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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保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欧盟环保范文(精选6篇)

欧盟环保 第1篇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我国一季度外贸出口出现明显下滑趋势。在国外需求严重萎缩的情况下, 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进一步抬高了国内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的门槛, 值得相关企业关注。

据专家介绍, 今年上半年, 欧盟已经或即将出台多个法规和措施, 对相关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是对绿色“双指令” (RoHS和WEEE指令) 进行了修订, 提高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率, 将医疗器械及监视和控制设备纳入RoHS指令管辖范围, 并要求符合RoHS指令的产品统一加贴CE标志。二是发布了关于耗能产品生态设计 (EuP) 指令的多个实施措施, 包括外部电源、数字机顶盒、荧光灯、节能灯、循环设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 对上述产品的能耗以及相关性能指标提出了严格要求。三是拟在6月底前正式公布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REACH法规首批7种高度关注物质 (SVHC) 清单。此外, 今后两年之内, 欧盟EuP指令还将包括LED灯、计算机、网络及存储设备、家用电器、影像设备、冷冻设备、用水设备等在内的近40个实施措施。

以欧盟今年1月7日生效的《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模式电能消耗的生态设计要求》为例, 据估算, 相关产品要达到第一阶段的1~2W待机功耗, 企业生产每件产品需增加约5元成本, 而要达到第二阶段的0.5~1W功耗, 每件产品需增加成本约10元。以我国每年出口欧盟该类产品5亿台计算, 第一阶段需要增加25亿元成本, 而第二阶段需增加50亿元成本, 其数目相当惊人。更为迫切的是, 为满足EuP指令要求, 需要改进产品设计方法和生产工艺, 必须重新取得产品认证。

欧盟环保 第2篇

欧盟WEEE及ROHS对中国电子产品环保法规构建的启示

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电子垃圾给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后果是严重的,从欧盟WEEE及ROHS得到启示,必须尽快建立中国电子产品环保法规体系,延伸生产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电子垃圾对环境污染的问题.

作 者:叶全胜 宋继忠 贾静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24 刊 名: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英文刊名:QUANGUO SHANGQING 年,卷(期): “”(3) 分类号:F7 关键词:WEEE及ROHS   电子废物   环境污染   环保法规   构建  

欧盟环保 第3篇

欧盟是世界上标准研究最先进、环保法规最完备、执行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从化学品注册到商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和废弃电子设备的回收,再到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欧盟均制订了全面、细致的环保法规和标准。这些具有强制性的法规、标准相互完善、相互支撑,构成了一个以呵护生态环境、注重健康安全为目的,并有着较强可操作性的完整的有机管理体系。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因此,密切关注欧盟市场新动向,充分了解欧盟各类环保、安全法规的重大变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欧盟其在环境保护和市场品质监督方面的模式也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RoHS2.0(2011/65/EU)指令

考虑到欧盟现行废物处理中仍然会发现大量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这些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即使被分类收集并符合程序回收,其中含有的汞、镉、铅、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特别是在非理想的条件下对其进行处理时。对此,继2011年5月1日欧盟推出2011/10/EU《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后,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再度重拳出击,于2011年7月1日推出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的2011/65/EU指令,习惯上称之为“新版RoHS指令”。在修订RoHS指令的过程中,由于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等各方在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原本计划于2009年出台的新版RoHS指令修订案一拖再拖。

2011/65/EU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而2003年1月27日发布的2002/95/EC指令及附件VII第A部分列出的修订法案则自2013年1月3日起废止。与2002/95/EC指令相比,2011/65/EU指令在内容上的主要差别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2011/65/EU指令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都涵盖在了指令管制范围内,增加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2011/65/EU指令规定,医疗设备、监测和控制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7年7月22日,并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豁免(列于附件IV中)。此外,2011/65/EU指令还明确了外部诊断医疗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6年7月22日,而2002/95/EU指令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2011/65/EU指令理清了部分定义,删除了“生产商”的定义,而添加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的定义,并对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持续对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销售商。

(3)在2011/65/EU指令中,并未增加管控物质的种类,而是维持了原有6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要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对六溴环十二烷(HBC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等物质优先进行考察和监控,以为今后扩大指令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CE标示及符合性声明,EEE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须确保已依据768/2008/EC附录II模组A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给最终产品加贴CE标识,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申明需至少保留10年。2011/65/EU指令的附录VI中给出了符合性申明的模版。

实施新版RoHS指令旨在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绿色环保地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但这势必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家电产业及包装、印刷、油墨等相关产业供应链造成影响,众多企业的生产线改造、技术更新、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等将面临新一轮挑战。尤其是新版RoHS指令引入了CE符合性评估的内容,以及要求标示制造商信息,这将增加制造商的管理成本,导致我国企业出口成本上升,因此短期内我国电子电气行业将受到较大冲击。

REACH法规

欧盟近年来还对REACH法规(即《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进行了扩项、完善和加强。

REACH法规是由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制定的一部对欧盟市面上流通的化学品进行综合监管的法规。REACH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全球贸易和生态环境的维护有深远影响。从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欧盟频频出手,对REACH法规中的授权物质清单和SVHC物质(即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进行了增项修订。

授权清单是REACH法规附录XIV中列出的在欧盟市场指定的“日落之日”禁止流通的物质(特别授权除外)清单。2011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一批6种SVHC物质为“需要取得授权的化学物质”;2012年2月15日,欧盟再次将8种物质加入REACH法规附录XIV中。至此,REACH法规附录XIV中增至14种授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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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落之日”起,以上SVHC物质授权列表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含量在0.1%以上的复合物质)将不得被投放到欧盟市场使用,除非这些物质针对某专门用途已经获得授权,或已在“申请截止日期”完成申请,其将不受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吨位的限制。

REACH法规第57条罗列了SVHC物质的界定标准。SVHC物质的确定先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第57条进行确认,并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然后,提案将被进行公开评议,欧盟委员会参考评议结果确定哪些物质被确认为SVHC物质;最后由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到所谓的SVHC物质候选清单中。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公布第一批SVHC物质候选清单后,截至目前,共有8批、138种高度关注物质被列入SVHC物质候选清单。

根据REACH法规的条款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当该物质的质量分数和出口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将触发企业的相关责任。依据REACH法规第7.2条规定,当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候选清单中的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且该物质每年进入欧盟超过1吨/年/公司时,该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并提供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报告。因此,处在销往欧盟市场商品供应链上的销售商、生产商非常有必要密切关注REACH法规及SVHC物质候选清单的相关动态。

REACH法规体系庞大,涉及面广,可操作性强,对呵护生态环境、确保消费者健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不过,受制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生产工艺、产品研发等方面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而REACH法规的强势出台,在客观上势必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商品造成障碍,进而影响到我国众多出口型企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GS认证

多环芳烃(PAHs)是指分子中含有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常见的PAHs物质有萘、蒽、菲、芘等150多种。经毒性、生态毒性及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证实,很多PAHs物质都具有强烈的致癌性和生殖毒性,可导致有机体突变。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书面法律或法令对PAHs物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如德国GS认证和LFGVB认证、欧盟的76/769/EEC、美国的EPA认证等。不过,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限制的PAHs物质种类和质量分数不尽相同。其中,德国GS认证在国际上最具影响力。

GS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已认证)的缩写。GS认证是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标准化学会(DIN)进行测试的一种自愿性认证。虽然只是一种自愿行为,但拥有GS标志的产品在欧洲市场上深受消费者的青睐,GS标志也由此定义为欧盟公认的安全产品标识。2011年9月,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经验交流办公室(ZEK)第67次会议正式宣布,GS认证将PAHs物质清单中原有的16项扩充至18项,并明确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已取得GS认证的产品,强制要求符合18项PAHs物质清单;自2012年7月1日起发行的GS认证证书须符合新版ZEK 01.4-08规定。表1和表2为德国GS认证中的18项PAHs物质清单及其限量要求。

结语

如今,环保和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环保法规、标准的建立,也将因各国切入角度的不同,所考虑的因素也不同,不断趋向复杂化,且执行方面也会变得更加严格,这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面对的现实。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迅速扩张与增长,“中国制造”的商品在欧洲市场上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趋势已渐渐凸显出对我国生产企业的关注,我国商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突破欧洲市场层层环保法规造成的壁垒。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许多产业受到贸易摩擦的冲击,官司不断。在众多贸易冲突中,尤以电子产品、油墨、涂料、食品包装及纺织品等行业较为突出。从欧盟RASFF(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的通报案例来看,2011年RASFF通报数量相比2010年增长了34.2%。在这些通报案例中,有七成左右的商品来自东亚国家,其中,97.4%来自中国内地、我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区。

欧盟设立的种种环保法规筑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对此,一方面,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管和环境保护机制,编制切实可行的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法规,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制造企业应加大研发力度,不断生产出既环保又优质的商品,同时担负起一个现代型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良知和责任。

欧盟出台电器环保新规定 第4篇

欧盟能源委员安德瑞斯皮耶巴尔戈斯 (Andris Piebalgs) 说:“新政策将大大节省用电成本, 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 而且还能增加就业。”

欧盟已经出台了大量政策, 支持环保产品、发明和技术, 从而遏制消费主义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欧委会希望, 使用新能源驱动工业用电的规定, 到2020年能够实现节电135万亿瓦时/年的目标。同时, 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1/5以下。

欧盟环保 第5篇

1、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WTO规则把农业补贴政策划分为3种类型:绿色补贴政策、蓝色补贴政策和黄色补贴政策。绿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 包括对农业科技、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补贴。蓝色补贴政策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的不与其生产经营相挂钩的直接补贴, 这种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不大。黄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 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 它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由于绿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可享受豁免权, 蓝色补贴和黄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需逐步削减甚至取消。欧盟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属黄色补贴, 需要削减和禁止, 为了既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又不削弱对农业的支持, 欧盟对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进行制度创新, 抛弃过去价格支持体系, 而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 从而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2003年6月, 欧盟确定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完全相挂钩, 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农业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改造最终完成。欧盟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包括:

1) 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

2003年, 欧盟出台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并以此作为指导欧盟成员国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纲领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依据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2) 构建激励监督机制

首先, 设置奖励机制。补贴标准是以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额度为参照系, 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 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其次, 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时必须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 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甚至不能获得农业补贴。最后, 设置评估监督机制。成员国每年对本国农业生态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欧盟监测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欧盟监测委员会综合各成员国的评估报告形成欧盟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 通过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对欧盟农业生态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2、政策产生的效应

1) 培育了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农产品质量意识

由于农民获得农业生态补贴的量与其对环境保护投入呈正相关, 在利益驱动下农民自觉地把环保理念牢记在心, 并贯穿于农业生产中, 力图做到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 力争减少环境污染, 提高农产品质量。

2) 保护了生态环境, 提高农产品质量

在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理念的指导下, 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量, 转而更多地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对环境污染和在农产品的残留;在畜牧养殖业上, 养殖户只有对禽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获得足额补贴, 从而消除禽畜粪便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3) 增强了农业发展潜力

农民进行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使过去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起来, 增加生态系统对气候的调节能力, 食物链得到延伸, 食物网密集化, 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提高, 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优化。另外, 以有机肥料替代无机化肥、用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替代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 增加土壤的有机质成分, 土地肥力增加, 农业生产能力提高。

3、对我国的启示

1998年以前, 农产品供给不足是当时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 增加农产品供给是农业补贴的主要目标, 1998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 这使农业补贴政策增产功能的迫切程度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 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暴露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 它显示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增加环境保护功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后, 政府出台政策加大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 并启动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退耕还草工程, 农业补贴政策的生态功能开始显现。

1) 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

农资补贴与农业补贴政策环境保护功能相背离。一方面, 国家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实行价格 (低价) 管制, 降低农民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使用成本, 对生产农资的厂商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 政府对种田农民给予农资补贴, 提高农民购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能力。这大大提高农民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可获得性, 同时, 也给农业生产造成生态破坏埋下祸根。

第二, 为鼓励开荒种田, 政府对农民开荒田免收三年农业税, 这在征收农业税时代相当于给予农民开荒补贴, 造成生态系统破坏, 水土流失严重。专家按200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 水土流失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 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25%。

2) 优化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第一,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中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制化进程, 确保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持续性。

第二, 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制订出与国情相吻合的农业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提高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第三, 优化我国农业补贴结构, 加强环境保护功能, 停止对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厂商补贴并提高税率, 对少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而多用农家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 (或人工) 除草的环保生产进行奖励。

第四, 构建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实施的激励机制。首先, 设置奖励机制, 农业补贴与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直接挂钩,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的要求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其次, 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时必须做出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 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 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则要受到严惩。

欧盟环保 第6篇

(一)调查开展背景

欧盟《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 HS)2002/95/EC》、《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和《关于制定能耗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Eu P)的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三指令)自2005年实施,对于上海市出口的影响逐步显现,该三项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 Ro HS指令:

Ro HS指令名称为“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规定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六种有害物质。

2. WEEE指令:

WEEE指令名称为“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

3. Eu P指令:

Eu P指令名称为“关于制定能耗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Eu P指令原则上涵盖了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包括使用电能、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等的产品。Eu P指令对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环保要求,用以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为了全面了解上海市相关企业遭遇该三项技术法规的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需要解决的困难,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对欧盟三指令对本市相关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情况做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二)企业受损情况调查

直接损失方面,根据调查显示,上海市三项欧盟指令涉及范围的出口企业共有45.4%受到了欧盟三指令的影响。其中,Ro HS指令造成的影响最大,Eu P指令次之,WEEE指令第三,无法承担各类成本和缺乏满足指令要求的技术能力是被调查企业遭受直接损失的最主要原因。Ro HS指令导致的直接损失最主要是被客户取消订单,此外还包括遭受退货和被欧盟海关扣留;WEEE指令导致的直接损失最主要是被客户取消订单和遭受退货;Eu P指令导致的直接损失最主要是被客户取消订单和遭受退货。

间接损失方面,根据调查显示,45.4%的被调查企业为适应欧盟三项指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研发、调整生产线、加强认证/检测工作。其中,Ro HS指令的新增成本因素总共有8项,其中导致新增成本最大的为“加强供应商管理,采购成本上升”和“采用替代材料的成本”。WEEE指令导致的新增成本最主要就是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在欧盟境内回收所产生的额外成本。Eu P指令的新增成本因素总共有4项,研发成本是导致新增成本最大因素。

(三)企业应对情况

(一)信息获取渠道

调查显示,67.8%的被调查企业在欧盟正式实施该三项指令时或之前就已了解了相关信息,但也存在少数企业依然不了解该三项指令的详情,企业获取三指令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来源渠道为“境外客户/进口商(买方)”,52.6%的企业选择该选项为其信息的主要来源;其次为检测机构和其他咨询机构,选择该项的企业占42.2%;选择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国家咨询点”和“国外网站,如WTO、欧盟官方网站”的企业比相对较低,分别为32.9%和26.3%。

(二)企业应对措施

当企业了解三项指令后,被调查企业的主要做法是“技术攻关,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寻求技术机构帮助”,选择该两项的企业分别有64.9%和39.2%,从总体上看,89.8%的企业反映应对三项欧盟指令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具体而言,企业在应对欧盟三指令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依次为“供应商审核管理的难度加大”,占企业总数的51.1%;39.7%的企业选择了“新增成本压力过大”;27.3%的企业选择了“技术攻关难度加大”。

(三)企业需求

1. 企业希望政府部门给予的帮助

就企业希望获得的帮助而言,67.5%的企业“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提供三项指令发展的最新信息”,46.4%的企业希望“设立专项经费资助相关项目的研发”,42.8%的企业希望“提供针对自身产品的技术指南”。

2. 企业希望行业协会给予的帮助

根据被调查企业反馈,大多数企业希望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构建行业内的交流平台,分享应对经验。

3. 企业希望标准化技术机构给予的帮助

根据被调查企业反馈,大多数企业希望标准化技术机构在应对工作中,建立三大指令相关的信息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支持力度

1. 进一步加强应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

建议进一步加强TBT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建立相应的专业组,吸纳相关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参与专业组工作。在TBT工作组的整体组织下,发挥专业组在专业领域的特长和广泛的企业基础优势,形成政府指导,行业应对,企业获益的良好局面。

2.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针对本市小型企业总体应对能力较弱的情况,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一是建议开展中小企业应对能力专项调查分析,掌握中小企业应对TBT的主要困难。二是进一步加强TBT信息服务中小企业工作,建立以行业协会为平台,以技术机构为支撑的信息服务模式。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扶持激励政策作用,加大TBT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承担专项项目的支持力度,树立一批中小企业积极开展TBT应对工作的优秀典范。

(二)发挥中介机构的沟通和服务功能

1.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应对作用

实践和调查显示,应对TBT的关键在于夯实企业自身技术能力,而TBT的影响因素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产品技术要求,管理体系的运行要求也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阻碍之一。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业机构在TBT和质量管理方面同时具有的技术优势,并通过行业协会的企业基础优势,在政策和经费保障下,积极开展个性化服务、经验交流、技术咨询等应对工作,特别是要促使他们形成应对合力。建议:

(1)在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由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机构针对上海市主要出口产品合作建立专业数据库,在数据库建设、运行和信息传递各个方面适当地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机构的各自特长。

(2)试点开展企业TBT应对专业顾问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一站式服务。即,以技术机构为服务来源、以行业协会为沟通桥梁、以企业为服务受众,从而为特定行业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以及一站式的应对方案设计。

2. 建立前瞻性预研机制

调研表明,及时发现信息、分析信息、传递信息和指导应对是最大程度降低TBT负面影响的有效途径。建议建立前瞻性预研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相关机构对那些可能对上海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正式实施的国外法律或标准进行研究,开展相关的影响调研,分析其应对之策,并向企业有效传递。一是可以采用事后立项资助的方式,通过效果评估对相关机构已开展的工作给予经费上的补偿;二是可以由TBT工作组下设的专业组统筹规划,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开展前瞻性预研工作。

(三)提升企业应对能力

1. 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

Ro HS的符合性决不仅仅是一个制造问题,而Eu P指令更是将产品生命周期思想整合到产品设计中,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能效指数要求和更为复杂的能效标签要求,涉及到了设计、原料选用和采购、生产过程管理等众多方面。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涵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及企业生产过程各个领域的系统化管理体系,同时在产品设计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外观、材料、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通用性以及成本等常规的因素,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等的影响程度。

2. 开展绿色供应链的研究和实施

欧盟三指令影响的表面上看起来是产品层面,深入透视后就会发它现的影响面可谓巨大,对包括电子元器件生产商、分销商、合同制造商、EMS制造商、OEM厂商在内的整个供应链都有影响。

绿色供应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供应商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开展供应商符合性调查的基础上,密切监督和支持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环保原料,同时与严格检测相结合,从制度上确保原料的符合性。因此,企业必须研究如何建立绿色供应链,加强供应商管理,特别还要考虑供应链如何能够持续满足国外不断变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3. 深入开展关键性环保材料和工艺的研发

欧盟三指令及其潜在的实施措施对产品使用环保材料和提高能效性能提出了高要求,建议对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关键点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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