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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理体系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内部治理体系范文(精选12篇)

内部治理体系 第1篇

►►一、我国企业内部治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发展及状况

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在企业治理中推行内部控制体系, 接着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方针及政策, 并建立了一套既符合我国经济体制又融入国际理念的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但是从其发展和各项企业管理调查中看出:现阶段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理论实施总体效率不高。这些问题并不局限于传统上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完善, 而是涉及到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的每个方面。总的来讲, 我国企业内部治理控制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

(一) 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体系构架不健全

有相当大一部分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机构没有科学的建立和实施, 员工分工不明确, 还有的员工任职于多个岗位, 导致内部管理力度大大减弱、管理效果逐级减退, 从而企业内部竞争力变弱, 员工消极怠工从而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企业管理者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不重视, 甚至有的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建立内部会计制度, 对于企业利润的预算和估计随意填写或者任意编造。内部审核机构亦不完善, 不能对企业各部门进行及时审查等。

(二) 企业管理层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在有些企业设立的管理层治理机构, 管理者治理分工不完善, 导致权、责、利分配不明确。大多数企业管理层中还有“一把手”控制原则, 离开“一把手”的管理会导致群龙无首或各自为政的局面;这就让企业管理层的意见得不到统一, 但又没有明确的约束条件, 致使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能力变弱, 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 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力量薄弱、控制制度没有约束力

有些企业没有成立内部控制部门, 有的就算设立了内控部门也得不到企业管理层的重视。造成内控部门不能准确地评价经济效益和各部门职工的工作效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内部管理实施的效率和执行能力, 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控体系不稳定性增加, 从而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及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四) 风险评估体系不完整, 缺少风险意识

社会在经济在日益发展, 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就不断加剧, 经营企业的风险就会越来越高。但是, 一些企业管理者并未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目光停留在过去的成就上, 低估了社会主义形式下的企业经济发展速度, 与时代严重脱轨, 甚至有的企业还使用“闭关锁国”政策。风险意识浅薄、风险评估不准确就不能采取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企业在同行业的地位。

►►二、构建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措施

(一) 改革旧的控制体系, 建立强有力的体系构架

首先、改革人力资源控制体系, 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择优选取, 对企业内部主要岗位采用合理公平公正的竞争上岗的形式, 依照岗位的重要性与工作效益发放工资, 业绩与薪资分红挂钩, 同时还要加大惩戒力度。其次, 使企业内部形成点、线、面相融合的控制体系, 确保各部门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再次, 管理者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视, 只有管理者给予支持和管理, 企业才能更好实施内部控制体系。

(二)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 建立合法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明确企业各管理层的分工, 以便其能及时对企业事务做出果断的处理, 从而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要以人为本, 从各个管理层出发, 把行使最高权益的领导者控制在企业内部控制范围内, 管理层对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形成完整的系统。最终形成能让企业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相联系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 完善审查体系

定时检查或者随时抽查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若有些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没有起到作用, 监督部门要给与及时纠正, 对于不良现象, 要给予批评并要求其改正;监督人员要以身作则, 严以律己, 建立内部监督部门意在找到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之处, 并使其得到改善, 以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四) 完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 全方位认识自己

提高管理者的风险意识, 站在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修正企业的风险评估体系;员工要分工明确, 建立市场调差小组, 以便获得准确的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风险评估的质量。从而对市场经济准确有效地分析评估, 汲取先进工作经验, 对不完善的进行调整, 全方位的改变企业内控评估体系, 从而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不败之地。

(五) 加强企业文化教育, 提升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水平

对于企业持续发展而言, 企业文化是其不竭的动力。依照企业自身的经营及发展特点, 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企业文化;运用企业文化的内涵和魅力促进企业员工的文化素养的提升, 同时培养他们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及自己对企业和社会的责任感;同时建立现代化的工作理念, 勇于创新、注重团结合作的精神;从而提升企业治理的内部控制理念,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光斌.浅谈如何构建企事业内部管理[J].武汉大学学报.2009.02

内部治理体系 第2篇

(二)单位: 姓名: 成绩: 日期: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计23分)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预防。

2、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将风险分为1、2、3、4、5级其中 级最危险。

3、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 和 的组合。

4、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5、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6、“ ”和“ ”这两个工作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的两个子环节。7、2017年1月18日公布,5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

8、风险伴随的、、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9、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场所、、以及在特定部位、、场所、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部位等总称。

10、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类,分别是、、和。

11、风险辨识是识别 所有存在的风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12、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

13、风险分级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根据

划分等级。风险分级的目的是为。

14、风险暂定为“红、橙、黄、蓝”四级,级别最高,企业原5级划分标准可参照进行调整。

15、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

16、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和。

17、隐患的分级是根据隐患的、治理和 及其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为标准而进行的级别划分。可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8、隐患信息是指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治理目标、、、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企业对事故隐患信息应建档管理。

19、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一般事故隐患是指 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并经过一定时间 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的隐患。

二、选择题(每题0.5分,共12.5分)

1、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分为()

A.公司、车间、班组、岗位 B.车间、班组、岗位 C.班组、岗位

2、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标准和清单。

A.考核依据 B.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C.领导带班

3、对风险点内的不同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与风险点相关联的人、物、环境及管理等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风险判定标准认定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控制措施是()的核心。

A.检查 B.领导 C.风险分级管控

4、危险源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

A.物理实体 B.车间 C.班组

2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应当全部或局部

5、危险源行为是指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

A.危险源 B.作业行为 C.隐患

6、危险源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二部分。

A.作业环境的状态 B.高空作业 C.动火作业

7、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分级从方便推广和使用角度,可采用()评价法。A.班前会 B.班后会 C.风险矩阵评价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

8、根据危险度分值进行风险等级用颜色进行分类:()。

A.红色 B.黑色 C.白色

9、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中工程控制措施包括()

A.班前会教育 B.消除或减弱危害 C.操作规程

10、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中应急控制包括()

A.紧急情况分析、应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准备 B.班前会 C.班后会

11、风险信息包括危险源名称、类型、存在位置、当前状态、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和()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A.基层单位、责任人 B.所在单位、责任人 C.责任单位、责任人 D.各级单位、责任人

12、风险分级管控程序四个阶段包括危险源识别、危险源分级、风险控制、()

A.效果验证 B.效果验证与更新 C.效果评价 D.效果验证与评价

13、制定风险评价准则,可以不考虑的因素为:()

A.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B.本单位的安全文化底蕴 C.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 D.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14、()是风险管控的基础。

A.风险分析 B.风险评价 C.排查风险点 D.风险分级

15、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以下几种。()

A.人的因素、物的因素 B.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 C.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 D.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

16、()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A.企业 B.中介机构 C.安监部门 D.主要负责人 17、1级风险(红色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

A.无需立即整改,可以继续作业。B.必须立即整改,可以继续作业。C.制定整改计划后,可以继续作业。D.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

18、各企业的风险评价准则具体内容应。()

A.统一 B.同行业应统一 C.由各部门自己确定,无需统一 D.与企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

19、山东省风险分级暂定为“()”四级

A、红、橙、黄、蓝 B、红、橙、黄、绿 C、红、黄、蓝、绿 D、红、黄、蓝、绿 20、()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A.事故控制 B.风险管理 C.隐患排查 D.安全培训

21、工作危害分析法能够全面地分析出()所有可能的风险,并针对可能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A.作业活动 B.设备设施 C.安全设施 D.工艺操作

22、当通过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得出企业风险的危险性分值大于()时,属于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A.70 B.160 C.320 D.50

23、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属于()机制。

A.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B.双重预防 C.标准化运行 D.安全管理

24、公司针对各科风险点制定()标准和清单。

A、考核依据 B、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C、领导带班制度

25、公司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以及()。

A、安全措施 B、消防措施 C、卫生防护措施 D、应急处置措施

三、判断题(每题0.5分,共12.5分)

()

1、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

3、风险点是指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设施、()

4、根据危险度分值进行风险等级用颜色进行分类: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

5、将识别的危险源按照风险矩阵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分级,将所有危险源按风险度分为I、II、III级。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

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6、风险分级管控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可以不负责管控。

()

7、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主要包括:应急控制、个体防护控制、管理(行政)控制、工程控制四个方面。

()

8、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耳塞、听力防护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绝缘鞋、呼吸器等。

()

9、应急控制通过应急演练、培训等措施,确认和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能力,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不良后果。

()

10、以生产工艺过程为主线进行危险源识别可选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法”。

()

1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是一种定量的风险分析辨识方法。()

12、安全检查表(SCL)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内外行业、企业事故统计案例,经验教训。

()

13、风险矩阵分析法(LS)和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均是半定量的风险评价方法。

()

14、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中的D值越小,说明被评价系统的危险性越大。

()

15、风险控制措施是指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企业针对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控制方法和手段。

()

16、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小,而后果严重,则风险很小。()

17、危险源一定会演变成事故隐患。

()

18、企业应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

19、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由以风险为重点向以事故为重点的转变。

()20、企业了解自身存在的风险即可,无须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

21、属地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备案的“一企一册”中的1、2级风险点作为重大风险点进行管控。

()

22、5级风险(蓝色风险):绝对安全。

()

23、3级风险(黄色风险):中度(显著)危险,无需控制整改,公司、部室(车间上级单位)应引起关注。

()

24、企业通过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到自认为可以,无需验证。()

25、“两体系”建设属于企业安全科的职责,与企业其他人员无关。

四、问答题:(每题13分,共52分)

1.风险分级管控中工程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2.什么是风险?什么是危险源?

3.企业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包括哪些措施?

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主要分哪几步?

答案

一、填空题

1、关口前移 源头治理

2、严重性 1

3、可能性 严重性

4、危险源

5、危险危害因素 后果 事故预防

6、风险分级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

7、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风险等级

8、设施 部位 作业活动

9、设施 区域 设施 作业过程

11、企业整个范围内

12、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或者LEC法 作业危害分析法或者JHA法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或者HAZOP法 风险程度分析方法或者MES法 事故树方法或者FTA法 道化学公司法或者DOW法

13、评价结果 确定风险管控的优先顺序

14、红色

15、安全性 可靠性

16、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上的缺陷

17、整改 排除的难度

18、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治理措施 职责划分 19、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危害和整改难度

21、较大 停产停业 整改治理 难以排除

二、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A B C A B A C A B A C B B C B A D D A B A A B B D

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计30分)√√√√× ×√√√√ ×√√×√ ××√×× √××××

四、问答题:(10分)

1.风险分级管控中工程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1)消除或减弱危害——通过对装置、设备设施、工艺等的设计来实施;(2)密闭——对产生或导致危害的设施或场所进行密闭;

(3)隔离——通过隔离带、栅栏、警戒绳等把人与危险区域 隔开;(4)移开或改变方向——如危险及有毒气体的排放口。2.什么是风险?什么是危险源?

答: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3.企业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包括哪些措施?

答:应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5)应急处置措施等。

内部治理体系 第3篇

关键词:工程企业;内部治理;绩效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有力的支撑和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程企业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经济发展的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如何挖掘内在潜力,在争取更大市场份额的同时,积累和增强内在竞争力,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化、现代化、精细化的现代内部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尤其是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与提升,促进工程企业获得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针对国内以数量级存在、相对实力薄弱的工程企业来讲,能否尽快实现内部治理体系及其能力的现代化,尤其是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否能够顺利构建和转型,不仅关系到组织内部员工能力水平的提升,更严重影响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甚至企业基本生存和持续发展。

一、工程企业内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工程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及其能力考评,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影响和制约整个行业发展与相关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就整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总体分布而言,2013年,我国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共有4499.31万人,其中国有和集体建筑业从业人员约占16%的比重,其他建筑而已企业从业人员占比约84%,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仅为26.58万人,相比可忽略不计,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私营、个体等社会资本为主。

图一  2013年我国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分布

注:数据综合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及国家数据网。

(一)工程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和不规范。总体上看,除了少数大型工程企业之外,我国工程企业内部治理尚处于低层次、低水平、低效能的发展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得到科学、有效建立。在产业集中度偏低且产业面窄小,家庭作坊甚至个人主导的包工头为主的大量工程企业广泛存在于整个行业中,即使一批较有实力的工程企业脱颖而出,但内部治理结构仍多停留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桎梏中,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严重匮乏或流于形式,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力仍未成为企业管理的常态,严重缺乏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念,管理机制与行为非常不规范。

(二)工程企业人力资本竞争力严重缺乏。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已迈入人本阶段,人力资本作为工程企业的核心要素却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间竞争的本质在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吸引、留住、开发并使用人才成为争取市场主导权的核心。不论国际竞争还是国内竞争,我国工程企业人力资源储备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要求,国际化和综合性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高技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严重匮乏,专业管理和技能人才结构极为不合理,企业骨干引进、培养尚缺乏有效的职业规划和考评机制。

(三)绩效管理的效能和潜力未得到充分开掘。基于综合考评和全程监控的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已得到几乎全球的认同和广泛采用,绩效管理不仅仅能够衡量并提高员工的绩效,更在于其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但我国工程企业由于先天不足的因素影响,广大的企业主或者领导层长期以来都过度关注短期效益或年度考核指标,或者对成本控制或利润最大化有过高期待,使得工程企业的绩效管理效能大打折扣,至于绩效管理可能被开发和挖掘的潜力一直以来都被有意或无意的忽视甚至无视,导致工程企业生存期非常短且抗风险能力差。

二、工程企业内部治理和绩效管理的现代理念

现代企业治理和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必然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产效益、实际产值、投资收益甚或股票效益。但从行业增加值指数上看(图二),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上年=100)为107.7,建筑业增加值指数略高于全国水平,略低于金融业增加值、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指数,但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工薪收入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总体上都是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业企业的主体为民营、私营和个体等非公有制的经济形态,一方面难以深度参与到国家和地区的重特大项目甚至公有制主导的各类工程投资项目中,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已有法律法规制度难以彻底的落实,同时很多环节和节点等处于相对真空的管理状态下,可供其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的各种灰色地带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导致包括工程企业在内的建筑业企业总体上管理混乱、松散甚至同业恶意竞争,使得层层分包、资质混用乱用、内部缺乏系统管理和科学评价等问题尤为突出。

图二   2013年全国行业增加值指数

注:数据综合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及国家数据网。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工程企业较之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伴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红利逐渐缩窄,其所面临的人工荒将前所未有的严重,而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赋予工程企业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科学、有效的先进管理工具。这一方面是知识经济时代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模式和生态发展理念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坚持以法治企的理念。国内外现代企业制度及其现代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确立,根本前提在于完善和发展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执行力,通过不断地创新改革推动企业遵循制度而发展,彻底摒弃长期以来我国工程企业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行政管理模式、科层制的运营管理模式。

(三)坚持以评促管的理念。实践证明:以评价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不是简单的关注工作目标是否实现,员工价值是否与企业发展契合一致,更重要的是注重工作目标和员工价值直至企业效益如何得以更加科学有效的实现,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以确保企业获得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一定的绩效综合考评周期内,工作效能、行为过程、信息反馈和整体效益等成为利益统一体,通过综合评价促进内部管理的科学有效,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构建现代企业内部治理与绩效管理体系

针对工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绩效评价标准不清晰、考评指标不明确、人力资源竞争力匮乏、管理机制僵化等诸多问题,构建工程企业现代治理与绩效管理体系。相比传统的企业基于严格的层级制建立起来的绩效评价体系,偏重对职位和权力的关注,导致人才梯队难以建立,且层级间论资排辈、按级分配等现象尤为突出,现代企业(表一)应当更加强调差异化的配置均衡,完善制度和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用制度约束和调控资源,以评价促进发展和完善,强化扁平化管理和执行力强度,明确评价原则、标准和指标等,通过科学合理的总和绩效评价体系,针对不同职级、岗位、个性等员工建立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职业生涯规划,使得其工薪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水平、个人具体诉求等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等相契合,共同形成对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最优合力。

表一  现代企业内部治理与绩效管理系统结构

(一)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对与时代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制度,应尽快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结合新的经济发展和行业规范及企业阶段性需求等,创新性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明确绩效评价原则、标准和指标。从企业战略层面充分论证和探究提出绩效评价的原则,基于分级、分层的思路,针对不同部门、岗位、职责等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评价的标准,建立有针对性、区别性和系统性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完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机制,将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发展与企业长远战略规划相契合,着力建构起以人力资本为导向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深刻认同。

(四)构建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扩大员工参与内部管理的力度,以现代治理和绩效评价为主导建构起可持续而有效地企业运行机制,细化和明细企业部门间的责权利关系及其考核目标,使企业绩效考核公开、公平和透明的进行,凝聚所有员工的合力共同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着力增强部门和员工的执行力。通过更为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及其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部门和员工的执行力,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岗到人,合力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保障工作任务事项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且能够做到管理投入小、效益高、速度快。

综上,构建现代企业内部治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于工程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通过内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助于治理能力的突出体现,彰显依法治企和综合改革的时代精神,必将在推动中国企业的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同时,确保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得以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工程企业能够更加科学、更加健康、更加持续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祝龙.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问题和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02).

内部治理体系 第4篇

内部审计作为内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的要素, 对于合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独立于被审计对象, 能够及时评价本单位制定措施的有效性, 鉴于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和解决问题的内部性而广受大型企事业单位的青睐。整个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是由《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满足企事业单位价值最大化的目的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将政策和程序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行使职能的重心, 更能最大限度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治理体系进行有效对接。

财务治理指由很多具有能力、思想的主体, 并在整个企业治理体系中享有一定的股份或股权, 在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候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并具有一定地位的内部和外部财务治理主体。内部的财务治理主体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权利主体, 能够决定电算化背景下民企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等方面的信息, 并把这些信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提供给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如民企的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所以能够对民企施行投资等方面的决策, 主要的原因信任内部财务治理主体披露的信息, 而科学、健全的内部控制又能够合理保证民企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有效, 所以对外部财务治理主体有用的信息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相互融合, 内部控制和财务治理的有机契合, 能够对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正确的引导。内部控制体系在发挥作用时, 是通过对企业即将面临的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导向和严密的逻辑推理, 将整个企业的财务治理和经营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逐步推导和落实内部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确定相关的内部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通过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结果, 形成对企业整体治理系统的评价, 结合财务审计的结果和掌握的各项财务数据以及非财务数据的优势, 发挥内部审计中风险管理这一要素的职能, 分析对企业实现各项战略的影响, 提出具体的战略修订方案借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二、民企内部审计与财务治理契合存薄弱性的原因

(一) 民企对内部审计认识性不足

审计按照主体划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 相对于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的主客体从属于同一单位, 职能定位侧重于监督, 因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比典型的监督制约功能和对本单位发现错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虽然对单位的经营决策能够起到价值增值的作用, 但这种对本单产生作用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的有效融合, 内部审计对企业发挥作用的主要功能就是对财务处理过程进行查错防弊, 二者容易形成对立性地位而很难实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有机契合。首先, 内审机构与被监督者处于同一利益主体中, 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 有时两者会联合起来违规作弊, 这样内部审计发挥监督的效果的就会受到很多元素的制约;其次, 由于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很多单位对它的重视程度, 现实情况就是很多单位并没有赋予内审机构更多的职权, 这样的境况导致很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作虽然有监督职能, 但只有对发现问题的建议权却没有处罚权, 这样就会导致内部审计意见和结果的其权威性非常薄弱, 这种先天不足的现状是由于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在契合过程中基础不足。

(二) 内部审计容易与财务治理混淆

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都是对民企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手段, 但二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区别。财务治理一般都发生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后, 而内部审计监督则贯穿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始终, 是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再监督。因此, 会计部门的核算监督不能代替内审部门发挥的查错防弊的作用, 两个部门发挥的职能不能互相替代、减轻或者免除。但是很多企业的内审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是:为了节约成本或者应付检查, 很多企业将两个职能部门合并或者干脆就把内部审计机构从现有的职能部门中精简撤掉, 也有些单位将财务部门中懂审计的职员身兼二职作为本单位内审人员, 这种内审机构设置独立性薄弱现状造成内审机构发挥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提出的意见也没有很多的可参考性, 权威性不足, 有效性不够, 这种对内部审计发挥职能认识上的偏差给内审机构开展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阻碍要素, 内审机构不能有效开展工作, 对企业价值增值的作用非常有限, 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给内审机构带来了特别多的负面影响。

内审机构职能的定位就是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 给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把好关, 这样的职能又会造成很多单位误解甚至敌视内审机构, 不愿意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 加上审与被审处于同一位阶层次, 对于内审机构提出的建议, 很多被审计对象并不能够积极接受。被审计对象对内审机构的不理解和不配合内审机构的工作, 这种审计与被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接受的差距使得内审机构和财务治理契合实践存在很大阻碍, 并且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时候有效地财务治理也能发挥, 进一步导致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的有效契合存在很多实践上的阻碍。

(三) 内部审计与财务治理工作范围不能完全契合

内审机构做为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企业经营活动各个方面均能够提出意见, 发挥作用的范围非常广泛, 延伸到民企活动的每一个触角, 包括企业的财务治理活动。为了民企内审机构和财务治理的有效契合, 要求内审机构在职责发挥过程中, 必须被赋予更多的权利, 这样才能合理保证内审机构顺利的获取证据, 有效的发表意见, 体现工作效率效果的正常发挥, 但这种职能的发挥需要被审计单位密切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 保证内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所需发表意见的信息资料以及在人力资源安排上的配合与协助, 这种在工作、人力安排上的配合能够保证内审机构和财务治理的有机契合;但是目前在我国很多不同性质的企业, 内审的发挥价值增值的作用与重要性并没有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 内审在职能发挥上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处于同一层次, 缺少能够体现内审独特地位的制度与举措。内审机构在计划、实施、报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阻碍因素。由于民企治理结构的复杂性与企业的特有属性, 从上之下的反映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的信息传输渠道不顺畅, 很多内审机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正确建议由于信息传输的不通畅很难引起管理层、治理层的注意, 由于对发现问题提出的意见很难得到贯彻落实, 这种局面会降低内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热情, 进一步导致了内审工作不被理解与认可, 妨碍了内审机构工作职能的发挥。同时监督挑毛病等很多具体事宜都是得罪人的工作, 对很多人员没有多大的吸引性, 这些都要求民企人员树立内审工作的重要性理念, 提升其对整个企业价值体系的重要性定位。

内审机构作为民企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内审机构在发挥职能过程中, 能够对民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是企业发挥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保证。但是内部控制体系在发挥作用过程中, 也不是独立的, 一定要和企业整体的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财务治理作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体, 内部控制体系一定不能撇下财务治理体系单独运作, 那样就会使得企业披露的信息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所以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的有机契合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必然。

三、民企内部审计体系与财务治理契合对策

(一) 明确内部审计与财务治理发展方向

内审的监督、评价、控制职能都是着眼于为企业价值增值服务的, 实际上是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 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因此内审必须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 及时披露企业的真实情况, 内部和外部财务治理协调在一起都是为了真实披露企业的管理状况, 给民企的利益相关者一个非常完整的信息, 真实披露信息对处于后危机时代的民企来说至关重要, 致力于披露真实信息的基调, 民企的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的发展方向是相同的。

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在进行契合过程中, 需要重新界定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系统, 另外要推动更有效的民企治理体系, 并且社会公众一定要对内部审计体系的期望在改变。内部审计机构并不能包打天下,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评价的作用, 内部审计作为民企经营过程中自我诊断, 自我约束机制, 作为管理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所附属层次的局限性, 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问题, 就算是发现了所有的问题, 也不能把所有的建议全部能够切实解决, 内部审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发挥了若干的审计手段, 例如战略审计、控制审计、组织审计等方法控制企业风险, 提升民企价值, 实现资产的优化, 控制成本, 为民企的有效管理服务。后危机时代, 为了提高民企的竞争力, 必须建立其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 只有发挥民企内部审计的职能和, 并能够和整个的财务治理体系实现有机契合, 才能让民企在当今社会的竞争中才有机会立于不败之地。

(二) 优化后危机时代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环境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所处的环境, 是民企内审机构所处的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的总和。相对于企业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外部环境来说, 内审机构所处的环境属于微观内部环境。后危机时代民企发展时期的特殊性和民企各个阶段发展的时段性, 内审机构设置环境涉及到民企发展规模大小、民企特有的经济法律组织形式和民企管理体制、每个民企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影响每个民企文化环境等。就民企业本身来说, 由于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先天重视不够和自身发挥作用过程中存在的阻碍因素等后天不足现象, 必须要对民企内部审计机构所处的环境加以优化, 为内部审计机构职能发挥创造有利的条件。

独立性是内审机构能够做到正常的职能发挥和对组织价值增值的保障。独立性要求内审机构在工作上、组织上、经济上和被审计单位是隔离的, 只有合理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 内审机构才能在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干涉, 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才能够做到相对独立、客观和公正。保持单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在民企组织机构设置上有很高的地位。一般地说, 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所附属的治理层次越高, 内审机构独立性就越大, 开展的审计工作越顺利, 权威性越高, 提出的审计意见也越容易接受, 所以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监督评价的机制, 独立性对于内审职能的发挥非常重要, 对于后危机时代民企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危机时代前截然不同, 必须针对民企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时段、面临的具体情况不同和民企自身微观环境如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经营发展水平的不同现状, 对民企内审机构设置要遵循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在讲求客观性、系统性原则前提下, 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沟通的思维方式, 注意民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模式的适应性与企业经营发展实现目标的相关性。借鉴其他发展比较好的民企经验, 后危机时代民企内审机构的设置要和其他职能部门相互分离, 这样才能合理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发挥职能过程中不受其它职能部门的干涉, 提出的意见也容易被其他部门所接受。从整个民企治理层次看, 民企内审机构设置最好依附于单位的“一把手”, 因为内部审计的工作性质决定附属的层次地位较高, 权威性越强, 发表的审计意见或建议越受到欢迎和尊重, 超然独立的同被审计单位的地位也能保证内审机构的客观性和不偏不倚的提出审计意见。

(三) 提高民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与优化内部审计实施手段

内审机构职能的发挥, 除了和被审计部门密切配合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外, 内审机构自身也要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突破。后危机时代到来, 民企面临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亟待处理, 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的系统需要不断完善, 这样才能在后危机时代屹立不倒, 而对风险的处理是内审机构最擅长的, 所以后危机时代对民企的内审机构设置来说, 即是压力也是挑战, 面临的领域的不断扩张, 内审机构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不仅擅长会计、审计知识, 而且要精通法律、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这样内部审计在发挥只能过程中才能无界限地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危机处理, 为企业价值增值服好务, 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领域的渗透融合与衔接。除了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素质外, 内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 必须遵守内审具体准则, 改进提高内部审计手段和程序, 提高内审工作效率和效果。在实施内审工作具体过程中, 实施具体相关的审计程序, 获取大量适当的审计证据, 这样出具的审计意见才能做到符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 对企业整体来说具有战略发展眼光, 内审机构的设置也能受到重视, 审计查出问题不是最主要的目的, 更为重要的是为被审计单位服务, 为企业发展整体服务, 审计与被审计形成良好的循环, 不是对立的、被动的, 而是从被动转为主动, 更好的体现内审机构设置的价值, 内部审计不能局限于监督评价, 还应从整个管理价值增值角度提高能力, 。

(四) 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优化配置资源这主要包括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意外保证制度、职位保障制度、相关福利与生活保障等等对内审人员进行晋升、聘任、奖惩及调整工资待遇都要有一定的依据, 这就需要有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公平的绩效量化考核体系真正作到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内审人员的工作业绩, 使各项考核奖惩有本可依, 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减员增效提供了依据。绩效量化考核激励机制能进一步加大内部分配的激励职能, 适应现代企业减员增效工作的需要。同时绩效考核结果不仅在物质分配上体现, 还在非物质分配方面, 如培训机会、各项荣誉、晋升机会等方面进行体现, 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绩效量化考核的激励作用, 激发每一位内审人员的潜能。

内部审计和财务治理有效契合, 除了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外, 更要求内审人员树立崇高的敬业精神, 勤恳踏实, 廉洁奉公, 不徇私舞弊, 积极改进和提高内部审计方法和手段, 有效融合详细审计、控制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 采用抽查的审计方法, 有效提高内审机构工作效率和效果。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手段降低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和审计风险, 大力发展计算机审计的辅助手段, 以内审发现问题作为信息的中心, 采用积极的手段加速内审信息传递、收集、处理及反馈的信息处理流程, 将审计发现的问题迅速向相关部门汇报、汇总, 只有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正确的处理, 才能融合了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增强审计与被审计部门的相互理解, 缓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也能有效提高内审机构的地位和内审机构为企业服务的决心, 形成良性循环, 增强内审机构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风险治理的作用, 提升为企业价值增值和经营目标服务的理念。

参考文献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规范(试行)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供我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时参照使用。

第三条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

(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

第四条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与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在人员、财务、职能、场所方面实现分离;

(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应当根据行业或领域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社会团体章程

第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社会团体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未实行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

同一行业或者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注册手续。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

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做好记录说明。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数量不足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

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到会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可以由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的罢免程序可以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并经选出机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社会团体重要文件;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可以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社会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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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3人,且人数应为奇数。会员数量不足50个的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臵、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六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章程应对监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及职权

第七十八条 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臵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十一条 秘书处可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社会团体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计划;

(三)妥善保管社会团体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八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社会团体监事会。

第四节 其他专职人员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应配备与工作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社会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社团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第九十二条

社会团体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七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自行决定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第九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臵,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完善;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其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分支(代表)机构不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指导。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报送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活动,一般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所属社会团体可派人参与。

以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九十九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自律规约,形成促进行业或专业领域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行业、专业领域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或相关领域数据,进行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或专业标准;

(六)承办其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一百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提名,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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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社会团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一百零九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三)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补助;(四)有偿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团体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一百一十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应采用固定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除会员(代表)大会外,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21、社会团体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社会团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一百二十条 社会团体要合理确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收支情况和本工作安排,做出本经费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社会团体组织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但须纳入社会团体账户统一管理、核算,并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日常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等)支出,如无特殊原因,一般应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秘书处可作为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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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支部(总支)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十章 自律规约 第一节 社会团体自律规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自律规约是由社会团体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的行为规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自律规约一般应明确自律规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社会团体自律规约一般由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草拟,并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自律规约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协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自律规约通过和公布后,社会团体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执行自律规约的自觉性、主动性。对认真执行自律规约的,可给予宣传、奖励或公示。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 第6篇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近年来我们引进西方公司制度中的一个名词。何谓公司治理?我认为,公司治理其实就是一个契约安排,一个契约的有机结合体。安排这一系列的契约的目的是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确保他们能够围绕资产所有者利益来经营资产,分配剩余权益。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进行责权利的划分,形成权力制衡、控制和激励并存的机制,使各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使相互的保障,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得到相互的约束,进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领导机制。

那么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顺利运行?公司治理结构内在的考核、平衡等要求由谁来进行?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内部控制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清楚地了解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责任以及所扮演的角色,对于内部控制,甚至对于公司治理都有着关键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

正如内部审计师协会所定义的那样,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所建立的独立的评价功能,它检查并评价组织的活动,且以之作为对组织提供的一项劳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组织的成员更好地克尽其职守。为了这个目的,内部审计为他们提供了与所检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及信息。审计的目标包括了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现代内部审计活动实际上是管理的延伸,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企业管理当局想做而未能做的事情。作为一种自我诊断、自我约束的制度,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基石。

三、內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从上述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论述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是一致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一致,才使得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可能。

1、目标的一致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在于:1、确保公司恰当地经营;2、确保公司不会有财务违规现象,使董事会能提供一个“真实而公平”的公司财务业绩;3、确保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及综合实力的提高。可见,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最终目标的一致性。

内部审计的目标在于通过自律性的自我审计,查找和揭示本公司经营决策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进而采取自我完善、自我纠正的措施,是管理更加科学化,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

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上是存在一致的。

2、两者产生的基础一致

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内部审计作为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实施所有者对经营者及经营者对经营过程的监督,其根源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间、上下级间的代理行为。“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

3、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审计的环境和前提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内部控制的第一要素就是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石,支撑和决定着其他要素。法人治理结构这个大环境不健全,内部控制就会失败,而内部控制的失败,也必然会带来内部审计的势微。

4、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是相辅相成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内部审计制度的设立和运行,使内部审计的作用得到完全发挥;有效的内部审计也能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提高和优化,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

四、公司治理下的内部审计如何发挥作用

要在公司治理模式下完全发挥出内部审计的功能,将其作用最大化,我认为一是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二是要参与两个过程,三是要做好自身建设。

找准自己定位,就是要把内部审计扮演的角色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所扮演的角色区分开来,要以为企业谋利益为主要目标,以提升企业价值、维护资产所有者权利、改善经营管理水平为自己的主要工作。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需要扮演的角色主要有:

1、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重点部门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以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加强薄弱环节,提高企业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2、评价鉴证 内审部门通过承包经营审计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价,并为奖惩兑现提供依据;通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所属单位行政一把手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为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3、参谋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利用自己对本企业和一些政策法规比较熟悉的优势,在企业决策层进行决策时,做好参谋。

4、诊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经常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公司存在的潜在问题。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中的缺陷,内审部门也应保持敏感度,针对其自身的漏洞以及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不相容之处应及时上报并找到解决办法。

在这四个角色之下,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要做好或者参与两个管理进程:

1、风险管理 在当今这个以风险投资和知识资本为主导的社会里,风险时无处不在的。内部审计人员活动于本企业,熟悉企业的财务运作、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因而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来针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设立风险控制点,从风险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风险管理的方式这两方面来检查、评价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前提,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内部控制的失灵,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和内部审计的无效。所以,内部审计部门应经常检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遵循性和科学性。

做好上面这两项工作,公司治理下的内部审计部门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而要做好这两项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自身建设也要提高。提高自身建设,可以从下面两方面做起:

1、科学合理的构建内部审计体制 要按照独立性和权威性原则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相对于外部审计部门本身独立性不高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就更应该尽一切可能争取独立性。在审计业务上,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像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日常行政管理上,审计部应当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治理体系 第7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权结构,董事会

21世纪初频发的国际巨头公司欺诈、会计造假丑闻, 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也暴露出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缺陷问题引致不良后果的严重性。通过加强公司治理,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于重整投资者信心和健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将发挥显著的正面效应。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在关联辨析

(一)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联基础

1.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内在关联

在企业内部角度看,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间相互契合。宏观的公司治理概念, 是通过董事会实现对管理层经营公司行为实施监控, 以实现合理分配和制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责、利。微观的内部控制概念, 则更多地倚重与内部制度设计, 解决管理层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管控关系, 以达到防控企业舞弊行为,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提升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总体来看, 内部控制属于公司管理范畴, 良好的公司管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主要基础, 健全的公司治理则又为公司管理提供了有效的运行环境。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的实施措施层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二者内部联系包括:

(1) 主体一致性。从内在链条来看, 公司治理的责任主体在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内部控制则限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影响, 董事会在其中是一个核心的联系纽带。外部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以经营目标约束董事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董事会则通过业绩指标约束经营管理层, 实现有效的经营管理目标。因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在主体上趋于一致。

(2) 总目标相容性。从总目标来看,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都共同服务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公司治理在宏观角色上防止出现董事、经理等代理人损害股东的利益, 确保企业运营方向的正确性。内部控制则以具体的制度设计, 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会计舞弊和保护资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作用, 最后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的目的。二者的总目标具有相容性。

(3) 内容合一性。从具体内容看,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合一性在于, 都通过监督、信息传递、权责分配等手段, 实现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严格意义上看, 当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时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合一性最为显著。

(4) 基础同源性。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共存的理论基础。公司治理角度的委托代理关系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内部控制则作为公司制约机制负责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委托代理行为。

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差异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都服务于企业经营, 在内部关系上辩证统一, 内部差异包括:

(1) 具体目标差异。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最终总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但具体子目标来看, 差异显著:公司治理的具体目标在于合理配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利, 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实现各利益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与统一。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在于衡量和控制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运营的效率效果。

(2) 具体内容差异。二者内容合一性的同时, 各自也有细节上的不同。公司治理侧重对企业宏观管控的控制, 包括经营环境和治理层面的权责分配;内部控制则更多地关注于企业内部微观管理活动, 通过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手段完成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五要素的搭建。

(3) 组织结构差异。内部控制组织结构设置包括:一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设置厘清企业的控制权、监督权和执行权, 二是通过不相容职务分离, 通过岗位分离与授权管理, 合理进行内部部门设置, 达到企业管理控制的目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则与内部控制在结构设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4) 理论基础差异。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统一理论基础, 但追根溯源, 公司治理源于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等经济学理念, 而内部控制虽然与制度经济学相关, 却更多吸收着管理学理论精髓。

综上可以看出,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间内部相互关联又略有差异, 必须从宏观角度研究其互动关系, 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总目标。

(二)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间的互动关系

1.内部控制运行环境依赖于健全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的运行前提是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能否发挥作用, 依赖于完善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越完善, 内部控制的运行越有效。

(1) 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系统运行有效与否, 与是否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密切相关, 只有在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环境下, 内部控制运行才会发挥更大效用, 才能最终实现经营目标。相反, 如果没有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可能最终会流于形式, 无法达到内部控制运行的最终目的, 同时也无法起到其防范舞弊、提高效率的目的。

(2) 内部控制的存在基础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五要素的首要要素是“控制环境”, 环境也是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的基础和依据, 能够影响和决定其他相关要素的作用。只有在健全的公司治理下, 控制环境要素才会起到最大的作用, 相反不健全的公司治理下, 环境制度缺失, 监督机制流于形式, 那么最终内部控制也无法实现其目的。

(3) 内部控制的组织保证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首先解决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充分发挥权力配置功能、激励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条件下, 可以规范和约束和激励管理链条上相关人员的行为, 在组织机制上为内部控制的运行提供保障。

2.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可以有效促进公司治理水平

内部控制运行环境依赖于健全的公司治理, 同样, 内部环境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促进公司治理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1) 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条件是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 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微观层面的权力制衡, 在企业日常运作中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效能, 进而影响到公司整体层面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利分配设置, 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基本要件, 最终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成效。

(2) 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权力制衡。资本市场、融资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因素均会影响公司治理, 而企业内部各层级利益主体的权利制衡等因素也会影响公司治理。因而, 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实现途径之一。

(3) 控制权的有效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有效的内部控制。董事会作为企业最高控制权机构, 按照相关规定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而有效行使控制权和决策权依赖于相关信息 (如财务信息) 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公司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确性提供保障, 这是董事会确保其控制权的重要保障。

(4) 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权益。经营管理者行为需要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和约束, 同时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财务报告可靠性也需要有效的内部控制进行保障和监督。股东等利息相关主体在信赖内部控制的基础上, 可以直接凭借其会计信息等信息, 完成对经营者行为的评定, 进而可以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反馈于公司治理层, 从而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利益免受侵害。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机制

(一) 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而优化股权结构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是保证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1.持股比例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股权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管理要素的配置效率,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果。

(1) 持股比例决定了企业经营控制权的影响力。按照股权比例来看, 只有掌握了绝对比例股权才能对公司具有完全控制权, 进而能够决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通过董事会选聘的经理层才能够按照大股东的经营理念来管理和决策公司未来方向。

(2) 持股比例决定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取向。持续经营情况下, 企业经营效益向上的情况下, 持股比例大可以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取得较大回报, 这样大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从而激励大股东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 做好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因此, 持股比例大, 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向和目标有重大影响。

2.公司控制权与内部控制关系

内部控制机制能否有效发挥, 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紧密相连。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和组织机构的层级化特征, 使得公司控制权以此为目标进行配置。出于内部相互制衡的需要, 股东大会将契约监督权授予监事会, 监事会协同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分别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这种控制权的配置和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的层级设置也是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具体体现。

(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董事会、组织结构、信息系统和内部审计等诸多因素。而董事会能否积极主动的参与, 对于内部控制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董事会规模与内部控制

一般情况下, 董事会人数太多或太少都不能较好发挥董事会作用。影响董事会规模的因素有:公司规模、所属行业、大股东性质、组织结构、董事长偏好、外部制约等。合理的董事会规模应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决策效率, 并有利于为企业提供相对明确、可行的战略目标, 进而有利于企业围绕经营目标建立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状况与内部控制

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应两职合一, 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观点认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两职合一有利于企业对于市场环境迅速反应, 主动创新, 能够更好把握市场机遇。而反方观点则认为两职合一会使权力过于集中, 从而削弱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而独立性较大的董事会有利于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 使总经理经营管理目标更加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 两职合一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设计, 应综合考虑企业面临的具体环境。

3.董事会构成与独立董事对内控制度的影响

董事会的监控职能能否更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董事会的构成情况。董事会构成就是指董事会的成员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 公司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组成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检查以及内控执行情况的权利。所以, 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 监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影响

一方面, 公司经营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 都会考虑授予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力。另一方面, 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经营决策权力并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来确定监事会的监督地位, 以制约董事会的权力。所以, 监事会的设计可以独立地, 有效地对公司的董事层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 该机构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199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标志着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开始。1993年的新《公司法》明确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们可以看出, 监事会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法定的内部监督的职能。

虽然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现实中董事会是企业法人财产的实际掌控者, 是企业的经营决策层。显然, 监事会则没有那样实质性的权力, 很多履行权利的程序还需要董事会签字。如果监事会在上市公司内部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则可以有效地履行内部监督的职能, 从而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公司治理视角下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一) 公司治理角度制定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健全而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上, 我国学者主要从会计和审计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理论, 其研究成果也主要应用于审计领域, 比如审计风险的控制、审计方法的应用以及审计成本的节约等等方面。这种仅从会计和审计角度研究内控机制的研究视野必然过于狭窄。从根源上看, 我们应该跳出传统的研究范围, 将其定位于公司治理的层面上来, 从而制定出科学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二) 股权结构层面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我们知道企业所有者和股东大会的构成受制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 而企业所有者和股东大会的构成又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人员的组成情况。一般来说公司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人员, 他们会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整体运营效果。所以, 只有在股权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公司才可能形成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进而才有可能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1.逐步降低股权集中度

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 国有股权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国有企业应该由一般竞争性领域转向战略领域, 对于不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 国有股权可以逐渐退出, 进而增加非国有股权的比重。一方面, 可以达到逐步改变国有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促进股权结构的完善;另一方面, 也可以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创造了条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石。

2.鼓励公司间相互持股

相对分散的股权机构, 可以确保没有任何单个股东能独立对企业实施控制, 因而鼓励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是比较有效的措施。参照日本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实践情况, 一家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多, 需多家股东单位联合起来方可实施对企业的最终有效控制, 我国也可以据此推行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制度。公司间相互持股, 出于不同利益需求能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各股东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实施对企业的决策控制, 并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治理环境基础。

(三) 从董事会层面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关键角色, 董事会制度的健全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因此, 增强董事会的作用发挥, 完善董事会结构, 是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

1.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制衡作用

要在董事会制度设计上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要做到独立董事在企业内部控制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至少:

(1) 增加独立董事人数, 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和话语权。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未能充分发挥效能, 其中重要原因在于独立董事人数相对较少, 比例相对较低, 话语权未能得到提高;独立董事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保障, 增加独立董事人数, 提高其比例和话语权, 才能从制度上制衡大股东, 才有可能实现独立董事的作用。

(2) 增多专职独立董事。为了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同时使独立董事不断针对公司特征提高相应素质, 增强其监督和制衡能力, 必须减少兼职独立董事数量, 增多专职独立董事, 建立独立董事库, 提高其专业性和职业性。

(3) 完善细化独立董事职责报告和信息披露。作为独立董事工作的反馈信息、监督和激励制度, 对于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 不仅要披露其表决结果, 更要明细其表决结果相对应的原因及相关细项, 增加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的丰厚度和透明性, 这不仅可以更加充分的发挥其独立董事作用, 更可以从反向来监督和督促独立董事职能发挥。

2.调动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能动性

(1) 提高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建立审计委员会是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上的重大突破, 而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前提就是需将其地位和职能制度化和合理化。所以, 首先应制定相应制度, 从审计委员会的定位、工作职责、运作方式到工作流程以及最终的审计结果的发布和信息披露, 进行全流程的制度化规定;证监会等主管部门也应逐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制定出相对合理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南。

(2) 增强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管理中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公正客观依赖于其是否具备完全的独立性。独立性缺失可能会使审计委员会无法及时合理的指出相应存在的问题, 丧失了审计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和职责。进一步看,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必须提高其地位, 保证仅对董事会负责, 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从而保障其审计信息的公允性和正确性。

(3) 加强审计委员会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企业内审部门是公司日常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的主要成员, 能够按照公司运行情况及时的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运行状况和风险控制状况, 能够比较全面的掌握公司的相应信息;外部审计人员属于独立于公司的审计人员, 能够更为客观的发现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所以审计委员会需加强与内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 全面取得公司相应信息, 从而能够更为直接地获取存在的潜在问题。

3.董事长与总经理岗位分离以增加制衡力度

为确保决策与执行的顺畅, 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考虑由不同人员担任。按照公司治理原则, 董事长属于决策层, 代表股东利益, 总经理属于执行机构的经理层, 二者职能不同, 理应分设, 同时应杜绝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理论, 公司总经理以及由总经理组成的经理层由董事会考核选聘、董事会对其实行业绩评估并讨论其薪酬方案, 以保证经理层的工作能真正代表最终控制人的实际利益。

4.以高管激励促进内部控制效率的提高

高管的激励方式较多, 短期且最直接的激励方式是实行年薪制。这种短期激励能给予直接有效的回报, 使得经理层高管人员有较大动力去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经营效率。但由于委托方和代理方长短期目标不一致, 导致董事会与经理层利益不能有效协调。因此, 为了实施有效的激励, 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应该结合多种方式, 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励高层管理人员。

(四) 从监事会层面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权力缺乏监督往往容易出现滥用情况。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依法履行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体现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制衡。“监督”职能作为内部控制框架的五大要素之一, 是内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内部控制框架以董事会为核心,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及经理层下设的审计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评价作用显著。但从内部控制角度研究看,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往往被长期弱化和忽视。因而应研究改进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明确监事会工作程序, 贯彻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其次要做好日常监督, 监事会要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并逐项开展具体项目的监督检查。最后监事会应充分借助外脑, 借助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结构专家等各方面的力量, 弥补自身专业经验相对缺乏的不足并加大监督力度。在特定情况下, 监事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开展监督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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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池国华.基于管理视角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模式[J].会计研究, 2010, (10) .

内部治理体系 第8篇

关键词:治理体系,五会共治,多元参与

在全面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实践中, 江苏省无锡汽车工程中等专业学校注重加强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推进学校治理多元参与, 形成“党政核心, 五会共治”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有效内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

所谓“党政核心, 五会共治”是指确立党政联席会在学校治理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充分发挥教代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协同参与学校治理的独特优势和功能, 形成党政联席会统领, 各会协同配合的内部治理体系。通过协作、制衡的方式, 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有效运行, 实现了学校事业发展协调、高效推进。

一、强化内部治理体系主体化

党政联席会——领导核心。根据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实际, 充分发挥党委、校长室的政治核心以及领导核心的主体作用, 学校通过党政联席会议, 实现内部治理体系主体化。学校严格按照《无锡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无锡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无锡市直属学校党政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研究决策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

为确保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目标的顺利实现, 增强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2010年起, 学校探索实施了部门工作任务绩效考核。《考核实施办法》历经六年实施、修改, 现已形成了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在考核体系的构建中, 学校将党群团工作和行政工作一同列入考核序列, 对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全方位绩效考核。而且, 学校将考核结果与部门评先、考核奖分配等挂钩, 激发了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二、构建内部治理体系多元化

学校积极探索多元参与、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教代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与家长委员会等各专门组织的独特优势, 把适合其参与的工作, 让其充分参与, 形成密切联系、相互制衡的多元合力, 达到共同治理的目标。

教代会——民主治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议事和监督保障职能。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收支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学校积极完善教代会民主管理制度, 开展教代表任职培训, 增强教代表议事履职能力。

理事会——多元办学。充分发挥学校理事会中政府、行业与企业理事在学校管理和事业发展中独特作用, 推进多元办学。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 吸引社会各界关心教育, 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学术委员会——专家治学。充分发挥学校骨干教师参与教育质量监控的专业优势, 积极构建专家治学管理新模式。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课程标准、教学考核、教师队伍建设、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健全和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功能, 建立学术分委员会, 实行二级学术管理。

家长委员会——家校共育。充分发挥家委会成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为实施人才培养提供保证。家委会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情况介绍。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 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 支持和帮助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学校构建学校、系部、班级三级家委会, 密切家校联系, 形成管理合力, 实现家校共育。

三、推进内部治理体系信息化

学校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 推进多元治理的标准化、流程化设计。特别是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以及招生招师等关键环节。

在物资采购方面, 实施项目管理制。通过实施项目申报制、集体论证制、公开公示制、民主参与制和专项审计制, 开展设备、资产与资金管理。项目酝酿阶段, 组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工作计划研讨。项目申报阶段, 各部门依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等进行统一申报。教代会代表充分参与并发表意见, 项目集中审核阶段, 项目经总务处汇总整理, 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实施。

学校建立建设项目实施制度, 增强了项目实施的计划性和科学性。对于涉及专项资金的项目, 学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方案制定、预算调整、分步实施和绩效报告撰写等牵头协调工作。总务处、财务处等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审核把关, 共同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和建设目标。

学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过程公开。每一项采购, 从申购、审批、采购、入库管理以及领用等环节, 利用信息化手段, 实施严格的流程管理, 防止腐败滋生。学校招生工作也引入信息化系统, 固化和控制各环节的流程, 确保依法依规招生。

内部治理体系 第9篇

在建立了内部控制框架后, 就要对在公司治理结构下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并通过评价对其运行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 使企业的所有者明确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所在, 并加强对这些薄弱环节的控制, 以便使内部控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传统的内部控制评价

传统的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主要通过审计手段进行, 其传统性和落后性只停留在表面意义上。

1. 评价目的

内部控制评价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是为了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从审计人员的角度出发,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 确认其业务是否合规合法, 以查证被审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查范围也只停留在企业财务报告层面, 可以说审计就是传统的内部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 其实也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所以许多人认为, 内部控制就是会计控制。在这种认识下, 许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实施现阶段止于内部会计控制, 未达到对企业经营目标进行控制的目的。这样就使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传统观念的限制, 其内部管理因为没有配套的措施予以制约, 造成许多行为不规范, 从而影响了企业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2. 评价内容

由于内部控制具有局限性, 所以其评价内容也就非常狭窄, 这是因为审计中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对财务报表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并未将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组织结构和文化因素等考虑在内, 只是把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作为会计事务所是否承接审计业务的因素之一。

修改后的国际准则指出, 控制要素的拓展将内部控制划分为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监督、信息和沟通五个元素, 这是实现有效控制的关键。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企业的每一个环节。在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中有一些传统的控制活动, 特别是信息处理控制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但也有一些传统的会计控制活动如授权的多元化、交叉稽核等, 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弱化, 这样就使其评价内容和侧重点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和关键因素缺失现象。

3.评价程序

传统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是从调查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 并对这些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开始, 对企业在内部控制过程中是否合规进行检查, 对内控制度的具体操作进行一定程度的掌握, 结合其评价标准, 对企业内控执行的具体效果进行评价, 并提出其遗漏环节和改进意见。

在评价过程中, 由于是针对企业的内控制度的效果进行逐步深入的评价和测试的, 所以具体测试和评价程序就要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 分析其应进入哪一阶段的测试和评价。

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控制评价的重点

既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控制, 作为企业内部治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就不能只把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停留在会计控制的角度, 也不能只以审计的目的进行评价和检测。由于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在组织架构及设置、管理层权利的制衡作用还不能完全起作用, 企业经营和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 各项制度不完善, 未形成良好的人才战略和激励机制, 所以在公司治理上要健全机制,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内部控制评价也要以健全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主导, 建立以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重点的评价体系。

企业应建立权责分派制度和授权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内部审计和预算控制等制度, 应在董事会中配置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提高他们决策的话语权, 并通过完善各项制度来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实现。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就是通过构建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体系, 规范员工的行为, 加强行为控制,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不仅要从合规性上进行控制和把握, 还要注意企业是否在经营中对风险的评估也进行了全面的制度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应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 它是实施企业战略和实现经营目标的有利保障。只有做到行为规范, 才能使企业的目标顺利实现。

公司治理机构中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是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前提, 也是前导性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如果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 就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和有效。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 应确定采用什么样的评价标准, 对内部控制的整体及其具体的内控项目进行评价。

1.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内部控制评价一般标准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完整性, 它也是其他一般标准的基础。如果内部控制达不到完整性标准, 其他标准就无从谈起。

内部控制是一个完整体系, 也是一个由许多要素有机构成的完整系统, 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 内部控制的所有控制环节和措施都要从整体角度去设计, 各部分的目标要协调一致。完整性标准要求在对内部控制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评价时, 都要具有系统性。比如, 从资源利用角度看, 应建立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控制系统;从经营环节看, 应有供应环节、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控制系统。

正确认识和理解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还要认识到内部控制本身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管理制度、管理活动或管理手段和方法, 也不是所有制度或活动的综合体或所有管理手段和方法的总和, 其本质是一个发现并解决问题、发现并解决新问题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

企业在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作出判断时, 要考虑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逐步复杂的影响。一般来说, 经营规模越大、业务复杂程度越高, 对内部控制完整性的要求就会越高。此外, 在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进行评价时, 还要注意控制环境的影响, 管理者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态度等都内含于内部控制整体性之中。

2. 内部控制的合理性

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以其执行的完整性为前提。合理性包括其制度是否适用和执行内控制度的经济性。适用性和经济性都是以制度的完整性为基础的, 企业在保障制度完整性的同时, 还要把握其他两个方面, 以使执行效果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 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 内部控制合理性中的适用性和经济性又是互相制约的, 也就是说内部控制是为企业经营效益做准备的, 但是不能超越经济效益的成本, 必须保障其经济性。

3.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评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把握两点:一是企业实行内部控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充分发挥了作用, 使企业的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就是对企业实现目标的验证, 员工是否正确贯彻、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 是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 这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实质所在。

以上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几种标准, 它们是互为前提、互为基础的, 企业管理者应在实行内部控制中, 按照标准执行。

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体系

企业在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后, 就要评判治理结构中的内部控制是否可行, 而如何评判就需要一种评价标准, 这种标准需要有一套评价指标作为尺度。许多企业已建立了本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防控体系, 并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建设。那么何种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最有效, 是企业需要研究的问题。

目前, 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不同部门范围的界定还存在差异, 企业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行业监管要求, 实施内部控制。

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关系分析 第10篇

一、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关系的实质

有关研究表明,治理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公共管理领域。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的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治理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1]。根据这样一种解释,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其他社会机构,在其运转过程中都有一个治理问题,都存在一种治理结构,大学当然也不例外。

尽管治理的概念及有关治理的解释似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流行于学术界,但是治理的实践,尤其是大学治理的实践或许在早期的大学已经存在。而且大学的治理从一开始就处于各种复杂的关系之中,受到来自大学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自高等教育机构创建以来,它们与权力当局之间那些宗教的、政治的或者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总是表现得非常复杂,这些问题有些是临时性的,有些则是结构性的。它们引发了关于大学师生是否在教育、科学和管理方面拥有独立性的这一重要和持久的争论”[2]。

大学作为社会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研究机构,在其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也许比其他社会机构更多地受到来自社会权威机构的影响与制约。在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对中世纪大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首先当属教会。“在教皇英诺森三世和霍诺留斯三世任职期间,由于意识到像大学这样的新兴组织正在欧洲最为重要的学术中心蓬勃发展,他们发布了越来越详细的有关高等教育管理的法规,目的是对那些最有权威的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产生影响———这种改革不仅可以规范与这种刚刚出现的教师与学生这一群体的关系,也将涉及到学馆这种组织的每一个具体的细节”[3]。12世纪70~80年代,巴黎大学形成之初,由教师与学生结成的“团体”向教会提出了3项基本权利要求:录用新教师的权利;制定规范大学内部活动规则的权利;推选大学与外部权力机构交涉、出庭诉讼等的代表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原本是掌握在地方大法官和主教手中的。1231年,教皇颁发了“特许状”,同意大学“团体”拥有这些权利,巴黎大学遂成为教皇特许的自治机构[4]。

经历17~18世纪大学的“黑暗时期”之后,19世纪欧洲及美国大学进入了改革的时代。19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的建立、19世纪下半叶英国与美国大学的改革,使得大学一扫前一两百年的颓萎状态,实现了大学的近代化。大学近代化的显著特征之一是世俗化。世俗化在大学内部的主要表现是:神学院不再拥有中世纪大学时的优越地位,自然科学在大学课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培养牧师不再是大学教育的主要目标等。在大学外部,随着近代国家的崛起,国家机构———政府取代教会成为影响与制约大学发展的权威机构。“在大多数国家,创建公共教育部的首要任务是将高等教育事务列为它们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学习的规章制度方面,教育的依赖性是十分显著的,它表现为政府要求建立国家标准,不仅是针对医学和法学的职前训练,而且还针对未来的文理学科教师而设定。而且,高等教育机构的现代化需要进行新学科的教学,并废除陈旧学科。在各种教学部门中,从19世纪到20世纪的政府干预逐步蔓延,甚至是势不可挡”[2]。

由上可知,以教会、政府等为代表的社会(权威)机构对大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不仅影响大学的产生与发展,同时也影响大学的治理。完整的大学治理因此而由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部分构成。内部治理的主体是大学内的相关机构与人员(如董事会、校长、学术组织等),外部治理的主体则是与大学发展相关的社会(权威)机构,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外部治理的主体毫无疑问主要是政府。那么,如何理解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呢?进一步说,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根据治理的定义和大学治理的实际状况,可以这样认为,围绕着大学办学与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办学的权力、经费的筹措与分配、大学章程及规则的制定、大学的人事权力等形成了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之间的关系,其关系的实质就是大学治理权的分配和大学治理范围的划分。

二、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关系的结构

尽管大学治理由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部分组成或许是一种普遍现象,它不仅存在于几个世纪之前的传统大学中,而且在各国的现代大学制度中也可以看到;但是由于理念的差异、体制的分歧、传统的特性,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在不同的大学治理框架内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有些国家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是显在的,有些国家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是隐晦的;有些国家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之间的张力过强,有些国家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之间的张力较弱。如若从关系结构的角度加以分类,是否可以认为,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关系的结构主要存在着这样两种:即间接影响的结构与直接控制的结构。

所谓间接影响的结构,主要指在这种结构中大学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之间非权力等级关系,一般不存在外部主导内部的行政支配权,在大学的一些核心权力上(如办学权、人事权、规则制定权等)内部治理组织起决定性作用,或者说大学的治理权主要在大学内部。我们不妨以美国的大学治理为例,对这种间接影响结构的具体情形做一些概略的分析。

众所周知,美国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与欧洲不同,以董事会领导大学治理为其主要特征。“董事会的任务是治理(governance),在治理和管理(management)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同的世界。治理包括:批准院校任务和目标;批准院校政策和程序;任命、审查和支持校长,以及对学科点、活动和资源的监督”[6]。美国大学的董事会领导治理模式有着悠久的传统与独特的理念。“今日美国大学制度的‘董事会管理方式’之特点,早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草创时期,即17~18世纪殖民地时代的学院就打下了基础”[7]。哈佛学院是美国的第一所高等教育机构,1636年成立之初由一个设立委员会管理,1642年设立委员会改为“监督者委员会”(Board of Overseers),监督者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校外人士,包括神职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总督、副总督以及其他地方官员)。监督者委员会管理着哈佛学院的一切事务,任命院长,管理财产,雇佣教师,制定规则等。可以这么认为,早期哈佛学院的监督者委员会制度就是美国大学的董事会领导治理模式的开端。独立战争之后,公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始出现。“布鲁贝克和鲁迪把托马斯·杰斐逊在1819年创立的弗吉尼亚大学指定为‘第一所真正的州立大学’”[6]。州立大学虽然在经费来源等方面不同于殖民地时期成立的私立学院,但是在学校的治理方式上两者却基本相同,即建立了董事会领导的治理模式。“与私立学院的董事会是学校设立母体(主要是宗教团体)之意愿的具体化机构一样,州立学院的董事会是州立学院的设立母体———州的意愿的具体化机构”[7]。州立大学建立董事会领导的治理模式体现了对公有财产实行“民众控制”(popular control)的美国民主主义理念,即对作为州的财产的州立大学必须实施州民代表的集团管理,董事会制度就是这种集团管理的具体体现。

那么,美国大学的外部治理对内部治理是如何施加间接影响的呢?其影响的基本途径或许就是大学董事会。美国大学董事会组成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外行支配”(layman control)。“美国大学董事会主要由外行人士组成,是颇具美国特色的机构,它与那些已控制着欧洲高等教育的教育部以及教师行会有着很大的差异”[6]。而州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在董事会组成上的主要区别是州政府和议会在州立大学董事会的组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州立大学“董事会成员是州长在州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进行遴选的。在一些州,包括密歇根州,未来的董事会成员就像政党候选人一样通过选举产生”[6]。2002年美国的一项有关州高等教育机构董事会的报告表明,有25个州设有协调性的董事会(coordinating boards),8个州设有规划型的董事会(planning boards),15个州设有治理型的董事会(governing boards)。董事会成员基本上由州长任命,其数量最少7人,最多32人,平均13人。“各州中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治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州只有一个治理所有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治理系统,例如阿拉斯加州、佐治亚州和缅因州;一种是像得克萨斯州这样的州,每个高等教育机构拥有单独的治理型董事会”[6]。州立大学的董事会组成之后就独立行使有关大学治理的职权,如制定政策、选聘校长、决定预算等,以州政府为主体的外部机构对大学治理只能发挥些间接的影响。

在大学内外部治理的间接影响结构中,大学内部组织主要掌握着包括办学权、人事权、规则制定权等在内的大学治理权,这是基于大学自治的基本理念和长期实践。诚如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所说:“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13]大学独立自主地决定选聘校长和教师、录取学生、制定章程与规则、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这些就是大学自治的基本内容。

所谓直接控制的结构,主要指在这种结构中大学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之间存在着权力等级关系,外部治理组织处于支配的地位,在大学的一些核心权力上外部治理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或者说大学的治理权主要在大学外部。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大规模高等教育改革后形成的高等教育体制内,或许可以看到这种结构的一些具体表现。

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学习苏联经验,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了一场以“院系调整”、建立有计划的人才培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大学改革。改革之后建立了以集权管理为主要特征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当时的政府文件中有着详细的说明。例如,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央高等教育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制,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各项规定与指示,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院校除外,以下同)实施统一的领导。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或停办、院系及专业设置、招生任务、基本建设任务)、财务计划、财务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经费开支标准、教师学生待遇等)、人事制度(包括人员任免、师资调配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规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14]再如,196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行政上受教育部领导,党的工作受省、市、自治区党委领导。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对这些学校的领导,应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各项有关规定办事。”“专业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制订或者批准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专业设置、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稳定,不得轻易变动。课程和学科体系的重大改变,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14]从上述这两个政府文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校长的任命到教师的调配、从专业的设置到课程的安排,从经费的计划到规则的制定,这些关乎大学治理的核心权力全部在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当然,这种大学内外部治理的直接控制结构不仅体现在政府的文件中,而且也贯彻到了大学治理的实践上。在直接控制结构中,大学与政府是在国家行政体制内的下级与上级的关系,政府的文件、指令是大学办学的基本依据,大学内部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独立的大学治理权。

以上仅举两例来分析大学内外部治理关系的间接影响结构与直接控制结构,或许难免以偏概全。况且,在大学治理的复杂实践中,两种结构之分类本身恐怕也不能覆盖大学治理的全部实际状况。应该这样认为:间接影响结构与直接控制结构是大学内外部治理关系的两种典型的基本结构,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介于这两种结构之间的一些亚结构。两种结构的分析主要在于为进一步深入理解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关系提供一种思路。

三、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关系的调整

有学者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扩大大学的权力、政府的直接控制向远程作业的转变、质量保障制度化成为世界大学治理发展的方向,但是基于已有的高等教育、政治结构的差异各国大学治理的发展过程是不一样的。”[16]确实,20世纪90年代以降,在一些国家的大学改革中,可以看到调整大学治理结构是改革的重要举措,只不过在不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内大学治理结构以及大学内外部治理关系的调整方向、内容、方式是有区别的。

众所周知,国立大学法人化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头戏。日本高等教育研究学者天野郁夫认为:“法人化的实施,使日本国立大学迎来了其130余年历史发展上最大的变革期。”[17]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自2004年实施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它给日本国立大学以及日本高等教育整体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与长远的影响。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无论其起因如何,就其实质而言,是有关大学治理的改革。进一步说,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改变了日本国立大学的治理结构,改变了日本国立大学内外部治理的关系。“迄今为止的国立大学虽然政府对其有着各种各样依据大学特性的特别对待,但是本质上被定位于行政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国立大学开展教育与研究活动的张力受到国家预算制度和公务员法律的约束。”“为了脱离这种国家组织的框架,使国立大学在更大的自主性、自律性与自我负责的基础上更有创意地开展高水平教育与研究活动、造就富有个性色彩的大学,国立大学法人化十分必要。”[18]法人化改革之前,日本的国立大学从法律上讲是政府管辖下的一种行政组织,尽管基于大学自治的理念日本政府很少干涉大学的内部事务;法人化改革之后,国立大学从国家的行政框架下独立出来,成为法人机构,与政府在法律上建立了平等的权力关系。不仅如此,在大学治理方面,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使政府的治理方式发生了改变。“政府的新的方式就是,要求各国立大学法人根据各自学校的性质与特点以6年为一周期确定中期目标,制订中期计划,并征得文部科学省的认可。在一个周期结束之时,各大学有义务将中期目标与中期计划的实现及完成情况向文部科学省设置的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和设在总务省的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报告,接受评估。”[17]可以这样认为,法人化改革之前,由于国立大学是政府管辖下的行政组织,因此政府的大学治理主要依靠行政方式,尤其是在大学的经费预算和财政拨款方面;法人化改革之后,“目标—计划—评价—拨款”成为政府大学治理的新方式,即各国立大学依据各校的实际状况与社会需要制定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独立的评价机构对各大学目标是否达成、计划是否实现进行评价,政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对各国立大学的财政拨款数额。在这里,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大学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之间一种间接影响的关系结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发展的主要特征就是“改革”“开放”。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始终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领域。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词则是“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说的:“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同时,《高等教育法》还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在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和使用由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方面拥有自主权。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上述3份不同时期的重要法律与政策文件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意义与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若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质就是调整大学治理权与大学内外部治理的关系结构,将20世纪50~60年代体制下政府大学治理权的一部分下放给大学,使大学拥有部分的治理权。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直接控制结构。

当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在推行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也是重要课题之一,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仍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即调整大学内外部治理的关系,进一步改变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直接控制结构。这一大学治理的改革毫无疑问是艰巨的、深刻的,是所谓“深水区”的改革。其艰巨性与深刻性主要体现在改革将触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为大”的治理观念、“高度集权”的治理体制、“长官意志”的治理行为和“法治淡薄”的治理习惯。我们需要在大学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深入探讨符合我国大学发展的“大学自治”理念、大学内外部治理的关系结构和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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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第11篇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现状

基金关系的相关利益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我国目前的基金的法律法规,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下产生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首先由发起人发起基金,再与管理人和托管人完成基金契约的签订,最后向大众招募,这样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的持有人有知情权和收益权、监督权,监督基金的运作是否合理,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行为。

基金的发起人是基金设立的发起者,然而在基金发起之后,发起人有了更多的权力,同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在基金发起之初发起人代表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但是持有人仍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选择者,所以基金的发起人要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是通过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及合理运用得到自身的报酬,如果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就可以给有关人员授权,这样可以代表基金管理人行使相应的权力和履行对应义务。此外还有监督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使托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的代表,主要职责是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证券基金,随后扮演发起人的角色,完成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选择与合同的签订。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中基金的管理人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承担,由于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顺次授予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所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行使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完成契约修改、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替换等工作。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托管人的任用由发起人决定,但在实际中通常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是同一方,因此,基金的托管人由管理人员选择,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还需要相互监督、配合,如果一方未尽到义务,另一方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

基金持有人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在现有的基金结构中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力的维护。在实际操作中,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然而发起人并不是独立的,与很多方面联系紧密,很难真正为基金持有人考虑,使其利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虽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他们的权力,可许多基金持有人并没有真正重视持有人大会,他们表现冷漠,因为如果想行使自己的权力对基金的相关事宜做出投票选择需要的成本甚至高过了他们的收益,他们需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了解相关的内容,部分人认为其他持有人会做出反应,自己选择坐视不理。此类不负责任的想法导致持有人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够。在基金的运作中各个主体有其对应的权力与义务,在我国的法律中托管人有监督管理人的职责,但事实却不是如此,托管人难以做到对管理人有效的监督。基金理论设计之初是由发起人代表持有人选择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这样二者就可以互相监督,使基金正常运作。然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就是基金的发起人,这样导致了管理人有权选择托管人的局面出现,托管人受聘于管理人,由于地位的的问题,互相监督就变成了管理人对托管人的单向监督。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托管基金收益逐渐变高,如果托管人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在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管理人的利益,很有可能遭到解雇,使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基金管理人自律能力不够。由于我国基金结构存在缺陷,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的运作中占据着不容忽视的地位,并且在基金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基金业的治理。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受托人和管理人背负着维护委托人和股东这两方利益的责任,并且缺乏相关规定来防止管理人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问题发生。受托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但受托机构通常接受很多基金的受托业务,这样的经营模式必然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存在。如信托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基金管理人有业务上的往来,这样受托机构的忠诚性就值得怀疑。在我国基金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注重管理公司的自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3.改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问题的举措

在法律上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各当事人之间是信托的关系,因而要在法律上明确各当事人十分重要。只有明确了法律关系才能切实维护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一方的利益得到损害。应确保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基金持有大会在基金治理结构中拥有最高权力,这样才能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引入大股东选择机制。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冷漠,难以实现其自身的选择权,基于此现象可以引入大股东,充分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行使其选择权。基金的运作与大股东的利益相对来说更加紧密,所以,可以让大股东监督基金托管人及管理人,保证其切身利益。

优化基金治理结构。因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自律能力,托管人员的监督权力又难以得到行使,所以可以将受托委员会加入到基金治理的结构中,并且确保其独立性。受托委员既不属于管理人,也不属于托管人,而是具有单独的法律地位的组织,该委员会中的成员应是独立的委员,至少要保证独立的委员占一大部分。基金的发起人任命委员,基金持有人大会具有任免权和更换权。这样的结构中,将由受托委员会任命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受托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就由原来的以管理人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变为以受托委员会为核心,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这样的结构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受到第三方的监督,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监督关系可以得到维护。

建立有效的管理人激励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激励制度,管理人难免会产生惰性,不思进取,或者采取不当手段提取管理费。因此,建立激励机制很有必要,可以根据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在提取报酬是应注意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应将基金管理费分为基本费用和提成费用两个部分,对于提成部分,应以上一年的收益为基准,由此保证业绩逐年上升。这样的奖励机制使管理人的收益与基金的效益有了直接的联系,促进管理人更尽职尽责的工作。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中尤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其内部治理结构上逐渐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所以,基金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便对基金管理公司有法律法规强制约束,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仍有很强的随意性,笔者希望在今后可以不断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从而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事业得到不断发展。

内部治理体系 第12篇

一高校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背景及内涵

1. 高校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背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现代国家建构, 它涉及国际制度与社会制度、国家与社会的职能范围、权力边界等问题。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建构密切相关, 这对当前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相应要求, 大学既要处理好与外部政府的关系, 又要合理调控高校内部各权利主体, 寻求学术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指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是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核心, 也是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

2.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指高校内部各管理权力的结合, 为保证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各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及其制衡的机制。高校内部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党委领导、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以教职工、学生为代表的权力监督者。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现代化主要是指高校的各权力主体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管理与监督, 使大学多渠道获取办学资源且高效益使用办学资源的能力。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 其内部要有完善的行政系统来保证大学的有序运行, 又要有健全完善的教授治学制度来彰显大学的学术特性。因此, 高校内部治理理念应合理配置各权力主体的权利范围, 明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和师生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管理与决策, 完善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程序公开透明。

二我国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困境

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主体为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党政系统、校长领导下的行政系统、教授领导下的学术监督系统。从理论上讲, 党政机构、行政机构和学术监督机构应是一种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党政机构通常把握的是学校办学的政治方向;校长是行政机构的法人代表,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委员会, 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工作;学术监督机构是一个部门或组织下达的命令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党政机构、行政机构和学术监督机构三者之间通过权力的有效制衡, 进而保证学校和各院系的各项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三者的权力制衡形态是长期教育改革成果的结晶, 近年来, 教育改革虽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党政权责不分, “官本位”之风盛行

长期以来, 我国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方面保证了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推动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 为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另一方面, 这一政策赋予高校党政机构领导极大特权, 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中对于党委、校长的职责并没有明确解释, 以至于两者关系不明, 甚至有时会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在当前高校领导体制下, 党政权责不明, 缺乏有效的权责监督体制, 可能导致高校在内部管理上的混乱, 致使“官本位”之风盛行。

2.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冲突

我国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困境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大学的行政化。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的两种最基本的权力类型, 而高校内部结构的治理主要是协调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合理配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校管理体制中, 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干预过多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尽管高校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机构, 但是大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大部分的学术事务依然是由行政权力所决定的。当今高校内部结构管理采取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科层管理模式, 造成高校内部的管理行政色彩浓厚, “教授治校”理念被“行政治校”所取代, 背离了大学学术导向的根本原则, 这种权力分配机制, 直接影响到高校内部效能的实现。

3. 师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没有保障

教师是办学的主体, 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同时也是教育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学生作为高校教育质量和教育价值提升的责任人, 在大学治理结构中, 学生理应成为学校管理的参与者。高校设立的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本应是教师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在当前高校治理结构中, 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分干预致使学术权力微小, 在对学校党委领导决策及学校行政权的监督中, 缺乏师生的参与和监督, 使高校处于被动地位, 其职能很难发挥。

三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对策与思考

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实现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前提, 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现代化的治理体系的践行。能力要现代化, 首要表现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度的现代化, 既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标准, 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建立现代化的内部治理结构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需要来自政府、社会、学校等多方力量的支持, 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部门的辅助, 更需要高校自身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 树立现代化的教育理念、创新高教管理体制、改进大学自身的办学模式、建立现代化的高等教育评价机制等, 在深化教育领域总体改革中, 向着建设中国特色一流大学的目标迈进。

1. 明晰党政权责, 依法办学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是我国高校改革的必然趋势, 是大学管理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必经之路, 是高校完善自身内部管理结构的必然要求。依法办学理念的提出, 要求教育相关部门或高校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没有教育法律法规作为治学的准则, 势必造成高校内部治理主体间地位、权力和职责的混乱, 同时也使得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 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路径, 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要进一步重视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自觉遵循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原则, 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营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

2. 构建校长管理、教授治学的分权组织模式

在现代大学制度框架下, 高校内部合理的权力组合模式应是“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的组织模式, 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 而大学的活力体现于学术的繁荣发展, 提倡教授治学、教育家办教育, 力求从根本上提高大学治理结构的水平。我国现代大学内部权力架构中,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形成了明显的上下级关系, 在学术事务的管理上, 行政权力领导并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 造成两者权力范围的混淆与重叠, 影响了两者各自职能的发挥。大学应完善诸如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 建立“校长领导、教授治校”的分权组织模式, 既是大学属性和管理规律的要求, 又是当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3. 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师生参与度

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归根结底在于大学内部相关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党委领导、行政人员、教辅人员、教职工和学生等人员的综合素质,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师生参与度是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治理能力的路径之一。以提升校长管理专业化为总领, 增强内部治理方式的多元民主参与以及治理过程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能力, 强调以专任教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参与、以体现教育质量和价值为主题的学生参与的学校管理, 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 同时建立完善的治理法律法规, 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 体现高校内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摘要:文章从高校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背景与内部治理结构的内涵入手, 综合分析我国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提出优化高校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对策, 为建立协调、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服务。

关键词:大学治理,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大学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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