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精选8篇)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1篇
2011年4月4日, 一家专门提供碳排放市场研究和IT服务的欧洲公司碳排放市场数据公司, 在伦敦发布了2010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数据报告, 该报告的信息准确性已经被核实。
根据碳排放市场数据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 2010年,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所有企业从欧盟免费获取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比实际排放总量多出了3700万吨。这一结果是由碳排放市场数据公司汇总并整理了1.13万家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提交的经核证的排放数据后获得的, 这些企业都包含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结果表明,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所属企业在2010年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比免费获得的二氧化碳总配额少2.1%。
这一数据包括除捷克共和国、希腊、塞浦路斯及马耳他外的27个欧盟国家, 尚不包括那些所谓的“新设工厂排放配额保留机制”涉及的免费配额, 这部分配额主要提供给新加入体系的企业或扩大产量、改变性质的企业。
2010年, 欧盟各国分配给本国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共计19.78亿吨。截至目前, 所有提交的经核证的排放数据显示, 这些企业在同一时期共排放了17.37亿吨二氧化碳。这表明, 这些企业在201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09年平均增长了3.15% (以上数据只包括已经提交排放报告的企业) 。
这样的增长幅度分析家们已有预料, 主要是由于欧洲经济的相对复苏和2010年持续的寒冷天气影响。
在2010年, 只有5个国家分配给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少于它们的排放总量。其中包括德国 (5400万吨) 、英国 (1700万吨) 、芬兰 (330万吨) 、爱沙尼亚 (270万吨) 及丹麦 (25万吨) 。
其他国家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配额均大于2009年的碳排放总量。其中, 西班牙 (-2800万吨) 、罗马尼亚 (-2500万吨) 与法国 (-1700万吨) , 这三个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剩余量在欧盟国家名单中位居前列。
表1显示的是欧盟国家的实际排放量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免费排放最高限额的比值图 (经核证的排放总量与免费排放配额的差值) 。
表2同样是实际排放量与免费排放最高限额的比值图, 这次是以各个国家实际排量超出免费排放配额的百分比为单位。
2010年, 爱沙尼亚、德国与丹麦的排放量分别超出免费排放最高限额的23.5%、13.4%及11.7%。就爱沙尼亚而言, 二氧化碳排放免费配额不足主要是由于国家电力公司爱沙尼亚能源公司排放了330万吨二氧化碳, 超过了最高限额。
在2009与2010年的排放量变化方面, 多数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均有所增加。北欧国家居前几位:爱沙尼亚 (+40%) 、拉脱维亚 (+36%) 、瑞典 (+31%) 及芬兰 (+20%) 。
2010年, 在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的国家中, 南欧国家位居前几位, 其中包括葡萄牙 (-15%) 和西班牙 (-12%) 。这两个国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特别严重, 但由于可再生能源 (风能与太阳能) 在其电力输出系统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而有所受益。
下页的表格显示的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 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居前30位的企业名单 (不包含希腊) 。在这30家企业中, 25家为发电厂 (多数以煤作为燃料) , 5家为钢铁厂, 其中12家位于德国, 6家位于波兰。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2篇
本文总结了八个国家或地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参考国际经验提出了确定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的主要原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类型
(一)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
分三阶段实施,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第一、二阶段控制温室气体类型仅为CO2,排放类型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能源作为还原剂等原材料用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石灰石和其它碳酸盐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炼钢降碳过程排放)。第三阶段控制温室气体类型增加了N2O和PFCs,排放类型在前两阶段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过程排放,即石油加工和合成氨生产过程的CO2排放、硝酸和己二酸生产过程的N2O排放和电解铝生产过程的PFCs排放。
(二)美国加州碳交易机制
除包括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SF6、HFCs和PFCs之外,还包括 NF3和其他氟化物。排放类型为纳入工业设施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各种过程排放、从州外购入电力所对应的排放。
(三)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
纳入京都议定书六种温室气体中的四种,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熔炼铝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类型为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采矿业逃逸气体及废弃物处理的排放。
(四)新西兰碳交易市场
纳入京都议定书六种温室气体中的四种,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类型为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采矿业逃逸气体及废弃物处理的排放,此外,第一产业是新西兰的支柱产业,因此还包括了农业和林业排放源。
(五)东京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
仅包括二氧化碳(CO2)。排放类型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净外购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排放。由于东京都的交易体系内没有发电厂,因此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六)韩国碳排放市场
覆盖京都议定书中的六种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类型包括了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排放、废弃物处理的排放、以及间接排放(由于公开可获得的资料有限,估计是指净外购电力所对应的排放,但不清楚韩国碳市场主管部门如何考虑重复计算问题)。
(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
只针对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排放类型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八)魁北克的限额交易
涵盖了CO2和其它6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NF3)。排放类型包括了燃料燃烧排放、矿后逃逸、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排放、废弃物处理的排放、以及输配电企业从省外购入电力所对应的排放。
二、排放源边界
国外主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的排放源边界均定义为设施。但实际上,设施是一种广义的定义,各体系对于设施的定义中均提出,地理边界接近、提供同一产品生产或服务的一系列小规模设施可以打捆定义为一个设施。这种广义的“设施”的定义,实际上与“企业”的定义是比较类似的。而且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参与碳交易以及履约方面,最终都要将设施对应至企业(运营者)名下。
三、覆盖的行业
(一)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
分三阶段实施,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步扩大。第一阶段覆盖了发电、供热、石油加工、黑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石灰生产、陶瓷生产、制砖、玻璃生产、纸浆生产、造纸和纸板生产。第二阶段增加了航空部门。第三阶段又增加了铝业、其它有色金属生产、石棉生产、石油化工、合成氨、硝酸和己二酸生产。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至第三阶段,EU ETS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航空运输业等八大行业。
(二)美国加州碳交易机制
分两阶段实施,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步扩大。第一阶段覆盖了发电、热电联产、电力进口商、水泥、玻璃、制氢、钢铁、石灰、制硝酸、石油和天然气、炼油、造纸行业,第二阶段进一步纳入了燃料供应商。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加州ETS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六大行业。
(三)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弃物处理、交通运输业(铁路、国内航空航运)等八大行业。
(四)新西兰碳交易市场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来看,新西兰ETS覆盖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弃物处理、航空运输业(自愿参与)等九大行业。
(五)东京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
制造业和服务业(建筑)。与其他ETS不同的是,东京都地域范围内没有电厂和高耗能工业,因此覆盖的主要是服务业的公共建筑以及少量的轻工业厂房。
(六)韩国碳排放市场
电力生产、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及渔业、废弃物处理、公共事业。其中工业领域包括了电子数码产品、显示器、汽车、半导体、水泥、机械、石化、炼油、造船、钢铁十个行业。与EUETS相比,未纳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但增加了服务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农业及渔业、轻工业。
(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
只包括电力行业。
(八)魁北克的限额交易
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电、供热、电网、热网)、采矿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五大行业。
四、覆盖对象的门槛标准
(一)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EU ETS)
两种门槛标准:①容量门槛:20MW的燃烧设施;②产能门槛:钢铁行业(每小时产量2.5t以上)、水泥行业(熟料为原料每天产量500t以上或石灰石及其它为原料每天产量50t以上)、玻璃行业(每天产量20t以上)、陶瓷及制砖行业(每天产量75t以上或砖窑体积超过4m3且砖窑密度超过300kg/m3)、造纸行业(每天产量20t以上)、石棉(每天产量20t以上)。
(二)美国加州碳交易机制
排放量门槛:年排放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
排放量门槛年排放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四)新西兰碳交易市场
三种门槛标准:①排放量门槛:利用地热发电和工业采热温室气体排放超过每年4000吨;②产能门槛:每年开采2000吨煤以上;③能耗门槛:燃烧1500吨废油发电或制热;每年购买25万吨煤或2000TJ天然气以上的能源企业。
(五)东京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
能耗门槛:年能耗超过1500公升原油当量(相当于1846kg标准煤)。
(六)韩国碳排放市场
排放量门槛:单个设施每年排放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具有多个设施的企业每年排放超过1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七)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
容量门槛:25MW的发电设施。
(八)魁北克的限额交易
未检索到。
五、覆盖范围的确定原则
从世界8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原则:
(一)参与方原则,需要具体考虑
●排放特征:与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有很大关系,涉及到覆盖温室气体的种类、排放类型和行业范围。
●数据基础:考虑关键数据是否可获得以及数据的准确性。
●减排潜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目的是深度挖掘不同行业的减排潜力,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这些减排潜力。
●减排成本:考虑碳排放的价格以及减排成本,分析对相关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并与自上而下的模型研究对接,进一步分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二)管理者原则,需要具体考虑
●政策协调:主要指与国家或地区已发布的节能、低碳发展及环保等政策措施相协调。
●管理成本:管理机构的监督成本、交易成本等。
●避免泄漏:考虑碳价的传导途径以及主要用能设施间的可替代性,避免碳排放从交易体系覆盖范围之内向体系之外转移。
六、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范围的建议
(一)气体种类和排放类型
全国ETS建设初期仅包括CO2和HFC23。CO2我国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0%左右。HFC23是HFC22生产过程的副产品,我国仅有少数大型企业从事HFC22生产,这些企业大都具有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合作的经验,排放数据易于监测。
具体的排放环节包括:
1、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CO2排放:约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2%。
2、过程排放:具体包括钢铁生产CO2排放、水泥生产CO2排放、玻璃生产CO2排放、石油加工CO2排放、化工生产CO2排放、HFC22生产过程的HFC23,约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10%。
3、外购电、热所对应的排放:与统计制度、节能政策、企业核算与报告指南的一致性,将此部分排放计入消费侧。我国目前电力、热力价格不能向下游用户传导,工业锅炉等通用设备可以实现煤改电、气改电,或通过外购热力代替自有锅炉供热,因此如果不覆盖外购电、热所对应的排放较易造成ETS体系内外的碳泄漏。
(二)排放源边界
与统计制度接轨,与已有节能和碳排放控制政策协调,覆盖企业(法人)边界。可操作性较强:
●企业法人统计制度,主要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有相关发票或凭据进行交叉核对,较容易解决数据缺失问题。
●企业的生产系统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覆盖企业边界有助于挖掘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节能减碳潜力。
●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在各种生产设施之间实现成本有效的节能和碳排放控制。
(三)覆盖行业和门槛
可参考欧盟经验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2020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发电、电网、供热)、石油加工(炼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HFC22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生产、平板玻璃生产、陶瓷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和纸制品业、民航业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交易体系;其余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CO2_eq,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 tce 的法人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要求,核算和报告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第二阶段(2020年之后):在经过几年的排放报告数据积累之后,有条件扩大覆盖范围,将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CO2_eq,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 tce的法人单位都纳入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3篇
碳排放权概念来自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它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在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的约束下,以市场交易为基础,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主要特点是对单个排放主体下发排放配额,各单个排放主体只能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碳排放,排放需求低于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排放配额有偿转让给排放需求超过配额的主体。欧盟一直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推动者和标杆。从2005年开展至今6年,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坚定支持者,中国政府1993年就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设碳交易市场。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明确表示,中国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长沙等城市先后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成交量较小,没有长期连续的交易。因此,借鉴和研究欧盟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总结相关经验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
2 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的研究相对较早,特别是最近几年交易日趋活跃,研究数据日益丰富,研究日益完善。总的来说,国外学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的研究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碳交易价格理论探讨及其模型研究、交易实证研究和欧洲碳交易市场效率研究。
理论探讨部分的研究开展较早。目前关于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基本都是在《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利用CGE、POLES、EPPA等模型分析研究不同交易体系边际减排成本及影响。这些文献研究思路基本是先研究国际减排交易对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作用,然后通过模型分析不存在交易体系、存在交易体系,全球存在交易体系下的边际减排成本、交易量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一般认为,存在交易体系的减排成本低于不存在交易体系的减排成本;从交易体系获利潜力巨大,对交易限制条件越少,获利越大,而且获利不是均匀分布;全球交易体系的减排成本低于其它减排体系。碳排放权交易模型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整体评估模型,以Kainuma等(1999)、Kurosawa等(1999)和Nordhaus(2001)等为代表。他们的模型涵盖非常全面,考虑了人类活动、空气、气候、海平面、生态等内容,经济活动仅仅是模型的一个方面。第二类是一般均衡模型,如Capros(1999)、Ellerman和Wing(2000)、Burniaux(2000)等。他们假设在完美市场下,政策因素,如能源政策、财税政策等对碳交易价格和其它工业部门等的影响。第三类是碳排放权交易模型,如Ciorba等(2001)、Eyckmans等(2001)、Holtsmark和Maestad(2002)。这类模型大多是微观模型,大多以边际减排成本曲线(marginal abatement cost curve)为分析工具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进行分析。第四类是能源系统模型,包括Bahn等(1999,2001)、Kanudia和Loulou(1998)等。该类模型探讨能源系统政策和技术等对国际碳交易价格的影响,引入了线性规划等方法。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开展时间越来越长,交易日益活跃,尤其是强制减排下的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国外学者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Borak等(2006)[1]和Paolella等(2006)[2]以配额现货和期货的期限结构及价格的随机特征研究了EU ETS市场的运营。Borak等(2006)引入商品的方便收益(convenience yields)概念,把二氧化碳排放当做一个稀有的投入因素研究,发现排放权价格行为与其它商品有较大的不同。为了研究套利和购买策略,Paolella等(2006)以EU ETS和美国清洁空气修正案(The U.S.Clean Air Act Amendments)为对象,研究了排放权收益的非条件尾部行为(unconditional tail behavior)和异方差机制。以上所有研究都证明了,如果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把它当作一项生产投入要素,其它商品的定价机制也一定程度上能用来解释配额的价格行为。然而,Borak等(2006)认为考虑到期限结构,配额市场与现行的商品市场有较大不同。因此,在EU ETS的早期,其流动性和期权和期货市场的有效性被质疑。Seifert等(2008)[3]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没有任何季节特征,完整的二氧化碳价格过程应该展现出时间和价格依赖的波动结构。Daskalakis等(2009)[4]以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三大交易所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禁止不同阶段之间碳配额存储和商借的制度设计对定价有较大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阶段内和阶段间的定价和套利框架。
关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效率的研究方面,Manasanet-Batalller等(2007)[5]利用2005年ETS的期货日交易数据进行计量分析,解释变量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价格,以及一些气候变量。Considine(2000)[6]也研究了气候因素和排放权价格的关系,认为非常炎热和寒冷的天气对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有较大影响,因而影响排放权价格。综合以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发现影响EU ETS排放权最重要的因素是石油和天然气的价格,都与排放权价格正相关。气候因素与排放权价格正相关。
通过以上文献综述可以得出,国外学者围绕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国内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拟在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定量研究,为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和完善碳交易定价提供借鉴参考。
3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供给、需求和市场影响三个方面。同时,按照对价格影响周期的长短又可以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个阶段。
3.1 供给方面因素
EU ETS供给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欧洲碳排放权配额(EU emission allowances,EUAs)的总体分配。
EU ETS成员欧洲碳排放权配额的总体分配,也被称为欧盟各国的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是最大的供给方面的影响因素。在每个EU ETS交易阶段欧盟各成员国都会制定该计划,且必须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同意批准才能生效。配额数量代表着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在一个减排交易阶段内),欧盟各参与国被允许排放二氧化碳的最大额度。配额的价格由它的流通量与EU ETS各参与国实际或预计碳排放量的相对关系决定。如果该额度相对各国实际或预计碳排放量较小,则需求增加,推动价格上升;反之,该额度相对各国实际或预计碳排放量较多,则需求减少,引发价格下降。由于各国的国家分配计划是数年制定一次,所以原则上它是影响碳排放权价格的长期因素之一。
第二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项目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大机制中的两个,也是影响EUA供给的因素之一,它们所产生的碳信用可以转变为EUA的供给。理论上,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供给越多,价格越低;反之,供给较少,价格越高。可是,由于目前制度限制,国际认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CDM和JI市场规模仍然非常小,将来的市场规模和未来的碳价格均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所以现在该因素对EUA供给和价格的影响不大。
第三类,储存(banking)和商借(borrowing)制度。
储存和商借制度设计也会影响EUA供给。理论上,在一个交易阶段内配额储存制度限制EUA的供应量,推动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价格上行;与之相反,在一个交易阶段内配额的商借制度扩大其供应量,因此带动配额价格下行。但是,迄今为止配额的储存和商借只允许在同一交易阶段内的不同交易年份,不允许横跨不同交易阶段。所以,对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价格的影响限定于一个交易阶段内。前文涉及的CDM和JI项目信用的存储也是允许的。
总之,EU ETS碳排放权交易配额供给主要受配额的总体分配、储存与商借制度和CDM与JI制度等因素影响。尤其是储存配额的有限能力限制了碳排放生产投入因素的存续期,因此不同减排阶段的配额应该被当作不同的商品。
3.2 需求方面因素
EU ETS需求因素主要受预期碳排放量的影响。通过配额对碳排放量的限制使它们成为了一项生产中稀缺的投入因素。从长期来看,配额的需求受经济增长和边际减排成本影响。理论上,配额价格的上限就是违反EU ETS的规定的惩罚金额。例如,根据EU ETS体系的规定,现在超量排放的公司除了仍然要提供与超排当量的配额外,还要按照第一交易阶段每吨二氧化碳的超量排放罚金40欧元,第二交易阶段100欧元的标准处罚。
长期边际减排成本由在低碳能源设备和能源效率方面的投资决定,因为除了碳捕捉和储存等非常长期的投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能被其它终端技术(end-of-the-pipe technologies)减少。短期减排决定和导致的配额需求主要受不可预期的能源需求和价格波动影响。EU ETS的二氧化碳排放都与化石能源使用相关,同时化石能源的需求决定于它们的绝对和相对价格。电力与取暖生热使用能源从高碳到低碳转换的边际成本是短期内碳排放减少的唯一重要因素。尤其是,如果一种化石能源只能被另一种碳含量更高的化石能源代替,短期内它的价格上涨将推高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价格。长期来看该替代效应可能由价格效应决定,因此价格增长导致能源需求减少。短期内,电力需求没有弹性,以至于只有转换效应存在。由于不可能将一台煤炭发电设备转换使用石油发电,所以短期内没有替代效应。譬如,在德国2004年46.5%的核电、46.5%的煤电和7.0%的水电组成了当年发电的基本容量(Schiffer,2005)。所有三种投入要素的价格非常稳定,这也是基本容量的短期调整不能预期的原因。该情况与中等和峰值容量不同。2004年,在德国它们由43.9%的硬煤、28.1%的天然气、10.5%的石油和17.5%抽水蓄能设备等提供(Schiffer,2005)。这种情况下各种化石能源间更容易相互替代,因为能够调整不同发电设备的使用率来满足中等和峰值容量需要。通过以上EU ETS体系参与国德国的实际情况的简单介绍,笔者希望考虑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价格水平以及它们的价格比率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根据DEHST在2006年的研究,煤炭的碳含量比石油高25%,比天然气高70%,所以笔者认为尤其是煤炭/天然气价格比例和煤炭/石油价格比例是配额价格重要的影响因素。短期内,其它影响配额需求的因素是没有预期到的能源需求波动。正如Considine(2000)等其它研究所显示,短期内能源价格异常波动也受天气的异常变化影响,如气温、降雨、风速等等。极端天气都将影响对能源的需求,例如,冬季较冷天气增加通过电力或能源加热的需求,而温暖的夏季为了制冷将导致相对较高的电力需求,同时由于通过河流降温将减少核电设备的利用率。降雨、风速和太阳光照时间将影响无碳电力和水电、风能与太阳能生热的使用。天气已经被广泛地认为对过去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
3.3 市场影响因素
影响EUA需求的最不易量化的因素之一是市场情绪,也通常被当作重要的影响因素提及。它是指那些关于未来价格和政策决定的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尤其在非成熟市场上非常重要,譬如第一交易阶段的EU ETS市场。
未来价格和政策决定的不确定性对于解释配额现货和期货市场间的期限结构非常重要。关于便利收益(convenience yield)存在的研究认为,由于未来二氧化碳排放随机和减排成本不确定产生的存储的利益解释了相对于现货市场未来配额价格的较低现值。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各方运用市场力量的能力等市场结构性因素也影响市场价格。EU ETS的许多参与国家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基础设施方面进展缓慢,尤其是小公司在储备处理交易的人力资本方面非常缓慢,结果市场在起步阶段非常薄弱。这些因素是否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非常难评估。从长期来看,当市场流动性庚强,更加成熟,市场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最后,市场管制和干预也能影响碳排放权价格。譬如,违规罚款、EU ETS覆盖范围等。
4 基于EU ETS的实证研究分析
前文的理论分析发现,制定设计、能源价格、天气、市场影响等因素能影响交易价格。本节以EU ETS样本展开实证比较研究和分析,探讨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
4.1 研究样本和数据来源
按照欧盟法令规定,结合数据的权威性和可得性,选取EU ETS体系下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碳排放权交易两个阶段,即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和2008年元月至2010年6月,碳排放权交易数据分别作为独立的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所有实证研究数据均来自Bloomberg数据库。
4.2 变量设计
EU ETS体系指标设计和数据获取如下所示分四类。
第一类,关于EUA交易价格数据。
EUA日交易价格:根据EU ETS体系下的交易情况,结合数据可得性等因素,笔者选取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每日EUA现货交易收盘价格作为EUA日交易价格。欧洲气候交易所是EU ETS体系下著名的三大碳排放权交易所之一,交易非常活跃,成交量大,其交易价格非常具有代表性。
第二类,关于EUA供给需求方面数据。
EUA供给需求:电力企业是EUA市场最主要的交易者,既获得了最多的免费配额,也是交易配额的最大需求者。它的市场交易行为将对市场流通配额情况产生重要的影响。理论上,电力价格上涨,电力企业发电量大,碳排放多,配额需求大,推动价格上涨;反之,电力价格下跌,电力企业发电量减少,碳排放下降,配额需求小,带动价格厦跌。所以选取电力价格作为EUA供需方面指标。德国电力价格是欧洲著名的电力交易价格之踊。根据权威、客观和可得原则,选择德国电力基本负荷日交易价格数据作为衡量EUA供给需求的指标。该合同在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E)交易。
第三类,关于能源价格数据。
原油价格:本文选择布伦特(Brent)原油日交易价格。原油期货是最重要的石油期货品种,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包括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WTI)期货合约和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以及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4个。一般地,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被看作欧洲、非洲和中东原油的基准价格。
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大多是以签订长期合同的形式固定了交易价格,日交易数据较难获得。有部分天然气在交易所交易,但是天然气期货交易市场不如原油期货市场活跃。目前,世界上流通性很强的天然气期货合约品种有NYMEX标准合约Henry Hub天然气期货合约、英国天然气期货合约、荷兰TTF天然气期货合约、泽布鲁日欧洲天然气交易价格等。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与其它指标的匹配,本文选取泽布鲁日欧洲天然气交易价格(The Zeebrugge price for Euro Gas)作为欧洲天然气价格。该数据是代表欧洲天然气的重要价格之一。
煤炭价格:与天然气类似,煤炭大多也是以签订长期合同的形式固定了交易价格,日交易数据较不容易获得,但是仍有部分煤炭和天然气在交易所交易。比较著名的煤炭价格包括亚洲国际动力煤的基准价格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NEWC动力煤价格指数、南非理查德港RB指数和欧洲三港DES ARA动力煤指数等。但是根据数据权威性、可得性和与其它指标数据的匹配,本文选择Argus/Mccloskey煤炭价格作为欧洲煤炭价格。该价格是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公布的交割期的每月煤炭价格(CIF ARA)。热值为6000大卡/千克,含硫率不超过1%.
第四类,关于天气数据。
本文在欧洲选取9个具有代表性的观测点,取它们的平均值作为欧洲的当日天气状况。这9个观测点包括法国巴黎、英国伦敦、比利时布鲁塞尔、德国柏林、意大利罗马、荷兰阿姆斯特丹、西班牙马德里、卢森堡城、葡萄牙里斯本等。
气温:笔者将气温设计为虚拟变量。首先,选取欧洲9个主要观测点每日观测值的平均值为当日欧洲气温。然后,将2005年至今欧洲气温取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如果当日欧洲气温高于该基准值看作相对炎热,计为1;低于该基准值看作相对寒冷,计为0。
风速:选取欧洲9个主要观测点每日观测值的平均值为当日欧洲风速。
降水:选取欧洲9个主要观测点每日观测值的平均值为当日欧洲降水。
4.3 研究样本基本描述
EU ETS研究样本分阶段进行描述。
(1)第一阶段基本描述
EU ETS交易第一阶段共有样本657个,其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2)第二阶段基本描述
EU ETS交易第二阶段共有样本618个,其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两个阶段各个指标相比较,从EUA价格、电力价格、能源价格及其比值到天气各指标值,都相对第一阶段较大。
4.4 实证设计
按照欧盟法令和价格走势将从2005年至今的交易区间划分若干阶段。首先,按照欧盟法令,从2005年开始交易至今分可为两个减排阶段。第一个减排阶段从2005年至2007年底,第二个减排阶段从2008年至今。其次,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在2006年4月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分段。这是由于欧盟公布实际碳排放大大低于预期,市场EUA供给过多导致,交易价格短时间内从近30欧下跌至不足10欧,出现了价格跳跃(price jump)。因此,以此价格跳跃为分界点第一阶段又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实证。
设立实证方程。实证设立了两个检验方程,一个使用实际价格,另一个使用天然气和原油价格分别比煤炭价格的相对价格,避免多重共线性。检验方程如下:
分别对第一阶段的两个子阶段和第二阶段做实研究证。对于方程(1),先做面板回归,自变量为EUA,解释变量为Oil、Gas、Coal、Power、Temperature、Wind和Rain.然后对残差进行检验,使用GARCH(1,1)作为方差方程,新命名为resid.再对新命名的序列进行GARCH(1,1),得到AR(1)和方差方程。与方程(1)类似,方程(2)先做面板回归,自变量为EUA,解释变量为Oil/Coal、Gas/Coal、Power、Temperature、Wind和Rain.然后对残差进行检验,使用GARCH(1,1)作为方差方程,新命名为resid.再对新命名的序列进行GARCH(1,1),得到AR(1)和方差方程。
4.5 EU ETS实证过程与结果
(1)EU ETS第一阶段实证
EU ETS第一阶段EUA价格走势在2006年4月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分段,笔者将EU ETS第一阶段划分为两个子阶段:第一个子阶段从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23日,第二个子阶段从2006年5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先对第一个子阶段进行实证分析。分别对两个方程数据做Breusch-Godfrey序列相关检验得到F检验值分别为495.3448和734.6648,P值为0.0000和0.0000,非常显著,通过检验存在序列相关,所以笔者使用一阶自回归变量AR(1)。再分别做ARCH-LM检验,得到F检验值分别为721.1772和1192.367,P值为0.0000和0.0000,非常显著,通过检验,揭示了自相关条件下的异方差。因此,笔者使用GARCH(1,1)作为方差方程。对两个方程均做OLS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左边部分。
两个方程中相关系数符号肯定了理论分析。电力的相关系数分别是0.364200和0.385331,均为各项系数中最大,且在1%下显著。说明该阶段内以初始分配等为代表的供给因素设计是最大的影响因素,对EUA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原油和天然气价格相关系数分别为0.038852和0.005478,分别在10%和5%下显著,表示其价格的上升导致煤炭使用量的上升,这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增加了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推动了价格上涨。煤炭价格相关系数为-0.158971,且在1%下显著,表示与石油和天然气相反,煤炭价格的上升导致碳排放权配额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煤炭相关系数为负,且在5%下显著,印证了以上结论和分析。风速、温度和降水三个变量均不显著,表示该子阶段内有可能不是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调整后的R2分别为0.972551和0.974556,表示两个方程均有非常高的解释能力,以上结论有较强的说服力。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下显著。
用同样的方法对第二个子阶段做实证分析。对两个方程做Breusch-Godfrey序列相关检验,分别得到F检验值为629.6742和1019.194,P值为0.0000和0.0000,通过检验存在序列相关,所以笔者也使用一阶自回归变量AR(1)。再分别做ARCH-LM检验,得到F检验值为3249.145和2484.473,P值为0.0000和0.0000,非常显著,揭示了自相关条件下的异方差。因此,笔者同样使用GARCH(1,1)作为方差方程。对两个方程均做OLS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右边部分。
电力的相关系数分别是0.295184和0.318663,仍是最大的相关系数,且在1%下显著。说明该阶段内供给因素仍最大的影响因素。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124611、0.026900和-0.295765,且都在1%下显著。与第一个子阶段相同,原油、天然气对EUA价格影响方向一致,均与煤炭相反。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煤炭相关系数为负,且在1%下显著,也印证了上述结论。与第一个子阶段不同的是方程(1)中风速和温度相关系数分别为-0.051726和0.057884,在5%下显著,但在方程(2)中两个因素均不显著,说明气候因素可能对该子阶段碳排放权价格产生了影响。调整后的R2分别为0.963841和0.961087,表示两个方程解释能力都非常好。
综合以上对两个子阶段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发现,在EU ETS第一阶段中,初始分配等政策制度性因素对EUA供给需求造成的变化是EUA交易价格最大的影响因素。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价格也是EUA价格影响因素,其中煤炭价格影响最大。虽然第二个子阶段方程(1)中个别因素显著,但是总体来看风速、温度和降水等天气因素对EUA交易价格影响不明显。
(2)EU ETS第二阶段实证
EU ETS第二阶段价格走势不存在结构性断点,当作一个独立样本处理。做Breusch-Godfrey序列相关检验得到F检验值为2004.631和4625.723,P值为0.0000和0.0000,非常显著,存在序列相关,所以本文使用一阶自回归变量AR(1)。再对数据做ARCH-LM检验得到F检验值为2352.635和4966.406,P值为0.0000和0.0000,非常显著,表示存在自相关条件下的异方差,因此本文使用GARCH(1,1)作为方差方程。对两个方程均做OLS估计,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
与第一阶段的结果相同,电力的相关系数分别是0.211744和0.321777,且在1%下显著。原油和天然气的相关系数为正,分别是0.033278和0.007473。与第一阶段不同的是,电力的相关系数小于第一个阶段,尤其是小于第一个子阶段,说明在该阶段的交易中,配额供给的影响有所减弱。煤炭与天然气/煤炭的相关系数不再显著,而且两个方程的温度系数在10%下显著,分别是0.019533和0.051531。这说明,随着欧洲碳排放权交易的完善,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配额,不再把碳排放配额当作稀缺生产因素,市场机制发生了变化。两个方程调整后的R2分别是0.994012和0.992223,解释说明度非常大。
注:***,**和*分别代表在1%,5%和10%下显著。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以EU ETS为样本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结论一致。
在EU ETS下,受政策和制度影响的配额供给是交易价格最重要影响因素,但是随着政策与交易制度的完善,影响程度逐渐变小。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价格也是EUA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煤炭价格第一阶段有负影响,第二阶段影响不明显,对EUA价格的影响比原油和天然气价格大;原油和天然气价格有正影响,尤其是第一阶段的子阶段一非常明显。风速、温度和降水等天气因素对EUA价格的影响不够明显,仅第二阶段温度存在正影响。
根据理论分析和国外经验,我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价格将受配额分配政策制度、经济增长、能源价格、天气、减排成本等因素影响。无论哪个阶段,受政策和制度影响的配额供给是交易价格最重要影响因素,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价格也将影响配额价格,天气因素影响不明显。分析各类影响因素发现,影响供给的政策和制度因素是主观可控因素,在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过程中,必须出台和建立良好的交易制度和政策保证配额科学供给,引导合理碳交易价格的形成。另外,在我国能源价格也可进行一定调控,在碳交易价格形成中,可配合政策与制度因素,共同促进合理价格形成。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该因素可调控性将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Borak S,et al.Convenience yields for CO2emissionallowance future contracts[Z].Sfb 649 discussionpaper 2006-076.
[2]Paolella M S,Taschini L.An econometric analysisof emission trading allowances[Z].Research PaperSeries 06-26,2006,FINRISK:National Center ofCompetence in Research Financial Valuation andRisk Management..
[3]Seifert J,et al.Dynamic behavior of CO2spot price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Management,2008,56:180~194.
[4]Daskalakis G,et al.Modeling CO2emissionallowance prices and derivatives:Evidence fromthe European trading[J].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2009,33:1230~1241.
[5]Manasanet-Bataller M,et al.CO2prices,energyand weather[J].The Energy Journal,2007,28:73~92.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4篇
关键词:温室气体减排,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碳交易
最近, 媒体纷纷报导了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征收高额碳排放费的消息。确切的含义应当是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其实早在2006年欧盟委员会就提出立法草案, 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到2008年11月19日, 欧盟议会正式投票表决, 通过了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根据中国民航局节能减排办公室介绍, 按照欧盟碳排放费的征收方法, 我国民航业仅2012年将向欧盟支付约8亿元, 2020年超过30亿元, 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 这样将对发展中的我国民航业形成沉重的负担。但是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形势来看, 欧盟的这一举措要求我国对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减排做出更加积极完善的应对策略。
一、欧盟把航空业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溯源
欧盟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一直充当了国际领军者的角色。欧盟是抑制气候变暖的国际法规《京都议定书》的积极践行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一个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强制排放交易体系 (Cap-andTrade) , 2005年1月, 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 该体系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即欧盟排放单位 (EUAs) , 形成国家分配计划 (NAPs) 。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 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后, 可根据一个年度的实际减排额度缺口或盈余进行配额买卖。如果实际排放水平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而不从欧盟排放权市场上购买, 企业将受处罚。此外, 欧盟还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CDM机制的核证减排单位和JI机制的减排单位来达到管制要求。
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 欧洲碳交易体系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为试运行阶段。主要针对电力部门等高耗能工业部门, 其排放量占欧洲排放总额的44%。第一阶段欧盟委员会为27个成员国每年发放22.98亿欧盟排放配额。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 欧盟12000个工业设施分到了减排额度。第一阶段的配额免费, 各国配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量;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的排放许可额, 剩余部分可以进入市场卖掉;反之则要购买排放权, 否则将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 在试运行阶段, 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 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 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 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2004年3月31日前, 每个成员国应当按照Directive 2003/87/EC附件Ⅲ的要求提交国家分配计划, 把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相关设施分到的减排配额, 以国家分配方案 (NAP) 形式报给欧洲委员会。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配额有所削减, 欧盟27国的排放上限是每年20.98亿EUAs。
2008年11月19日, 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之中, 该法案于2009年2月2日生效, 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排放交易。这一法案强行规定从2012年开始, 不管是否为欧洲的航空公司, 只要是降落在欧盟区域内的国际航班都必须遵守。自2011年3月起, 全球飞往欧盟的航空公司都必须向欧盟提交监测报告, 否则将得不到免费排放配额。到2012年, 这些航空公司必须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以保证到2013年能够分配到足够的排放配额, 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 甚至被强迫停航。欧盟这个政策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航空业排放配额 (Aviation Emission Allowances, EUAs) 。整个航空业的配额将以2004-2006年平均排放为基数, 加上一个百分比。整个航空业在2012年的配额是基数的97%。对每个航空公司而言, 其2012年的配额多少将根据该企业2010年的排放量在欧盟的总排放中所占的比例决定。2012年, 85%的配额将是免费发放的。也就是说, 如果某航空公司将维持2010年的航班次数, 而且没有成功的减少排放, 那么它需要购买17.5%的排放权 (1.00-0.850.97) 。
二、欧盟把航空业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动因
欧盟把航空业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 并不是草率之举, 而是有一些现实依据。
第一, 全球气候变暖目前已经成为气候变化的主流观点被世人所接受。全球气候变暖目前是威胁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 也是人类面临的最复杂和最难协调的问题。《京都议定书》是目前全球取得的最主要的谈判成果, 该议定书中确定的通过排放权交易进行减排的措施在一些国家进行了尝试, 欧盟就是碳交易减排的积极倡导者。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也成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碳市场。
第二, 在20世纪90年代的气候谈判中, 航空业因为排放数量少, 《京都议定书》没有包含航空排放的具体规定, 只是第二条第2款要求附件一国家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航空业存在管辖权不明朗的问题, 被区别对待。但令人意外的是, 从1990-2000年, 全球航空业的排放增长了90%, 占到了人类温室气体排放的4%-9%。如果这个趋势持续下去, 欧盟减排努力的四分之一将付诸东流。而且航空业的单位排放量是各种交通方式中最高的, 每升航空燃油能够产生2.5kg CO2。据美国运输部研究机关的专家测算, 2000年全球飞机的二氧化碳排量为5.72亿吨, 2010年将增至6.05亿-7.76亿吨, 2025年将进一步增至12.28亿-14.88亿吨, 相当于2006年度日本全国的排量。因此, 包括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一直呼吁政府和航空公司合作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欧盟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 把航空业逐步纳入了其排放权交易体系。
第三, 可以解决欧洲航空业竞争力的实际问题。因为如果只有欧洲的航空企业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而非欧盟的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减排负担, 那么欧盟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在同等条件下高于欧盟以外的航空公司。在已经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航空市场中, 这个额外的碳成本将使欧盟航空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四, 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现状来看, 该交易体系是2010年全球最大的碳市场, 其交易额占到全球总交易额的64%, 交易值为950亿欧元 (约合1340亿美元)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交易主体覆盖了欧洲主要的能源、钢铁、建材、造纸等行业的排放源12000多家。这两个方面基本确立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在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引领者角色。从国际政治经济角度来看, 欧盟通过把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可以确定欧盟在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和实施排放权交易方面的全球领导者的地位。
第五, 通过在航空业中进行排放权交易全球化的试点, 有可能为今后其他的全球性行业, 如钢铁、能源产品、海运等排放权交易全球化积累经验和铺平道路。同样重要的是, 欧盟以市场为基础的减排机制将带动欧盟的一批新兴企业, 可以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中抢占先机, 如碳检测、报告和核查业务 (MRV) 、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如这次欧盟把航空业纳入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数据采集方面, 欧盟先是要求航空公司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欧盟提交精确的碳排放数据, 否则将无法获得免费排放配额, 并进一步要求其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提交2010年的排放监测报告。在标准方面, 欧盟于2009年4月公布了监测、报告、核查指南, 对各类排放活动的计算提供了详细的方法学。显然, 这些文件将成为航空业减排最权威的标准。所以, 把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交易中心将巩固和加强欧洲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三、我国航空业对被欧盟纳入其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应对
针对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举措, 2011年我国航空业才做出陆续的反应:2011年3月21日, 中国航协公布了措辞强硬的反对声明, 强烈反对欧盟将我国民航纳入其中, 要求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同时, 我国的国航、南航、东航三大航空公司和海南航空计划与中航协一起, 共同向欧盟提起诉讼, 以避免明年起所有飞欧洲航线的航班被强征碳排放费。
我国航空运输业协会和航空公司反对欧盟把我国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基于这样两个主要的原因:首先,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三条第一款,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现实基础,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公约》中明确指出, 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其次, 根据《京都议定书》, 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温室气体减排的明确的数量限制。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国目前并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的强制义务。但是, 《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以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依据至今悬而未决。
针对欧盟的这一举措, 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首先, 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已经向欧盟法院提起了诉讼, 并积极向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署等机构据理力争地进行磋商, 这些行动一方面可以阐明我们对欧盟这一政策的立场, 维护我们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作实况, 增加解决此类争端的国际经验。其次, 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看, 欧盟的这一举措是针对全球的航空公司, 美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已向欧盟法院提出了诉讼并进行了双边磋商, 如果美国的航空公司明年拒绝向欧盟缴纳碳费, 我国航空公司也会跟进。再次, 如果欧盟单方面执行这一举措, 不接受我国航空公司的要求, 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也可以建议和敦促我国政府对欧盟发往我国航班的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的关税, 以平衡双边的贸易争端。最后, 退一步的策略是:如果按照欧盟的要求进行减排, 我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和欧盟积极磋商, 和国家发改委、林业部等部门积极协商, 参加国内的自愿减排项目, 如中国绿色碳基金的碳汇林项目等, 作为这些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买方, 抵消航空公司产生的实际减排量。
欧盟的这一举措给我国的航空业乃至整个减排政策给予这样的启示尽快建立我国的强制性碳交易体系。我国目前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机制碳交易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 也没有建立其行之有效的碳交易体系。国内碳市场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基本属于尝试运行的自愿减排市场, 每年的成交量只有很少的几笔。只有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减排市场, 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交易法律法规, 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规模化的市场交易量, 具有完善的交易流程和碳交易的检测、认证等中介组织, 这样我国的减排政策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才能对接, 我国可以利用国内的碳市场交易体系, 解决我国航空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甚至我国也可以采用同样的做法, 把欧盟等其他国家的航空公司纳入我国的碳交易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志, 陈军.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实现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 2010 (3) .
[2].郑爽.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竞争力的研究[J].中国能源, 2008 (5)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5篇
2008年欧盟碳交易系统 (ETS)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21.18亿吨CO2当量, 比2007年减少3.06%, 但比利时、英国与荷兰的排放量比2007年略有增长;而同期欧盟27国GDP增长为0.8%。排放的下降部分缘于经济衰退, 部分缘自金融危机爆发前ETS行业高碳价对排放的抑制作用。
由于欧盟ETS新规定将许多小型工业装置排除在外, 2008年共有11, 359套工业装置参与欧盟ETS, 比2007年减少213套, 但ETS覆盖面继续拓宽, 不但将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囊括其中, 而且首次将荷兰和挪威硝酸生产中排放的笑气 (N2O) 纳入ETS, 新增排放控制总量约5000万吨CO2当量。另外, 2008年欧盟还首次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 和联合履约机制 (JI) 下分别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CERs) 和减排单位 (ERUs) 量计入ETS排放信用之中。其中CERs占到2008年许可排放量的3.9%, 按国别排序, 中国占41%, 印度占31%, 韩国占15%, 巴西占7%;而ERUs仅占许可排放量的0.002%。CERs和ERUs两者合计占2008-2012年ETS第二交易期14亿吨可用总信用许可额度的6%。另92%为免费发放的许可排放量, 4.1%为通过购买或拍卖所得的2009年免费许可排放量。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6篇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节能减排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任务。2011年10月29日, 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深圳、广东、湖北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 在2005年构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以下简称EU ETS) , 并已有效帮助欧盟实现减排目标。欧盟所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或许能为中国探索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EU ETS的立法设计
2003年7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2003/87/EC指令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 [1]并在2004年到2009年期间历经三次修订, 其中2009/29/EC指令[2]对总量设定、配额分配等问题作出了根本性修改。下文将对EU ETS的总量确定、配额分配、市场交易与政府监管等四方面的立法设计进行简要分析。
(一) 总量设定
EU ETS采取总量与交易 (cap and trade) 的绝对控制模式, 排放总量的设定成为影响整个机制及减排目标的重要方面。由于2009/29/EC指令对EUETS总量设定方式进行了根本性修订, EU ETS的总量设定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涵盖前两个交易阶段 (2005-2012) 的分散决策模式, 总量目标主要通过各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并由欧盟委员会批准来设定。第二种模式是将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集中决策模式, 国家分配方案将被取消, 欧盟委员会直接设置覆盖欧盟范围的总量目标。换句话说, 从2005年至2012年是一个是高度分散的方式, 成员国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政策选择, 而2013年后是一个更加统一的方式, 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将被极大缩减, 必须执行欧盟的相关决定。[3]
(二) 配额分配
EU ETS在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上, 在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主要采用无偿分配, 在第三阶段开始后, 拍卖将逐步成为配额分配的主要方法。
2003/87/EC指令第10条规定在第一交易阶段, 成员国要确保至少95%的配额无偿发放, 在第二阶段, 该比例降低至90%。在第一、第二交易阶段, 欧盟采取了以历史排放量为标准无偿分配排放配额。在第一阶段开始时, 由于欧盟没有2005年前经核实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历史记录, 操作者大多倾向采取高估历史排放量的方式来获得更多配额, 导致了“过度分配”问题。而且, 电力企业既获得免费配额, 同时将减排成本转嫁消费者, 变相获得“暴利”。
在第一、第二阶段, EU ETS允许成员国在有限的范围拍卖配额, 并且比例从5%逐步向10%过渡。但是, 第一阶段公布的国家分配方案中, 只有极少数成员国采取了拍卖方式, 而且拍卖的配额数量很小。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 拍卖将作为排放配额分配的基本方法, 而且电力行业从2013年开始将通过拍卖获得全部配额。
(三) 配额交易
排放配额在欧盟内部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可以进行自由转让。[4]那些持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获得政府无偿发放或通过拍卖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额, 可以在市场中出售配额。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及其他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购买并持有配额, 参与配额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 欧盟排放配额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 私人合约, 在登记处持有账户的交易方对其配额直接缔结合同, 完成碳排入配额的交易。第二, 场外市场, 经纪人直接向买卖双方提供现货、远期合同, 从而撮合交易。第三, 交易所市场, 向买卖双方提供开放、透明的交易途径, 覆盖现货、期货、期权合同。[5]
(四) 政府监管
为准确记录和跟踪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上交和清除, 2003/87/EC指令第19条要求成员国建立相应的登记系统, 排放配额与信用的所有权都记录在国家温室气体登记处的账户中。配额交易的所有权转让将通过更改登记处中的所有权记录来完成。根据指令2009/29/EC, 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将在第三个交易阶段逐步取代各成员国登记系统。[6]此外, 欧盟独立交易日志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将自动查询成员国国家登记系统的配额交易情况, 确保没有违规的配额交易行为。[7]
对排放量的监测、报告与核实 (MRV) 是EU ETS的重要内容。按照2003/87/EC指令的要求, 装置操作者必须具备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能力, 政府主管部门才能向其发放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8]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测和报告排放量的要求, 说明监测的方法和频率等。这意味着, 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是企业参与排放交易机制的必要条件, 而且装置操作者提交的年度排放量报告必须经过核实。只有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数据, 才能保证装置排放数据的可信性与准确性。在第一、二阶段, 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2007年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测报告指引, 并正在制定能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的监测报告条例、认证与核实条例, 从而进一步统一监测报告与核实的规范与监管。
三、EU ETS的经验借鉴
(一) 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手段
一般来说, 在资源管理和环境控制问题上, 通常可以采取的环境政策手段可划分为两大类;命令———控制 (Command and Control) 和基于市场的政策 (Market Based Instruments) 。命令控制政策, 一般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 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则或标准, 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具有强制性。基于市场的政策, 指政府不直接干预私人行为, 而是鼓励通过市场信号来引导私人做出行为决策, 即“借助市场的力量”达到环境政策目标。[9]
利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 是气候变化政策的明显特征。排放交易是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之一, 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监测、成员国依据《责任分析与强制措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并设计排放权交易 (Emissions-Trading Program) , 提出政府的角色应当是经纪人, 其干预措施应该限于通过买入或卖出排放权来调节意外的市场发展。[10]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污染者自行选择最适当的污染控制方法, 进而降低整体的污染减量成本。然而, 基于市场的排放交易机制同样也需要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 对排放量、配额分配、交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欧盟通过建立排放交易制度, 基于市场激励与政府监管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 值得中国进行借鉴。
(二) 总量与交易的管理模式
一般来说, 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如前所述, 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采取了绝对控制的总量与交易管理模式, 每个交易阶段的总量控制目标明确, 排放配额数量固定, 这也有利于确保既定环境目标的实现。但是, 从欧盟第一、第二阶段的实施经验来看, 由成员国自行设定排放总量, 不利于欧盟控制整体的排放总量减排水平。
在中国如果采取总量交易模式, 总量目标应由该行政区域内最高一级政府部门设定, 防止分散式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确定排放总量与分配配额时, 政府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依法适度干预。
(三) 公平与效率的分配方法
排放配额的分配是整个机制运行的核心。从欧盟实施排放交易机制的实践来看, 欧盟正从无偿分配为主到逐步过渡到以公开拍卖为主, 无偿分配从历史排放量为基础转变到以基准法为主。可见, 欧盟在第一、第二阶段以效率优先, 尽量选择各个利益方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确保机制建立;在第三阶段开始, 遵循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 确保分配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配额分配在不同企业、不同成员国的同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中国将来构建的排放交易机制, 我们也应当借鉴欧盟的经验与结合相关立法实践, 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放者, 适用不同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排放许可, 努力在配额分配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具体而言, 我国在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之初对排放配额的分配可采纳无偿分配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减少某些利益集团的阻碍, 吸引更多企业参加, 尽快促成交易机制的建成。在机制运行成熟后, 可考虑采取有效、公平的拍卖方法对配额进行分配。在拍卖时, 也要考虑市场竞争与公平问题, 避免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摘要:利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 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明显特征。作为全球第一个具有公法约束力并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已经积累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文章对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四项立法设计进行简要分析, 希望通过以借鉴欧盟经验为路径, 结合我国现有的实践与政策, 在一些宏观的理念、理论层面初步归纳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排放交易,EUETS,市场机制,总量与交易
参考文献
[1]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Council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OJ L 275, 25.10.2003, p.32–46.
[2]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the Community, OJ L 140, 5.6.2009, p.63–87.
[3]Larragán, J.D.C.D. (2008) .Too Much Harmonization?AnAnalysis of the Commission’s Proposal to Amend the EU ET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Legal Principles.In Faure Michael&P.Marjan (Eds.) , 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Lessons for Theory andPractice:Edward Elgar.pp.53-54
[4]指令2003/87/EC, 第12条 (1) 款。
[5]Peter Cox, Hugh Simpson and Stuart Turner.The Post-Trade In-frastructure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Available at:www.cityoflondon.gov.uk/economicresearch, 2010 July, PP.12.
[6]Article 19 (1) , Directive 2009/29/EC
[7]指令2003/87/EC, 第20条 (1) 款。
[8]指令2003/87/EC, 第6条 (1) 款。
[9]OECD (1989) , Environmental Policy Benefits:Monetary Valua-tion, OECD, Paris.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第7篇
1 体系内容
1.1 欧盟水环境标准体系
欧盟水环境标准主要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自1975年发布第一条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的75/1440/EEC号指令以来, 到目前为止, 共发布了约20条有关水环境标准指令。欧盟水环境指令包括水环境质量指令、水污染物排放指令及监测与分析方法指令等。
欧盟水环境质量指令包括饮用水源地地表水水质75/440/EEC指令、游泳水水质76/160/EEC指令、渔业淡水水质78/659/EEC指令、贝类养殖水质79/923/EEC指令、饮用水质量80/778/EEC指令等。
水污染物排放指令包括:控制危险物排入水体的相关指令、保护地下水免受特殊危险物质污染的相关指令、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的指令、有关农业面源硝酸盐污染控制的指令、与水环境标准体系相关的其他指令等。
监测方法指令主要为地表水质量监测方法79/869/EEC指令 (后经81/855/EEC指令修订) , 规定了地表水取样、采样频率、监测和分析方法, 更多的监测及分析方法则采用的是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和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的标准。
1.2 中国水环境标准体系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 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种;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它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8年7月1日, 由原国家环保总局主管颁布的水环境国家标准共219项。
2 欧盟水环境排放相关指令与我国水环境排放相关标准具体规定
2.1 氯碱电解工业汞排放限值指令
指令82/176/EEC规定了氯碱电解行业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标准。根据82/176/EEC指令, 目前欧盟氯碱电解行业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为50g/L (月平均值) 、200g/L (日平均值) 。
2.2 除氯碱电解工业外汞排放限值指令
指令84/156/EEC规定了除氯碱电解外其它行业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标准, 适用对象为以汞为催化剂的各种化学工业。根据84/156/EEC指令, 目前欧盟除氯碱电解外其它行业汞排放标准为50g/L (月平均值) 、100g/L (日平均值) 。
在氯碱电解行业汞排放、除氯碱电解工业外汞排放方面, 我国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 所有行业的汞排放统一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放限值为0.05mg/L, 严于欧盟标准。
2.3 镉排放限值指令
指令83/513/EEC规定了镉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标准, 适用对象为锌矿、铅、锌冶炼;镉化合物生产, 颜料生产, 电镀等。根据83/513/EEC指令, 目前欧盟执行的镉排放标准为0.2mg/L (月平均值) 、0.4mg/L (日平均值) 。
在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方面, 我国未制定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所有行业的镉排放统一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放限值为0.1mg/L, 宽于欧盟标准。
2.4 六氯环己烷排放限值指令
六氯环己烷排放限值指令84/491/EEC规定了六氯环己烷的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对象为六氯环己烷生产工业、林丹萃取工业、六氯环己烷生产和林丹萃取组合工业。根据84/491/EEC指令, 欧盟六氯环己烷执行的排放标准为2mg/L (月平均值) 、4mg/L (日平均值) 。
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未包括六氯环己烷的排放标准。
2.5 保护地下水免受特殊危险物质污染的指令
欧盟1980年发布了保护地下水免受特殊危险物质污染的80/68/EEC指令, 该指令禁止具有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污染物的直接排放, 但经调查和授权后可通过浸透间接排放。
我国未发布地下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2.6 城镇污水处理指令
城镇污水处理指令91/271/EEC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2000年和2005年底前分别为居住人口数量在15000和2000以上的城市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目前欧盟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如下:生化需氧量25mg/L、化学需氧量125mg/L、总悬浮物35mg/L~60mg/L、总磷1mg/L~2mg/L、总氮10mg/L~15mg/L, 均为年均值。
我国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 具体的排放限值为:以三级标准说明, 生化需氧量60mg/L、化学需氧量120mg/L、总悬浮物50mg/L、总磷5mg/L、总氮20mg/L。总体来说, GB18918-2002较欧盟标准要宽。
2.7 农业面源硝酸盐污染控制指令
指令91/676/EEC是第一个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指令, 其目的是减少和防治来自农业源的硝酸盐污染。要求成员国必须按指令中规定的标准识别出脆弱区 (水中硝酸盐超过50mg/L或者水体为富营养化) 。对脆弱区, 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指令规定的措施制订行动计划, 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使用某种化肥、限制牲畜数量和限制最大施用硝酸肥料等。
我国未发布农业面源硝酸盐相关排放标准。
2.8 水框架指令
2000年12月, 欧洲议会和欧盟执委会共同颁布了建立共同体水政策行动框架的指令 (指令2000/60/EC, 简称水框架指令) 。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江、河、湖泊、海洋和地下水等水体制定流域管理计划, 尤其对跨行政区的流域要协调流域管理, 以保证水环境持续改善为最终目的。水框架指令制定了一个明确的执行时间表, 从2000年指令生效开始一直到2027年。
我国未发布与欧盟水框架指令类似的标准。
3 欧盟水环境标准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通过欧盟水环境标准尤其是排放标准的研究, 从中可以学习、借鉴和吸收欧盟水环境标准的有益经验, 对拓展我国水环境标准制定的思路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总之, 关于水环境标准体系的分析和借鉴仅是中欧水污染控制法律领域的多视角比较研究中相对简明的一个, 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实效的收获来实现人们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良好夙愿, 同时也是加强环境法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 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胡必彬, 杨志峰.欧盟水环境标准体系[J].环境科学研究, 2005, 18 (1) :45-48.
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体系研究 第8篇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以获得碳排放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利, 从而可以利用碳排放环境容量, 向环境中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1]。1992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0多个成员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强调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防止生态系统和全球气候遭到破坏, 影响人类生存发展, 并在控制温室气体方面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各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规定在2008~2012年的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2%, 并具体规定了各签署国的目标。《京都议定书》确定温室气体3个灵活的减排机制, 即联合执行 (JI, Joint Implementation) 、清洁发展机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和国际排放交易 (ET,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 从而起到推动了碳排放权交易手段的作用[2]。
2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有配额市场 (Regulated Market) 和自愿市场 (Voluntary Market) 。配额市场又称京都市场, 即依靠《京都议定书》强制性保障实施;自愿市场又称非京都市场。
配额市场是基于国际、国内或区域的强制性排放指标而建立起来的碳市场, 也叫规范市场。配额市场一般在一个强制性的政策规范或法律条文的约束下, 例如《京都议定书》、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等。配额市场有两种, 分别是配额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汇交易。配额交易是指在排放贸易机制下由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环境目标、环境容量和进行分配。在一定区域内, 确定环境保护政策目标, 估计环境最大允许排放量, 使得该区域在一定时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量, 以保障环境目标的实现。实行配额交易的主要有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和英国排放交易体系3。例如《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分配单位 (AAU) 、欧洲排放交易体系规定的欧盟配额 (EUAs) 。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实行的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 (CAP and Trade) , 即在一定区域内, 确定环境保护政策目标, 估计环境最大允许排放量, 使得该区域在一定时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量, 以保障环境目标的实现[4]。
自愿市场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出于环境保护的道德意愿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 一般是出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品牌建设、树立绿色形象、开展绿色营销、提高社会影响的目的。自愿交易市场主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 和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 (JVETS) 。与配额市场相比, 自愿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所占比例小, 但潜力巨大, 特别是自愿市场具有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中应注重自愿市场的发展以及自愿市场的发展对配额市场的补充作用、对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促进作用[5]。毫无疑问,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和碳减排目标更具市场作用。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中, 配额市场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自愿市场, 同时配额市场的碳排放权价格也远高于自愿市场的价格。其中欧洲排放贸易体系、初级CDM、二级CDM、JI等配额市场占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份额98%以上。
3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对于碳排放控制的作用日益显著, 市场交易范围不断扩大, 参与交易的实体不断增加, 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提出更大的挑战。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 需要与之发展程度相匹配的监管体系。如果在交易市场发展的同时, 监管体系发展停滞不前或发展速度较慢, 会增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风险, 危害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的作用是规避、减小和分散市场交易风险。该监管体系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多种手段, 即综合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多种力量对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缺乏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相关的专业人才。目前联合国批准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只有两家, 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 第三方认证机构体系还未形成。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专业人才不仅要求较高的英语水平, 还需是可以综合运用多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与他人合作, 特别是其他专业领域的专业人才进行良好的沟通。
碳排放权交易受到政治风险影响较大, 国际政治以及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政策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和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有巨大影响。例如, 虽然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对碳排放的控制达成共识, 但由于各方利益的制肘并未形成有操作性的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和减排措施。因此在后京都时代气候政策难以估计预测, 碳排放权交易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性难以估计。
碳排放权交易与全球经济形势和区域性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2008年受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影响, 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U ETS) 的EUA的交易价格由2008年历史最高的28.73欧元降至2009年的7.96欧元, 降幅高达将近75%6,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资产和交易额都急剧缩水。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配额的大小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重要意义, 对该制度产生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当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配额过小时,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经济发展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也将遇到更大的阻力。碳排放权的价格会上升至较高水平, 而投机资本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也会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更多的热钱会持续炒高碳排放权价格, 达到企业无法接受的水平, 企业的生产规模会受到限制。不合理的碳排放权价格会使企业寻求以其他方式得到碳排放权, 造成碳排放市场的混乱。既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又达不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当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配额过大时, 会造成碳排放权价格过低, 企业购买排放权的成本远远低于减排成本, 无法达到减排目的, 违背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初衷。例如, 在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建立的第一阶段, 政府免费发放给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权过多, 电力企业不仅不谋求新技术以达到目的, 反而将碳排放权拿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售获利套现[7]。
监管体系的顺利运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 监管体系的良好运行可以有效保障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 监管体系的良好运行可以起到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作用。第三, 监管体系是碳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碳金融体系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曾刚, 万志宏.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及应用研究综述[J].金融评论, 2010 (4) :54~125.
[2]Stefan Pickl, Erik Kropat, Heiko Hahn.The impact of uncertai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s on interactive resourse planning processes and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experiments[J].Climatic Change, 2010, 1003:327~338.
[3]N.Anger, B.Brouns, J.Onigkeit.Linking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comomic implications if allowance allocation and global carbon constraints[J].Mitig Adapt Strateg Glob Change, 2009, 14:379~398.
[4]Joachim Schleich, Karoline Rogge, Regina Betz.Incentive foe energy efficiency 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J].Energy Efficiency, 2009, 37~67.
[5]程会强, 李新.四个方面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J].中国科技投资, 2009 (7) :42~44.
[6]赵黎明, 张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理问题探析[J].流通经济, 2010 (1) :135~138.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