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精选7篇)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1篇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平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本区范围内的19家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修理厂”)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定点修理厂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加油站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为中介机构,负责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统一保险管理
第一节
投保的范围、险种、优惠率及结算
第四条
投保车辆范围为区党政机关的所有机动车辆。第五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内车辆,由区财政局统一投保下列险种:
(一)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全车盗抢险;
(四)不计免赔特约险。
人保昌平支公司赠送自燃损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限车龄不足三年的车辆)。
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六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外车辆也应当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区党政机关自行选择投保险种,人保昌平支公司根 2 据投保险种给予相应的险种赠送。编制外车辆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采购统一优惠率,保险费用由区党政机关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统一保险优惠率为43%。即:实收保险费用=标准保险费用×57%。
第七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供以下附加服务:
(一)信息资料的建立、咨询及培训服务;
(二)代步车服务和救援服务等。
第二节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配合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投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区党政机关保险车辆数据库,按要求将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世纪公司。
第三章 定点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的范围、优惠率和结算
第九条
区党政机关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十条
维修项目是区党政机关所有机动车辆(含新购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含新购置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保养。
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机动车辆的全车大修;
(二)发动机及总成大修;
(三)汽车小修;
(四)专项修理;
(五)日常维护保养;
(六)急修、外出抢修等。
第十一条 定点修理厂承诺工时费优惠费率为20%,零配件加价率为20%。
第十二条 维修费用按季结算,经世纪公司审核后,机动车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 定点修理厂
第十三条 定点修理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维修合同的规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必须加强维修管理,不得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现或提供其他任何与车辆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四)每月按时向世纪公司送交上月的《维修保养申请表》、维修结算单和维修保养等情况汇总表;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维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定点加油管理 第一节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按照世纪公司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后,由世纪公司负责在指定地点办理加油主卡和附卡,并负责交给区党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党政机关在定点加油站所属的各发卡网点给加油主卡充值,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按照经世纪公司核定的区党政机关加油卡登记表,为区党政机关免费提供车辆加油主卡一张,并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车辆数量,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当向世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世纪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区党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并按规定使用。
区党政机关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当及时告知世纪公司或者直接到定点加油站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相关区党政机关及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油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加油卡当年结余,可以转做下使用。
第二节
定点加油站
第二十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加油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区党政机关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负责提供区党政机关加油车辆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送世纪公司;
(八)每月按规定向区党政机关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加油站为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应当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加油:
(一)加油卡没有资金的;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
第五章
区党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机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非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单位投保、维修、加油的,区财政将不予拨付相应经费,已拨付的资金将在下一的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制度,保证车辆正常行 7 驶;
(四)机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单位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要求填制《维修保养申请表》并签章。
(五)加强对本部门司机的管理,不得谎报维修项目,不得通过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现或接受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供的任何与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七)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八)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油卡清退资金后,应当及时入帐;
(十)配合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二)及时向世纪公司提供公务用车车辆变化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章 北京世纪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世纪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服务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为各党政机关办理车辆保险、加油等相关手续,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行使;
(三)定期对统一保险公司、定点修理厂、定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采购办。
(四)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数据库,按期及时向区采购办提供区党政机关定编公务用车情况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纪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
区党政机关、世纪公司、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和定点加油站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采购办负责对世纪公司提供的服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采购办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负责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10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2篇
新闻来源:省公务员局培训教育处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17:01:01 访问量:349 陕西省公务员局(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管理,增强公务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圆满完成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任务,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培训规定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对象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用学习成果推动理论研究、指导业务建设、促进工作创新,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做到培训、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第二章
培训形式和方法
第五条
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网络培训工作的通知》(陕公局发【2011】2号)要求,全体学员按照培训平台教学大纲自主上网学习,通过陕西培训网()主页点击所需课程链接登陆,进行在线学习,浏览、阅读、观看专题学习资料和视频讲座,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和研讨文章(具体操作步骤见操作指南)。
第六条
网络培训本着“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原则,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广泛开展。各市(区)、各部门有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培训任务并进行考核登记。
第三章
培训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
网络必修课与选修课培训时间由省公务员局根据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公益课可根据学员情况自主安排。
第八条
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每年2门),“选修课程”(每年4门,自选2门)及公益课若干门,课程内容由省公务员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有关专家选题、论证、评审并确定。第四章
培训学习管理
第九条
公务员要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登录陕西培训网教学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如在培训期间本人情况发生变化,应当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有关界面及时修改相关信息,但必须完成学业,不得影响单位参训率。
第十条
为保证信息安全,公务员在首次登录陕西培训网网络教学平台后,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不得随意泄露和外传。如多人共用一台电脑时,不得使用系统记忆密码等功能。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本级管理员联系。
第十一条
公务员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不搞临时突击,做到自觉学习、自觉复习、自觉练习,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本人上网学习,根据培训安排确保在线学习时间,不得空挂,空挂时间较长或直接关闭浏览器的,系统自动不记录本次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线学习时,要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将课件资料录制、传播和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四条
公务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参加网络培训质量评估和培训需求调查;自觉参加学习心得、工作研究、案例分析等学习交流活动;结合在线学习,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在线学习内容有关的论文等。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在省公务员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测试。
第十六条
网络在线考核测试试卷由网络教学平台系统随机生成,考试成绩由网络教学平台系统自动判定。
第十七条
考核测试成绩合格的,予以结业,学员学习成绩记入陕西培训网数据库,以供查询通报。
第十八条
考核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应当在全省公务员整体考核完毕后30日内完成,具体补考时间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每名公务员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按未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参加网络培训作为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在线学习和考核的结果,将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和人事档案,并作为公务员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市(区)、各部门整体学习考核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网络培训工作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公务员局负责网络培训规划的制定和必修课程的审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区)、各部门的网络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公务员局负责本市(区)公务员网络培训卡的发放、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统计考核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人事(培训)处负责本部门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网络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指导学员学习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为网络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定期了解本单位公务员在线学习情况,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务员学籍管理制度。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每位人员的学籍档案,加强学员档案管理。学员学籍档案如实记载学员学习的课程、学习时间、学时学分、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效果、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受到表扬或批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优秀人员评选表彰制度。省公务员局将定期对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对培训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二十七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公务员局定期检查各市(区)、各部门参训情况,定期在全省进行通报。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学员当评先评优资格。
1、请他人代学、代考,并经发现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网络培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的;
3、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4、在网上散发不当言论,对部门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5、对个人帐户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泄密事件的。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 30日起试行,以后视实际需要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公务员网络学习参考物价部门核定的网络教学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所在单位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3篇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 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 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 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并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云南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州 (市) 、县 (市、区)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 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 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 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 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 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 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3.产品在省内及国内外知名度较高;
4.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5.产品品质和特色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因素;
6.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7.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 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的;
(三) 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 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 近二年内, 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 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八) 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一) 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6.由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7.近二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和缴税证明;
9.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 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资质证明 (以政府名义申报的以公章为准) ;
3.产品的独特地域环境、资源及特性特征描述;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复印件;
7.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界定证明;
8.申报产品实物及统一的包装标识照片;
9.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考核评价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和循环经济的产品倾斜。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考核产品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效益评价考核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发展评价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各州 (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产地命名产品为云南名牌农产品的, 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州 (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 州 (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形成推荐意见, 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四)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 组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确定云南名牌农产品初选名单, 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农业厅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六)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农产品, 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 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 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续展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 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 在有效期内,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二) 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 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 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 每年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 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其称号和标志使用权:
(一) 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 超过有效期未续展或续展未通过的;
(三) 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 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 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 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 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保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 由云南省农业厅通报批评, 并由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举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表明真实身份,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云南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并做出答复,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4篇
2月22日,教育部表示2011年内将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3月1日,国际瑜伽节在印度北安恰尔邦的里希盖什开幕。
3月4日,卫生部副部长王国强表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着手编制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准入等相关机制。
3月7日,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可对完全无法医治病人实施“被动安乐死”。
3月8日,相关专家表示,预防宫颈癌的疫苗预计最快两年内可在国内上市。
3月9日,新中国泌尿外科奠基人著名医学科家吴阶平同志的遗体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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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原副书记李宏透露,近期帙帙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针时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下单啦做出规定,省郭级官员提升职务后,也不能换车,‘车随人走’。
据了解,这份文件已下发到各级党委政府,但尚未向社会公布。3月初,财政部根据此办法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从预决算关口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
另外,各省份就此办法正在修订地方法规,在新办法出台前,一律停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置审批,并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杜黎明:建议加强对保留公车的监管。一是对公务用车实行智能化监控。二是对公务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实行公司化管理。三是公示公车“身份”,在车身的醒目位置喷涂“公车”字样,或在车牌号码后面加个“公”字。四是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予以全程监督。五是严肃查处超标超量配置专车、擅自配备专车等违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公务用车上统一安装绿色车牌,用明显标志让公车接受群众监督。这样的方式最直接。同时,还可以配套建立公车违规使用监督举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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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3月9日,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贵州代表团记者套上表示,贵州将“十二五”期间主基调定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最重要的是、营造“发展要快、风气要正、作风要实、干部要干”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栗战书说,政治生态是_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核心是领导干部的党性问题、觉悟问题、作风问题。一个地方的发展与这个地方的风气是息息相关的。
此前,栗战书的一篇题为《科学发展要有好的政治生态》的文茕在网上颇受关注。
观点
华声在线网友傅尹:栗战书一语道破了一个地方科学发展的关键。政治生态环境不好,那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就慢;政治生态环境不好,那个地方的社会矛盾就突出:政治生态环境不好,那个地方的干群矛盾就大;政治生态环境不好,那个地方的民生就很难得到改善。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网友厚宽容:什么是政治生态?为什么科学发展必须要有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似乎有些让人伤脑筋。其实,只要我们把政治生态与自然生态,把政治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起来看,道理其实很简单。
网友傅伯勇发:栗战书的讲话,从根本上抓住了贵州发展的“牛鼻子”。在很大程度上,贵州之所以发展慢,主要在于“人”的因素,在于政治生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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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近日,有相关新闻报道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焦石村有一条“奇怪”的村规——农户如果想改造农房,子女需和老人一起住新房,否则不予签约。这条村规已经实行两年了,村支书邵炳良,说,因为这个规定,已经有十几个老人和子女住在了一起。
据悉,当时出台这个规定是因为村里的土地不够所有农户同时建新旁,只能分批进行,所以经过村民大会讨论,这个“谁更孝顺谁先建新房”的村规出炉了。
观点
部分村民:“孝顺父母的途径有很多,为什么非要和老人住一起”:“两代人有不一样的生活习惯,住在一起容易产生隔阂”;“硬要住一起,万一产生家庭矛盾,那就会好心办坏事”
村民邵美娟:婆婆住在焦石村,十几年来一直独自生活,当时吃饭都是分开吃的。直到儿子外出打工后,才理解起了婆婆独守空房的心情,自己也会老的,总要有人照顾,父母都希望和子女住在一起。
村主任邵建东:村里一些老人,从子女一成家就分开住了,现在都和子女一起住新房,也没见谁家婆媳吵架,关系挺好。网友笑笑:似乎看惯了儿女住别墅,父母住在低矮昏暗老房子,这-村规是对“传统孝道”的呼吁与理性回归,值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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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据《钱江晚报》报道,今年71岁的虞一杰曾经乐清一家集团的董事长,3年多前打算投资5000万元造一一所建筑面积近9000平方米的老年乐园无偿奉献给社会。然而虞一杰和他的计划遭到了多方质疑,相关手续因此也迟迟办不下来。近期该项目终于破土动工了。虞一杰和乐清慈善总会签定了一纸合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老年乐园建成后不收回投资,无偿贡献给社会,老年公寓的业主为乐清市慈善总会。
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玉芝:国家应加快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有钱却买不到养老服务的问题。她认为,建设好养老机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解决“空巢”老人增多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建议在社区增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建立更多的养老院,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建议国家在土地、税收上给予支持,提高养老行业从业人员待遇。万家热线记者郭致远:老年人休闲场所少,老年人只能局限在一些公共场所休闲娱乐,有时仅仅一桌小麻将能引来十几位老年人的驻足观看。当政府部门无力修建更多的老年人娱乐场所时,应支持民间资本的进人。
网友3311:老人投资老年人乐园折射出的是什么?是老年人休闲娱乐设施的匮乏,是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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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3月11日13时36分,日本东北部和关东首都圈发生的里氏9.0级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已经造成至少3771人死亡,将近8000人失踪。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也因本次地震造成核事故,出现放射性物质泄漏。地震当日,一网友发出的微博引起了众网友的关注与讨论:“几百人在广场避震完毕,整个过程,无一人抽烟,服务员在跑,拿来一切毯子,热水,饼干,所有男人帮助女人,跑回大楼为女人拿东西。接来电线放收音机,3个小时后,人散,地上没有一片垃圾,一点也没有。”
观点
《齐鲁晚报》:国民的“规则基因”、政府的依法履职、社会的强化与养成,三方面因素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逐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日本秩序”。在突如其来的超强地震灾害面前,普通百姓的自觉自为,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民间社会的凝聚力与“减震功能”,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秩序”不但代表着一定的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准,也代表着某种文化实力和国家竞争力,值得其他国家引为借鉴。政协委员杨澜:日本平日的救灾教育做得很好,最让我感慨的是救灾组织者已经在谈如何积累经验给后人参考,不要每次救灾都从零做起!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各职组、职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层级、名称等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置。
第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任职条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职数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主管级以下职务可不设职数限制。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说明,对各职位的主要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聘任、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主管或主任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职位,可采用选聘方式聘任。
第十一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第十二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说明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最低学历学位及专业要求:助理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管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任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具有
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主任级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十四条 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对行政机关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条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年龄:45周岁以下。属于本市认定的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五)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
(二)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五)符合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可协议高于薪级表上限的工资。第三十四条 薪级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薪级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在设职数限制的职级及不设职数限制的最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1个薪级。在其它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专业技术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 流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应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专业技术部门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机构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参与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职级和薪级条件在各职系的职位说明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其参与公开选拔的职级和薪级条件在各职系的职位说明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
第四十七条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但曾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按如下规定确定职级和薪级:
(一)曾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且转任时任相应专业技术部门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职务的,原则上按其工资水平(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之和,不含各区属单位基层补贴,下同)确定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职级;如其不具备该职级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则按其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最高职级和该职级的起点薪级任职定级;
(二)曾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但不属于本款第(一)项情形的,按原专业技术职级和薪级任职定级。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
(四)办理转任手续。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6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 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九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
(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年龄:30周岁以下;
(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三)转任、挂职锻炼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
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 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第三十九条 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它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执法单位交流,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主管部门的执法单位间交流。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拟进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所需具备的基本薪级条件按如下规定确定: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9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正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13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处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20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三条 具备如下薪级条件及其它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薪级为18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薪级为22级以上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薪级为27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除可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外,还可按下列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其它级别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入职薪级在2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30级以上的,可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4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职级确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确定为该职级对应的起点薪级。
第四十七条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进入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中,连续任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中的各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且转任前仍在任的,根据其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其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其职级;其它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大专学历的,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3级。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
(四)办理转任手续。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7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新录用民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录用民警,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录用为公务员,经福建省公安厅审批办理录警手续后被录用到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新录用民警应当履行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民警的管理,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报到
第五条 录用后,新录用民警凭录用通知书到招录机关报到。
第六条 新录用民警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函商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档案寄存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转移等手续。
第七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章 管理和培养
第八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民警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民警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日常管理,在进行业务锻炼和培养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加强法纪观念和纪律作风的教育,从各方面加以正确的引导,使其健康成长,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民警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安排新录用民警在试用期内参加初任培训和入警训练,并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训练)和在职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完成,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完成。
新录用民警参加初任培训和入警训练的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民警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三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新录用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五)人民警察入警训练不合格,复训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五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民警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新录用民警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民警,并将《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六条 新录用民警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章 任职定级
第十七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或晋升职务、职级。第十八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任职定级。
对录用前已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民警还应当结合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务员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已明确了职务和级别的,按明确的职务和级别任职定级。
(二)公务员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未明确职务和级别的,在招录机关有空缺职数的情况下,可参考其资历、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
第十九条 新录用民警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新录用民警,其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不含试用期)。
第二十条 新录用民警须在试用期满任职定级三十日内进行公务员登记。其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民警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含试用期),其中招考职位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约定的服务年限执行。
第六章 取消录用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招警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涉及报考资格的档案材料或报名申请材料造假的;
(五)发现在录用期间隐瞒本人病史或家族遗传史,并存在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疾病或不适宜从事公安工作的严重心理疾病的;
(六)在试用期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罚的;
(九)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十)个人提出取消录用申请且经招录机关审核同意的;
(十一)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民警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
(三)(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民警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后,逐级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民警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审批机关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民警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民警被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三十条 新录用民警被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民警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民警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民警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民警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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