配合。因此, 须建立职责分明、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1.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对接。

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运行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调查工作, 法律文书的送达协助等工作。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出台规定, 明确法官在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时, 应当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庭前个人情况调查, 制作《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函》对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的等罪犯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 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 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利用覆盖大多数社区的司法协理员网络来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司法协理员具有丰富的基层群众工作经验, 较高的声望以及对所在社区人员的了解较全面等优势, 可以为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提供罪犯人身危险性、所在社区是否有利于开展矫正工作等信心。

2.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

作为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非监禁刑适用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 能够有效预防不适当的非监禁刑判决以及行刑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监督、反馈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就非监禁刑的适用进行事前沟通协调, 同时及时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 将信息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撤销或者变更措施。

3.在行刑阶段, 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动

在行刑过程中, 法院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及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 及时沟通、交流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 以强化部门间的协作, 堵塞工作漏洞, 降低脱管率。比如通过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交付社区矫正机构和居住地派出所盖章后, 再交还法院备案并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追踪管理的办法就能够充分发挥司法监管的作用, 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3。

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 需要我们从创新社会管理的层面提高认识, 积极作为。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应该改变过去的以判代管, 忽视对监管对象的教育改造的方式, 积极强化与相关机构的协调联动, 引入诉前审查、参与日常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做好矫正对象的回访以及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执行方式等。

注解:

(1) 司法部:我国31个省区市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本科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第50页.[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本科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第50页.

波多菲诺 让欧洲人回到欧洲 第11篇

不过,不管其他人怎么抱怨在厦门的“艰难生活”,Pippo都会持相反意见——他认为自己在厦门收获了最美好的人生。

《风尚周报》:你已经在这家餐厅工作了十多年了,十多年前中国绝大部分地方都还是意大利菜的处女地,包括厦门。你为什么会选择到厦门开展你的事业?

Pippo:我其实是一个到处旅游的厨师,曾经在不同的酒店和餐厅工作,因此除了熟练掌握传统的意大利烹饪技术以外,我还懂得一些国际烹饪。来到厦门之前我在北京的一个酒店工作,准备离开的时候我收到了厦门方面的邀请,来这里做3个月的意大利菜推广,因此就决定来试一下。结果一做就是十一年。我会对所有外地客人说厦门是全中国最棒的城市。

《风尚周报》:在你来到厦门的时候,这里的西餐文化是怎样的?到了今天有什么变化?

Pippo:如你所知,十一年前厦门的确还没普及西餐文化,显然中国人和意大利人一样热爱自己的美食传统。但我比较幸运的是,海景千禧酒店当时是厦门唯一国际品牌酒店,而我已经是这家餐厅的第三任行政主厨了,之前的两位意大利厨师为我的工作打下了基础,让我能很顺利地做自己的工作。我们一开始做的意大利面非常传统,外面是熟的,中间是生的,口感很硬;现在我们做了一些妥协,见到中国客人就会提醒他这一点,问他是否需要全熟的意大利面。总体来说,因为有了更多地道的食材、更好的调味品、更多西餐厨师、外国食物知识,厦门人对意大利餐、西餐的接受度都很高。

《风尚周报》:如果要你做一道菜代表厦门,你会做什么?

Pippo:当然是意大利面配香蒜、辣椒、橄榄油和花蛤。它清淡但又香气逼人,它有来自大海的食材,也有香蒜、辣椒这些来自山的元素。正符合厦门这个城市的气质。

《风尚周报》:你在厦门的生活是怎样的?

Pippo:我以前的生活都是我和妻子两个人。到厦门的第一年,我们的儿子和女儿就出生了,这对我来说是非常幸福的时刻。除了工作以外,我也交了很多朋友,他们里面的大部分人都是顾客。平时我会坚持锻炼,厦门的道路很适合跑步,因为风景都很好。我还参加过厦门的环岛马拉松比赛。

波多菲诺意大利餐厅是一间骄傲的意大利餐厅。

从餐厅的经理到主厨Pippo,提到餐厅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充满了自豪。从陈设到出品到服务的质量,这里都已经经历过很多赞美,就连Pippo本人,也是一个值得骄傲的点,因为看遍全厦门,真正拥有意大利籍主厨的意大利餐厅,离开了这里就再无处可寻。

Pippo是波多菲诺的第三任主厨,热爱运动,当过田径教练,有出色的弟子,骄傲都表现在脸上。他给人的感觉就是充满自信的,就像他得意地说自己会用15种语言跟客人打招呼,就像他得意地提起自己的厨艺——“不但是厦门,我应该是全福建省最好的意大利厨师。”他说这话的时候眼睛炯炯有神,嘴边挂着微笑。已经当了二十多年厨师的Pippo,谈到自己的料理,没有过多的炫耀,但就是那么肯定自己的手艺。自从来到厦门以后,Pippo创制出了数百道的意式佳肴。问起餐厅的菜色有些什么特色,他只是回答,“我做的是传统的经典的意大利料理,当然也有不少创新,但是还是以传统为主。”——虽然已经在不同的国家工作过,但他的固执劲儿就如意大利乡间小馆里那些乡巴佬厨师一样,一切向传统看齐。

问起最近是否创作了新的主打菜,他也只是说我们每个月都有不同的主题,有新的菜肴推出。他甚至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特别拿手菜,因为他认为只要是端出来奉客的,都必须是好菜。

Pippo做的各种鱼料理超级受欢迎,而且他还会用厦门本地的鱼类——鱿鱼和海鲈鱼来炮制菜式。

波多菲诺有一份固定的菜单,还有一份当月的推荐菜单,每周又有不同主题。哪怕你天天来波多菲诺,也不会总吃到同样的菜。这里的意大利菜在Pippo的用心烹调下风味十足,十分受人欢迎。比如餐厅的比萨在美食爱好者心目中早就稳稳占据“厦门最地道的意大利比萨”的位置;Pippo的拿手鱼料理意式焗箭鱼据说有着让人欲罢不能的绝妙口感。

不少外国客人都对这里的菜肴赞不绝口,Pippo所做的意大利菜,在很多外国人看来绝对是十分正宗的。Pippo半开玩笑地说,他都想不起来到底有哪个国家的人没来过波多菲诺。以Pippo为代表的餐厅对顾客的“一条龙服务”让来自世界各地的人都十分感动,“就像回到家一样”——这个像家庭厨房一样的意大利餐厅,不仅提供美食,也提供给在厦门打拼的外国人一块心灵的栖息地。

欧洲标准在中国 第12篇

弗玛物流集团(以下简称“弗玛物流”)来自法国,是欧洲第三大物流服务商,于2004年进入中国,并先后在平湖、太仓、三河、成都等地成立分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公路运输、仓储、配送等服务。据悉,弗玛物流位于燕郊的仓库也已开工建设,计划今年8月竣工投入使用,其辐射范围将覆盖包括北京在内的整个华北地区,而这将是下一步弗玛物流的战略重点。

弗玛物流董事、亚洲区总裁吉尔弗告诉本刊记者,弗玛物流进入中国市场后,将坚持为客户提供欧洲标准的物流服务。

标准之一:沃尔沃卡车护航

弗玛物流的车辆全部为进口的沃尔沃厢式货车。而坚持这一选择主要源于客户的物流服务要求。联合利华是弗玛物流的重要客户,旗下的很多产品对运输时间和质量的要求非常严格,这就要求承运企业不但拥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还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产品分运到位。

为此,弗玛物流投入了24吨沃尔沃进口厢式车。该车型前后轮胎都装有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即使连续行驶10个小时,制动鼓及轮毂都不会发烫。同时,车辆驾驶室内置有专供驾驶员休息的床位,既杜绝了驾驶员疲劳驾驶,又切实保证了车辆连续行驶的要求,车辆日行1400公里的运距完全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不会因运输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与此同时,沃尔沃卡车欧洲品质的售后服务也保证了整个运输的时效性。据吉尔弗介绍,弗玛物流的车辆无论在任何一个地点出现问题,三小时之内沃尔沃的售后处理人员肯定会赶到并迅速排除故障。

针对我国目前很多省市实行计重收费,而标准不统一的特殊性,弗玛物流进行过多次车辆、线路布局,确保所装运的货物低于核载质量。同时,根据多年来欧洲市场的运营经验并结合国内具体情况,经过多次成本核算与实地测试,他们发现车辆时速在70至80公里时油耗是31升/百公里,能使车辆达到最优状态。因此,弗玛物流在每辆车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不仅能对每辆车的速度及位移方向进行实时监控,而且可对提供客户运输订单的及时信息进行反馈,增强了应急事件快速反应处理能力,确保车辆的行驶效率发挥到最高。

标准之二:智能仓库

弗玛物流在欧洲就开创了建设大型综合仓储基地运营理念的先河,进入中国市场后,弗玛物流也将其建设智能化仓库的理念融入其中。记者了解到,弗玛物流集团为了给全世界的客户都能提供优质的物流、仓储服务,在其欧洲集团旗下特别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建筑公司,为弗玛物流在各个国家的仓库提供建筑支持。

因此,弗玛物流在中国的仓库无论是从外观还是功能,每一个细节都与其在欧洲的仓库基本一致。记者在参观弗玛太仓仓库时发现,这个总建筑面积高达十万平米的库区里,保安措施非常严密,每一个仓库的出入口和核心位置都安装有24小时的监控探头,每个仓库的净高都按照欧洲仓库的标准达到12米,这样就可以保证装卸货物的灵活性。同时,弗玛太仓仓库还专门设立了隔离仓库。按照欧洲的惯例,这种隔离仓库避免和外界直接接触,可以用来存放贵重物品。

另外,为了应对突发的停电事故,弗玛太仓仓库还准备了单独的自主发电系统。这套自身发电系统至少可以保证24小时的电力供应。在消防工作上,弗玛也做得也非常严格。每一个仓库都安装相当数量的灭火喷头,而在消防总控室里面,这套从欧洲引进的灭火系统长期保持在智能自动运行的状态下,一旦出现火警,系统会自动启动消防设备。不仅如此,弗玛仓库的消防压力装备也非常谨慎,整个消防系统分两组,一个是电力装置,另外一个是在断电情况下使用的柴油增压装置,这样也就保证了消防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正常的工作。值得指出的是,记者发现在设备上还有一个检查登记表,上面登记的是技术人员每天检查仪表的情况,可以说仓库安全随时处于一级警备之下。

同时,弗玛仓库还按照欧洲仓库的标准配备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机械装卸货平台,平台与库区则通过铁栏隔离。弗玛物流规定,除了仓库自身的工作人员,外界配货的工作人员不允许离开卸货平台进入库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仓库货物的安全性。

标准之三:人性管理+严格纪律

在弗玛物流中国总部的办公区域里面,从员工到管理者的办公桌上,无一例外的都摆放着一个精美的卡片,卡片上写着“企业就像一颗绿树,每个员工都应该爱护它并让它茁壮成长。”

在弗玛物流,新员工被录用后不是马上投入工作,而是先进入企业的培训学校进行上岗前培训,学习诚信经营与社会责任感。弗玛物流每年培训成本占到整个人力资源成本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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