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组织范文
农业合作组织范文(精选12篇)
农业合作组织 第1篇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者为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乃至生活条件, 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基础上, 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经济实体或组织。如各类农业协会和为农业服务的各种合作社。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加者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其产权和利益明确, 没有行政色彩, 在合作组织中可以获得最大、最直接的经济利益, 享受各种优惠服务。合作的形式灵活多样, 规模可大可小, 自筹资金, 自负盈亏, 自主管理, 自我服务,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按照经济活动的内容, 农业合作可分为生产合作、流通合作、信任合作和农工商一体化合作。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互利, 民主管理, 资本报酬适度, 盈余返还, 合作教育。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如下作用:1.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2.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 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由原始产品的销售向加工型转变, 促进农产品结构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3.有利于促进产业化经营水平;4.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发展
改革前, 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 这种公有化程度很高、单一化、靠国家行政手段来维持和巩固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与民主、自愿、互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相违背, 其结果是大大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使农业经济效益一直低下。改革开放以后, 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大大激活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小规模农业家庭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许多困难, 诸如产品销售不畅、交易费高、信息不灵、难以实现生产发展所需的必要融资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一个能够真正代表农民自己利益的组织。
到了20世纪90年代,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顺应而生, 如农村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经济。它们为农民提供了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有效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 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这些经济组织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 迅速发展。
为了加快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业法。新农业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地位, 使农业合作经济的经营活动有了法律保障。新农业法规定,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新农业法中还规定,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 依法兴办各类企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 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新农业法不仅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且也从原则上、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扶持, 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中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发展趋势
(一) 二战以来, 随着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 各
国农民合作社出现了横向合并、纵向一体化和企业公司化的发展趋势
美国的农协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 美国出现一种“新一代农民合作社”, 成为农民合作社公司化的典型。其组织原则与传统的合作原则有很大区别, 主要特征是以“比例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合作社公司化是当前世界各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潮流。合作社公司化的意义在于把合作社建成一种特殊的公司, 一种由农民自己拥有并控制, 为农民自己服务的公司。这种形式的公司比传统的合作社对农民更具有吸引力, 比纯营利性公司能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和维护农民利益。因此, 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社有可能逐步超越其他农业经营形式, 成为今后农业一体化经营组织的主要发展方向。
日本农协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合并。为了增强基层农协的竞争力, 1997年10月日本农协全会通过决议, 加快基层农协的合并进度, 农协数量从1992年的3073个减少到2000年的1411个。2.改组。农协改组的主要方向是减少中间环节, 改基层———县———中央的三段组织体系为基层———中央的二段组织体系。3.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例如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 聘任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 负责农协日常经营业务, 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功能, 以保障农协经营不致违背农民团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4.调整修改《农协法》。如现行《农协法》规定农协会员必须是持有农地的居民, 而农协理事则必须在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中选任。为使农协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 非农户的企业家也能被聘任为常务理事, 这需要对《农协法》进行修改。其它诸如组织系统体系由三段体系整合为二段体系, 以及加强经营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功能等, 也需要从法律上做出新的规范。
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的发展趋势。近年来, 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成员减少和活动经费不足。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对农业减少保护、鼓励自由竞争, 农民从联邦和州政府政策倾斜中能获得的利益日趋减少, 因而不少生产者认为农民组织的作用在不断减弱, 由此造成一些农民组织成员的减少, 其结果是会费减少, 而它又是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农民组织如何能利用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是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领导人面临和思考的主要问题。澳大利亚国内有人认为, 面对新形势, 农民组织应进一步转变职能, 从具有政治地位的游说团体转变为游说和商业性服务相结合的团体, 开展收费服务和培训等业务, 保证组织的经费来源和正常的运行。
(二) 纵观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发展趋势, 结
合我国微观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现实情况, 我国农业产销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发展趋势将是, 在初始阶段, 随着政府支持力度的加大, 微观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企业化经营, 其自身规模及资金实力的增强, 农业产销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将会大力发展
同时, 各级农业产销合作经济组织会积极向同级的信用合作组织参股, 成为各级合作银行的主要股东。从长期来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体系中各级组织也会出现合并、改组等趋势。合并主要是按照农产品交易的特点, 小规模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受到资金、技术及其它方面的限制, 必然要求联合, 这样一些跨地区的组织可能出现, 从而形成规模, 实现规模效益。改组是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 农业产销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各级组织将会逐步减少, 主要表现为地区级的合作组织将会出现较大的合并, 以减少组织体系运行成本。
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措施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模式, 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 所以要扶持和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并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一) 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自愿参加, 入退自由。政府不搞强迫命令, 始终尊重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各级政府不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主要是制定优惠扶持政策, 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建章立制, 明确合作组织与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晰产权, 做到成员间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民主管理机制, 确保成员利益和组织发展;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多样的合作形式, 实行开放经营, 增强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 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政府坚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发展起来, 然后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条件的合作组织, 引导其建章立制, 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法人登记,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 人们一提到合作社、农业协会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想到“人民公社”“大集体”, 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 合作经济早就过时了。因此, 要在农村大力宣传合作的必要性, 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社思想, 鼓励农民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重新组织起来。此外, 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存在一些局限, 对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新事物的接受可能存在一些质疑, 为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迅速发展, 有必要开展合作经济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培养出一批既懂管理又有技术的干部和能人, 搞好典型示范, 逐渐普及合作经济组织理论和管理知识。
(三) 制定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发展的初期, 它的发展壮大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政府要转变职能, 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环境条件, 做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服务工作, 营造一个有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 充分发挥自然村、乡镇等基层组织的地缘优势
自然村、乡镇本来就是一个很好的合作组织。每个乡镇都拥有农资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 但大多名存实亡, 失去了合作的意义, 当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大力改造, 加强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功能。或者按照现代管理制度, 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章程进行企业化管理, 重新组建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质的提高, 不必追求量的多少, 应以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为出发点。合作组织之间也要注意纵向和横向的联合, 跨地区或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合作组织也是十分必要的。
摘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国内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体系,组织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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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组织 第2篇
湖南省**县位于湘中偏北,洞庭湖尾闾,属山冈丘陵地貌,全县总面积2062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114万亩、耕地面积56万亩;人口83万,其中农业人口72万;农业资源丰富,享有“竹子之乡”、“茶叶之乡”等美誉,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按照党的十六大“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要求,近两年来县委、县政府在政策、资金、服务上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正确引导,尊重民意,组织形式多样化
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开始发展,几年来历经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渐进发展历程。目前全县发展专业协会38个,会员18500余人,专业合作社6个,社员2300余人,共带动农户15万户,占农业总户数的71。在引导合作组织的发展中,我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多样化。
(一)多形式合作。根据不同的创办主体,采取不同的合作形式。在确立创办主体上,我们主要挖掘和引导了三种类型。一是由种养大户创办。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销售渠道、生产技术、资金实力和拓展能力的种养大户,联合农户组建合作组织,实现技术、信息资源的共享。泗里河乡养猪大户张国斌多年从事瘦肉型猪养殖,规模大,经验丰富,通过积极引导,由他发起建立了瘦肉型猪专业生产合作社,现已发展社员500多户。二是由经济能人领办。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和在外务工经商的返乡创业人员在组建经济实体后,依托实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形成合作组织。如花果山乡竹木生产合作社由“春秋”凉席厂老板刘春秋发起,大竹山果品专业生产合作社由在外经商的贺正良发起。三是由部门领办。部门充分利用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与农户联结组成合作组织。全县由供销、畜牧、林业等部门领办的合作组织共有10个。创办主体的多样化,形成了“组织 基地 农户”、“组织 农户”、“企业 组织 农户”等模式。
(二)大范围合作。根据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产业布局和资源优势,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突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的界限,广范围、多领域进行合作。从行政区域范围来看,有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的,有跨乡镇跨县域联办的,也有覆盖全县范围的.。县竹业协会会员遍及21个乡镇,发展竹业加工个人会员1300多人,带动资源培育和专业经营户360多户。由我县荣获“全国种粮大户”的王德辉发起成立的益阳市种粮大户合作协会由王德辉任会长,吸纳我县200多户种粮30亩以上的大户加入协会,遍及20个乡镇。从合作的行业范围看,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发展了蔬菜、瓜果、苗木、养鸡等生产型合作组织和农业技术服务、生产资料服务等服务型合作组织。在全县各类合作组织中,从事生猪、野鸡、黑山羊等养殖业的16个,占36,竹产业10个,占23,果品生产5个、花卉苗木生产3个、茶叶生产3个、水稻种植2个,渔业、石料、烟花、再生资源和物资供应各一个。
(三)多层次合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多方面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不同层次的合作组织。一是生产环节合作。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召开交流经验,共享信息,交换技术。二是销售环节合作。其产品统一品牌,集中销售。如水口山乡湘帅公司联合全乡5家竹制品加工企业,统一使用“湘帅”品牌,由湘帅公司统一销售。三是生产、销售环节合作。如泗里河瘦肉型猪专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环节提供种猪、技术、防疫服务,在销售中提供信息服务,并组织集中销售,合作比较紧密。该合作社在被评为省级“示范专业生产合作社”。大竹山果品专业生产合作社以订单形式组织生产,与农户签订产品收购合同,统一提供种苗,提供技术服务,有效保护了农户利益。四是生产、加工、销售全程合作。部分合作组织采用“企业 组织 农户”的运作模式,形成了活动规范、组织得力、凝聚力较强,并建立了经济实体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县竹业协会被定为省级重点支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并被推选参加了20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座谈研讨会。桃花江优质稻专业生产合作社以德辉粮业有限公司为依托,联合86户种粮大户,统一品种、技术和销售,实行订单生产。
二、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近几年来,我们加强了对合作组织章程、制度的指导,并不断完善各项机制,使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实现规范化运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紧密型联结,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把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业生产、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市场中介环节,降低
了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农业效益,保护了农民利益。泗里河乡瘦肉型猪专业生产合作社引进湖北等地的优质种猪,聘请专家进行养猪技术培训,饲料供应、疾病预防、牲猪销售由合作社提供统一服务,实行农科教、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收到了良好的效益。年共出栏生猪30000多头,年末存栏母猪2500多头,创产值3000多万元,纯收入1000多万元,社员人平增收600余元。由于该社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注重品种更新、防疫检疫、改进饲养方法等,使合作社统一销售的生猪价格比一般地区每公斤高出0.1-0.2元,引进的新品种销售均价比其它生猪高出0.3-0.4元。
二是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目前,已形成了优质稻、竹、葛、蔬菜、苗木、生猪等产业,涌现了一批种养加专业户和专业区。水口山乡通过生猪协会的带动,农户养猪的热情高涨,出现了许多养殖大户,其中去年龚建福投资200多万元,兴建万头养猪场。2004年,该乡出栏生猪3.2万多头,成为典型的生猪养殖乡。县花卉苗木协会发展团体会员6个、个人会员62人,联系农户1800多户。目前花卉苗木生产面积达8210亩,形成了用材林、树桩、兰花和盆花盆景四个生产基地,成为中南地区规模较大的花卉苗木基地之一。
三是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效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章程中的权益制衡机制、义务约束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的作用,形成“组织 农户 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有机衔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桃花江竹制品生产合作社6年来对社员举办资源培育培训班24期,社员改造竹林每年每亩补助60元,共培育丰产竹林10000亩。从社员中选定一批懂管理的社员,拿出部分股金投资兴办竹帘竹席加工厂,按照合作社制定的质量要求生产半成品,再由合作社进行收购。同时,合作社兴办了年创产值余万元的竹胶板厂。从入社社员中选拔24名经营能手,在省内外设立了8个销售网点,使合作社产品无一积压。
三、大力扶持,全面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我们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鼓励与扶持结合”的原则,采取“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加大投入、强化服务”等措施,尽力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环境,逐步实现数的扩张和质的提高。
(一)领导重视,鼓励发展。一是加强领导。县里成立了由县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并要求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配合与协调。二是强化责任。将合作组织的发展纳入了全县“三个文明”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各乡镇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开发和农民需求等实际情况,分产业、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年终严格考核,奖惩兑现。三是制定政策。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从发展目标、组织原则、办会(社)手续、税费减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对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明显的合作组织实行奖励政策。
(二)强化服务,规范发展。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县经管局为业务主管部门,从组织的宣传发动、登记办证、整章建制到成立后的规范管理提供全程服务。对已建立的合作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合作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二是加强专业培训。以农业、科技、林业、畜牧、经管等部门为培训主体,通过组织技术人员、聘请技术专家等分类组织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培训班,加强对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同时加强对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计算机应用、WTO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三是加强典型推介。在现有合作组织中,选择一批运作基础好、影响面大的典型,总结成功经验,组织开展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座谈等活动。在县电视台、《桃花江通讯》等县内媒体开辟专栏,加强宣传推介,带动更多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本网”版权所有
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发展对策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几年来,本市政府一直把发展农业产业化合作经营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着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力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政府在人才、技术及资金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下,形成“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链,形成了规范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水平。
从本区域发展的总体情况看,以“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最为普遍,形成了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13年3月底,全市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3049家,比2007年新增2850家;入社农户27万户,占全市总农户数的14%;合作社辐射带动非社员农户达到56万户,出资总额超过57.8亿元。合作社产业分布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水产等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从简单的信息服务向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服务延伸,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随着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形成的小偃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探讨出以专业种植合作社为主体的示范模式将被大力推行,这种规模化的合作社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二、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但仍还面临着组织制度不健全、政府引导管理力度有待加强、政策扶持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一)组织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尤其是资金受益总体上仍显不足,专业合作社对入社社员的再分配的比例较小,严重制约了专业合作社带动功能的充分发揮。同时合作社的发展目标不明确,制定的章程形同虚设,建立的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严重存在“内部控权”的问题。有些专业合作社只停留在农产品初级生产和加工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高附加值产品少。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二)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带动效应不明显
大多数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为10人下,由于它们大多规模偏小,自身资金实力不强,社员与专业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合作与交流,整体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由于它们多数停留在种植、养殖、初加工等一些低层次服务上,合作层次不高。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总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参与竞争力弱,很难适应目前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政府扶持不到位,融资能力不足
目前许多政府受财力所限,在资金扶持、信息、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扶持和引导力度不够,在补贴对象上,偏重于补贴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能够得够政策补贴的只占20%左右,其他80%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另谋融资渠道。但由于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差,银行不愿意贷款,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上档次、上规模。
(四)人才和技术缺乏、科技含量低
目前大多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组建的,很少围绕“产业能人”,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层基本由所在村的村干部,或是自身素质稍微突出一些的成员担任,其中管理层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为足5%,合作社内懂得经营善于管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能带动产业发展的加工型企业的产业领军人才严重缺乏。大部分没有专业人才,虽然都是种植多年的种植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理论知识和新科技知识。
三、加快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针对研目前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从专业合作社自身和外部环境方面加以改进。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相关部门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章程,做到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需加快出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运行机制,指导专业合作社建立一套现代企业化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加强内部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项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强化内部管理,增加农户入社的积极性。
(二)拓展服务功能,切实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要想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带动作用,相关政府部门需在农资供应、农机具使用、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方面作好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力度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其带动效应。同时,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壮大,离不开硬件设施的配套,通过政府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引进先进设备,提高技术含量,为专业合作社作大作提供物质保证。
(三)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化解资金瓶颈
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扶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的意识,在财政、税收、信贷、产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财政补贴使用中,杜绝造假现象,加强财政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同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制度,合理确定信用评级标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的问题,改革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解决其融资瓶颈,不断促进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人才和技术培训,提高科技含量
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对社员的教育培训,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凝聚力,全面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针对各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综合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对其进行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强化培训,促使改变过去传统的种养殖方法,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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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第4篇
潘劲认为,合作社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附属原则。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指最能体现合作经济实质、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合作社原则。入社自愿、民主管理两项原则是合作经济最本质的体现。如果具备了这两项原则,也就具备了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合作社的附属原则,是指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得以修正、调整和补充的,能够体现合作经济的不同时期特殊需要的合作社原则。限制股金分红、盈余分配、合作社教育、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等项原则都属此类。
易仲开认为,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规定的国际合作六条原则,即:进退自由、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利率、按交易额分配、合作社教育以及互助合作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合作经济组织。一个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组织、管理行为中应遵守这六条原则的要求。而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互助合作原则。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就要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合作组织真正办成社员群众的经济组织。
牛若峰和夏英认为,合作经济有几个基本制度特征:(1)自愿入退社;(2)农民社员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参加合作并不对他们发展自营经济产生任何限制;(3)民主管理,一人一票;(4)对内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经营;(5)盈余按社员惠顾的交易额返还,股金按一定比例分红。他们认为这就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明示和强调,要按照合作社原则规范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用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合作经济组织,这样才能使合作经济组织得以持久发展,少走弯路。
丁声俊认为,农村合作制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的约定共营制。其基本内涵有三点:其一,具有劳动者共同经营的内容。即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结合体,是劳动者为了克服孤立的个体经济制度的局限性,适应商品化、现代化的潮流,自己组织起来,在实行自主、自助、自办、自有、自用方针的前提下,形成的以某种共同经营职能为前提的、一定的组织经营形式。其二,实行劳动者民主办社的原则。即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与活动,必须由社员共同决定,要真正体现广大社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而为了实现这种共同利益,需要由社员民主选举精干的领导机构。其三,实行劳动者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但同时,还约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股金分红制度,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丁声俊指出,与农村合作制的这些特征相适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一般概括为五项:自愿组成、自主决策、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并辅以股金分红)、建立并扩大公共积累,作为不可分割的基金。
张晓山认为,在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确定的合作社七条合作原则中,合作社应首先遵循的重要原则:一是民主管理;二是剩余主要按交易额(惠顾额)返还。他进一步指出,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社员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惠顾者)身份二者的统一,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也是民主管理原则和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原则能否贯彻落实的基本前提。
二、关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模式选择
夏英和牛若峰分析了关于中国农村合作经济未来发展思路的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融合改造”,办综合社,即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同社区合作组织融合在一起,经过改造和规范,办成类似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综合社;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现有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加以规范改造,创造条件,共同发展,即“分而治之”的策略,把改革的中心任务放在通过合作经济立法规范日后每一类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体系和格局基本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他们指出,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整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各地合作经济的发展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是“融合改造”朝综合社方向发展,还是“分而治之”、各类合作社分别规范共同发展,需视当地的具体条件、实际需要和“合作人”的发育程度而定。应当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从当地实际和不同特点出发,创造性地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道路,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
高伟通过对强制性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农村合作化路径依赖的分析指出,强制性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两条农村合作化路径都不是我国农村合作化的最佳途径,都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这两条路径,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摒弃二者的缺陷,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政府诱导型的农村合作化道路,即对我国的乡村组织按照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分离、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思路进行改造,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同社区合作组织融合在一起,办成一种类似日本农协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导方向,是大势所趋。
刘劲松认为,根据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一是生产主体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前和产中与市场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以及产中农户之间换工等的需要;二是流通服务主体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在产后农户自己生产农产品与大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它是一种纯粹交易上的联合;三是综合性的农业合作组织,这是由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为了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所出现的交易问题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它不仅需要解决产后的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产前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问题和产中的各农户间的换工和协作问题等。
顾海英等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模式有三种:一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主导型,这类合作组织是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利用社区提供的社区公共物品、管理协调、信息服务、商业担保等而组建起来的。二是供销社主导型,这类合作组织是通过依托供销社的人员、机构、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起来的,以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为主要业务。三是农民自发主导型,这类合作组织主要是由若干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为解决技术、购销等分户经营难以解决的问题而组建起来的。他们进一步指出,不同形成模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行动主体的理性选择。三类初级行动主体对制度安排的选择最终取决于这种模式的成本与收益,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
三、关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必然性
黄祖辉认为,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农户相对其交易对象来说规模较小,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可以形成一种抗衡力量,以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农产品市场呈现的是一种人数少但购买规模相对大的买者(中间商)与人数多但生产规模相对小的生产者相互对立的交易格局,通过大量小规模农户的联合,将会更好地满足中间商的需求;农业生产具有生物特性,其产品不具备完全的同质性,在交易时存在不确定性,通过单个资源在合作制度框架内的整合,农民可以更好地应对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农业生产的地域分散,接近市场中心的往往是少数农民,这种地域的分散性意味着单个农民仅能与有限的购买者交易,但如果把他们联合起来,通过分散的个体力量在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整合,农民的生产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进而提高市场本身的效率。
高伟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交易活动是有代价的,开展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就构成了交易费用。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厂商之间以及农户与政府之间都要产生交易费用。他通过数学模型分析指出,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是成正比的,而在农户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的交易次数,从而减少交易费用。因此,降低农户与市场的交易费用是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真正动因。
蔡秀玲认为,交易成本过高是产生农户合作化需求的根源。在她看来,无论农户经营规模大小,其交易成本大体相近。因而,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在单位生产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越高,农产品的总成本也就越高。因此,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成本要高于大农场经营的成本,使得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而农业规模经营的两种形式中,通过农户内部规模扩大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或不同生产环节的合作,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从农户外部进行规模的扩大,则是主要选择。
郭红东等利用静态分析法及厂商理论通过对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和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进入市场农户的经济效益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高度分散且经营规模狭小的农户相比于高度专业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组织,实力相差悬殊,地位及信息严重不对称,处于竞争劣势,利益受损,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合作方式进入市场,有效地改变了农户在市场上的交易地位,提高其谈判能力,使其利益受到保护。
四、关于政府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作用
范小建认为,在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中,国家应该把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来对待。国家不能不受限制地把行政干预扩张到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中,应通过合作社立法以确定合作社经营中政府和合作社分别该干什么,着重解决国家如何指导和扶持合作社发展,通过相关条款明确地界定政府干预的目的和范围,而在界限之外可由合作社按自己的章程来活动,在法律上确立合作社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位。
苑鹏认为,未来伴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民生产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农民对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大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而在具有合作精神的熊彼特式企业家供给短缺、农民对合作社制度缺少了解和认识、合作社立法问题没有解决的大环境下,今后一段时期内,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状况不会有较大改变,国家与合作社的良性互动关系难以形成。因此,未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转化为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定位问题。政府对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应当体现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观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
傅晨认为,当前我国农业合作企业家供给短缺,一定程度的政府介入可以弥补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这一不足。政府要按照对象分层次、内容有侧重的原则宣传合作社知识,发现和培育可以带动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合作社企业家。要精心试点,注重成效,通过成功个案的示范作用,帮助农民群众认识合作经济,带动农民群众开展专业合作。要制定政策法规,规范政府及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农业合作组织以必要的经济和政策扶持,帮助解决发展道路上的难题。
朱国云认为,仅靠普通公众的自发行动来实现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重组重构是不可行的,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介入,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顺利发展。政府要通过合作社立法明确农民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及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防止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财政支出以及信贷支持营造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政府要利用其自身特殊的指挥地位注重培植典型和示范推广工作,扩大典型的组织示范效应,引导农民合作组织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要通过积极开展对农民生产销售知识的培训及合作经济知识的推广普及,在教育和技术上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对发展成长中的农民合作组织实行必要的监督。■
农业合作组织 第5篇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关系十分密切,好像一对孪生兄弟,不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合作组织就发展不起来;没有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就难以推进。从宁夏这几年的实践中,我们深切地感到,哪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好,哪里的专业合作组织就发展得好。反过来也是如此。
(一)只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有机组合起来,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是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不能够满足龙头企业的需要。龙头企业依靠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的原料,一般都不会成功。所以,许多龙头企业要自己建设原料基地,搞“反租倒包”。而“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就破解了这个制约因素。专业合作组织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安排农户生产,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养殖小区,代表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既降低了龙头企业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高额成本与合同不能兑现的风险,又有效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较好地实现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双赢”,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目标。
(二)只有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国外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和国内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都说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都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民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不会提出也不会出现专业合作组织。只有当农民的生产变为商品生产,农产品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或者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取得较高回报,才出现了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组合,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民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不能适应这个要求,专业合作组织就应运而生了。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围绕某一个农产品生产,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信息、储运、购销等方面开展合作的组织。它与龙头企业直接挂钩,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当我们认识到这个发展趋势并自觉推动农业产业化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发展加工或销售龙头企业。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当龙头企业建立后,马上就出现了原料供不上、原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这个时候,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就成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唯一选择。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运行轨道,既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水平和收入,又解决了龙头企业原料供应不稳定的问题,把龙头和龙身紧密联结在一起,真正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总之,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具有重要作用,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近年来,宁夏制定了《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突出龙头带动,狠抓项目落实,区域布局初见成效。特别是4个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良好,基本形成以(中)卫(中)宁为核心,辐射固原、石嘴山的枸杞产业带;盐(池)同(心)灵(武)滩羊及灌区杂交肉羊肉牛产业带;以吴忠、银川为核心的奶牛产业带;以宁南山区为主的马铃薯产业带。各地依托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同时,我们也感到,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完善组织、创新机制、自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目标,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以此推动农业产业化上档次、上水平。切忌部门直接介入管理,与民争利,一统就死。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大力推广“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民”模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组织”,需要“能人”去领头。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党委把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民”的模式,充分发挥了党组织、党员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党员带头,以产业为依托,组建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通过支部抓协会(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带农户,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二)完善运行机制。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机制。一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除了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还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实行二次分配。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行股金分红,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黄沙窝村奶牛合作社与夏进乳业公司的利益联结,就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这个合作社建设了标准化的奶牛养殖园区,夏进公司在园区投资建了挤奶站。入园区的农户按统一要求和标准饲养奶牛,机械化挤奶,统一售奶。由于牛奶质量好,符合企业要求的标准,鲜奶价格每公斤比市场价高1毛钱,夏进公司每收一公斤鲜奶还给合作社返利8分钱。牛奶质优价高,使社员增加了收入;公司返利使合作社实现了创收。这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联结方式。此外,还有企业优惠提供良种,派出技术员指导,在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时按照保护价收购等利益联结方式。不管哪种利益联结方式,前提条件是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受法律保护。二是民主的管理机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规定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避免农民受到损失。三是积累机制。有条件的合作组织要设立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具体提留比例和社员分配方案,要通过社员大会决定。四是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专业合作组织要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察和监督机关。要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严防共有财产流失或浪费。
(三)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领导人的培训。专业合作组织能不能有效运作和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合作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特别是理事长素质的高低。所以,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组织的原则、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懂得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积极引导、热情服务的工作。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形式要活,渠道要宽。只要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带动农户,促进生产,扩大农产品销路,不管是什么形式出现、采用何种方式联合,都应予以鼓励,积极引导。鼓励科技特派员、农民经济人、专业大户、农产品加工企业牵头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托村级组织的组织优势、农技部门的技术优势、基层供销社的经营优势加快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建在村一级,可以建在乡镇一级,也可以建在县、市一级。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大了,还可以组成商会。专业合作组织要不断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发展,着力提高合作组织的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加工企业、商贸企业进行联合,组成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迅速把产业规模做大。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结合在一起的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主体是农民,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做到组建自由,进退自由。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积极引导而不强制推广,热情服务而不包办代替;既要加快发展,又不能搞成“一阵风”。要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的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看到专业合作组织的好处,激发更多的农民组建或者加入专业合作组织。要教育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民遵守章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尽到义务;引导他们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按标准生产,按合同履约,使已经建立的合作组织得到巩固、提高,健康发展。
三、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既有发展的问题,也有巩固提高的问题,但主要是发展问题。社会各方面都要给予支持,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完善政策,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新事物,正处在发展之中,还很不成熟。它最终要发展成企业性质的组织,或者办成企业。但现在还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对专业合作组织在税收、工商登记、土地占用等方面,应像发展民营企业一样给予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要统一登记注册办法,减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并减免手续费。金融部门要采取扶持政策,优先为合作组织贷款。对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经营活动,应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税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专业合作组织。自治区要在支农资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安排上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扶持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关系,保证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是发展合作组织与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坚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决不能侵害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过去统的一层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经济实力,为农民服务和统的功能发挥得比较好;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不发挥作用。要继续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其为全村农户服务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专业化生产的农户服务。三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首先要鼓励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通过抓典型,进行规范。
农业合作组织 第6篇
关键词:农业市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制约因素
改革是我国30余年的主题,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举措。在“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在十八大精神的鼓舞下,农业经济正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市场化发展的重要产物,已成为拉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构建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农业市场化发展不成熟,这势必孕生诸多影响因素,制约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所以,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如何跟进“十二五”规划,如何贯彻“十八大”精神,是客服不利因素,全面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
一、农业市场不成熟,缺乏较好的专业基础
伴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产生了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形成的背景与发展的前景与实际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息息相关。在改革开放的30余年中,我国的农村市场经济逐渐朝着成熟的方面发展,但总体水平较低。于是,农户的实际经营效益较低,农户产品的商品转化率和市场率较低。并在半自给性的支配下,农业产品的市场元素缺失,尤其是农业产品的社会化和专业化进程缓慢。同时,在小农经济模式之下,自给半自给的农业经济形态消磨了农户的合作需求。据此,实现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商品,或以较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为依托,才是孕育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经济条件。也就說,面对农村经济发育的不平衡性和落后性,其较小规模下的专业生产,使得产品在质量和商品化上严重不足,影响了区域农业合作经济的组织与发展。
二、政策与法律的缺失,无法形成持续的效力
(一)相关法律的缺乏,无法跟进合作经济发展的需求
审视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势头,我国在相关法律的建设上显得不对称。200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农业合作经济领域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伴随着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已储备了较好的各方面条件。在较早之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无法获得法人资格的,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经济的形态一直不是很明确,缺乏合法的认定。这就带给了农业合作经济在各方面的困恼,诸如融资、商标注册等。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基本的法律保护,在市场的竞争下显得比较的脆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的相关地方法律也没有出台,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进而依旧影响着农业合作经济的整体性发展。
(二)政策不完善,缺乏扶持力度
1.长期以来,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在组织工作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出“政策文件多、实操作少;政策多、实践少”的表面工作。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大打形象牌,“形象工程繁花似锦、实效惨不忍睹”的尴尬局面。所以,在政府部门经济组织建设上,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没把农业合作经济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2.国家政府多、实效惨淡的现实比较普遍。目前,省部级都已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但在县市层面上,政策的实施力度大大缩水,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且地方政府没有及时跟进的制度适应地方性的配套政策,造成了政策不全、适应性差的问题,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和实惠,自然会流失大量的群众基础。
3.缺乏有力的资金投入,使得政策扶持成为“空架子”。各级财政部门在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的资金扶持上,可谓是“杯水车薪”,实际的扶持力度与实际的需求形成了较大的反差。所以,实际中的诸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资金支持力度的问题,而面临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解散的后果。
三、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行政介入方式不科学
(一)行政管理机制不成熟,出现一定程度的主体混乱
目前,我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模式,不仅经济类型多样化,而且行业也多样化,于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涉及面广,诸如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方面。所以,基于管理涉及面广,行政因素多等特点,造成了管理主体混乱,在体制与事权上,出现不顺和不明确的现象。而且,各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性,在管理的进行中无法形成较为集中的管理力度,进而无法构建有效的推进合力。
(二)行政介入缺乏正确性,尤其是介入方式的不恰当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制度还不健全,与之对应的行政介入也表现出不当的问题。政府在介入的进行中,表现出“越位、争位”的现象,构成了潜在的发展阻力。同时,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由基础政府领办,其中表现出较为脆弱性和官办的色彩,对于外部的依赖性较强。并且,政府作为外部力量,过多的介入反而会影响农业合作经济的正常运行,使得原本纯洁的利益关系,牵涉成为利益冲突的纠结体。所以,实际的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已背离了其基本原则,成为了基层政府谋取利益的附庸。农业合作组织“变味”,造成群众基础薄弱,农民不愿加入着被“宰割”的合作形式。
(三)外界因素不“纯洁”,利益层面过于突出
据相关报道,农民登记注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缴纳来自工商和其他相关的费用,总计约千元以上。这对于经济不宽裕的农民而言,无疑是经济门槛,在精神层面上,消减了农门合作的积极性。这点在基层领域显得比较普遍,是全面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拦路虎”,值得政府部门的上下重视。
(四)业务控制过于死板,程序的东西过于繁杂
虽然,2006年我国以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在地方基层政府的实施上,由于解读理解的不同,表现出地方性的较大差异。一些地方争睹理解灵活,农户的相关注册或业务等,都比较的方便简单。而有些地方政府,是文件法规为教条,理解层面不深,出现了政策上的死板实施,出现“农民累、管理部门难”的局面。所以,从整体情况来看,这点影响了农业合作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四、合作组织成员素质结构不均衡,人才出现瓶颈
从实际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看,农门缺乏组织建设的主动性,以及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虽然部分农民掌握了相关的技术,但是仅仅是处于技术农民的层面,对于经营性农民的层面,还有较大的差距。农民现在是掌握了一定的技术,但是既有技術、又懂经营善于经营的人大大的不足。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方面的人才过于的缺乏。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优势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大量农村优质人才进入城市谋生,成为了以留守儿童、老人为主体的农村结构现状。于此同时,有部分精英留在农村,但农业合作经济的利益成分少,其干脆选择了自我创业,不愿加入合作组织。所以,在外部条件而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缺乏企业市场的供给,在内部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使得合作组织的发展基础不稳定,制约着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资金匮乏严重,缺乏投资激励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最为直接的问题,资金匮乏严重。农业合作经济与其他经济实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在筹资的进程中是不面向于社会的,是无法构建有力的激励机制的。这些就造成了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受阻,缺乏本质力量的支持。同时,农业合作经济的主要来源是社员缴纳,但这种组织内部的筹资方式是无法满足于组织发展需求。拒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已注册的3万余户合作组织,其出资额度都在60余万。于此,组织内部的筹资模式在实施中也是较为困难,成员间的被动性较大,进而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匮乏的问题。加之在自由合作的背景下,使得合作资金流不稳定,难以稳定的为序组织健康发展。
在内部筹资困难的同时,外部资金的获取又难以进行,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举步维艰。基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合作组织缺乏一定的实力,银行在贷款扶持方面,显得“不给力”,无法构成有效的贷款扶持机制。所以,在面对内外资金确实的情形下,合作组织的实际活动无法开展,合作活动日益缩水,最终在孕育中“夭折”。
六、农民自身因素
(一)农民观念比较传统,滞后的价值观固化了合作组织的发展
推进农村建设的现代化,是全面实现小康建设的重要方面。但我国农民的观念比较传统,在传统的文化思想下,农民仍热衷于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于经济合作的认识不足,缺乏意识上的驱动。同时,在传统的事务办理框架下、在人情世故的面子下,使得合作经济缺乏农民基础。所以,在农民合作组织的过程中,合作的制度、规章无法形成效力,缺乏实质性的合作组织。
(二)认识不深刻,与实际存在偏差
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层面上表现的比较缺失,农民没听说过,或认为是财产合并化,在认识上表现出较大的偏差。从实际的情形来看,农民不愿意参加合作组织,主要是认识程度不够,在传统的思想和经验下,不愿意接受这所谓的合作形式,于是农民选择了自我经营。
七、结束语
“三农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重要篇章,在面对日益发展的农业市场,推进落实农业合作经济建设,是从本质上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重要方面。而我国农业经济市场还不成熟,在推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程中,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表现出较多的问题,但我们也看到了其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相信在不断的发展中,其会成为繁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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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忠宜.试论以农业合作经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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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兴华.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改革与战略,2010(5).
农业合作组织 第7篇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分析
(一)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又称农业合作社, 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 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关系, 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归大堆、硬撮合”, 而是农民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自发性地广泛联合, 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合起来的, 将资金、劳动、技术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入股, 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 从而实现互利的目的。
(二)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包括成员的自愿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 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 这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 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 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 自我管理能力不高, 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 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 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 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 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 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 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为了降低成本, 提高盈利, 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 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 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寻求规模经济。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产生的土壤, 而农业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农业市场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笔农产品的交易量日趋增大。分散的小农户也没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大市场。因此发展农业市场, 农民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它能够把农户的单体资源在合作框架下进行整合, 改变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化解市场风险, 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开支, 提高市场效率。据有关资料显示, 在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 合作社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0%。瑞典约有75%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 其居民消费的食物中有1/3-1/2是由农业合作社的企业加工生产的。
(二)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在大规模的农业市场前提下, 在农业市场的大宗交易中, 无论单个农户经营的规模有多大, 其交易量都是微不足道的, 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 获得更多的收益, 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 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户自愿结合起来, 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 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便于使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 而且还便于实施先进的农业技术。
(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民主管理”, 而且将一些农户组织起来, 共同生产、共同销售, 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能够有效地实施, 从而获得规模收益, 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
三、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一) 许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不够规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组织形式, 是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国际上公认的原则主要有七个:自愿与开放原则;互助合作性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以及社会性原则。然而,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不符合这七条原则。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商业化程度较高、以赢得为目的、服务职能较差, 这就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开放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被忽视, 业务范围过于繁杂, 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二) 多数农民受传统意识影响严重
自古以来, 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小农小户的生产经营习惯形成了较强的“小农经济思想”。再加上我国大部分农村比较落后,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使得不少农民素质较低, 比较看重眼前利益。认为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实施以前的“人民公社化”等“一大二公”的“大锅饭”体制。并且认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从而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 政府支持不够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 然而许多政策的实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支持, 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 进而会阻碍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一) 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常常和村委会、党支部混为一体, 经常出现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的状况。这就使得本来应该是为农民服务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混淆, 职能不清。所以, 在以后的实践中, 应该明确管理责任, 增强运营规范。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而展开, 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机械化和规模化。
(二)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 努力改善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指导工作。要转变政府工作职能, 优化市场环境, 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另外, 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 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三)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政府除了在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支持外, 还应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普遍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 使农民早日摆脱小农意识的束缚。此外, 还要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同过去人民公社有着本质的区别, 纠正人们的认识偏见。只有从根本上解放思想, 才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只有这样, 才能够实现我国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的生产, 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民收入过低的问题。
摘要:文章论述:农业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及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等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中,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刚刚起步, 存在着行为不规范、传统意识影响严重和政府支持不够等问题。随着农业产业化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家一户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 广泛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经济,农业产业化
参考文献
[1].蒋康穆, 王学林.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3 (8) .
[2].刘劲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及治理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20) .
[3].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 2008 (10) .
[4].巫肇胜.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3) .
[5].云南省盐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报告[R].2006.
[6].张庆亮, 张宝兵.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 2008 (8) .
[7].朱绍格.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1) .
农业合作组织 第8篇
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分析
1.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 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 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1.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特征如下所述:
1.2.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包括成员的自愿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
1.2.2 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模式。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的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模式。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 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 这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 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 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1.2.3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
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 尤其是传统农业, 其商品化率很低, 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不高, 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1.2.4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 自我管理能力还不高, 这就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2.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农业市场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分散的小农户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大市场。因此, 发展农业市场, 农民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它能够把农户的单体资源在合作框架下进行整合, 改变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化解市场风险, 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开支, 提高市场效率。
2.2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 获得更多的收益, 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 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2.3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而且将一些农户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使得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 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也能够有效地实施, 从而获得规模收益, 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
3 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3.1 许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不够规范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存在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商业化程度较高、服务职能较差等问题, 这就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开放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被忽视, 业务范围过于繁杂, 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3.2 多数农民受传统意识影响严重
自古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存在严重的小农经济思想, 加之我国大部分农村比较落后,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使得不少农民素质较低只看重眼前利益这就使得组织内的经营行为难以统一, 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3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 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 进而会阻碍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
4 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4.1 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常常和村委会及党支部混为一体, 经常出现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的状况, 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混淆。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 应该明确管理责任增强运营规范, 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及农业生产而展开。
4.2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指导工作, 不断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 努力改善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要转变政府工作职能, 优化市场环境, 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另外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势在必行, 尽快完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4.3 大力开展农村教育工作
政府还应该大力发开展农村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 使农民早日摆脱小农意识的束缚。还要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让农民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同过去的区别, 纠正人们的认识偏见, 只有从根本上解放思想, 才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
结束语
目前, 我国已有很多规模较大管理较好以及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然而, 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和经营的实践来看,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这就需要不断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从而为农业发展不断提供前进的制度动力。
摘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收入提高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传统意识影响严重和政府支持不够等问题逐渐凸显, 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本文就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解决对策, 希望对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业,经济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对策
参考文献
[1]程晓霖, 方天.对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般性思考[J].南方农村, 2005, (4) :17-19.
[2]蒋康穆, 王学林.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3, (8) :44-48
[3]刘劲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及治理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20) :273-276.
[4]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 2008, (10) :37-38.
[5]巫肇胜.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3) :44-48.
[6]云南省盐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报告[R].2006.
[7]张庆亮, 张宝兵.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 2008, (8) :49-51.
国外现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借鉴 第9篇
1 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中文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这样注解:合作社Cooperative,由那些分享其服务的利益的人所拥有和经营的组织。一般认为现代的消费合作社始发于1844年英国的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距今已有164年的历史。该社创建了一套组织和工作规章,一直被广泛采用,内容有:公开招收社员,民主管理,无宗教和政治歧视,按市场价格出售商品,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为教育经费等。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由于垄断统治取代了自由竞争,农民为了与越来越巨大的工商业垄断组织相抗争,选择了唯一的一条发展道路,即联合起来发展合作社。因此,这段时期合作社运动迅速发展,直至形成了具有世界意义的合作经济运动。1895年,为顺应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国际合作联盟在伦敦成立,确定了“罗奇代尔原则”为合作社普遍原则,促使合作社组织由早期自发状态进入规范制度化发展时期。二战结束以后,由于商品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覆盖面不断扩展,而且其类型、形式不断丰富,并向质量型、内涵型发展,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1997年,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国家增加到92个,国家性合作经济组织212个,国际性组织8个,下属社员近3.54亿人,直接受益人口近30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2,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为1亿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如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合作经济运动是一种超越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的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松散到紧密、由局部发展到覆盖整个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目前网络化、系统化、纵向化的现代合作体系。
2 国外农业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西方各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合作社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已经成为推动各国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事实上,作为将千家万户小农场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的主要渠道,农业合作社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1 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竞争力量,有利于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利益
面对市场经济,农业不仅面临自然风险,而且还常常遭受各种经济的和社会的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这就决定了农业在竞争中又处于软弱的地位。在国家整个工业化过程中,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农业;工业化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没有停滞,但受农产品需求弹性和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制约,却大大慢于工业劳动生产率。这些与农业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条件,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寻求一种保护机制,使农民得以分享工业化所带来的利益,以求在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同时,不至于过分伤害农业并使之有所发展。这种保护机制,除了政府制订的农业保护政策外,主要就是通过支持农民组织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联合在一起,在互助、非盈利的旗帜下,组成带有一定垄断色彩的经济合作组织,从而使非农产业的收益以带有垄断的特殊方式返还给农民,使农民分享到工业化的成果。如今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而且还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曾多次迫使国会通过限制垄断公司以保护农民生存的法案;甚至还专门发展了一种“议价合作社”,以便通过它同垄断公司或企业分庭抗礼。
2.2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一体化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单个家庭经营直接连接起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各国经验证明,家庭经营是最适合于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不管规模大的还是规模小的农场,农业生产都可以长期采用这种形式。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家庭经营可以把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经济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把小家庭纳入到一体化生产中来。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技术推广和新设备的采用,对资金筹措和人才培养起着很好的促进作用,为专业化和一体化提供了物质上和人力资源上的保证。
农业合作社有利于向农民提供各种市场信息,促进生产专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
2.3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均衡发展
农业合作社为农业和发展农村工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农民手中拥有充足的资金,是发展农业和加速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关键因素。组织农村信贷合作社,有利于农民筹措资金,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工业品流向农村,发展工业企业。
农业合作社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对农村地区的开发起了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种产前、产后合作社的发展,不仅为农业提供大量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且也为农业提供运输和销售等服务,直接支援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于只有合作社才有条件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注入大量资金,因而合作社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和武装农业的进程。三是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改变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农业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出现了一大批工业、商业、运输和服务企业。这些企业的出现,不仅吸纳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而且为农村地区带来了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文化在农村地区的传播和普及,从而有助于改变农村地区科学、文化的落后状态。
农村电力合作社、电话合作社和电缆合作社的发展,对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特点
从总体上看,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规模更大,经营的方式也更为规范,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在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更大。因此,这里所谈的合作社的特点,主要是针对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而言的。
3.1 合作社主要在农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在发达国家,生存竞争异常激烈。
合作杜种类繁多,活动十分广泛。从地域分,有城市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社两大类。城市合作社大部分由城市居民组成,主要属消费合作社,此外还有少量的住房合作社和劳工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在西欧和北欧国家比较发达,差不多每1个城市家庭就有1名社员。在农村,由于合作社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是农民赖以提高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有力保证,因此,它与农民结成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合作社社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大部分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很大一部分由合作社提供,农民所需资金大部分也由合作社贷给。
3.2 从农业生产的过程来看,农业合作社发挥作用主要不是在田间合作劳动领域,而是在为农业生产以及产前、前后的服务领域
虽然发达国家的各种农业合作社非常发达,而且农业生产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但田间劳动很少由合作社参与经营,因为集体劳动、分工协作式的生产方式并不适合对作物的田间管理。但是,在为农业生产及产前、产后领域服务方面,合作社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在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面,有选种、治虫、施肥、土壤测试、防疫、牲畜人工授精等各种专业性质的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有收购、运输、分类、贮藏、加工、包装以及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合作社。如按农产品分类,可分为谷物、大豆、烟草、棉花、水果和蔬菜、牛奶、羊毛、肉类、家禽等各种专业合作社。还有大量为农业生产及产前、产后融通资金的信贷合作社等等。在日本和韩国,农业协同组织甚至还囊括了保险、卫生福利、文化娱乐、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在内的与农民生活有关的服务。
3.3 大多数农民都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如前所述,由于农业合作社的宗旨是通过互助合作为社员提供服务的组织,因此,在发达国家,广大农民积极组织和参加了合作社。
3.4 农业合作社自上而下的组成一个体系,形成十分发达的网络
合作社并不是孤立的组织,各个合作社之间通常联结成一个巨大的网络体系。这个体系可能包括几个县,也可能包括几个州,最大的体系甚至覆盖全国。
4 农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方式
4.1 农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中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中小农场主迫切要求组织合作社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当个别农场主提出组织合作社的设想以后,便在其他农场主中开始进行串联,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在意见得到大家认同、思想比较统一的条件下,他们一般可以组织起一个3~5人的调查小组(有的国家叫调研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进行创办某种合作社的可行性研究,并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私人机构进行联系,以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查小组提出一份可行性报告,就创办合作社的必要性、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以及管理人员的招聘等详细情况进行论证。这份可行性报告对创办合作社的问题既要进行全面论证,又要提出最后建议。当大家对报告表示满意并给予肯定后,即可着手进行合作社的组建工作,成立创办合作社的正式小组(有的国家叫组织委员会),负责一切筹备事宜。在筹备工作期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起草组织协议书、起草合作社章程、制订工作细则、起草销售和供应合同、成立临时董事会。
4.2 农业合作社的运作机构及其职能
为了使合作社正常运作,行使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职能,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都设有一套民主管理的运作机构,其具体情况如下:
4.2.1 社员与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在合作社中具有双重身分。他们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它的志愿者。他们拥有直接参与管理合作社的权利。
4.2.2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方针,并最有效地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因此它关系着合作社经营的好坏。
4.2.3 总经理
总经理是负责对合作社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他对合作社经营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管委会在挑选总经理时,特别重视考察他们的个人品质和才能。为了管好合作社,不管总经理是否管委会成员,一般都要参加管委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制订方针的过程。为了协助工作,总经理有权聘请一名经济学家出谋划策。
4.2.4 监督委员会
它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来自非社员,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任命。监委会的职责是,监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法律和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账目是否合乎手续,决算与会计账面是否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管委会会议;履行法律赋予它的其他职责。
4.2.5 调解委员会
一般由社外若干人组成,经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职责主要是,调解社员与合作社在退社、丧失社员身分、开除社籍、解释社章、合作社规划、社员大会决议、管委会决议等方面发生争执。
5 对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5.1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外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现代农业,重要的一点是要大力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很难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而通过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大大减少分散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避免农户之间的过度竞争,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我国的农业合作体系仍处初级阶段,合作组织数量少、功能单一,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缺乏,跨区域的合作组织覆盖面小,法制、信用和资金等农业合作的支持系统缺乏,阻碍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5.2 国家应建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体系
在很多西方国家不仅颁布了合作组织法案,而且颁布了保证法案实施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也应尽早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确保其经济利益和发展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在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国家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订地方性规章。另外,还应在技术服务、产业政策等方面予以有力的扶持。
5.3 坚持民主自治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石
国外现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农民完全自愿基础上并实行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组织,所以取得了成功。因此,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彻底更新“政府主导、集体主办”的传统观念,赋权给农民,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三民原则”,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提倡自愿参与;二是坚持实行民主管理,体现组织自治;三是要有比较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公平的经济参与;四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五是关心并服务于社区发展,帮助和扶助贫困农户。
5.4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组织的核心层和常设机构的人员素质总体来说不是很高。中国农业合作社可以吸取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如从外部引进管理人员对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开设合作社股份交易市场等,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另外,还可以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组织之所以发展缓慢、效益不高,就是因为缺少龙头企业的带动,农民在小规模、低层次、窄狭领域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成效并不显著。因此培育一大批规模大、实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是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
5.5 应加强合作精神和文化的培育
国外现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与国外浓厚的合作精神和文化培育紧密相关。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过程中,也应注重社会因素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加强合作精神和文化培育,要通过区域内有效的企业与农户合作,农户与农户间的合作形式,形成产业规模最大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但这种合作也有其内在规律,不能搞强迫命令,而要建立在政府推动、法律保障、社会引导和农民、企业自愿基础上,真正按照“民建、民管和民享”的原则来进行。
5.6 要加强对农民的素质教育培训
农业合作组织 第10篇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拥有与耕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数量的土地规模, 或生产经营单位突破土地规模狭小的制约, 通过主要生产环节的合作服务, 实现农业生产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和服务社会化, 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农业出现了农户承包的耕地分散、规模经营太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市场化等问题。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 外出打工的工资收入则成为农民最主要的增收方式。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流向城镇、定居城镇, 广大农村地区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村”和抛荒土地。在这种情况下,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 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健全流转市场, 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然而, 在实践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 经营形式与现实条件的不适应问题突出, 进而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不降反增、农民农业收入下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等问题, 如何协调农业适度规模与现实条件的约束, 选用合理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式, 已经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二、理论基础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规模经济理论, 当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使得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降低, 这叫做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的动因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是要素的不可分性;二是专业化利益;三是谈判优势;四是外部经济。
要素的不可分性是指部分生产要素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 机器、设备以及人力等都是常见的具有不可分性的要素。当前, 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用机械力替代人力劳动对个体农户来说成本又过于高昂, 那么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原因在于将土地集中起来, 由少数专业农户统一管理, 这就解决了人力缺乏的问题, 再统一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在田地上进行机械化耕种, 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还避免了因要素的不可分性所要求的每家每户都需要购买一套设备的问题。
此外,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得到专业化利益。在适度规模经营之前, 各家各户单独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掌握整个生产过程的所有工序与技术方法, 而在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之后, 通过分工可以使每个人只要掌握其中的一道工序就可以了, 使其提高了工作熟练度和精细度, 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单位成本。
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发现, 个体农户因为规模小、资金少, 在生产要素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面往往没有话语权, 而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之后, 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统一使得农户在这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 具体表现为提高了农户的市场价格谈判能力、降低了交易费用, 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随着产量的增加, 这些优势将进一步增强。
从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 家庭小规模经营将难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逐渐暴露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商品量和商品率低、农业资本积累能力和吸纳新技术能力弱等缺陷和劣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是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 农业的适度规模化有利于整合整个农业资源, 优化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 使农业真正迈向产业化、现代化, 而整个农业大环境的改善又有利于农户的增收和生存发展。
三、现实条件
1、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 大量劳动力脱离土地
由于农工收入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以及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2005年农村常住户中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人数达10038万人, 比2004年增长7.3%, 2006年农村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为13212万人, 比2005年增长5%, 其中农村常住户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10568万人, 增加530万人, 增长5.3%, 举家外出务工的劳动力2644万人, 增加104万人, 增长4.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 必然会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进驻到城镇中来, 大批农村人口将彻底告别农村生活, 随之而来将会有大规模的土地被释放, 这就为土地的集中提供了充分条件。
2、眷恋土地的传统观念在青年农民中逐渐淡化
现阶段, 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主体逐渐由“80后”这一新生代的农村青年代替, 在不久的将来, “80、90后”的农村青年将成为农村流动劳动力的主力军。这批新一代的农村青年与其父辈的流动目的有着本质的差别, 上一代的农民进入城市主要是为了在农闲时段获得其他的工资性收入, 到农忙时节他们还是会回到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 而新一代的农村青年进入城市是为了融入城市, 立足扎根于城市, 在第二、三产业中工作, 摆脱农民身份, 获得更高的生活品质和更多的机遇, 他们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饮食结构都趋向于城市化。此外,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2009年已经开始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逐步把农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体制之内, 并要求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土地对他们来说已经不是一种保障。我国城镇化情况如图1所示。
3、土地流转热潮开始, 国家鼓励土地适度集中
2009年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从全国范围来看,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规模。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 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截至2011年上半年, 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 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 有800多个县 (市) , 12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三农”发展战略的, 国家也尝试各种办法鼓励规范土地的流转。2004年, 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 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5年3月1日, 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用以规范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流转行为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经营行为。随后在2007年、2008年以及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到了有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健全流转市场, 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
4、我国农业机械工业体系日趋完善
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发展新阶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农机工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 我国农机工业发展取得了许多成绩, 如产业规模快速增长, 产销量逐年高速增长;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一批高科技含量的农机产品研发制造成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 我国小麦收获机械化、水稻机械作业、农药循环喷雾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等重大项目被攻克或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出口增势强劲、贸易顺差创新高等等。我国农业机械工业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 机械力的进步可以替代更多的劳力, 从而促进更多农地的释放, 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情况如图2所示。
四、实现形式
1、国外典型模式
(1) 日本的“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是一个农业生产者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 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农协是一个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基础上形成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经济实体。
日本农协创始于二战后, 由驻日美军指导推动, 以划分大地主土地给贫苦农民, 即确立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制度为前提。在1947年通过了以当时欧美诸国的合作经济制度为范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 即现在的《农协法》, 由此, 日本的农协制度正式出现。随后, 在战后经济复兴政策的强力推进下, 通过对农村中原有的生产组织进行改组, 实现了农协基层组织的突破性发展。到了1950年, 农协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指导机构“全国农协中央会”正式成立, 之后, 各县也在原有的按业务内容组建的各种县级专业联合会的基础上, 重新建立了县一级的“农协中央会”。经过战后十几年的发展, 日本农协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三级组织体制 (基层农协, 都、道、府、县农协和全国农协) 、覆盖面广、政治经济辐射力巨大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农协的推动下, 日本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得到巨大的发展, 除了农民得到规模效益外, 整个日本农业也得到了有效的整合。
(2)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法国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根据法国《公司法》定义, 农业合作社有别于资本有限公司, 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负责农业原料供应、农业生产与农产品销售的经济互助组织。
法国是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源地, 已有150年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法国农业人口年平均减少4%, 农业劳动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 到2003年,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进一步减少到2.2%, 这就使大规模的土地被流转了出来, 规模化农场数量增加。1962年, 法国出台“农业指导法补充法”, 该法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 同时鼓励部分年轻农民到其他行业投资或就业, 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补助, 其他的青壮年劳动力则由政府培训后取得“农业技师证书”或通过农业职业和技术会考后再进行务农。此外, 该法还鼓励土地集中和联合经营, 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予以免税, 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 同时鼓励农场和农场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成立共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 鼓励业已合并的农场进一步改组成生产、加工、贸易三位一体的农工合作社。这使得法国农业在机械化、专业化的道路上实现了巨大飞跃。
通过不断的发展,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专业程度已经非常高, 各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纵横交错、自由组织, 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合作网络, 这是一个松散的组织系统, 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而是一种自愿组合。虽然农业合作组织不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 但其服务的对象却是逐利的, 在市场的作用下, 这些农业合作社的组合往往也是有效率的, 这就使得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实现了产业化、现代化。
(3) 美国的大农场经营。由于美国人少地多的资源禀赋特点, 美国的农业生产是以大面积耕种土地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经营, 大面积耕种会产生大量的农产品, 这样大量的需求与供给在市场上的谈判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 在美国的农场里, 基本上都实现了飞机喷灌、机器收割等机械化生产, 大规模的机械动力弥补了美国农业劳动力缺少的不足, 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所以说, 美国大农村经营天然地享有了谈判优势、避免了要素不可分性所带来的麻烦。
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下, 几个农场主之间的合作就能建立起运营成本低的农业合作组织。依照相关法律, 只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 才能成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 也就是说,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 它的成员必须是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但这并不代表它就不盈利, 具体表现为, 对待其社员时, 合作社是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的, 而对待非社员时, 合作社则会收取较高的费用。
经过长期发展,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已分为实体性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实体性合作社一般又分为地区合作社和区际合作社。地区合作社由生产同种产品或需求相近的农场主组建, 合作社直接为农场主提供农产品的产供销服务, 区际合作社除了提供上述服务外, 还为地区合作社提供服务, 而且服务的范围相对较大, 一般覆盖几个、十几个州。而合作社联盟则是由不同的合作社跨区域联合经营的, 服务范围覆盖全国甚至其他国家。
尽管如此, 在美国国内市场上, 农场主管理如此大规模的农场却并未获得相应高昂的农业收入, 据2002年美国普查数据显示, 美国超过90%的农场经营不能获得家庭收入水平。原因在于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农业的稳定长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便采用了高补贴的方式增加农场经营收入, 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 其补贴比例曾一度达到32.33%。
2、经验总结
(1) 日本的“杂”。日本农协不仅开展农业生产指导 (也叫营农指导) 、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贩卖检疫等专业服务, 而且还为农民提供生活资料供应、信用、保险、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 乃至可以为农民提供从出生到去世的全部服务, 也就是说, 凡是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有关的一切方面, 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组织的参与。与传统的农业合作组织比较, 日本农协不仅是个经济组织, 还兼有协助政府贯彻农业政策和代表农民向政府表达意向的双重职能, 因而具有“准政府机构”和“政治团体”的性质。
农协涵盖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得整个日本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加强, 农户不用再以单独个体身份面对市场, 而是由农协代表农户在市场上销售农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 这样一来, 除了机械化和专业化利益, 农民还得到了谈判优势, 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
(2) 法国的“专”。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到现在, 专业化程度已经非常高, 不仅成立了养殖、种粮、加工等专业生产的农业合作组织, 还有农业科技推广、质量检查、人工受精等服务性的农业合作组织, 范围已经包含了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 其原因在于法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都是中小型的农场,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数量不多, 农民素质较高, 生产需求也趋同, 所以专业化的服务更能满足农民需求, 能够带来了极大的专业化利益,
(3) 美国的“大”。美国农业适度规模经验的“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农场土地规模的大, 一个是农业合作社合作范围的大。大规模的农村经营优势上文已经阐述, 而美国的跨区域农业合作组织不仅专业化、而且结合了日本农协覆盖面广的优点, 是纯商业性的, 这使得合作社的社员能够在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上获得更可观的规模报酬。例如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 这个协会服务范围覆盖全美, 社员超过了6500个果农家族, 所有成员生产的水果统一使用“新奇士”商标, 合作社对内为社员提供技术指导、农资购买等服务, 对外则代表果农销售水果及其加工品, 在全球范围内了解市场行情, 统一价格。合作社联盟则多是建立在州、联邦这些行政层次之上, 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合理的手段为合作社争取政策优势, 与政府部门打交道, 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3、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农民素质、土地集散特点和上述现实条件, 以及日本、法国、美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产生的“杂”、“专”、“大”的经验借鉴, 笔者分两个阶段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选择进行阐述。
(1) 第一阶段:区域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 在平原地区、平整土地大片集中地区, 可以学习美国式的大农场经营, 以农地集中方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例如东北平原、华北平原等地势开阔、耕地集中、耕地面积大的地区,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充分转移后, 可以将被闲置的耕地集中到部分耕作能手手中, 通过系统专业的农业教育, 将这部分留下的农村劳动力培养成专业农户, 并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 以尽快在这些农场中实现机械化的规模耕作。这种模式的规模效果直接明显, 机械化将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 但该模式成功实现的核心就在于土地的集中, 笔者以为, 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实现土地流转。第一种, 通过股份合作, 即在农户自愿基础上, 农民以其土地、资金、技术、劳务或设备等折资入股, 成立股份农业合作社, 由专业农户管理合作社, 对集中的土地进行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农资统一购买、产品统一销售、利润统一分配, 而原农户既可以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获得收入, 也可以外出打工, 以其股份的多少获得分红收益;第二种, 租赁土地实现农场 (基地) 经营, 即农户以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从而建立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 按期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租出方交租, 农户同样可以在农场 (基地) 中劳动获得收入, 也可以外出打工。
第二, 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大力发展类似于法国的区域性专业农业合作社。沿海地区经济发达, 农民素质普遍较高、思想开放, “恋土”情节不深, 在较快的城市化进程引导下, 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 农地得到释放, 在这种前提下, 适度规模化经营较易实现。而且, 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发展比较成熟, 当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 在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和市场需求的引导下, 农户间在农业生产中的需求将出现相对集中的趋势, 加之得天独厚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优势, 营运成本更低的专业化农业合作组织将是最优选择。例如, 可以把农业生产能手组织起来, 以他们拥有的土地为范围, 统一规划种植品种、学习先进生产技术、购置先进生产设备, 组建一个专门从事某种农产品生产的专业生产组织, 同时成立与其相适应的专业供销合作社、专业加工流通合作社等等, 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农户需求自由组合, 在一定区域内先完成专业化生产和农业一体化。
第三, 在土地破碎的中西部地区, 向日本学习, 提倡发展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 许多劳动力流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 由于山地丘陵地形的影响, 农地破碎, 想要形成成片的大规模农业经营成本过高, 而小规模家庭经营致使农户的需求多元化, 也不适合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的生长。然而, 综合型的农业合作除了提供最基本的农业服务、合理安排劳动力外, 还可以提供其他服务, 例如交通、教育、卫生等。发展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 首先是要把一定局域内的劳动力组织起来, 然后给予统一的生产任务, 进行统一的管理。再由生产单位负责生产, 合作组织只负责服务工作, 不直接参与生产。这样做一是为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 二是为了保障分工明确, 提高效率。例如“公司+农户”形式。这种形式也被称为订单农业, 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某一经营主体 (即公司, 也称为龙头企业) 为了达到某种经营目的, 与农户达成协议、签订契约, 双方分工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产前生产资料的提供、产中的技术指导和产后农产品的流通、加工和销售, 农户则主要负责农产品的生产与培育, 有些农户也会参与到产后农产品的加工环节上来。在该种模式下, 不仅能够继续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不变, 而且公司作为商品经济的市场主体, 能够有效获得市场信息和开拓市场, 指导农户生产, 农户在公司的支持下提高产中生产管理能力, 甚至可能学习了最新的耕作方法, 这也使得农业很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要, 有效避免了盲目生产。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合作, 当地政府或者公司本身会对其原有的生产设备、基础设施进行改善和兴修, 这样一来, 农户在收入增加的基础上, 还享受到了生活质量的提高。事实上, 这种模式已经存在于部分地区。例如湖南省隆平高科技园种子研究基地进行的育种栽培就是采用这种形式。隆平高科湘研种子基地共拥有土地490多亩, 其土地多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当地农户手中获得的, 在集中平整了土地后, 公司再聘用当地农户为公司进行育种栽培, 按月支付工资。据调查, 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除了得到地租收入外, 还得到了公司按月支付的工资性收入, 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的8435.89元增加到2011年的9617.27元, 增加幅度是14.12%, 农民收入实现了多元化, 收入得到了提高, 此外, 农民还学习到了一些先进的农业栽培技术, 可以就近就业, 降低了生活压力。
(2) 第二阶段:跨区域的联合。当前, 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晚, 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合作社的覆盖范围小, 带动力不足, 直接迈向全国运营的系统化不太现实。待完成第一阶段, 全国各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完善, 追求更进一步的利益时, 各合作社可以实现跨区域的联合, 以当代美国“大农业”的农业合作经营组织体系为模板, 实现“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以农地规模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或农场, 可以联合起来组成目标利益协同的专业合作社;而本来就以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的地区则可以进一步细分、做大做强, 甚至与农地规模经营的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 综合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则根据其需要与其他专业化的合作社联合。通过这种跨区域的联合, 全国的农业经营活动融为一体, 农业资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配置, 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专业化的团队负责管理进行, 真正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经济。
五、结语
农业合作组织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制 家庭农场 合作社
一、引言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本稳定的框架下,不断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创新,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然而,在农户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如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走什么样的适度规模经营之路?这些是理论和实践都需回答的重大课题[1]。学界相关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主张资本下乡,大力发展涉农龙头企业,走“资本雇佣劳动”与“企业整合小农”的发展道路,其发展的典型即是“企业+农户”模式;二是主张农民联合,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走“劳动控制资本”[2]与“农民联合共赢”的发展道路。然而,上述两种模式在实践中都遭遇到了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挑战。一方面,根据农业部资料显示,“企业+农户”模式很不完善,双方难以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资本与农户争利的现象广泛存在,订单农业约有80%不能兑现[3]。另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快速发展期,到2012年6月底已经达到60.01万户,但是受日益分化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影响[4],合作社社员结构的异质性特征明显[5],这使得合作社难以构建起符合合作社特质与现代法律规定的运作机制,其产权制度、管理机制与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出现了背离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制度异化现象。
基于此,笔者试图立足于文献分析,结合近些年来的农村调查情况,在尝试厘清当前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结构性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并对这种新模式的功能价值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二、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的结构性制约因素
综合来看,当前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的结构性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粮食安全的因素。虽然从2004年到2012年,中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半个世纪以来首次“九连增”,但是中国粮食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粮食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紧平衡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粮食进口数量不减反增,从2003年的228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6695万吨,而粮食出口数量则从2003年的2230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275万吨①。可以预测的是,这样的粮食供需状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缓解:一方面快速推进的城镇化会挤压耕地的数量,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人食品消费结构的持续转型,水果和肉禽蛋及牛奶的需求数量也会继续增加[6],这既会挤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又会增加粮食的需求数量,如果再加上工业及能源用粮的增加数量,国内粮食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将会比较突出②。
二是青壮年农业从业人员匮乏的因素。近些年来,中国农民工的工资处于快速上涨的态势,2005年月平均工资尚为861元,到2010年增长到1690元③。相比之下,农民种粮收益的增长幅度则要小很多,表现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36.1%上涨到41.1%,而种植业的比重则从33.7%下降到29.1%④。因此,务工与务农之间比较收益的不断拉大,已经成为农村居民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关键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了获取较高的经济报酬,纷纷走出村庄,走进城镇,导致中国农业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老人和妇女。为了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虽然政府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留下来搞农业,但是如果不能使留守村庄的青年农民获得与外出务工农民均等或相对较多的经济收入,想要留住农业经营所必需的青年农民并非易事。
三是自然灾害的因素。最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到2012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已经超过2.5万亿元,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得到优化。但是,旱涝灾害依然威胁着正常的农业生产,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以农田灌溉为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小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很少能够兼顾到支渠、毛渠及斗渠等细小工程的维护,而取消农业税费以后,随着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的废除,以及新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农村的沟渠工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加重了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的严重程度。受此影响,农民纷纷舍弃低成本的地表水浇灌工程,选择高成本的机井抽灌工程。在关中农村,农业用水的机井已经打到了地表以下200米;在湖北荆门地区,2002年,稻田用水的机井深度尚为20米左右,到2009年则已经打到了100米左右。“下雨便涝,不下则旱”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农田耕作的常规现象,自然灾害也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
四是市场风险的因素。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决定中国农业必须走规模化经营道路的根本原因。对于小麦、稻谷等大宗粮食作物来说,随着国家逐年提高保护价,种粮农民在生产环节的收益逐渐有了保障,但是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和运输及销售等环节,他们的权益仍会受到其他经营主体的挤压,利润空间比较小。对于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来说,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很大,果农和菜农的经济收益很不稳定。以苹果为例,从2005年到2010年,最高的一年每亩净利润达到5031元,最低的一年则只有1534元⑤。而且,由于果农与果商之间的谈判地位不对等,果商往往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挤压果农的利润空间,比如2012年的陕西苹果,经销商就是以1元/斤的价格从果农手中收购,以5元/斤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⑥。因此,分散经营的小农的发展权益尚需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三、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的比较优势及其不足
在快速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背景下,家庭农场日渐成为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7]。中国农村的家庭农场应该包含三个彼此紧密相连的要素:一定的技术水平、一定的土地经营面积及其家庭成员自己经营(不用雇佣劳动工人)。根据发达地区的经验以及专家的测算,中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度”应当是人均1.67公顷(25亩)耕地。以一个家庭2—3个劳动力来计算,理想状态的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达到50—75亩耕地之间。这样一个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降低农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成本,保证单位面积的最大产量。与雇佣制大农场相比,家庭农场里的劳动者更有生产的积极性,他们不会在自己的土地上磨洋工,客观上也就不需要负担管理与监督的成本,有利于发挥精耕细作的农业经营优势,在最小块的土地上获得最大的农业产出。国内外的实践也都证明,家庭农场比集体农场更优越、效率更高[8]。以陈洁等人对安徽省种粮大户的调查为例,他们发现10—1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净收益最高,超出100亩,效益就会大幅下降[9]。同样是在安徽,王德福等人发现,村民土地耕种面积在40亩左右时,稻谷的亩均产量高达1200斤,当土地耕种面积快速扩张到300亩时,亩产量开始迅速下滑,降至800—1000斤,减产20—30%,并且出现了连年亏损的现象[10]。
二是增加务农农民的经济效益,吸引青年农民居村就业。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可以适量增加务农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增强他们居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2009年中等收入户的家庭经济总收入平均约为24532.15元,2010年则为27945.68元。如表2所示,小麦、稻谷和玉米三种粮食作物2009年的直接收益(净利润)加间接收益(家庭用工折价与自营地折租)为466.71元/亩,2010年为551.34元/亩;苹果2009年为3766.60元/亩,2010年为6110.23元/亩。因此,要想达到中等收入户家庭总收入的平均水平,种植三种粮食作物2009年需要耕地52.56亩,2010年需要耕地50.69亩;种植苹果2009年需要耕地6.51亩,2010年需要耕地4.57亩。如果将三种粮食作物的亩均现金收益分别计价,稻谷2010年为650.31元/亩,2009年为545.50元/亩,普遍高于同年度三种粮食作物的平均现金收益。但是,小麦和玉米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可以通过提高复种指数一年两收。也就是说,一个农户如果要维持家庭中等收入的水平,种植粮食作物需要耕地面积不超过50亩,种植苹果等经济作物则仅需要耕地不到10亩。如果青年农民能够依托家庭农场获得不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经济收入,他们就极有可能返乡从事农业。在河南省兰考县的胡寨村,这一点已经得到实践的证明。从2010年开始,该村已有10多个原本在外打工的青年农民放弃城市生活回到村庄发展大棚蔬菜。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尝试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做出以下安排,如果是种植粮食作物,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应在30—100亩之间;如果是种植苹果等经济作物,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则仅需5—10亩⑨。在这样的大致区间里,各地可以结合地方上的人地关系状况因地制宜地做出必要的调整。通过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可以保证最大数量的亩均土地产出,为国家粮食安全添保障⑩;另一方面可以留住部分匆匆外出的青年农民,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吸引到高质量的农业从业人才。然而,家庭农场的规模毕竟有限,单个农户仍然无法化解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困境,无力抵御旱涝灾害的侵袭,也难以以平等的利益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能解决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地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
四、超越家庭农场:积极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综合优势
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充分发挥合作社“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优势[11],获取单个小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所没有的“合作收益”,为务农农民争取更多的经济收益。
合作社的“聚集效益”表现在将农户从空间上黏合在一起,凝聚分散小农家庭的共同利益,以自愿联合的力量解决单个家庭所无力涉足的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领域。传统集团理论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能够通过合作达成集体行动。但是,实践的经验是,由于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行为,理性的个体一般不会为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人人都想分享合作的收益,却不愿分摊合作的成本,集体的人数越多,达成集体行动的难度越大。当前中国农村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人际之间传统的信任逻辑与关联模式逐渐解体,原子化特征渐趋明显,农民将公民权利工具化运用的现象不断增多,这就必然加剧农民合作的难度。具体到农业生产领域,表现为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中越来越难以杜绝农民的搭便车行为。早在2004年,湖北荆门地区的泵站开始进行改革,成立了泵站管理委员会,凡是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缴纳日常维护费的村民小组都可以在需要灌溉的时候,以每小时80元的成本价抽水,而没有缴纳日常维护费的村民小组里的村民在需水灌溉的时候,则必须以市场价每小时约200元的标准支付抽水费用。虽然合作的效益很明显,但是村民仍然不能就此达成协议,以致许多农户不得不开始投入数千元的成本打自家农田灌溉所专用的小机井。缘何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关键是农民的信任逻辑出了问题。因为“水自田头过”,少数人就滋生出了“不浇白不浇,白浇谁不浇”的搭便车思想,而其他人也都谙熟这样的潜规则,彼此之间不信任。因此,在缺乏有效地针对搭便车人群的惩罚措施及针对自觉缴费村民的奖励措施的情况下,村民们普遍选择了基于个人理性基础之上的“集体非理性”行为[12]。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新模式 第12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二、家庭农场基本概述
(一)家庭农场的性质。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二)家庭农场的作用。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契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一)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二)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三)“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四)“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联合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二)在目标模式与实现形式方面,应适应我国实际国情,广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根据我国实际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构建以土地股份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制为核心、以农场制度为载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所谓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励与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农民以土地产权为主的资本联合,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谓劳动合作制,就是以农民的合作劳动取代其分散的个体劳动,创造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崭新形式。所谓农场制度,就是在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就是构建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既能够体现土地公有、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社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在实现途径与对策措施方面,应当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实行国家帮助。首先,应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股份合作的土地产权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应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明晰的股权和收益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土地分散占有的格局,实行合作社共同占有,构建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双层土地产权模式;其次,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将目前行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社区性或股份化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农民集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于一身的“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经营的组织机构;最后,国家应当对农业合作社给予大力帮助与有效支持,在法律、财政、金融、税收与政策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大力支持。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不同的作用,在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中各有利弊。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并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探索新型农业组织化模式运营机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参考。
农业合作组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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