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精选8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第1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4.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_____资格。A 公司 B 合伙企业 C 个体工商户 D 法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下列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是_____。A 成员的家庭财产 B 成员出资 C 公积金
D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_____。A 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B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C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无限责任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_____。A 实行监督管理 B 进行统一规范 C 强化行政管理 D 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_____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A 全体村民 B 村民委员会成员 C 全体设立人 D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_____。
A 全体成员必须以劳务出资
B 全体成员必须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C 全体成员必须以信用出资 D 章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0._____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A 登记申请书 B 验资报告
C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和章程 D 住所使用证明
11.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A 30 B 20 C 15 D 10
12.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_____。A 不得收取费用 B 只收取工本费 C 费用由登记机关规定 D 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
1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_____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A 为股东盈利
B 通过积累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 C 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 D 服务成员
1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_____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A 3 B 5 C 7 D 9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_____。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B 基层政权组织 C 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D 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2._____是不正确的。
A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基本表决权与其在合作社中的出资额大小无关 C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D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基本表决权数量多少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3.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数的分配及其权力行使范围由_____决定。A 经理 B 监事 C 理事长D 章程
24.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100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设置20%的附加表决权票,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表决权票数和某个成员至多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分别是_____票。A 120、2 B 100、21 C 120、20 D 120、21
25._____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义务。A 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B 按照章程规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 C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D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缴纳合作医疗保险
26.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_____。A 经成员大会批准 B 经理事会批准 C 经理事长批准
D 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27.成员退社时,对该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_____。A 不予退还 B 部分退还
C 理事长决定是否退还
D 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
28.成员资格终止时,如果章程没有规定或者与本社没有约定的,其与本社签订的合同应当_____。A 随之终止
B 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履行 C 由该成员决定是否履行 D 继续履行
29.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_____。A 权力机构 B 经营机构 C 咨询机构 D 执行机构
3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由_____。A 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成员大会具有修改章程权力 B 理事长制定并通过 C 理事会制定并通过 D 监事会制定并通过
3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由_____批准。A 理事会 B 成员大会 C 监事会 D 理事长
3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聘用,由_____决定其数量、资格和任期。A 理事会 B 章程 C 成员大会 D 监事会
3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手续由_____规定。A 章程 B 监事会 C 执行监事 D 经理
34.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的_____以上。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三
35.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_____以上通过。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三分之二 D 四分之三
3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A 4 B 3 C 2 D 1
3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_____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A 80 B 100 C 120 D 150
3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_____签名。A 出席会议的成员 B 理事长 C 记录人 D 监事
39.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_____负责。A 理事会 B 监事会 C 成员大会D 执行监事
40.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_____。A 一人一票 B 一股一票
C 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附加表决 D 按照人数和股数加权表决
41._____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A 经理B 村委会主任 C 理事长 D 执行监事
4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_____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A 可以
B 经成员大会批准可以 C 经理事会批准可以 D 不得
43._____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A 企业法定代表人 B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C 农民
D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4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_____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A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 B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C 经理 D 成员大会
45.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的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该于成员大会召开的_____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A 10 B 15 C 20 D 30
46.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_____。A 分别核算 B 统一核算 C 分期统一核算 D 不用核算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_____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A 理事长决定 B 理事会决定
C 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 D 监事会决定
48.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_____。A 转为成员出资 B 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 C 作为红利分配给成员 D 由理事会支配
49.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_____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A 理事长B 理事会 C 监事会D 章程
50.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1)该成员的出资额;(2)_____;(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A 该成员的分红额
B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C 该成员的纳税额 D 该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量
5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A 四十 B 五十 C 六十 D 七十
52.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_____量化为成员的份额,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A 按照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B平均
C 按照成员出资额
D 按照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58.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A 5;10 B 10;60 C 15;30 D 30;60
5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逾期不能推举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_____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人民检察院 C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 人民法院
60.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_____办理成员退社手续。A 能 B 不能 C 理事会决定就能 D 理事长决定就能
61.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_____申请破产。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民政部门 C 人民法院
D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2.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_____。A 理事长的误工补贴
B 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C 执行监事的误工补贴 D 理事的误工补贴
63.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_____责任。A 赔偿 B 支付违约金 C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D 恢复原状
6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_____实施。A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B 乡镇农业技术中心 C 农民专业合作社 D 村民委员会
6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_____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A 沿海发达地区 B 经济特区 C 经济技术开发区
D 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
66.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_____等服务。A 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 B 医疗保险 C 养老保险 D 文化设施建设
67.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_____的税收优惠。A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
B 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 C 对中外合资企业适用 D 对中外合作企业适用
68.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_____责令改正。A 县级人民政府 B 登记机关 C 乡镇人民政府 D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C
2、B
3、D
4、D
5、A
6、C
7、D
8、C
9、D
10、B
11、B
12、A
13、D
14、B
15、D
16、C
17、B
18、D
19、D
56、B
57、C
58、B
59、D 60、B 61、C 62、B 63、A 64、C 65、D 66、A 67、B 68、B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研究 第3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构成。其中, 成员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 也可以是财产出资。
资本制度的灵活开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普通公司的重要特征,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社员负担, 降低入社风险以更好地发展合作社。不可否认,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实受益于该制度, 但从另一方面看, 灵活开放的资本制度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信度, 直接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 最终影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肩负着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 专业化和规模化的使命, 而要实现农业产业的做大, 做深离不开雄厚的资本投入。从产业化的角度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要发展农业产业, 还要向农产品加工业, 农产品流通业扩展,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保持具有一定深度的稳定的资本做支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却没有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限额。因此, 为了保障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 应该对合作社的最低资本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深受产权制度的影响。合适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对合作社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而不符合实际的产权制度则会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权反映到法律上既包括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更包括如何利用这种财产的问题。《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五章财务管理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并详细规定了成员账户应记载的内容, 这就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项制度通过限制合作社成员处分其成员账户上的财产, 进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统一支配的财产, 为合作社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提供了资产准备。合作社对外以成员的出资和积累作为责任财产, 而这些财产同时又被记载于各成员的账户之下, 并且账户中的财产只有各成员在退社时才能取回。即合作社各成员账户下的财产在产权关系上属于成员个人, 合作社作为法人, 对其成员处分账户下的财产进行必要的限制, 以维护其运作所必需的财产。虽然法律做了相关安排, 但实际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仍然十分有限, 主要因为:我国农民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可支配的资金有限, 能投入到合作社上的更是有限;国家财政补助与他人捐赠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记载的金额, 是合作社成员的一项财产, 原则上他们有权自由支配, 参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体现了成员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然而对成员财产权的转让却只字未提, 对此我们或许可以做这样的揣测:一方面法律允许合作社成员退社并取回其成员账户下的财产, 另一方面却不允许成员之间或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进行财产份额的转让。
财产份额转让制度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成员财产转让方面规定的缺失, 可能会导致合作社成员在处分其成员资格时产生疑虑。因此, 从构建合作社完整的产权制度, 保障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角度看, 法律应该承认合作社成员权在一定范围内的转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构成。其中,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监事会则承担合作社的监督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决策效率较低。根据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做出决议, 由于生产经营的专业性加上某些决策的时效性, 成员大会做出最终决定可能会使合作社错过发展的重大机遇。
其次, 监督成本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主要依靠设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这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运行成本, 而如果不设立监事或执行监事, 合作社的监督将从制度上陷于空白。
第三, 缺少激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为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与精力, 但在报酬上却与一般成员无异, 这种制度安排难以使合作社管理者主动发挥自身能动性和创造性为合作社及成员谋求更多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上的问题是由合作社的特征决定的, 它不可能被完全解决, 但通过制度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负面效应。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很多从细节上暴露出来的组织制度问题还无法判断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何负面影响, 但从合作社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对其予以规制改善。针对上述问题, 我们可以参照企业管理中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雇佣职业经理人从事管理活动, 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长远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4.004
永吉县位于吉林省中东部,地处松嫩平原向长白山过渡地带,属吉林市所辖县。全县幅员面积2625平方公里,共辖7个镇2个乡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40个行政村。总人口4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万人,现有耕地8.8万公顷。2012年初,永吉县成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 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永吉县是农业大县,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我们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永吉县始终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落实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强化宣传发动、培育示范典型、加大指导服务、完善政策引导等一系列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发展思路,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覆盖了永吉县农村各主导优势产业。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全县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597个,其中种植业276个,养殖业46个,农机服务101个,其他174个,入社成员11334人,带动农户1.2万户,注册资金7亿多元。全县现有国家级示范社24个,省级示范社13个,市级示范社2个。经营的产业涉及到粮食、果品、紫苏、食用菌、芦笋、柞蚕、苗木、中药材、鹿产品、黄牛、猪、家禽、林蛙等十几个产业。永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展速度较快。近年来,永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的发展,仅2013年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到163家。目前,每个乡(镇)平均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0多家,1.2万个农业劳动力参与了合作社。通过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纳入了法制轨道,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调动了农民兴办和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是组建形式多样。目前永吉县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其组建形式上来看,有“合作社+农户”型,有“合作社+示范基地+农户”型,有“合作社+经营大户+农户”型,有“合作社+公司+农户”型,还有“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型等。从其经营领域来看,有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购销、农机服务及农技推广业。从其成员构成上来看,既有农民个体成员为主,也有农业企业、基层组织和专业协会等团体成员参加。从其发展区域上来看,既有村域、乡(镇)域范围内的,也有跨乡(镇)在全县范围经营的。可以说,全县农业的主要产业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合作深度也已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合作广度正在从技术信息、销售服务为主日益扩展到品牌创建、实体经营以及资产、土地股份合作等领域。
三是带动能力较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当地农户在产业发展上起到了极大的带动作用。永吉县农家芦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成员107人,带动农户38户,总种植面积达270亩,合作社每年可产35万斤新鲜芦笋,年产植280万元,产品出口到韩国和新加坡,初步形成了“一社一品”的发展格局。永吉县罗圈沟葡萄种植农民产业合作社,现有入社农户47户,带动农户180户,种植葡萄面积320公顷,年总产值达810万。永吉县天茂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成员126人和1个家禽养殖公司,2013年合作社社员养殖商品肉食鸡310万只。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新型农村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经营,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增强了农村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了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和商品化的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联市场、内联农户,改变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实现了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商品化、产业化和绿色有机化,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永吉县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户专业化和产业化生产,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组织化、集约化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永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户与未加入合作社农户生产效益比较,合作社成员增收更加有保障。以永吉县农家芦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出地的社员合作社将销售利润全部返回,每公顷芦笋产量12000公斤,收入19.2万元,纯收入为16万元,是种植粮食收入的13倍多。出资的社员按股分红,一股1000元,2013年分红为100元/股。该合作社社员表示入社种芦笋,比外出打工收入高,更比种其他农产品赚钱。2013年,全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人均收入达1.2万元左右,比其他农民增加2000多元。
3 培树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情况
几年来,永吉县委、县政府把积极引导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产业优势和地方特色,积极培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采取多种措施,助推其做大规模,发挥“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带头作用。除了前面介绍的永吉县天茂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永吉县农家芦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永吉县罗圈沟葡萄种植农民产业合作社分别成为全县家禽养殖业、芦笋种植业和葡萄种植业的典型外,还有永吉县建波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永吉县万昌镇农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永吉县仁利榛树栽培专业合作社等不同产业类型的典型。永吉县建波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县农机合作社的典型,是省级示范社,现有成员40户,带动农户300户,拥有大型拖拉机6台、水稻插秧机7台、水稻收获机3台、配套机具30多台(套),还拥有育苗粉土机、播种机、自动控温催芽等大型农业加工设备,农机服务作业面积1000公顷。该合作社除了在当地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服务外,还与著名水稻育种专家袁隆平院士合作,在全县建立北方粳稻品种选育试验基地,今年试验了1700多个品系,通过标准化生产,选育出适合北方土壤、气候等环境条件的高产、抗病新品种。该社还建立了网络可视化水稻标准化种植生产示范基地,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水稻标准化种植生产及加工全过程,以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全过程同步展示,使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大米时可直接了解稻米生产环境及过程。永吉县万昌镇农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县水稻种植合作社的典型,是省级示范社,现有成员48户,带动农户600多户,注册资金120万元。该社今年在当地流转水田300多公顷,全部种植有机水稻,从育苗到收获实行了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民每公顷耕地可获得土地流转资金、惠农补贴资金和稻草收益合计1.5万元以上。永吉县海达苏产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县紫苏收购、加工、销售合作社的典型,是国家级示范社,现有成员126户,带动农户2000多户,注册资金60万元,每年经营苏子2000多吨,苏叶1000多吨,总价值2000多万元,创汇40多万美元。永吉县仁利榛树栽培专业合作社是永吉县榛子种植合作社的典型,现有成员26户,带动农户200多户,注册资金40万元,在北大湖镇宋家村流转土地1100亩,栽植引进了美国“平欧大果榛子”,采取“公司+农户”(农户出地、公司提供苗木和技术)的方式进行合作,带动清收还林、解决农村劳动力,发展壮大林业产业。
4 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全县上下都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总体上看,是健康有序的,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由于受自身内部原因及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是规范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间短,近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速度又较快,存在着规模偏小,管理粗放,运行质量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大部分合作社有章程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是也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不完善,有的即使有章程也未完全按章程办事,有的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流于形式。
二是政策扶持有待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中央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农民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但真正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还不多,在专项资金和贴息扶持、政策补贴、农业理赔、银行贷款等方面,目前还没有硬性的政策规定。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存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困难。
三是注册监管体制有待理顺。在当前体制下,合作社登记和管理分离,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业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也不能注销他们,造成部分合作社有名无实。
5 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简化信贷手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金融部门在开展贷款授信业务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和利率要给予适当优惠。具体而言,支持合作社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
二是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内部的带头人”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及农业、财政、供销、工商、税务、质监、银信等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技术帮助和权益保护,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上升通道、社会评价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献身农业。
三是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一是制定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从政策、资金、项目、人才、信息等方面给予进一步扶持;二是推动建立合作社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对合作社的有效监督制约手段,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三是制定支持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第5篇
一、选择填空(每小题4分,共40分)
1、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征有(),A、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B、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C、重合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是()名,A、20B、10C、5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包括(),A、货币B、实物C、知识产权D、劳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A、理事长B、理事C、监事D、经理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执行机构B、监督机构C、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包括(),A、内部牵制制度管理B、责任管理C、业务管理
7、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大宗财产和成套设备清算时的作价方法是(),A、账面净值法B、存款估算法C、变现收入法
D、招标作价法
8、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责任是(),A、立法B、扶持和指导C、培育D、合作
9、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收益分配原则是:返还总额不低 1
于可分配余额的(),A、50%B、10%C、80%D、60%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配方式是(),A、福利B、股份C、投资额D、成员惠顾量
二、判断题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联合组成的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多个名字。(),4、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民办、民用、民营、民受益原 则。()
5、合作社的合并、在人为强制和行政命令撮合下的合并是无效的。()
6、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
7、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单位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8、合作社破产清算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9、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四种扶持方式()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是所有权不变基础上的 共同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 第6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部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该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农民朋友尽快了解这部法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鞠传莲副处长就以下问题作解答,供大家参考。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以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商标注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包括农民专业协会?
答:该法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于专业协会与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名称上都称为某协会,很难区别,它们大多数是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所以,该法律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
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也可以延用协会的名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
答:该法明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即股金。具备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登记为合作社法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还没有出台,许多地区还在用旧的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为企业。对于已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除浙江省),要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出台后重新进行登记,登记为合作社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协会应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更名为专业合作社,重新办理登记。
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第二,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其余的40%,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社员所有,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归个人所有。如果社员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如果本社亏损,社员要以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分摊本社的亏损。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其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与管理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重大事项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有发表意见、参与管理的权利。成员可以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利用各种生产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应该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并且只收取运行成本费或不收费,成员享有利用服务和设施的权利。
享有收益分配权。专业合作社年终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规定,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专业合作社年终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次,按股金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成员享有收益分配权。
申请退社的权利。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自由提出退社申请,需经过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亏损后,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单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业合作社的决议如果违反本社章程规定,如果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成员可以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当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与指导、扶持和服务。
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该法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也可以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研报告 第7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的发展,稳定了“分”的基础,创新了“统”的方式,丰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能有效解决单个农户“办”不了、政府“包”不了、集体“统”不了的事情。截止2008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专合组织18678个,其中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合作社5086个,经各级科协备案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10134个,其他专合组织3458个,成员达到216.7万名,带动农户481万户,占总农户数的36%,成员人均纯收入6971.8元,带动农户人均纯收入5650.3元,分别比一般农户高74%和41%。实践证明,办好一个专合组织,能振兴一个产业、创优一批品牌、搞活一地经济、致富一方农民。
但是,目前我省专合组织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地方对专合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尚未把专合组织的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个别基层干部还存在怕农民联合后难于管理的认识,一些农民认为专合组织是“归大堆”,存在失去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担忧。
二是扶持政策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政策,为专合组织营造了发
1展环境,但对专合组织及其成员急需的建设项目支持、信贷支持、人才支持、农业保险扶持、自营进出口权等政策还未配套,资金、人才、经营风险等仍是专合组织发展的瓶颈因素,制约其发展壮大。
三是税收优惠不明细。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自产农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资及农机的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国家已明文免征,但对原单个农户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免征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仍未明确。
四是内控机制不健全。我省专合组织多以当地干部、协会、企业等领办,多个牌子、多个市场主体共存于同一组织,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多为基层干部、非农人员和企业代表等,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民主管理机制亟待健全。
五是分配制度不完善。按成员交易额(量)分配盈余,是专合组织必须坚持的分配原则。目前大多专合组织没有按交易额(量)的比例返还盈余,盈余分配制度不科学,分配比例远未达到60%,存在极少数强势成员获得专合组织绝大部分盈余的现象。
为此,现就加强专合组织建设,带动农民增收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发展原则,尊重农民意愿
专合组织是以同类农产品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为纽带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质上是农民自愿联合的利益共同体。一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数字突击”、“行政办社”等政绩工程;二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一人一票原则,防止少数人操纵专合组织;三要坚持按成员交易额(量)分配盈余原则,切实维护成员的公平权益。
二、营造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我省专合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不高,需大力扶持。一是建议尽快出台《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利于推进全省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合组织的成员培训、生产设备购置、贮运冷链系统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三是加大涉农项目扶持。允许专合组织作为涉农项目实施主体,优先用于自身基地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增强其服务实力;四是加大税费优惠扶持。继续出台免征专合组织的营业说、所得税等税种,减半收取或免收环评、检测等行政性收费;五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涉农银行业机构要降低贷款门槛,采取贷款额度授信、产品订单合同抵押、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抵押等多种形式,为专合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三、出台鼓励政策,创新带动模式
专合组织正成为“为农服务、带农入市、促农增收”的主力军,出台鼓励政策、创新带动模式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一是“专合组织+土地”,保底返利促增收。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农民既当社员又当股东还当农业工人,增加农民的投资性、财产性和工资性收入,形成多元增收的格局;二是“专合组织+超市”,降低成本促增收。制定优惠政策,降低进超市门槛,鼓励专合组织的鲜活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形成“农超”之间互信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三是“专合组织+项目”,体制增效促增收。创新投资体制,鼓励和支持专合组织依托特色农业发展,参与“金土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通乡通村公路等工程建设,提高其综合服务实力,打下农民增收的基础;四是“专合组织+企业”,产业化经营促增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专合组织与农业企业联合和合作,形成现代农业经营形式,增加农民的后续性收入;五是专合组织+人才,依靠科技促增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技术人才(包括大学毕业生)进驻专合组织,提高其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农民增收的后劲。
四、开展培训教育,培养专业人才
专合组织的持续发展,人才培养是关键。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培训基地,将专合组织人才培训纳入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培训2万名左右以理事长为主的专合组织经营管理人才、2万名左右以会计为主的专
合组织理财能手、2万名左右以生产技术为主的种养能人、5千名左右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专合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专合组织业务辅导员队伍。
五、加强指导服务,提升发展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第8篇
1 知识市场视角下的知识共享
Davenport[1]在《Working Knowledge》中首次提出了“知识市场”的概念, 他认为:“在企业内部也存在一个知识市场, 企业内部的知识市场是知识转移的重要途径, 他们将知识共享过程看作是企业内部的知识参与市场的过程, 与其他商品与服务一样, 知识市场也有买方、卖方, 市场的参与者都可以从中获得好处。”学者们将知识共享看作是知识市场内的交易行为。夏火松、蔡淑琴[2]认为企业需要一个知识市场, 通过交易达到知识在不同员工之间进行转移和企业向外部获取或转移知识, 形成知识共享的基础。在知识市场的构成要素方面, Desouza和Awazu[3]利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知识管理, 认为组织内部存在的知识市场类似于一场游戏, 游戏中有游戏的参与者 (买家及卖家) 、游戏的规则 (交易规则) 、游戏的场所 (交易的场所) 。张旭梅、张慧涛、朱庆[4]认为知识市场主要涉及到参与者、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价格体系等要素。通过对供应链企业间的知识市场进行研究。张旭梅[5]等认为知识市场主要由知识买方、知识卖方、知识市场管理方以及知识交易环境等要素构成。
由此可知, 知识市场视角下, 组织内部知识共享机制是指知识卖家与知识买家通过实体/虚拟交易平台, 在知识经纪人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下实现知识与薪酬、荣誉、地位等多种形式回报的交易 (见图1) 。知识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知识交易主体 (卖家、买家、经纪人) 、知识交易客体 (知识) 、知识交易平台、知识交易规则 (信任机制、价格体系、激励制度等) 。目前, 学术界对知识共享的研究多以企业为主, 鲜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新型经济组织的研究。本文利用知识市场理论对合作社内展开知识共享机制研究, 以期更全面、清晰地了解合作社管理者、社员在实现组织内知识流动的瓶颈障碍, 从而以知识市场视角构建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 合作社具有以满足社员利益为宗旨和组织发展导向的自我服务本质规定性[6], 其性质要求合作社要完善服务功能以保障社员利益, 加强能力建设以推动组织发展。作为农村信息网络中的重要结点, 合作社的服务在于向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信息服务, 其服务质量好坏取决于信息在合作社内各主体之间的共享程度。而信息在合作社内的自由流动增加了合作社的知识积累和创新, 使合作社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增强组织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 因此, 加强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是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借助上文从知识市场视角对知识共享的定义和知识市场构成要素划分来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过程与知识市场交易过程相似, 是在合作社各部门管理者的帮助下, 通过会议、生产手册、信息网络、社员间非正式交流等多种手段, 实现部门与部门、部门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知识流动 (见图2) 。以下利用知识市场理论, 从交易主体、客体、平台及规则等4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进行分析。
2.1 知识交易主体
知识交易主体即市场参与者, 主要包括知识卖家、知识买家、知识经纪人。知识卖家即知识供给者, 是指在自身擅长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组织或个人。在合作社中, 根据产业链不同环节对信息的需求将部门划分为生产部、加工部、营销部, 这些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要求向社员提供相符的信息服务。生产部主要负责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购买信息和相关技术指导;加工部主要负责提供保鲜、储存、包装加工等技术指导;营销部主要负责提供市场价格、消费者偏好、市场供需等信息。在合作社中, 除了各部门会向社员提供信息服务外, 社员也会凭借自身掌握的一些本土技艺成为知识卖家, 将知识销售给其他社员或相关部门, 部门之间也会因为业务交叉进行知识交流。
因此, 在合作社中各部门、社员都可能成为知识买家, 知识卖家与知识买家的角色在不同场景需求下可以相互交换。知识经纪人即知识市场的管理者, 主要负责了解谁拥有知识、什么类型的知识、谁需要知识, 需要什么样的知识, 并准确将供给者与需求者对接, 通过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监督和管理双方交易行为, 最终促成交易的实现。目前, 合作社知识市场管理主要按照部门职能划分, 因此, 各部门管理者即知识市场的管理者, 不仅要负责部门知识的搜集、分类, 同时需要了解社员不同时期的需求, 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2.2 知识交易客体
知识交易客体, 是指知识市场中用于交易的商品, 即知识。合作社内交易知识按传递程度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合作社内的显性知识是指那些容易被编码, 可以通过报告、图纸等文档等记录的知识, 例如生产手册、展板显示的市场需求量与价格信息、合作社制度章程等。隐性知识是指那些不容易被编码形式化的知识, 例如社员掌握的本土民间种植技艺、销售人员对市场需求、偏好的预测等。由于合作社内的显性知识容易被学习和掌握, 而隐性知识却是隐藏在某些社员内部不易被发觉, 同时隐性知识所有者会通过对知识的垄断获取利益而隐藏知识, 因此重视对隐性知识的挖掘是合作社获得组织核心能力的关键环节。
2.3 知识交易平台
知识交易平台是实现知识交易的重要场所, 知识交易平台可以是实体也可以是虚拟的。目前, 合作社内部知识交易主要是通过会议室、宣传展板、生产手册、广播站、技术讲座、产品交流会等实体平台和社员间非正式交流、合作社内部信息网络、鼓励知识共享的文化氛围等虚拟平台。
2.4 知识交易规则
知识交易规则是指知识经纪人用于监督、管理知识交易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合作社内部知识交易规则主要包括:如何挖掘、整理知识、供需对接、信任机制、价格体系、激励制度、共享文化等。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而这种信任主要来源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签订的契约, 在此基础上合作社按部门组织社员开展交流会收集相关信息, 将挖掘的隐性知识编码、归档, 充实部门知识积累, 实现后期有效知识供给。管理人员依据职能规定, 向社员免费提供生产技术、市场需求、价格等知识, 合作社利用绩效工资、物质奖励、社员对其的尊重、职位等方式回报做出贡献的部门和社员, 在合作社内营造激发知识共享积极性的文化氛围。
3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的影响因素
作者通过利用知识市场的视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进行规范分析, 比较目前大部分合作社的实际运营情况及访谈调查、案例分析等定性研究发现:合作社各部门、能人知识共享意识薄弱, 社员有限理性, 缺乏知识管理机构, 本土农业知识隐性化, 交易平台不完善, 信息供需结构不对称, 信任机制不牢固是阻碍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的影响因素 (见图3) 。
3.1 各部门、能人知识共享意识薄弱
从知识卖家出发, 由于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 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各不相同, 合作社内部的知识传播主要依靠各职能部门和部分技术能人。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中, 经营者和普通社员之间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对称现象[7]。一方面是由于这些部门人员、能人都为农民出身, 长期受传统小农经营方式的影响, 习惯了“单干”, 因此在信息的共享上缺乏主动性;另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合作社技术、资金/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利用对信息的垄断性可以巩固自己在组织中的地位, 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 所以这类知识供给者往往不愿意主动共享自己的核心知识。
3.2 社员有限理性
从知识买家出发, 享受合作社信息服务是社员加入合作社的动机之一, 但是由于社员以农户为主, 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对合作社提供的专业生产、加工技术, 如何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管理等知识吸收不充分, 不能够很好地投入实际的应用当中, 特别是社员对市场风险意识的学习、理解欠缺, 这种由于知识需求方有限性理性造成的供给方供给资源的浪费, 降低了合作社信息推广效率以及各部门、能人的信息共享热情。
3.3 缺乏知识管理机构
从知识经纪人出发, 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内部的知识管理往往处于无意识状态, 没有引进专业的知识管理系统。各部门在扮演知识经纪人的同时又扮演知识卖家, 造成知识经纪人与知识卖家角色重叠, 不能很好的实现知识经纪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管理体系, 部门人员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知识熟悉掌握, 但是对其他部门的知识了解不多, 各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形成相互借鉴学习的机制, 阻碍了知识在部门之间的流通。
3.4 本土农业知识隐性化
从知识本身出发, 本土农业知识是农户在农业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技术和经验, 隐藏在农户劳动过程中, 具有显著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例如乡土社会的作物知识和育种知识以及杀虫、增肥等知识被大量用于种子繁育与生产、农用化工制剂的制作上[8]。农业本土知识的掌握者偏老龄化, 普遍文化素质较低, 一方面未能意识到自己拥有知识的价值,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本土知识的隐性化很难利用专业用语准确的将其表达出来, 同时接收信息的农户理解和学习能力有限, 因此造成了合作社内大量珍贵的本土农业知识未被开发利用, 合作社知识资源利用不充分, 知识共享不足, 大大降低了社员参与知识共享的热情。
3.5 交易平台不完善
从知识交易平台出发, 对于小规模合作社而言, 多以实体知识交易平台为主, 基础设施、设备简陋, 无法搭建更高技术要求的网络虚拟平台, 资金匮乏是限制此类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初具规模的合作社而言, 由于其合作规模逐渐由村域、乡域向县域发展, 拓宽了其信息服务范围, 传统的以会议、宣传展板、手册等适用于小范围的实体交易平台不再适合组织大范围跨区域的知识交易活动, 而合作社搭建的现代化网络信息平台也仅是提供简单的信息公布, 未能涉及深层次的知识交易, 因此目前此类合作社使用实体平台知识交易成本大, 交易效率低, 而网络虚拟平台建设又不完善, 不能为合作社内知识交易提供良好的场所。
3.6 信息供需结构不对称
从知识经纪人对知识的管理出发, 目前合作社普遍优先提供的信息服务与社员迫切需要的实际信息不符, 造成了信息供需结构不对称, 影响社员对合作社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何安华、孔祥智对山西、宁夏、山东的6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39户农户的调查发现, 按照优先顺序, 合作社依次向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农业保险服务, 而社员对服务需求的优先顺序却是农产品销售服务、农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市场信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其他服务, 双方供需机构失衡[9]。
3.7 信任机制不牢固
从知识经纪人制定的交易规则出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与一般的企业不同, 合作社社员即是组织资产拥有者又是组织服务对象, 社员可以自愿入社, 自由退社, 合作社在制度上对社员的约束力较小组织结构相对企业松散。从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来看, 农户希望从合作社获得更多的信息、资金、技术、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支撑, 但是目前就经济发达地区合作社而言, 农户拥有了资本、技术后, 在市场比较稳定且加入合作社收益感知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不仅不是加强联合, 反而是选择退出合作社[10], 造成组织结构不稳定, 极大地阻碍了合作社内部信任机制的长期建立。组织与社员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信任失效, 对于主动提供知识的个人和部门都很难从交易中获得稳定的回报, 一旦知识供给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就很难进行二次交易行为。
4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
针对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影响因素的分析, 分别从合作社内部知识市场各要素出发, 提供完善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合作社内部共享文化
加强合作社内部主要知识卖家对知识共享行为的认同是实现其主动实现知识共享的前提。要实现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文化建设主要从两方面着手推进:首先, 要从思想上引导各部门人员和技术能人建立合作意识, 正确认识合作社服务于农的宗旨, 明确知识共享不仅有利于合作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个人知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其次, 合作社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会、新品推广会、员工培训、社员娱乐等正式或非正式的活动, 拉近社员之间的关系, 增加彼此的感情, 加强各部门和能人对知识共享的责任心。
4.2 重视合作社内部知识学习与培训
合作社知识共享文化建设为增加合作社知识储量提供了可能性, 但是针对潜在隐性知识的开发和对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而言, 只能通过社员对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来实现合作社知识共享的最终目的。合作社应组织社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针对生产环节所需要的知识、技术进行指导, 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课程、“一对一”的技术指导, 强化社员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认知, 提高社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对自身潜在隐性知识认识和挖掘的能力, 熟悉运用更准确、专业的术语将隐性知识显性化, 以便于更多的社员清晰、准确地接收到其共享的信息。
4.3 加强知识管理机构建设
合作社应在各部门外设立独立的知识经纪人对知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规模大、组织机构健全的合作社可以设立专职的知识经纪人, 而小规模合作社可由理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兼职, 杜绝各部门利用职权垄断知识市场, 使社员陷入不平等的交易环境。合作社管理层应树立知识管理意识, 通过组织设计将合作社知识共享与各部门职责挂钩, 实施绩效考核, 增加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合作社理事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应以身作则, 乐于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正确了解社员的信息需求, 实现合作社内信息服务供需平衡。
4.4 综合利用交易平台
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展, 小范围的实体交易平台已经不能满足大规模合作社的知识交易行为, 合作社需要利用更多通信、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搭建虚拟的交易平台, 帮助大范围跨区域的合作社开展知识交易行为, 利用电话会议进行高层决策沟通, 利用远程教育加强社员基础知识普及, 利用合作社知识共享网络公布生产技术、市场需求、价格动态、消费者偏好等信息, 建立良好的合作社知识共享文化, 加强社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利用虚拟交易平台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对实体交易平台的利用, 毕竟虚拟交易平台的搭建是建立在通信设施、网络设备完备, 社员掌握电子设备基础操作的基础之上的, 所以我们仍然要因地制宜的综合利用实体和虚拟交易两种平台。
4.5 密切利益联结, 加强信任建设
合作社与社员间利益联结机制的松散, 造就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信任建立的困难。所以, 密切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是加强两者信任建设的制度保障。合作社可以通过提供大量优质信息服务、实行“2次返利”、吸收农户土地产权入股等行为密切组织和社员的利益联系。同时, 合作社应当时刻谨记服务于农的宗旨, 把农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杜绝一切对农户不利的行为, 这样才能够牢固双方的信任建设。
4.6 完善激励机制
合作社应加强对知识共享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采用薪酬、晋升、荣誉、尊重等多种方式对未获得对等收益的知识供给者进行补偿, 弥补其共享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尽可能使补偿价值大于个人垄断知识产生的价值, 促进其主动实现知识共享。
5 结论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共享机制有利于组织竞争力提升和服务功能的健全。利用知识市场理论, 从知识市场构成要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展开研究, 进一步分析发现:合作社各部门、能人知识共享意识薄弱、社员有限理性、缺乏知识管理机构、本土农业知识隐性化、交易平台不完善、信息供需结构不对称、信任机制不牢固等因素都阻碍了合作社内部的知识共享行为。因此, 提出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共享文化、重视合作社内部知识学习与培训、加强知识管理机构建设、综合利用交易平台、密切利益联结, 加强信任建设、完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知识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1]DAVENPORT T H, PRUSAK L.Workingknowledge[M].Boston, Massachusetts: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2000
[2]夏火松, 蔡淑琴.企业知识市场交易模型的构建[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110-111
[3]DESOUZA K C, AWAZU Y.Constructing internal knowledge markets:considerations from mini cas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03 (23) :345-353
[4]张旭梅, 张慧涛, 朱庆.供应链中的知识市场研究[J].科学管理与研究, 2006, 24 (5) :69-72
[5]张旭梅, 等.供应链企业间的知识市场及其交易模型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 2008 (3) :79-83
[6]黄祖辉, 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39 (4) :11-16
[7]谭智心, 孔祥智.不完全契约、非对称信息与合作社经营者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构建及其应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 (5) :34-42
[8]柏贵喜.乡土知识及其利用与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26 (1) :20-25
[9]何安华, 孔祥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供需对接的结构性失衡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 2011 (8) :6-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