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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文件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南昌大学文件范文(精选6篇)

南昌大学文件 第1篇

南 昌 大 学 文 件

南大国际字〔2018〕1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18年1月24日

-1- 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保障我校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管理办法》(汉办〔2017〕238号)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方院长和教师是指在我校承办的孔子学院担任中方院长和教师的本校人员。申请非我校承办孔子学院、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其他公派汉语教师项目岗位或通过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外合作院校任汉语教师的本校人员、担任我校承办的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教师的外校人员,其管理参照本办法附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我校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是南昌大学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事务部。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制订我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拓展新的 -2- 孔子学院项目;组织、协调校内有关单位落实国家汉办下达的各项任务;制订出台学校汉语国际推广相关政策;组织、协调、监督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公派教师的遴选和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公派教师的考核工作;依托孔子学院平台,制订与外方承办院校开展其他交流与合作计划。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编制学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新的孔子学院项目;实施国家汉办下达的各项任务;与外国合作方共同制订孔子学院工作计划;代表我校参与海外孔子学院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选拔、培训、储备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撰写孔子学院及专项工作总结,参加全球孔子学院大会;协调或组织召开孔子学院理事会会议;向国家汉办申请中方院校管理经费,编制相关经费的预算、决算;接待孔子学院来华团组;组织承办孔子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实施与孔子学院外方承办院校之间的其他交流合作项目;做好我校汉语国际推广宣传工作;研发汉语国际推广教材;完成国家汉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人员选拔

第六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选拔标准应同时符合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及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的要求。选拔过程按

-3- 照公开选拔、择优推荐的原则,面向全校所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干部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孔子学院汉语教师的工作经历将作为申请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的重要条件。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和孔子学院工作需要,商外国合作方同意,向全校公开发布孔子学院岗位需求。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填写《南昌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报名推荐表》(中方院长岗位)、《南昌大学推荐参加国家汉办外派汉语教师选拔报名表》(教师岗位),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推荐至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四)候选人参加由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中方院长或教师选拔考试及面试。考试及面试成绩合格者,参加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派出。

(五)中方院长及教师派出前,填写《南昌大学在职人员赴国(境)外孔子学院任职任教登记表》,并与学校人事部门签署 -4- 协议书,按规定办理校内相应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派出人员按照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要求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责与考核

第八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岗位职责分别执行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职责(试行)》和《孔子学院教师任职条件》文件,以及南昌大学孔子学院具体岗位要求。

第九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学校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社会道德及职业道德评价;

(二)履职状况、岗位胜任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

(三)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方合作单位及相关机构的评价;

(四)其他拓展性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考核一般与校内教职工考核同期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任期结束后进行。

(一)参加考核的中方院长和教师,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中方院长原则上采取回国述职的方式接受考核。

-5-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集相关机构对参加考核人员的和任期评价。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总结述职以及相关机构的综合评价,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表现突出者定为优秀;

(二)完成岗位职责者定为合格;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

2.违反所在国及任职单位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违反我国涉外纪律且情节严重;

3.因私离岗失去联络或逾期不归;

4.受到外方合作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投诉;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的考核等同于校内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中方院长和教师享受相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中方院长和教师外派任职期间相关待遇,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6- 国外待遇根据中方院长和教师在国内职称及赴任地区的差别等由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发放,主要包括:

1、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配偶补贴、年终奖金;

2、一次性安置费和出国补贴;

3、房租、医疗费和国际旅费。国内待遇自离境之日起停发。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调动担任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的本校在编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函件要求,保留其校内部分待遇。

担任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的我校在编人员,保留其校内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停发岗位绩效等其他福利待遇且回校工作后不予补发。在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前提下,学校按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费用。

担任我校孔子学院公派教师的我校在编人员,保留其校内基本工资,停发基础绩效、岗位绩效等其他福利待遇且回校工作后不予补发。在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前提下,学校按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费用。

第十六条 担任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和教师的本校人员保留校内原有党政级别;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聘期内如达到法定退

-7- 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下一聘期一般不再续聘。

第十七条 派往孔子学院工作的本校在职人员,符合国内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按要求申报;其在国外经历视同海外研修经历;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等(需正式出版,南昌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可作为教学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未达到国家汉办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任职条件,但拟被破格录用为中方院长的本校人员,在孔子学院工作期间视同为副处级别,其在任期间的表现将作为任期结束回校工作后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荣誉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南昌大学孔子学院突出贡献奖”,颁发相关证书,表彰在孔子学院建设中业绩突出,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明显提升孔子学院和南昌大学的知名度,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且成绩显著的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领导小组根据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统一安排和部署。

第七章 附则

-8- 第二十一条 国内其他单位人员应聘我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受聘后,其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受聘人员应与我校签订聘任协议,且保证在受聘期间全职到岗工作。受聘人员任期内除享受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待遇外,我校为其提供6万元/年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本校非在编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归国汉语教师志愿者申请我校孔子学院教师岗位,纳入我校孔子学院整体派遣计划,经考试选拔后择优推荐,与我校签订聘任协议,其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其他项目派往非我校孔子学院工作的我校在编或非在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往我校合作院校担任汉语教师的在编或非在编人员,其待遇按照双方约定情况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

-9-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印发

南昌大学文件 第2篇

校学发〔2018〕31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

2018年5月11日

云南财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4〕5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14〕180号)、云南省教育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教贷〔2015〕14号)、云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5〕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3年。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

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额自付。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求借款人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人毕业后,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教育、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向高校和学生贷款经办行以及县资助中心提供学生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由借款人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中国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在校期间未办理其它贷款的学生。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首贷: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5.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续贷:1.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在校生需在网上完成续贷声明,通过学校审核后提交银行再办理续贷。

2.在其它银行贷款的学生,根据银行要求自行提供材料。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在校生根据经办银行要求,在春季学期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和签署贷款协议,并在通知时间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交回学院,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进行回执录入工作。

第七条 新生持在高中学校的预申请材料、录取通知书、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入学后将回执单交回学院,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进行回执录入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作为本学院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班主任为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宣传到位,要认真做好材料的收交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协助学生顺利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学院要针对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信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觉还款意识,并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行为动态和联系方式,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借款学生本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入伍、休学、退学、留级、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各学院要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资助中心。学生处资助中心收到通知后及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并通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学生处 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在相关管理系统中中填报相关信息及对申贷学生资格审核并上报;负责收集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信息,与之进行工作接洽;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负责新学年的学生贷款回执录入工作;负责春季学期在校生续贷声明审核工作;负责毕业生毕业确认审核清理工作;负责每学年对学生就学信息的更改工作;配合各县资助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 负责向在校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动员学生主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总本学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信息;统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报送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负责每学年学生回执单和毕业确认表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在校生续贷声明的管理工作;负责贷款学生毕业信息档案的建立;负责跟踪并适时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毕业生还贷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处 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学校开户行的有关信息;根据经办银行放款信息,及时通知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贷款的到账情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转缴学费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及时核拨学校应承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招职处负责向新生邮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处

2018年5月11日印发

南昌大学文件 第3篇

1 大学生的程序权利的学理内涵及外延

在法律学上, “程序”一词有专门的含义, 与“实体”相对称, 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 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 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大学生的程序权利是在高校管理中大学生为了行使、主张或保护其实体性权利而必须具有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等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

大学生程序权利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所构成:

1.1 知情权大学生在教育管理中具有知情权。

知情权就是, 当大学生个人的实体权利可能受到针对他而作出的高校管理行为的影响时, 大学生有知悉与管理权行使相关事项的权利。大学生有权利充分了解高校相关的教学管理相关情况, 包括高校所具备的教育教学设施, 图书资料等有形的资源, 奖学金、课题、助教的申请、出国交流校园活动的信息等无形资源;包括学校的资金来源、各种支出等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学校师资的配备及学术背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管理状况等等。

1.2 参与权大学生也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管理决定, 大学生作为利益主体, 有权利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参与到决策中来。2005年3月教育部在发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41条具体解释了大学生的参与权, 即“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护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从部门规章的角度肯定了学生的参与权。

1.3 听证权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时, 大学生拥有听证权。

大学生的听证权, 是指在高校管理者针对特定的大学生作出涉及他切身利益的决定之前, 该大学生有发表意见、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辩驳的一项程序权利。听证的公开性将使其成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听证制度的引入, 能有效地排除学生管理决策的随意性, 使得管理工作公开化, 提高了透明度, 有助于高校学生管理民主法治化的实现, 是高校顺应当前教育法治化应采取的重要措施。

1.4 公正评价权大学生享有获得学校公正评价的权利。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 要求教师、学校公正评价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道德品行, 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档案中, 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关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高校应制定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 教师和管理者不能根据主观判断对大学生进行随意评价, 更不能任意取消学生成绩或剥夺学生的学业、学位证书。

1.5 申诉权大学生对高校做出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决定, 如果不服有申诉的权利。

申诉权是大学生程序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申诉权表达了一个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思想:对于由学校某一个部门作出的决定, 学生应当有申请学校其他部门或校外机构进行审查的机会。2005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 切实赋予了学生申诉权这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2 保障大学生的程序权利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保护大学生的程序权利, 可以宣传法治教育、提升教育思想、体现教育价值, 从而达到“程序育人”理念, 追求“全程育人”的教育目的。

2.1 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看研究的意义保护大学生的程序权

利, 有利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认知和贯彻法治理念, 在完善的程序制度设计以达到程序育人的目的。保护大学生的程序权利, 淡化了管理者与被管理学生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突出了对大学生人格及其合法权利的尊重与关怀, 明确了作为教育管理对象的大学生在高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正当的程序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途径, 是大学生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工作。

2.2 从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看研究的意义保护大学生的程序权

利, 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动, 促进大学生个体全面发展。在学校这种以实现教育目的为其基本宗旨的特殊组织中, 一切管理工作都应服务于教育和培养人这一学校的组织目标。高校教育者、管理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在法治的校园里学生的权利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治的真谛是保护人权, 这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本质区别, 在一所法治的校园里, 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也是依法治校的根本目的。

2.3 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看研究的意义保护大学生的程序权利, 是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发展的需要。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设置近三十年以来, 在内容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 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即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纪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开放性的学科, 面对日益复杂的教育对象应该与时俱进。内容之间不应彼此孤立, 还要同其他学科紧密相连。

3 保障大学生的程序权利制度措施

3.1 推行大学生事务的公开制度推行大学生事务的公开制度可以增强高校管理的透明度, 使高校的权力运行处在阳光之中。

公开制度要求当高校在对大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 应通过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其受到的具体指控。从实践中来看, 公开制度既可以加强大学生与高校间的沟通和信任, 也可以保护奖惩决定做出前, 大学生表达意见、参与管理、监督行政过程的可能。

3.2 完善大学生惩戒的申辩制度惩戒的申辩制度是指高校在

对大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 应当充分听取受处分大学生本人的陈述、意见和辩解的制度。高校在送达涉及大学生权利的处理意见书时, 就应当告诉大学生享有陈述权, 可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陈述自己的意见, 允许大学生申辩。同时, 在处理意见书中应将大学生的申辩权利写入其中。在大学生申辩的过程中, 调查人员应该客观地记录陈述的内容。作出笔录, 陈述完毕让其确认笔录的内容后让大学生签名, 这样的笔录才是合法有效的。

3.3 强化大学生管理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高校在作出严

重影响大学生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处分决定 (如退学、开除学籍等) 前, 应当举行有受处分学生等参加的听证会的制度。听证, 实质在于为大学生提供与高校理性对话的机会, 保证大学生受到平等对待, 保证教育行政决定公正、可接受。这体现了对大学生权利的尊重, 和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3.4 形成大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对

高校的奖惩决定不服的, 可向高校行政主管部门申述理由, 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或处理的制度。申诉制度是大学生程序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之一。2005年, 长安大学颁布《长安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定》, 详尽的规定了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组织、学生申诉的申请与受理、学生申诉的处理、期间和送达等事宜。

摘要:保护大学生的程序权利, 以程序正义的理念指导教育中的制度问题, 可以探索和创新大学生管理的方式, 发挥制度的激励和协调的作用, 为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探索。

关键词:程序权利,制度建设,思政教育

参考文献

[1]王亚鹏, 刘晓巍.论大学生程序性权利[J].辽宁教育研究, 2006, 11:30.

南昌大学文件 第4篇

欧盟一向高度重视大学在实现欧洲成为世界最大知识经济体和知识社会目标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欧盟主张,大学应该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才能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快更好地应对市场需求,并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反过来,产业能够帮助大学重新改革课程和管理体系,并可为办学提供经费资助。

欧委会先后于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举行了两届大学与企业合作论坛,特别是第二届论坛吸引了大量利益相关者参与。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加强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尤其必要和迫切。目前欧盟实施的项目中,虽然有一些大学与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但是这些合作一般局限于某些具体领域。首先,合作的层次在成员国、大学乃至学科之间都很不平衡。其次,这种合作模式对于大学和企业两者管理与组织文化的影响力十分有限。制定了全校层面与企业合作战略的大学极少。在欧盟,很多成员国的法律和财政制度对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并没有提供明显的支持,有的甚至制造了障碍。

在这样的背景下,欧委会出台政策文件,对近年来举行的两次大学与企业合作论坛以及鼓励校企合作的相关活动进行总结,理清困难与挑战,总结成功经验,对论坛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并为推动大学与企业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政策。

一、问题与挑战

1. 以就业为导向的新课程

经济的竞争力越来越依赖于劳动力的资格水平与创新精神。欧洲未来需要更多具备较高资格和创新精神的大学毕业生,而企业界人士认为,目前大学毕业生素质与企业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以就业为导向应该成为课程改革和学习方法革新的重要考虑。

(1)各种层次的课程都应呈现“T”型结构,即植根于某一学科领域,同时与行业和其他学科开展合作与交流。

(2)改善测试方法,使之适应于对学习和能力的评估。

(3)入学标准和学习方式更加多样化,发掘非常规学习背景学习者的潜力,包括返校培训的成人。

(4)在教育和科研上加大学科内和跨学科的沟通。

此外,高校的内部质量保障和外部认证体系都应该更加注重学习课程与社会及经济的关联性。认证机构在吸纳学界代表的同时,也应该有商界和社会各界的代表。

2. 培育创业精神

2007年全球创业观察(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 2007)的分析数据显示,欧盟的创业精神已经落后中国2~5倍。欧盟较弱的创业能力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就业的能力。

高等教育面临的一项挑战是创造激励学生独立性和创造性的学习环境。大学生和教师定期向企业流动,而企业界人士经常到大学交流有助于创业文化的形成。在现有合作形式基础上,研讨会、实习体系、项目合作制等应该继续延伸扩大。学生应尽早从校企交流中获得有益的学习机会。同时,尤其重要的是要培养教师开放和积极的态度,让他们认识到,创业是社会进步、增加就业与改善福利的根本。

(1)需要对大学管理体制和领导体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在大学发展创业文化。

(2)创业教育必须统筹全局,面向所有感兴趣的学生群体,并遍及所有学科领域。

(3)大学必须吸收企业家和商界代表参与创业课程的教学,例如聘请优秀的企业家担任学校客座教授。

(4)教授与教师应该接受相应培训,并且与企业界保持联系。

3. 知识转化:把知识转化成工作

欧洲在知识的创造上成绩显著,但是大学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层次还亟需提高。

(1)大学与企业之间的知识转让需要建立一个合作和互谅的总体框架,包括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项目以及推进人员交流。

(2)大学应该鼓励学科之间开展合作,当今世界面临的问题仅凭单一学科已无法解决。

(3)大学与公共研究机构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有一个清晰的、长远的战略规划。

(4)中小企业在与大学合作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应该引起更广泛的注意。

大学应该主动接触中小企业。对于大学而言,设立知识转让办公室有助于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成为大学与私营企业间的平台和接口。

4. 促进国家之间以及大学与企业之间的交流

欧洲大学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互动和交流非常缺乏,应该继续鼓励推行实习制度、科研流动计划和合作研究项目,使学校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成为所有学科课程的必要内容,并且能够获得欧洲学分转换系统的学分支持。

流动计划应该将大学里的学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考虑在内,以此建立与企业界的联系网络。让他们直接接触企业,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并预测企业界对于培训和创新不断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大学的办学过程,如进入董事会,参与设计科研计划、录取新生、课程设计、课程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等,这可以极大地提高大学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能力。

(1)大学和企业都必须认识到,各种形式和各个层次的流动都非常重要并应加以推广,特别是中小企业应该更多地参与到大学的实习计划中。

(2)应该引进法律框架,为大学与企业的交流提供支持和保障。

(3)学术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向企业的流动应该被认可并给予认证。

5. 让大学更加开放以实现终身学习

不仅即将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大学生需要提高就业能力,那些已经就业的劳动力也需要技能升级,这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尤其必要。

(1)大学应在其办学宗旨和策略中融入终身学习的理念。

(2)技术的升级和更新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企业加以认可。

(3)终身学习应该由大学与企业合作推进,大学仅凭自身无法独立设计和推广。

6. 改善大学管理体系

为了促进大学与企业更好地开展合作,应该在国家、地区和机构层面改革管理体系。在国家层面,应该改革立法、拨款机制、激励机制。对大学而言,则应将与企业开展合作写入大学整体规划和宗旨目标之中。

(1)国家和地区的管理体系应该为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提供支持和宽松的环境。

(2)校企合作的理念应该植入各方战略之中。

(3)管理体制必须保证,相关的激励和评估体系与大学的宗旨、功能和战略保持一致。

二、后续行动

欧委会建议采取以下后续行动。

第一,继续举行大学与企业合作论坛,采取全体会议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形式,并开发网站加强沟通,分享成功经验。

第二,虽然合作论坛对于调动大学与企业代表以及中介机构的积极性非常有效,但是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还需要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因此需要继续鼓励相关公共部门的参与。

第三,创建大学与企业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课程教学,欧委会将通过相关的欧盟项目来支持这种合作。

第四,在论坛中,来自企业界的代表呼吁,将合作关系延伸到教育与培训的其他领域,特别是高中和职业教育领域。欧委会将研究利用现有的项目,促进职业教育领域中的校企合作。

第五,在欧盟层面上推动大学与企业的对话,可以激励成员国和地区层面的类似合作。欧委会将通过其与成员国在教育与培训政策的合作中,鼓励成员国政府建立类似的对话机制。

第六,欧委会将调查现有的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成功范例并建立数据库。

(作者单位:中国驻欧盟使团文化处)

广西大学文件 第5篇

关于做好2007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2007年教职工考核的对象、内容、办法按《广西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89号)执行。有下列情况的人员,考核按如下操作:

1、当年新分配的硕士研究生,在就读硕士研究生前没有参加过工作的,只写评语,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二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就读硕士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

2、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我校的人员,现工作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单位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3、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受处分当年的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4、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人员, 参加考核,并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和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凡是当年

病假或事假(产假除外)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为了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的客观性,要求能进行量化考核的实行量化考核,学校统一印发各类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一),供考核时使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性质、任务和人员的岗位职责等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量化考核细则。

二、优秀人员指标比例

各单位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学校掌握2%的指标,用于解决各单位不占指标人选的评优问题)。不同类别、不同职务、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优秀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总人数的30%。

在被评选为优秀等次人员中,凡是当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一等奖排名前

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或取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均不占用本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指标。

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从2006年起,不再执行3%提前晋升工资。

三、二层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和在职处级干部的考核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的规定,今年我校二层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和在职处级干部不再进行述职和测评,考核方式与教职工相同。

四、述廉评廉工作

按《关于对2007二层机构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察考核的通知》执行。《通知》另发。

五、岗位业绩津贴发放审查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广西大学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实施办法》(校字[2003]27号)和《关于加强工资、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人字[2003]62号)等规定,结合考核情况,严格审查本单位教职工2007已预发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含高层次人才津贴)人员的条件及其等级,发现条件与其津贴等级不相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专题报告人事处。若知情不报,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申请变更等级和新申请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六、教学、科研工作量审核备案

为了做好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审查发放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考核工作,及时填报本单位教职工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汇总表并分别送交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审核备案。教学工作量汇总表格内容按照教务处要求填报;科研工作量汇总表格内容按照科技处要求填写。

七、时间安排和要求1、2007年12月12日各单位到人事处人事科领取有关材料。

2、2007年12月13日至19日个人总结、填写《考

核登记表》,同时填写《广西在职干部全员培训登记证书》,填写当年所参加的培训、学习情况(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2007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24日民主评议,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单位负责人(或主考人)写考核评语。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考核评语,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呈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签字。

42007年12月25日至28日各单位考核小组审核材料,提出考核等次,并向个人反馈考核意见(个人在考核表上签字)。

5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4日各单位对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缓定等次、不参加考核人员的名单以及本单位教职工2007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汇总表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

6、2008年1月9日各单位将教职工《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公示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送交人事处。

《教学工作量汇总表》按教务处要求时间送交教务处、研究生处。

《科研工作量汇总表》送交科技处(《科研工作量汇总表》在科技处下载中心其它类表格中下载)。

7、2008年1月10日-16日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整理、汇总材料,学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材料。

8、2008年1月17日-21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9、各单位务必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不按时上交材料的,按自动放弃本单位教职工的评优指标候选人名额处理。

八、学校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阳国亮

副主任:唐纪良

委员:李继兵、燕柳斌、黄维义、韦化、唐立照、张协奎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阳国亮(兼)

副主任:梁恩情

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组织部统战部、工会委员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实验设备处、校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勤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附件:1.广西大学各类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东南大学文件 第6篇

校发〔2016〕263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6年11月17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场所。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职工、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工作 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制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实验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宣传,创建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

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每个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三)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四)掌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危险因素与安全隐患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督促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五)组织、督促各实验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九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

(四)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各单

位特别是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东南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

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置,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是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全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及考核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凡在实验室进行工作或学习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实验室安全督导聘任及相关工作依照《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导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有: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经济赔偿和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

(八)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南昌大学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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