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常用法律知识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精选6篇)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 第1篇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
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雷传剑
大家好,我是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雷传剑。今天为大家讲一些农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在这里,我并不是为大家系统的、专业的讲某部法律,而是根据本人在多年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大家的需求。但这样一个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主要还是受制于时间,受制于我个人的水平,但我相信大家听后还是会有收获的。
言归正传,日常法律咨询中农民朋友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屋买卖、土地承包、等问题。下面我分别就这几个方面中的几个集中突出的法律问题一一给大家讲解。
一、婚姻家庭问题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的越来越多的现实出现,城乡融合的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有过去的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彩礼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指一方(多为女方)借婚姻成立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实质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行为。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说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要给大家说的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简单理解为就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 2 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究竟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合法婚姻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呢?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合法婚姻离婚时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案例:甲女(20周岁)与乙男(23周岁)于9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姻登记手续。以后的生活里,共同盖房屋五间,购拖拉机一辆及彩电等物。2002年6月,乙男因故去世。甲女以配偶的身份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权,法院就不会支持。
因此特别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需要特别讲明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共同偿还,无论所借债务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同偿还。
二、赡养问题
5、出嫁的姑娘可以不赡养父母吗?(赡养问题)《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还有看似很充足的理由拒绝赡养。这样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源自几种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 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 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五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 5 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房屋买卖问题
在农民朋友涉及到的房屋买卖问题中,咨询最多的一是房屋的买卖与过户问题,二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与添置财产的问题。下面我概括的给大家讲一下这二个问题应当注意和容易忽视的法律要点。
6、农村房屋的买卖与过户问题。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这也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较多的原因之一。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告诉大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也就是说农村村民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由于农村村民房屋的土地所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农村房屋虽能买卖,但是有限制的。其一,不得向城市户口居民出售,出售后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有村民问不过户签个协议、办个公证是不是就可以了?可以明确告诉大家,这样的公证一般是不会办理的,再则,公证只是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产权的取得只能通过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
房屋产权不进行过户就代表没有取得房屋法律上的完全所有权,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涉及到房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反悔问题、遗产继承问题等等。所以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要慎重。
7、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与添置财产的问题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与添置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 遍。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四、继承问题
8、继承问题的咨询主要集中在继承财产范围和继承人范围方面,大家只要明白下面二个问题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继承财产的范围是死者个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家庭全部财产。没有划分个人才财产,首先要析产后确定属于将死者个人部分的财产才是遗产,才能拿来有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人方面,有遗嘱继承人的,按照死者遗嘱执行。现实生活中最普遍的就是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按继承顺序可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土地承包问题
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时间,我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案例的形式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讲解。
9、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 7 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 2.3 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案例】李某与父母承包了9亩土地(每人3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
这样做肯定是不可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
11、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案例】张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我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我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我转包协议无效,并说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可以明确地说,张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张家与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你村委会以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12、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
【案例】村民王五,前几年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王五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由此 9 可见,在本案中,王五虽然以前曾经弃耕承包地,但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但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不在法律规定之内。
13、举家迁走,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在我市即使举家迁到当阳县城也不能收回承包地。只有迁到荆门、宜昌、武汉这样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六、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怎么办)
最后给大家讲一下,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在平常的生产生活中,处理事务一定要增强法律意思,特别是农民朋友容易忽视的说话办事多空口无凭,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事实。因此要记住“口说不为凭,立字才为据”真理。
其次,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求得依法解决,切不可冲动激化。
再次就是不明白的问题要咨询,免费的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纠纷解决的方法很多,主要方式有自行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找中间人调解、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找基层组织、找相关管理的职能部门、找公检法司法部门控告、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等。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 第2篇
1、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
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你自己。
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
街头兜售的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3.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
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6.作为消费者你享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当然可以。
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
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11、如果你想借钱给别人,就一定要留有借据。正规的借据包括以下内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时间、保证人或见证人。并且双方签字画押,这样才能免去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诉讼时效为2年)
1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 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交纳50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交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 至 5万元,按4%交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交纳;百万元以上,按0.5%交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13、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14、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15、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16、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讲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17、机动车转让时,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责任终止。
18、买保险时要注意不要写错年龄,否则可能会使保险合同无效。
19在哪些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266号)第8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A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者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身边的法律小常识(一)
1、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3、如果想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4、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5、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6、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7、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身边的法律小常识(二)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身边的法律小常识(三)
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法律小问号
1、赌债无效
村民朱某、白某等打扑克牌赌博,朱某共计输给白某5500元,白让朱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后朱外出打工还钱,而白却将朱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取证后驳回白某的起诉,不知内情的人问:白某咋会输官司?
本案中朱某虽给白某打的是借款欠条,可实质上是一笔“赌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种借款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2、犯了罪怎样才能争取减轻处罚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犯了罪,都逃脱不了应有的惩罚,但是,由于犯罪份子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态度不同,对他惩罚可能有轻重之分,怎样才能减轻处罚呢?
一、首先是自首,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以表明愿意认罪服法。
二、带罪立功,积极揭发检举同伙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深挖严打提供线索。
三、认真改造,在劳动期间,认真改造,根据本人表现可减刑或假释。
四、有重大发明和创造,在劳动期间,努力钻研,取得成果或有重大发明,根据不同情况可减刑或假释。
3、故意弄脏别人衣服犯法吗?
有些人认为只有触犯刑法才是犯法,应该受到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违犯刑法禁止的行为固然是犯法的行为;违犯其他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禁止的行为,也是犯法行为,只不过是两种犯法的性质不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故意弄脏他人衣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然是犯法行为。
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防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公务罪:犯妨害公务罪的视其情节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无照经营本违法 售劣害人更不该
农民刘某无照生产水晶涂料,声称保证质量。用户李某在刘处购790元水晶涂料,用后墙体成块脱落并崩裂,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总计4680元。
本案中刘某无照经营系违法行为。同时他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法院判决生效后感到冤枉,可以申诉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确实感到冤枉,还可以申诉。根据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提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如确有冤枉,通过申诉将可得到改正。
7、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什么方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方式,即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两种。凡合同内容的标的大,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毕的,以书面方式为宜,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有所依据。如果合同内容的标的小,或合同订立后所立即履行终结的,则可用口头方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如必须用书面或公证形式),则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例如买卖房屋的合同,必须经过房产管理机关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审查,并须纳税和更换房产售证以后,才能生效。
8、女方虐待婆母,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儿媳虐待年老婆母的行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夫妻感情变化甚至破裂的原因,一旦女方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男方要求离婚,应当视为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9、家长粗暴干涉儿女婚姻犯不犯法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中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以刑罚。可以依法起诉,已构成了犯罪。
10、不同民族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
在我国,不同民族的男女是可以结婚的法律对其没有限制。不同民族男女双方完全志愿要求结婚的,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
11、离婚要办哪些手续?
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男女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其中一方要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可由街道、单位等组织调解,也可以按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情感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2、对耍流氓的人该怎么办?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程序,结伙打架由于情节轻微还不够刑事处分的,要处十日以下的拘留,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人骂人或用下流语言和举动调戏妇女,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不仅如此,对于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屡教不改的人,既适用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外,必要时,经有关机关批准,还可以把他们收容劳动教养。
13、在打官司期间,可以到法院找案件承办人反映案件情况吗?
可以,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打官司,就是讲理讲法。事实上,许多人打官司,主要是想讨个公道说法,官司赢不赢,不在于判归自己多少钱,而在于让法院判明自己没有违法。如果法院对案件了解不全面,有可能影响法院公正下判,有必要为了使法院公正下判而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向案件承办人反映情况,不能直接找承办人个别谈,应当到法院接待室,以一个上访者的身份填写上访登记卡片,由法院的接待人员通知案件承办人到接待室接待。
14、盗割电话线违法犯罪吗?
有关钳工的常用知识及其应用研究 第3篇
关键词:钳工,常用知识,应用
钳工技能的应用范围非常广, 包括汽车维修、机电维修、模具设计和机械加工等。作为常用的工种之一, 钳工常被称为万能工种, 由此可见钳工的重要性。在机械加工、模具设计和机电维修专业的学校里, 钳工技能是学生必修的课程, 钳工技能培养不仅能使学生掌握课程理论知识, 还能有效提高学生面对困难的分析和应对能力, 从而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本文就钳工的常用知识及其应用进行重点分析。
1 钳工相关基础知识分析
1.1 钳工的特点分析
对于钳工而言, 其具有如下三个优点:一是加工方式较为灵活, 对于不适合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加工的场合, 特别是机械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工作中, 钳工加工可收获较为满意的效果;二是对于形状较为复杂、精度要求较高的零件而言, 更适宜钳工进行加工, 且技术较为熟练的钳工所加工出来的零件甚至比机床加工出来的更加精密和光洁;三是投资相对较小, 钳工加工所使用的工具及相关设备的价格较为低廉, 且携带较为方便。但是应当注意的是, 钳工生产效率相对较低, 且劳动强度相对较大, 加工出来的产品质量稳定性较差, 其加工质量高低直接取决于其技术的熟练程度。
1.2 钳工的种类分析
随着机械工业的逐步发展, 有关钳工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各专业之间的分工更细, 对于钳工而言, 其主要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普通钳工, 主要负责机器及部件的调整及装配, 以及某些零件的前加工等工作;二是修理钳工, 其主要负责对各种机器设备进行维修;三是模具钳工, 主要进行模具、样板、量具以及工具等的制作。
2 钳工的主要操作分析
对于钳工而言, 其主要是对钳工工作台虎钳上的工件通过手持工具进行切削加工的, 因此, 其为机械制造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工种之一。其主要操作包括如下方面: (1) 辅助性操作, 即所谓的划线, 其以图样为依据在毛坯或者半成品工件上将加工界限划出, 此操作过程即划线; (2) 切削性操作, 主要包括锉削、錾削、锯削、攻螺纹、套螺纹、研磨、扩孔、铰孔以及刮削等等多种操作; (3) 装配性操作, 即所谓的装配, 主要是将零、部件根据图样技术等相关要求组装成为机器的整个工艺过程; (4) 维修性操作, 主要是对在役设备及机械进行检查、维修的操作。
3 钳工的工作范围及其作用分析
3.1 普通钳工的工作范围分析
普通钳工主要从事加工之前的准备工作, 例如毛坯的清理, 毛坯或者半成品工件上的划线工作;单件零、部件的修配加工;进行零件装配过程中的钻、铰孔, 攻螺纹以及套螺纹等等;进行精密零件的加工, 例如机器的刮削与研磨、夹具及模具的精加工、量具及工具的配合面等等;零件装配过程中进行配合与修整;机器的组装、调整、试车及其维修等等。
3.2 钳工的主要作用分析
通常情况下, 钳工的工艺要求较高, 过程也比较细微、复杂。钳工与其他先进的加工方法不同, 钳工加工过程操作非常简便、所需工具简单、实用性强且加工产品样式多。因此, 钳工是许多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技能, 鉴于钳工应用的广泛性, 使得钳工在机械制造和机械维修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 钳工常用器具分析
4.1 常用量具
钳工常用的量具包括钢直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 (1) 对于钢直尺而言, 其主要是由不锈钢片制成的, 尺面上存在米制或者英制尺寸, 长度规格方面包括150、300、500及1000mm等, 测量精度可达0.2-0.5mm。 (2) 对于卷尺而言, 一般包括2、3及5m等。采用卷尺进行长件的量取时, 应注意勾头勾好, 可采用起始刻度100mm处开始量取, 读数时应注意减去100mm。量取时注意禁止其卷曲。 (3) 游标卡尺可进行长度, 内、外径及深度的测量。测量时应右手拿尺身, 大拇指进行游标的移动, 左手持待测物, 将其位于外测量爪间, 并同量爪紧贴, 而后将紧固螺钉锁紧并进行读数。其常见量程包括:0-100mm、0-150mm、0-300mm、0-500mm;常见精度为0.1、0.05以及0.02mm。 (4) 千分尺又称螺旋测微器, 为一种精密量具, 其操作时应右手持尺身, 左手持待测物, 使其位于小砧与测微螺杆间, 粗调使待测微螺杆靠近待测表面, 而后改细调, 当测杆同被测物接触压力达某值时, 棘轮将发生滑动并咔咔作响, 此时应停止转动, 并将紧固螺钉锁紧并进行读数。其常见量程包括0-25mm、25-50mm、50-75mm以及75-100mm。精度为0.001mm。 (5) 百分表也是精度较高的量具, 只可测出相对数值, 无法测出绝对值, 多用于对工件形状及位置误差进行检测。其常见量程为0-5mm, 常见精度为0.01mm。
4.2 常用工具
钳工常用工具包括手锯、水锤与錾子、锉刀、攻丝工具、套丝工具等。 (1) 对于手锯而言, 进行锯条安装时应确保其平正, 不发生扭曲, 且松紧度适宜。进行锯割时应右手紧握锯柄, 左手轻持锯弓的前端, 右手负责对锯弓的运动进行控制, 左手负责配合右手持稳锯弓。 (2) 对于手锤而言, 其又称榔头, 为十分常用的敲击工具, 主要由锤体及锤把, 规格主要采用的是锤体重量的大小来进行表示的。对于錾子而言, 其主要包括扁錾、油槽錾及尖錾, 扁錾主要负责进行平面的錾削, 以便将毛刺去除, 将板料分割, 尖錾主要负责对沟槽进行錾削, 或对曲线形的板料进行分割, 而油槽錾主要负责对平面或者曲面上的油槽进行錾削。 (3) 对于锉刀而言, 其主要是由锉身及锉柄两大部分组成的。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整形锉、普通钳工锉以及异形锉三大类, 对于普通钳工锉而言, 由于其断面形状各异还可分为方锉、板锉、三角锉、圆锉及半圆锉等;异形锉主要用来对工件特殊表面进行锉削, 包括扁三角锉、刀口锉、圆肚锉以及椭圆锉等;而整形锉又称组锉。各锉刀均有其用途, 应根据工件表面的形状及其大小进行锉刀的选用。 (4) 攻丝工具主要包括手用丝锥以及攻丝绞手等, 对于手用丝锥而言, 其主要负责进行内螺纹的加工, 而绞手主要用来对丝锥进行夹持。 (5) 套丝工具主要包括板牙及板牙架。板牙又称“钢板”, 主要负责切削和校正。板牙架主要用于进行板牙套丝工具的安装。
4.3 常用设备
钳工的常用设备包括虎钳、钳台、钻床和砂轮机等。 (1) 虎钳通常固定在钳台上, 作用为夹持各种规格和型号的工件。夹持工件时力度要适中, 保护工件、螺母和丝杆。 (2) 钳台即钳桌, 是钳工安装虎钳和放置工具、工件的专用工作台。 (3) 钻床一般用来加工工件, 加工范围包括钻孔、锪孔、扩孔、攻丝和铰孔等。使用时注意用前检验电钻、夹紧工件、正确操作钻头等事项。 (4) 砂轮机的主要功能为磨削钻头、刀具、錾子和小型零件等, 使用时要注意安全。
参考文献
[1]马喜法.钳工实训与技能考核训练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1]马喜法.钳工实训与技能考核训练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
[2]陈宏钧.实用钳工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2]陈宏钧.实用钳工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
内衣常用面料纤维知识 第4篇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第5篇
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 答: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
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
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项规定,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国为被蛰人自己的原因,例如被蛰人不听养蜂人的劝阻,擅自走进蜂场无理取闹或打开蜂箱造成蜂蛰,或牛、马等牲畜跑进蜂场,养蜂人驱赶不走,胡跑乱踢踏翻蜂箱导致围攻或致伤或致死,应另当别论,养蜂人可根据事故情节依法力争,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拒付经济赔偿。
4、如何避免或减轻因蜂蛰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答:蜜蜂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在一定程序上并不完全以养蜂人的意志所为,但是,经过采取一些必要的积极措施,是可以减轻一些事故责任和损失的。例如您的蜂群不要摆放在公路及其它一些公众场所。在公众场所放蜂不仅易于发生蛰伤行人、游人的责任事故,且您同时还侵犯了公众设施,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会数责并处,您的责任及损失也会大大增加。这里还建议养蜂人,在蜂场周围应加设一圈拦人挡畜的遮挡物(或木栏、或铁丝线等),甚至应该在您的蜂场外围挂一块警示牌,上书“蜜蜂易蛰人,请游人远离蜂场”之类的公示语。根据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由于您加了栏杆或警示牌,已部分尽到了防范责任,纵然发生了蛰人、蛰畜事件,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不幸发生蜂蛰事故时,养蜂人应积极救护处理,其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当,在事故处理时法庭是要重点考虑的。
5、因责任事故进行赔偿时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蜜蜂造成蛰刺伤害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法规解释,还应赔偿受伤害人住院期间2 名护理者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6、外出放蜂南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外出放蜂追花夺蜜,除要办理“检疫证明”外,还必须办理“养蜂证”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向所在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养蜂证由农业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7、机动车运蜂车厢内可否坐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鉴于以上规定,用汽车短途运蜂是车厢内可乘坐1-5 名押运人员,超过人数时可到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找车运蜂时,尽量选用高栏板汽车,装车时要留出坐人的空间,高度一定要低于车厢栏板。
8、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限为3 个月。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鉴于此项规定,在本省内小转地放养,可免除检疫;到外省转地放养时,每检疫一次连续3 个月内有效,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无须再次重复检疫。
9、过境栏车检疫合法吗?
答: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上路栏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这是一种乱收费的现象,是不允许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您手中握有有效检疫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更不必付款。如因此被强行扣车,您可采取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找回造成的损失。
10、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施喷农药?
答: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3 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侩 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11、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提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范畴。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13、如何防止蜜蜂农药中毒?
答:蜜粉源花期农药中毒,是目前令养蜂人最为头痛的问题这一,如何加以防范呢?一是注意与蜜粉源主加强联系,弄清所有蜜粉源的归属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向其解释清楚蜜蜂采花(授粉)的作用及意义,取得对方支持;二是花期前应动员蜜粉源主彻底杀虫治病,严防开花期间施用农药;三是在花期必须施用农药时,要施药者提前3 天告知,以便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四是充分做好蜂群防 毒解毒准备工作,例如落实好备用场地,备足解磷定、阿托品、甘草等解毒药物,以备急用。
14、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确定责任?
答:蜜蜂发生农药中毒后,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还应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 一是施药方,再是养蜂方,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 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 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通讯时采取防范措施。施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 天通知附近的养蜂场,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认定。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15、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答: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 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16、放蜂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养蜂人在公路旁(或路基或路下,路沟外)放蜂,被过往车辆撞击,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需要公安机关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行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由此,养蜂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尽快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公安部门会依据事实判定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17、养蜂人可否在公路上放蜂、搭棚、装车? 答:外出放蜂出于方便的原因,有些养蜂人总是喜欢在路边放蜂、搭棚或装、卸车,殊途同归不知这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站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推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因此,养蜂人放蜂须得离开公路(可摆蜂箱到公路外侧),不得在路基或路沟没放蜂、装卸蜂车,否则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受伤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18、运蜂装车时,蜂车应装到什么标准为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辆载 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不准超出车厢 2 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 米;
(六)载重量不满1000 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 50 厘米;
(七)载物长度未超车厢栏板进,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鉴于此规定,装车时一定不要超高、超宽,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9、运蜂途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进行赔偿?
答:运蜂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付给。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年。对不满16 周岁的,年龄每小1 岁减少1 年;对7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5 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人抚养到16 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 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只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第九、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和人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的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车辆。”
21、过境、过路费该不该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路卡”。运输蜜蜂的车辆以列入绿色通道,再无别的交费项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公路上设卡收费。养蜂人明确了经上规定,对那此设卡收费收据,若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的收款收据,则可以拒付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22、资源费该不该交? 答: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受益者而收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无线电资源费等。养蜂是我国广大农村一项传统养殖业,可获得蜂蜜、蜂王浆等多种营养品和工业原料,且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不破坏资源,因此无需交纳资源费。
23、在外地放蜂遭到不法之徒敲诈、勒索时如何应付?
答:养蜂人在外地放蜂,常受到一些不法之徒敲诈、勒索,如索要地盘费或强拿蜂蜜等,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索取养蜂人的财物,使用养蜂人遭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恐惧。面对这种情况,养蜂人应根据法律有理有据地与不法之徒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白了这一规定,可以向犯罪分子讲明利害,劝其放弃犯罪的思想和念头,若犯罪分子仍执迷不悟,养蜂人受到口头或者书面的威胁,都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或打110 报警。
24、遭受敲诈勒索后,如何进行处置? 答:养蜂人受到敲诈勒索,首先应该相信法律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注意收集证据。敲诈勒索的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但养蜂人作为受害人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报案,报案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注意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犯罪 分子相貌特征等线索,以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罪犯,对其绳之以法。
25、遭到暴徒抢动或人身伤害时,如何进行自卫?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常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养蜂人遇到抢劫及不法侵害时,不必要有更多的顾虑,可以奋起自卫。这是法律授予您的正当权利。但要注意防卫过当。
26、因自卫造成严重后果时,如何进行处理? 答:在遇到不法侵害或者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卫时,给养蜂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侵害行为人构成了犯罪,那么,养蜂人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在自卫中,养蜂人致侵害人死亡或者伤残,则要以正当防卫为由请求司法机关分清责任,即使防卫过当,也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发生被偷被劫或其他伤害事件时,首先应找什么部门报案?
答:养蜂人在外,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棘手问题。如被盗被劫,养蜂人无需感到手足无措,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司法局的148 报警台,都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养蜂人遭遇抢劫或盗窃,道先要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如果情况紧急,不能找到公安部门时,也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报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8、报案如不被受理时应如何办?
答:养蜂人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到有关机关报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但有时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有的机关不予受理。纵然如此也不必恢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可以看出,假若立案不顺利时,在积极搜集证据的同时,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答:《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为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拒绝受理或者暧昧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养蜂人如有上述情况,可以到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进行控告、申诉。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的决定,控告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30、在外放蜂遭受伤害时如何确立是否诉讼?
答:在外放蜂遭受伤害需要诉诸法律时,可依据以下条款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养蜂清楚了起诉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当然,要打官司,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方可取得胜诉的结果。
31、打官司时如可写起诉状?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一般多以书面形式进行。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的多少提供副本,有几个被告就提供几个副本。民事起诉状应按下列要求书写: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将委托代一人的基本情况写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后面。书写顺序应按照原、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第二部分,即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进行保护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要求。第三部分,即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清法律关系存在的具体事实,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经过。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及证人的住址等。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指出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尾部应注明受诉人民法院,右下方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年月日(公历)。此外,在尾部之后还应注明附项,内容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副本数、物证、书证件数、或者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现 在法院有专用的填充式诉状表格,可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纯蓝钢笔水书写。
32、打官司时需要哪些证据?应如何收集? 答:打官司必须有证据,以其可以证明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该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各种合同、文件、票据、书信、传单、电报等保存好,必须时提交有关部门供参考。对于自己不能调取的案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所持有的证据,可以申请受理法院依法进行调取。
33、打官司时如何落实证人?
答: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里的举证包括必要的证人证言。所谓证有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可出庭作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情的陈述,证人证言的一般经人民法院同意由证人到庭口头陈述,也可用书面陈述。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注意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还应注意证人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提供证言的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影响?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身份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下列两种人不能作证:一是精神病患者有患病期间,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者不可当证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期间,如果能够辨别是非能以正常表达的,可以当证人;二是年幼的人,尚无辨别是非能力,一般也不能当证人。
34、打官司时的证人有何义务和权益?应负什么责任? 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安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因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一切了解情况的人,不分性别、职业、职务、民族、政治状况、财产状况、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都可以作证,而且有义务作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并且在诉讼中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对于作伪证,毁灭重 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诉法规定了若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用证以及指示、贿买、胁迫其作伪证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35、法院判决后,如何索赔自己的损失?
答:法院审理判决后,通常情况须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若养蜂人胜诉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养蜂人应及时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时,可以向法院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帐号或者对第三人的债权,法院受理扩行申请后,执行人员根据所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可强制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或执行其到期债权,还可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实施财产保全、拘传、拘留,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如何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所应包括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签订合同的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上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养蜂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用书面形式,务必把双方的意思完全表达出来,一旦在执行中发生纠纷,也好的据可依,有利于进行协商或诉讼。
37、如何签订授粉协议?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需要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与蜂场签订合同等经济办法,支付蜂场一定的蜜蜂授粉费用,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这一规定,把养蜂人与授粉单位或个人介于同等地位和条件,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并以并字形式把双方的义务和权益确定下来。授粉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授粉任务(授粉面积、株数等);
(二)需要蜂量(蜂数)及群势;
(三)报酬多少;
(四)进、出场时间及授粉期限;
(五)安全事项;
(六)运输事宜;
(七)管理责任等。
38、遭到不法商贩强行压价收购时,依据什么条款进行抵制?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蜂产品的购销,必须贯彻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议购议销的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和克扣斤两。”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得交易会处罚金。”因此,养蜂人经营蜂产品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遇到不法之徒强行收购或压级压价的,您可有理有据地进行抵制。
39、养蜂人从事个体经营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如果您希望成为个体老板《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从事个体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三)必须要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擅自超出经营范围,如想改变字号或经营范围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否则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初中常用知识总结 第6篇
小说有三个要素: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小说反映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是塑造人物形象。小说主要是通过故事情节来展现人物性格、表现中心的。小说就是以塑造人物形象为中心,通过故事情节的叙述和环境的描写反映社会生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故事情节包括: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小说的三要素: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或人物(主要要素),故事情节,环境(简写)。
环境描写的作用:1.社会环境描写的作用:(1)交代人物的生存环境;(2)交代人物的社会关系;(3)交代作品的时代背景2.自然环境描写的作用:(1)渲染故事气氛;(2)烘托人物形象;(3)推动情节发展;(4)暗示社会环境;(5)深化作品主题
(一)先秦时期作家
1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鲁国人,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其思想核心是“仁”。曾整理《诗经》、《春秋》。《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语录体散文作品,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纂,共二十篇。
2.墨子:名翟,春秋时鲁国人,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其政治主张主要是“兼爱”、“尚贤”、“节用”。《墨子》现存五十三篇
3孙子:名武,春秋时齐国人,军事家著有《孙子》十三篇,又名《孙子兵法》,是我国第一部军事著作。
4孟子:名轲,字子舆,战国时邹人,他是继孔子之后的又一位儒家大师。《孟子》一书的思想核心是“仁义”,共七篇。
5庄子:名周,战国时宋人,道家学派代表人物其著作《庄子》一书共三十三篇,又名《南华经》。其代表作品是《逍遥游》。
6.屈原:名平,子原,战国时楚国人,我国第一位爱国诗人,是我国浪漫主义诗歌的奠基人。他用楚地民歌的形式创造了一种新诗体“楚辞体”(又称“骚体”)。其代表作有《离骚》、《九歌》、《九章》、《天问》等。
(二)两汉时期作家
7.司马迁:字子长,西汉史学家、文学家其历史巨著《史记》(又名《太史公书》),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鲁迅赞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陈涉世家》
8.刘向:西汉经学家、文学家,著有《说苑》、《新序》,整理了《战国策》楚辞》。
9.班固:字孟坚,东汉史学家、文学家,其历史著作《汉书》,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
(三)魏晋南北朝作家
10.曹操:字孟德,三国时政治家、军事家、诗人,“建安文学”的创始人,其代表作有《观沧海》、《龟虽寿》、《短歌行》等。
11.曹丕:字子桓,曹操次子,三国时文学家,代表作为《燕歌行》。其《典论·论文》是我国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
12.曹植:字子建,三国时诗人,曹操曾子,五言诗的奠基人,代表作有《白马篇》、《洛神赋》。宋人辑有《曹子建集》。
13.诸葛亮:字孔明,号卧龙居士。出生在山东沂南县,三国时期蜀汉丞相、政治家、军事家、战略家、散文家、外交家。《出师表》
14.陈寿:字承祚(zuo),西晋史学家,著有纪传体断代史《三国志》。《隆中对》
15.陶渊明:名潜,字渊明,号靖节先生,五柳先生,东晋田园诗人。主要著作有散文《桃花源记》、《五柳先生传》,诗歌《归园田居》、《饮酒》等。
16.谢灵运:南朝山水诗人,著有《谢康乐集》。
17.郦道元:北魏地理学家,文学家《水经注》,富有文学价值的地理著作。《三峡》
18.刘义庆:南朝代表作:《世说新语》是由他组织一批文人编写的。《咏雪》《陈太丘与友期》
19.吴 均:南朝梁文学家。字叔痒。作品:《朱元思书》
20.陶弘景:字通明,号华阳居士,《答谢中书书》
(四)隋唐时期作家
21.王勃:字子安“初唐四杰”之一(其余三位是杨炯、卢照邻、骆宾王),著有《王子安集》,代表作《送杜少府之任蜀州》、《滕王阁序》。
22.陈子昂:字伯玉,代表作《登幽州台歌》。
23.王之涣:字季陵,其诗以描写边塞风光著称,代表作《凉州词》、《登鹳鹊楼》。
24.孟浩然:山水田园诗人,与王维齐名。代表作《过故人庄》、《春晓》。
25.王维:字摩诘,山水田园诗人。世称王右丞。代表作《送元二使安西》、《使至塞上》苏轼称其诗为:“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26.王昌龄:边塞诗人,代表作《从军行》、《出塞》。
27.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世称诗仙。著有《李太白全集》,代表作《静夜思》、《渡荆门送别》、《望天门山》、《梦游天姥吟留别》、《行路难》、《蜀道难》、《将进酒》等。
28.杜甫:字子美,号少陵野老,世称杜少陵、杜工部。其诗被成为“诗史”,其人被成为“诗圣”。著有《杜工部集》,代表作《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春夜喜雨》、《春望》、《登高》、《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兵车行》及组诗“《三吏》(《石壕吏》、《新安吏》、《潼关吏》)《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
29.高适:边塞诗人,《燕歌行》。
30.岑参:边塞诗人,《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31.韩愈:字退之,自谓郡望昌黎,世称韩昌黎,谥文,又称韩文公。唐宋八大家之一,与柳宗元倡导“古文运动”著有《昌黎先生集》。代表作《马说》
32.柳宗元:字子厚,世称柳河东、柳柳州“古文运动”倡导者,唐宋八大家之
一。著有《柳河东集》(《小石潭记》)。
33.刘禹锡:字梦得,代表作《陋室铭》、《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
34.白居易:字乐天,号香山居士,代表作《琵琶行》、《长恨歌》、《卖炭翁》《钱塘湖春行》等。
35.王湾:唐。《次北固山下》。
36.李贺:字长吉,继李白之后又一著名浪漫主义诗人,代表作《燕门太守行》、37.杜牧:字牧之,号樊川,文集为《杜樊川文集》。代表作《赤壁》等。
42.李商隐:字义山,与杜牧并称为“小李杜”,文集为《樊南文集》,代表作《无题》、《隋宫》、《夜雨寄北》等。
43.温庭筠:字飞卿,词人,《花间集》。代表作《菩萨蛮·小山重叠金明灭》、《菩萨蛮·南园满地堆轻絮》、《梦江南·梳洗罢》。
44.李煜:字重光,号钟隐,史称南唐后主,代表作《虞美人》、《相见欢》、(五)宋元时期作家
46.范仲淹:字希文,北宋政治家,文学家谥文正,著有《范文正公集》。名词《渔家傲》,名文《岳阳楼记》《渔家傲 秋思》。
47.晏殊:字同叔,北宋著名词人,代表作《踏莎行》、《浣溪沙》。
48.欧阳修:字永叔,号醉翁、六一居士,谥文忠,北宋文学家、史学家、古文运动的领袖、“唐宋八大家”之一,著有《欧阳文忠公集》。代表作《秋声赋》、《醉翁亭记》。
49.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北宋文学家、书画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豪放词风,著有《苏东坡全集》、《东坡乐府》《江城子 密州出猎》、《记承天寺夜游》。
50.司马光:北宋史学家、文学家,谥文正,著有《司马文正公集》,主编我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代表作《孙权劝学》
51.王安石:字介甫,号半山,临川人,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王临川,谥文,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著有《王文公集》《伤仲永》
52.李清照:字易安,号易安居士,南宋女词人,著有《李清照集》、《漱玉词》。《武陵春》
53.陆游:字务观,号放翁,南宋爱国诗人,名诗《游山西村》、《示儿》、《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
55.周敦颐:宋代思想家、理学家。字茂叔,号濂溪,人称濂溪先生,《爱莲说》
57.辛弃疾:字幼安,号稼轩,南宋爱国词人,豪放派,与苏轼并称“苏辛”。词集《稼轩长短句》。《破阵子》
58.文天祥:字宋瑞,号文山,南宋政治家、文学家,著有《文山先生全集》。名诗《正气歌》《过零丁洋》。
60.马致远:元,散曲《天净沙·秋思》。
(六)明清时期作家
61.施耐庵:明代小说家,代表作《水浒传》,又名《忠义水浒传》,是我国第一部以农民战争为题材的长篇章回小说。
62.罗贯中:明代小说家,代表作《三国演义》,是我国第一部章回体小说。另有《隋唐演义》
63.宋 濂:字景廉,明代文学家,著有《宋学士文集》。名文《送东阳马生序》。
64.吴承恩:明代小说家,《西游记》是我国第一部神话长篇小说。
69.蒲松龄:字留仙,好柳泉居士,世称聊斋先生,清代文学家,所著《聊斋志异》是我国第一部文言小说集。代表作《山市》《狼》
70.吴敬梓:清代文学家,所著《儒林外史》是我国第一部长篇讽刺小说。《范进中举》
71.曹雪芹:字梦阮,号雪芹,清代文学家,所著《红楼梦》(又名《石头记》、),使我国古代长篇小说发展到了顶峰。
72.龚自珍:,清《己亥杂诗》,73.沈 复:清代文学家,字三白,长洲人。代表作《童趣》
74.林嗣环:,清《口技》
(七)现、当代作家
75.鲁迅:原名周树人,现代思想家、文学家,小说集《呐喊》、《彷徨》、《故事新编》,散文集《朝花西拾》,散文诗集《野草》,杂文集《华盖集》、《而已集》、《二心集》、《南腔北调集》、《且介亭杂文》等。重要作品有《狂人日记》、《孔乙己》、《故乡》、《阿Q正传》、《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风筝》、《社戏》、《阿长与
〈山海经〉》、《藤野先生》、《雪》、《中国人失掉了自信了吗》等。
76.梁启超:字卓如,号任公,饮冰室主人、政治家和学者。《敬业与乐业》
77.毛泽东: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湖南湘潭人。《新闻两则》《沁园春 雪》、《长征》。
78.郭沫若:现代史学家、古文字学家、文学家我国新诗的奠基人,著有新诗集《女神》,剧作《屈原》、《虎符》、《棠棣之花》等。《天上的街市》
81.李大钊:字守常。河北乐亭县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早期领导人。《艰难的国运与雄健的国民》
82.朱自清:字佩弦,现代文学家,著有诗文集《踪迹》,散文集《背影》、《欧游杂记》。其优秀散文有:《春》、《背影》、等。
83.闻一多:现代学者、诗人,著有诗集《红烛》、《死水》。
84.老舍:原名舒庆春,字舍予,现代文学家,代表作长篇小说《骆驼祥子》、《四世同堂》,戏剧《茶馆》、《龙须沟》。
85.冰心:原名谢婉莹,现代女作家,代表作《观舞记》《谈生命》《繁星》《春水》《寄小读者》等
86.巴金:现代作家,主要作品有长篇小说《灭亡》、《爱情》三部曲(雾、雨、电)、《激流》三部曲(家、春、秋)、中篇小说《寒夜》、《憩园》,散文集《随想录》。《家》为代表作。1982年获“国际但丁文学奖”。《短文两篇》(《日》《月》)
87.胡适:原名胡洪〔马辛〕,字适之,安徽绩溪人。学者。代表作《我的母亲》
88.臧克家:现代诗人,学者、民主战士。代表作《闻一多先生的说和做》。
90.沈从文:《云南的歌会》
91。孙犁:“荷花淀派”的创立者。《芦花荡》
92.艾 青:原名蒋海澄,现代著名诗人。《我爱这土地》。
93.余光中:他是台湾著名诗人、散文家、评论家、翻译家,出版诗文及译著近四十种。代表作《乡愁》
99.余秋雨:1946年生于浙江省余姚县。我国当代著名艺术理论家、文化史学家、散文家,曾任上海戏剧学院校长。《信客》
(八)重要典籍
150.《诗经》:儒家经典之一。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收集西周至春秋中约500年间的诗歌305首,分“风”、“雅”、“颂”三部分,“国风”是精华。主要采用“赋”、“比”、“兴”的创作方法,以四言为主,有重章叠唱的特点。151.《尚书》:儒家经典之一。是我国上古历史文献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
152.书”、“五经”:儒家经典之一。“四书”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指《诗》、《书》、《礼》、《易》、《春秋》。
153.《左传》:儒家经典之一。我国第一部叙事详细、完整的编年体史书,原名《左氏春秋》,也叫《春秋左氏传》。相传为鲁国史官左丘明著,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
154.《国语》:我国最早的国别体史书,相传为左丘明著。
155.《楚辞》:西汉刘向编,收集屈原、宋玉等人的作品,是我国第一部浪漫主义诗歌集。
171.李杜:李白和杜甫。
172.小李杜:李商隐和杜牧。
173.韩柳:韩愈和柳宗元。
175.唐宋八大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176.三苏:苏洵、苏轼、苏辙。
177.苏辛:苏轼和辛弃疾。
180.元曲四家:关汉卿、郑光祖、马致远、白朴。
182乐府双璧:《孔雀东南飞》和《木兰诗》。
184.三吏三别:《石壕吏》、《潼关吏》、《新安吏》和《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
185.四大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红楼梦》。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