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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保护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欧洲人权保护范文(精选5篇)

欧洲人权保护 第1篇

关键词:欧洲,人权保护实施制度,问题与完善

一、欧洲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一) 国家指控制度

1998年11月1日, 第11号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极大地改变了《欧洲人权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实施机制。其中国家指控制度中能够实施指控的国家范围进一步扩大, 即公约规定的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向人权法院提出对另一缔约国违反《公约》及其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指控。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机构———新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单一的、常设的机构直接处理国家指控和个人申诉。 (1)

《公约》规定, 在欧洲签署该《公约》的缔约国中, 只要某一缔约国违反了相关规定, 使其他缔约国人权受到侵害, 则他国都被赋予提出指控的权利, 并且在此不论指控国家或其国民是否真正受到人权方面的侵害。欧洲人权委员会在收到任何缔约国指控后, 必须按照《公约》第26条的规定对指控加以审查, 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后, 即按照《公约》第28、30及31条规定的程序处理该申诉。

(二) 个人申诉制度

按照传统的国际法理论, 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认为个人应受其所属国家之管辖, 并没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也不能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但在实践中, 越来越多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 个人逐渐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3)

然而第11号议定书的生效使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拥有了根本性的诉讼权。其规定只要是遭受到人权侵害, 任何个人或非政府组织被赋予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法院必须受理并且其所拥有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相反, 在原有的体制下, 委员会接受个人的申诉及法院对个人案件的管辖权都是非强制性的。 (4)

(三) 国家报告制度

由于以往各缔约国普遍认为, 国家间相互指控或者个人申诉制度并不能对经济或社会权利起到保护作用, 因而《欧洲人权宪章》在此基础上只规定了国家报告制度。其中第25、26、28及29条详细规定了对缔约国报告审理的程序:首先由不超过7人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进行审查, 再由政府社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 欧洲理事会议员大会再对报告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或看法。最后由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此基础上, 根据2/3的多数可以向各缔约国提出“任何必要的建议”, 但无权对各缔约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此外, 《公约》在第57条中规定了国家报告制度的要求, 即在必要时, 任何缔约国必须就其本国法律中为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的方式提供说明。

二、实施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一系列制度, 无疑对区域性人权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 针对国家指控制度的实施问题, 缔约国之间指控极少, 一方面是由于不利于友好外交的进行,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往往需经过一个冗长而复杂的程序, 很难得到及时解决。因此, 即使缔约国的自身利益受损害, 也不愿意向人权委员会提交指控。其次, 相比国家指控案件, 个人申诉案件的数量巨大。如何进一步提高欧洲人权法院的工作效率以解决容易增多的积压案件, 成为实施个人申诉制度的一个障碍。最后, 对于实施国家报告制度而言,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国家报告制度, 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因此很难真正产生效用。

基于上述问题, 并结合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理论与实践, 笔者以更好地落实各项实施制度, 确保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为出发点, 提出如下建议:第一, 努力促进各缔约国立法, 采取法律性强制手段规范国家间指控。只有提高各缔约国相关立法标准, 从实施上和规范上均采取强制手段才能监督各缔约国真实、及时地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缔约国侵犯人权的指控。这也使得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法制化更为深入。第二, 应完善人权保护机制, 优化案件审查程序, 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 帮助人权遭到侵害的群体树立信心。第三, 进一步扩大权利保护范围, 加强监督制度的实施, 从而更高层次地保障人权。

总体而言, 欧洲在区域性人权保护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对国际人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全球范围内都值得借鉴。面对人类日益对保护人权越来越高的追求, 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只有不断通过改革克服自身缺陷, 才能更好地接受挑战, 得到更快和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邵沙平.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朱晓青.国际法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3]徐乃斌.国际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出版公司担心欧洲的版权保护等 第2篇

欧洲出版公司纷纷担心,欧盟对版权保护的新建议,会使他们在与谷歌的数字化图书馆收藏项目一事中失去竞争力。这种担忧是在华沙举办的欧洲出版商协会联盟上传出来的。

法国出版商协会担心,由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公司撰写的欧盟知识经济版权绿皮书,可能会比2001年版版权指导要求更大的免税。正如一家出版公司的总裁所说,进一步对图书馆加大免税力度,势必会造成谷歌数字化图书馆收藏项目的合法化,即不必获得作者和出版公司的许可就可以数字化。

担心的还有,这一绿皮书还会影响即将公布的欧洲议会关于2001年版版权指导实施报告,更会影响明年的欧洲大选。为了获取选民的支持,议会更是可能在版权方面表示出一种不利于作者和出版社的态度。

虽然近期各出版公司采取的种种抗议或多或少影响了这些建议的再修订,但这些建议正在为政府所采用。被游说的官员更是对此事闭口不谈,只是表示欧盟需要一个更广泛的全球版权指导性文件,对于出版公司的担忧,仅仅是留存于口头的“我们正密切关注出版公司的担忧”。

一些粗心的出版公司正在毁灭传记

英国《卫报》发表一篇有关传记写作的文章,批评出版公司关心图书销售额要超过关心图书质量。凯瑟琳-休斯在文章中说,虽然销售额在不断增长,但当你担心一个图书类别是否健康发展,要看的不是该类图书销售出多少,而是该类图书的总体质量如何。

出版公司就是问题的所在。开办传记作家俱乐部的安德鲁·罗尼文学代理公司,是一家从事传记写作的网络组织者。他们说,正是由于出版公司将更多的权力从组稿编辑转到销售人员,导致图书的销售数量比图书的内容质量更为出版公司所看重。他们的想法是,如果有一本传记成功了,那么再继续下一本传记,即使出版公司的回报是逐步递减的。

拍卖杂志要先向买主提供贷款

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为了顺利将其旗下拥有《农夫周刊》和《出版商周刊》的商业杂志部门拍卖出去,励德·爱合维尔不得不向潜在的买主提供10亿英镑的贷款。

出版巨头励德·爱合维尔也是电子信息服务商巨头,在上个月初向有兴趣购买这些杂志的买主发出合同书,一旦买主签下合同,即会向潜在的买主提供足够的贷款。不过,励德·爱合维尔无法说服银行提供足够的贷款来吸引买主——目前最有可能购买这一杂志部门的是私人平衡基金,所以励德·爱合维尔不得不自己出一部分资金来补足这一贷款金额。

励德·爱合维尔在今年二月就宣布要拍卖这一杂志部门,为了这次拍卖,他们已经准备了数周,策划这一经济贷款项目。

美国韦氏字典新增一些词条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著名字典出版公司梅里一韦氏字典出版公司在新版的《大学英语字典》中新增了100个新词条。

在新版字典新词中,包括有“edamame”(毛豆)、“pescatarian”(吃鱼的素食者)和“prosecco”(一种意大利起泡酒)。

该字典出版商表示,在启用这些词汇前,他们已经观察多年了。许多新词汇,如“prosecco”和“soju”(一种由大米蒸馏的韩国伏特加酒)都反映出美国人对烹饪艺术的兴趣在增加。

其他一些词汇则反映出新技术或新产品,如“infinite pool”(无穷大池塘,一种户外池塘,其一边设计成水,看起来好象流向水平线)。

还有一些互联网相关术语非常容易理解,如“Webinar”(网上会议)和“netroots”(在网上交流或博客上很有政治基础的激进主义者)。

2007年德国书业是健康的一年

据美国《出版商周刊》报道,德国图书业协会公布了最新数据,反映出德国图书业在2007年发展不错。

根据统计数据,2007年德国图书销售总额增长3.4%,达95.8亿欧元。这是21世纪以来德国图书销售总额最大的年增幅,与德国商品总销售增长率1.7%的数值相比,更是突出。2007年德国图书品种增长1.9%,达96479个新品种,印刷总册数超过9.80亿册。

销售额增长看来是所有图书分类所出现的现象,其中青少年读物由于《哈利·波特和死圣》的上市更是增长14%。

德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翻译引进国,去年出版了约6160个翻译本,其中67%是从英语图书翻译而来。

史密斯书店谨慎对待电子图书

英国第二大图书连锁店W.H.史密斯书店认为,在电子图书阅读器高于100英镑或电子图书不能在手机上阅读前,电子图书市场就不会起飞。这是该书店对外界一种猜测的回应。今年初,鲍德斯书店决定进货iLiad电子图书阅读器,而英国水石书店将在今年秋天销售索尼电子图书阅读器,由此,外界猜测史密斯书店也会加大电子图书项目上的花费。

史密斯书店已经在其网上书店销售电子图书,但他们并没有告诉外界,他们是否有更大的发展计划。只是他们的发言人说,他们一直在销售电子图书,他们也很关注电子图书市场的新变化,特别是今年秋天即将到来的设备硬件变化。一旦时机成熟,他们会加大投资。

不过,发言人也说,电子图书阅读器尚未低于99英镑,手机也无法阅读电子图书,因此电子图书市场要想有较大的变化是不太可能的。

目前,索尼电子图书阅读器美国价格是299美元,亚马逊的Kindle电子图书阅读器美国价格是359美元,而iLiad电子图书阅读器在鲍德斯英国分店销售价格是399英镑。

Kindle确实推进了电子图书销售

据亚马逊的最新消息,现在亚马逊的客户中,购买Kindle电子图书阅读器版本的图书而非纸质版图书的人数增加了一倍。《时代》杂志报道,就品种而言,在13万个既有Kindle版电子图书又有纸质版图书的品种中,Kindle电子图书阅读器版图书销售占12%的份额。

看起来亚马逊对于这一销售数据真的是嘴紧,而这一网上书店的新业务对于分析人士及媒介的分析来说又是非常缺乏数据的。今年五月的一次技术业务会议上,杰夫·贝佐斯说,在既有Kindle版电子图书又有纸质版图书的品种中,Kindle电子图书阅读器版图书销售仅占6%的份额。由此看来,亚马逊似乎要比预期销售出更多的电子图书。

新出小说上市前先免费提供给Kindle用户

据美国《纽约时报》7月31日报道,亚马逊和美国格罗夫出版公司联合向亚马逊的Kindle用户推出克里斯朵夫·莫尔的新出小说《精神屋》免费下载服务。

这一新出小说将从8月1日起提供下载,比该小说纸质版正式上市日——8月

28日要早好些日子。

格罗夫出版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与亚马逊的这一交易,纯粹是扩大莫尔读者群的一种方法。

澳大利亚出版公司反对“开放市场”

澳大利亚政府表示他们要修改图书进出口的相关法律,为此,澳大利亚一些出版公司计划组织起来保护原有的国家平等进口法律。澳大利亚作家加思·尼克思也加入了这个队伍,认为政府的“开放市场”思想就是投降思想。

根据澳大利亚出版商协会和澳大利亚作家协会的计划,他们将组织活动抵制相关法律的修改。

原来法律规定,澳大利亚出版商拥有在自己国家境内出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只要他们的图书是在海外版30天内出版的。但如果澳大利亚国会对此法律进行修改,那么澳大利亚出版商的该项权力就会受影响。

政府公布这一政策变动确实让许多澳大利亚书业人士伤心。澳大利亚书商协会和澳大利亚出版商协会表示,他们都没有事先得到消息,而且澳大利亚作家协会说,他们总是在政府决定之后才知道这些政策变动,而不是在政策要改变之前。

尼克思还质疑政府重新审定该法律的正确性,特别是在美国和英国都在加强他们的版权区域之时。当澳大利亚出版的图书不能在美国和英国销售,而美国、英国和其他英语版图书能涌入澳大利亚,这个“开放”真的让人怀疑体现在哪里?

不过,一些澳大利亚书商还是非常欢迎政府重新审定这一法律条例,如著名的戴莫克图书连锁店,他们认为开放市场意味着澳大利亚读者有更多品种的图书可以购买,而且价格更有竞争力。

因特网是否会毁灭图书出版?

盖·达曼在其英国《卫报》的博客上,就是否因特网会彻底毁灭图书出版而卷入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他说,多少次我们被告知,因特网将全盘毁灭我们所知道或掌握的宝贵知识,但到目前为止,只有音乐产业的丧钟才是真正响起,而且真的成为现实。过去对于图书出版的丧钟确实已经听到多次,只是现在不是技术本身真正对图书出版业具有威胁,而是因特网上的图书盗版可能会导致写作的消亡。

达曼援引了《泰晤士报》的一篇文章,在那篇文章里,英国作家协会主席特蕾茜表示,她的会员很担忧出版业正在适应数字时代,作家们会考虑停止写作。

但是在那些需要广泛阅读的场合,有迹象表明,大家还是喜欢纸质版图书,因特网的聊天室、电子邮件和博客激增并不是图书出版的一大威胁。实际上,许多作家深信,销售他们图书的最好方式,是将图书免费赠送给读者。

鲍德斯启动有声读物下载服务

美国第二大图书连锁店——鲍德斯集团在其网上书店改版之际,新增有声读物下载服务。目前,该服务共有15000个图书品种可下载,图书类别有小说、非小说畅销书,经典作品,自学类图书和少儿图书。鲍德斯承诺,每周将增加数百种新品种。

在服务新启动之际,光MP3格式的图书品种就有5000多种,而且适用于各类MP3播放器,包括苹果公司的iPod。

作为该项服务新启动的促销活动,在7月15-22日期间,鲍德斯提供9.95美元下载15个品种的优惠。

除了可以在网上下载这些有声读物外,顾客也可以到公司所属概念店的自助计算机服务站下载。

维基百科要出版单册纸质版

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在埃及的亚历山大举行的维基百科会议上,传来许多听起来不太可能是真的声明。其中一条令人感觉太大胆了,那就是这一网上百科将创造图书印刷业的一大历史:制作一本由90000名最可信个人作家创造的图书。

这本书有这么多作者,表明该作品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合作作品。它计划由德国贝塔斯曼集团出版,内容是由德语版维基百科中精选25000篇最流行的文章组成。每篇文章都非常短,不超过几段,但有图书或插图。

这个“单册维基百科”计划在今年九月公开销售,售价定为19.95欧元(约32美元)。

埃及新闻审查禁止一本政治书上市

埃及政府新闻审查部门禁止英国帕尔格雷夫出版公司一本有关贪污和指控刑讯逼供的图书在埃及发行。

出版公司也是7月中才获知,《全埃及:法老之土地面临革命的边缘》这本由英国擅长调查的记者约翰·布赖德利撰写的书,任何埃及书商都得到通知,不允许进货销售。

帕尔格雷夫出版公司的营销经理卡普斯蒂克认为,该书在美国正获得更多关注,并已经有许多评论。为此,他们通知其发行人员,询问所有相关地区是否备足货,但负责中东的吉更斯回答说,他打电话问埃及的图书发行商是否进货,才知道该书已经被新闻审查而禁止在埃及销售了。

该书在英国是6月才上市的,被美国《纽约时报》评介为“极富信息,言辞温和,容易理解”,但含有争议内容。书中许多篇幅叙述了埃及的贪污情况,刑讯逼供普遍,而且政府政权极不稳定。

布赖德利的前一本图书《沙特阿拉伯大曝光:一个正处于危机的王国》虽然在美国上市,但因法律因素无法在英国上市。卡普斯蒂克说,法律人士告诫他们,根据目前的法律,如果该书在英国出版,那么沙特阿拉伯有权对出版公司进行控告。通过本社用法律观点来审校该书,他们对于在英国出版该书还是有些信心的。

卡普斯蒂克还说,以前帕尔格雷夫出版公司多本图书因得罪不同的政府,而被禁止在多个地区出版或上市。但帕尔格雷夫出版公司还是热衷于出版不同观点的图书。

费伯出版公司?开办创造性写作课程

英国费伯出版公司证实,他们确实在安排开办一系列创造性写作课程,开办地点为欧洲和英国的一些城市。

第一个开办城市设在法国巴黎,现在已经开始预订。届时,将有15位很有声望的作家作为期四天的教学。听课费500英镑,包括每天的中餐和可选的晚间活动。

英国伦敦的开办也已经进入计划中,而德国柏林则考虑作为影片授课。至于爱丁堡、都柏林和伯明翰等城市,则可能开办写作课。

费伯当初的设想是在出版社外开发一些特别的出版课程,但要与品牌有关,特别是与费伯有关。

电子图书将宣告出版公司的消亡

据某网站报道,畅销书《如何失去朋友和远离人类》的作者托比·扬预测,随着电子图书在读者中受欢迎程度不断提高,总有一天出版公司将会消亡。

托比·扬之所以这么认为,是他觉得电子图书格式非常方便制作,一些有才华的作者完全可以自己出版他们的作品。然后,他们可以上传自己的作品到自己开设的网站,有偿向读者提供可下载内容,以便读者在自己的电子图书阅读器上阅读。目前,作者可以从可下载的电子图书获得10%~15%的版税,以后作者完全可以100%获得标定价格的书款,从而

将出版公司和文学代理挤出书业。

托比·扬是索尼电子图书阅读器的官方代言人。

法国人关注媒体

根据法国《十字报》刊登的一项“法国人与媒体”的调查结果,调查涉及的媒体有电台、电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整体来看,2007年法国人对媒体的兴趣稍有下降,2008年初仍下降了3%。

法国人最相信电台。57%被调查的法国人认为:“电台讲述的事件确实发生了或电台讲述的事件与事实基本相符。”一年又一年,法国人对电台信任度的百分比基本持平。法国人对于平面媒体的认可排行第二位,49%的人认为可以相信,比2006年下降了2%。46%的法国人信任电视,排行第三位,比2006年同样下降了2%。至于互联网,名列第四位,仅有31%的法国人认为可以相信网上的消息。

虽然2007年已经远去,但是50%被调查的法国人依然对当年总统选举之际,法国媒体的大肆宣传记忆犹新。其次,法国人认为,对于总统私生活和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有些过度。但是,50%的法国人认为媒体针对居民购买力、无固定住房者、退休制度改革、气候变暖等问题上的宣传则缺乏力度。

总体来看,法国人对媒体感兴趣。72%被调查的法国人表示,他们以“极大”或“较大”的兴趣关注各类媒体报道的事件和消息。

互联网推动法国经济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在法国人的工作和生活中广泛使用,这一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动着法国整个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07年法国约有36900个商业网站,比2006年增加了54%。到目前为止,大约每半个小时就会有新的网站在法国建成。2007年,法国在线的支出金额已达160亿欧元,占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35%。

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对法国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有人称其为“新经济”。截至目前,互联网仍以两位数字在递增。在国际方面,互联网在国外有利地促销法国产品,这对法国企业无疑是一件大好事。法国人在推销产品的同时,向别国人传授了法式工艺、生活方式;介绍了法国的文化、旅游等。

在国内,互联网也改变了法国人的工作方式和生产方式。网上办公可以使权利下放,发挥个人才干,提高工作效率。网上购物方便生活,有益环保,提高生活质量。

由于使用互联网,新的经济模式随之产生,比如前所未有的远程售货和按需生产。新的经济模式使人们之间缩短了距离,使企业生产避免了存货。每一位消费者,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欧洲标准版权保护政策的最新发展 第3篇

1 对CEN-CENELEC指南10-2015的内容分析

CEN/CENELEC指南10:2015共有10章,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版权”“出版物分销和分发”“第三方分销商”“捐助使用”“成员收到的复制请求”“CCMC收到的复制请求”“语言版本”等,和“通过赞助方式使用标准”和“CCMC收到的附属组织、PSB、其他第三方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NSB)和国家委员会(NC)和地区标准组织要求分发欧洲标准的请求”两个附件。

第一章“范围”,明确了标准版权保护的范围,指出“本指南对在所有地域以任何媒介和语言发布的任何形式的所有制定阶段的CEN和CENELEC出版物以及含有CEN-CENELEC出版物的国家产品及国家采用标准的版权、分发和销售政策作出了规定”,同时说明“本指南代替了CEN/CENELEC指南10:2010”。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对31个术语的内涵进行了定义,包括CEN-CENELEC管理中心(CMCC)、版权、使用权、元数据、多用户许可证(网络许可证)、官方语言版本、第三方许可等术语,从而有助于对CEN/CENELEC指南10:2015内容的理解和实施。

第三章“指导原则”首先指明版权保护目标是“尽可能让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传播和使用其出版物”并要求“CEN-CENELEC管理中心(CCMC)和成员在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发挥补充作用”。但同时强调“CEN和CENELEC出版物属于含有明显经济价值并受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保护(也适用于出版物支持公共政策或作为技术法规的引用部分的情况)的知识产权的自愿性文件”,因此要加强保护。

第四章“版权”,首先强调了“CEN和CENELEC分别拥有各自出版物的版权”,并对版权转移制度进行了说明,指出,“为了确保CEN和CENELEC能够主张其所有出版物的版权,所有制定出版物的CEN-CENELEC技术机构、工作组和协会的参与者按照比利时版权法规定通过签署版权转让声明将其个人贡献部分的版权转让给CEN和CENELEC而让其成员能够从中受益”。“使用权”一节,对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做出规定,指出,“CEN和CENELEC通过签署双边使用协议的方式将出版物的使用权转让给各成员。”“保护版权”一节要求成员、合作伙伴等要“承认CEN-CENELEC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价值以及CEN-CENELEC及其成员所承担的出版物制定和维护费用”;“版权声明和水印”一节要求成员、附属组织、PSB和其他认可的合作伙伴应确保其所销售或分销的产品含有版权声明和来源标识,以电子形式(例如pdf格式)发行的出版物,应添加水印,并通过DRM手段防止未经授权复制的出版物和在网络上传播出版物。第四章对CEN/CENELEC标准出版物的“版权归属”“使用权”“保护版权”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做出全面规定,从而有效保证了CEN和CENELEC标准的完整性。

第五章“出版物的分销和分发”首先提出对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成员、附属组织、PSB和其他参与出版物或含有出版物的产品的分销工作的组织不得免费提供CEN及CENELEC标准”,“任何要求免费提供出版物的请求均应提交CEN/CENELEC管理委员会(CCMC)”。对成员而言,“主要负责在本国境内分销出版物,而在第三方国家境内分销本国采用的标准则属于次要职责。成员必须依照CEN-CENELEC内部章程将欧洲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并被授权依照本指南的规定分销本国采用的标准”,强调了标准不能免费获取,并对CCMC和成员在出版物的分销和分发的不同职责做出规定。

第六章“第三方分销商”,集中规定了第三方分销商及跨国分销的事项。指出,“成员可以依照本指南的规定任命国内分销商或跨国分销商在其国家境内销售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出版物和含有出版物的国家产品”。但应“签署能够保护CEN-ENELEC版权和保障其他成员利益的相关合同,并根据此合同安排分销活动。”表明分销商在其分销过程中要承担标准版权保护的责任。

第七章“捐助使用”规定了“政府当局或民间组织的赞助活动向指定的用户群体开放出版物”的相关事项。

第八章“成员收到的复制请求”对“多用户许可证(网络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和“来自第三方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和国家委员会及其他第三方的请求”做出规定,指出“成员收到的所有来自第三方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和国家委员会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复制或采纳欧洲标准的请求均应提交给CCMC。但如果成员收到所有来自第三方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和国家委员会以及其他第三方的要求复制或采纳已转化为该成员的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或其他出版物)的请求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采取行动。这表明,第三方国家标准化组织如果需要复制或采纳欧洲标准,应与CCMC取得联系,但如果需要复制和采纳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则可以与相关的成员国取得联系。

第九章“CCMC收到的复制请求”,规定了CCMC收到第三方要求复制出版物的请求后应采取的处理方式。CCME将针对不同的复制请求,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什么是合理的复制和使用范围都做出不同的规定。对“多用户许可证(网络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以及“来自附属组织、PSB和第三方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和国家委员会的请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章为“语言版本”。对“官方语言版本”、“最终语言版本”和“其他语言版本”相关事项做出规定。

《CEN/CENELEC指南10:2015》包括两个附录。

附录A对提供经费支持的组织做出规定,要求“成员不得向个人客户销售出版物和提供服务,但成员可以与捐助商达成一份平台开发和维护协议,这类捐助商可以是政府当局或民间组织。而指定的用户群体可以利用此平台以在线只读查看的方式免费使用那些选定的出版物。”但 “允许查看的文件都含有个性化识别标识水印,并且文件的每一页和/或屏幕页面上都附有相关的版权声明。”“一些成员和认可的团体(例如商会、行业贸易协会以及专业组织)达成了专门协议,允许这些团体的成员在支付一笔合理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团体或成员代表团体开设的专用门户来查看和使用标准。”

附录B对第三方使用欧洲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除了对附属组织和标准合作组织采用欧洲标准做出相关规定外,还重点对第三方国家标准化组织希望将欧洲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复制欧洲标准作出的规定,诸如“如果第三方国家的国家标准团体(NSB)或国家委员会(NC)(无论其是否为ISO和IEC成员)希望将欧洲标准的最终文件采用为国家标准,则应予以鼓励。转化过程应遵守CEN-CENELEC颁布的国家采纳欧洲标准的规则并保障本指南中所述的知识产权价值”。附录B还指明第三方使用欧洲标准过程的负责机构为CCMC,指出“CCMC负责向第三方国家分发用于转化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的最终文件,包括相关的使用办法”。CEN和CENELEC“鼓励第三方国家的NSB/NC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是在得到CCMC的授权后对其作出一些细微的改动”。对第三国家标准化机构的销售政策是:“如果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在CCMC授权的情况下对欧洲标准作出一些细微修改后将其作为国家标准采用,那么在NSB/NC的国家境内营销或销售国家采用的标准时则无需支付版税或受到其他限制。但如果向该国的境外销售标准,则应向CEN或CENELEC支付版税或一次性款项”。

上述表明,欧洲标准化组织对第三国家标准化组织采用欧洲标准是持支持态度的,但也提出了限定条件,即只能在本国领土内销售,否则需缴纳版税。

2 CEN/CENELEC指南10:2015与CEN/CENELEC指南10:2010的比较

与CEN/CENELEC指南10:2010相比, CEN/CENELEC指南10:2015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均有较大变化。

2.1 关于结构上的变化

CEN/CENELEC指南10:2015共有10个条款、两个附件,而CEN/CENELEC指南10:2010则有7项条款、5个附件。CEN/CENELEC指南10:2010第四条规定了CEN-CENELEC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五条规定了成员的主要职责, CEN/CENELEC指南10:2015则将CCMC的主要职责和成员的职责合并为一条,并将标题改为“出版物的分销和分发”,在结构上更为合理。CEN/CENELEC指南10:2015增加了第七条“捐助使用”、第八条“成员收到的复制请求”、第九条“CCMC收到的复制请求”、第十条“语言版本”。

C E N / C E N E L E C指南1 0 :2 0 1 5 将C E N /CENELEC指南10:2010第四条CEN/CENELEC管理中心4.1 和“分发”部分的内容融入到其它章节中。将4.2第三方复制的内容放到新指南的第9章中。

CEN/CENELEC指南10:2015在“范围”之前增加了“介绍”部分,在“介绍”中突出强调了“销售必须基于商业原则”,以及“保护出版物价值和内容,从而保障CEN/CENELEC、成员和最终用户的利益”。

CEN/CENELEC指南10:2015删除了CEN/CENELEC指南10:2010第七条“协作及伙伴标准化机构的角色”,将此部分的相关内容融合到其他条款中,使内容更为精简。图1为CEN/CENELEC指南10:2015与CEN/CENELEC指南10:2010的结构对比图。

2.2 关于内容上的变化

C E N / C E N E L E C指南10:2 01 5 较C E N /CENELEC指南10:2010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标准出版物的版权保护上规定得更加严格。

(1)CEN/CENELEC指南10:2015更加强调标准版权的所有权

CEN/CENELEC指南10:2015更加注重对版权的保护,该指南的第四章对版权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版权归属、版权使用权,对成员、附属组织、标准化合作组织团体和其他认可的合作伙伴行使使用权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首次提出需要对产品进行版权声明、添加水印、对数字版权进行管理等。

新旧指南对CCMC收到复制请求后采取的方式均做出了相关规定,但CEN/CENELEC指南10:2010将其放到第四条CEN/CENELEC管理中心4.2中,作为管理中心的职责加以规定,而CEN/CENELEC指南10:2015将其单独列为第九章,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的修改,更加强调CCMC收到复制请求后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履行版权保护的职责。

(2)CEN/CENELEC指南10:2015突出强调商业原则

CEN/CENELEC指南10:2015在“范围”之前增加了“介绍”,突出强调了“CEN和CENELEC出版物的版权使用是大多数成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保证CEN-CENELEC标准化体系持续发展的基石”,因此“销售必须基于商业原则”。“成员和所有其他销售和分发CEN-CENELEC出版物的组织必须保证尽最大努力保护CEN-CENELEC出版物的价值”,因为“保护出版物的价值和内容”,从而能有效保障CEN/CENELEC、成员和最终用户的利益。

在措辞上,CEN/CENELEC指南10:2015更为严格,使用了“必须”二字,即:所有有关方面都“必须遵守本指南的要求”。而CEN/CENELEC指南10:2010在提出相关规定时,通常使用“宜”或“适用于”来表述,如“本指南适用于”。CEN/CENELEC指南10:2015不再使用“适用于”的表述。这种措辞凸显了CEN/CENELEC指南10:2015关于标准版权保护更加坚决的态度。

(3)CEN/CENELEC指南10:2015增加了更多术语

CEN/CENELEC指南10:2010规定的术语只有11个,而CEN/CENELEC指南10:2015规定的术语则增加至31个。如“最终的语言版本”“元数据”“合理惯例”“多用户许可(网络许可证)”“合作标准化团体”“国家标识符”“国家采用”“XML”,等等。这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而增加的术语,不但有利于对该指南的有效理解,也有利于该指南的有效实施。

(4)CEN/CENELECCEN/CENELEC指南10:2015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对版权的拥有

CEN/CENELEC指南10:2015更加强调CEN/C E N E L E C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对版权的拥有,“CCMC、成员、附属组织、PSB和其他认可的合作伙伴应时常向用户告知出版物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必要时将以法律手段维护版权”。并且“还应把握一切合适的机会向与之接触的政府当局和监管部门告知:欧洲标准和其他出版物属于经由自愿过程制定的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而且在法律和法规中引用欧洲标准和其他出版物的做法并不能剥夺CEN-CENELEC对其拥有的版权。”这其中使用了“时常向用户告知”“把握一切合适的机会向与之接触的政府当局和监管部门告知”等非量化的语言,显示了标准版权保护的及时性和随时性。在CEN/CENELEC指南10:2010的“保护CEN-CENELEC版权”条款中对版权所有权的强调不是这么具体。

(5)CEN/CENELEC指南10:2015强调规范的合规性

CEN/CENELEC指南10:2015在“范围”中增加了“本指南给出的方法符合竞争法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的关于根据开放性准则以及用户可用性方面的效力和相关性准则分发已采纳标准的条件。”

在“范围”中增加此段说明,强调“本指南”制定的依据,进而说明“本规定”的合规性,提高了CEN/CENELEC指南10:2015的说服力。

(6)CEN/CENELEC指南10:2015允许在有指向性的捐助条件下开放出版物

CEN/CENELEC指南10:2015增加了“第七条捐助使用”:“成员可以根据政府当局或民间组织的捐助活动向指定的用户群体开放出版物”以及“成员应当遵守的版权保护原则。” 增加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标准出版物向指定的用户开放,符合“尽可能让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传播和使用他们的出版物”的指导原则。而“政府当局或民间组织的捐助”,则解决了标准开放的资金问题。

(7)CEN/CENELEC指南10:2015加强对向“第三方”转让的管理

C E N / C E N E L E C指南1 0 :2 0 1 5 将C E N /CENELEC指南10:2010的术语“限定语言版”修改为“最终语言版本”,增加 “将出版物翻译成最终语言版本的成员拥有这些语言版本的版权,但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成员、附属组织或PSB希望分销官方语言或最终语言版本之外的出版物,则应通知CCMC,而CCMC可以向CEN和CENELEC联合委员会(JCAG)咨询、征求意见或协调方案。应将一切有关语言方面的疑问提交CCMC解决。”

针对在将标准翻译为本国语言版本和分销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管理漏洞和混乱,新政策增加了具体规定,明确将此事务交由CCMC负责。这些规定加强了对于“最终语言版本”及分销的管理,进一步保证了CEN和CENELEC及相关成员的利益。而将“限定语言版”修改为“最终语言版本”,也使对翻译版本的管理限制更加明确。

(8)CEN和CENELE指南10:2015强调版权保护措施

为适应信息技术新形势的需要,C E N和CENELEC指南10:2015在增加了具体版权保护措施,明确规定了成员、附属组织、PSB和其他认可的合作伙伴行使权利时的具体要求,要求相关方增加版权声明和对PDF版本增加水印的规定,并要求通过数字版权进行管理等内容。此次修订的目的,是将标准版权保护措施规定得更加具体,使成员等在行使权利时有明确的规定可依。

3 对CEN和CENELEC指南10:2015应关注的几点

通过对CEN/CENELEC指南:2015的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对我国采用欧洲标准会有较大影响我国应关注以下几点:

3.1 应关注CCMC在欧洲标准分发、销售和使用中的有关职责

分析显示,CEN/CENELEC管理中心(CCMC)是欧洲标准版权相关问题的主要解决机构,它被赋予了保护欧洲标准出版物完整性和价值和保障CEN-CENELEC的利益的职责,还被授权了受理第三国家的复制和采用欧洲标准的有关事宜。CCMC负责分发、销售和版权使用中的各种权利,并负责统计欧洲标准的销售和复制数字。总之CCMC负责解决任何与欧洲标准版权有关的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规定不甚明确的,需要向CCMC咨询或提出申请,经批准或允许后方可实施。任何一项法规、政策文件,都有可能存在某些规范不到或者规范不够全面的地方, CEN和CENELEC指南10:2015规定,凡遇到这样的情况,须向CCMC提出申请,得到批准或允许后可以实施。

3.2 关注第三方国家使用欧洲标准的有关规定

鼓励第三方采用欧洲标准是CEN/CENELEC的基本方针,“我们鼓励第三方国家的NSB/NC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是在得到CCMC的授权后对其作出一些细微的改动,并且应遵守CCMC提出的条件”。这个条件的基本内容就是只可以将标准在本国销售而无需支付版税,但不可在不支付版税的情况下在该国的境外销售。这一点需要我们很好地掌握和运用。

3.3 关注第三方国家复制欧洲标准的有关规定

保护出版物的完整性和价值,承认C E N -C E N E L E C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价值以及C E N -CENELEC及其成员所承担的出版物制定和维护费用。CEN/CENELEC指南10:2015对第三方复制做出明确规定,即:部分复制欧洲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过向CEN或CENELEC支付版税,或通过CCMC规定的一次性支付款项的方式向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项规定也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在进行第三方复制时需支付版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强调标准版权保护是国际、区域和各国标准化组织的共同作法。CEN和CENELEC近年来非常强调对欧洲标准版权的保护,并将其做为近年来的工作重点。与CEN/CENELEC指南10:2010的比较分析显示,CEN/CENELEC指南10:2015对标准版权保护的规定来越发严格,因此,我们要认真跟踪分析研究欧洲标准的版权政策,充分了解和掌握欧洲标准化组织的版权保护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要研究规则,善用规则,旨在维护我国企业和相关机构的利益。

摘要:CEN和CENELEC于2015年2月发布了《CEN/CENELEC出版物的分发、销售和版权政策》(CEN-CENELEC指南10-2015),该指南替代了《CEN/CENELEC出版物分发及销售指南》(CEN/CENELEC指南10--2010)。2015版CEB/CENELEC指南对欧洲标准版权保护做出了全面规范。本文对CEN-CENELEC指南10-2015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两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指南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指明了值得我国关注的几个方面。

欧洲人权保护 第4篇

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对银行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危机爆发后, 广大消费者对银行业的行业形象和服务质量提出了诸多质疑。为重塑银行业市场信心, 20国集团领导人在首尔峰会上提出了改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并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亚太经合组织牵头制定相关普适性原则。在此背景下, 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欧洲是现代金融的发源地, 也是世界成熟金融市场之一。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值得借鉴。本文对当前欧洲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研究, 并结合我国实际, 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欧洲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 审慎借贷

审慎借贷是指在发生信贷业务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中介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及偿付能力, 不得过度授信;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 应具备相关的金融知识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用资料。但实际情况却是, 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偏重于对抵押物的依赖或是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以及资产证券化转移信用风险, 忽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尽职调查;另一方面, 借款人为获取信贷资金也粉饰自身资信状况, 掩盖真实信息。一旦经济形势出现恶化, 以过度负债、违约欠款和取消抵押物赎回权等为特征的信用风险就会逐渐显现。

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欧洲监管当局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制定更为审慎的授信管理指引, 强化对授信业务的约束;如, 将授信额度与家庭年收入或家庭财产进行对比, 设置最高限额。二是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中介机构要加强实地调查, 如面谈、家访和交叉询问等, 了解借款人真实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需求。三是提高个人外币贷款的准入条件, 防止普通消费者承担由汇率和利率变动引发的过度风险。四是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 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二) 复杂产品营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创新的深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推出设计精致、结构复杂的产品。在这些产品销售过程中, 因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为:一是由于内部培训和指导的不足造成业务人员向消费者传递错误的产品信息;二是在绩效考核的驱使下, 业务人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或是夸大的产品收益信息, 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三是个别业务人员利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的弱点, 通过电话营销或是口头营销等方式, 实施误导性销售;四是金融产品自身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增加了消费者货比三家的难度, 不利于消费决策。

针对上述问题, 欧洲监管当局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解决:一是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并用显著标志进行识别;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确保产品信息如实传递;三是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营销方式、宣传资料以及合同文本的监管审查,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不合理收费

2011年底至2012年初, 范戴克管理咨询公司受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的资助, 利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成员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分析。调查结果表明:收费标准不透明、定价依据不明确、重复收费和超额收费等问题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不合理收费的问题既涉及支付结算业务也与信贷业务相关, 如不合理的账户管理费、不透明的计息方式等。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收费, 欧洲监管当局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统一收费目录中的专业术语及相关解释;二是要求公示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依据;三是要求银行将不同产品的计息方式统一转换为年化收益率, 提高产品定价的透明度;四是建议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价格比较工具, 方便消费者进行评估和选择, 如建立价格比较网站等。

(四) 金融科技化的风险

信息科技的日新月异推动了以信用卡、手机银行和网络银行为代表的电子银行的迅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兴起为消费者的支付结算和信贷业务提供了便利, 但也为高科技犯罪提供了场所。近年来, 短信诈骗、钓鱼网站、盗用信用卡、窃取客户私人信息等风险事件常有发生。如何安全、可靠地使用电子银行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

对此, 欧洲监管当局认为要确保电子银行的安全运行, 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帮助消费者提高安全消费的意识和技能;三是应加大对新型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审查, 及时查缺补漏, 防范潜在风险。

(五) 金融知识普及

随着管制的放松, 金融创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与此同时, 普通消费者所具备的金融知识和经验却没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介创新产品时, 提供了大量复杂和繁琐的信息, 以致消费者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产品的实质并做出合理的消费选择;二是由于消费者无法完全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消费者发现利益受损时, 无法有效诉诸法律, 维护自身利益。

对此, 欧洲监管当局将通过设立专门的网络平台普及金融消费知识。现阶段, 欧盟正通过两大网站开展此项工作, 即由亚太经合组织牵头设立的金融教育国际网络和由欧盟出资设立的专业消费者教育网站。

三、启示

(一) 倡导审慎信贷, 履行社会责任

审慎信贷的实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产品”的基础上, 向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产品。这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近年来,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方面的不规范经营较为突出。这是在利率管制时期发生的短期现象。从长期来看,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负责地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从而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基于此,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客户为导向, 着力加强健康信贷文化建设, 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切实改善服务水平。

(二) 改善信息沟通, 争取客户信任

金融市场的本质是资金和信息交换的场所。在竞争性市场中, 谁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整、准确和快捷的信息, 帮助其合理配置资产, 实现预期收益, 谁就会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因此,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教育和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知识;又要使用消费者常用的语言, 客观、完整、准确地推销自身的产品, 提高消费者的决策能力, 增进与消费者的互信。

(三) 加强科技管理, 保障信息安全

信息科技对金融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用好了可以如虎添翼, 用不好就会伤筋动骨。因此,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 还应重视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 明确操作环节, 落实人员岗位职责, 并定期维护、检查和更新信息系统, 确保系统稳健运行, 数据安全可靠。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 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

(四) 普及金融知识, 促进银行业发展

欧洲人权保护 第5篇

在日前关于欧洲巡展的采访中,特瑞堡农林业轮胎市场总监洛伦佐·斯费瑞(Lorenzo Ciferri)表示:“在成功举办了2015欧洲路演意大利帕尔马和瑞典波尔也比两站后,我们非常期待即将到来的第三站——奥地利站。”

在为期一天的路演活动中,特瑞堡进行了专业的轮胎田间演示。通过这种直接的展示,向用户介绍了不同工况下需要使用的不同轮胎气压,以及调节气压对于作业的重要意义(气压由特瑞堡负载计算器计算得出)。演示使用了两台同样的芬特828型拖拉机,分别配备特瑞堡TM1000轮胎,后拉Regent Tukan MSG500-2耕耘机,使用不同的轮胎气压,完成200 m的作业对比演示。

演示活动将向专业农民用户证明,同样作业200hm2田地,使用正确的气压可以节省费用1 419欧元(约合人民币9 661.7元),节省17%以上的时间及其它消耗(如油耗、保养费用等)。

在现场演示会上,特瑞堡是全球顶极拖拉机芬特的官方指定合作伙伴。芬特拖拉机全新升级的VarioGrip系统(轮胎气压调节系统)也已投入使用,用户可通过此系统来测试特瑞堡TM1000轮胎的超强性能。

已成功举办多次的田间实验充分证明,正确的气压不仅可以节省油耗,而且可以增加轮胎的牵引力和接地面积,在低气压下不仅工作更有效率,还能更好地保护土壤。

Ciferri先生还在采访中说到:“专业的农业用户一直在寻找如何提高生产效率或是保持未来长久收益的方法,2015特瑞堡欧洲路演正是提供了这样的平台。”

创新胎面设计的特瑞堡TM1000轮胎使用其BlueTire技术,将胎面宽度和接地面积最大化,为低气压作业提供了优越的防陷性能。BlueTire技术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优化拖拉机对土壤的压力分布,降低土壤板结,提高作物产量。

使用芬特的VarioGrip(轮胎气压调节系统)技术,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轮胎气压,在不同工况下(如在田间或道路运输),轮胎气压调整范围可以从0.6 bar到2.5 bar。轮胎气压调节系统能够迅速地根据需要自动调整气压。

特瑞堡将持续与世界领先拖拉机制造商密切合作,开发完整的车轮系统解决方案,达到拖拉机和车轮之间的完美匹配,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作业效率。

据了解,特瑞堡车轮系统是为农业和林业机械、叉车及其它物料搬运车辆提供轮胎及完整车轮系统的全球领先供应商。公司提供高度专业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价值。特瑞堡是所有领先拖拉机和农业机械制造商的合作伙伴。公司年销售额4.85亿欧元(约合人民币33亿元),在世界各地拥有3 000多位员工和8家生产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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