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精选8篇)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1篇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修文县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对于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不予认定,给予一定补偿。
二、安置补偿的方式
本次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按照记载面积和有资质的部门认定的面积进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房由房开公司统一提供,住户可以选择回迁,也可以选择目前公司开发的“珍珠新园”小区进行安置,安置房超出原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单价进行补差。
三、过渡方式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房屋的面积3个月(3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费按一次5元/平方米计发。
2、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18个月(3元/平方米)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搬出、搬入)5元/平方米计发。
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快xx路建设,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双墩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范围是xx路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房屋面积约xxxxx㎡,拆迁资金xxxx万元。
第三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政秘﹝xxxx﹞xx号”(《关于xx县xxxx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在水岸人家实行集中安置,社区集中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楼房,拆迁安置户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按x:x选择高层、多层。
第四条 安置户选择高层楼房的物业管理、电梯、二次供水费用,参照多层收取,超出部分从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
第五条 拆迁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拆迁范围划定后,在对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的同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租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第八条 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 合法建筑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合法建筑:
1.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凭证。
2.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原则上以原登记、摄像记录和镇、村认可的祖居房为拆迁依据。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保持被拆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界定: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的常住人口(不含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策的人口);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的已婚配偶及其未入户的计划内新生子女(计划内新生人员未入户的提供夫妻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办理入户手续的,给予折半安置(面积相应减半,镇计生办提供证明);
4、已婚未育户可照顾增加一人(只限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拆迁范围内或男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5、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劳教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所在部队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校方证明及本人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劳改、劳教人员需提供管制机关证明,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
6、已转成城镇户口(捐资农转非),但户口一直未离开原籍的(双墩派出所管辖内)凭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未享受房改政策或未拆迁安置证明给予安置。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注销户口及挂户人口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
1.对选择产权调换并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人均xx㎡进行产权调换,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合法主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含捐资或农转非户口未离开原籍的)。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差价如下:
(1)人均住房面积x㎡以内:多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产权调换差价为xx元∕㎡以内的,以实际发生差价结算);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高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
(2)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元∕㎡;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购买,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x元∕㎡购买。
(3)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超出xx㎡的,超出面积部分的合法房屋按照评估价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主动放弃安置的拆迁户,所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只享受搬家补助费、奖励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已在房屋基准价中含有,不再另行补偿。
2、院落用地xx元/㎡(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院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凡拆迁村(居)、组、集体所有的公房,按有效拆迁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如因安置房建造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套型不符的,安置时可以“增加x㎡”或“减少x㎡”的范围内予以增减。增加或减少面积按多层xxx元/㎡综合造价结算,高层xxxx元/㎡综合造价结算,被拆迁人按 “就近套型”的原则选择回迁房套型,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多层xxxx元/㎡、高层xxxx元/㎡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二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x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付给x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临时安置期限最多不超过xx个月(超过xx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x倍),在临时安置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第十八条 根据拆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屋初定设计xx㎡、xx㎡、xxx㎡、xxx㎡四种套型。
第十九条 搬迁奖励
1.拆迁私有住房自公告发布之后,在xx日内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期限xx天,奖励标准:前xx天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被拆迁主房面积奖励xx元/㎡,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安置时凭搬迁、交钥匙的顺序号可以优先选择房屋,交房屋钥匙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时,当事人双方应自拆迁动员之日起自行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拆迁人不承担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1.整个拆迁安置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公布的次日计算,并开始验收旧房。
2.违法建设必须在拆迁结束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强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3.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进行商定。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3篇
如果说城市的外延扩张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第一次腾飞, 那么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 进行“三旧”改造、内涵式提质则是实现城市建设与发展第二次腾飞的重要途径, 是城市发展的必然历程。因此, 全力推进“三旧”改造, 积极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的可行之路, 已成为广东省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城市结构、促进一体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作为“三旧”改造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拆迁补偿安置是“三旧”改造的先行工作。在“三旧”改造的全面推进过程中, 拆迁补偿安置的系列政策、措施和方法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和推进拆迁进度方面都做出了积极地探索, 从根本上改变了“拆迁难”和“野蛮拆迁”的状况, 促进了“三旧”改造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是, 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比较突出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拆迁补偿标准难确定、拆迁成本不断攀升、违法抢建、拆迁产权问题等几个方面。在通过充分调研和分析后, 笔者从政策现状、问题分析和策略引导三个层面来进行“三旧”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探索研究。
二、以社会和谐的改造策略引导拆迁改造
与时俱进, 寻求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 这是进行“三旧”改造探索的严峻课题。如何在平衡中寻求突破, 在和谐中实现嬗变, 是每个城市的管理者都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而拆迁补偿安置是“三旧”改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人心”工程。因此, 在改造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拆迁”和“以人为本”相结合搞拆迁, 坚持和谐均衡的基本原则, 推广民意咨询充分、拆迁赔偿合理、申诉机制公开透明的“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和谐拆迁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决策———民主科学
科学决策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要扎实地做好前期调研工作, 有针对性地解决项目拆迁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以被拆迁人为对象, 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切合实际情况、利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方案。
(二) 理念———以人为本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本着保障人民利益不受损、惠及于民的工作思路, 始终注重将民意作为决策基础和依据, 始终注重将民利最大化作为利益分配平衡基点, 始终注重在操作环节设计上突显民生优先取向。
(三) 程序———阳光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 强调拆迁人的法制约束, 依法文明拆迁, 杜绝高压政策和野蛮行为, 确保每个步骤都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实施, 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稳中求进, 不到万不得已, 尽量不采取强制拆除, 同时要在建立群众情绪疏导机制之上坚持法治。
(四) 补偿———公平合理
补偿方案要充分体现对《物权法》规定的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让群众眼前不吃亏, 长远受大益。统一政策不放松, 切实把好政策执行关, 坚决杜绝早拆早吃亏、“钉子户”占便宜的现象。
三、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推进改造进度
(一) 政策现状与问题分析
新的宪法修正案仅仅规定, 国家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应当给予补偿, 但对补偿本身没有明确界定, 对补偿原则更是只字未提。从《物权法》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拆迁补偿的原则均做了回避。总的来说, 现行拆迁领域内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显得较为简略, 都未确立一个普遍使用的补偿原则与标准。
补偿原则上应以恢复被拆迁人被拆迁之前的生产、生活状态为标准, 消除拆迁队权利人的影响, 这样才能对被拆迁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虽然宪法修正案对补偿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对补偿本身没有明确界定, 而且在拆迁配套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缺少操作标准。
“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内容, “三旧”改造的项目和地块很多, 不同区域的改造对象由于区位、采光等各种因素不一样, 价值也不一样, 所以很难拿出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在推进“三旧”改造的过程中, 必须承认历史现实, 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 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 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 或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但改造对象的评估体系和补偿标准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处理不当, 对于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形成潜在的隐患, 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或者方法迫在眉睫。
(二) 策略引导
补偿安置方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偿安置制度要以社会保障为主, 将被改造对象的社会保障的费用计入安置补偿的成本中来, 切实地解决被改造对象的后顾之忧;二是补偿方式除了货币补偿以外, 还需要配套的养老、医疗、失业救济、子女上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保障的政策, 解决被改造村民长远的安生立命之所需;三是适当提高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切实地解决被改造对象社会保障经费不充足的问题;四是拆迁补偿应该能够反映土地价格与劳动力实际损失的费用, 从而使被改造对象能够获得部分土地的成本价与出让价之间的增值利益;五是明确拆迁补偿费用中的那些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 切实地维护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六是改变那种将安置补偿费用直接发放给改造区村民的支付方式, 而是将安置的补助费用纳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安置专用账户, 将其纳入到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障之中来, 为被改造对象建立健全稳定地社会保障体系, 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 标准一旦制定, 坚持“三个一致”的标准进行补偿执行。一是补偿标准一致, 即严格按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对被拆迁户做出补偿安置, 同时坚持统一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二是前后补偿一致, 即“一把尺子量到底”、“绝不让第一个签协议的少得一分, 也绝不让最后一个签协议的多占一毫”;三是同类型房屋补偿一致, 即拆多大面积的房子就在此项目中补偿给市民多大面积的房子, 或者以补偿同样的价格卖给市民被拆的同等面积房屋。通过“三个一致”和阳光操作, 让市民享受平等待遇, 避免拆迁户持观望等待态度, 将房屋“待价而沽”, 促使其加入“先走先得益”的行列, 从而加快改造步伐。
四、完善合理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拆迁户权益
(一) 政策现状与问题分析
《物权法》在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过程中补偿机制 (包括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居住条件等各方面) 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补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看出, 在现行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中, 只是对有形的资产权利进行了补偿界定, 但是对于被征收土地、被拆除房屋占有范围内的预期收益及无形利益却不予补偿, 即被征收土地的发展权益和被拆迁房屋的无形资产利益得不到补偿。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 在被拆迁人当中有不少人生活贫困,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 他们得到的货币补偿金不足以购买原来房屋所在地附近的房子, 只得另觅住所。通常城市房屋拆迁都是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的区域, 另觅住所就可能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带来极大不便等, 而被征收土地的发展权益和被拆迁人的预期收益及无形利益没有补偿, 这也是被拆迁人对拆迁产生抵触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至于拆迁纠纷愈演愈烈。
(二) 策略引导
在拆迁过程各方利益博弈中, 被拆迁人总是处于弱势, 其利益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为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救济机制, 有利于将公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一是完善对行政补偿的救济制度, 包括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过程。目前, 自下而上的过程比较完善, 都有相应的制度作为支撑, 主要体现在一旦被拆迁方的权利受到侵犯, 都会对政府提出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目前, 问题比较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过程, 即政府在行政补偿方面的执行不到位, 造成被拆迁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因此, 应该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应该如何保证实现对被拆迁方的救济。
二是为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被拆迁人中, 大多是中低收入家庭, 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成本 (包括时间、经费、必要的法律知识等) , 建议成立专门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法律机构或社会组织, 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五、尊重历史依法推进拆迁
(一) 政策现状和问题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虽然《条例》已明确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方式,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为了推进改造速度, 对于违章建筑都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广州市猎德城中村改造为例, 在改造过程中, 为了推动改造能够顺利进行, 市政府做了让步, 对于违章建筑也给予一定的赔偿, 而且赔偿标准高达每平方米1000元。这种做法的负面效应是显然的, 容易造成改造前期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出现大量劣质的旨在获得赔偿材料损失费的抢建风潮, 阻碍改造工作的进程。但是, 如若不赔, 则很难体现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 可能出现更多的反对声音和“钉子户”。为了避免出现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生, 本研究认为违章建筑赔偿应注意区别对待, 应根据违章建筑的质量、面积、年限分别制定赔偿标准, 如对恶意抢建的则坚决不予赔偿。
(二) 策略引导
1. 尊重历史, 坚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城市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因为城市更新发展才需要“三旧”改造和拆迁。现在的城市规划基本是在现有建筑物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可以说产权人是被动拆迁, 其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保护。在宅基地上建生产经营用房有其历史背景, 鼓励发展经济, 大搞三产服务业, 服务城市市民, 这些做法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为城市化做出了贡献, 如果用现在的政策和要求去处理历史形成的问题, 这与实事求是的原则是相悖的。
2. 恶意抢建的坚决不予赔偿
对拆迁通告发布前事实存在的无照房屋, 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统一认定标准, 并由执法部门组织加强巡查, 尽量地防止抢建行为的发生。对认定为违法的房屋, 特别是恶意抢建的, 由政府组织一律拆除, 坚决不予补偿。
摘要:在“三旧”改造的全面推进过程中, 拆迁补偿安置的系列政策、措施和方法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和推进拆迁进度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文章从政策现状、问题分析和策略引导三个层面来进行“三旧”改造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探索研究。
拆迁安置补偿款,我妈也有份 第4篇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步伐越来越快。望京地区位于四五环之间,地处北京城乡结合部,2009年也迎来了拆迁。
今年夏日的一天,王先生为查阅民国时期的户籍档案来到了北京市档案馆。王先生母亲的娘家住在望京村,他母亲建国初期嫁出,户口已经从望京村迁出,但王先生的舅舅、大姨户口仍然保留在望京村。现在望京地区拆迁,涉及安置补偿问题。因为王先生的母亲户口已经迁出,因此在安置补偿款的分配上一家人发生了分歧。王先生的舅舅、大姨认为王先生的母亲已经迁出,不属于户口上的人头,不应分配这笔款项。但王先生的母亲认为自己也是这村的人,并且这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该有她的份。为此,一家人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闹上了法庭。为找到证明母亲确实在望京村住过的证据,王先生跑遍了派出所、公安分局。因这些单位保留的都是解放后的户籍档案,王先生的母亲已经嫁人搬离,所有证据都对王先生母亲不利。在派出所同志的指点下,王先生来到了北京市档案馆,打算最后碰碰运气。
北京市档案馆保存有部分民国时期的户籍档案。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工作人员在民国1936、1937年郊八分局的户口底册中找到两本大望京村、小望京村户口登记。不多时,王先生就找到了当年姥爷一家的登记。户口登记上姥爷、姥姥、大姨、母亲、舅舅一家人的名字清清楚楚地写在一起。“太好了,终于找到了,我妈那年十八,年底就出嫁了,登记时间再晚一点就查不到了。我要向法院提交这份证据,拆迁补偿费我妈也应该有份。”
红石崖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5篇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6-11-15 来源:http://
为配合区输油管道和昆仑山路北延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根据管委(区政府)和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城市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社区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手续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安置
(一)根据居民的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程度)给予楼房进行兑换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每间正房无偿兑换楼房面积26m2,四间正房不得超出104 m2。附房和其它建筑物一律不兑换楼房面积。
(二)被拆迁户可按原房屋合法正房,每间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购买14平方米,购买费用从被拆迁户应得的拆迁补助、搬迁补助、速迁奖励中抵顶,费用不足支付房款的,由被拆迁户现金购买。
(三)安置楼房面积不足原有房屋应兑换面积时,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拆迁户;超出应安置面积时,被拆迁户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向社区居委会交费。
(四)储藏室按合法正房间数,每间免费3 m2,超出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楼房实际审计成本价格的50%购买;不足部分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的50%补偿给被拆迁户。
(五)楼房有正式批准合法手续的,经国家认可资质的测量部门测量,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兑换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楼房安置。
三、拆迁补助
(一)拆迁补助费:被拆迁户的合法正房、附房和楼房(不论新旧、大小)一律按正房每间占地面积42m2、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拆迁到位的给予每间正房6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三)过渡租房费: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规定,社区每年给予被拆迁户按每间合法正房1500元(四间合法正房6000元)的过渡租房费。时间从被拆迁户拆除旧房之日起到社区居委会通知拆迁户回迁之日止。
四、速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按时完成拆迁(指正房、附房、楼房和其它一切附属设施),并经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委会将给予被拆迁户速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将被拆迁户原房屋正房每间购买14m2的购买费用减去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后剩余部分作为速迁奖励。
五、分配方式
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根据安置小区楼房座落首先编出分配楼号,按分配楼号由小到大进行分配,分配的任何楼层不找差价。为达到居民抓阄基本合理,楼房分配分为两种类型抓阄:如安置楼设计为6层,则1、5、6层为一种类型,2、3、4层为一种类型;如安置楼设计为5层,则1、5为一种类型,2、3、4层为一种类型。分配时被拆迁户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六、结算方式及钥匙发放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楼房分配结束后可领取第一套楼房钥匙。被拆迁户与社区居委会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可领取第二套钥匙。在双方未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前社区居委会不发放第二套楼房钥匙。
七、违约责任
(一)被拆迁户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在超出规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10日内,下同)后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期限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之列入计算基数);
(二)被拆迁户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而又不按协议期限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速迁奖励。
(三)被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不按规定时间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列入计算基数)。
(四)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超出规定时间10日后)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拒绝拆除全部旧房及一切附属设施的拆迁户,将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户只享受无偿兑换楼房面积(每间合法正房26 m2)和给予过渡租房费的安置权利。
八、其它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屋不实行货币补偿,统一按拆迁安置办法给予楼房兑换。
(二)原拆旧翻新旧房未拆的,拆迁时旧房无偿拆除。
(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翻建或改造房屋,否则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无偿拆除。院内及周围的花草树木、附属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拆迁时自行处理。
(四)合法正房间数的确定:依据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证件,如证件明确规定间数的,按该规定间数确定;如证件无明确规定间数或仅规定了用地面积的,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核发合法证件的用地面积,按证件同期正房间数分割的常规标准为依据进行间数确认。
(五)拆迁户安置楼房分配时,由公证处公证,公开抓阄分房,抓阄后不管什么原因,一律不给予调换。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不直接发放到被拆迁户,而是全部用于抵顶楼房房款。
九、本办法如有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办法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6篇
秦骏/2010秋季行政管理学专科
城中村是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棚户区,此村现无人均耕地,公共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现象突出,土地资源粗放利用,人居环境不佳,城市面貌滞后。鉴于各城中村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区域内的城中村棚户区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和突破项目瓶颈问题的当务之急。根据市政府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就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按照“市区联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改造、先建后拆、集中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项目,同步实施旧村改造和新居工程,组织分散建房居住的农民合理聚居,彻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全面建设新型城市化社区,把单一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转变为提升农民人居水平的惠民工程。
高标准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试点示范区,做到城市小区和农民新居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社区服务和管理一体化,妥善安置各城中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全部农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推进 xx 区建设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妥善安置、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使 xx 区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 xx 区开发的总体要求,力争用 x 年时间全面完成 xx 路延伸段改造工作任务,使 xx 区与老城区连为一体,城市面貌发生显著改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2013年主要任务是拓通 xx 路至 xx 路的道路,对道路沿线的 xx 村、xx 村、xx 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征迁、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
2、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遵循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科学、有序推进。
3、坚持和谐发展、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财产不受损失,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使改造后的城中村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改造内容:
1、无形改造。即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农民身份转变。通过整村转化方式,将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化为非农业户口。在新的社区未组建之前,仍落户在原村委会组建的临时代管机构,待新的社区成立后整体接收管理。二是管理方式转变。将改造的城中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村委会撤消后以原村为单位直接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的工作职能,原村委会干部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完成“有形改造”、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新的社区居委会一般按管辖居民1000户左右的标准设立,或按原村委会为单位设立。三是土地性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将原村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申报省政府审批,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用途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村民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安置楼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是经济性质转变。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一次性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资产,原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
2、有形改造。按照现代化城市住宅小区的标准,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建设成现代化文明社区,将农村改造成城市。
3、对 xx 路建设带动试点的村,涉及到村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本方案和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未涉及的暂不进行改造,待取得经验后全面进行整村改造。
五、改造区域:
xx 路建设改造总长度 xx 公里,改造宽度一期按160米控制,其中道路40米,两侧开发带各为60米。道路按城市二级路标准建设;涉及城郊镇 xx 村、xx 村和 xx 镇 xx 村3个村。
六、资金来源及改造模式:
按照“用地产换房产、用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土地收益是 xx 路建设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最主要的来源。
1、建设涉及的道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投资、政府拆迁、政府安置。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储备土地,所得资金置换为前期投入。
2、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由政府主导拆迁安置,挂牌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拆迁安置办法: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采取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以基准面积人均60平方米(指农业户口,非农户不按此标准执行)为依据,拆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有效手续所载明的性质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具有合法手续的被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认可评估结果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再给房屋所有人最高50%奖励,或最高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拆迁人(农业户口)的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按人均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2)、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补偿;(3)、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小于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每平方米 xx 元购买,超出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拆迁范围内非农户住房的安置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参照拆迁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八、拆迁安置标准:
1、住宅置换:
(1)、主房砖混结构以1﹕1.13置换,砖木及土木结构以l﹕l置换;主房以上加层超过1.5米以上,2.2米以内,上板加顶,有门有窗按1﹕0.5置换;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上)及街门砖混结构以1﹕l置换,砖木结构及土木结构以1﹕0.9置换;
(3)、被拆迁户除建筑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置换4—6 ㎡,新建楼房面积;(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2、商业用房置换:
(1)、临街、临路商业用房的置换(指有相关手续、城建合法手续的)按照1︰l等面积置换。
(2)、被拆迁户所置换的商业用房按入股形式,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
九、违章建筑、无手续和临时建筑拆迁安置标准:
属于违法、违章修建的建筑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给予置换和折价,不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以成本价拆除。
十、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安置人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原合法建筑面积每年每平米36元,先付一年,后每半年支付一次。项目保证三年完工。三年期满不能交房,拆迁人除继续支付租房费外每超一个月补偿拆迁户每户 xx 元。
十一、搬迁费用:
l、搬家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 xx 元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人 xx元支付。
2、拆迁过渡的农户年满18周岁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发放误工补助费 xx 元。
十二、交接新建房屋产权时,有证的换证;无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十三、搬迁时间及奖励:
l、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户奖励现金 xx
户奖励现金 xx 元。
2、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5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三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4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83年土地二轮承包后落入本村的户口不享受本条奖励)。
3、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如不按时拆迁的户口,不享受县、镇、村各种优惠政策及待遇。
4、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优先享受农民变市民,农保转城保及县、镇、村各项优惠政策。
5、先搬迁者先选房,回迁安置用房的分配以搬迁顺序为选房顺序。
6、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回迁户住房物业管理费五年内前三年免交。后二年减半。
十四、回迁住房建筑标准:
此次安置回迁用房均为高层建筑,并达到以下标准:
1、外墙装饰:高档涂料;
2、层高:国家标准;
3、入户门:高级防盗门;
4、单元门:可视对讲楼宇门;
5、外窗:高级铝合金;
6、地面、墙面:毛坯;
7、公共部分:精装修;
8、供水系统:区城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9、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双回路供电;
10、供气系统:县城煤气管道入户;
11、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2、通讯系统:。
十五、赠送简易装修标准:
1、墙面:仿瓷涂料;
2、卫生间: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3、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4、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5、窗帘架安装;
6、如不需要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每户 xx 元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7篇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万元。
二、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三、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表讨论的原则。
四、拆迁方法和程序
1、由**居委会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2、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3、评估报告公示后,由拆迁工作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安置区域宅基地编号公示。被拆迁人按钥匙交给拆除公司的顺序,凭拆除公司出具接收钥匙的认可书,立即到居委会设置宅基地编号公示处现场选号并签名。详细情况见《**居委会安置区规划情况说明》。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不需集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000元/户宅基地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钥匙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补偿费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补拆迁人,以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3、确因经济困难等因素,原住房拆除后无能力自建新房的困难户,控制在拆迁户的10%左右,经居民代表讨论,由拆迁人提供二室一厨的毛坯平房(约50㎡,简易水、卫设施,即抽水马桶1只,水池2只)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4元/㎡,补助时间为6个月。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每户最少250元,每户最高600元。
5、拆迁奖励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时间段予以奖励:
在2012年6月25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70元/㎡;
在2012年6月25日后至2012年6月30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40元/㎡;
③在2012年6月30日24时后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
享受任何奖励;
六、工作责任主体
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为**居委会,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城管队、派出所相关人员协助。
七、拆迁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建材项目周边住户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镇长***任总指挥,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派出所、城管队、**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两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指挥部、工作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任动迁一组组长,***任动迁二组组长。具体分工见附表。
八、拆迁时间1、5月25日-6月15日,时间20天,宣传发动,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安置房位置情况,拆迁动员,动迁小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答疑、发放拆迁通知等相关材料;(在宣传发动阶段可以签订协议)
2、6月16日-6月30日,时间15天,签订协议;
3、6月31日-7月4日,时间5天,旧房拆除。
九、拆迁经费拨付
该项目拆迁总经费由拆迁工作指挥部申请,经镇主要领
导审批,由财政所直接拨入拆迁经费专用账户。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动迁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拆迁经费拨付单,经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8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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