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精选14篇)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第1篇
尊敬的民政办:
本人xxx,农业户口,今年64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xxxxxxx。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去年被诊断出患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症,分别于去年底和今年初两次入住人民医院进行保守药物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在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出院回家卧床休养,靠年迈的哥嫂照顾饮食起居。最近又不幸患上骨结核病,随着病情加重,大小便失禁,体重骤降,无法进食,高烧、呕吐不止,生命垂危,不得已再次入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此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后续治疗费用无法估计。
由于本人一直以务农、打散工和低保费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一年多来患重病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第2篇
尊敬的民政办:
本人***(身份证号:1501221),农业户口,家住自然村,出生于1956年,今年61周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因风湿性关节炎等不名原因病,全身肌肉疼痛,不能下地,常年在炕上坐着,全靠大量止疼药维持,已基本不能行动(因贫困一直以来未去医院看过病,更住不起医院),饮食起居很难自理,生活极其艰难,至今未婚,无儿无女,独自生活。前几年,一对智障母子到我村乞讨要饭,我看其可怜,将其收留,因此生活更加艰难,现如今我的饮食起居还全依靠这对智障母子照顾。
由于本人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儿无女,生活极其清贫,加上自己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为盼!
此致 敬礼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第3篇
关键词:五保老人,生活状况,医疗救助,新农村建设
五保户是我国农村弱势群体中的一类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村民中无劳动能力,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 无生活来源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该群体的特殊性使其在很多方面都有别于其它群体, 不能和其它群体平等生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一个新思路, 通过新农村的建设逐步解决“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农村老人的养老福利的改善, 提高老人的生活满意度使其安享晚年。而五保老人由于其特殊性及其在老年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态度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程度。对于五保老人供养问题, 理论研究主要涉及两个领域:第一, 社会保障领域, 认为农村老人供养属于社会福利或社会救助, 或者两者综合;第二, 公共政策研究领域, 认为五保老人供养工作是属于公共产品, 中央政府要承担五保规划、融资等责任, 村组则要承担五保公共服务的生产等。自1956年建立至今, 五保供养制度历经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变迁, 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保障制度。如何做好农村老人供养工作, 建立建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之一。
一、长丰县五保老人的总体概况
1. 五保老人供养工作的开展情况
长丰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五保老人救助政策过程中, 适时地调整五保供养政策, 不断完善和创新五保管理机制, 合理地制定五保供养标准, 积极筹措五保供养经费, 健全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不断充实五保供养内容, 严格五保对象审批程序, 加强五保对象动态管理, 解决应保未保问题, 保证五保供养资金使用对象准确。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 长丰县五保供养事业快速发展, 五保供养工作整体水平逐年升高, 依法保障和维护了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2.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在为期几天的调研中, 先后走访了长丰县阮巷、罗塘、水湖、双墩四个乡镇的十几个村, 四所敬老院和一家老年公寓。对调查数据分析整理, 结合当地政府提供的资料, 统计出五保老人对日常饮食、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的满意程度, 见表1所示。
结合表1数据可看出, 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1) 衣服来源较单一
部分五保户存在缺衣情况, 虽然他们都有衣穿, 但是穿来穿去还是那几件。在被问及“是否经常添衣”时, 52.3%的老人回答是“好久没有了或是人老了不需要了”。衣服来源渠道比较单一, 基本上是依靠政府救济。
(2) 饮食结构不合理
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 虽然解决了五保户一日三餐的温饱问题, 但由于救济标准低, 食物基本上以素食、杂粮为主, 肉类食品仍是奢侈品。51.2%的五保老人半个月才能吃上一次肉, 28.6%的只有在逢年过节才能吃上肉。
(3) 居住环境不理想
五保户住的大多是泥瓦房, 设施简陋。78.3%的调查对象对居住的情况表示还能接受, 通常的回答是“农村人么, 住那么好干吗!”。但客观的说那些住房只能够遮风挡雨。在走访的五保户中, 有几家还住在十几年前盖的土坯房中, 目前没能力换更理想的环境居住。
(4) 医疗救助不全面
由于五保户的年龄较大加上年轻时劳动过度, 他们的身体状况不理想, 至少患有一种慢性病。据此次调查, 30.8%的五保老人对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 合作医疗只能报销部分住院医药费, 且医药费报销时限制过多, 如必须在指定医院看病。不能有效的减轻农村五保老人的医疗支出, 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一定负担。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五保供养资金得不到保障
从以往的实践看,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资金来源没有充分保障, 五保对象大多是老弱病残, 丧失劳动能力, 基本无收入来源, 无自救能力, 需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而随着“三提五统”被并入农业税, 再后来农业税也被取消, 农村五保供应制度运行的经费问题凸显, 在这种背景下, 农村五保供应的经费就只能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另一方面供养资金落实机制不健全,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以当时核定的基数为标准, 几年不变。实际上,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社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呈增加趋势, 按基数核定转移支付, 已经不能适应五保供养人数动态变化的需要, 影响已纳入五保对象的经费到位。
2. 五保供养标准有待提高
按照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并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适时提高和调整。随着物价上涨, 生活水平的提高, 现有的供养标准已不能满足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
3.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完善
随着五保供养人数的持续增加, 部分乡镇敬老院入住人数渐趋饱和, 现有的硬件设施和办院规模已不能满足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需要。乡镇敬老院管理水平相对滞后, 生活设施不完善。而敬老院的机构性质不明确, 工作人员配备不齐, 工资福利待遇偏低, 导致敬老院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这些因素水平的提高, 都制约着农村敬老院的发展和整体管理
4. 社会对待五保户的态度淡化
社会对五保户的关爱和互助意识逐年淡化。以前,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实际物资多数由村民小组集体凑集, 平时生病有亲朋或邻居照看, 房屋损坏由集体维修。但近年来, 农村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有所弱化, 群众集体观念和互助意识淡化, 对五保供养工作不关心不支持, 有的甚至推诿扯皮, 推卸责任。这种态度导致五保户在精神生活方面感觉孤单, 感觉不到社会的关爱。
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度的政策建议
1. 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动态管理机制, 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
明确五保供养经费的划拨程序, 以确保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建议当地民政局在头一年的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的五保对象审批工作, 当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年头根据五保供养标准和当地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供养人数, 将五保供养所需的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 专项用于当地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
要提高五保供养质量, 发展村集体经济才是根本出路。村集体经济相对依旧薄弱, 难以为五保户提供改善生活的额外资金支持。因此, 创新五保供养机制, 扶持和发展村集体经济, 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完善五保供养资金与当地经济同步发展的自然增长机制, 才能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分散供养的, 由县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 将供养资金, 通过银行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上。集中供养的, 由县民政局分户拨付到乡镇会计工作站民政分户, 按月拨付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乡镇民政局部门对资金发放情况要登记造册, 完善发放手续, 并报民政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当地政府还应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 (街道) 的五保户家庭, 确认五保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当地政府及其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结合实际, 适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提高集中供养率
政府各级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优惠政策, 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统筹安排。筹集办院资金, 发展院办经济, 改善办院条件。当地政府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基地建设, 加强慈善宣传和社会引导, 动员社会有识之士为福利事业做贡献。同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 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增强五保户集中供养的积极性。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对敬老院管理, 选好敬老院管理人员, 建议乡镇 (村) 干部兼任敬老院院长 (或副院长) , 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增强财务开支透明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院务管理严格落实院长负责制, 实行目标量化管理, 确保敬老院持续健康运转, 逐步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待遇, 调动他们服务五保工作的积极性。
3. 完善农村五保群体医疗救助体系, 减轻五保护生活负担
根据中央政府的规定, 我国要建立适应新形式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体系, 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 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可以通过建立红十字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及组织社会募捐, 政府可以为五保户提供全额报销的医疗救助。构建以政府财力投入为主, 社会参与为辅的医疗救助体系, 其基本精神就是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政府与社会全额支付。
4.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温暖五保老人心灵
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 各级政府加强对五保政策的宣传, 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 营造农村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帮助身边的孤寡老人, 让老人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感觉到自己还没有被社会遗忘。
四、结束语
关注农村五保户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 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树立“老有所用, 老有所养, 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的观念, 有利于提高农村五保户的生活质量。在各级政府的深切关怀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下, 坚信农村五保老人生活水平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从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程广华.安徽农村五保供养问题与思考[J].统计教育.2008 (1) .
[2]焦亚波.关于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的探讨[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 (12) .
[3]季晓玮.如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J].农村农业农民.2006年第4期.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第4篇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将原条例规定的从乡统筹、村提留中筹集。修改为主要由财政保障。新《条例》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将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据介绍,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补充渠道:一是有农村集体以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为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新《条例》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此次《农利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管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财产权利等。
据悉,民政部已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尽快实现全国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并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综合作用,逐步探索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就医看病难的有效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节选)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买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保户申请书 第5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年 月出生,农业户口,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年纪已高,已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家境十分困难,一直以来都是由镇、村扶持生活。因此特申请五保户,请求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五保户申请书 第6篇
乡(镇)人民政府:
我叫 ,系 (乡)镇 村 组村民,全家 人,贫困程度 (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两女结扎户、受灾户、其他贫困户),年纯收入 元。现有(无)房屋 栋,约平方米。自建房至今,已有 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灾害等其他原因。自 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损毁,经相关部门鉴定为 危房。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我欲今年 (新建、统建、维修加固),楼层为 层,开间为 间,总面积为平方米。现欣闻政府的有关惠民政策,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按政策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五保户申请书 第7篇
乡(镇)人民政府:
我叫· ,系· (乡)镇· 村· 组村民,全家· 人,贫困程度· (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两女结扎户、受灾户、其他贫困户),年纯收入· 元。现有(无)房屋 栋,约平方米。自建房至今,已有 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灾害等其他原因。自 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损毁,经相关部门鉴定为 危房。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我欲今年· (新建、统建、维修加固),楼层为 层,开间为 间,总面积为·平方米。现欣闻政府的有关惠民政策,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按政策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论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 第8篇
一、五保制度的形成
自1953年以来, 我国农村逐渐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最初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存在着不愿接纳贫困户入社的问题, 农村中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在这种背景下, 毛泽东提出了办大社的思想。1955年, 他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指出:“一切合作社有责任帮助鳏寡孤独缺乏劳动能力的社员 (应当吸收他们入社) 和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难的社员, 解决他们的困难。”同年7月我国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办高级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农村高级合作社将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吸收入社, 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利用集体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1956年1月, 中共中央发表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草案) 》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 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 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 做到保吃、保穿、保烧 (燃料) 、保教 (儿童和少年) 、保葬, 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同年6月30日,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 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 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 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 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 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这两份文件是最早提出“五保”概念并赋予其规范含义的法规性文件。农村享受五保保障的对象被称为“五保户”。从此, 五保供养作为一项制度载入了中国的史册, 成为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执行的一项政策。
农业生产合作社安置五保户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适当照顾工分。二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 按全社每个社员一年的平均劳动日数, 补助给五保户。三是对年老体弱病残、日常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的人员, 安排专人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四是按五保内容规定的吃、穿、烧、教等标准, 计算出所需的款物数, 从公益金中直接分给五保户现款和实物。据1958年统计, 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有413万户、519万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些地方开始试办敬老院,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为五保户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生活场所, 从此我国对五保户的供养也形成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
二、五保制度的曲折发展
五保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其间经历了许多曲折。1958年“大跃进”时期, 许多地方不顾当地需要和自身经济实力, 一哄而起, 大办敬老院。据1958年底统计, 全国办起敬老院15万所, 收养300余万老人。但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和之后的三年自然灾害, 许多公社无法负担敬老院的粮食和经费, 敬老院难以坚持, 陆续停办、散伙。1962年, 全国敬老院仅存3万所, 在院老人仅有55万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经营责任制, 土地承包到个人。随着农村生产管理和分配组织形式的变革, 村级集体组织可供支配的公益金越来越少, 原来依托集体经济实施的五保供养制度显得力不从心, 五保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生活水平大幅度降低。
为了全面摸清五保对象供养的基本情况, 进一步改进五保供养工作, 从1982年底到1984年初, 民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五保普查。在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供养落实不全面。如许多地方给五保户分完地之后, 让其自耕或找人代耕。二是供养标准低。已经落实的五保户, 有一部分供养标准偏低, 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每年给五保户的口粮很少, 烧柴自己设法解决, 生病无人照料, 房屋破漏无人过问等。三是群众负担过重。一些老少边山等贫困地区, 群众收入低, 五保对象又多, 群众负担过重。
为了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可靠的资金保障, 1985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乡和村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 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1991年12月, 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其中“公益金, 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
上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条例以及各地的具体做法, 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 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组织实施并主要依靠集体公益金运行的模式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以村提留、乡统筹为其经费和实物来源的制度模式过渡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五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994年1月, 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 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主要表现在:一是确定五保对象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 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二是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准有所增加和提高。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五保内容是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和保葬, 新条例中五保供养的内容逐渐演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未成年人保教) 五个方面。三是五保供养经费的筹集更有保障。以前五保供养款物的提取, 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支出, 来源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分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五保供养费用的筹集方式开始多样化, 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形式。其中, 乡镇统筹是五保供养中较好的一种形式, 费用比较有保证。因此, 从1985年起, 这种形式在全国得到推广。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 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给五保供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五保对象应保未保问题突出。截至2002年底, 全国农村有将近一半的五保对象没有获得保障。二是五保供养标准降低。根据规定,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但是, 许多地方公布的标准都很难兑现。三是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调查结果显示, 除了“保葬”外, 其他“四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四是日常生活照料缺失。在执行过程中, 五保供养逐渐演变为一项单纯的收人补助制度, 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几乎被忽视。
导致农村五保供养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 但主要在于五保供养经费没有保障。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思路, 把集体作为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税费改革以前, 五保经费主要从“三提五统”资金中解决。税费改革以后,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因为这个20%的附加税还要支出村组干部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等, 所以用于五保供养的部分往往被忽视和挤占。
2006年3月1日,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施行。与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比, 新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 内容更加丰富, 措施更加可行,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 集体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新条例则明确五保供养由政府主导, 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二是创建了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原来由乡镇政府制定供养标准不利于政策落实和地区间五保供养工作的均衡发展。新条例指出, 供养标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规定, 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三是加强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四是明确了依法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新条例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督管理五保供养工作的职责与措施;建立了社会公告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
新条例把农村五保供养纳人到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 五保供养经费来源有了根本保障, 大大推动了农村五保事业的发展。《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 全国农村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29.4万户、553.4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88.0亿元, 比上年增长19.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1.8万人, 年平均标准为2587.49元/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81.6万人, 年平均标准为1842.71元/人。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四、小结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我国开展了50多年, 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塑造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五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历程表明, 以农村集体经济为经费来源的五保供养体制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的五保供养体制才是保障五保对象的长效之策。
目前, 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 即工业反哺农业阶段, 国家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 对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 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以及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均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 应该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坚持至今并较为规范化的一项面向农村孤寡老人、孤儿及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制度。文章对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历程的回顾, 对于探索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五保制度,社会救助,公共财政,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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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八册) [M].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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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士云.1956-1983年集体经济时代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探[J].贵州社会科学, 2007 (9) .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
[6]、赵富才, 宋士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模式变迁探析[J].齐鲁学刊, 2009 (5) .
黑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情况调查 第9篇
一、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状
黑龙江省现有五保供养对象14.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6.8万人、分散供养对象7.7万人,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和1800元。目前,全省逐步实现了敬老院功能向综合性、区域性转变,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服务向人性化、亲情化转变的供养模式。
(一)全面实施整合改造。2006年起,黑龙江省在佳木斯市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了农村敬老院整合改造工作。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敬老院整合改造资金7.0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累计投入2.02亿元(含福彩资金0.84亿元),市县财政累计投入5亿元,整合、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敬老院400家,床位由原来的1.9万张增加到7.23万张,入住率达到90%,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由原来的19%提高到50%以上。敬老院固定资产达7.94亿元,院产经济年收入1222万元。
通过整合改造,全省初步形成了以区域性乡镇敬老院为主体,以县级中心敬老院为辐射,以五保家园和社会办敬老院为补充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格局。
据了解,新建的中心敬老院床位一般在150—200张,包括附属设施每张床位占用面积达30平方米,有生活区、生产区、休闲区和娱乐区,院内设有医务所、阅览室、健身室、综合活动室、会议室,不仅满足了五保对象的衣、食、住、行、医等需求,还满足了老年人的文体、娱乐等需求。
(二)各项经费得到落实,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维修、设施购置等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了供养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促进了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供养模式不断创新。近年来,部分县(市)积极探索在分散供养对象比较多的中心村兴建“五保家园”,集中连片地建设十户左右的住房,一户一间卧室一个厨房,每户40至50平方米,前有院后有园。每个五保户都是独立的一个家庭,起居饮食自行支配,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这样即满足了分散供养对象的“故土难离、亲情难舍、乡情难断”的情感,又极大地改善了分散供养对象居住条件。有的“五保家园”还与农村社区建设紧密结合,既便于乡村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又实现了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有效地提高了分散供养对象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目前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呈现的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新特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供养标准还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明确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2008年黑龙江省将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了每人每年2400元和1800元,之后一直没有再作调整。这一标准分别仅为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54.2%和40.7%,而且远低于目前全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每人每年3262元、分散供养平均为每人每年2371元的标准。
(二)集中供养能力不足,满足不了未来需求。据对全省农村部分五保对象问卷调查显示,到2015年有70%以上的五保老人都希望入住敬老院,但现有敬老院床位数只能满足50%。
(三)部分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落后、陈旧。目前,全省还有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乡镇敬老院52家,这些敬老院的房屋破旧、设施简陋,达不到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亟待维修改造。
三、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对策
(一)推进集中供养,强化县级中心敬老院的辐射带动功能。要进一步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多措并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集中供养率达到70%。同时,依托县级中心敬老院,强化管理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推进分散供养,发挥农村社区对五保供养的依托作用。将农村社区和“五保家园”统筹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拓展五保家园的载体功能,延伸农村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分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开展为五保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理疗护理、文化娱乐、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推进社会化养老,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现产业化发展。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保障养老机构持续经营健康发展,满足农村五保老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同时,积极研究探索筹资机制,采取政府保一块、公益基金助一块、民间资本投一块、社会爱心捐一块的办法,吸引民间资本,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责任编辑:洪峰
五保户申请书 第10篇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邓善益,男,1948出生,现居住邵东县黄陂桥乡龙石村毛舍组。由于长期以来体弱多病,又无能力娶妻养子,现年级已高,以失去劳动努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家境十分困难,一直以来都是由乡、村、组扶持生活。再加上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因此特申请五保户,请求领导批准。
以上就是本人情况,请上级领导核实。
此致
敬礼!
五保户申请书 第11篇
您好!
我叫甘新干,男,1942年出生,现年72岁,家住新泉镇杨红村11组。,老伴因鼻癌离我而去,此时年迈多病的我已丧失劳动能力,幸有年长的儿子勇挑重担,勉强能维持生计!可祸不单行,20xx年,儿子又因原肠癌去世,原本残缺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儿媳随后改嫁,留下一个孙儿、孙女由我抚养,因给儿子治病家中早已债台高筑,且我又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因此特申请五保户,请求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五保户申请书(最终版) 第12篇
本人***,农业户口,出生于***年*月,今年**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
由于本人一直以收废品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老花眼愈发严重,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第13篇
一是供养人数基本稳定。“十一五”的农村五保供养人数平稳增长, 并趋于稳定, 历年供养人数相差不大, 最多的年份是2010年供养人数556.3万人, 最少的是2006年, 供养人数503.3万人, 上下相差仅53万人。二是集中供养人数上升。通过对2007-2010年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人数的观察可以发现, 集中供养的人数在逐年上涨, 分散供养的人数在逐年下降, 2007年的集中供养率为26.0%, 到2010年上升为31.9%。三是供养标准逐年上涨。供养标准在2007-2010年间逐年上涨。2007年分散供养的标准时1432.0元/人, 此后历年的增幅都在13%以上, 到2010年增长为2102.1元/人。2007年集中供养标准为1953.0元/人, 2010年为2951.5元/人, 后者是前者的1.51倍。
二、“十一五”农村五保供养的法规和资金支持
(一) 新《条例》的颁布
“十一五”开局之年 (2006年)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的颁布, 使农村五保供养跨入了国家保障阶段。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 供养经费由农民互助共济、村集体提供体制, 向国家财政保障为主转变; (2) 创建了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供养对象的资格、审批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等更加明确化、可操作化; (3) 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与实施责任, 村民委员会由供养的直接承担者变为本级政府的协助者; (4) 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5) 加强了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 明确了依法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
(二) 政府的财政投入
新《条例》颁布后, 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 矫正了供养资金短缺, 应保未保现象的情况。“十一五”期间“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我国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议题, 并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 围绕“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障投入,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也在逐年增长, 供养标准逐年提高。同时民政部于2006年启动了“霞光计划”, 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旨在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居住和供养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利用这一契机, 纷纷加大了敬老院的建设力度, 崭新、整洁的敬老院成为新农村一到亮丽的风景。
三、“十一五”农村五保供养存在的问题
(一) 供养标准仍然偏低
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比, 当前的供养标准仍然偏低, 与新《条例》规定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01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81.82, 2010年分散供养标准每人2102.1元占前者的35.4%, 占后者的48.0%;集中供养标准每人2951.5元占前者的49.9%, 占后者的67.4%。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 供养对象在物质方面的供养标准仍然是偏低的。因此,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设定应与CPI联动, 在2011年的两会政府报告中, 温家宝同志就明确提出要完善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绝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二) 过于强调集中供养
伴随着“霞光计划”的实施, 各地都在狠抓集中供养问题, 有的地方甚至层层下达集中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率指标, 集中供养率的高低成了考核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好坏的决定性指标。敬老院有符合一定标准的硬件设施, 并配备了专门的管理人员, 入住的集中供养对象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在敬老院共提供生活, 可以在生活起居上互相照料, 排解老人内心的孤独感。但不能忽视的是, 老人大都恋乡眷土, 和谐的邻里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精神需求, 使得他们不愿离生活住多年的旧居;而且部分老人的一些个人生活习惯与敬老院相对标准的生活制度确实不相符合。因此, 集中供养是否优于分散供养, 如何处理集中好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供养形式的关系, 值得进一步思考。
(三) 社会投入、社会支持不足
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的突出表现之一是政府财政资金基本是供养经费的唯一来源, 没有形成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的格局。另一方面, 供养对象对社会支持存在一定的期待, 但并无法实现, 比如获得一定的教育机会、力所能及的就业机会, 以及一些精神支持。在实践上, 只有各级共青团、妇联和学校会组织一些关爱供养对象的活动, 其他社会组织极少介入。供养对象的需求存在差异性, 但总的趋势是, 随着供养水平的提高, 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将基本得到满足, 需求的重点将转向精神层面, 因此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关爱。从农村五保供养的实施看, 有必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并介入到供养工作中去, 个别化、个性化地满足供养对象的各项需求, 尤其是精神方面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春根, 赖志杰:新时期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08 (2) :17-20.[1]李春根, 赖志杰:新时期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08 (2) :17-20.
[2]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 (2011) [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233.htm。[2]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 (2011) [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233.htm。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第14篇
关键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变迁
一、引言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①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对象迅速增加,保障标准稳步提高;但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它的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对农村五保供养群体利益的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文采用历史比较法,介绍和比较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说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具体建议。
二、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已经对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以及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如下:(一)、主要说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发展过程并分析、解决问题的有:李春根、赖志杰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回顾和评述》②,常明明的《五十年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变迁研究》③,赵福才、宋士云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模式变迁探索》④;(二)、主要论述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方法的有:曾智、郑晓婷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思考》⑤,马辉的《浅析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⑥,李春根、赖志杰的《新时期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⑦。
以上学者从不同方面分别论述了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发展、现阶段的状况、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分别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独到之处,但每位学者的研究都不乏片面之处,为全面展现我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情况,笔者通过收集大量资料详细、全面、深入的论述了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
(一)1956—1966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时期
1956年1月下发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和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是最早提出关于农村五保户供养的法规性文件⑧。从此,五保供养制度就作为新中国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起来。
1963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确立了农村五保供养⑨。
(二)1966—1976年: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曲折发展时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遭到极大破坏,有些地方五保工作停滞不前,无人参与和支持五保工作,但是它作为新中国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1978—1993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恢复与平稳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五保供养方式各地可能有不同的方式,但大体上可分有两种——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改革开放以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趋势日益凸现,五保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生活水平大幅度降低⑩。
针对农村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与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11}。
(四)1994—2006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改革与快速发展时期
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是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开始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12}。
2006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五)2006年至今: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与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006年3月,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农村五保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截至06年底,全国五保供养人数已由2005年底的328万人,增加到484.5万人,增长为48%{13}。
半个多世纪以来,五保供养工作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进步,塑造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五保供养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四、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当一部分五保对象未得到供养。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真正获得保障的五保对象只有296.82万人{14}。
(二)五保供养标准偏低。许多地方公布标准都很难兑现,特别是公布的现金标准与五保对象实际得到的生活费之间的差距较大{15}。
(三)五保内容难以全面落实。在一些地区,五保内容很难全面落实,五保户的日常生活、医疗、丧葬等方面的保障存在严重问题。
(四)集中供养率低。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全国平均为3587.04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829.02元,集中供养标准全国平均2229元仅占前者的62.14%,占后者的78.79%。因此,与新《条例》规定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仍有差距{16}。
(五)农村敬老院建设问题严重。多数地区敬老院数量少、规模小、条件差,同时又着重搞形象工程,片面搞硬件建设,忽视管理和服务,管理服务水平低。
五、完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思想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解决好相关认识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和强化自己的责任,提高对人口老龄化和五保供养制度的认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五保对象都得到保障。
(二)供养资金来源多元化,提高五保供养标准。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其次,积极动员各种非政府组织及民间团体对五保供养事业的资金投入;最后,加强宣传,鼓励个人进行资金投入。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五保对象的权利。进一步推进五保供养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突出五保对象的权利和相关责任者的义务,明确分工与责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的顺利运行。
(四)大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内容。各地区要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加大对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使各项五保供养内容都得到资金支持,从而得到全面落实。
(五)加强农村敬老院的建设,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比例。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经费投入,规范敬老院的管理,改进相关服务,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比例。
注释:
[1]我国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文) [OL].http://news.QQ.com,2006.01.26.
[2]李春根,赖志杰.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回顾和评述[OL].中国期刊网, http://www.qikanchina.net, 2008.10.8.
[3]常明明.五十年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变迁研究[OL].中国期刊网,http://www.qikanchina.net, 2006.5.31.
[4]赵福才,宋士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模式变迁探索[OL].中国期刊网,http://www.qikanchina.net, 2009.1.15.
[5]曾智,郑晓婷.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思考[OL].中国期刊网,http://www.qikanchina.net, 2008.7.
[6] 马辉. 浅析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2):77-78.
[7]、 [16] 李春根,赖志杰 . 新时期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2):17-20.
[8]、 [10]、 [11]、 [12] 、[14] 、[15]宋士云. 新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变迁[OL]. 百度网,http://www.baidu.com, 2006.4.6.
[9] [13] 王治坤.农村五保供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OL]. 百度网,http://www.baidu.com, 2007.3.29.
(作者简介:黄 凯,男,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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