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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61

采购代理范文(精选7篇)

采购代理 第1篇

一、计划的申报管理

在实行集中采购模式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将采购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中,预算制度的完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进行监督、控制、审计、考核的基本依据。企业要切实改变财务预算形同虚设的状况,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制度,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进口采购计划纳入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之中。同时建立健全采购计划申请审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采购计划程序。生产经营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申请,具有采购计划申请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采购申请手续,并应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的采购申请。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办理采购申请手续。具备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应严格审批采购申请。集团采购管理部门依据计划申报审批流程将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对下设代理进出口企业下达采购指令。

二、代理进出口企业采购过程管理

1. 询价。

即从可能的卖方那里对至少三家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并获得该供应商的投标建议书。代理进出口企业将询价信息提交集团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询价反馈信息确定采购计划是否继续进行。

2. 国外供应商的选择。

选择诚实可靠的贸易伙伴是交易成功的基础,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应商的选择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应当遵循既定的选择制度和方法。

(1)资信调查: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及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2)加权法:把定性数据量化,将人的偏见影响降至最低程度。这种方式也叫“综合评标法”。

(3)筛选法:为一个或多个评价标准确定最低限度履行要求。如最低价格法。

(4)独立估算:代理进出口企业应根据对市场的经验及调查自己编制“标底”,作为与卖方的建议比较的参考点。选择好国外供应商,经谈判后,将相关信息反馈至集团采购管理部门并经审批通过。

3. 合同签订的控制。

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代理进出口公司即与计划申请单位签订代理协议,代理进出口企业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商务合同。合同的签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 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一个纳税筹划点。代理进出口企业应当分清这两类合同的性质,代理进出口公司作为独立纳税核算的子公司与其集团母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而非购销关系,若将此合同签订为购销合同,不仅不符合业务实质,也会给税务管理部门造成混淆及误解,将原本的缴纳营业税的业务,理解为增值税纳税业务,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正确区分该合同的性质也会避免因签订为购销合同而多缴纳印花税,税法规定代理合同不在印花税的缴纳范围,企业应当注意规避。

(2)三个税务风险点。1)代理进出口企业与集团母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交易双方,合同中对代理费用的签订应当符合现行市场行情,避免税务风险。2)代理进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商务合同时应当注明该设备及备件的最终使用方,避免外方发票开具时只有购方和销售方而给税务部门造成购销业务的表象。3)因大部分进口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均规定设备调试完成后才可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外商,因调试期长短不一,短至几个月,长至1-2年,由于合同执行期较长,为避免税务风险,在合同中对调试期与结算期应当予以注明。

(3)适时地转嫁风险。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利用合同将其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4)充分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走。

(5)合同签订前应当先由代理进出口公司合同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再由集团采购相关部门进行二次评审,以降低合同风险。

4. 合同的执行管理。

(1) 采购资金的来源。随着我国钢铁企业并购重组,大型的钢铁企业集团规模的迅速扩张,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制度在保证集团内部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减少了资金的闲置,降低了资金成本,充分发挥集团整体资金的规模优势,最终实现资金留存和运用的合理化,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效率得以提升,从而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的规定,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代理进出口企业为集团代理进出口业务应当避免自行垫付资金的行为发生,代理进出口企业根据本月外贸合同的资金支付进度,及对外商的结算方式,向集团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资金计划申请,采购管理部门在对照合同审核后,在资金管理系统中对该合同资金项目进行审批,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按照审批同意后的金额由委托代理单位账户向代理进出口企业支付资金,以规避增值税纳税风险。

(2)代理进出口企业对外的结算方式。代理进出口企业作为集团下设独立运行的子公司,在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符合各项法规及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也应当充分考虑集团母公司的利益,代理进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签订的对象及市场环境,采用多元化的结算方式,以降低国际结算的风险和成本,减少对集团资金的占用。1)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不熟悉的合同对象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可以保证代理进出口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外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代理进出口企业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若企业在银行的资信状况良好,可获取零保证金的待遇,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可减少对集团资金的占用。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押汇,取得全部货款。2)汇款结算方式:对于风险可控,且合同金额不大,客户长期合作资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适当采用汇款结算方式。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可降低银行结算成本,手续简便。3)托收结算方式:尽管托收方式下的承兑交单(D/A)会给外商带来很大风险,但对与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的长期合作的外商,为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其出口量,尤其在订立的商品为买方市场时,外商也会采用此种结算方式。因此代理进出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做充分的调查,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下的承兑交单(D/A),对代理进出口企业来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他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同时减少对集团资金的占用时间。

(3)进口货物报关报检。进口货物到港后应当及时办理报关报检手续,以免因延误而产生罚款,及滞箱费等,无法与被代理单位结算而加大代理成本。对于代理报关报检单位支付报关报检费时,应当严格审查票据的合法合规性,以免因票据不合规而无法与集团被代理单位结算。

三、合同的结算

钢材采购代理合同 第2篇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购买如下货物(见附件清单):具体数量以实发为准.2.质量标准:甲方保证所销售的货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附钢厂原始材质证书。

如经乙方验收有质量问题,乙方在货到10日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甲方降价,换货,退货,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价格条款:本合同单价为甲方仓库含税交货价,运费由甲方承担。

4.付款方式:乙方预付合同货款10%,余款提货前付清.款到提货,按实发数量结算.5.交货地点: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内。按理论计重(或验尺交货)。甲方每次交完货后附清单,质保书随货同行。

交货期月日前交清.6.包装方式,损耗计算:按通用方式包装

7.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合同签约地法院裁决.9.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约日生效,有效期壹年.10.甲,以双方应诚信履约,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 方:乙 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之弊端 第3篇

西方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经验表明,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初期应该采用集中为主的组织形式,并且,在国外没有“政府采购中介”一说。我国出现政府采购由社会中介公司代理现象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值得研究。

中介公司泛滥的原因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却没有赋予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和相应的行使政府采购的行政权力,而是将其等同于社会中介代理公司,模糊和弱化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公共职能。同时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各部门的委托组织采购,削弱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和政府手段的权威性。《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以及“通用”、“专用”采购品目的划分,为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将大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之名委托给社会中介公司采购。《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又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使公共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规制之外,造成工程项目完全托付给社会中介代理采购。

中介公司的局限性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公司在性质上不一样。《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其非营利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操作过程没有利益目标驱使,集中采购机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政府的各种政策要求,体现政策意图,集中采购机构是公共服务性机构,为公共服务是其基本目的。社会中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在对其监督、制衡失效的情况下,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社会中介公司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左右逢源”,必然导致“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乱纪的结果。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之一是通过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节约财政资金,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也是社会中介公司所不具备的。社会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经济、政策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由财政支出改革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采购并非只是“替采购人买东西”这么简单。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集中采购行为,能有效防止采购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同时,通过执行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政策功能,如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本国企业等。

社会中介公司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它只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为其采购到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社会中介公司考虑的是怎么样和采购人搞好“关系”,从而获得大量的代理业务;以及怎么样让监管部门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可以“视而不见”,从而获取更大利润。至于“节约财政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廉政建设”等政策功能,社会中介公司没有内在动力去考虑,自然没法落实。

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使监督对象集中,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同时监管主体扩大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监督,有效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对社会中介公司的监管基本上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外,监督依据不足,监督措施有限,使得社会中介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形象和声誉。

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之弊端

一、政府采购社会中介公司的监管“失控”。

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并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我国对社会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虽然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各地也相继颁布一些相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但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犹如“镜中月、水中花”,没有落到实处,“失控”现象非常严重。我们看到,目前我国许多社会中介公司所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但我们几乎找不到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些社会中介所代理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数据。社会中介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除了一些被媒体揭露报道出来外,由相关监管部门主动对社会进行披露的信息很少。

财政部两度成为被告的“现代沃尔诉讼案”及其姊妹篇“亚奥投诉鱼跃造假案”曾轰动一时,这两个案件显现出政府采购社会中介公司的“失控”已达匪夷所思的地步。“非典”过后,为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这两个案件均发生在该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现代沃尔诉讼案”是关于“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分别委托两个社会招标公司代理完成招标工作。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意外落标。中标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比现代沃尔高出40%,更离奇的是,这家公司投标时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根本不符合“参标企业须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的要求。“亚奥投诉鱼跃造假案”发生在由社会中介公司代理的“医用制氧机”的招标采购中,在该采购过程中,鱼跃医疗伪造投标资料,在造假的情况下还中了标。用于改善国计民生的巨额大单,中标企业一个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一个明显造假。如果监管到位的话,这样的企业理应在主体资格审查时就拒之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但是它们却一路享受“绿灯”,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竟然还两度中标。更离谱的是,据财政部有关人员透露,在接到现代沃尔投诉后,财政部竟然才知道有这样的招标采购活动,监管也就成了无稽之谈。这两个案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遭到了质疑,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制度的形象和声誉。

二、社会中介公司缺乏“独立性”,易受采购人左右,导致“权力寻租”。

社会中介公司能否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完全由采购人说了算,采购人有着绝对的主动权。因此,为了不得罪采购人,社会中介公司施展浑身解数,有的协助采购人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将通用类集中采购项目改为分散项目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有的在评标时发出诱导性意见,迎合采购单位的倾向性要求;有的为了既得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协助采购单位有意向的供应商围标、串标。例如,2007年6月,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上诉称,它参加了首都机场收费站1300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先是公开招标,后是竞争性谈判。不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采购人与其委托的社会中介公司均在事前通过采购文件和技术图纸的指定,将项目交付给“心仪”的投标供应商某建筑公司,致使上海太阳膜公司成了这起采购项目的被动陪标者。同年3月,某省招标代理公司与采购人串通一气,一个中标额为3200多万元的采购项目,实际成本只有1000多万元,约2200万元的利润被采购人、招标公司和中标供应商瓜分一尽。后经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是一家两年前被注销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中介公司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无从落实。 据国家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显示,2006年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个部委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金额高达3.8亿元。仅教育部违规采购金额1.45亿元。

三、社会中介公司准入门槛低,良莠不齐,操作不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中介代理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对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进行深入地了解;再加上代理政府采购只是其业务的一部分,使其根本就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研究政府采购制度,至于怎样操作才符合作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利益面前,这些代理机构根本无暇考虑。社会中介公司本身也是良莠不齐,因此,在代理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不规范操作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如2007年6月,海南省财政厅就海南广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年初组织的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号为“XFGY2007-01”的采购活动做出了“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海南广缘招标公司在该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评标过程都存在问题。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此外,对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没有制定评分细则,专家打分缺乏标准,随意性太大。在北京一家招标公司代理某部委的一起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判文件显示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采购信息事先没有通过权威媒体公示,谈判的次数几乎不受约束,参与人员仅在其中一次的谈判笔录上签字,供应商最终报价时,招标公司没有当众启封供应商的最终报盘文件,也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开盘见证记录。

四、社会中介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了追求利润产生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盈利是社会中介公司的最终目的,社会中介公司纷纷涌入政府采购市场,是为了能分到一份利益。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暗箱操作”已经屡见不鲜,如不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招标项目具体内容不清晰、技术要求带有明显偏向性、故意设置资质门槛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等。社会代理机构的这些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采购“隐性市场垄断”,使得有资质、有信誉的供应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中标,而与招标中介公司有着“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屡屡中标,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2008年1月7日上午,某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了当地水利局3处饮水工程承建单位的招投标,省内外共17个建筑公司参与投标。但是招标结束后,有供应商就称“该公司的招标会简直是欺骗会,再也不来投标了”。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招标公司在组织水利局饮水工程招标采购中存在严重问题:招标公司老总是中标公司的副总经理;开标前,多数投标企业已经知道了有哪些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公司有两样资质是借用的。

除了与供应商串通,左右中标结果进而谋取利益外,社会中介公司还通过“送红包”、“发放劳务费”等办法贿赂监督人员,企图掩盖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郑大水涉嫌受贿一案曾广受关注,负责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选拔和日常检查的郑大水,没有经受住社会中介公司“糖衣炮弹”的攻击,收受各种贿赂,直接把业务交给“送过好处”的社会中介去做,对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最终沦为阶下囚。为了谋取利益,社会中介公司已经成了政府官员腐败的“帮凶”,甚至始作俑者,加剧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社会中介公司违规转委托的现象比较严重,即将代理的采购项目违规转交给没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单位招标,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在深圳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就点名批评了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屡次将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转委托给一些尚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单位,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公司代理完成,与目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采购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法凸显政府采购的制度、经济和政策优势。根据《招投标法》,公共工程大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完成采购,每年层出不穷的“交通厅长‘倒下’案”、“‘豆腐渣’工程案”,以及“房子盖起来,干部倒下去”悲剧的轮番上演充分表明了公共工程领域内的腐败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根据2007年审计公告显示,34个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有20个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比率高达近60%。来由此可见,招投标是公共工程领域产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的过程中“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助纣为虐,加剧了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尤其是今年“5.12”汶川大地震中学校、医院等大量公共建筑倒塌,再一次用血淋淋的事实揭露了“豆腐渣”工程是多么的害国殃民。因此,如果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完成,走工程招投标的路子,公共工程领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采购也不可避免,则“预防腐败”只能是空谈,“阳光工程”也只是徒有虚名。

政府采购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博弈分析 第4篇

(一) 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 是采购的一种形式。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一定义突出了这样几个关键点:首先,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其次, 除政府部门以外, 其他各类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再次, 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最后, 强调购买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过去实行财政拨款, 需求单位自行购买, 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各个需求单位由下至上层层编报部门预算, 由财政部门统一购买。

(二) “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古典经济学将“经济人”的假设仅限于经济领域, 而且认为人们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 拥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和准确的计算能力等等。新古典经济学等学派对这一理论做了修正, 即认为人们具有有限理性而非充分理性, 同时将“经济人”假设由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 认为不仅商品生产者而且政府官员也符合“经济人”假设, 由此保持了对人性分析的一致性。

(三) 委托代理理论

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代理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 从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分散式政府采购模式中, 广大纳税人是委托人, 他们处于“纳税人-政府-主管部门-基层单位-采购机构-采购人员”这一委托代理链的起始环节, 委托人可以说没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不具有行为能力。而采购官员处于这一委托代理链的末端, 且处于信息优势, 对政府采购效率起着决定作用。到目前为止, 我们所说的委托代理问题一般是指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事前信息不对称, 而道德风险则是事后信息不对称。

(四) 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的最早渊源是1967年戈登·图洛克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的观点是, 完全竞争理论对偏离竞争所导致的社会福利估计不足, 因为人们会竞相通过各种疏通活动争取收入, 即寻租;而在竞相寻租的条件下, 每个人都认为花费与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费用是值得的。如果企业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游说甚至贿赂政府官员, 想通过政府权力的介入为其制造独家生产机会的话, 就是寻租。寻租企业除了正常的生产利润之外, 还会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但是, 寻租活动中政府通过权力介入人为制造了垄断, 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率, 同时会挫伤非寻租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引起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紊乱。

二、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下, 运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 (或缴费人) 、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需求单位、单位采购机构及具体的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在公共财政体制和分散采购运行机制下, 上述关系人会形成六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链。

在集中采购模式下, 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可以做一简化, 即由委托人 (纳税人或缴费人) 、代理人 (政府采购官员) 和供应商三方组成, 设政府官员和供应商的合作剩余为纳税人的净损失, 对官员和供应商的合谋行为进行监督。

(一) 基本模型建立

假设政府委托采购人员购买一批商品M, 其市场售价为V, 采购官员以Y的价格从寻租者那里购买到M。则当Y=V时, 采购官员是尽职尽责的, 没有与供应商合谋;当Y>V时, 采购官员不尽责, 与供应商有合谋行为。用R表示采购官员接受的贿赂金额;当Y

博弈模型分析如下:

1.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 政府不监督。

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R、Y-V-R、- (Y-V) 。

2.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 政府监督, 但不成功。

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R、Y-V-R、- (Y-V) -C。

3.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 政府监督, 且成功。

同时假设对采购官员的额外收益R处以K倍罚款, 对供应商的额外收益 (Y-V) 处以L倍罚款。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R-KR、 (Y-V) -L (Y-V) -R、KR+L (Y-V) -C。

4.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不合谋, 政府不监督。

则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0、0、0。

5.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不合谋, 政府监督。

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0、0、-C。

6.

PV为寻租的概率;

7.

PC为政府监督的概率;

8. Pa为政府监督且查证成功的概率。

在上述假设情况下, 采购人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博弈模型如表1。

(二) 模型求解

首先, 在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合谋的概率为PV时, 政府监督和不监督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政府监督和不监督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 就得到政府在博弈均衡时采购官员和供应商合谋的最优概率:令∏1=∏2, 则

其次, 给定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 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合谋和不合谋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合谋与不合谋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 可以求得采购人员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令

最后, 给定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 供应商寻租与不寻租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这两个预期收益无差异时, 可得到供应商在均衡时, 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令∏5=∏6, 则

由此, 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三) 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

1. 采购官员和供应商合谋活动的均衡概率指导意义

表示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将以此最优概率从事合谋活动并获取相应的额外收益, 式中, pv*的大小取决于C、Pa、K、L、R、Y和V几个变量, 其中合谋时寻租者的行贿成本和采购官员的收益R以及供应商的收益Y-V, 是独立于模型之外的常量, 所以, 实际影响pv*的变量只有C、Pa、K、L四个, 可以通过它们的变化去影响合谋活动发生的概率。由于pv*与C成正比, 与Pa、K、L成反比, 所以, 设法降低监督成本C, 提高惩罚倍数K、L, 以及改进监督质量以提高查证成功的概率Pa, 将会大大降低合谋发生的概率pv*。

2. 政府进行监督的均衡概率指导意义

首先, 采购人员利益最大化时。如果寻租活动中, 把采购人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把供应商的利益放在第二位, 此时的均衡概率为, 式中, 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a、K两个变量, 且与Pa、K成反比, 所以, 设法提高监督质量和查证效率Pa, 且加大对采购官员合谋的惩罚力度K, 可以有效降低pc*。

其次, 供应商利益最大化时。如果寻租活动中, 把供应商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把采购官员的利益放在第二位, 此时的均衡概率为。式中, 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a和L两个变量, 所以, 设法提高Pa以及加大惩罚力度L都可以有效降低Pc*。

三、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 纳税人与政府、采购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的前提条件是, 采购官员也符合“经济人”假设, 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且较纳税人处于信息优势, 拥有更多的关于采购权力运作的私有信息, 所以会出现种种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的问题。要克服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作的失灵, 就要围绕上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一) 尽量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过程透明

政府采购公共权力委托代理中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所以, 在许可的范围内, 尽量公开采购信息和采购过程, 消除信息不完全, 则可以减少代理人滥用公共权力的机会。同时当采购信息公开之后, 广大委托人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搭便车心理, 从而政府采购不在无人监督。

(二) 实行高薪养廉的激励政策

委托人可以通过提高报酬的方式激励代理人为其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官员的正常收入可以看作是其犯错误的机会成本, 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后, 官员一旦从事设租寻租活动被发现, 则会损失高额的正常收入。

(三) 加大惩罚力度

如果官员设租寻租被揭发后, 受到的惩罚不仅仅是丢掉官职、退回赃款, 而且还处以刑事处罚, 且以后永不录用。那么此时, 虽然政府官员可以从腐败中获得高额收益, 但是被揭发后损失更大, 远远超过了腐败的收益。所以, 一个好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很关键, 会起到较好的防治腐败的作用。

(四) 建立集中采购模式, 减少委托代理的层级结构

如前所述, 在分散采购模式下, 会形成“委托人 (纳税人) ——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基层单位——采购机构——采购人员”六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层级结构非常多, 所以发生代理人之间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合谋、腐败、道德风险等的概率非常大。而在集中采购模式下, 层级结构较少, 同时配合以信息公开制度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 可以大大降低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张华, 向惠荣.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思考[J].长江论坛, 2006 (02) :36-39.

[2]陈媛, 牟建江.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06 (02) :79-80.

[3]赵文华, 安立仁, 席酉民.1998.一个新的委托代理问题——共谋行为[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科版) , 1998 (03) .

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第5篇

委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

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即人民币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余款

即人民币

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乙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

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将所需的设备详情及相关要求知会乙方,如所需设备的信息有 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为作出及时通知所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 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为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 取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年**月**日

采购代理 第6篇

“原来全身关节变形,浑身酸痛,不敢碰凉水,夏天还穿棉裤,走路太费劲,用蜂针液,开始蛰热难忍,后来轻松极了,坚持使用两个月,关节也不那么疼了,手脚也麻利了,这是我用过最好的外用药!”不少中老年饱受风湿骨病折磨的患者使用蜂针液这样惊喜地称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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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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