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精选4篇)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1篇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实施日期】2008/02/14【颁发文号】宁政发(2008)21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尽快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关于加快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本着“市场加保障”的原则,结合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从本区实际出发,选择有条件的危旧房片区,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居民。

第四条 危旧房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5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

被拆迁人可就近在改造后的危旧房片区内(含捆绑改造的其他片区)选择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一套45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 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若他处无住房,且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在安置拆迁产权人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危旧房片区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执行政府住宅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产权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价款,应当专项用于危旧房

片区改造。

第七条 危旧房改造片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仍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程序轮候申购。

第八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在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安置中,可以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安置房价款与全部拆迁补偿费用之间的差价所对应的份额,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持有的产权份额应当由被安置人依廉租房租金标准承租。租赁期间,被安置人可逐次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

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及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2篇

1、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

****年**月**日

A、详细地址: B、行政隶属: C、占地面积: D、土地性质: E、建筑面积: F、产权人: G、产权资料: H、法人代表: I、使用类型(办公、仓库、宿舍等):

2、是否赞成片区改造()

A、赞成 B、同意服从大局 C、不赞成

3、是否赞成采用协议拆迁方式(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A、赞成 B、同意服从大局 C、不赞成

4、如果互补比例合适,是否同意部分异地安置江南新区()

A、同意 B、不同意

5、如果价格合适,是否同意部分货币补偿()

A、同意 B、不同意

6、拆迁过渡期间自行过渡是否有困难()

A、没有困难 B、有困难

7、对片区改造有何建议?

8、对拆迁补偿安置有何看法?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3篇

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2〕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 —1—

偿协议等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条 危旧房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政府根据辖区内危旧房改造计划编制房屋征收实施计划。

第三条 补偿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房屋销售价格和有关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附加条件。

第四条 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现场公示。

第六条 区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危旧房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 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区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明确补偿房屋的位置、套型面积、房屋类别和销售价格等事项,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须经房地产评估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委对区政府提报房屋征收决定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区政府方可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对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补偿方式包括就地房屋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自行选定补偿方式。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市内四区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第二项的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补偿,补偿房屋自然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综合造价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被征收人对补偿房屋的自然超出部分享有完全产权。

第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大于部分的公摊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按照“征收一套安置一套”的原则安置,安置房屋价款与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第二十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房屋征收补偿金,并给予公摊面积差货币补偿金,公摊面积差货币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公摊面积差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第二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房屋征收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区政府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属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该费用不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最高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

方米计算。

2.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第二十七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相关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二十九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拆除。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4篇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安臵、后改造‛的原则,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选择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臵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吸纳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旧房改造的安臵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异地永迁安臵住房。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臵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改造项目经政府批准规划为住宅的,可选择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址回迁安臵。

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的补偿安臵方式只实行货币补偿。

六、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该住宅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住宅的;

(二)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且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

(三)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且该住宅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的。

七、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危旧房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

— 2 — 择货币补偿的,可实行改造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的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下称:一手住房)市场交易均价×被拆迁住宅房屋应当补偿的建筑面积之金额。

八、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安臵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确定)与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市场价格=所在行政区域一手住房交易均价×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原址回迁安臵的,可实行改造奖励,但奖励标准应当控制在同一改造项目货币补偿的改造奖励标准的50%以内,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原址回迁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

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臵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臵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 3 — 异地永迁安臵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在地一手住房交易价格×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十、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对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直管房租赁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我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进行清退,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以及全额的改造奖励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臵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臵工作。

十一、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的,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臵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

十二、为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按照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前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三、房屋补偿安臵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

符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臵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四、拥有合法产权,历史上擅自‘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原址回迁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臵;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本意见实施之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扣减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 让金后给予补偿。

— 5 — 按前款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第七条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货币补偿款加上改造奖励)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补偿。

十五、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的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共同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改造项目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十六、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臵,在危旧房改造决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如签订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达到或超过50%的,即直接可受理行政裁决及启动相关程序。

被拆迁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危旧房改造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七、本意见所指的‚一手住房交易均价‛为危旧房改造决定发布时的前3个月市场交易均价,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成交情况统计出来并定期公布的数据为准。

— 6 — 一手住房交易均价标准一经确定不因随后市场变动情况而调整。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精选4篇)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1篇南京市危旧房片区...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