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精选4篇)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第1篇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一、事项名称
限额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计委(原)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8、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
9、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11、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12、进口不予免税的或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四、受理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规划处
五、决定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办理条件
1、该项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该项目必须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项目。
3、该项目进口的设备必须是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且应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或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目录之外。非项目业主的施工企业进口的设备,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4、进口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七、申请材料
1、市州发改委或省属企业的申请报告(2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2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列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
4、申请确认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6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6、委托招标协议(2份)
7、委托招标公司资质文件(2份)
8、中标通知书(2份)
9、中英文采购合同(2份)
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原件(2份)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份)
注:以上1—5项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法人公章。
八、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
1、办理免税确认书申请报告
2、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批类项目含可研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建议书)
3、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
4、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中英文采购合同等)
(二)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
1、审查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审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批复原件、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等有关内容
3、核对项目适用政策条目
4、提出明确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上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
(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1、审查项目单位或市州发改委申请报告
2、审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批复原件、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等有关内容
3、核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核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5、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出具确认书并在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免税确认)
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其余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
九、办理期限
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表格下载
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doc
http://ghs.ndrc.gov.cn/zcfg/W0200507***837.htm
十二、监督检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
十三、咨询渠道
0731—89990772
十四、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第2篇
湖北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文的精神,为规范、统一全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列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内资项目;
(二)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内资项目;
(三)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内资项目;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省管理企业,下同)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在所需审核材料齐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分别提供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凡需要招标的进口设备,应委托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并出具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审批、核准、备案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省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有重大变化的应请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认可后,由原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变更。其中,变更项目业主的需要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变更件一式五份,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委(局)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办理确认手续。
(二)初审要求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三)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余三份下发。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发展改革局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五、其他
(一)管理办法所指限额以下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三)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划处具体负责所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统一印鉴。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审核“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统一使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资项目确认审查专用章”(附印模)。
(六)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规划处联系。
联系电话:027-87231260、87892468
传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第3篇
有关要求
一、办理依据
1、《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年修订)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7年修订)
二、办理范围
1、内资企业
2、外资比例小于25%的合资企业
三、免税内容
关税、进口环节设备增值税
四、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在进口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县(市、区)发改局在对项目进行政策把关后报请市发改委发展规划科初审;
2、市发改委对内资企业进口设备项目的免税确认申请进行初审;
3、初审通过后,按要求向省发改委正式出具免税确认请示并送批。
五、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发改局申请办理确认书请示四份。2.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政、批复文件)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两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
5.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一式八份(格式见附件)。6.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7.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8.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其他详尽事宜请与市发改委规划科联系。联 系 人:王大进 吴胜香 联系电话:0316-2316016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第4篇
免税办理一共有10几类,一般常见的有外资项目,内资项目,科免(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和学校)。
遇到有客户询问办理免表事情:
第一步:先确定是内资、外资还是科免。
第二步:确定第一项后让客户提供中文品名及HS编码。
查询最新版的《内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设备清单》和《内资鼓励项目的目录》,必须符合这两个硬性要求。免税的项目也就集中在84章以后,之前的几乎不免。内资免税的条件比较苛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技术标准才能免税,要严格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一一比对。
查询最新版的《外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设备清单》和《外资鼓励项目的目录》 查询最新版的《科教用品不予免税的设备清单》
第三步:确定属于可办免税的的相关条件后,准备以下相关备案材料递交海关(材料完整情况下,海关正常审批需10个工作日)。备案完成后准备相关办理免表手续递交海关(材料完整情况下,海关正常审批需10个工作日)。注:
1.在企业办理内/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之前,最好事先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鼓励项目目录,设备是否在不予免税的范围之内。项目确认书内资的在发改委办,外资在商务厅办。
2.科教用品不需项目确认书,但如果是首次办理减免税,需要到海关办理科免企业减免税的备案(需要提供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准文件)。
3.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完毕以后,要看清其中的项目用汇额度,与合同实际金额相比较。(由于汇率经常变动,当出现项目确认书上面用汇额度是美元,实际合同以其他币种签的话,且设备项数多,会出现最后一台设备进口时用汇额度不够的情况,请注意。此时需要客户增加用汇额度)
一.外资项目办理免税备案以及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一)办理免税备案所需材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1.表格一份,右上角盖公章;2.空白纸一份,左下脚盖公章)
2.代理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每联右上左下各盖章,一共6个章)
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一份)
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7.企业章程(复印件盖公章)
8.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盖公章,骑缝章)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10.企业所在市商务局所出的项目批准文件(正本)
11.进口设备合同及其附件(中英文对照,盖公章,骑缝章)
12.进口设备说明书,图片(盖公章)
(二)外资项目办理免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左下角盖公章)
2.代理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每联右上左下各盖章,一共6个章)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6.进口设备合同及其附件(中英文对照,盖公章骑缝章)
7.进口设备说明书,图片(盖公章)
8.征免税证明(一式三联,左上角加盖公章)
9.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货物的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和克”)
二. 内资项目办理免税备案以及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一)办理免税备案所需材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打印 /手填)
2.代理报关委托书
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
3.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河南省发改委出的(A4纸打印,盖发改委公章)
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出的,设立该项目的批复是企业所在市一级发改委出的红头文件)
8.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文件
包括:企业所在市发改委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9.合同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图片
(二)内资项目办理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左下角盖公章)
2.代理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每联右上左下各盖章,一共6个章)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6.进口设备合同及其附件(中英文对照,盖公章骑缝章)
7.进口设备说明书,图片(盖公章)
8.征免税证明(一式三联,左上角加盖公章)
9.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货物的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和克”)
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证明税证明(盖公章,1个)
2.代理报关委托书(盖公章,6个)
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
3.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免税申请(盖公章,1个)
5.合同(中英文对照,骑缝章)
6.代理协议(骑缝章)
7.产品说明书,图片(中文,盖公章)
8.征免税证明(3个公章)
9.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货物的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和克”)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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