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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精选7篇)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1篇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在宁波市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第三条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发布。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或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但准备到宁波市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主项或增项)的企业;

2、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

3、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安全评价、施工图审查等相关资质的从业单位。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几类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只需登记拟派进甬人员)基本信息、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

(三)在建项目信息,包括在建项目的合同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在建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为宁波市区域内、施工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监理、设计服务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先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方式如下:

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的企业,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宁波市水利局进行开户。

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填写《外地进甬水利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可在平台下载),连同相关附件资料,由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办理开户。

前款所指的“相关附件材料”指以下材料:

1、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在甬授权委托人由其所在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书面证明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3、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开户后既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应按变更手续办理。

第十条

各水利施工、监理或设计等企业应在监理签发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在建项目信息。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市水利局核定,在建项目信息在平台上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平台上登记的建造师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登记信息的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同一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登记所有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为同一家企业。

第十四条

新企业开户申请,日常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首次报送的信息,每月末集中在平台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信息更新及维护

第十五条

平台上已发布的各企业、从业人员或在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建项目完工日为完工或竣收验收鉴定书印发日期)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打印纸质材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刻录成光盘)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所需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光盘材料如下:

(一)企业发生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动的

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调出企业或调入企业同意后盖章);

2、调入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调入企业为持证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

4、持证人员的证书原件。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持证人员证书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为持证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

第十七条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甬授权委托人两年内不得变更。

在甬授权委托人受权超过两年、确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由新的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

1、变更授权委托人申请表,并说明变更理由(平台上填报后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原授权委托人、新授权委托人签字)。

2、新的授权委托人由其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

3、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新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在建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为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在建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建项目自动转为已完工项目业绩进入平台后台保存。今后将不出具业绩证明,均以网上查询成果为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水利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在平台上报送在建项目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本身自带加密功能,各企业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加强本企业信息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应确定1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平台信息报送及今后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举报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要使用真实姓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开始执行。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2篇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工作专题调研组

2015年1月26日

一.调研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时时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环境,净化和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我处组织相关处室及单位组成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工作专题调研组,先后到广东省、佛山市和贵州市水利厅(局),市住建委、交通委等单位调研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先进经验,通过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推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管理。二.调研工作的由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诚信体系建设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先后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来,中央对水利工程大规模投入与建设,水利投资强度越来越大,建设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高,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逐渐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目前,全国部分省级水利厅(局)陆续开展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中广东、贵州、重庆等地开展较好。

近年来,水利部、省水利厅,强化了制度建设,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市场秩序监管,为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三.各地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主体

水利部及已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省、市水利厅(局)均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如水利部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主体为建管司,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并开展相关工作。

广东省、佛山市、贵州市水利厅(局)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主体为建设与管理处(科),省水利工程协会受管理处委托,承担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并开展相关工作。

市住建委、市交通委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主体为建设处,分别委托市建筑业协会和市港口与航道局承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了规章制度

国务院印发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甬纪发【2014】8号)。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水务局联合发改局印发了《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山发改局等八部门印发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立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其它配套规定,明确对信用评价等级进行量化并应用于工程招投标中。市住建委和交通委分别出台了相应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相关办法。

(三)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首先得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目前水利部、广东省等多省市水利厅(局)都已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市住建委和交通委建立了行业建设主体信用档案。

(四)建立了信用评价平台

诚信体系建设最关键在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应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目前水利部已形成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三年有效。广东省及佛山市在水利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在建工程及本地实际对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市住建委和交通委以在建项目为基础对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五)明确了市场经营活动监管责任主体

市场经营活动监管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信用主体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记录。各责任主体的监督按一定百分比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动态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平台公布。

(六)落实了工作经费

落实工作经费是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需求,各地在申报下年度预算资金时,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进行单独列项。

(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综观各地,通过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强化市场秩序,推进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的遏制了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以佛山市为例,佛山市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后,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实现了工程、资金、干部“三个安全”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两优”目标。四.当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存在主要问题及分析

近年来,水利行业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水利建设程序得到了明显规范,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市场主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招标投标阶段,存在个别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问题;二是在项目实施阶段,关键岗位人员及机械设备不能按投标时承诺的到位或人员随意变更、企业管理力量薄弱、合同管理和监理履职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落实不到位,甚至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三是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虚假恶意投诉时有发生。

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干部安全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水利部门议事日程中不可回避并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不仅是实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常态化形式,深化“三重一大”保廉体系的有效载体,也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实现与全面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更是满足中央对水利建设新要求的重要手段。在中央扩大投资规模、大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规范水利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完善水利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在从事水利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发布、更正和使用管理。

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工程进度,加快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资金、干部 “三个安全”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两优”目标。

综上所述,开展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紧迫的任务与崭新要求,应该也必须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这既是上级的工作要求,也是实现我市水利现代化的自身需求。

五.开展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与对策建议

为顺利开展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议在水利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以在建项目为重点,加强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动态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中,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成立组织机构

建议成立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责任处室及局属各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水利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处,由建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工程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认定;组织开展市市场主体从业行为信用动态评价,负责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相关培训,制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参与配合信用动态评价、开展检查与督查;督促本单位职责范围信息的录入与审查;受理分管的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二)制定工作制度

建议按国家、水利部、市纪委、市监察局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标准》)及《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应用办法》)等规定。明确信用动态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方法、评价程序、责任主体以及动态管理、等级划分等;明确信用动态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作为市场准入、资质 8 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等,以市局文件印发,并争取市法制办备案。

(三)落实承担单位

为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固定性和专业性,建议委托市水利工程协会来承担具体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工作,局建管处负责承担信用信息管理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工作。

(四)开展制度论证及培训工作

相关制度印发前,建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邀请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增强制度的操作性。

评价制度及平台建成后,建议开展相关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接受全面系统的培训。

(五)经费预算

主要包括系统开发、培训、住宿、交通、车辆使用、印刷、餐饮、会议、专家评审、办公用品等费用。系统开发费用约90万元,暂定论证费3万元,培训费5万元,因此系统开发完成共需费用为98万元;后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协会完成相关检查、评价工作,每季评价一次,费用20万元,每年系统运行维护费约2万元,每年共计22万元。

(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

建议2015年逐步开展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工作,2015年4月前完成企业信用档案建立,6月开始对我市有在建项目的企业进行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中。

1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主要内容:一是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二是采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息、工程在建项目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三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发布。

2开展企业信用动态评价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平台,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息和其他信息,通过信用评价平台实现计算机自动量化评分;二是市场行为信息采集录入。

(一)监督检查在建项目现场管理及履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录入平台;二是对企业良好行为经认定后录入平台。录入信息应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平台根据录入的信息自动实时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实现对信用主体的动态评价。三是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信用等级每季度认定一次,进行信用评价时,先评出各市场主体上季度的信用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名,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市场主体本季度的信用等级。

3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应用办法》,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为使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个安全”和 “两优”目标,保障我市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推进,推动我市水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联合发改、财政、纪检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调研组成员: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3篇

近几年来, 随着宁波市高等教育国际化不断向前推进, 各高校纷纷加大引进外教的力度。根据宁波市教育局规划, 未来五年内, 宁波市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队伍中外教的比例预计达到10%, 高职院校要达到5%。在这样的背景下, 研究如何引进更多优质的外教资源, 规范外教管理, 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目前, 宁波市各高校外教管理工作相对独立, 缺乏一个为高校外教管理部门搭建的资源共享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更好地提升外教聘请和管理工作成效, 高校需借助网络平台加强外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推进外教聘用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现状

笔者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对宁波市7所高校的外教聘用及管理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 通过整理与分析调查的结果探究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 宁波市高校外教聘请渠道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推荐、网络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外教推荐、通过国外合作院校推荐、通过外办、外专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推荐、外教自荐、通过学校内部教师推荐等。虽然目前聘请外教的渠道有上列7种之多, 但被认为能较好地保证外教质量的聘请渠道只占5种。最有效的三种聘请渠道被认为较好的原因是“熟人推荐的比较可靠”。使用率排名第二的渠道“通过中介机构推荐”的有效率排名是最后一位, 因为“中介机构推荐的外教良莠不齐”。相反, 使用率排名最后一位的渠道“通过外办、外专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推荐”被认为是非常能保证外教质量的聘请渠道。可见在实际的外教聘请过程中, 高校管理人员并未完全利用有效的渠道来聘请高质量的外教, 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信息不对称。

根据调查, 7所高校均有针对外教教学管理 (如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 的考核机制, 但仅有5所高校将这一考核机制实施得比较顺利, 另2所高校虽然有相关机制但仅流于形式并未落到实处。

相对于重视外教教学工作的现状而言, 高校针对外教日常生活管理 (如综合素质、生活习惯、思想道德等) 的考核机制则稍显薄弱。7所高校中仅有4所高校设有相关机制, 且还存在实施得不太顺利的情况。

实施外教激励和奖惩机制有利于促进外教管理工作, 但这一机制在7所高校中的大部分高校实施比较困难, 作用不大。

在外教档案方面, 包括外教的个人资料、教学管理考核结果、日常生活管理考核结果等, 各高校存在层次不齐的状况。有1所高校并未建立外教档案, 原因是“外教人数少, 不重视”。另外6所高校中绝大部分高校认为该档案并不完善。

三、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分析, 设计搭建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面向的用户包括两大部分:外教主管部门, 如外专局、教育局, 和外教的使用单位如各高校。

设计该平台的主要板块内容包括:

1. 外教资源库:

设立该板块的目的是将目前宁波市场上零散的、非官方的、重复性的外教信息进行整合与梳理, 建立外教资源库, 向高校提供有效可靠的外教信息。资源库来源包括三个部分:由外专局、教育局等部门发布的外教资源, 由高校发布的推荐外教以及由正规中介机构发布的外教资源。外教资源除了包括国籍、学术背景、工作简历等基本信息外, 还应包括两块主要内容:

(1) 教学表现和评价:高校对目前在华任教的外教教学评估结果。这一评估结果必须要定量而不能定性地描述, 要求建立一套外教教学评估体系。

(2) 其他表现和评价:高校对目前在华任教的外教综合素质、思想道德、生活习惯等评估结果。

这两块内容另外需要拟定一个统一的高校外教考核评估体系, 每学期由各高校向平台上发布所聘用外教的教学评估结果, 以实现外教考核信息的共享。

2. 招聘信息:

主要由高校发布各自的外教聘用意向。调查显示高校目前在聘请外教渠道时有很大比例选择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但其效果则被认为不理想, 因为此渠道只能保证外教的需求量, 却无法保证外教的质量。而通过在此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 不仅各高校可以清楚地看到兄弟院校的外教需求, 实现外教资源的调剂与共享;也能使教育局、外专局等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各高校的外教聘请动态, 实现外教聘请工作的上下联动与横向交流。

3. 政策法规:此板块主要发布或更新中央或地方有关外教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指南。

4. 动态新闻:发布各高校或部门组织的外教参与活动信息。

5. 警示信息:曾经或目前在华任教的外教中, 有不良表现或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的外教信息要予以公开化。

6. 讨论交流:

高校用户将各自外教日常聘用或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发布在论坛中进行交流和探讨, 如面对外教提出的不同需求, 探讨如何解决的方案等等。

四、结语

针对目前宁波市各高校对外教的需求旺盛、引进外教质量层次不齐、外教管理松散独立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现状, 搭建宁波市高校外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不仅有利于拓宽外教聘请渠道, 提高外教引进质量, 有效地实施对外教的监管, 同时有助于加强主管部门与高校以及高校之间的联系, 提高外教聘用效益, 增进宁波市高校外教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宁波市7所高校外教管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根据目前宁波市高校外教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提出应建立一个宁波市高校外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并对该平台的主要内容进行设计, 力求提高宁波市高校外教的引进质量, 加强主管部门与高校以及高校与高校之间的联系。

关键词:高校外教,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参考文献

[1]胡运哲.浅谈高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J].才智, 2010 (31) .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 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

(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

(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

(五)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

(六)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产生主体的确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前款相关信用信息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的,应当同时转送至该单位注册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自行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其真实性由填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征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承办单位不得泄露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发布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在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依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发布。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均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询期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终止的,信用信息停止发布、查询。

第十七条 查询者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

(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查询者所查询的信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取。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需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查询者不得泄露所查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对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资质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给予测绘资质管理的适度优惠政策;

(二)给予测绘项目招投标等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

(三)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

(三)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或者查询者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予以复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确需更正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

(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

(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承办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整理、查询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方式 处理信用信息数据:

(一)移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二)无偿转交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以依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5篇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进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83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苏工商个企[2014]5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个企[2014]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除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张家港保税区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与管理、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基本信息,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企业年报、处罚等监管信息和良好信息。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与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督检查、荣誉表彰等工作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按照“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实施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程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业务副局长,以及办公室、人教、财务、法规等综合保障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指导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本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认定、应用工作;依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业务规范做好有关市场主体相应的提示类、限制类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九条 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人教、财务部门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法制部门做好法制监督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第十条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负责受托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依据上级相关业务规范做好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行业信用自律。在知名字号、知名商标评定等荣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因下列原因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黑名单的;

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的;

2.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的;

3.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的;

4.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的; 5.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的;

6.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取缔的;被吊销或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的。

(二)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无照经营黑名单的;

(三)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

(四)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的;

(五)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农资经营黑名单的;

(六)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代理人黑名单的;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因故意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按自由裁量被一般处罚的;

(九)因在责令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的;

(十)因对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中,责令限期更改名称逾期未更改的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的;

(十一)因被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的;

(十二)因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撤销专项许可或者前置许可期限届满,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的;

(十三)1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次罚款一万元以上或没收金额、物资5万元以上的;

(十四)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按自由裁量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二)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提示类警示管理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示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生、征集、录入、维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十七条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处(科)室、基层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俗称二版软件),按照“谁产生(登记、监管、执法)、谁征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归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应当在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提供机构负责。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要经办部门颁发的良好信息,如重守企业称号,知名字号,知名商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形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苏州市经信委“诚信苏州”网站上公示,未交换的信息在苏州市工商局政务网站、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涉及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产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异议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工商局及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处(科)室在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实施管理时,对照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三)有效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三)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方式。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当不得评先评优,并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管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市场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管理。第二十六条 受政府委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授予市场主体荣誉称号评比的,由承办部门提请政府,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建议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有效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对被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建议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市场主体荣誉称号评比的,由业务指导部门提请该社团组织,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建议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有效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对被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建议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6篇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 < 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

CCC级:X < 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等;

(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中包括的内容,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信用评价专家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在统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评分的基础上,计算信用评价分值,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评价的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提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对所评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全面复评一次(市场主体应根据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评价、公示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建立本流域、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评价有关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的相关情况,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7篇

一、信用宁波建设现状

按照宁波市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 目前企业信用系统已完成了三期建设, 总投资一千三百七十万, 主要成果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1. 建成企业信用数据库, 实现数据共享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 目前企业信用系统已征集了32个部门和单位的信息, 其中包括11个县 (市) 区, 形成了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重点人群等六大类主体的信用数据库。到2012年底, 系统的信用信息涵盖宁波全市120万家经济主体、40万重点人群, 信息数量达到4200万条。

系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技术体系, 实现了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顺畅共享, 22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实现自动实时共享, 并且与黑龙江、成都等地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实现了信息互查。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 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联合监管取得较大成效, 如税务登记效率和法院的“老赖”执行率均大幅提高。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 开发了智能分析系统, 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该系统的应用已延伸到200多个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 应用效果受到高度肯定, 2012年系统获全国电子政务创新应用奖。

2. 建成“信用宁波”网, 提供分级查询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利用价值, 信用系统以“信用宁波”网为载体, 搭建起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服务平台。“信用宁波”网能够针对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不同需求, 提供免费个性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一是服务社会公众, 通过网站可以查询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年检情况和企业获得的荣誉, 以方便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 初步验证企业的真实性和经济实力。二是服务登记地在宁波的企业, 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网站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 以便及时了解自己在政府部门中的信用状况, 同时可产生一个随机号, 授权他人利用该随机号登录网站查看自己的信息。这样既有得于企业及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 又方便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展示自己的信用状况。三是服务政府部门, 通过系统的内部网站, 不但可查询, 而且可以下载所有入库的企业信息, 便于各政府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信用宁波网还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守信公示、失信公示及信用预警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既能鼓励重信用守合同的企业, 又能警戒失信企业, 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监管, 促进企业信用建设。

目前查询信用宁波网已成为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状况的一种有效途径, 在各类经济交往事务中广泛发挥作用, 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截至目前, “信用宁波网”的信息查询总量达1720万次。

二、信用宁波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提出建设“信用宁波”以来, 宁波市企业信用建设有了明显的进展与成效, 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领导组织关系不顺

“信用宁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企业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 从两者的工作职能来看, 决定了它们很难有效履行自身的职责。虽然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但是其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 数据库信息资源不足

由于没有依据, 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时, 有些部门或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 或是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 或是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并以前两者为借口拒绝对外提供共享信息, 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导致数据库信息资源总量不足。据统计, 全宁波市加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门数量仅仅只达到一半, 而且数据库里面80%左右的基础信息是由工商部门提供的, 其它单位提供的信息量较少。

3. 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待提升

信息提供单位都尽量保证在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 也受到了部分影响。一方面, 宁波市数据交换平台已有些不堪重负。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主要是利用政府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数据交换平台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使用频率起来越高, 而平台的维护升级由于资金短缺、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稍稍滞后,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 不能够保证数据百分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有些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较为落后, 信息无法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实时交换, 只能进行定期交换或者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影响了信息的及时性。

4. 数据整合问题突出

由于缺乏统一通用的标识, 导致数据汇总时, 很难将同一个企业的所有信息整合。标识具有唯一性, 通用性, 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 能够把人的各种信息全部连通起来。企业信用信息缺少像“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统一通用标识。宁波市工商局曾经尝试把企业的机构代码作为统一通用标识, 但由于很多单位在信息系统开发设计时, 并没有把企业的机构代码作为必要项设计进去, 导致推广的时候遇到很多困难。企业名称存在一定的通用性, 但作为标识推广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名称一般多为中文, 不适合计算机的搜索与快速处理;二是企业名称经常会包含括号, 存在全角半角问题, 不利于计算机的搜索;三是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可能性, 一旦变更, 会导致信息脱节等严重的问题。

5. 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较为缺乏

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后, 如果没有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 将很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包括信息的准确检索、查询、定位和发现等等。在我国的一些行业和领域, 已经存在着一些标识符编码, 如公民有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也有全国统一代码标识, 但是与能源, 材料并列为未来的三大战略资源的信息资源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编码规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政务资源目录体系第5部分:政务资源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已有送审稿, 但尚未正式发布。

6.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不够公平合理

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等级划分原则不同。有的信息提供单位并不是按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方法》的规定, 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成A、B、C、D四个等级, 可能存在五级、六级的现象, 导致很难计算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二是评级打分原则不同。打分过程中, 有的信息提供单位加分与减分项能够相互抵消, 有的信息提供单位则只计减分, 不计加分等。这些不同的打分方法导致评级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不公平性。三是综合信用等级计算方法过于简单。目前宁波市工商局根据各个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关于企业方方面面的评级结果, 以“就低原则”, 计算得出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 用A、B、C、D四类来表示。比如两家企业各有十项评价结果, 第一家企业是九个A一个B, 第二家企业是一个A九个B, 按“就低原则”, 两家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都是B, 代表信用状况一样, 但实际上第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明显比第二家的好。仅仅以“就低原则”计算得出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并不能公平合理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7. 数据挖掘与利用程度不高

有效发挥企业信用数据库的作用, 是企业信用建设的根本目的。目前宁波市缺乏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深度分析与挖掘, 尚未形成较多的、有利用价值的信用产品。信用产品在政务、商务和金融活动中利用程度低, 政府拉动性的信用需求不足, 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没有直接关联, 造成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闲置。

三、信用宁波建设的对策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当务之急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推动“信用宁波”建设。

1. 健立健全相关标准法规

法规先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2012年3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宁波市企业信息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该办法对信息的记录与共享、企业信用监管、社会责任评价与促进、成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宏观规定, 但尚缺乏一些实施细则, 仍不能满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议在此基础上, 以立法的形式细化宁波市的信用监管办法, 尤其应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奖惩制度, 包括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两个方面。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誉高的市场主体, 在行政监管、金融信贷、政府项目上应给予倾斜。对于失信的市场主体, 应明确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制裁, 构建起一个包括企业信用警示机制 (轻微失信) 、企业信用惩戒机制 (较重失信) 、企业信用淘汰机制 (严重失信) 的惩罚体系。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 理顺企业信用管理体制。

一方面, 要理顺组织体制。建议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管理中心, 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门经费, 加强对全市企业信用建设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 切实加强领导, 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努力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另一方面,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议研究出台宁波市企业信用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制度、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考核激励制度、信息简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有效开展。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建设指导服务制度, 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活动的检查指导, 及时总结经验, 大胆积极探索, 不断丰富企业信用建设活动内容和方式。制定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并列入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主要专项规划之中, 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格和层次。

3. 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对于实现信息的查询定位、扩大信息征集范围、加大信息共享宣传作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包括信息标识符、信息名称、信息内容、信息分类、信息范围、更新周期、信息提供方、信息提供方式、信息共享范围、信息更新日期等核心元数据。制定过程中, 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能, 以各部门之间的供应和需求关系为推动力, 并经过工作过程中多次讨论、协调与沟通, 确定共享信用信息。对于列入目录的每一条企业信用信息, 都应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 争取做到“一数一源”, 避免数据重复采集, 造成资源浪费和整合困难。对于并无保密性的信用信息, 必须实行共享, 各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拿出共享。各信息提供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目录中的核心元数据标准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4. 积极研究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各信息提供单位应树立正确的信用监管理念, 统一思想, 统一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于还未形成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的信息提供单位, 应当遵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方法》来划分信用等级;对于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的信息提供单位, 并且没有按照规定来划分信用等级的, 应当逐步进行调整与推进, 修改成全市统一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 建议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开展专项课题研究, 研究出适用于宁波的最优化评价方法, 使评价结果尽量能够客观、公平与合理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5. 积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政府应制定促进信用产品应用的相关政策, 倡导对信用产品的使用, 促进信用产品的需求, 并积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形成“政府用信用、企业创信用、社会重信用”的良性循环和互动氛围。据了解, 上海、四川等地都在政府招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银行贷款等方面, 强制规定了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使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真正与其生产经营关联起来, 形成一种制约, 对于促进企业信用建设有非常良好的效果。

6. 积极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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